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下列何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所定的買賣案件實價登錄申報機關。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請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報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的實際資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點即可判斷:
- 申報時點: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 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
題目問的是「向何機關申報」,依申報受理機關選出地方地政主管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行政工作之委託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政機關辦理土地行政業務時,哪些工作依法可以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判斷關鍵是區分「政府機關把法定業務委託外部執行」與「人民委託專業人員代辦申請或申報」:兩者的委託主體、業務性質和法源都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籍測量得依《國土測繪法》及《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委託符合資格的測繪業辦理;受託測繪業仍須遵守法定資格及測量成果檢核等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誰是委託人、委託的是哪項業務、法規是否明文容許該項政府業務委託。尤其要避免看到某職業與某業務有關,就直接推論地政機關可以委託該職業執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土測繪法》及《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容許地政機關委託符合資格的測繪業辦理地籍測量。題幹所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測繪業,符合規定。
第 3 題2 分
各直轄市政府修訂「○○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依現行法規之規定,應經由下列何機關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徵收率由誰審議通過」。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房屋稅條例》第 6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同條例第 5 條規定的稅率範圍內訂定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再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的民意機關是直轄市議會,因此修訂「○○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應經該市議會審議通過。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應經由何機關審議」,再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判斷程序:地方政府擬定徵收率,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直轄市的當地民意機關即直轄市議會。通過後,才報財政部備查。
所以,審議通過機關是直轄市議會;財政部負責備查,不是本題所問的審議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訂定之委辦規則,應函報下列何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委辦規則訂定程序。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受委辦事項,依委辦機關的指示或法規訂定的規則;依該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當時已明定上述程序;此處相關規定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委辦規則」即可。委辦規則處理的是委辦事項,核定權依法屬於「委辦機關」;完成核定後,再由訂定規則的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因此答案是委辦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關於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單位之用詞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對「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單位」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定義,抓住「機構」是機關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所設的組織;「單位」則是機關內部依業務分工設立的組織。選項若把單位說成設在機關外部,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機構」是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設立目的之組織。選項符合第 3 條第 3 款定義。
- **(B) 錯誤。**法條所稱「單位」,是基於組織內部的業務分工而設立的組織;
第 6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得規定處以罰鍰以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的自治條例罰則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得以自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罰鍰以外的其他行政罰,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列出的處分類型比對。選項中只有「停止營業」明文屬於可規定的行政罰種類。
選項分析
- (A) 停止營業: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明列「停止營業」,屬於罰鍰以外得規定的行政罰。
- **(B) 限制住居:錯誤。
第 7 題2 分
公務人員(包含土地行政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時,應負一定之責任。下列何者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時,各種法律責任的性質,以及由誰決定或追究。題目所稱「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決定」,指的是機關依公務人員人事法規所為的行政懲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的責任可區分為行政懲戒、行政懲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行政懲戒與行政懲處雖都涉及公務員違失,決定機關與程序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種責任,再判斷其決定或追究機關:
- 行政懲處是服務機關或其主管長官依人事管理權所為的內部行政處分,例如申誡、記過、記大過等。
- 行政懲戒則依懲戒程序,由懲戒法院審理並作成懲戒處分。
-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分別循民事訴訟及刑事司法程序處理,不由公務員所屬機關自行裁判。
因此,題目問「由所屬機關決定」,應選行政懲處。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應用測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測量」與「應用測量」的區分,以及測量成果的使用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測量法》的用語,應用測量是指基本測量以外,為特定目的所為的測量;辦理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進行。
三角測量屬於建立控制網的控制測量方法,不是應用測量;地籍測量則是為特定目的辦理的測量,屬於應用測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應用測量的定義」、「應用測量的成果依據」,還是列舉測量種類。再依《測量法》區分控制測量與應用測量:控制測量建立或加密測量基準;應用測量則以控制測量成果為依據,辦理特定用途的測量。
因此,將三角測量列為應用測量的敘述錯誤,符合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的限制,以及夾層能否單獨編列建號。解題應注意:建物基地遭查封,不必然禁止建物辦理第一次登記;共有建物有共有人不會同申請時,也有法令補充規定可依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四個敘述是否符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及相關建物測量規定:
- 查封登記的效果是否禁止建物第一次登記?
- 共有人未會同時,其他共有人能否代為申請?
