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服從長官命令義務,以及公務員對屬官推薦、關說請託和有隸屬關係者贈受財物的限制。解題須分辨兩種命令衝突情形:兩級長官同時發命令,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發命令,則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對法律規則的轉述是否完整,再優先檢查最容易混淆的 A:主任與局長若屬兩級長官同時下命令,應適用「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不能一概說以主任命令為準。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公務員廉潔與服從義務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9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因此,題目所述若是主任與局長這兩級長官同時發令,應依上級長官命令處理,不能以主任命令為準。此選項將適用規則顛倒。
第 2 題2 分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提出位置圖。前述之他項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在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下列他項權利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 地上權
- 不動產役權
- 典權
- 農育權
位置圖用來標示權利設定所及的土地範圍。抵押權不在第 108 條列舉的權利之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舉的權利種類。題目問「不包含何者」,因此找出未列在第 108 條中的選項即可。四個選項中,抵押權不在列舉範圍內,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並據此判斷機關所屬的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並以自己名義承受權利義務的公法人,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則是行政主體內部執行行政職務的組織,通常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機關執行職務時,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所屬的行政主體。
本題涉及行政組織概念,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組織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機關的所屬行政主體,再比較是否相同:
- 中央機關,例如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屬於國家行政體系,其行政主體是國家。
-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高雄市,則是與國家不同的行政主體;其市政府所屬機關執行職務時,法律效果歸屬於高雄市。
因此,內政部地政司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所屬行政主體不同;內政部地政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同屬國家。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事務管轄、土地行政事件的特別管轄,以及管轄權競合、爭議與指定管轄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2 條分別規範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及土地所在地的特別管轄;第 13 條處理多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第 14 條則規範管轄權爭議與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機關間的權限分配措施,人民不得單獨就該指定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的是「多機關都有管轄權」還是「機關間對管轄權有爭議」,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4 條的處理程序。最後檢查選項是否誤將機關間的指定管轄,當作人民可以單獨爭訟的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行政事件因土地所在地而定管轄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由土地所在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土地鑑界屬土地行政事件,由土地所在地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符合土地所在地管轄原則。
第 5 題2 分
公務員甲於為 A 土地徵收之行政程序時,於下列何情形毋庸自行迴避?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的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 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 與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情形毋庸自行迴避」,應逐項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的法定事由:
- 土地由本人或前配偶所有,屬條文列明的關係。
- 曾任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屬條文列明的事由。
- 血親範圍只到四親等;五親等血親不在本款列舉範圍內。
因此,五親等血親所有土地,不因親屬關係本身而落入第 32 條的自行迴避事由。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有關國土測繪,下列何者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4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依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的訂定、國際測繪事務的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以及測繪業管理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業務的規劃、實施及管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再把各選項與《國土測繪法》第4條的職掌分工對照。凡屬地方主管機關轄區內的加密控制測量業務,即非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掌。
選項分析
- (A)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正確。 這是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屬國家層級的共同測量基準與參考系統。
第 7 題2 分
地籍圖重測時,對於共有土地之界址,若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5 條,重點是共有土地於地籍調查時,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但彼此對界址看法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規定是:共有土地的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時,應由到場共有人自行協議,並於七日內認定。也就是先由到場共有人協議界址,不由測量員或鄰地所有權人代為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共有土地」及「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直接對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5 條即可。條文指定的處理方式是「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認定」,因此選 A。
選項 A 未寫出法條所定的「七日內」期限,但所述處理主體及方式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鑑界複丈時,申請人不服鑑界結果,經再鑑界後,仍有異議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鑑界複丈的異議救濟程序。鑑界由地政機關依地籍資料測定土地界址;申請人對第一次鑑界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再鑑界。再鑑界後仍有異議,爭議已不能再透過地政機關申請第三次鑑界處理,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題法源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原地政事務所不得再受理第三次鑑界申請,並通知申請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現行法條文字及相關規定曾經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程序順序判斷:
- 對第一次鑑界結果不服,可申請再鑑界。
- 再鑑界仍有異議,地政機關不再辦理第三次鑑界。
