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弱勢家庭、發展遲緩等特殊兒少,政府整合各項資源,推動各項補助措施及支持服務,讓特殊兒少能在成長路上獲得協助並優質成長。
請就特殊需求兒少的補助措施及支持服務提出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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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特殊需求兒少的福利政策,重點在於依兒少與家庭的實際處境,提供「經濟扶助、早期療育、家庭支持及跨體系服務」;使兒少能及早接受適切協助,也減輕家庭照顧負荷。答題時宜同時說明補助與服務,並呈現社政、衛政、教育等體系的整合。
本題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的兒少福利及早期療育政策。依該法第 32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並依發展遲緩兒童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等特殊照顧;同法第 23 條則規範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服務對象的主要需求分成兩類,再分別寫「補助」與「支持服務」:
- 弱勢家庭兒少:著重生活、醫療及脫貧支持。
-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少:著重早期發現、早期療育、教育銜接與家庭支持。
最後補上跨專業合作與服務可近性,說明如何讓補助與服務形成連續支持。
參考作答
一、弱勢家庭兒少的補助措施
(一)生活扶助與緊急生活扶助 對中低收入戶兒少、家庭無力撫育或缺乏扶養義務人等兒少,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因父母失業、重大傷病、入獄或藥酒癮戒治等突發事件陷入困境時,得依評估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協助維持兒少基本生活。
(二)醫療費用協助 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接受保護或安置、領有緊急生活扶助,以及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必要的兒少,提供弱勢兒少醫療補助。協助項目包括健保欠費、住院期間自行負擔費用及看護費;符合條件的發展遲緩兒童,亦可申請療育、訓練及評估費用補助。
(三)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協助符合資格的弱勢家庭為兒少儲蓄,透過家庭存款與政府相對提撥,累積兒少未來就學、職業訓練或就業所需資源。搭配社工追蹤、財務管理及理財教育,增進家庭持續儲蓄能力,支持兒少長期發展與脫貧。
(四)其他育兒及就學支持 依家庭資格與兒少年齡,提供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健保費補助及就學相關協助,減輕家庭養育支出,降低貧困對兒少健康、教育與發展的影響。
二、發展遲緩兒童的補助與早期療育
第 二 題25 分
世界衛生組織橫跨 57 個國家進行「世界價值調查」研究,並於 2016 年發布調查結果。研究發現各國普遍存在對高齡者的負面印象以及老年歧視的現象,全體受訪者有 認為高齡者是不受尊重的。
我國於 2021 年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也明示「反年齡歧視」,其中提及要重視現今的高齡歧視問題。
請就目前社會的「高齡歧視」問題進行論述,並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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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歧視」的概念、表現形式及其對高齡者權益與社會發展的影響,並要求連結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的政策方向,提出具體對策。
「高齡歧視」(ageism)是因年齡而對個人或群體形成刻板印象、偏見或差別待遇。可分為三個層次:
- 刻板印象:把高齡者一概視為體力衰退、學習力差、依賴他人,或不適合工作、使用科技。
- 偏見:基於上述印象,對高齡者產生負面情緒或預設態度。
- 歧視行為:將偏見落實為制度或個人行為,例如拒絕僱用、排除參與、忽視本人意願,或提供較差的服務。
歧視可分為制度性歧視、人際歧視及內化歧視。例如制度以年齡作為不必要的服務門檻,雇主因刻板印象拒絕聘用高齡者,或高齡者因長期受負面評價而降低自我期待,均屬可能的表現。
題幹所述調查,較精確地說,是世界衛生組織分析「世界價值調查」資料;調查涵蓋57個國家、逾8萬名受訪者,約六成受訪者認為高齡者不受尊重。這項結果反映高齡歧視普遍存在,也說明歧視並非只發生在少數個人互動中,而可能受到社會觀念與制度安排共同影響。
我國2021年修正的《高齡社會白皮書》提出「自主、自立、共融、永續」四大願景,並以「破除年齡歧視」作為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的行動方向。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依「概念界定—問題分析—政策建議」作答:
- 先定義高齡歧視,說明它包含刻板印象、偏見與差別待遇。
- 再以生活領域分類,指出歧視如何出現在就業、家庭與社會參與、醫療照顧及媒體文化中,並說明其成因與影響。
- 最後提出分層政策:法制保障、職場措施、教育與媒體倡議、服務制度改善,以及高齡者參與和政策監測。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應題目要求的「論述問題」與「提出政策建議」,避免只寫抽象口號。
高齡歧視的現況與影響
一、常見的歧視樣態
-
就業與經濟參與 高齡求職者可能因年齡而遭拒絕面試、錄用或訓練,亦可能被預設為生產力較低、難以適應新科技,或只能從事低薪、短期工作。若僅以年齡而非個人能力評估工作適任性,便形成不公平差別待遇。
-
家庭及社會參與 社會常將高齡者定位為被照顧者,忽略其仍有工作、學習、志願服務、公共參與及代間互助的能力。若家庭或機構未尊重其意願,逕自替其決定生活與照顧安排,也會削弱其自主與尊嚴。
-
醫療與照顧服務 若以年齡直接推定個人健康、復原能力或治療效益,可能忽略不同高齡者之間的身心差異;在照顧過程中若只重視安全管理,未納入當事人的選擇與生活目標,也容易形成「替高齡者決定」的作法。
-
媒體及日常文化 廣告、新聞或日常對話若持續將高齡者描繪成負擔、脆弱、守舊或與科技脫節,會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使歧視被視為理所當然。
-
數位與公共環境 服務全面改採線上辦理,卻未提供容易使用的介面、協助或替代管道,可能使部分高齡者難以取得資訊與公共服務。交通、住宅及公共設施缺乏通用設計,也會限制其生活與參與。
二、形成原因與後果
高齡歧視的形成,與社會對老化缺乏正確認識、過度強調生產力與效率、世代間缺乏接觸,以及制度使用僵化年齡界線有關。個別高齡者的健康與能力差異很大,單以年齡推定其能力,容易將人口統計上的分類誤用為個人判斷。
第 1 題2 分
