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何時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規定的地價稅徵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11月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因此,地價稅的法定徵收期間是每年自11月1日起,於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日期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掌握兩項要件:

  1. 徵收稅目:地價稅。
  2. 徵收時間:每年11月1日起一個月內。

題目問「何時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直接對照《土地稅法》第40條即可判斷為11月1日。

選項分析

  • (A) 一月一日:錯誤。 1月1日是年度開始日,並非《土地稅法》規定的地價稅一次徵收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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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幾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預售屋交易資訊申報登錄之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銷售預售屋者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應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交易資訊,期限為自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日內。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掌握預售屋交易價格及交易資訊,提升不動產交易市場透明度。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項關鍵資訊:

  1. 行為主體:銷售預售屋者。
  2. 起算基準: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期限為:

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text{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text{日內}

因此應選擇「三十日」。

選項分析

  • (A) 三十:正確。 依命題當年《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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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經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所提供的租稅優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因此,本題應直接掌握兩個要件:

  1. 土地須經過重劃。
  2. 必須是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

符合要件時,土地增值稅並非免徵,而是按應納稅額減徵40%。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法定效果。

若原本依土地增值稅計算規定,應納稅額為 TT,則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實際應納稅額為:

T×(1−40%)=T×60%T \times (1-40\%)=T \times 60\%

也就是納稅人只須繳納原應納土地增值稅的60%,法律效果為「減徵百分之四十」。

選項分析

(A) 其稅率固定為百分之十

錯誤。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是在原有土地增值稅計算結果上減徵40%,並非將稅率一律固定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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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為辦理迅行變更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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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的法定事由。迅行變更並非一般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而是因特定重大情事,有立即調整都市計畫必要時,依法律所列原因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1.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2.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建設時。
  3. 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4. 為配合國防或國家安全之需要時。

其中,「為確保國土安全」並非本條所列的法定文字,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迅行變更情況。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最有效的作法是將各選項逐一與《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的法定事由比對。

判斷重點如下:

  • 選項若屬於災害重大損壞,符合迅行變更事由。
  • 選項若涉及中央重大建設,符合迅行變更事由。
  • 選項若為因應經濟發展,符合迅行變更事由。
  • 「國土安全」雖具有公共利益及政策重要性,但不是本條明文列舉的迅行變更原因。

因此,選出未列於法條中的「為確保國土安全」。

選項分析

(A) 因水災或風災遭受重大損壞時:正確列為法定事由

水災、風災均屬於《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所列的災害類型。都市計畫範圍內因水災、風災造成重大損壞時,為迅速因應災後重建、土地使用調整及公共設施恢復,得辦理迅行變更。

因此,A 為法條所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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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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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的法規制定機關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稅法》第58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因此,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的制定機關為財政部。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由何機關定之」,直接尋找《土地稅法》中關於「施行細則」的授權規定。

法律本身由立法院制定;至於法律施行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規定,通常由法律明文授權的行政機關訂定。本題法律已明定由財政部制定施行細則,無須依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部會的職掌推論。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內政部雖主管土地行政、地政及不動產相關事務,但《土地稅法》第58條已明文指定財政部制定施行細則,並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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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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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第 30 條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判斷重點在於不同移轉原因,應以哪一個時間點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則如下:

  • 契約移轉:依申報是否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分別適用訂約日或申報收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
  • 遺贈:以遺贈人死亡日為準。
  • 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申報人申報日為準。
  • 法院拍賣:以拍定日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將各選項所述日期,與《土地稅法》第 30 條的法定基準日逐一比對即可。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法院判決移轉登記」:

  • 法院判決確定,代表判決程序終結。
  • 但土地移轉現值的審核,法律規定是以「申報人申報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不是判決確定日。

因此,只要選項將「申報日」改成「判決確定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這是《土地稅法》第 30 條關於一般契約移轉的規定。只要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即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審核標準,因此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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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幾日前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聽證通知期間」的程序規定。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通知:

  • 土地所有權人;
  • 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並舉辦聽證。通知須於聽證期日 15 日前為之。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適用法規及程序階段,直接抓取法規所定的「聽證通知期間」即可:

聽證通知期間=15日\text{聽證通知期間}=15\text{日}

因此選擇「十五日」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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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原則上其面積不得少於多少公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對於「興辦事業計畫」申請面積下限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識土地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其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原則上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

「公頃」為土地面積單位:

1 公頃=10,000 平方公尺1\text{ 公頃}=10,000\text{ 平方公尺}

因此,本題不涉及計算,重點是直接記憶法條所定的面積門檻。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直接套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的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10 公頃\text{山坡地範圍內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 \geq 10\text{ 公頃}

所以正確答案為 10 公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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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築使用強度的限制,特別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

「建蔽率」是建築物在基地上所占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比例,計算式為:

建蔽率=建築物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00%建蔽率=\frac{建築物建築面積}{基地面積}\times 100\%

本題不是考一般工業區的通常建蔽率,而是考「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此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出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1. 「非都市土地」: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 「使用地變更編定」:涉及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的變更。
  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表示適用該類工廠用地的特別建蔽率規定。

依法規規定:

建蔽率上限=70%建蔽率上限=70\%

因此,選擇百分之七十的 (D)。

題幹使用「不得超過」,表示百分之七十是最高上限,不是要求所有建築物均須達到百分之七十。實際建築仍須符合建築法規、土地使用計畫及其他相關管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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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收後「廢止徵收」的法定事由及申請程序。解題重點在於:

  1. 工程設計變更,致部分土地已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 興辦事業計畫在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遭註銷。
  3. 徵收原因若屬法定的測量錯誤,始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作業錯誤」並非本題法條所列的用語。
  4. 廢止徵收須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一比對法」:

  • 先確認選項所述事由是否屬於《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廢止徵收事由。
  • 再確認法律用語是否精確。
  • 最後檢查廢止徵收的申請主體及主管機關。

選項 A、B、D 均符合命題當年法規的規定;選項 C 將法條所定的「測量錯誤」改寫為「作業錯誤」,不符合條文要件,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廢止徵收

正確。

徵收後因工程變更設計,導致原本被徵收的土地已不再位於實際工程用地範圍內,該部分土地即已欠缺繼續徵收的必要性,屬於法定的廢止徵收事由。

本選項的關鍵是「工程變更設計」及「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兩項要件,均符合規定。

(B)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應廢止徵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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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抵價地」之比例規定。

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申請以抵價地抵付地價補償。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直接援引《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的比例規定:

抵價地總面積=徵收總面積×50%抵價地總面積 = 徵收總面積 \times 50\%

題目問的是「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法條已明定為百分之五十,故選擇百分之五十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四十:錯誤。百分之四十並非《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抵價地總面積原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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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原則上應於下列何項期限內發給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因此,計算起點是「公告期滿日」後,而不是公告開始日;法定期限為十五日。

解題方法

解題時掌握兩個關鍵:

  1. 起算基準:公告期滿後。
  2. 法定期間:十五日內。

整理如下:

補償費發給期限=公告期滿日後15日內\text{補償費發給期限}=\text{公告期滿日}後15日內

故正確選項為「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

選項分析

(A) 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錯誤

本選項將起算點誤列為「公告之日」。土地徵收補償費不是自公告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而是以公告期滿日為基準計算。

(B) 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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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的要件。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

  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3.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卻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本題選項主要測驗第一種情形的「三年期間」。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的期間要件:

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尚未開始使用\text{補償費發給完竣}+\text{屆滿三年}+\text{尚未開始使用}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原土地所有權人始得申請收回土地。

題目選項中,只有選項(B)完整符合「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的法定要件,因此答案為(B)。

選項分析

(A)錯誤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不符合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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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下列何項期限內徵收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土地改良物」徵收時點的特別規定。

依民國110年《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土地徵收時,土地改良物原則上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

因此,本題關鍵有二:

  1. 起算點是「土地徵收公告之日」。
  2. 期限是「三年內」。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起算日」與「期間長度」:

土地改良物徵收期限=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text{土地改良物徵收期限} = \text{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

題目所述「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即對應法條文字,後面的期限為「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故選擇起算日及期間均相符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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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所列「區段徵收」之適用情形。區段徵收不是針對單一筆土地個別徵收,而是基於都市開發、土地整體利用或重大建設需要,對一定範圍內土地實施整體開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區段徵收主要包括: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為促進土地利用而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其他依法得辦理區段徵收者。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的法定事由即可。

判斷重點在於: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須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
  • 「不可建築用地」與「建築用地」意義相反,不能互相替代。
  • 其他選項分別對應「非都市土地開發」、「新設都市地區開發」及「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等規定。

選項分析

(A)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不可建築用地者,得為區段徵收

錯誤。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須是「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而實施開發建設時,始得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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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下列何種計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中特定區計畫的適用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

為發展工業或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題幹所述「為發展工業、為保持優美風景、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正是法條對「特定區計畫」的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條關鍵字直接對應法定計畫名稱」的方法:

  1. 題幹出現「發展工業」。
  2. 題幹出現「保持優美風景」。
  3. 題幹出現「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
  4. 上述文字與《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完全相符。
  5. 因此應選擇「特定區計畫」。

選項分析

(A) 市(鎮)計畫:錯誤

市(鎮)計畫主要是針對市、鎮及其發展情形,規劃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及都市發展事項。