-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因此,答案是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原則上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例外在具有一定之情形者,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該抵押權可以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下列何項並非前述之例外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關於分別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原設定於共有人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抵押權可以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
-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項並非例外情形」,直接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列出的三種例外。凡不屬於這三種情形者,即為答案。清償債務的比例或剩餘債務與分割後土地價值的關係,並非本條列舉的判斷要件。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錯誤。 這是第107條明定的例外。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時,抵押權得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
第 10 題2 分
甲有 A 地一筆,與乙訂定買賣契約,著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甲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有關後續辦理登記程序之敘述,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已完成申報後,若登記義務人在申請登記前死亡,得由登記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同規則第 34 條所定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甲是出賣人,為登記義務人;乙是買受人,為登記權利人。題幹已明示在甲死亡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符合第 102 條的適用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死亡者的身分,再確認死亡時間點與申報現值的先後:
- 出賣人甲是登記義務人,買受人乙是登記權利人。
- 土地移轉現值已申報。
- 甲在申請登記前死亡。
三項要件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因此乙得敘明理由並提出第 34 條規定的文件,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必由甲的繼承人會同辦理。
第 11 題2 分
申請登記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多少元,作為簽證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簽證保證金規定。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新臺幣 20 萬元,作為簽證基金。
簽證制度與登記程序有關: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時,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本題要判斷的重點,是地政士開始辦理簽證業務前應繳納多少保證金。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辦理簽證業務前」及「繳納簽證保證金」,對應《地政士法》第 22 條第 2 項,即可得知金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因此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多久時間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未發布細部計畫的地區,原則上應限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得依建築法令指定建築線並核發建築執照。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例外條件之一是「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主要計畫興建完成。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主要計畫發布後須經過多久,對應法條中的「已逾二年以上」。因此應選擇 2 年;這是法條文字的辨識題,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對重劃區帳務結算公告所定的期限。依該辦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每一重劃區「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帳務結算公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問期限的規定為一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起算點是「重劃完成之日」,期限是「一年內」。將一年對照選項,即為(A)。
這裡問的是帳務結算公告的期限,不是重劃計畫、工程或重劃報告的期限;作答時應以題幹所指的帳務結算公告規定為準。
第 14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因重劃致地上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開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4 條的權利消滅與補償請求期限。依民國 109 年法規,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權利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前述請求權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條關鍵語句「因重劃致地上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即可定位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4 條,再確認該條規定的請求期限。起算點是「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期限為二個月,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對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為違憲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對自辦市地重劃程序的憲法審查,重點包括:重劃對土地所有權人基本權的影響、行政機關參與各階段程序的法律性質,以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授權界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739 號指出,自辦市地重劃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相關程序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主管機關對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所為核定或核准,則屬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739 號的審查架構,逐一核對各選項:基本權限制、正當行政程序、主管機關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辦法規定是否逾越母法授權。前三項與解釋意旨相符;D 對第 9 條授權問題的敘述與解釋結論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納入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後,可能面臨土地重新分配、負擔及居住安置等影響,因而涉及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釋字第 739 號以此為基礎,要求相關程序提供充分保障。
第 16 題2 分
國土計畫法規定,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原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何種國土功能分區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位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國土功能分區依其主要功能劃設:國土保育地區重在保育自然環境與防災;海洋資源地區重在海域資源的保育與利用;農業發展地區重在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城鄉發展地區則是承接都市化與城鄉發展需求的分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這個關鍵詞,再對照《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2 項的明文限制。既然都市計畫涉及城鄉發展與都市化,法條即限定案件須位於城鄉發展地區;其他功能分區不符合此項區位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對於違法而無責(故意、過失)之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致人民發生財產上損失者,可透過下列何種法理或制度請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時,應區分「國家賠償」與「準徵收補償」。依命題所採的學理,準徵收補償是指國家雖未依法辦理徵收,卻以違法的公權力行為造成財產權侵害及特別犧牲,因而依類似徵收補償的法理填補人民損失。
