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預算的主要階段包括籌劃、擬編、審議、執行,經費流用係屬於哪一個階段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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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的主要階段,以及「經費流用」屬於預算執行階段的工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機關依核定預算辦理各項收支;執行期間因業務需要,在法定範圍內調整經費用途或科目,即屬經費流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預算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經費流用發生的時點:它是預算通過後,機關在辦理支出時所進行的經費調整,因此屬於「執行」,而非預算尚在形成或審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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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係於何種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何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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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第一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是預算中預先編列的經費,用來支應原列經費不足等情形;命題重點是它應列在哪一類預算,以及編列上限如何計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應在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個關鍵字:第一預備金的預算層級是「單位預算」;上限的計算基準是「經常支出總額」,而非歲出總額。依此逐一核對選項即可,不需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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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得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之限制,於報經下列何機關核准後先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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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

第 25 條的基本原則是政府不得在預算所定之外動用公款;第 88 條則針對附屬單位預算列出特定例外。因此,題目所問的核准機關是行政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附屬單位預算」、「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及「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限制」等關鍵字,即可定位《預算法》第 88 條。直接依條文辨認核准機關,不應把主管機關的轉核或其他機關的審核職責,誤認為法條指定的核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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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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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包括「盈餘之應解庫額」、「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各項都涉及營業基金與國庫間的資金移轉。

《預算法》第 85 條另規定營業基金預算的擬編內容,包括提列公積;但提列公積是基金內部的盈餘分配,並非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應編入總預算者」,再依《預算法》第 86 條列出的項目核對選項。若選項屬於國庫與營業基金間的解繳、撥補或資本增撥,便符合條文;若是基金內部處理盈餘,則不屬於第 86 條所列範圍。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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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籌劃年度總預算案時,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何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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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5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中央主計機關彙核整理各類歲出預算及歲入預算,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選項中的「行政院主計總處」是中央主計機關;「財政部」是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因此,法定分工是兩者會同提出解決辦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再對應《預算法》第 45 條的規定。判斷時須同時辨認:

  1. 誰負責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央主計機關。
  2. 未平衡時由誰提出解決辦法: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本題問的是第二項,因此應選「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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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敘述,下列有幾項錯誤?

① 各機關依法律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得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② 遇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提出追加預算。 ③ 特別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④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得請求提出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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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五章「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重點是區分兩者的適用情形:

  • 追加歲出預算:各機關遇《預算法》第 79 條所列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特別預算:依同法第 83 條,遇特定重大情事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財源平衡:第 80 條規定,第 79 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的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項敘述所對應的法條,再核對它把「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放在哪一類:

  1. 《預算法》第 79 條列追加歲出預算的原因。
  2. 第 80 條處理追加歲出預算的財源平衡。
  3. 第 83 條列特別預算的提出事由。

其中,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屬第 83 條特別預算事由;事業因重大事故而超過法定預算,則屬第 79 條追加歲出預算事由。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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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機關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經行政院核定,將其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列為準備,請問某機關有實際需要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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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出預算「節減」及保留經費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70 條,歲出預算如有節減必要,得經行政院核定,將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機關如有實際需要,須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動支。

題幹已明示「經行政院核定」,並將「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列為準備」,正是上述規定的情形;實際需要時的法定程序,就是專案核准動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歲出預算節減」、「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列為準備」。這些文字對應《預算法》第 70 條所定的準備經費處理程序。再看題目詢問「有實際需要時,應如何處理」,即可判斷應採專案報核動支,而非另循預算流用、預備金或追加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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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在特種基金,下列何者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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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種基金的預算編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的預算分為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