本題所問是因特定目的劃定的「特定地區」,法定計畫名稱為「特定區計畫」,不是市(鎮)計畫。

(B) 鄉街計畫:錯誤

鄉街計畫係針對鄉街地區所擬定的都市計畫,著重於鄉街發展及其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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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25條對地方政府處分公有土地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域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因此,地方政府若要對所管公有土地進行下列行為:

  • 處分;
  • 設定負擔;
  • 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必須同時具備:

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text{民意機關同意}+\text{行政院核准}

本題的臺北市屬直轄市,所稱「該管區域內民意機關」即為臺北市議會。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機關:

  1. 地方政府所在地的民意機關:負責「同意」。
  2. 行政院:負責「核准」。

題目問的是「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因此選項中應尋找臺北市的地方民意機關,而不是中央財產管理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

臺北市的地方民意機關為臺北市議會,故選 (D)(D)。

選項分析

(A)國有財產署

錯誤。國有財產署是中央機關,主要辦理國有財產的管理、處分及其他相關業務。本題標的是「臺北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適用土地法第25條時,所需的地方同意機關是該管區域內的民意機關,不是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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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下列何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107條所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及優先承典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租人以耕地設定典權時,承租人亦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典之權。

因此,題目問「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具有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即為耕地承租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1. 確認交易標的為「耕地」。
  2. 確認法律行為為「出租人出賣耕地」。

符合這兩項要件時,直接適用《土地法》第107條,判斷權利主體是否為「承租人」。

本條所稱優先承買權,是指出租人欲將耕地出售時,承租人於同樣買賣條件下,對該耕地享有優先於其他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其重點在於承租人與該耕地間具有租賃關係,而非單純對土地具有擔保物權或其他使用、收益權利。

選項分析

(A) 地上權人:錯誤。

地上權人是為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為其他使用收益目的,而設定地上權之人。地上權人並非因耕地租賃關係而取得《土地法》第107條的優先承買權。

即使地上權人對土地具有使用收益權,仍不等於耕地承租人,不能依本條主張優先承買。

(B) 抵押權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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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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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時,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規定,重點有二:

  1. 判斷各類開發行為是否達到法定規模。
  2. 判斷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應劃定為何種分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開發項目達一定規模變更後分區
社區50 戶或土地面積 1 公頃以上特定專用區
遊憩設施5 公頃以上特定專用區
宗教設施2 公頃以上特定專用區
學校土地面積 10 公頃以上特定專用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中,並無一般都市計畫所稱的「住宅區」;「風景區」也不是所有遊憩設施達一定規模後的當然變更分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兩個要件:

開發項目及規模+變更後分區\text{開發項目及規模}+\text{變更後分區}

只要開發規模或變更後分區有一項不符法規,該選項即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 1 公頃以上,確實已達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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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多少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97 條。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法規規定: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因此,房屋租金上限的計算基準不是單純的房屋價格,而是「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租金上限則為該總價的年息 10%10\%。

解題方法

設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為 VV,則一年租金上限為:

V×10%V \times 10\%

若換算為每月租金上限,則為:

V×10%12\frac{V \times 10\%}{12}

題目詢問的是年息百分之幾,直接依《土地法》第 97 條判斷,法定上限為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 (A) 三:錯誤。百分之三不是《土地法》第 97 條所規定的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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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者,得於下列何時機,聲請複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關於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及複丈救濟期間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者,得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題目所稱「聲請複丈」,即此項申請複丈程序。

關鍵在於:複丈申請必須在「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內」提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先找出法定期間的起算與終止:

  1. 地政機關完成地籍圖重測後,須將重測結果公告。
  2.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得申請複丈。
  3. 公告期間屆滿後,該項依地籍圖重測結果提出複丈申請的法定期間即已結束。

因此,法條明定的時點是「公告期間內」,不是公告前,也不是公告期滿後另加七日或三十日。

選項分析

(A) 重測結果公告前

錯誤。

公告前,重測結果尚未進入法定公告及異議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法依該公告期間規定,針對重測結果申請複丈。因此不是法定申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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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者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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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有關「預告登記」的效力。

預告登記係為保全下列請求權而辦理的登記,例如:

  • 移轉、消滅或設定土地權利的請求權;
  •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請求權;
  • 其他與土地權利有關、需要保全的請求權。

預告登記完成後,登記名義人再處分該土地所為的新登記,原則上不得對抗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因此,預告登記具有「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效力」的作用。

但是,預告登記對於法律基於公益或公權力所為的新登記,並沒有排除效力,其中最重要者就是土地徵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1. 私人自主處分所為的新登記;
  2. 國家基於公權力或法律特別規定所為的新登記。

