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所揭示的預算基本原則,重點在於辨識:
- 預算編製的基礎:財務管理
- 預算編製應遵守的原則:總體經濟均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之判斷,正確敘述為「預算之編製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關鍵詞配對」方式判斷:
- 先確認預算階段。本題正確敘述所指為「預算之編製」。
- 再確認兩個核心概念的搭配:
- 「財務管理」是編製預算時的基礎。
- 「總體經濟均衡」是編製預算時應遵守的原則。
- 依此配對,即可選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總體經濟均衡」置於「基礎」位置,並將「財務管理」置於「應遵守的原則」位置,與本題官方採用的法規意旨相反。
此外,本選項擴張為「預算之編製與執行」,並非本題法規所要求的正確表述,因此不選。
(B) 錯誤
第 2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經費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經費預算種類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四種經費的判斷重點如下:
-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
- 歲定經費: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限,於預算內編列之經費。
-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之經費。
- 恆久經費:依法律規定,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設定之條件」、「設定之期限」、「法律規定」及「一個會計年度」等文字。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敘述與《預算法》定義比對:
- 若出現「依設定之條件」且「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應判斷為法定經費。
- 若出現「依設定之期限」及「分期繼續支用」,應判斷為繼續經費。
- 若出現「依法律規定」及「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應判斷為恆久經費。
- 若出現「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限」,才是歲定經費的核心特徵。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將恆久經費敘述為「依設定之期限,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第 3 題
依預算法規定,國富統計及稅式支出,應由何者編製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國富統計」及「稅式支出」報告編製機關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規定,國富統計及稅式支出均應由「行政院」編製報告。題目問的是法律上負責編製報告的機關,並非實際承辦或提供資料的主管機關。
- 國富統計報告:由行政院編製。
- 稅式支出報告:由行政院編製。
因此,兩者答案均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權責機關配對」方式判斷:
將兩者依序配對,即為:
故選擇選項(A)。
須注意,稅式支出涉及租稅減免,財政部可能負責相關資料彙整或業務執行;主計機關也可能提供統計及預算資料。但依《預算法》的法定規定,報告編製責任主體仍是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行政院、行政院:正確。 國富統計及稅式支出報告,依命題當年《預算法》規定,均由行政院編製。
第 4 題
依預算法規定,關於政府之下列內容①歲入 ②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③未來承諾之授權 ④債務之償還,屬應編入其預算書者有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採「政府收支及財政事項應納入預算」的原則,並判斷各事項是否屬於應編入預算書的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23 條意旨,政府之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均應編入其預算。
其中:
- 歲入:政府本年度一切收入。
- 歲出:政府本年度一切支出,債務償還屬於支出事項。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將以前年度結餘款納入本年度財源使用。
- 未來承諾之授權:本身不是本年度歲入或歲出,不當然屬於應編入預算書的基本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預算的歲入、歲出或《預算法》明定應納入預算的財政事項:
- ①歲入:屬政府收入,應編入預算。
- ②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法定應編入預算。
- ③未來承諾之授權:並非本年度實際歲入或歲出,單獨觀察不屬本題所列應編入預算的事項。
- ④債務之償還:屬政府支出,應列入歲出預算。
因此應編入預算者為:
選項分析
(A) 4:錯誤
第 5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中央政府關於下列何種動支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下列事項的「備查時點」及適用對象:
-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的動支程序。
- 作業基金與營業基金的區別。
- 營業基金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辦理長期債務償還時,是否須先送立法院備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核對基金種類、動支原因、金額門檻及備查時點」的方法判斷。
關鍵在於,並非所有預備金或基金支出,都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部分事項是動支後再送備查,部分事項則是動支前即須送立法院備查。
其中,《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辦理每筆數額達三億元以上的長期債務償還,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營業基金的長期債務償還,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各機關因緊急災害動支之第一預備金
錯誤。
第一預備金因緊急災害而動支時,具有緊急處理性質,並非一律須在動支前先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重點是先行動支,於動支後依規定辦理報告或備查。
本選項將「動支後備查」誤寫成「先送立法院備查」,因此錯誤。
(B) 各機關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的災害準備金
錯誤。
五千萬元的金額門檻,係預算法中部分預備金動支程序的判斷標準,不能直接套用於所有「災害準備金」的動支。
此外,本選項將「災害準備金」與具有特定法定程序的預備金動支混為一談;題目所問的「先送立法院備查」,並非因災害準備金每筆超過五千萬元即可成立。
第 6 題
依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下列關於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常收支與資本收支之區分」,以及預算執行時各類賸餘與財源間的移充限制。解題重點如下:
- 政府預算並非所有收支均須平衡,而是「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得作為資本支出的財源。
- 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經常支出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預算法》第23條的規範精神:
-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
- 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不得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充經常支出之用。
- 資本支出得以資本收入、公債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作為財源。
再對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關於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賸餘移充的規定,即可判斷正確敘述為「經常支出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選項分析
(A) 政府收支應保持平衡
錯誤。
《預算法》規定的是「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並非政府全部收支均須保持平衡。
政府資本支出可由資本收入、公債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因此政府整體收支不必然呈現完全平衡。選項將「經常收支」擴張為「政府收支」,範圍不正確。
(B) 資本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經常支出之財源
錯誤。
本選項混淆「資本收支」與「經常支出賸餘」的概念。依本題所涉及的預算執行規定,得移充作為資本支出財源的是「經常支出賸餘」,方向為: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應由下列何者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出概算」編製及審議程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第39條規定:
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範圍內之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因此,負責將所屬機關單位歲出概算依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者,是「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排列優先順序」。
- 法條明定主體為「各主管機關」,排列依據為「其主管範圍內之重要性」,用途則是「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題幹直接對應法條文字,因此答案為各主管機關,即選項(C)。
選項分析
(A)各單位預算機關:錯誤
各單位預算機關主要負責依其業務需要編製本機關的歲出概算或預算資料,並非依整個主管範圍內各機關的重要性進行統籌排序。
「編列本機關概算」與「排列所屬機關概算的優先順序」是不同層次的職責,不能混為一談。
(B)主計機關:錯誤
第 8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預算執行、預備金動支及經費裁減」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辨識:
-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核定機關不同。
- 第二預備金動支後,須於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 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時,經費裁減之權限屬行政院呈請總統。
- 中央主計機關發現經費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列為準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在考「權限機關」及「程序時點」。判斷時可依序檢查:
- 是由各機關、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或行政院核定?
