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土地法地權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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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公有土地因自然變遷而消滅或增加、水道與湖澤沿岸土地的公私有規定,以及外國人取得特定土地權利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土地法》的明文規定,特別留意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消滅」或「增加」時,所有權歸屬並不相同;另須辨別不得為私有的土地,以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題目將「私有土地」改為「公有土地」,不符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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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哪一個單位核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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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的公有土地撥用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層請……核准撥用」,依《土地法》第 26 條辨認核准機關。程序是需用機關先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商,再逐級陳請行政院核准;地方政府是協商程序中的機關,並非最終核准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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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土地法對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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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4 項,亦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由部分共有人以多數決處分、變更或設定特定用益物權時,所適用的同意門檻、通知程序及清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同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原則上須符合下列同意門檻:

  •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同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人數不予計算。第 2 項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第 4 項則規定,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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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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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7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 條,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須為已登記並供住宅用,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且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用途。登記完畢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移轉,也不得辦理移轉的預告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的限制即可判斷。題幹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內容相反的選項;關鍵是法條明定「不得出租」,沒有「出租給公司職員」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正確。 符合第 7 條規定的標的限制,須為已登記且供住宅使用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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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測量人員於實施建築改良物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則應發給申請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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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建築改良物測量的程序與測量成果交付。測量人員實施測量前,應核對申請人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的是「建物測量成果圖」。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測量完竣後發給申請人何物」,辨認法規所定的正式文件名稱即可。選項中只有「建物測量成果圖」符合規定用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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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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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的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案件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公告 15 日,供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土地總登記」,再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的公告期間規定。此處問的是總登記審查無誤後的公告日數,法定期間為 15 日,因此選擇十五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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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哪一種情形需要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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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應備文件,特別是「所在地址證明」的檢附時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區分所有建物通常依使用執照等資料辦理登記;若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經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但尚未編釘門牌,則須以戶政機關核發的所在地址證明,補足其所在地址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限制:「哪一種情形需要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指出法規所列的特定情形。一般的區分所有建物、申請人身分或權利範圍認定問題,不會單憑該條件就要求檢附所在地址證明;符合「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未編釘門牌」這組條件者,才是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A)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錯誤。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第一次登記,不是只要屬於區分所有建物,就一律須檢具所在地址證明。仍須看是否符合特定的未編釘門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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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敘述,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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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80 條、第 81 條及第 83 條,重點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登記方式並不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專有部分是各區分所有權人分別所有的部分;共有部分則供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共有部分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但其登記簿僅建立標示部並加附共有部分附表;共有部分的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記明於相關專有部分的建物所有權狀,不另發共有部分的所有權狀。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敘述的是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再對照條文。第 81 條「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共有部分附表」的對象是共有部分;選項 C 將這項規定套用到專有部分,因此錯誤。其餘選項分別對應第 80 條、第 81 條第 1 項及第 83 條,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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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又增加一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請問該案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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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新增土地權利作為共同擔保時的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3 條規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應:

  1. 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 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新增的土地權利尚未登記抵押權,因此須辦理設定;原有抵押權的擔保關係則因新增共同擔保而須辦理內容變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時間順序:抵押權已經設定登記完成,之後才增加一宗土地權利共同擔保。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3 條,這種情形須分別處理新增部分與原設定部分,不能把兩者都當成新設定,也不能只登記其中一部分。

因此,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符合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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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關於繼承登記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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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繼承登記的規定,重點包括:數名繼承人申請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登記、胎兒繼承、遺贈登記,以及遺產管理人登記。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21 條、第 122 條及第 123 條判斷。胎兒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後,應辦理的是「更名登記」,不是「所有權移轉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尤其留意登記種類是否正確。選項 B 前半段符合胎兒繼承的申請方式,但把出生後應辦的「更名登記」寫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共同申請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若要申請分別共有登記,則須經繼承人全體同意。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 (B) 錯誤。《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胎兒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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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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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所定的信託專簿保存期間。土地權利辦理信託登記後,登記機關應將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信託專簿」,再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的保存規定。法條明定起算點是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保存期間則是十五年,因此選擇「十五年」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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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而為清算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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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的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限制登記程序,包括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及清算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的核心內容為:囑託應記明標的物標示及事由,登記機關接獲後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38 條的三個處理原則,逐一核對選項:

  1. 囑託書須載明登記標的物標示及事由。
  2. 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
  3. 若移轉登記已辦理完畢,原則上函復無從辦理;但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的查封囑託,是例外,仍應辦理查封登記。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第 1 項明定,囑託書應記明登記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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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土地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哪一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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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所定的「塗銷登記」。依該條,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原因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情形與第 143 條的規定相符;現行法未修正本題所涉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土地權利……致權利消滅時」。題目問的是已登記的土地權利消滅後,應以何種登記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應申請「塗銷登記」,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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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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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對既有土地改良物的補償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地上原有的土地改良物若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經政府命令變更使用或拆除而受有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

本題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詢問「補償金額應如何決定」,直接對照《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末句:「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因此選擇由雙方協議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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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稱之都市土地,應包含下列哪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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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都市土地」的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都市土地包括:

  • 已發布都市計畫的土地。
  • 依《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並實施禁建的土地。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符合「都市土地」的法定範圍。關鍵線索是「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三者相符,即屬於法條所列的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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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應如何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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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方式。重劃區內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後,剩餘土地應按原土地所有權人各宗土地的地價數額比例分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規定,重劃後分配土地的面積與位置,應依各宗土地原有地價數額比例分配。

解題方法

掌握法條中的分配基準即可判斷:題幹問的是「扣除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如何分配」,應辨認法定基準是重劃前各宗土地的原有地價數額,而非單看面積、重劃後權利價值或土地受益程度。因此選擇「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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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之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對於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上既有抵押權或典權的處理方式。土地未分配時,原有權利價值不能直接轉載到其他土地,也不因未分配而當然塗銷;應由主管機關在法定範圍內協調清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農地重劃條例》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的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的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未受分配」與「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題目問的是這些既有權利價值如何處理,依條文直接對應「主管機關協調清理」,並注意清理額度受「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數額」限制,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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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哪一種會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6 條所定的重劃程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重劃區後,應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意見、辦理規劃,再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舉辦聽證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描述的程序順序,對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6 條。法條明定,在擬訂重劃計畫書、圖後,應舉辦「聽證會」,所以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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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下列哪一個選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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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的城市房屋租金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計算概念可寫成:

年租金上限=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10%年租金上限 =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times 10\%

題目問的是租金上限的計算基準與利率,應同時注意「申報總價」及「年息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城市地方房屋租金」,對應《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再比對選項中的計算基準和利率。法條採土地及建築物的「申報總價」為基礎,以上限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文字。

例如,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合計為 1,000 萬元,年租金上限為:

1,000萬元×10%=100萬元1{,}000\text{萬元} \times 10\% = 100\text{萬元}

若要換算月租金上限,再以年租金上限除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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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哪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的收回限制。依該條,出租人原則上不得收回基地;只有符合條文列舉的情形,才可以收回,其中第一款即「契約年限屆滿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103 條自民國 35 年修正後,與本題相關的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建築房屋之基地」,適用《土地法》第 103 條;再將各選項與該條列舉的收回事由比對。須特別留意:選項 A、B、C 的內容,主要是《土地法》第 100 條關於「出租人收回房屋」的事由,並非本題所問的基地收回事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是《土地法》第 100 條收回房屋的事由。基地租用的《土地法》第 103 條第四款則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須達二年以上,出租人才得收回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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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依土地法之規定,繼續耕作至少滿多久時間,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3 條第 1 項,重點是承墾人取得所領墾地權利的時間與條件: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的耕作權;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繼續耕作至少滿多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法》第 133 條所定「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相符。因此,所有權取得年限為十年,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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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區調查多久期間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的規定地價程序。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再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等級及地價區段,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此項調查期間為最近一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用語即可:主管機關分區調查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的期間是「最近一年」。一年即 12 個月,因此選項中應選「最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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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照價收買土地時,土地改良費用與已繳工程受益費的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者,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後,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併入地價內計算。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改良費用及工程受益費如何處理,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定的程序與效果:須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費用才併入地價計算。這不是由所有權人另行繳交或由機關發給差額,也不是從照價收買價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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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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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地價稅或田賦原則上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有法定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就其使用部分負責代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的情形包括: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2. 權屬不明。
  3. 無人管理。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須特別留意第四款的主體與用語:是「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而非「占有人申請由土地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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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土地稅法所規定之各種定義,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名詞定義,重點在於辨認法條中的關鍵主體、用語及公告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9 條、第 12 條及第 15 條。相關定義的判斷要點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文字與《土地稅法》明定的用語核對。這題的干擾點在於選項多數只替換了一兩個詞:例如「土地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地籍冊」與「歸戶冊」,以及「依土地稅法公告」與「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只要找出這些用詞差異,就能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有償移轉是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選項內容與法條定義相符,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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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經重劃之土地,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重劃土地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優惠。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是對應納土地增值稅額打折,並非免稅或完全不課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經重劃之土地」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這正是《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所定的適用情形,因此直接適用減徵百分之四十,選項為 D。