- 夾層單獨編列建號的條件是否如選項所述?
- 農舍是否一概不得辦理第一次登記?
選項分析
(A) 正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4 點明定,建物基地經辦理查封登記,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理登記時,應依規定處理原查封事項,例如轉載查封內容並通知執行法院。因此,基地查封並不當然阻卻建物第一次登記。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登記規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5條、第46條對「登記規費」的定義、免繳情形,以及規費收支的預算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第45條規定,登記規費包括土地法所定的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第46條則列出免繳登記費的情形,其中包括: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土地權利作為共同擔保,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第45條核對登記規費的項目,再依第46條確認免繳登記費的情形;最後檢視書狀補(換)給是否免繳,以及登記規費收支是否須依預算程序辦理。題目中的關鍵是區分「免繳登記費」與「免繳登記審查費」:規則列出的是登記費免繳情形,且並未將「審查費」列為登記規費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塗銷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塗銷登記、限制登記塗銷,以及土地或建物滅失後應辦理的登記種類。判斷關鍵是分清楚「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權利消滅或登記原因消失,依規定辦理相應登記;土地或建物本身滅失,則不是以一般塗銷登記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則所定的申請方式及登記種類:
- 預告登記塗銷,要看是否須有原請求權人同意。
- 查封等禁止處分登記塗銷,要看是否須由原囑託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囑託。
- 不動產滅失,要辨明應辦的是塗銷登記或消滅登記。
- 他項權利塗銷,要核對可單獨申請的申請人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第 146 條規定,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預告登記是為保全請求權,塗銷時須有原請求權人的同意。
第 12 題2 分
公開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涉及優先購買權存在與否之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公開標售後,對優先購買權存在與否發生爭議時,應由何種法院審理。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經列冊管理一定期間後,得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程序由行政機關辦理,但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涉及權利人與得標人間的私法上權利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773號解釋,此類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與否的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的性質:題目問的不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辦理標售,而是「優先購買權存在與否」。這是在判斷私人是否享有優先承買土地的私法權利,屬於私法關係爭議,因此由普通法院審理。
判斷時應區分兩類爭議:
第 13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幾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的通盤檢討期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擬定計畫之機關應定期檢討計畫內容,並依發展情況適時辦理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擬定計畫之機關每 3 年內或 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常見適用情形為一般通盤檢討以每 3 年為原則;若因特殊情形,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為每 5 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作答關鍵是記住通盤檢討期限中的兩個數字:3 年與 5 年。將兩個期限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同時包含這兩個年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有關國土計畫法對於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及其子法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土地使用原則。判斷關鍵在於分清各分類的使用目的與強度,尤其是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和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功能分區、分類與土地使用原則是否相符。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重在維護優良農地、確保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所需設施,並依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使用管制的描述,對應的是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以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目的,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選項敘述符合其土地使用原則。
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幾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各該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於法定年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期限為 4 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時間要件:起算點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完成期限是「4 年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是一併公告的日期安排,不會改變法定的 4 年期限。因此選擇 4 年的選項。
第 16 題2 分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的區別。判斷時,應看規範由誰訂定、依據何種授權,以及是否對外直接發生一般、抽象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規定,在省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訂定,送行政院備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則依該條授權訂定,用來補充都市計畫法的執行規範,屬於對外發生效力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名稱中的「施行細則」是否只是名稱,再核對其法定訂定機關與授權依據。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由中央機關內政部訂定,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的自治法規;其內容具有一般、抽象且對外的規範效力,因此判定為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下列法規,何者無強制規定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有沒有明文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聽證與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一般陳述意見程序不同;法規若僅要求公開展覽或舉辦公聽會,不能直接當作「依法應舉行聽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逐一查看各選項的法規是否明文使用「聽證」並要求舉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條文中的程序規定:明文要求舉行聽證者,即非本題答案;未明文要求舉行聽證者,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都市更新條例: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第 29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時,應舉行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的核定,相關條文並規定應舉行聽證。因此,法規有明文聽證要求。
第 18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下列何人之優先購買權為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所定的重劃區內耕地優先購買權順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出售重劃區內耕地時,順位依序為:
-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因此,判斷關鍵是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優先購買權人,再依條文列出的先後順序比較。
解題方法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逐項對照:承租人排第一;現耕共有人排第二;毗連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排第三。共有土地的共有人若未現耕,並不在本條列舉的優先購買權人之中。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規定對其權利價值提出異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哪些人可以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第 53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得依該條提出異議。
- 第 54 條另規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等,對特定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 53 條辦理。
因此,抵押權人雖然是權利變換關係人,卻不在第 53 條及第 54 條所列可就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的主體之中。
解題方法
先區分「參與權利變換或享有擔保權利」與「法定異議權人」:前者不當然代表得依第 53 條提出權利價值異議。再對照第 53 條及第 54 條列出的主體,判斷哪個選項未被納入。
第 53 條直接列出土地所有權人;第 54 條則讓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等,就相關價值準用第 53 條。因此,A、B、C 均有法條依據,抵押權人則無。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之規定,有關直轄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業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中,直轄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的作業規定,重點在於「作業分區如何劃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作業分區原則上以鄉(鎮、市、區)為單位。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述的作業要素:蒐集買賣實例的期間、統計案例的百分位區間,以及作業分區的範圍。題目問何者正確,依規定判斷各項是否符合即可;其中 D 正確敘述了作業分區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2 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得經買賣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同時接受雙方委託,並應辦理下列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2,重點是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書面同意,同時接受雙方委託時,依法應遵守哪些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一款規定:「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雙方書面同意、同時委託,應直接對照第 24 條之 2 所列的辦理事項。選項中,只有「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與條文第一款相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告知出賣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瑕疵:錯誤。 這不是第 24 條之 2 所列的雙方委託辦理事項。選項描述的是瑕疵資訊告知,並非本題所問的公平提供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之證照、證書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考試及格證書」與「執業所需證照」的區別,以及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時的有效期限與專業訓練時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地政士法》第 8 條規定,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4 年;期滿前,須於 4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小時以上或提出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辦理換發。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4 年;期滿時,須於 4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小時以上,辦理換證。
- 上述 4 年期限適用於執業所需的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本身沒有相同的定期換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稱的證照是哪一種:若是為了執業而請領的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便要核對期限與換證訓練時數;若是考試通過後取得的考試及格證書,則要判斷法規是否另訂有效期限。
本題的關鍵在於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換證都要求 4 年內完成 30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選項 A 將地政士訓練時數寫成 20 小時,與《地政士法》第 8 條不符,因此錯誤。
第 23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規定,具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有何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22 條的簽證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身分為真正;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得免」表示地政機關可以免除這項重複查核,並非免除登記審查,也不代表申請登記所需文件一併免附。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簽證效果:地政士先查明簽訂人身分,完成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再查核同一事項。比對選項,只有 A 說明這項效果;其餘選項將免查身分擴張成免審查登記或免附申請文件,超出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何種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重點是分辨代銷業者對兩種不同契約的法定義務:
- 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後 30 日內,將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簽訂買賣契約書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本題問的是「申報登錄資訊」的起算契約,因此應找第二項義務所對應的契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動作:「申報登錄資訊」。法律條文將它與「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相連;委託代銷契約則是辦理相關書件的「備查」。依此區分,就能選出正確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時,其地上權期限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段徵收後,經規劃整理的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時,地上權期限的法定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經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的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其地上權期限不得逾 99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區段徵收土地整理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的特別規定,再抓法條中的期限上限「不得逾 99 年」。因此選項中與法定上限相符者為 (A)。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應舉辦聽證。此涉及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會影響人民財產權等重要權益。主管機關在核定前應保障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參與程序的機會,並舉辦適當的聽證,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本題涉及的法源為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在「核定前應舉辦聽證」。聽證是讓受決定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參與行政決定程序、表達意見的重要程序保障。因此,題目是在問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時,應遵守何種程序原則,應選「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 (A) 職權進行原則:錯誤。 指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導進行,例如決定程序如何推展;題幹著重的是核定前應提供聽證保障,並非程序由誰主導。