買賣、贈與及信託,均屬土地權利人自主進行的處分行為,原則上會受到預告登記效力的限制。

徵收則是國家基於公權力,依土地徵收程序強制取得土地權利。土地法特別規定,預告登記對徵收登記沒有排除效力,因此即使土地上存在預告登記,仍得辦理徵收登記。

所以本題選擇土地徵收,即選項 (D)。

選項分析

(A) 買賣

錯誤。

買賣是土地權利人基於意思表示所為的有償處分。若土地已辦理預告登記,登記名義人嗣後再因買賣申請移轉登記,該新登記不得排除或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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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公告限期聲請,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多少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及「列冊管理期間」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並公告限期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所問的期間即可:

列冊管理期間=15年\text{列冊管理期間}=15\text{年}

題目已經說明:

  1. 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
  2. 地政機關已公告限期聲請;
  3. 逾期仍未聲請;
  4. 因而進入「列冊管理」階段。

因此,所詢問的是列冊管理的法定期間,而不是辦理繼承登記的起始期限,也不是公告聲請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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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賠償之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關於「登記儲金」的規定。依《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一定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人民受損害時,作為賠償之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定提存比例為:

登記儲金提存比例=10%\text{登記儲金提存比例}=10\%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掌握《土地法》第68條的三項要件:

  1. 提存主體:地政機關。
  2. 提存來源:地政機關所收的登記費。
  3. 提存比例及用途: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賠償之用。

可整理為:

登記費×10%=登記儲金\text{登記費}\times 10\%=\text{登記儲金}

題目問的是「應提存多少比例」,直接依上述法定比例判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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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私有土地經所有權人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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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土地總登記中,土地權利人逾期未補具證明文件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雖已聲請土地總登記,但逾期仍未補具必要證明文件者,該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視為無主土地」是法律上的擬制效果,並不表示土地立即成為國有土地。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的關鍵法律效果:

  • 已有所有權人聲請登記。
  • 但逾期未補繳或補具證明文件。
  • 法律效果為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因此選擇「無主土地」,即選項(A)。

後續如經公告代管期間仍無人主張權利,才可能依規定由地政機關代為申請登記為國有土地。故「視為無主土地」與「登記為國有土地」是不同階段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無主土地:正確。

依《土地法》關於土地總登記的規定,私有土地經所有權人聲請後,逾限未補具證明文件者,視為無主土地。這正是本題所問的直接法律效果。

(B) 鄉(鎮)有土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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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時,應經登記機關公告多少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土地所有權狀滅失後申請補給的程序。權狀補給涉及土地權利外觀及交易安全,登記機關不能在申請後立即補發,必須先公告,給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機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時,應經登記機關公告 30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辦理補給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間記憶題,解題重點是掌握「權狀補給」的法定公告期間:

權狀補給公告期間=30日\text{權狀補給公告期間}=30\text{日}

因此,直接選擇「三十日」即可。

公告程序的功能在於:

  1. 防止真正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知情。
  2. 使權利關係人有提出異議的機會。
  3. 維護土地登記的公示及公信功能。
  4. 確認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登記機關始得補發權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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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有關「遺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辦理程序,重點在於:

  1.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將財產無償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之受遺贈人。
  2.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先由繼承人承受,土地登記上須先完成繼承登記。
  3. 完成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4. 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則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先繼承、後遺贈移轉」六字訣: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辦移轉登記被繼承人死亡 \longrightarrow 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 \longrightarrow 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辦移轉登記

土地登記須具備登記名義的連續性,不能直接跳過繼承登記,將土地由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直接移轉登記給受遺贈人。因此,受遺贈土地須先由繼承人取得登記名義,再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選項分析

(A) 由繼承人逕行單獨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錯誤。

繼承人雖須先辦理繼承登記,但遺贈移轉登記並非由繼承人單獨申請。完成繼承登記後,須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B)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申請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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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網路申請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的申請方式、代理資格、系統規範及登記規費繳納時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非只有「全程網路申請」一種方式,尚包括「非全程網路申請」。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網路申請的法定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土地登記規則》對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的規定:

  1. 網路申請是否僅限全程網路方式?
  2. 原則上是否須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3. 系統處理規範由何機關訂定?
  4. 登記規費可於何時繳納?

其中,選項 A 使用「僅限」二字,屬於縮限法律規定的絕對用語,應優先檢查。由於網路申請有全程及非全程兩種方式,A 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僅限全程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錯誤。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非僅限於全程網路申請,尚有非全程網路申請方式。

  • 全程網路申請:申請資料及相關程序原則上均以網路及電子簽章方式完成。
  • 非全程網路申請:部分申請程序以網路傳送資料,但仍須依規定補具或檢附紙本文件,並非所有程序均在線上完成。

因此,A 將網路申請錯誤限縮為「僅限全程網路申請」,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B)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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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下列何種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物全部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所負的登記申請義務,以及逾期不申請時土地所有權人的代位申請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消滅登記」的目的,在於使土地登記簿上原已登記的建物,因其實體已不存在,而將該建物的登記予以消除。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題幹事實是「建物全部滅失」,表示建物本體已經完全不存在。
  2. 對於已不存在的建物,應辦理的是「消滅登記」,且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