- 是事前送審,還是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 是行政院呈請總統,還是立法院直接呈請總統?
只要掌握上述三組差異,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經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後,行政院應於「事後」依核定數額及歸屬科目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選項將「事後」誤植為「事前」,程序時點錯誤。
第二預備金係由行政院核定動支,立法院的審議是在動支後進行,並非事前審議。因此本項不正確。
(B) 錯誤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應由「各機關」核定後,送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查;並非由主管機關核定。
本選項雖然提到送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查,程序的後半段方向正確,但前提所稱「主管機關核定」不符《預算法》規定。第一預備金與各機關本身之預算執行有關,係由各機關核定後送備查。
因此,本項因核定機關錯誤而不正確。
第 9 題
依預算法規定,應分別負責向立法院報告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者,係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之「歲入預算」與「歲出預算」編製責任機關的分工。
依《預算法》規定:
- 歲入預算編製之經過,由財政部負責向立法院報告。
- 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向立法院報告。
因此,本題須分別判斷歲入與歲出的主管機關,而非將兩者均歸由行政院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兩個部分:
- 「歲入預算編製之經過」由誰報告?
- 「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由誰報告?
中央政府的歲入主要涉及稅收、規費、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其財政收入業務由財政部主管,因此由財政部負責報告歲入預算編製經過。
歲出預算則涉及各機關支出需求的彙整、審核及整體預算編製,屬於政府預算主計業務,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報告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故排列為: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錯誤
第 10 題
依預算法規定,用途別、來源別、基金別、機關別、政事別及計畫別等六個科目中,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歲出時應按幾種科目別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依何種科目別審議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46條規定: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應就歲入、歲出分別按來源別、用途別及機關別為之。
因此,法條明文列出三種科目別:
- 來源別
- 用途別
- 機關別
題目列出的「基金別、政事別、計畫別」雖屬預算編製或分類上可能使用的科目,但不是本條所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所依據的三種科目別。
解題方法
直接抓《預算法》第46條的列舉內容即可:
所以正確答案為:
選項分析
- (A) 2種:錯誤。 只計算「用途別」與「機關別」,忽略《預算法》第46條同時列明的「來源別」。依命題當年法條文字,應計為三種。
第 11 題
依預算法對預算之分類與定義,下列何者之預算為總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預算的分類,以及「總預算」與「單位預算」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預算分類包括:
- 總預算
- 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分預算
判斷重點不在於機關名稱是否有「府」或「公所」,而在於該機關是否代表一個具有地方自治地位的政府層級。
「總預算」是中央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就其全部歲入、歲出所編列的整體預算;個別機關本身所編列的預算,通常屬於單位預算或其所屬預算,不是總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第一,先辨認選項所屬層級:
- 總統府、行政院:中央政府機關。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直轄市下的一般行政區公所。
-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第二,判斷該機關是否本身就是編製「總預算」的政府主體。
總統府與行政院是中央政府的個別機關,並非中央政府總預算本身;大安區公所則是臺北市政府所屬的一般行政區公所,也不是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
高雄市那瑪夏區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因而其所編列的整體歲入、歲出預算,屬於該自治團體的總預算。
選項分析
(A) 總統府:錯誤
總統府是中央政府的個別機關,所編預算是機關本身的單位預算或相關機關預算,並非中央政府全部歲入、歲出所構成的總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是中央政府整體的預算,不能以總統府單一機關的預算代替。
(B) 行政院:錯誤
第 12 題
關於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預算執行及款項處理規定。判斷重點如下:
- 誤付透支及依法墊付之款項,於年度終了後繳還,應列為下年度收入。
- 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之未使用部分,依法得轉入下年度支用。
- 會計年度終了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 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列入歲入分配預算,而非歲出分配預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預算法對「年度終了後款項處理」的規定。特別注意「本年度、下年度」、「歲入、歲出」及「得、不得」等關鍵文字,這些都是命題常見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誤付透支之金額及依法墊付之金額,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視為下年度之收入,而非「視為結餘,調整為本年度之收入」。
本選項有兩處錯誤:
- 並非視為結餘。
- 應列為下年度收入,不是本年度收入。
因此錯誤。
(B) 錯誤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依法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並非「不得」轉入下年度。
第 13 題
依預算法第 37 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下列何者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7 條對「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編製分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
- 歲出:按政事別、計畫別或業務別科目編製。
因此,本題詢問「歲入」應採何種科目編製,關鍵在於辨別歲入與歲出的分類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套用《預算法》第 37 條:
題目問的是歲入,故應選擇「來源別科目」。
選項分析
(A) 政事別科目:錯誤。 「政事別」是歲出的編製分類之一,用來表示政府支出的政事用途,例如教育、國防、社會福利等;並非歲入的編製方式。
第 14 題
依預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長期施政計畫及概算」之編製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第34條規定:
各主管機關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題目所問「其辦法由何者定之」,答案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權責配置:
- 各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將施政計畫及概算作長期規劃。
- 長期規劃擬編的具體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 行政院屬於中央政府行政機關,負責統合各主管機關的施政計畫與預算編製制度。
所以選擇掌理行政、預算編製與政策統合的行政院,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
