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衛生行政類科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衛生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 一 題40 分

請依據我國現行衛生相關法規之規範,說明下列專有名詞的意涵:

(一)醫療財團法人(醫療法)

(二)就醫輔導(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第五類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

(四)類菸品(菸害防制法)

(五)處方箋(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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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五個衛生法規名詞的定義題,答題重點是依各該法律的法定用語作答,並抓出定義中的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名詞說明

(一)醫療財團法人(醫療法第 5 條第 2 項)

醫療財團法人,是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向法院登記的財團法人。

作答時應掌握「目的、財產來源、許可、法院登記」四個要件。醫療財團法人是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的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則是以社員組織為基礎,兩者不可混淆。

(二)就醫輔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6 款)

就醫輔導,是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這項措施的重點在瞭解並協助保險對象改善就醫情形,並非單純處罰或限制就醫。答題時可依序記憶觸發情形與輔導內容:重複、多次或不當利用;瞭解、衛教、安排、協助。

(三)第五類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五類傳染病,是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且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的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判斷要點是:屬於前四類以外的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具有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的可能及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的必要。並非所有新興疾病都當然屬第五類,仍須符合條文所定認定要件。

(四)類菸品(菸害防制法第 3 條第 1 款)

類菸品,是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的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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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為加強對精神病人的醫療照顧及人權保障,於民國 111 年大幅修正精神衛生法,預計於總統公布後 2 年施行。請說明此次精神衛生法修法的五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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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民國 111 年大幅修法的政策方向與五項修正重點。答題宜從「促進心理健康、社區支持、前端預防、強制措施的人身自由保障、病人權益」依序說明,並交代修法公布及施行時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精神衛生法》修正條文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公布,原則上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現行法後續已有施行時程調整,第五章及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說明五個重點」,屬於法規申論題,不必逐條抄錄條文,而應以修法公布時整理的五大重點為答題骨架。每一點補上制度目的及主要措施,並扣合「醫療照顧」與「人權保障」兩項題旨。

五項修法重點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

修法將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預防納入更完整的政策架構,強調政府應推動心理健康相關工作、提供心理健康服務,並促進民眾對心理健康的正確認識。精神照護不只處理已發生的疾病,也重視健康促進與早期預防。

二、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擴充多元社區支持

透過布建地方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整合精神醫療、心理衛生、社會福利及民間資源,發展社區支持、復健與生活協助服務。修法方向是讓病人能在社區取得所需服務,支持其復元及社區生活,並強化中央、地方與跨網絡機關的合作。

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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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我國菸害防制法,其中有關禁止吸菸的年齡限制規定為何?又違反相關規定時的罰則規定為何?請依據該法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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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吸菸年齡的限制,以及未成年人吸菸、他人供應菸品給未滿法定年齡者時,各自適用的處置與罰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菸害防制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自同年 3 月 22 日施行,將禁菸年齡由未滿 18 歲提高至未滿 20 歲。

解題方法

先區分「未滿 20 歲者吸菸」與「他人供應菸品給未滿 20 歲者」兩種行為,再分別依菸害防制法第 16、17、42、45 條說明。切勿把未成年吸菸者的戒菸教育處置,與供應者的罰鍰混為一談。

  1. **吸菸年齡限制:**依第 16 條,未滿 20 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2. **未滿 20 歲者吸菸:**依第 42 條,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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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世界醫師會 2016 年於我國臺北辦理其第 67 屆世界醫師會大會時,修訂通過「臺北宣言: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該宣言旨在涵蓋個別病人照顧以外的蒐集、儲存和使用可辨識身分之資料和人體生物材料,在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為前提下,為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提供更多的倫理守則。請說明該宣言的對象、目的及其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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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醫師會《臺北宣言: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的適用範圍、規範目的與倫理要求。宣言於 2002 年通過,並於 2016 年 10 月在臺北舉行的第 67 屆世界醫師會大會修訂通過。

「健康資料庫」是收集、整理及儲存健康資訊的系統;「生物資料庫」是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料的集合。生物材料是取自存活或已死亡個人的檢體,可提供該個人的生物資訊,包括基因資訊。

宣言關注的核心,是資料與檢體離開個別病人的診療照護脈絡後,如何在蒐集、儲存與使用過程中保障個人及群體的尊嚴、自主、隱私、保密與免受歧視。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三層作答:先指出宣言規範的對象,再說明目的與適用範圍,最後整理倫理原則。倫理原則可依「公益與權利保障、同意與個人控制、倫理審查、群體與利益分配、治理與責任」歸納,並補充重要例外。

對象與目的

  1. 對象:宣言主要以醫師為規範對象;世界醫師會並鼓勵其他參與健康資料庫、生物資料庫資料或材料使用的人員採納其原則。

  2. 目的及範圍:涵蓋個別病人照護以外,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與人體生物材料的蒐集、儲存及使用,包含研究及其他相關活動;宣言依循《赫爾辛基宣言》,為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提供額外倫理原則。此類研究有助於增進對健康與疾病的了解,並改善預防、診斷及治療措施,但須以保障個人及群體權益為前提。

倫理原則

  1. 公益與個人權利並重:資料庫及生物資料庫相關研究與活動應有助於社會利益,尤其是公共衛生目標;同時應尊重個人尊嚴、自主、隱私及保密。個人有權控制其個人資料及生物材料的使用。

  2. 保密與資料保護:所有接觸資料或生物材料者均負有保密義務。資料庫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隱私、維持信任,並防止資料遭不當使用或造成歧視。

  3.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

  • 對具同意能力者,資料與生物材料的蒐集、儲存及使用應出於自願。
  • 若為特定研究計畫蒐集資料或材料,應依《赫爾辛基宣言》取得具體、自由且知情的同意。
  • 若資料或材料將供多項且用途尚未確定的研究使用,須充分告知相關個人,使其了解資料或材料的性質、蒐集與儲存方式、預期用途、使用規範、可能風險,以及其權利等,並取得有效同意。
  • 對無法自行表示同意者,應依適用倫理規範取得合法代理人的同意,並兼顧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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