因此,本題正確登記種類為消滅登記。

選項分析

(A) 標示變更登記:錯誤。

標示變更登記是登記標的的客觀資料發生變更時所辦理的登記,例如建物門牌、坐落、用途、構造、面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建物全部滅失並非單純登記事項變更,而是建物本身已經消失,應辦理消滅登記。

(B) 消滅登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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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本文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多少公頃者,不得分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本文所定的「耕地最小分割面積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原則上: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

因此,分割後各共有人或受讓人所取得的耕地面積,原則上均須達到 0.25 公頃以上。

換算如下:

1 公頃=10,000 平方公尺1\text{ 公頃}=10,000\text{ 平方公尺} 0.25 公頃=10,000×0.25=2,500 平方公尺0.25\text{ 公頃}=10,000\times 0.25=2,500\text{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本文所定的最低面積,只要掌握法條數字即可判斷:

最低面積=0.25 公頃\text{最低面積}=0.25\text{ 公頃}

題幹使用「原則上」,表示本題鎖定的是第 16 條本文的一般規定,不涉及但書所列的特殊例外情形。故應選擇 0.25 公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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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下列何機關調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關於「共有土地分割不能協議時之調處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

因此,關鍵在於記憶「調處機關」是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而不是鄉、鎮公所或民意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土地屬於共有土地;
  2. 依法可以分割;
  3. 共有人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
  4. 問任何共有人得向何機關申請調處。

直接套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規定,即可判斷申請對象為「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故選 (B)。

選項分析

  • (A)該管鄉公所:錯誤。 鄉公所屬於地方行政機關,並非《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指定的共有土地分割調處機關。土地分割涉及地政專業及登記、測量等事項,應由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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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法》第34條之1關於「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特定他項權利」的多數決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共有土地設定下列權利時,得以:

  •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且
  • 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行使多數決:

  1. 地上權
  2. 農育權
  3. 不動產役權
  4. 典權

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典權」明文列入《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為「共有土地設定他項權利」,再對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列舉的權利種類。

判斷順序如下:

  1. 是否屬於共有土地?
  2. 是否為設定他項權利?
  3. 該他項權利是否列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明文規定中?
  4. 若有列入,即可採「人數過半數+應有部分過半數」的雙重過半數標準。

「典權」正是法條明文列舉的權利,因此選擇(D)。

補充而言,若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依同條規定,人數不予計算;但本題只問一般情形,重點在於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錯誤

抵押權雖然是他項權利,但不在《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列「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設定的權利種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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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3 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 條所規定的「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之優先取得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13 條規定: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條文的法律效果是: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因自然水流變遷而增加土地時,與該新增土地相接連的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受益的資格。

本題的關鍵法律身分是「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採取「直接對照法條主體」即可判斷:

  1. 題幹指出土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
  2. 對照土地法第 13 條,享有優先權的人是「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3. 選項中,只有「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符合條文所定身分。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土地所在縣市政府:錯誤。

縣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或地方行政機關,並非土地法第 13 條所指定的優先取得權人。單純因土地位於該縣市轄區內,不會使縣市政府取得優先權。

(B) 國有財產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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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土計畫法規定之國土功能分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規定的「國土功能分區」。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土功能分區共分為四類:

  1. 國土保育地區
  2. 海洋資源地區
  3. 農業發展地區
  4. 城鄉發展地區

「國土復育」屬於國土復育相關措施或特殊管制概念,並非《國土計畫法》所列的國土功能分區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辨識法定名稱即可。先列出《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四種國土功能分區,再逐一比對選項: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text{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選項中若不在上述四類之內,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國土復育地區

正確。本名稱不屬於《國土計畫法》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係針對受破壞或具有特殊環境風險之土地,所採取的復育、保育及相關管制概念;「國土復育地區」並非國土功能分區的法定分類名稱。

(B) 國土保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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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幾年內不得買賣移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對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動產所設的「一定期間內不得移轉」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者,自登記完畢日起,於 3年內不得買賣移轉。

因此,限制期間的起算點是「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完畢日」,限制行為是「買賣移轉」,期間則為「3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三個關鍵要件:

  1. 主體:大陸地區人民。
  2. 標的: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
  3. 限制期間: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買賣移轉。

可整理為:

登記完畢日起  3年內  ⟹  不得買賣移轉\text{登記完畢日起} \; 3\text{年內} \; \Longrightarrow \; \text{不得買賣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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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辦理預告登記完竣後,若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理該預告登記之權利繼承時,應如何進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何承受並表彰該請求權」的登記程序。

