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衛生行政類科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四等・衛生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公共衛生師法的立法目的與主要功能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如何透過專業資格、業務範圍與執業管理,建構公共衛生專業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公共衛生師法》第1條,立法目的為推動國民公共衛生保健,以維護及促進國民健康。

公共衛生師是具法定資格、從事公共衛生專業工作的人員;其服務重點在社區及各類場域中的群體健康,運用預防觀點與公共衛生策略,協助政府及相關機構處理健康風險、疾病防治與健康促進。

解題方法

作答可由「目的—制度—功能」三層展開:

  1. 先寫法定目的:推動國民公共衛生保健,維護及促進國民健康。
  2. 再說明制度功能:建立專業資格與執業管理,讓公共衛生工作有明確的專業人員、業務範圍及責任規範。
  3. 最後列舉實務功能:依《公共衛生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說明公共衛生師如何在社區與場域中調查、評估、規劃、推動及評估公共衛生工作。

主要功能

一、建立公共衛生專業資格與管理制度

法律規定公共衛生師的考試與證書資格,並就執業、繼續教育、公會、執業倫理及違反義務的處置等事項建立規範。這有助於辨識具專業能力的人員,提升公共衛生服務的品質與責任性。

二、運用預防觀點維護群體健康

公共衛生工作著重疾病預防、健康促進及危險因子的辨識與控制,服務對象以社區或場域中的群體為主。公共衛生師可協助把健康需求轉化為調查、風險評估與介入方案,補強公共衛生體系的人力及專業能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有關醫療暴力管理之相關法律體系與行政措施規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療暴力」如何由醫療法規範、刑事及民事責任、行政通報與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共同處理。作答時應同時說明:禁止哪些妨礙醫療的行為、行為人會負何種責任、警察與衛生機關如何處置,以及醫療機構應如何預防和應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114年內《醫療法》尚未發生本題所涉條文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可用「法規禁止與責任 → 醫療機構義務 → 行政通報與防治措施」三層架構作答:

  1. 先以《醫療法》第24條說明禁止行為及醫療機構安全義務。
  2. 再以《醫療法》第106條列出行政罰及特別刑事責任,並補充《刑法》及《民法》的一般責任。
  3. 最後說明通報、警察制止、衛生機關查處,以及院所的預防與應變措施。

這樣能涵蓋法律規範與實務管理,不會只寫刑罰而漏掉題目所問的行政措施。

相關法律體系

一、《醫療法》第24條:禁止妨礙醫療及院所安全義務

《醫療法》第2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同條並要求醫療機構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違反禁止規定時,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案件內容及最終結果。

本條保護的不只是醫事人員,也包括病人就醫安全及醫療業務、設施的正常運作。

二、《醫療法》第106條:行政罰與特別刑事責任

依命題年度條文,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第106條另對特定行為設有刑事責任:

  •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保護生命的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述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之罪,因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對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有醫療法上的行政裁罰與刑事偵辦;兩者責任性質不同,不能以已受行政罰為由排除刑事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請敘述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補充保險費的立法目的、徵收範圍以及如何確保其公平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二代健保以「擴大保險費計費基礎、落實量能負擔」改善保費公平性的制度設計。第一代健保主要依投保金額計收一般保險費,未充分涵蓋薪資以外所得及部分非經常性收入,造成收入來源不同、總所得相近者,保費負擔可能有差異。補充保險費遂將特定所得與收入納入計費,補充一般保險費的不足,也支應健保財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至第 34 條,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點作答:先說明立法目的,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列出保險對象的六類所得,並補充第 34 條雇主負擔的補充保險費;最後說明制度如何透過計費門檻、排除規定及扣繳方式兼顧公平與可執行性。

徵收範圍

一、保險對象的六類所得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所得時,依法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1. 高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全年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
  2. 兼職薪資所得:由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不適用此項。
  3.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以執行業務所得作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計收。
  4. 股利所得: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的部分,不重複計收。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另規定,單次給付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的部分,以及未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一般所得適用的扣費門檻及兼職薪資的門檻,依相關辦法規定。

二、雇主的補充保險費

依同法第 34 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若高於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應就兩者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並繳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精神衛生法有關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的具體規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的整體規範。作答時應同時呈現兩個面向:一是禁止侵害、確保照護安全;二是保障病人的自主、隱私、平等及申訴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相關條文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施行;本題作答依該版本整理。

解題方法

依《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第 29 條至第 44 條,按「禁止侵害、知情與照護、嚴重病人保護、人格與隱私、申訴及特殊治療」分類說明。這樣能涵蓋章內主要權益規定,也能避免只列出個別病人權利而漏掉保護人、機構及主管機關的責任。

具體規範

一、禁止遺棄、虐待及其他不當對待

依第 29 條,任何人不得對病人有下列行為:

  1. 遺棄或身心虐待。
  2. 將無生活自理能力的病人留置於容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3. 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4. 對病人或利用病人從事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保障知情權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依第 30 條,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使病人住院時,應向病人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住院理由、應享有的權利及相關事項。但病人非屬嚴重病人時,告知家屬須經病人同意。

依第 31 條,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需要限制病人的居住場所或行動,須經病人同意,並應遵守相關法律,在最小限制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依第 32 條,醫療機構因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事件,得在特定保護設施內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應告知病人、定時評估,且不得超過必要時間。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防範緊急事件時得拘束病人身體,並應立即護送就醫。拘束不得使用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緊急或特殊情形無法事前告知者,應於事後告知。

三、出院準備與嚴重病人保護人制度

依第 33 條,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必要時,精神醫療機構應協助辦理出院並通知家屬或保護人,不得無故留置。出院前應協助病人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嚴重病人應通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與,並徵詢保護人意見。對有精神病診斷的病人,機構並應於出院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個案管理,並於出院日起三日內通知計畫內容,以銜接社區治療、支持及轉介服務。

依第 34 條,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應先徵詢病人意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未能由其擔任時,再由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者互推一人。沒有保護人時,由地方主管機關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擔任。

依第 35 條,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屆滿前應協助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屆滿時未經確認者,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