  • 單位預算:在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的基金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以基金預算的一部編入總預算,其餘部分另編預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直接對照特種基金的預算分類定義。符合「全部編入總預算」者是單位預算;若只將部分編入總預算,則屬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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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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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3 條,測驗「誰有權在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及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題目問的是「得提出特別預算」的機關,答案應依條文所列的提出主體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年度總預算外」與「特別預算」,對應《預算法》第 83 條。接著確認條文中明定的提出主體:行政院。題目沒有要求判斷是否符合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因此只需辨認法定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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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重點,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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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9 條所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各類特種基金預算的重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49 條列舉的審議重點,尤其注意「營業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適用的審議範圍不同。選項 C 將營業基金的審議項目寫得不完整,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總預算案的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符合《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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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預算執行之彈性,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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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歲出預算執行彈性的規定,重點包括追加歲出預算、第一預備金、歲出分配預算流用,以及按月或分期執行預算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再核對規定中的適用情形、核定程序與限制。本題的關鍵在於追加歲出預算並非只要「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就能請求,還須符合《預算法》列出的特定事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只有在法定特定情形下,才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例如依法增加業務或事業、因經費不足而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因應重大事故等。選項只寫「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將法定要件概括成一般性的臨時需要,並非第 79 條所列的追加預算事由,因此敘述不正確。官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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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之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方式,下列何者屬之?

① 社群媒體 ② 廣播媒體 ③ 園遊會 ④ 電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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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所列的政府政策及業務宣導媒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媒體類型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政府編列預算辦理這類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也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項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媒體類型,再依選項組合判斷:

  • 社群媒體屬於網路媒體。
  • 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均在列舉範圍內。
  • 園遊會是實體活動,不是本條所列的媒體類型。

因此,①②④屬於法定宣導媒體,③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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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預算法第 27 條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請問政府係於其預算編列下列何種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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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7 條對政府預算外增加債務的限制,以及政府預算所編列的債務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題目所指預算中編列的是長期債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判斷它考的是預算債務編列的規範,而非短期資金調度工具。依官方答案,預算所編列的債務為長期債務,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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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下列何種經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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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重點是立法院刪除或刪減預算後,機關不得藉由動支預備金,把被刪減的預算補回來。條文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定經費是依法必須編列或支出的經費,屬於明文例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例外用語,再和選項逐一比對。法定經費符合「不得動支預備金」的例外,因此選 (A)。條文另列「經立法院同意」也是例外,但本題沒有這個選項;「經行政院同意」不能取代法定經費或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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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預算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總預算案審議期限、法定預算所附條件及立法院附帶決議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與「立法院附帶決議」的法律效果:前者在一定範圍內從其所定;後者則是由各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敘述與《預算法》第 51 條、第 52 條及第 53 條比對:

  • 第 51 條規定總預算案的議決與公布期限。
  • 第 52 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以及立法院就預算案所作附帶決議的辦理方式。
  • 第 53 條規定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的辯論方式。

其中,將第 52 條「參照法令辦理」改成「依照法令辦理」,就是 C 選項的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選項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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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對於超收之歲入款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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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9 條,重點是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時,超收的歲入款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超收部分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解庫」是將收入繳入國庫,由國庫統籌管理;機關不得自行留下超收款抵銷支出或挪作他用。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預算法》第 59 條的關鍵字:「超收應一律解庫」。因此,不論超收金額多少,也不因機關是否另有支出需要而改變處理方式,均須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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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下列哪些項目?

① 經費總額 ② 執行期間 ③ 全部計畫之內容 ④ 各年度之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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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9 條所定的「繼續經費預算」編製內容。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編製繼續經費預算,應列明:

  • 全部計畫之內容
  • 經費總額
  • 執行期間
  • 各年度之分配額

題目中的①至④,正好對應上述四項,均為應列明的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39 條逐項核對即可。將條文列出的四項要件,與題目敘述比對:

條文項目題目敘述
經費總額①
執行期間②
全部計畫之內容③
各年度之分配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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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分送哪些機關查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重點是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查核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庫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將報告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對應《決算法》第 17 條的規定,再核對條文列出的兩個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題目問的是「分送哪些機關查核」,因此不應把其他財政主管機關混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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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人加編差額解釋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1 條所定的「差額解釋表」編製責任。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機關的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如有差額,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說明差額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31 條在該年度規定的責任人是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及「報告發生差額」。這正是《會計法》第 31 條的適用情形。法條已明定由誰加編,因此直接依條文判斷,不必再從出納或業務分工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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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行政院於 108 年提出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執行期間為 109 年度至 115 年度,請問主辦機關處理該特別預算事件之會計事務,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4條所定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依民國111年法規,會計事務依性質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非常事件等類型。