本題涉及公權力侵害與財產權保障的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限定:「違法而無責(故意、過失)」。國家賠償通常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題目明確說明公權力行為雖違法,卻無故意、過失,因此應依題目所採學理,從準徵收補償的法理尋求財產損失填補,而非選國家賠償。
選項分析
- (A) 準徵收補償:正確。 題幹指向違法公權力行為侵害財產權,但行為人無故意、過失。依本題命題採用的分類,這類情形以準徵收補償法理處理。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主管機關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對「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律性質的認定。依該解釋,主管機關就特定區域或特定事項變更都市計畫,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該變更具有具體、個別規制的效果,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法規與解釋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都市計畫變更的規制方式:
- 若是對不特定人、一般事項作抽象規範,較接近法規。
- 若是針對特定區域或個案,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則依釋字第 156 號解釋,認定為行政處分。
題幹明示「個案變更」,且直接限制人民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符合釋字第 156 號解釋所指行政處分的判斷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所定的聽證程序,以及「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與一般公聽會、訴願程序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申請後,應將重劃計畫書草案送交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並舉辦聽證。條文使用「應」,表示這是法定的強制聽證程序,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是否舉行。當時條文另要求於聽證期日 15 日前通知,並公告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依……辦法規定」與法條用語「應舉辦聽證」:這直接考聽證是否為法定必經程序。再逐一辨別聽證、公聽會、訴願程序三者:聽證是行政程序的一種;公聽會不當然等同聽證;訴願則是對行政處分不服時的行政救濟程序,與聽證本身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此為強制聽證之性質:正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舉辦聽證,屬法規明定的強制聽證。題幹所述即是此一法定程序。
第 20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有關權利變換範圍內相關土地或建築物權利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權利如何處理。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哪些權利依法消滅、哪些權利仍存在,或轉載於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設定的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及農育權等權利,原則上轉載於更新後分配的土地或建築物;若未受分配,則轉載於應分配的權利金。供役土地或建築物所設定的不動產役權,則當然消滅。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權利變換方式」,再辨認各選項所列權利在法條中的處理方式:
- 不動產役權:供役土地或建築物上的不動產役權依法當然消滅。
- 典權、抵押權等:原則上不是當然消滅,而是轉載至更新後分配的土地或建築物;未受分配時,轉載於權利金。
第 21 題2 分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關於申報地價的申報人及申報方式,重點是區分一般土地與公有土地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原則上可在公告地價上下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公有土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以該宗土地的公告地價作為申報地價,並免予申報。因此,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不是公有土地的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1 條:
- 第 19 條規定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以及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由誰申報。
- 第 21 條規定公有土地的申報地價。
(A) 至 (C) 對應第 19 條;(D) 應以第 21 條核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政士之管理,下列何者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所定的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為各該地方政府。地政士證書由中央核發;地政士的開業登記、開業執照及簽證人登記,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地政士法》第 3 條確認主管機關層級,再用「證書由中央核發,執業管理由地方辦理」區分各選項:
- 地政士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 開業執照、簽證人登記及懲戒管理:屬地方主管機關職權。
因此,題目問「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職權」,應選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地政士證書核發。
選項分析
- (A) 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屬地方政府職權。《地政士法》規定,由地政士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懲戒委員會。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法定職掌。依民國 109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地價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公告土地現值、徵收補償地價,以及重劃、區段徵收相關地價等事項。
作答時要留意「公告土地現值之評議」與「對公告土地現值提出異議」的差別:前者是委員會職掌;後者是人民依法行使的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法定評議事項。若選項將人民提出異議的程序,寫成委員會的職掌,即為錯誤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依法異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評議: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規定之估價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稱的估價方法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規則所定的主要估價方法包括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重置成本」則是成本法推估價格時可採用的成本概念,並非與前三者並列的獨立估價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為法規所稱的估價方法名稱,再留意「方法」與「計算方法中使用的成本概念」並不相同。成本法係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的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標的價格。因此,規則提到「重置成本」,不代表另有一種「重置法」。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地政士所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其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辦理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經地政士簽證的契約或協議,地政機關得免再查核簽訂人的身分。