依民國110年《預算法》第34條,長期施政計畫及概算之擬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負責中央政府預算的整體編製與統籌,具有制定相關預算編製辦法的權限。
第 15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於中央主計機關提供「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資料」的法定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行政院參考的資料包括:
-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 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 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只要找出不在上述法定列舉範圍內的項目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選項比對題,解題步驟如下:
先掌握法條列出的三類參考資料,再逐一核對選項:
- 選項 A 對應「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 選項 B 對應「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 選項 D 對應「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 選項 C「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不在法條列舉項目中。
因此,不包括的資料為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
選項分析
(A)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正確。這正是《預算法》所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行政院作為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的資料之一。
第 16 題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規定,會計審核係歸屬於下列何種內部審核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內部審核」範圍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內部審核主要分為:
- 財務審核
- 財物審核
- 工作審核
其中,「會計審核」係屬於財務審核的範疇。
財務審核主要涉及預算、收支、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相關財務事項是否合法、合規與適當;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項之審核,即屬此類。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內部審核的分類」,而非審核進行的時間或具體審核標的。
- 若問審核發生的時間,會涉及「事前審核」或「事後複核」。
- 若問內部審核的業務範圍,則應在「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中判斷。
- 「會計審核」的內容是會計及財務事項之審核,因此歸入「財務審核」。
故選擇 (C)。
選項分析
(A) 事前審核:錯誤
「事前審核」是依審核時點所作的分類,表示在事項發生或付款前,先行審核其合法性、合規性及相關程序。
它屬於內部審核的進行方式或時間區分,並不是「會計審核」所歸屬的業務範疇。因此不能作為本題所問的分類答案。
(B) 財物審核:錯誤
第 17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會計檔案保存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檔案保存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會計檔案包括:
- 各種會計憑證。
- 各種會計帳簿及重要備查簿。
- 各種會計報告。
其保存期限及特殊情形下的處理方式並不完全相同,尤其要注意「得縮短」與「得延長或縮短」的差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逐一比對《會計法》對三類會計檔案的規定:
- 會計憑證:原則上保存五年;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程序調整保存期限,另有應永久保存者。
- 會計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原則上保存十年;有特殊原因時,僅得依程序縮短。
- 會計報告:原則上保存十年;有特殊原因時,僅得依程序縮短。
三類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均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
因此,若選項將會計報告的保存期限表述為「得延長或縮短」,即與法規所定僅得縮短不符。
選項分析
(A) 各種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錯誤。
各種會計報告原則上應保存十年;如有特殊原因,經依規定程序核准者,得縮短保存期限,但並未規定得因特殊原因延長保存期限。
因此,將會計報告表述為「得延長或縮短」過度擴張法規內容,錯在「得延長」三字。
第 18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遇有下列四種情況:①年度終了時 ②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③非常事件終了時 ④機關結帳時,其普通序時帳簿應予結總之情形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普通序時帳簿結總」的規定,關鍵在於區分:
- 「結總」:將普通序時帳簿截至特定時點的借方、貸方及其餘額加以總結。
- 「結帳」:會計年度或機關特定會計事項終了時,辦理帳務結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會計法》規定,普通序時帳簿應於下列情形結總:
-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 機關結帳時。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④。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普通序時帳簿結總」的法定時點逐項判斷:
- ①年度終了時:年度終了涉及年度決算及結帳,但題目問的是普通序時帳簿「結總」的特定法定情形,並非單純以年度終了作為結總事由。
- ②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屬於普通序時帳簿應結總的法定情形。
- ③非常事件終了時:非常事件並非普通序時帳簿結總的法定事由。
- ④機關結帳時:屬於普通序時帳簿應結總的法定情形。
所以應選②④,即選項(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特種公務會計之報告發生差額時,係由下列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對於中央政府會計報告與特種公務會計報告發生差額時之處理權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編製之會計總報告,若與特種公務會計報告發生差額,應由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本題中的「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因此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題目問的是「會計總報告與特種公務會計報告發生差額」時,誰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 「編製會計報告」屬於主計機關的會計職掌;「核對差額、查明原因並製表解釋」則屬於審計機關的監督、查核職掌。
因此,雖然題目提到「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但並不表示由主計機關負責差額核對。題目真正詢問的是發生差額後的查核與解釋機關,應選審計部。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錯誤。
行政院主計總處屬於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主要職掌包括歲計、會計及統計制度之規劃、督導,以及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或彙編。
然而,本題所問是會計總報告與特種公務會計報告發生差額時,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的機關。此項工作屬於審計機關的查核職權,不是主計機關的職掌。
(B) 審計部
正確。
第 20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須辦理公務出納會計事務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所規範的「公務出納會計事務」及其適用機關。
公務出納會計事務,係指政府機關辦理公款收付、保管、登記、結算及相關會計控管等事項。判斷重點不在機關名稱是否具有「部」、「局」、「署」等字樣,而在於該機關依命題當年法規及中央政府會計制度,是否屬於須辦理公務出納會計事務的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法規及機關會計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機關是否屬於《會計法》規範下,須辦理公務出納會計事務的機關:
- 若屬公務機關,且其經費收支及公款管理納入政府公務會計制度,原則上須辦理公務出納會計事務。
- 若依命題當年制度,該機關並非列入此類公務出納會計事務範圍,則為本題所問的「非屬」。
依官方答案,本題應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正確,為本題答案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依命題當年之機關會計分類,並非屬於本題所稱須辦理「公務出納會計事務」的機關,因此不列入該範圍。
高速公路局主要辦理國道規劃、建設、養護及管理等專業性業務,其財務收支及相關會計事項,依其適用之會計制度及基金、業務性質辦理,不能僅因其為交通部所屬機關,就直接認定屬於本題所問的公務出納會計事務機關。
因此,依官方答案,(A) 為非屬者。
(B)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錯誤
第 21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分會計機關當其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時,關於現金出納登記簿、分錄日記帳簿、經費收支登記簿、財物明細帳簿等四種帳簿,一定毋須設置的有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各分會計機關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時,帳簿得否免設」之規定。判斷重點不是四種帳簿是否都可免設,而是要辨認法規明文准許免設的帳簿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四種帳簿中,僅「財物明細帳簿」於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時,得免設;其餘三種仍應設置。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四種帳簿逐一對照法規:
- 現金出納登記簿:仍須設置。
- 分錄日記帳簿:仍須設置。
- 經費收支登記簿:仍須設置。
- 財物明細帳簿: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時,得免設。
因此,得免設的帳簿數量為:
所以選擇(D)。
選項分析
第 22 題
依會計法規定,關於業務主辦人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主辦財物經理事務人員、主辦會計人員等四類人員,其中若已在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則毋須在傳票上簽名蓋章者有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及傳票簽章責任的規定。四類相關人員雖均可能涉及會計憑證的核章,但法律對「已在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並非一律免除其在傳票上的簽名或蓋章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得因已在原始憑證上表示負責,而免在傳票上重複簽章者,為:
- 業務主辦人員。
- 主辦財物經理事務人員。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仍須在傳票上簽名或蓋章,以維持出納及會計審核責任的明確性。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四類人員的總數,而是逐一判斷哪些人員具有「原始憑證已表示負責,傳票得免重複簽章」的效果。
可整理如下:
| 人員類別 | 原始憑證已為負責表示時,傳票是否得免簽章 |
|---|---|
| 業務主辦人員 | 得免 |
|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 不得免 |
| 主辦財物經理事務人員 | 得免 |
| 主辦會計人員 | 不得免 |
因此,得免簽章的人員數為:
所以選擇 (B)2類。
選項分析
第 23 題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決算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何者之相關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相關法規的適用順序,以及《會計法》在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作業中的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決算法》相關規定: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決算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題幹所問的「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事項,原則上適用《會計法》。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題幹關鍵字判斷:
- 「決算」:表示預算執行完畢後,對實際收支及財務結果所作的報告。
- 「編送」:決算資料的編製與送核。
- 「查核」:決算資料的審核程序。
- 「綜合編造」:將各機關、各基金決算彙整編製。
題幹已明確指出「除決算法另有規定外」,接著詢問其相關規定應依何法辦理。這是法條直接指向《會計法》的記憶題,答案為《會計法》。
選項分析
(A) 預算法:錯誤
《預算法》主要規範政府預算的編製、審議、成立及執行,重點在於「預算」階段,例如歲入、歲出預算的編列及執行原則。
本題詢問的是預算執行完畢後的「決算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其直接適用依據不是《預算法》,因此不選。
(B) 會計法:正確
第 24 題
依決算法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多久完成其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對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之法定期限。
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決算法》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此處的「一年內」是法定審議期間,並非審計機關提出審核報告的期限。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適用《決算法》,並詢問「審核報告送達後」立法院完成審議的期限,直接對應法條所定期間:
因此,法定期限為一年內,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25 題
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下列何者酌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的規範,以及其適用範圍由何機關決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會計法》規定,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之規定;至於實際適用的範圍,則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此處的「中央主計機關」,係指中央政府負責主計、預算及會計制度統籌規劃與管理的機關,中央層級即行政院主計總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機關權責的直接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規範對象: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
- 找出法律效果: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
- 找出權責機關: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 選擇與法條文字完全相符的選項。
因此,正確答案為中央主計機關,即選項(A)。
選項分析
(A)中央主計機關:正確
《會計法》明定,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之規定,且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中央主計機關具有政府會計制度及主計業務的統籌權,因此由其決定受補助民間團體應適用《會計法》的範圍,符合權責分工。
(B)立法院:錯誤
立法院主要負責法律制定、預算審議及政府施政的監督,不是政府會計制度的主管或執行機關。
第 26 題
依現行會計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會計事項的分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第 4 條對「會計事項分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該條所列會計事項分類包括: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其中不包括「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因此本題選 C。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直接採取「逐項對照法條列舉項目」:
- 法條明文列出的類別,即屬於會計事項分類。
- 法條未列出的類別,即為本題所問「非屬」選項。
依官方答案的命題認定,A、B、D 均屬第 4 條所列分類,C 不在該分類之中。
選項分析
(A)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是政府一般行政、公務機關執行普通政務時所發生的會計事項,屬於《會計法》第 4 條所列的會計事項分類。
(B)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
特種公務具有特殊目的、特殊財源或特殊業務性質,其會計事項與一般行政公務有所區別,屬於法條列舉的會計事項分類。
第 27 題
關於各種特種序時帳簿結總時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序時帳簿」的結總時期。結總是將一定期間內所記載的會計事項加以彙總,以便與總分類帳或相關會計紀錄核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關於特種序時帳簿結總時期的規定,原則上有下列情形:
- 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 每月終了時。
- 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依需要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結總。
「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佐理人員交代時」並非特種序時帳簿法定的結總時期。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比較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結總時期即可。
判斷重點如下:
- 「機關或基金結帳時」屬於正式結帳時點。
- 「每月終了時」屬於定期結總時點。
- 「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屬於彈性結總規定。
- 人員交代屬於職務移交事項,不能逕自列為特種序時帳簿的法定結總時期。
因此,未列於上述規定中的「主管或佐理人員交代時」,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於機關或基金結帳時結總
第 28 題
依會計法,關於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期限,週報、旬報應於期間經過後幾日內送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編送期限」的規定,重點在辨認不同期間報告的送出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會計法》規定:
週報、旬報,應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因此,週報或旬報的計算基準,是「報告期間經過後」起算,而非報告期間本身的天數。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幾日內送出。
依《會計法》規定:
故應選「三日內」。
題目中的「旬報」是指以旬為一報告期間的報告,不是指必須在十日內送出;「旬」代表報告期間長度,並不等於送出期限。
選項分析
- (A) 一日內:錯誤。 一日內並非《會計法》對週報、旬報所定的送出期限,不能將日報的概念套用於週報或旬報。
第 29 題
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之簽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簽章」之規定。依《會計法》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各項會計報告原則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 涉及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職掌之事務者,應由該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章。
- 簽名或蓋章不得使用別字或別號。
- 會計報告彙訂成冊時,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於封面簽名或蓋章。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逐句辨識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與《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簽章的規定逐一比對,特別注意「得」與「不得」、「免予」以及「別字或別號」等關鍵字。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項會計報告原則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屬於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本選項完整反映法條所定之原則與例外,因此正確。
(B) 正確
會計報告如涉及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所辦理之事務,除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外,還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第 30 題
依會計法第 15 條規定,關於會計年度及會計年度之分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5條對「會計年度」及其分期方式的規定。重點包括:
- 會計年度的開始與終了,依《預算法》規定。
- 會計年度按月分期,依國曆規定。
- 每三個月為一季。
- 每月分為上旬、中旬及下旬,其中二十一日至月底為下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會計法》第15條的文字,特別注意「國曆」與「農曆」的差異。政府會計年度及月份計算均採國曆制度,不採農曆,因此凡將「國曆」改為「農曆」的敘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各月之分旬,以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正確。
依《會計法》第15條,各月分旬如下:
- 上旬:每月一日至十日
- 中旬:每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 下旬:每月二十一日至月底
因此,二十一日至月末日為下旬,敘述正確。
(B)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農曆之所定
錯誤。
《會計法》第15條規定,會計年度之分月,應依「國曆」之所定,而非依農曆。
第 31 題
依決算法規定,監察院對審計機關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下列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決算法》規定為準,考查監察院對審計機關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的後續處理方式。
依《決算法》規定,監察院對審計機關審核報告所列事項,應依性質分別處理:
-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執行。
- 應懲處者: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分。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通知相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經濟作業基金」屬於基金單位,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應賠償而尚未執行的收支,應移送主管機關經濟部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涉及的處分類型,再對照《決算法》的處理方式:
- 「應懲處」:須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分。
-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應移送主管機關執行。
- 「未盡職責、應予告誡」:屬促其注意改善,原則上以通知方式處理。
題目官方答案將「經濟作業基金」視為由經濟部主管的基金單位,因此其應賠償收支尚未執行時,移送經濟部執行,符合命題意旨。
選項分析
(A) 錯誤。
能源局屬行政機關,其應懲處事項應依法移送有權懲處之機關辦理,不能僅以「經濟部為其主管機關」即直接認定由經濟部懲處。選項將「能源局」與經濟部間的隸屬關係,直接等同於經濟部當然具有該事件的懲處權,處理方式不夠精確。
(B) 正確。
第 32 題
依決算法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除應守秘密部分外,應由下列何者咨請總統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決算法》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除涉及應守秘密部分外,應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其中:
- 「總決算」:政府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對歲入、歲出及相關財務執行情形所作的總結算。