其中,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是指有非常性質的事件,以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事件,由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辦理的相關會計事務。本題須判斷戰機採購特別預算事件是否符合這項特徵。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行政院於108年提出特別預算,執行期間為109年度至115年度,跨越多個會計年度。應抓住的判斷點是:這項採購以特定重大事件為中心,執行期間不隨單一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符合《會計法》第4條「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的分類,因此選 (C)。

判斷依據是該事件的性質與會計處理期間,不是主辦機關通常辦理何種業務,也不是預算名稱中出現「特別」二字就等同於「特種基金」。

選項分析

  • (A)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錯誤。 普通公務會計事務是公務機關一般辦理的歲計、出納及財物等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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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各機關各種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屆滿幾年後得予銷毀;且如何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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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各機關會計憑證保存及銷毀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的會計憑證,保存年限屆滿 2 年後,須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才得銷毀。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的兩個考點:

  1. 保存年限屆滿多久:會計憑證為 2 年。
  2. 銷毀須經誰同意:須同時取得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兩項條件都符合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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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於何時由主辦會計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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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9 條的會計檔案移交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的會計簿籍等檔案,應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的管理檔案人員保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移交時點即可判斷:移交不是單看會計年度何時結束,而是等到「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才辦理。這個時點與會計檔案的保存管理規定相連,因此選項須與法條文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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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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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定內部審核的種類與執行方式。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與財物審核,並可依審核時點區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財務審核:著重收支的控制,並審核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規定。
  •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與管理情形。
  • 事前審核:在事項尚未執行前審核。
  • 工作審核:著重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審核名稱」與其定義。特別留意本題容易混淆的兩組概念:工作審核與財物審核,以及事前審核與財務審核。符合定義且未錯置審核類型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的審核,屬於工作審核的內容;但題目將其說成「工作審核」時,若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正式分類,這項定義所指的是工作審核,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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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會計制度之設計,下列相關項目之決定順序為何?

① 會計憑證 ② 會計科目 ③ 會計簿籍 ④ 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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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會計制度設計的決定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計制度設計應先決定會計報告,再依序決定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此順序由會計資訊的產出需求往前推定:先確定要提供哪些報告,再安排分類、登錄與原始記錄方式。

解題方法

依序記憶為:

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text{會計報告} \rightarrow \text{會計科目} \rightarrow \text{會計簿籍} \rightarrow \text{會計憑證}

會計報告先界定資訊呈現的目的與內容;會計科目據此分類交易;會計簿籍承接科目以記錄、彙總資料;會計憑證則作為交易發生時記帳的依據。因此依題目編號排列是④②③①,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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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會計檔案保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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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檔案的移交及保存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須分清會計憑證與會計報告,並留意總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會計法》所定的移交時點、保管人員、保存年限及移存條件。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總會計的會計憑證,保存屆滿 20 年後,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這項規定所稱的是總會計之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不是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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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對於該機關主管長官命令之不合法會計文書,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9 條,重點在於區分一般不合法會計文書與「因機關主管長官命令而為」的不合法會計文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遇到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先使其更正;不更正者,應予拒絕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但若不合法行為是出於該機關主管長官的命令,則應以書面聲明異議;長官不接受時,再報告主管上級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該機關主管長官命令」。這正是《會計法》第 99 條關於「書面聲明異議」的適用情形,因此選擇 D。拒絕及後續報告則適用於條文所定的其他階段或情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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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下列何者負責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的內部審核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則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對照法條但書即可。這類事項的判斷需要相關業務的專業知識,法條明定由業務主辦單位辦理,因此選業務主辦單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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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簿籍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簿籍的規定,包括分會計依事務繁簡設置帳簿、機器處理紀錄的簿籍地位、單位會計帳簿的合併,以及珍貴動產的備查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會計法》條文。尤其注意分會計的規定依「較繁」或「較簡」區分:只有會計事務較簡者,才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必要的備查簿。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47 條規定,分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種類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規定;事務較簡者,才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的備查簿。本選項把「較簡」誤寫成「較繁」,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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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各機關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15 條關於對外收款收據的簽章規定。各機關對外收款收據,原則上須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否則不生效力;遇有特殊情形,得另定處理辦法,但須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例外規定中的核准機關即可:題幹問「特殊情形」時,另定處理辦法應報誰核准。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15 條,核准機關是該管主計機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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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列何者,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6 條所定的會計報告送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同條另規定,審計機關得通知機關或基金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這些是審計機關另行通知時應檢送的資料,並非題目所問的例行送審項目。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對應《審計法》第 36 條前段的法定用語:「連同相關資訊檔案」。再將它與後段「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區分,即可選出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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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高雄市及高雄市那瑪夏區之會計,分別為下列何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分類。判斷關鍵在於會計機關所屬的政府層級,以及它是否為某一機關或基金的會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會計法》的規定,直轄市及其所屬區的會計,均列為總會計。總會計負責綜合處理該政府整體的會計事務;單位會計則是各機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自身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先分別辨認題目中的行政層級:高雄市是直轄市;高雄市那瑪夏區是直轄市所轄的區。依《會計法》對總會計的分類,兩者皆屬總會計,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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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為詳確之會計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列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為詳確會計事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為詳確的會計事項,包括:

  1. 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及流用。
  2. 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3. 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4. 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5. 政事費用及事業收支之增減、移轉。
  6. 其他應為詳確之事項。

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法條所列會計事項的敘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會計法》第 12 條的用語。若選項直接對應法條列舉事項,即屬應詳確記錄的會計事項;若將法條中的用語改成不同概念,便不能僅因意思相近而視為法條原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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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國立陽明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其未合併以前原兩校 109 年度決算,依決算法第 9 條規定,應由何者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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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9 條「機關變更時之決算編造」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9 條規定,數機關合併為一機關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的決算,由合併後的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解題方法

陽明大學與交通大學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 日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題目問的是合併前兩校的 109 年度決算,屬於「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之決算」。依《決算法》第 9 條,應由合併後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代為分別編造。

「分別編造」表示兩校的決算各自編造,並非把兩校的 109 年度決算合併成一份;負責編造者則是合併後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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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查核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依決算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0 條與第 21 條所定的決算編造、查核及彙編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修正日期為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國 111 年相關條文已是題目所列規定。

  • 第 20 條規範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所屬機關單位決算,以及發現不當或錯誤時的修正與通知程序。
  • 第 21 條規範中央主計機關編製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中央主計機關查核彙編中央政府決算,因此須分別核對:

  1. 主管機關依第 20 條查核彙編單位決算的程序。
  2. 中央主計機關依第 21 條編製總決算書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的內容。

關鍵在於第 21 條所稱編製總決算書的資料,是「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不是「各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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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多久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之 1,考點是審計長查核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法定期限,以及查核後應提出的報告對象。

依民國 111 年法規,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 一個月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字:「半年結算報告」與「政府提出多久內」。依《決算法》第 26 條之 1,期限是自政府提出報告起算一個月;查核完成後,審計長應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因此選擇「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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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決算內容、編造及編送程序的規定。決算是預算執行結果的報告,判斷選項時要分清楚:決算所用的機關與基金分類依據、應收應付款的處理期限,以及機關變更時由誰編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決算法》的明文規定。選項 B 符合決算所用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規定的原則;其餘選項分別把應收應付款的期限、決算編送對象或改名機關的編造者寫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決算法》規定,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經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請領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能實現者,得免列。選項寫成「二年」,期限錯誤;且法條所指為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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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中央政府總決算書應由何機關編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所定中央政府總決算的編製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彙編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隨同總決算辦理後續呈送程序。

因此,中央政府總決算書的編成機關是中央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誰編成總決算書」,再依《決算法》第 21 條區分「編成」與後續審核、呈送等職責。條文明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編成,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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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何者之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審計法之規定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審計的對象。依民國 111 年《審計法》第 3 條,審計機關對特定機關或團體的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其中包括公私合營之事業,以及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一定比例的事業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參照《審計法》之規定」的對象,再核對各選項的名稱與政府持股門檻。公私合營之事業屬於得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審計的對象,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特種公務機關:錯誤。《審計法》所列得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審計的對象,並非「特種公務機關」。題目容易與法條中的特定名詞混淆;應依條文實際列舉的對象判斷。
  • **(B) 公私合營之事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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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辦理書面審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中各機關應送審的計畫、報告與決算,以及審計機關採取的審計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審計法》,相關規定分別見第 12 條、第 35 條、第 45 條及第 50 條。