簽證的作用在於確認簽訂人身分及簽署意思,並未取代地政機關依法應進行的登記審查,也不會免除機關的法定責任或規費。
解題方法
抓住「簽證」的效力範圍即可判斷:它是身分查核上的便利措施,不是核准登記、免除登記審查或免責的依據。因此,選項中只有與「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相符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對此准駁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爭議的救濟途徑。釋字第 772 號指出,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主管機關所作准駁決定,屬公權力行使;申請人不服時,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釋字第 772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爭議的性質:申請人是向國家機關提出讓售申請,爭議在於機關是否准許該申請,核心是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作的行政決定。對這類准駁決定不服,應循行政救濟途徑,最後由行政法院審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其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對外國人繼承特定土地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與領域邊境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因繼承取得者則有例外,但須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逾期未出售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水源地」屬於《土地法》第 17 條列舉的限制土地,再抓住題目給的關鍵條件: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且 3 年期限已過仍未出售。依第 17 條的明文處理方式,應由地政機關移請辦理公開標售,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土地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等,則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程序中,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與後續公告、通知程序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判斷法律性質,應看核准徵收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非只看它在程序上是否先通知地方機關。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土地徵收的核准是針對特定土地與特定徵收案件所作的決定,並非單純機關間的程序聯繫。核准後,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法公告並通知;徵收的法律效果由核准決定所奠定,後續公告、通知則是法定程序。題幹特別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之行為」,應以該核准行為本身判斷,故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為私有之土地」,以及第 2 項對於這類土地已成為私有時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問的是:土地原本依法不得為私有,卻已成為私有時,法律規定政府可採取何種處理。直接對照《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即可得知應依法徵收,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政府得依法徵收之:正確。**符合《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明文。
- **(B) 政府得依法撥用之:錯誤。**撥用是公有財產機關間調撥公有財產的制度;題幹所述土地已成為私有,法條規定的處理方式是徵收。
第 3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大眾捷運法有關土地徵收規定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3 號解釋對《大眾捷運法》第 6 條徵收土地與第 7 條聯合開發的區分,以及釋字第 732 號對聯合開發的說明。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捷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的土地取得目的、法律依據不同:
- 第 6 條徵收: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而取得捷運系統需用土地,土地應用於徵收時所定的特定公共目的。
- 第 7 條聯合開發: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及協助取得捷運建設經費,主管機關得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過程可涉及商業利益的分享及風險分擔。
釋字第 743 號指出,依第 6 條徵收的捷運系統需用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第 7 條核定辦理的聯合開發;如要將第 6 條徵收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也須有法律明確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種土地取得方式。若是第 6 條徵收取得的土地,就要檢查其使用是否符合徵收的特定目的;不能直接以聯合開發的經濟效益為由,把土地用於同一計畫的聯合開發。再依釋字第 743 號檢視是否可移轉給第三人。
本題 C 將第 6 條徵收土地描述成可在同一計畫內辦理聯合開發並移轉予第三人,與釋字第 743 號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耕地租約者,其租約之續約或終止,應適用何種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業發展條例》對舊有耕地租約的過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規定: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其他法律訂定的租約,除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續約、修正及終止,依原訂約所適用的法律處理。
因此,若舊租約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租約續約或終止原則上仍適用該條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修正生效前」及「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租約」。前者表示這是修法前成立的舊租約;後者指出原租約的法源。
接著套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過渡規定:舊租約的續約、修正及終止,原則上沿用訂約時所依據的法律。故本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若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處理。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轄中山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登記事件,因承辦人員之疏失發生登記錯誤致甲受到損害;甲應向何者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錯誤造成損害時,應由哪個機關負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國家賠償法》第 6 條所承認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本題錯誤發生在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時,因此負責賠償的機關是中山地政事務所。現行法就本題所涉規定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害原因:題目明確指出承辦人員疏失,造成土地登記錯誤並使甲受損。再依《土地法》第 68 條,找出「該地政機關」是哪一個:題目所述實際辦理登記的機關是中山地政事務所,因此甲應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74 號解釋意旨,關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4 號解釋對「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救濟權的保障,以及釋字第 156 號對都市計畫變更行政處分性質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774 號指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若因該變更而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是否受侵害,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不能僅以其位於變更範圍外,就一概排除救濟。