預告登記的功能,在於保全請求權,使登記名義人不得為妨礙該請求權的處分。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時,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因死亡而消滅,得由繼承人承受。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繼承人應檢具登記書件及繼承權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將繼承人姓名加註於土地登記簿。其法律效果是「加註繼承人姓名」,並非塗銷原預告登記後,直接改列或更換原請求權人。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繼承人可以承受其權利,並非不得申請。
  2. 登記方式是「加註繼承人姓名」,而非「更正請求權人」或「更換請求權人」。

因此,只要選項出現「檢具登記書件,申請加註繼承人姓名」的表述,即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繼承人確實應檢具相關書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但審查通過後並不是直接「更換請求權人為繼承人姓名」。

本題的登記效果是將繼承人姓名加註於土地登記簿,以表彰繼承關係;並非把原預告登記中的請求權人直接改換。因此,前半段程序方向大致正確,但後半段法律效果錯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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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徵收地價補償」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般土地被徵收時,地價補償原則上按徵收公告期當期的市價補償;但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法律另定特別標準:

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土地是否屬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然題目已明確指出該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即應適用特別規定,而非一般市價補償原則。

解題方法

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1. 題目涉及的是徵收地價補償。
  2. 土地位置在都市計畫區內。
  3. 土地性質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4. 依特別規定,補償基準不是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的市價,而是:
地價補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text{地價補償} = \text{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所以正確答案為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選項分析

(A) 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錯誤。

這是一般土地徵收地價補償的基本概念,但本題標的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法律對此設有特別補償標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受到使用限制,其土地價格不能直接以該土地自身的通常市價作為唯一基準,而應參考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因此,A未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特別規定。

(B) 按徵收當期之市價加六成補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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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依農業發展條例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農舍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農舍移轉、抵押、集村興建及適用土地種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1. 農舍原則上應與其坐落之農業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2. 農舍興建後,並非三年即可自由移轉,原則上須滿五年。
  3. 集村農舍之興建有特定區位及申請條件,不能將「特定農業區」概括認定為當然可以申請。
  4. 「養殖用地」是否得興建農舍,須依土地使用管制及個案條件判斷,不能作全面禁止的表述。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字比對法」:

  • 選項 A 比對農舍是否須與坐落用地一併移轉、抵押。
  • 選項 C 比對農舍移轉限制年限。
  • 選項 B、D 則檢查其是否將特定土地類型或申請資格作過度概括。

其中,看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這段文字,即為《農業發展條例》關於農舍處分限制的核心規定,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正確。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離處分,造成農舍脫離農業經營土地,破壞農地利用秩序。

因此,本選項完整呈現法條的基本規範,為正確答案。

(B) 特定農業區得申請集村農舍之興建,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不致零星開發

錯誤。

集村農舍的制度目的確實在於集中興建農舍,以避免農地遭零星、分散開發,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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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9條關於「被徵收土地及其替代性取得方式」之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

  1. 被徵收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免徵。
  2.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前項規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依法得徵收」及「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兩項要件均已具備,因此土地增值稅適用免徵。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土地交易是否屬於一般私人間買賣:

  • 土地依法得被徵收,表示該土地具有公共徵收目的及徵收適格性。
  • 土地所有權人並非遭受正式徵收,而是自願出售給實際需要該土地的需用土地人。
  • 《土地稅法》第39條明文規定,此種自願出售情形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土地增值稅免徵\text{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text{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 \Rightarrow \text{土地增值稅免徵}

故正確答案為免徵。

選項分析

(A) 其稅率固定為百分之十

錯誤。

土地增值稅並非針對本題情形固定課徵百分之十。一般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再依累進稅率課徵,並非一律固定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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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各種徵收補償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各類徵收補償費,包括:

  1.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查估基準。
  2.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的估定時點與計算標準。
  3. 農作改良物的補償要件。
  4. 徵收所生遷移費的給付對象。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掌握三個判斷重點:

  • 「查估基準由誰訂定」: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 「建築改良物補償」:看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不是建造當時的原始價格。
  • 「遷移費」:以因徵收而確實需要遷移的人口、改良物或物件為判斷,不是單純以設籍期間一律認定。

因此,直接檢查各選項的主體、時點及法律效果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考點在於「查估基準」的訂定權限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而非由個別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因此,(A)符合規定。

(B) 徵收土地公告前之既存所有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均應予補償其土地改良費用

錯誤。

本選項有兩個陷阱:

第一,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的補償,並非只要在徵收公告前存在,就一律補償「土地改良費用」。法律上是依不同改良物的性質,分別計算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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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中「政府機關囑託登記」與「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的區別。

所謂「囑託登記」,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特定政府機關得以公文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通常適用於土地徵收、撥用等具有公法上權力作用的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先確認該事項的法律效果,再區分其辦理方式:

  1. 是否屬於政府機關依法作成公權力決定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
  2. 是否其實是登記機關依職權「逕為登記」。
  3. 是否應由權利人自行申請,或須經一定程序後始得登記。