書面審計以機關依限送交資料,由審計機關審核為主要方式;就地審計則由審計機關派員赴機關辦理。兩者同屬審計工作,但審計方式不同。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為《審計法》明定的送審義務,再判斷它描述的是書面審計還是就地審計。A、B、D 均與機關送審資料的法定義務相符;依題目所問「書面審計事務」,C 所述派員赴機關就地辦理,屬就地審計,因此是題目指定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 (B) 正確。《審計法》第 50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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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行使委託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委託辦理審計事務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與「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的辦理方式,以及委託後的決定權和再審查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委託對象,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通知、決定權及再審查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時,原委託機關仍負有決定權;但再審查應由受託審計機關辦理,並非一律回到原委託機關。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此處的「其決定」是受託審計機關作成的決定,通知對象是原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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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的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的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

  • 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
  • 《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17 條所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

注意,條文要求會議決議的是「聲復逾期後的逕行決定」,不是一般聲復案件的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列舉事項,並留意選項對程序的描述是否與條文相符。凡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案件。

選項分析

(A) 聲復案件之決定:正確,為本題答案。 《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機關收到審核通知後,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時,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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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審計人員或審計機關採行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審計人員發覺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只有涉及刑事者,才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第 18 條另規定,審計人員認為有緊急處分必要時,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只說「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沒有說行為涉及刑事。因此,不能把所有不法或失職情形一概當成刑事案件而移送法院。逐項比對《審計法》第 17 條與第 18 條的處置方式,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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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5 條對「已核定分配預算」的審核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應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依限送審計機關;如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應予糾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可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35 條後段。條文對應的處理用語是「糾正」,因此選擇「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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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公有營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有營業盈虧撥補程序違法時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審計法》第 68 條,公有營業的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審計機關應予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公有營業之盈虧撥補」及「未依法定程序辦理」。這是《審計法》第 68 條明定的情形,應直接依該條判斷為「修正」,不適用對一般違失事項所採的糾正、剔除或提出改善意見。

選項分析

  • (A) 糾正之:錯誤。 糾正是審計機關對違法失職或財務上不當事項所採的處理方式;本題所問的盈虧撥補程序違法,法律已有特別規定,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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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如有遺失、毀損而致損失,且情節重大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下列何者核轉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8 條及相關處理程序。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應檢附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情節重大」及「核轉」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58 條所定程序:重大案件須經「主管機關」核轉該管審計機關。因此應選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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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7 條的財物報廢及銷燬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經管財物已依規定使用年限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中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同條另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且不能利用的廢品,以及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這是「銷燬」的程序,與「報廢財物報審計機關查核」不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財物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應如何處理」,對照《審計法》第 57 條的兩個程序:

  1. 財物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
  2. 財物達一定金額以上,報審計機關查核。

因此,符合題幹所問的處理方式是 (B)。題目沒有提供金額門檻的數值,作答重點是辨認法條所定的「達一定金額以上,報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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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送審計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3 條,辨別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事業機關應附送的報告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如有工作衡量單位,另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審計法》第 63 條的規定。抓住「公務機關」及「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兩個關鍵,即可判斷應附送績效報告。業務報告則常見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相關規定,不能與本題的公務機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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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得申請何種救濟行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的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審計機關對依《審計法》第 27 條進行再審查的案件作成決定後,各機關仍堅持異議,可以提出聲請覆核。

同條並規定,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原核定的審計機關應檢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機關若為審計部,則不予覆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階段:本題不是對審計機關最初的決定不服,而是「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後仍有異議。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這個階段的救濟名稱是「聲請覆核」,因此選項中應選「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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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後,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逾期未追繳時,該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長官延誤追繳,因而使公款遭受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法條關鍵句:「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這是《審計法》第 78 條直接規定的追繳義務,義務人是「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題目後半段所稱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仍是針對負有這項追繳義務的人,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正確。《審計法》第 78 條明定,審計機關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者,長官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也由該長官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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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商審計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審計法》第 31 條與《會計法》第 39 條所定的程序差異:

  • 《審計法》第 31 條: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核定施行前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則應通知審計機關。
  • 《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變更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核定後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分辨程序用語: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是「會商後始得核定施行」;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是「通知」;會計科目變更則是「主計機關核定後通知審計機關」。選項若把通知寫成事前會商,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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