112 地方特考四等 測量製圖類科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的種類有幾種?各級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之程序各為何?請分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 條的公有土地分類,以及第 25 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分所管公有土地的程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4 條所稱公有土地,依所有權歸屬分為四種:
- 國有土地
- 直轄市有土地
- 縣(市)有土地
- 鄉(鎮、市)有土地
注意,分類依據是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土地由哪一級機關管理,不會因此改變其所有權類別。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法》第 4 條列出四種公有土地,再依土地所有權所屬政府,辨別《土地法》第 25 條適用的對象與程序。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為下列行為:
- 處分土地。
- 設定負擔。
- 為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
因此,直轄市、縣(市)政府須依序取得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再經行政院核准;兩項程序都完成後,才可進行上述行為。租賃期間恰為十年,不屬於「超過十年」;超過十年才須依本條辦理。
第 二 題25 分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補償標準為何?又,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在何種情況應發給遷移費?請分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31、34 條: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補償標準;遷移費則須符合第 34 條列舉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補償標的分成「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再分別寫出估價基準;最後依第 34 條逐項列出應發給遷移費的情形。作答時要分清楚「補償費」是補償土地或改良物本身的價值,「遷移費」則是因特定物件或人員必須遷移而發給。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補償標準
-
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 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並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評定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補償費。 亦即依徵收時重建該建築改良物所需的價格估定,而非以土地市價作為建築物的補償標準。
-
農作改良物:依距離孳息成熟的期間分別估定。
- 被徵收時距孳息成熟期在一年以內: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定。
- 被徵收時距孳息成熟期逾一年: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的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應發給遷移費的情形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第 三 題25 分
土地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變更或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得申請土地複丈;請問如依上述建築法規定調整地形申請土地複丈時,應檢附何種文件?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3 款及第 229 條,重點是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申請調整地形時,須依調整方式檢附不同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依第 204 條第 3 款申請土地複丈,應檢附相關文件;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同意。
解題方法
先按《建築法》規定的程序區分案件類型,再對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9 條所列文件:
- 依《建築法》第 44 條協議調整地形 應檢附:
- 調整地形協議書。
- 建設(工務)機關核發的文件及圖說,證明調整後土地符合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鑑界複丈?又,鑑界複丈時,應如何辦理?申請人對鑑界複丈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及第 221 條的鑑界複丈制度。第 204 條將鑑界列為得申請土地複丈的原因;鑑界複丈的作用,是由登記機關依地籍資料及測量結果,在實地測定申請土地的界址位置,協助確認界址並埋設界標。
鑑界複丈是界址位置的測定程序,不直接裁判土地所有權或解決所有權爭議。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對測定界址的認定與簽章,均應依第 221 條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依「實地測定與標示 → 當場認定與紀錄 → 對初次結果有異議 → 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的順序,分別說明辦理程序與救濟方式。
一、鑑界複丈的辦理
-
實地測定並埋設界標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的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
繪製複丈圖 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各界址點的關係位置。
-
當場認定並簽章 鑑界測定的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的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依第 211 條,鑑界案件所稱關係人,指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的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關係人未到場時,得逕行複丈。
-
未簽章的處理 申請人或關係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上載明事由。
二、申請人對初次鑑界結果有異議
申請人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異議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