- 「最終審定數額表」:經審計程序確定後,表示政府決算最終數額的表冊。
- 「咨請」:由監察院以正式公文程序請求總統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機關權限判斷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主詞與動作即可:
因此,題目問「由何者咨請總統公告」,答案即為監察院。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判斷誰負責編製或審核,而在於辨認法規明文指定的公告程序機關。
選項分析
(A) 監察院:正確
依民國 110 年《決算法》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除應守秘密部分外,應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因此選項 A 符合法定程序。
(B) 立法院:錯誤
第 33 題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特定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送交立法院之規定,判斷重點有三:
-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須「超過百分之五十」。
- 日本政府撤退臺灣後,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屬規範對象。
- 年度決算書係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不是由財團法人自行送交,也不是送立法院備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決算法》規定的三個要件:
- 對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及日本政府在臺灣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
- 送件機關:各該主管機關。
- 送交目的:將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因此,選項必須同時符合「對象正確」、「送件主體正確」及「審議或備查用語正確」三項要求,缺一即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須「超過百分之五十」,並非「累計百分之五十」。
「50%」只是等於百分之五十,未達「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門檻。此外,年度決算書是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不是由財團法人自行送交。
因此,本選項在適用門檻及送件主體上均不符規定。
(B) 錯誤
第 34 題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何項報告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對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查核程序,以及審計長完成查核後應提出的法定報告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規定: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因此,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關鍵要件:
- 對象: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 時間: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查核。
- 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直接抓取題幹中的法定程序即可。
題幹所述「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及「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正是《審計法》所規定的情形。法條明定查核完成後,應提出的文件為「查核報告」。
因此:
故正確答案為(D)。
選項分析
(A) 審核報告
錯誤。 「審核報告」雖然是審計工作中常見的報告性質用語,但本題所考的半年結算報告,法條明定應提出的是「查核報告」,不是「審核報告」。
第 35 題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何時辦理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對於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於年度終了前結束」時,決算辦理時點的特別規定。
一般情形下,決算係以會計年度為期間,於年度終了後依規定辦理;但機關或基金若在年度終了前即已結束,其權責及財務活動已終止,不能等到原會計年度終了日才辦理決算。因此,法律特別規定應以「機關或基金結束之日」作為決算辦理時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關鍵文字:「年度終了前結束者」。
判斷步驟如下:
- 機關或基金尚未到會計年度終了日,即已結束。
- 結束後已無繼續發生之業務或收支事項。
- 為完整反映該機關或基金截至結束日止的財務收支及執行結果,應在結束日辦理決算。
- 主管機關負責辦理該機關或基金的決算,因此辦理日期就是「該機關或該基金結束之日」。
故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會計年度終了日
錯誤。
會計年度終了日是一般年度決算的重要時間基準,但本題屬於「年度終了前即結束」的特殊情形。既然機關或基金已於年度終了前停止運作,就不必等到會計年度終了日才辦理決算,應於實際結束之日辦理。
第 36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辦理不同程序案件時,哪些案件的「准駁」必須經審計會議決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先區分下列三種程序:
- 聲復:受審機關對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提出說明或答辯。
- 覆核:受審機關對審計機關的審核結果不服,依法聲請再次審核。
- 再審查:對已經核定的審核案件,依法律所定事由重新審查,屬於較後階段的特別救濟或重新審核程序。
其中,審計法規特別要求:再審查案件的准駁,應經審計會議決議行之。一般聲復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審計會議必要決議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個案件是否屬於「再審查案件」:
| 編號 | 案件 | 是否須經審計會議決議 |
|---|---|---|
| ① | 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 否 |
| ②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 是 |
| ③ | 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 是 |
| ④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 否 |
因此,須經審計會議決議者為:
選項分析
(A) 1項:錯誤
第 37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程序①審核通知聲復之展期 ②聲請覆議 ③聲請覆核 ④聲復,以一次為限有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中,各種審計救濟或期間延展程序是否明文規定「以一次為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審計法》第25條:審核通知之聲復,如因特別事故不能於期限內辦理,得申請展期;該展期「以一次為限」。
- 《審計法》第24條:各機關對審計機關聲復決定不服,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各機關對再審查決定仍有異議,得聲請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 《審計法》第23條僅規定聲復期限及逾期效果,未規定「聲復以一次為限」。
因此,具有「以一次為限」明文規定者共有3種。審計法第23至25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程序是否有法規明文限制次數:
所以:
選項分析
① 審核通知聲復之展期:屬於一次為限
依《審計法》第25條,各機關對審核通知聲復,如因特別事故無法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得於期限內敘明事實申請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並以一次為限。
因此,①正確列入計算。
② 聲請覆議:屬於一次為限
第 38 題
依預算法規定,各年度行政院施政方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應分別由何機關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序中,以下兩項文件的核定機關:
- 各年度行政院施政方針
-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規定,二者均屬行政院層級之重要預算依據及規範,均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要負責預算制度之規劃、幕僚作業及總預算編製之協調,不是上述兩項文件的最終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承辦幕僚機關」與「最終核定機關」區分:
- 行政院施政方針:涉及行政院整體施政方向,應由行政院核定。
-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研擬、辦理幕僚及技術性工作,但其最終核定權仍在行政院。
因此,兩者的核定機關均為行政院,選擇「行政院、行政院」。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
前者正確。各年度行政院施政方針由行政院核定。
第 39 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①機關長官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主管人員,那些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相關人員責任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59 條規定:
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明文列出應負責任的人員為:
- 機關長官
- 主管人員
並未包括主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列舉對照法」:
- 先確認題目情形符合《審計法》第 59 條:
- 機關經管財物;
- 因意外事故發生損失;
- 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
- 再將法條所列人員與題目代號對照:
- 「機關長官」=①
- 「主管人員」=③
- 法條未列「主辦會計人員」=②不包括在內
因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是①③,選擇 (C)。
本題不是依一般會計職務權責推論,而是直接依《審計法》第 59 條的明文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①②③:錯誤
第 40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定各機關年度決算後,應發給機關何項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對「各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製發何種正式文件」的規定。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定各機關年度決算後,應發給該機關「審定書」。審定書是審計機關完成決算審核、作成審定結果後的正式書面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審定各機關年度決算後」及「應發給機關何項文件」。
判斷流程如下:
- 先確認事項:審計機關審定的是各機關的年度決算。
- 再確認法律效果:審定完成後,須以正式文件表示審定結果。
- 依《審計法》的法定用語,該正式文件名稱為「審定書」。
因此,正確答案為(A)。
選項分析
- (A)審定書:正確。 《審計法》明定,審計機關審定各機關年度決算後,應發給機關審定書。這是本題所問的法定文件名稱。
第 41 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下列何者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解除」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審計法》第70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之。
因此,機關人員是否已解除其財務責任,須由具有法定審計權限的「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尋找法條中的關鍵主體:
- 法條明定「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 題目詢問的是「下列何者」具有解除財務責任的法定審查決定權。
- 選項中與法條文字完全相同者為「審計機關」。
所以答案為 (A) 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A) 審計機關:正確
《審計法》第70條明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所負責任,必須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後,始得解除。
這裡的法定主體是「審計機關」,而非一般行政機關或個別承辦人員。
(B) 監察院:錯誤
監察院主要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其他監察職權,並非《審計法》第70條所指定的財務責任解除審查機關。
第 42 題
依審計法規定,若經濟部之分配預算與有關法令不符時,審計機關應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分配預算」時,發現其內容與有關法令不一致所應採取的法定處置。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基金之分配預算,若發現與法令不符,應予以「糾正」。此處的「糾正」是審計機關對違反法令或不合規定事項所為的法定監督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對象是「分配預算」。
- 缺失態樣是「與有關法令不符」。
審計法對於分配預算違反法令的情形,使用的法定用語是「糾正」,因此直接選擇 (B)。
「通知改善」通常是針對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或執行缺失所作的改進要求;本題已明確指出分配預算與法令不符,處置強度與法定用語應為「糾正」。
選項分析
(A) 通知改善:錯誤。 「通知改善」著重於要求受審機關改正缺失、改善作業或管理措施。
第 43 題
關於再審查之原因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再審查」的要件、法律效果及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於法定期間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進行再審查。
- 再審查如變更原決定,原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即失效,並應限期繳銷。
- 各機關對再審查決定仍有異議時,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覆核,且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核對《審計法》對再審查所規定的三個重點:
- 再審查期間。
- 再審查變更原決定的法律效果。
- 對再審查決定聲請覆核的期間及次數限制。
其中,第一項的期間是最容易被混淆之處。依民國110年《審計法》第27條,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應於「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始得為再審查;並非三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審計機關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第 44 題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相關作業,辦理隨時稽察時之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作業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查核的重點事項。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隨時稽察係針對採購作業的實際辦理情形進行查核。
- 查核重點包括採購程序是否合法、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採購執行是否具有效能與績效。
- 「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審計規章之建立情形」屬於制度建置層面的事項,並非採購個案隨時稽察的應注意事項。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從「隨時稽察」的查核對象切入:
- 先判斷選項是否在檢查採購案件的實際執行。
- 再確認是否涉及合法性、內部控制或執行績效。
- 若選項是在描述機關是否建立制度、法令或規章,則偏向制度建置或一般管理事項,不屬於隨時稽察的直接查核重點。
依此判斷,A、C、D均屬採購作業實際執行時應查核的事項;B則是制度建立問題,與隨時稽察的查核內容不符。
選項分析
(A) 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
此項正確。
採購作業首先必須檢查是否合法及是否依契約履行,包括:
- 有無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 採購程序是否符合核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等規定。
- 實際履約情形是否符合契約約定。
- 有無違反機關內部章則或作業規範。
因此,查核採購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契約及章則辦理,是隨時稽察的重要事項。