釋字第 156 號則說明,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權益因此遭受不當或違法損害者,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範圍外」與「一律」兩個關鍵。釋字第 774 號的重點正是:範圍外人民並非當然沒有救濟資格;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實受侵害,仍應依個案認定並給予救濟。因此,主張範圍外人民「一律不可以」救濟的選項,與解釋意旨相反。
第 34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及換證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所定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與換證訓練時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 4 年;期滿前,估價師須檢附在 4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6 小時以上,或提出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條所定的兩個要件:證書有效期限,以及換證所需的專業訓練時數。期限是 4 年,訓練時數是 36 小時以上;兩項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其他種類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也就是行政機關為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作成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依該條,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廢止許可、一定期間禁止任用。
-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記點、講習。
判斷重點在於處分是否具有裁罰性:它是否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行為人施以制裁。單純要求當事人在期限內排除違規狀態或改善,通常屬於行政管制或命令,不是行政罰。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類型,再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入其中。題目問「不屬於」者,因此找出不具裁罰性、而是要求回復合法狀態的處分即可。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對自治法規的分類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自治法規分為兩類: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題幹所述「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正是自治規則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機關與程序即可判斷:
- 訂定者是地方行政機關。
- 發布或下達是其施行方式。
- 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符合「自治規則」,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7 條所列「訴願不受理」的法定情形,重點是分辨訴願程序的受理要件,與訴願審理後對原行政處分所作的實體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訴願事件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常見情形包括:訴願書不合法且未補正、提起訴願逾期、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得提起訴願的事項提起訴願,以及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77 條所列的程序障礙:
- 若選項涉及「訴願標的不存在」、「所爭執的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或「提起人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屬於受理階段的問題。
- 若選項是在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這是訴願的實體審查理由;訴願正是用來請求救濟的程序,不能因此不受理。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之情形」,應選提出違法或不當主張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訴願決定之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確定後的效力」及其與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行政處分效力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對各關係機關具有拘束力。
訴願決定經過法定救濟期間而確定,具有確定力;其內容也拘束相關機關。訴願決定不是法院判決,因此不具有法院確定判決的既判力。行政法學上「存續力」通常用來說明行政處分的效力持續存在,與訴願決定確定後的效力用語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訴願決定之效力」,再區分三種概念:
- 《訴願法》第 95 條明文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力。
- 訴願決定確定後具有確定力。
- 既判力是確定終局判決對訴訟標的所生的效力,屬司法裁判效力,不能直接當作訴願決定的效力。
因此,選出不屬於訴願決定效力的「既判力」。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簡易訴訟程序範圍,以及簡易程序的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屬簡易程序的通常訴訟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列明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包括一定金額以下的罰鍰、講習等輕微處分,以及移民署的行政收容事件。判斷時應看處分的性質是否落入法定類型,不能只因處分由行政機關作成,就認定適用簡易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29 條第 2 項的列舉類型:罰鍰金額是否在門檻內、講習是否屬輕微處分、案件是否為移民署行政收容;若都不是,再判斷是否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只有不符合簡易程序類型的選項,才是本題所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事件。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將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的罰鍰事件列入簡易訴訟程序,因此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第 40 題2 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寄發土地徵收案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予甲,郵務士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甲,郵務機關乃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甲之住所之門首,一份置甲之住所之信箱,並將該開庭通知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局,則該開庭通知書,自寄存之日起,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經幾日,對甲發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文書的寄存送達生效期間。題目已交代郵務士未能在應送達處所會晤甲,並依規定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住所門首、置於信箱,且將開庭通知書寄存於附近郵局,屬寄存送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的送達方式後,直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的生效期間:
本題問「經幾日」發生效力,因此選 10 日;題目沒有要求計算特定日期,也不必另行推算日曆日。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某甲欲對臺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請求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先行書面請求及協議程序」。依民國 109 年《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不能跳過先行請求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是訴訟前的法定程序,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點:第一,請求方式是否須為書面;第二,起訴前是否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題目中的 A 符合這兩項要求。