強調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是永無終止,主張將現有政策持續小幅調整改革,是指下列哪一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政策的「漸進模式」(incremental model)。此模式以既有政策為基礎,決策者透過比較有限的政策選項,持續進行小幅度調整與修正。政策決策因此是連續、逐步的過程,不追求一次全面重建政策。
漸進模式常與林布隆(Charles E. Lindblom)提出的「斷續漸進主義」相關。它反映實際決策中資訊、時間與資源有限,以及不同利益者需要協商等條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描述:「決策過程是永無終止」及「將現有政策持續小幅調整改革」。前者指出政策決策是連續過程,後者直接對應以現行政策為起點、逐步修正的漸進模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3 條第 2 項,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住宅主管機關得獎勵屋主修繕住宅設施。下列何者不是所定住宅設施應符合的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定的住宅設施規劃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住宅設施須符合「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三項原則。
其中,多機能原則要求同一棟建築物的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不是「獨立通道」。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內容對照施行細則第 8 條:
- 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 200 戶以下。
- 融入社區:利用社區既有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讓老人取得各項服務並參與社區事務。
- 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居住需求,設置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同一棟建築物的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前三項原則及其定義可直接核對;選項 D 將「共用通道」改成「獨立通道」,因此不是法規所定內容。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的人員,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責任通報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里長不屬於該條所列的責任通報人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條關鍵字「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及「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直接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列舉的通報人員。選項中,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均在法定列舉範圍內;里長不在其中,因此選出里長。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工作師法界定的社工師使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第 1 條第 2 項所列的社工師使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判斷關鍵在於辨認法條的完整用語,尤其「基本人性需求」這項限制。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和第 1 條第 2 項逐一比對:法條寫的是協助人民滿足「基本人性需求」,而非滿足人民「所欲需求」。選項 A 把需求範圍擴大成個人想要的各種需求,與法條原文不符,因此是題目所問「並非」法定使命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我國「性平三法」於民國 112 年 7 月底大幅度修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性平三法」修法後的適用範圍、職場性騷擾申訴程序、未成年被害人的申訴期限,以及機關最高負責人涉案時的申訴管道。性平三法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修法內容即可判斷。辨認三法適用關係時,應按事件場域與當事人身分判斷是否適用各法,並非先後適用的「位階」或固定優先順序;其餘選項則可核對修法新增的通報、申訴期限及申訴管道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三法沒有「先性騷擾防治法、再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管轄位階。修法是明確各法適用範圍:校園性騷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不屬於前二法適用範圍的事件,則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選項把適用順序倒置,且誤稱為位階。
第 6 題2 分
有關衛生福利部推動「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的目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的方案目標。此方案透過建置社區服務據點、提供預防性與支持性服務,並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增進兒少及家庭在社區中的支持網絡與照顧功能。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描述的服務對象與服務方向,再對照方案核心:支持兒少及家庭在社區中穩定生活、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擴充社區服務資源。若選項轉向特定安置或返家工作,就不符合本方案的主要目標。
選項分析
- (A) 錯誤。「強化與原生家庭維繫,協助少年返家」偏向安置少年返家與家庭重整等服務目標;
第 7 題2 分
有關民國 110 年修訂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修訂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重點包括救助對象、訪視時限、救助金額及急迫個案的先行救助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方案中的作業時限與金額。D 選項的前段程序與金額符合方案規定,關鍵在於餘額發給期限:方案規定是於 24 小時內發給,選項寫成 48 小時內,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因經濟因素致自殺通報的個案,屬方案救助對象之一。方案也涵蓋家庭成員死亡、失蹤、罹患重病或其他急難事故等情形,核心在於急難事故造成生活陷困。