依此判斷,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明文列為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的事項,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A) 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正確

土地徵收或撥用,係政府基於公共需要,依法取得土地權利或使用土地。徵收、撥用程序完成後,主管機關得依《土地登記規則》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這類登記並非由一般私人權利人提出申請,而是由依法有權限的政府機關以囑託方式辦理,符合題目所問。

(B) 建築物因行政區界調整或門牌整編時——錯誤

建築物因行政區界調整或門牌整編所生的資料變更,性質上屬於建物標示資料的變更,通常由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資料逕為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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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土地法關於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取得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以及「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1.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所有權為基礎,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例如先占、時效取得、添附,以及土地因天然變遷回復原狀所生的所有權回復。
  2. 繼受取得: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基礎承受所有權。例如買賣、贈與、繼承。
  3.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取得原因,再分類其法律效果:

  • 是否確實會發生所有權取得?
  • 若會取得,是不以他人權利為基礎的原始取得,還是承受他人權利的繼受取得?
  • 特別注意「時效完成」與「除斥期間經過」的法律效果不同。

選項分析

(A) 可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為繼受取得

錯誤。

民法上的時效取得,原則上屬於原始取得,因為占有人並非從原所有權人處承受所有權,而是基於法律規定,於具備一定期間及占有要件後取得所有權。

此外,民法第769條及第770條所規定的不動產時效取得,係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要件。因此,選項所稱「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本身即與時效取得的法定要件不符;其所稱「為繼受取得」亦屬錯誤。

(B)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原始取得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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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下列何者舉行聽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中特殊徵收案件的聽證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而須辦理徵收者,如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

「聽證」是行政機關作成重大或具爭議性行政決定前,提供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進行程序性辯論的正式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

  • 「徵收」:屬於行政機關作成的公權力決定。
  • 「有爭議」:表示需要透過正式程序,使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
  • 「舉行聽證」:應尋找規範行政程序及聽證制度的法律。

《土地徵收條例》雖規定此類案件應舉行聽證,但聽證的程序規範,係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因此正確答案為行政程序法。

選項分析

(A) 行政法

錯誤。行政法是規範行政組織、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等事項的法學總稱,並非本題所指的具體法律名稱。聽證程序應依具體的《行政程序法》辦理,而非籠統依「行政法」舉行。

(B)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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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勘選用地時之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對於需用土地人勘選公益事業用地時的農地保護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的核心要求是:

  • 勘選用地時,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良農地。
  • 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應避免徵收,但法律仍設有公益必要等例外。
  • 農業用地涉及徵收時,須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非一概以同意或禁止處理。
  • 土地依都市計畫劃定或涉及區段徵收,仍須遵守農地使用及徵收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是先抓《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的基本原則:

興辦公益事業勘選用地時,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良農地。

因此,凡是完整表達「勘選徵收用地應儘量避免耕地」的選項,即符合條文規定,答案為 C。

其餘選項的錯誤,主要在於使用「一律不得」、「一律需經」或「不需經同意」等過度絕對的文字,將有條件的法律規定誤寫成絕對禁止或完全免除程序。

選項分析

(A)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排出之外,一律不得徵收

錯誤。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確實受到較高度的農地保護,原則上應儘量避免徵收;但法律並非絕對禁止徵收,仍保留因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等公益事業所必要,並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的例外情形。

本選項以「一律不得徵收」概括處理,忽略法律上的公益必要例外,因此錯誤。

(B) 需用土地人所勘選用地中之農業用地,一律需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以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徵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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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補償,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徵收補償及交換限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中劃設作道路、公園、學校、公共設施等用途,並暫時保留供將來取得使用之土地。其取得方式主要包括:

  1. 徵收或購買。
  2. 區段徵收。
  3. 市地重劃。
  4.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符合條件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規定,尤其注意:

  • 「公有土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並非同一概念。
  • 補償地價的計算基準及加成上限。
  • 不同公共設施的取得主體。
  • 市地重劃是否為法定取得方式。

其中,選項使用「任何公有土地」一語,必須特別檢查是否過度擴張法規所允許的交換對象。

選項分析

(A)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與計畫範圍內之任何公有土地辦理交換

錯誤。

《都市計畫法》所允許者,是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並非得與計畫範圍內的「任何公有土地」交換。

公有土地可分為公用土地與非公用土地。公用土地已有特定公共使用目的,例如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等,不能因為同屬公有土地,就任意作為交換標的。若允許與任何公有土地交換,將可能影響原有公共設施及公產使用目的。

因此,本選項以「任何公有土地」概括表述,超出法規所定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範圍,故為錯誤選項。

(B) 公共事業設施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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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關於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土地稅法」信託財產移轉之規定,判斷信託關係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屬於土地增值稅之不課徵情形。