另須留意,機關拒絕賠償並非唯一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依第 11 條第 1 項,機關自收到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也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A 雖未列出這些情形,但就題目所列選項而言,仍是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違反 A 規定應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12 萬元之罰鍰,違反 B 規定應處 5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今某甲一行為同時違反 A、B 規定,其裁處之罰鍰額度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如何裁處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實際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本題 A、B 規定的罰鍰範圍分別為:
- A:1 萬元至 12 萬元
- B:5 萬元至 1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規定的法定罰鍰最高額:A 的最高額為 12 萬元,高於 B 的 10 萬元,因此依 A 規定裁處。接著適用「不得低於各該規定最低額」的限制:A 的最低額為 1 萬元,B 的最低額為 5 萬元,裁處金額不得低於兩者中的較高者,即 5 萬元。
因此,裁處額度為 5 萬元至 12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該條,行政罰除了罰鍰、沒入,也包括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成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
- 限制或禁止行為:如限制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如命令歇業、撤銷許可、吊銷證照。
有期徒刑則屬刑事處罰,由刑事法律規範,不是《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出的行政罰種類:選項若是限制、禁止行為,或剝奪、消滅資格、權利,屬於行政罰;若是有期徒刑,則屬刑罰。題目要求找出「非屬」行政罰者,因此選擇有期徒刑的選項。
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同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所定的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處理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設置機關與委員會名稱即可:設置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員會名稱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題幹詢問的正是該委員會名稱,據此選擇名稱與法條用語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作成的核定或調處,法律性質為何,以及當事人不服時應循哪一種救濟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128 號解釋,這類核定與調處屬於行政處分;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判斷救濟途徑,先看作成決定的機關及其法律效果:本題問的是行政機關依第 19 條作成的核定與調處,而非當事人間單純的租賃契約爭議。該核定或調處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屬行政處分;不服時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救濟制度為準。解題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128 號解釋;本題所涉及的救濟途徑判斷,仍以該解釋所確立的原則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規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規定的登記規費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45 條所稱登記規費,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土地法》第 67 條及第 79 條之 2 分別規定書狀費,以及應用地籍資料時的工本費或閱覽費。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登記規費的法定項目。閱覽費、工本費、書狀費都列在其中;「受益費」不屬於登記規費,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兩種國家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同法》第 3 條則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賠償責任。
賠償方法依《國家賠償法》第 7 條,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須由請求權人請求,且經賠償義務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關鍵字,尤其注意賠償方法的「原則」與「例外」:前三項描述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類型;D 則把金錢賠償與回復原狀的原則、例外顛倒。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土地登記申請人得提起訴願之期限,依訴願法第 14 條之規定,為自地政事務所駁回通知書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提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訴願期間。依民國 109 年法規,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地政事務所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通知,屬於對申請人作成的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時,適用這項期間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訴願法第 14 條」即可:該條規定的期間是 30 日,起算點是駁回通知書達到之次日。因此,答案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關於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擬具事業概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主管機關原則上應自受理收件日起多久期限內完成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的審核期限。題目所述是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案件;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收件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適用的規定即為三個月;現行規定在此期限上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類都市更新申請:申請人是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接著對照《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即可得知期限從「受理收件日」起算,為三個月。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也就是當事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在行政程序中為有效的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判斷重點包括當事人是否具備民法上的行為能力,以及非法人團體能否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代表進行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涉的主體,再判斷其能否獨立進行行政程序:
- 嬰兒及國小學生都是自然人,但欠缺完全行為能力,不能獨立為有效的程序行為。
- 祭祀公業是非法人團體,得由管理人代表其進行行政程序;題目明示由管理人處理土地登記事項,因此符合代表進行程序的要求。
- 神明本身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擔任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
選項分析
(A) 剛出生之嬰兒就出生登記案件:錯誤。 嬰兒是自然人,但沒有民法上的行為能力,不能親自獨立進行行政程序。出生登記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辦;案件與嬰兒本人有關,不代表嬰兒本人因此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