- **(B) 正確。
第 8 題2 分
有關遭遇性騷擾的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事件的三種救濟管道: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調解,以及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定的性騷擾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告訴,並非1年。
解題方法
逐項分辨救濟途徑及其法律效果,尤其檢查選項中的期間是否符合刑事告訴乃論規定。A、C、D分別涉及行政申訴、民事求償與調解;B將刑事告訴期間寫成1年,與法定6個月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行為人為被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的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可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實務上由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
第 9 題2 分
有關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博愛座」的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定設置博愛座的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3 項: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的博愛座,座位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的直接法源,再對照相關法律條文。第 53 條明文使用「博愛座」一詞,且規範設置對象、比例及位置,因此可直接判定其法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選項分析
- (A) 法源依據來自老人福利法。錯誤。 老人福利法保障老人相關權益,但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的直接規定,不在該法。
- **(B) 法源依據來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正確。
第 10 題2 分
關於社會政策的綠色主義或生態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政策中**綠色主義(生態主義)**對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結構及政策決策方式的看法。常見區分是:
- 溫和的綠色主義:接受現存經濟與社會制度大致可與環境保護並存,主張透過改革、政策調整達成環保目標。
- 強硬的生態主義:認為環境危機與現行政治經濟體制及生活模式密切相關,須進行根本性改革。
- 綠色主義重視分權、地方參與與由下而上的決策,使政策能回應地方環境與社群需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溫和/強硬」的改革程度,以及綠色主義對政策決策方式的主張。選項若主張強化中央由上而下控制、減少分權,便與綠色主義常見的分權及參與取向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的共同提繳方式、提繳基準與退休儲金給付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條例第 3 條,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依第 7 條,按月共同提繳的款項,以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提繳比率由農民在法定範圍內自行決定。依第 15 條,退休儲金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按月定期發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制度的兩個關鍵:
- 提繳採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所以「全由農民自行提繳」不正確。
- 提繳基準是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給付則按月發給,不是半年發給。
題目中只有(B)符合第 7 條所定提繳基準與比率上限。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社會政策的原則或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的基本原則與特性,尤其是「福利權保障」、「弱勢優先」及「社會正義」的意涵。社會政策的正義原則著重公平分配資源與機會,並依不同處境回應人民的需要;公平不等於要求每個人承擔完全相同的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社會政策的基本精神。A 至 C 描述社會政策的常見特性;D 將正義解釋為人人善盡相同義務,忽略了社會政策也重視需求差異與弱勢處境,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保障人民福利權,通常以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重要原則。社會政策藉由福利制度提供支持,使人民得以維持基本生活與尊嚴。
第 13 題2 分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主要服務對象家庭分為危機家庭、脆弱家庭與一般家庭等三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對家庭風險程度的分類,以及計畫策略與目標的對應。判斷關鍵是分清楚:
- 脆弱家庭:因貧窮、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或環境等面向的脆弱性,需要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
- 危機家庭:已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等保護問題的家庭。
- 一般家庭:家庭支持與照顧功能大致健全,主要透過預防性及社區支持服務協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計畫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家庭類型」、「整合策略的服務目標」,還是「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脆弱家庭與危機家庭的定義容易被對調;而「提升保護事件開案率」屬於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的工作方向,不是家庭分類定義。
選項分析