第 27 題2 分
有關土地徵收安置計畫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所定的土地徵收安置計畫內容與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需辨別安置計畫包含哪些安置措施,以及哪些人符合被安置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規對安置計畫的規定。安置措施不只包括提供安置住宅,也包括租金補貼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因此,聲稱「不包括租金補貼」的選項與法規內容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法所定收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219條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以及第219條之1對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的通知、公告義務。收回權是土地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定事由發生時,得以徵收價額聲請取回土地的權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219條之1係因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而增訂,要求地政機關定期通知並公告土地使用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規定:
- 收回事由與期間:依《土地法》第219條,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符合條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在法定期間內聲請收回。
- 使用情形通知與公告:依第219條之1,負責每年通知及公告的是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義務持續至收回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
因此,檢查選項是否把義務主體、通知期間或收回權要件說錯,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的義務主體,是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不是需用土地人;
第 29 題2 分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該核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徵收核准處分對被徵收人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程序法》上「撤銷」與「廢止」的區別。
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就被徵收人而言,核准徵收使其承受土地所有權遭徵收的法律效果,屬於非授益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主要依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區分:
- 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
- 合法行政處分:非授益處分得依同法第 122 條,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授益處分則適用第 123 條所定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17 條及第 122 條規定,於命題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徵收核准對被徵收人是授益或非授益處分,再依處分合法與否,配對適用「廢止」或「撤銷」規定。
本題核准徵收對被徵收人而言是非授益處分。若處分合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若處分違法,則應辨識為撤銷問題,而非廢止問題。接著檢視其餘選項是否誤用法律效果,或把文義、附款規則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委託」的受託對象、公告方式及執行名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委託」與機關間權限移轉的區別: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把部分公權力交由機關以外的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若交由下級機關辦理,則屬機關內部的權限調整或委任,並非本題所指的行政委託。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檢核公告與執行名義,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因土地徵收而依法舉辦公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所定的徵收前公聽會程序,以及公聽會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聽會是讓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讓需用土地人說明計畫並回應意見的程序;徵收是否核准,則由法定核准機關依法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聽會的辦理規定:施行細則要求舉行公聽會前七日公告、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要求製作及公告會議紀錄。再區分「蒐集意見的程序」與「作成徵收決定的程序」,即可判斷公聽會是否具有裁決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公聽會由需用土地人依規定辦理,並未規定公聽會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需用土地人及徵收主管機關共同負擔。
第 32 題2 分
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關於行政法上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對象,以及公同共有關係中,送達是否能以一名共有人代表全體。送達原則上須依法送給受送達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同共有土地的處分送達給其中一名共有人,並不當然對全體發生效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的送達方式;第 71 條規定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送達;第 72 條規定對外國法人或團體的送達。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所定的受送達對象,再判斷選項 D 是否有法律依據,讓一名公同共有人代替全體受送達。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具有共同性,但這不代表其中一人當然具有代表其他共有人受送達的權限。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時,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閱覽卷宗制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其權利或利益有關的資料或卷宗;但機關可依同條第 2 項所列情形拒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區分「依法仍有保密必要」的資料,與「已無保密必要」的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拒絕事由:
-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
-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
-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 有嚴重妨礙相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
符合拒絕事由,機關得拒絕;不符合者,即不能以該事由拒絕申請。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為限。請問主管機關拆遷改良物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計畫與行政調查。判斷關鍵在於主管機關拆除土地改良物時,是以法律效果改變人民權利義務,還是直接以物理方式完成拆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拆遷的土地改良物,以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為限。主管機關實際拆除改良物,是直接執行拆除的行為;其性質屬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先區分「作成拆遷決定」與「實際拆除」: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命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除。
- 事實行為: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執行行政任務,例如直接進場拆除改良物。
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拆遷改良物行為」的法律性質,重點在實際拆除這項執行行為,而非拆遷前作成的命令或其他決定,因此應選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為停業之處分,但於行政處分中並未附加停業之期間;該行政處分係違反下列何項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使受處分人能了解處分的範圍與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命違法行為人停業,卻未載明停業期間,受處分人便無從確定停業何時終止,處分內容欠缺明確性。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處分內容中不確定的部分:主管機關命受處分人停業,卻沒有設定停業期間。停業處分的法律效果會持續一段時間,期間是判斷處分範圍及何時得恢復營業的重要內容;未予明定,受處分人無法確知停業義務何時消滅。因此,題目所述情形直接指向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選項分析