信託土地雖然發生所有權移轉,但若只是信託法律關係中必要的形式移轉,且屬法律明定之類型,通常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若信託土地脫離信託財產而成為受託人之自有土地,即非單純信託關係中的形式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土地稅法所列「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類型:

  1. 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
  2. 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移轉予新受託人。
  3.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移轉予受益人。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移轉予受益人。
  5. 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移轉予受益人。

其中,受託人將信託土地移轉而成為自己的自有土地,並不屬於上述信託必要移轉的免課類型,因此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託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若脫離信託關係而轉為受託人之自有土地,已不是受託人基於信託關係所持有的信託財產,而是受託人自己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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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課徵標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的地價稅特別課徵規定。判斷重點有二:

  1. 土地在保留期間是否「仍為建築使用」。
  2. 建築使用時,是自用住宅用地,或是非自用住宅用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為建築使用者,依其使用性質課徵地價稅;其中非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字: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 「仍為建築使用且為非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土地稅法所定的課稅情形,適用千分之六稅率。因此:

地價稅=課稅地價×6‰地價稅 = 課稅地價 \times 6\permil

也就是課稅地價的 0.6%0.6\%。

故選擇直接符合「仍為建築使用」及「非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千分之六者。

選項分析

(A) 保留期間,不論是否使用均免課地價稅

錯誤。

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非在保留期間一律免徵地價稅。若土地仍作建築使用,即須依土地使用性質課徵地價稅。只有符合未作建築使用等法定要件時,才有免徵規定,不能解讀為「不論是否使用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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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私有房屋得以減免房屋稅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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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對私有房屋的「免徵」與「減半徵收」規定,重點在於:

  1. 房屋用途是否符合減免要件。
  2. 法律規定是「免徵」還是「減半徵收」。
  3. 房屋因重大災害受損時,應依受損程度適用不同稅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房屋稅條例》的法定效果:

  •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
  • 司法保護事業專用房屋:免徵,而非減半。
  • 重大災害受損達一定比例:依法律規定可能免徵或減半,不是單純按受損比例計算。
  • 出租供軍事機關使用之房屋:依法為減半徵收,並非全部免徵。

選項分析

(A)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課徵

正確。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本選項完整具備三項要件:

  1. 工廠須為合法登記。
  2. 房屋須為工廠自有。
  3. 房屋須供直接生產使用。

三項要件均具備時,適用減半徵收,而非免徵。

(B)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房屋稅減半課徵

錯誤。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如專供司法保護事業使用,依法屬於免徵房屋稅的情形,法律效果是「免徵」,不是「減半徵收」。

本選項將「免徵」誤寫為「減半課徵」,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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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區段徵收地區勘選的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關於「區段徵收地區勘選方式」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不同開發類型下的勘選主體。

基本原則是:區段徵收範圍通常由「需用土地人」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勘選。題目各選項的主要陷阱,在於漏列需用土地人、混淆勘選機關,或將應記載於計畫書的事項誤植為於都市計畫委員會中敘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指的開發情形,再檢查三個要素:

  1. 是否由「需用土地人」主導或參與勘選。
  2. 是否須會同地方主管機關。
  3. 是否須會同其他相關機關。

若選項缺少需用土地人,或將勘選結果的記載場所寫錯,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時,並非僅由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偕同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依法應由「需用土地人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選項漏列需用土地人,因此錯誤。

本選項的陷阱是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誤寫成勘選的主要主體,忽略需用土地人亦為法定參與者。

(B) 錯誤

需用土地人並非應於「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中」敘明區段徵收地區勘選結果的必要性與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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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的適用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照價收買」的適用情形,重點在於區分:

  1. 私有農地閒置不用。
  2. 私有空地逾期未依限建築。
  3. 農地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的例外。
  4. 荒地稅、空地稅與照價收買之間的關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照價收買係政府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相關規定,按照土地申報地價等法定價格收買土地,以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長期閒置。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分別判斷農地、荒地與空地」的方法:

  • 農地閒置不用:原則上得照價收買。
  • 農地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屬於法定例外,不得照價收買。
  • 空地逾限期仍未建築:得直接照價收買。
  • 荒地、空地的課稅規定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空地已具有「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築即得照價收買」的獨立規定。

因此,凡將荒地與空地說成「均須先加徵二至五倍稅額滿三年,始得照價收買」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私有農地閒置不用,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農地閒置不用者,原則上得照價收買。對於荒地,並有加徵荒地稅的制度;加徵達法定期間後仍未使用者,即得作為照價收買的要件之一。

本選項所述「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符合命題當年法規的規範方向。

(B) 私有空地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築者,得直接照價收買

正確。

《平均地權條例》對私有空地設有特別規定:私有空地經主管機關限期建築,期限屆滿仍未建築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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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土地法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