(A) 錯誤。 「發生家暴、性侵害或弱勢族群保護等問題」描述的是危機家庭,不是脆弱家庭。
第 14 題2 分
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揭示我國高齡社會發展的四大願景。下列何者並非四大願景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修訂的《高齡社會白皮書》所揭示的高齡社會發展願景。四大願景為「自主、自立、共融、永續」;題目則以「自尊」替換「自主」,測驗考生是否能辨認政策用語。
解題方法
先掌握白皮書列出的四項願景,再逐一比對選項。題幹問「並非」四大願景之一,因此找出與白皮書用語不同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居家式托育定義、托育服務人員的消極資格,以及兒少保護通報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處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述的法定用語與適用對象,再核對其範圍是否遭到擴張或限縮。尤其要注意「四親等內親屬」、「曾犯家庭暴力罪者」及「48 小時」等限定語,這些細節常是選項的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在居家環境中,由兒童及少年之四親等內親屬以外者,提供收費托育服務。選項寫成「由其四親等內親屬以外者」,把親屬與誰的關係寫得不明確,未依條文定義指明是「兒童及少年之」四親等內親屬以外者,故不符法定表述。
第 16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5 月頒布之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6 條,社會救助應結合相關措施,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
請問下列何者並非所指之相關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6 條所列的社會救助相關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等措施,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受助者自立。國民年金不在該條所指的相關措施之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並非」: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 條列出的措施。就業、教育及福利服務均屬條文所列;國民年金則是另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本條列舉的相關措施。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民國 111 年修訂精神衛生法,將強制治療(含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兩類)之決策權,交給何單位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民國 111 年修正後,嚴重病人接受強制治療的決定機制。修法將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住院程序改由法院裁定,並設計由法官與專業參審員共同審理的制度;法院也可在特定情形下裁定強制社區治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111 年修訂」及「強制治療決策權」。依命題所指的新制,應辨認決定單位為法院,而非行政機關或醫療機構。須區分「負責診斷、鑑定或提出聲請」與「作成裁定」:醫療機構及專科醫師參與評估與聲請,最終裁定權屬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修正條文當時尚未全面施行;新制後續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民國 112 年完成「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之修法。關於本次修法之重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2 年「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修法重點,包含《中華民國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方向包括增訂性影像相關犯罪與定義、建立網路性影像移除機制,以及強化被害人保護服務。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選項所述的修法內容,特別注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性影像被害人提供保護服務時,是否以「未成年」為適用限制。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該法修法所強化的性影像被害人服務,不限於未成年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 112 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於第 10 條增訂「性影像」的定義,並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以處罰未經同意攝錄、散布性影像及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等行為。
第 19 題2 分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修為 18 歲後,成年人得獨立行使的權利。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人;因此,滿 18 歲者原則上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也可以依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成年人的權利。
本題涉及民法、民法親屬編及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自民國 112 年起」指的是成年年齡下修,再逐項判斷各權利是否因年滿 18 歲即可行使。租屋、申辦手機門號及結婚,均與成年後的獨立行為能力或法定結婚年齡相關;總統選舉與罷免則須另外符合憲法及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年齡門檻,不能只用民法成年年齡判斷。
選項分析