(A)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正確。 行政處分應使受處分人能清楚掌握其內容及法律效果。停業處分未載明期間,無法確定停業期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的明確性要求。
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程序;需用地人與土地所有人依上開規定達成價購協議,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的協議價購程序,以及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人達成價購協議後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成立時,雙方是以意思表示合致成立法律關係,性質為行政契約。
協議價購是徵收的法定先行程序,但「先行且必經」描述的是程序上的要求,不會因此使協議本身成為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性質時,先看法律關係如何成立:
- 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屬於契約。
- 若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公權力決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則屬行政處分。
本題明定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人「達成價購協議」,符合雙方合意成立的特徵。又因協議發生於徵收前的公法行政程序,故其性質為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所列「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以及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的適用界線。依該項規定,外交行為、國籍變更、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以及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但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若是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其權利、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仍應受正當行政程序保障。停職處分會對公務員的職務與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的排除事項;遇到「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再進一步判斷是否屬重大不利益處分。不能只看到「人事行政」就直接認定完全排除行政程序法。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以審查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界限。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的裁量範圍內,得依個案情形選擇適當處分;法院原則上不代替行政機關作政策或適當性判斷,但仍可審查裁量是否依法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作成行政處分,法院得審查其是否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也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裁量怠惰則是行政機關未行使依法應行使的裁量,亦屬裁量瑕疵,得由法院審查。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判斷:
- 合法性審查:確認行政機關是否行使裁量、是否超出法定界限、是否違背授權目的。裁量怠惰、裁量逾越及裁量濫用都屬此類,法院得審查。
- 合目的性或適當性判斷:在多個合法選項中,判斷哪一個最適當、最符合行政政策。這通常屬行政機關的判斷範圍,法院不以自己的政策或適當性判斷取代行政機關。
第 39 題2 分
提起行政訴訟之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幾日不變期間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所定的上訴期間。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變期間」是法律定明、原則上不得由法院任意延長或縮短的期間;起算點是判決送達,而非判決宣示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直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即可: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因此選擇 20 日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雖調整行政法院組織及相關訴訟規定,但第 241 條所定的 20 日上訴期間仍相同。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例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或請求履行公法上契約等情形;若人民要排除的是已作成、直接影響權利的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判斷關鍵是:請求的對象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行為? 若不服的是罰鍰裁處,應循撤銷訴訟救濟,不能以一般給付訴訟取代。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請求內容:
- 請求機關提出計畫書、塗銷註記,或履行契約,屬於請求一定作為或履行公法上契約,可用一般給付訴訟。
- 對已作成的罰鍰處分表示不服,爭執的是行政處分本身,應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選項 D 的救濟類型與一般給付訴訟不符。
選項分析
(A) 請求需用土地人提出殘餘地一併徵收計畫書:錯誤選項。 此處請求的是需用土地人提出計畫書,屬要求機關或相關公法人為一定作為,並非請求撤銷某個行政處分。
第 41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所得提起之訴訟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4 條規定的「公民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國土計畫法》或依該法授權訂定的相關命令,主管機關卻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告知送達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人民或公益團體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主管機關執行。
此種訴訟讓人民或公益團體得為維護公共利益,促使主管機關履行法定職務,屬於公民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申請使用許可違法」、「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這組要件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34 條的公民訴訟規定。題目詢問的是可提起何種訴訟,因此選「公民訴訟」。
法條另有書面告知及 60 日等待期間等程序要件;題目未詢問起訴程序,辨識出公民訴訟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經營不動產代銷業務者因逾期未申報登錄實價資訊之違法行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新臺幣 3 萬元罰鍰時,依法可提起何種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後,人民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經營不動產代銷業務者逾期未申報登錄實價資訊,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這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對此處分不服,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對未依限申報登錄實價資訊的違規行為訂有罰鍰規定;對主管機關裁處的罰鍰不服,循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處罰的性質:主管機關對特定業者裁處罰鍰,是行政機關對外作成、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再辨認救濟階段: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先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仍不服時,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問「可提起何種行政救濟」,應選訴願。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關於提起訴願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誰可以成為訴願人」,也就是訴願主體及訴願能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19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應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個組織是否具有成為訴願人的資格,以及它是否因特定處分而具有提起訴願的權利。即使屬於可提起訴願的主體,仍須是該處分的相對人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解題方法