例如原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10 萬元,減徵 40% 後,實際應納 6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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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應多久時間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重點是房屋標準價格多久重行評定一次。該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依《房屋稅條例》辦理,直接辨認第 11 條第 2 項的期間規定即可:重行評定週期是「每三年」;折舊則是「按年遞減」。這兩個時間概念不同,不要把每年折舊誤認為每年重行評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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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契稅之稅率,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各類契稅的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契稅稅率按契稅種類分別計算:

  • 買賣:契價的 6%6\%
  • 典權:契價的 4%4\%
  • 交換:契價的 2%2\%
  • 贈與:契價的 6%6\%
  • 分割:契價的 2%2\%
  • 占有:契價的 6%6\%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列的「契稅種類」與「稅率」是否相符即可。典權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4%4\%,因此選項 C 正確;其餘選項的稅率與法定稅率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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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指持有多久期間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特種貨物」中房屋、土地的期間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例所稱房屋、土地,包含持有期間在 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工業區土地。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持有期間的法定門檻,辨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定義即可。掌握關鍵數字「二年」,再比對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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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所定的補償費繳交期限與逾期效果。依民國 111 年法規,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未在期限內完成,法律效果是「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期限是「公告期滿 15 日內」,逾期未完成的是補償費繳交與發給程序。接著比對法條明定的效果:「該部分」徵收失效。因此,失效範圍限於未完成補償的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並非整個徵收案一概失效,也不是僅要求補發或重新公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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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有關市地重劃抵價地總面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 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抵價地總面積」與「徵收總面積」,即可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的比例規定,不須另行計算。題目問的是原則比例,因此選百分之五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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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第 2 項,重點是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的兩種提供方式:管理機關可作價,或領回土地,交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分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並配回原管理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以領回土地方式」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面積的計算基準。法條指定的是抵價地面積比率,因此選項中提到此比率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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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下列何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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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所定的補償費負擔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

因此要分清楚兩件事:需用土地人負擔費用,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轉發補償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何者負擔」,應直接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的明文,而不是依據徵收案件由哪個機關核准、公告或辦理補償發放來判斷。法條將「負擔」與「繳交、轉發」分別規定: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再繳交地方主管機關轉發給受補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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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具備一定條件者才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對於該等條件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所定的「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因此,成立要件包括:土地屬於特定農業區、建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案件須辦理徵收,且發生爭議。

解題方法

將題目敘述逐一對照法條文字,確認每個選項是否為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法條指的是「特定農業區」,並未把「一般農業區」列入;只要選項擴大或改寫法條限定範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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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至遲多久時間內徵收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所定的土地改良物徵收期限。依民國 111 年法規,應徵收的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

題目問的是「最遲多久時間內」,應直接掌握法條明定的三年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標的是「土地改良物」,再抓住時間起算點「土地徵收公告之日」。法條規定可於公告日起三年內徵收,因此最遲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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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幾日內發給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規定的徵收補償費發給期限。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起算點:「公告期滿後」,再對應《土地法》所定的發給期限。法條規定為 15 日內,因此選擇以「日」計算的十五日,不是以月計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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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籍圖重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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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圖重測」的法定原因。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法》第 46 條之 1,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或比例尺變更時,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則屬土地權利異動,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地籍圖重測原因。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述事項是「地籍圖或測量資料需要重新測量」,還是「土地權利人發生變動」。地籍圖重測處理的是圖籍、比例尺等測量基礎問題;所有權人變更處理的是權利登記。依此即可選出與重測原因不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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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重點是「誰有資格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限於下列身分之一:

  1.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 登記名義人。
  3. 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之人。

這些資格是針對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的規定,不能只因具有媒體工作者身分,就當然取得閱覽權。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列出的資格。前三類均有明文列入;媒體工作者則不在法定身分名單中。因此,單憑媒體工作者身分,無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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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之農村社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3 條對「農村社區」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農村社區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中的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條文列舉的是這三類;「特定農業區」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辨認條文列出的三類,逐一與選項比對。選項中只要不是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即非本條例所稱農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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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重劃地區範圍邊界劃定時應依據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市地重劃地區範圍邊界劃定的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劃定邊界時應依據明顯地形、地物、街廓分配線及計畫道路中心線等客觀界線;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不是法定邊界劃定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重劃地區範圍邊界如何劃定」,而不是「是否辦理重劃」或「如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再逐項比對選項:屬於地形、地物或都市計畫線形界線者,是劃界依據;意願則不屬於這類客觀界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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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評估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所列的重劃地區勘選評估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應評估:

  1. 都市計畫
  2.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3. 地區發展潛力
  4. 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5. 地區現況
  6. 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7. 財務計畫
  8. 其他特殊事項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定評估事項。現行法規仍列有上述評估事項,本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即可。選項 A、B、C 都能在條文中找到對應事項;「建商意願」則不在列舉事項之中。法定考量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不能將其換成建商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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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則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給的土地權屬:土地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這正是《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因此應由管理機關或管理人負地價稅納稅義務,而非直接選一般原則的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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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的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再依土地是否為信託財產判斷。既然題幹已明示土地屬於信託財產,且信託關係仍在存續中,即適用《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直接選受託人。

選項分析

  • (A) 委託人:錯誤。 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稅法明定由受託人擔任納稅義務人。
  • **(B) 受託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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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2 項,重點是: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受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將土地轉為自有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描述的是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對受託土地所為的特定處分;再依《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2 項確認納稅義務人。法條已直接指定由受託人納稅,不以委託人或受益人作為判斷對象。

選項分析

  • (A) 委託人:錯誤。 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移轉人,但題目問的是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處分受託土地時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由受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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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空地」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所稱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尚未依法建築使用的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已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地方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者,也屬空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條關鍵語句:「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有自來水地區已完成自來水系統」,再看土地是否依法建築使用。題幹也列出另一種情形:雖已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價值未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這些條件與土地稅法對空地的定義相符,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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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稅率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外,按千分之六計徵;若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免徵地價稅。

題目所述土地同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及「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兩項條件,因此適用免徵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土地是否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依其使用狀態判斷:

  1. 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原則按千分之六計徵。
  2. 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3.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適用相關稅率。

本題已明確給出第二種情形,故不需計算稅額,直接適用免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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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核准一般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徵收核准機關的規定。依該條例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第 14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核准一般徵收」的中央主管機關,先抓住法條中的「中央主管機關」一詞,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確認其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第 14 條則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因此答案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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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最遲多久內發給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考點是徵收補償價額認定錯誤後,補發補償差額的期限。依條文,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而變動,或補償費已依法發給完竣後,嗣後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應補償的差額須於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兩個關鍵詞:「補償價額認定錯誤」及「結果確定之日」。題目直接詢問此種情形下發給差額的最遲期限,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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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被徵收之土地,如為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補償其地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的徵收地價補償原則。一般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且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法律特別規定,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這裡的平均市價,是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平均數。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都市計畫區內」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這兩項條件,就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的特別補償標準,不直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的市價或公告地價計算。

因此,應找出條文指定的比較標的: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按其平均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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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撤銷徵收。
  •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則屬廢止徵收的情形之一。

關鍵在於題目指明「作業錯誤」:原本不應納入徵收範圍的土地,因錯誤而被徵收,法律將此情形列為撤銷徵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原因,再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若原因是「作業錯誤」,選撤銷徵收;若原因是徵收後「工程變更設計」而不再需要該地,則選廢止徵收。題目明確說是作業錯誤,因此適用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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