- (A) 租房子簽契約:屬於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的權利。 租賃契約是民事法律行為。滿 18 歲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後,原則上可自行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 20 題2 分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開始施行。關於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警察調查、書面告誡與保護令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調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核發書面告誡。依第 5 條,行為人受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但若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
解題方法
掌握「一般跟騷案件」與「家庭暴力關係案件」的保護令程序不同,即可判斷。前三項分別對應警察調查、核發告誡及告誡後二年內再犯的保護令要件;D 則把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案件說成也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規定,與法條明文排除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自民國 99 年以來的變革修訂內容與實施狀況,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民國 99 年修法後的重要變革,重點包括擴大救助對象、正式納入中低收入戶、調整最低生活費計算基準,以及增加教育補助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國 99 年修法將最低生活費的計算基準,由參照當地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改為參照當地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並增訂中低收入戶制度,擴大社會救助的法定照顧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社會救助法》99 年修法的制度變革。A、B、D 分別涉及中低收入戶認定、就學補助及最低生活費基準;C 所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人」則不是該次修法新增的社會救助對象。
選項分析
- **(A) 正確。**99 年修法增訂中低收入戶制度,設立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將部分未達低收入戶標準、但仍有經濟困難的家庭納入法定救助範圍。
第 22 題2 分
關於我國的年金相關政策與立法,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的制度性質,以及不同制度能否併領。勞保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則是雇主依法提繳至勞工個人專戶的退休金,兩者法源與財源不同。判斷時應先分清楚「保險給付」與「退休金」,再檢視各制度的納保對象及津貼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不同制度混為一談。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新制退休金分屬不同制度,符合各自請領條件時可分別領取;國民年金則是補足未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期間的基本保障。公教年金改革與老農津貼的描述,也可分別從改革目標及給付性質判斷。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勞工保險條例的老年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退休金則由雇主依法按月提繳至勞工個人專戶。兩者制度不同,並非只能擇一請領;符合各自條件時,可以分別領取。此選項將「勞保老年給付」和「勞工退休金」誤當成同一筆退休保障。
第 23 題2 分
關於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容與國際政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的兒童年齡定義、兒少參與政策決策、脆弱家庭通報規定,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 3 項中的兒童死亡率目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兒少法的年齡定義與相關條文,再確認第 54 條規定的通報條件,最後比對 SDG 3.2 的兒童年齡範圍。題目關鍵在於區分「未滿 6 歲」與「未滿 5 歲」:兒少法所列通報對象是六歲以下兒童,SDG 3.2 則是新生兒及五歲以下兒童。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兒少法第 2 條,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第 24 題2 分
我國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 以上比率出租予 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家庭總收入須不超過一定標準。下列何者非該法所規定之 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列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認定身分時,除符合條文列舉的 13 類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也須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的列舉類別及其條件。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不符合條文原文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特殊境遇家庭:符合。《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列「特殊境遇家庭」。
- **(B) 育有未成年子女 2 人以上:符合。**同項第 3 款明列「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第 25 題2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設計關於兒少福利之特殊項目及服務,但多屬地方政府得視財力決定是否辦理之項目,而非法定應予辦理。下列何者非屬上述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所定的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
-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托兒補助
- 教育補助
這些項目屬地方政府得視需要及財力辦理的措施,並非法律要求各地方政府一律辦理。
解題方法
把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的列舉項目即可。前三項都在條文列舉中;「電腦補助」不在其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