先依訴願法第 18 條、第 19 條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再判斷它是否具有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祭祀公業、行政法人及公司籌備處,分別可依非法人團體、法人或具有組織性的團體來判斷;內政部地政司則是內政部內部的行政單位,並非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
選項分析
- **(A) 祭祀公業:可為訴願主體。**祭祀公業即使尚未登記為法人,仍可能具有一定組織及代表人,屬訴願法第 18 條所稱的非法人團體;如受行政處分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由管理人等代表提起訴願。
第 44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33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之訴願由地政士代理時,是屬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33 條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得為訴願代理人的人包括:
- 律師。
- 依法令取得與該訴願事件有關代理人資格者。
- 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
- 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代理人者。
-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其中,依第 3 款至第 5 款擔任代理人者,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其代理,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題目所問「不適當」,重點在代理人的身分與訴願事件是否具有合理的專業、業務或親屬關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地政士與訴願事件的關聯:親屬關係符合第 5 款;土地登記或土地移轉等事件通常與地政士的專業業務相關,可從第 3 款或第 4 款判斷;專利事件則屬專利專業領域,地政士身分本身不代表具有專利事件的代理資格或專業關聯,因此是本題所指不適當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地政士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符合《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得為訴願代理人。是否適當仍由受理訴願機關依個案判斷,但親屬關係本身是法定代理人資格類型之一。
第 45 題2 分
有關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本類題目,可抓住三個要件: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受損害,以及損害與設施欠缺間具有因果關係。108 年修法已刪除「公有」文字,並將「人身自由」增列為保護法益;因此,不以設施所有權屬公有為限。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3 條第 1 項的條文要件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與法條內容不符的敘述即可:法條明列人身自由,因此把責任範圍限縮為生命、身體的 A 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所謂之公共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及其管理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是否為公共設施,重點在於設施是否供公眾使用,以及其設置或管理是否與公務目的相關;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公有或私有,並非唯一判準。私人所有的設施,在符合公用目的、供公眾使用等條件時,也可能納入公共設施的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設施是否具有公共使用性。道路、車站月臺等供公眾通行或利用的設施,原則上可能屬於公共設施;行政機關租用的房屋,則須看其是否實際供公眾使用及其公務用途。依官方答案,本題認定私人店面騎樓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稱公共設施,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既成道路:錯誤。 既成道路雖為私人所有,但因長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且具公用地役關係,具有公共使用性;在符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責任的要件下,得納入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的範圍。
第 47 題2 分
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所定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如何裁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行為不二罰」的重點,是避免同一行為遭受不當的重複制裁;但不代表同一行為違反數項義務時,一律只能接受一種行政罰。《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條件時,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第 2 項則明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併為裁處。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行政罰的種類:
- 數項規定都要求處罰鍰: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原則上依罰鍰法定額度最高的規定裁處。
- 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同條第 2 項,得併為裁處。
因此,選項 D 將「得併為裁處」說成「不得併為裁處」,與法條相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一行為不二罰亦稱重複處罰之禁止:正確。 「一行為不二罰」常用來說明禁止就同一行為重複處罰的原則,也稱禁止重複處罰。
第 48 題2 分
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所定工程受益費的徵收與欠繳效果,並辨別它和一般稅捐徵收規定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關於徵收期間的規定;但逾期未繳納時,仍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另工程受益費債權的時效完成後,人民得拒絕給付。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關鍵:欠繳後由誰執行、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的徵收期間規定,以及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逐一對照條例規定,即可確認只有「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規定」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逾期不繳納工程受益費,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非由地政機關執行。選項把執行機關寫錯。
- **(B) 正確。
第 49 題2 分
如人民申請閱覽與土地行政有關政府資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的閱覽範圍與限制」,並結合《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登記申請書及土地登記資料的閱覽規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關於分配結果公告閱覽的規定,以及規費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資料的閱覽規則:
- 登記申請書及附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原申請案的申請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或提出證明文件的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土地登記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資料依類別及申請人資格提供,並非任何人都能取得他人全部登記資料。
- 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分配結果及相關圖冊應公告三十日,供閱覽;法規規定的是公告供閱覽,不是「依申請提供閱覽」。
掌握這些差異,再逐項判斷,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規費法所稱規費之中央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第 3 條所定的「規費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該條規定:中央為財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要辨認的是法條明定的「規費主管機關」,不能把負責審計、預算或國有財產業務的機關,與規費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直接抓《規費法》第 3 條中的中央層級規定:「在中央為財政部。」題目詢問中央主管機關,將選項與法條所列機關比對,即可選出財政部。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