(B) 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審計規章之建立情形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著重於機關是否建立採購制度、法令及審計規章,屬於制度與規範的建置情形,不是針對採購案件實際執行狀況所作的隨時稽察。
第 45 題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造冊通知審計機關,必要時,下列何者得派員監視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債券在「抽籤還本」及「銷燬」程序中的審計監督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法規規定,經管債券之機關,在辦理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造具清冊通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監視辦理。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
- 經管債券機關負責辦理抽籤還本及銷燬。
- 應將辦理情形造冊通知審計機關。
- 審計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到場監視,以確保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程序確實,避免舞弊或帳實不符。
解題方法
題幹問「必要時,下列何者得派員監視辦理」,關鍵在於判斷法規所賦予監視權限的機關。
題幹已明確指出,經管債券機關須「通知審計機關」,而後續得派員監視辦理者,即為受通知並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因此答案直接鎖定為「審計機關」。
本題不是在問債券政策、貨幣政策或政府歲計業務,而是在問債券管理程序中的外部審計監督。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計機關
錯誤。中央主計機關主要掌理政府歲計、預算編製及相關主計業務,並非本規定中負責監視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程序的機關。
(B) 中央銀行
第 46 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下列何者限期追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後之追繳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審計機關作成上述財務責任決定後,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其中:
- 剔除:支出不應列入經費,予以剔除。
- 繳還:應支出而未依法支出,或溢領、浮報等,責令返還。
- 賠償:因違法、失職或過失致公款受損,責令負責人賠償。
這些案件的直接追繳對象,是負責機關內具有行政管理及督促權限的長官。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法律動作:「審計機關決定……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
題目問的不是:
- 誰作成審計決定;
- 誰是最後的強制執行機關;
- 誰負責國庫或公庫管理;
而是問「應通知誰限期追繳」。依《審計法》的法定用語,答案就是:
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完全相符的 (D)。
選項分析
(A) 各該主管機關:錯誤
「主管機關」是對所屬機關或特定業務具有指揮監督權限的機關,但本題法條指定的通知對象並非概括的主管機關,而是「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第 47 題
依決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決算,如有修正時,該修正事項之應通知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於「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機關單位決算後,如有修正」時,應通知哪些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決算法》規定,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決算,如有修正,應將修正事項通知:
- 中央主計機關
- 原編造機關
- 審計機關
規定中並未將「國庫主管機關」列為通知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重點是直接確認「決算修正事項」的法定通知對象,再逐一核對選項。
可整理如下:
| 通知對象 | 是否為法定通知對象 |
|---|---|
| 中央主計機關 | 是 |
| 國庫主管機關 | 否 |
| 原編造機關 | 是 |
| 審計機關 | 是 |
因此,未列於法定通知對象中的「國庫主管機關」,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計機關:正確
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機關單位決算後,如有修正,應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使中央主計機關掌握決算修正情形,作為中央決算及主計業務統整之依據。
因此,A為法定通知對象。
(B) 國庫主管機關:錯誤
第 48 題
審計法中關於就地審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就地審計」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集中於《審計法》第13條至第16條,重點包括:
- 評核受審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的有效程度。
- 得通知機關提供各項報表查核。
- 得隨時檢查簿籍,並與憑證、現金及財物核對。
- 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條對照法」,將各選項分別與《審計法》第13條至第16條的規定核對。關鍵在於第13條所評核的對象,不是單純的「會計制度執行」,而是:
- 會計制度的建立;
- 內部控制的執行;
- 並評估其有效程度,以決定審核詳簡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審計法》第13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評核其「會計制度建立及內部控制執行之有效程度」,以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
本選項將法條中的「內部控制執行」誤寫成「會計制度……執行」,改變了法條所規定的評核對象。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是不同概念,因此不符合條文內容。
(B) 正確
第 49 題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下列何者核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對各機關「通知處分案件」之查詢、答復及後續核辦機制,法源為《審計法》相關規定。
依題幹所述:
- 各機關如有延宕處理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予查詢。
- 被查詢機關應負責提出答復。
- 被查詢機關未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認為其答復不當時,審計部得呈請監察院核辦。
因此,最後的核辦機關是監察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審計機關的隸屬與監督體系」判斷:
審計部是我國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掌理政府財務審計及相關審核事項。當各機關對審計機關的查詢不負責答復,或答復內容不當時,並非由行政院或司法院處理,而是由審計部呈請其所屬的監察院核辦。
題幹已明確使用「由審計部呈請」一語,接續應判斷的是審計部的上級及權責機關,因此答案為監察院。
選項分析
(A) 各該機關長官:錯誤
各該機關長官是被查詢機關的內部主管,負有督促所屬機關或人員辦理及答復的責任,但不是審計部呈請核辦的法定對象。
題幹所述情形已涉及被查詢機關「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不能再由同一機關的長官作為最終核辦機關。
第 50 題
為確保審計首長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依法審計長之任期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長任期及其職位保障。依民國 110 年法規,審計長依法定任期為 6 年,目的在維持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使審計長不受短期政治因素影響,能在任期內超然行使審計職權。
相關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及《審計法》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採固定年限設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直接抓住「審計長任期」這個關鍵字即可:
因此選出 6 年的選項,即可確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3 年:錯誤。 審計長任期並非 3 年。3 年並非民國 110 年法規所定的審計長法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