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內政部訂定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規定之「決議名義」。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設於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評議機關,負責評議地價、標準地價等事項。委員會作成決議後,該決議並非以委員會本身名義對外行文,而是以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之。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層次:
- 委員會負責「評議及決議」。
- 對外作成行政決定或正式行文時,須使用所屬地方政府的名義。
因此,雖然決議是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但對外表示其法律上或行政上效力時,使用的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義。
故正確答案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
錯誤。
地政事務所屬於執行地政業務的基層行政機關,主要辦理土地登記、地價查詢、地籍及相關地政行政事項。地政事務所並非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決議事項的名義主體。
即使地政事務所可能協助資料整理、行政幕僚或執行相關業務,也不因此成為委員會決議的對外名義機關。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正確。
第 2 題2 分
桃園市 A 地政事務所股長甲,因業務疏失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依現行制度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制度」中,如何區分「申訴、再申訴」與「復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而影響權益者,應提起「申訴」。
- 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公務人員對於身分、官等、俸級、待遇或其他重大權益事項所受之行政處分,才是提起「復審」的主要對象。
本題甲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屬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的懲處性管理措施,救濟程序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 甲的身分是公務人員。
- 所受處置是「記申誡一次」,並非免職、停職、降級、減俸等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或俸級的重大行政處分。
- 因此,本案屬於對服務機關管理措施之不服。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若不服申訴決定,再提起再申訴。
所以第一階段的救濟方式為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選項分析
(A) 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正確。
記申誡屬服務機關所為的懲處性管理措施。甲如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對申訴決定仍不服,後續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因此,官方答案選 A。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錯誤。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判斷重點在於該人員是否屬於「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身分保障、工作權及其他權益,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
因此,不能只看人員是否在政府機關工作,而要看其是否具有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身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
- 是否任職於法定機關。
- 是否經依法任用。
- 是否為有給、專任人員。
- 是否僅是受派遣公司僱用、實際在機關工作的勞工。
前三項人員均屬機關內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勞動派遣人員雖在地政事務所工作,但其雇主通常為派遣事業單位,與地政事務所間不成立公務人員任用關係,故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
選項分析
(A) 地政事務所主任:錯誤
地政事務所主任係地方行政機關所屬單位主管,通常由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擔任,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職務屬於主管職,並不會因此排除公務人員保障。只要其本質上是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即受該法保障。
(B) 地政事務所股長:錯誤
地政事務所股長係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通常由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依法任用之人員擔任。
第 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以多少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關於「主要計畫」核定後,地方政府申請復議之次數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如認有申請復議之必要,申請復議以一次為限。
因此,關鍵文字是「以一次為限」,不是表示可以申請一次以上,也不是完全禁止申請。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數量限制:
題目詢問「以多少次為限」,答案即為 1 次。
選項分析
- (A) 1:正確。 依命題當年《都市計畫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如有申請復議必要,復議以一次為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公權力行政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行政法學通說為準。
一、公權力行政
公權力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居於統治或優越地位,依公法規定行使公權力,直接形成、變更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例如:
- 土地徵收
- 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
- 都市計畫之制定、變更與通盤檢討
- 行政處分、行政裁罰及公法上強制執行
其特色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具有上下隸屬或權力服從關係。
二、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是指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從事經濟活動,原則上適用私法規範,與相對人處於較平等的法律地位。例如:
- 政府採購設備
- 公有財產出租
- 政府經營事業
- 行政機關締結私法上的買賣、承攬或租賃契約
行政機關即使基於公務需要而進行採購,採購契約的履約關係仍通常屬於私經濟行政。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公權力行政,可依下列步驟:
-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公法行使統治權限。
- 判斷該行為是否會直接形成或限制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 若行政機關只是以契約當事人身分取得設備或接受給付,則屬私法上的經濟活動。
- 特別注意政府採購具有公務目的,不代表採購契約的履約關係當然屬於公權力行政。
本題中,A至C均涉及土地行政上的公權力行使;D則是行政機關以契約當事人身分進行設備採購的履約關係,屬私經濟行政。
選項分析
(A)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徵收事務
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及法律授權,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權利的制度。
地政機關辦理徵收時,具有公權力主體地位,並透過徵收處分直接剝奪或限制土地所有權及其他土地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並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及特別犧牲補償原則。
因此,土地徵收屬典型的公權力行政。本選項正確,但因題目問「不屬於」公權力行政,故不是答案。
(B) 縣政府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使用地種類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行政機關依區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對土地未來利用方式所作的行政管制。
此種劃定及編定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方式,例如限制建築、農業使用或其他土地利用行為。
第 6 題2 分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界址,於未占用未登記土地之情形,其施測之依據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鄰之界址認定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地籍圖重測、界址指認及界址認定之規定,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時: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認界址;
- 私有土地並未占用未登記土地;
- 且無須以使用現況處理占用爭議時,
其施測依據即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的界址。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土地類型」與「是否占用」兩個關鍵條件判斷:
- 一方是私有土地,另一方是未登記土地。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已指認界址。
- 題目特別說明「未占用未登記土地」。
- 因此沒有私有土地越界占用未登記土地的問題,施測時直接依其指認之界址辦理。
題目中的「未占用」是重要限定條件。若有占用情形,通常須依使用現況等方式處理實際界址認定;本題既明確排除占用,自應適用「依其指認之界址」。
選項分析
(A) 參考舊地籍圖: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之規定,下列之解釋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中的重要名詞定義,重點在於辨認:
- 基本測量
- 測繪成果
- 測量基準
- 加密控制測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稱為「測量基準」,並非「參考基準」。因此,選項 C 將法定用語替換,為錯誤敘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定義題,最有效的判斷方式是逐項比對《國土測繪法》對專有名詞的規定,尤其注意「測量基準」與「參考基準」的文字差異。
四個選項中,A、B、D均符合該法所定義的內容;C將「測量基準」誤寫為「參考基準」,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本測量是指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作為測繪基礎所實施的測量。
其功能在於建立全國一致的測量基準與控制系統,使後續各類測量工作具有統一依據。因此,選項所述符合基本測量的法定定義。
(B) 正確
測繪成果是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的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測繪成果不僅限於傳統的地圖或圖籍,也包括影像、數據、資訊等各種測量作業產出。選項完整表達其範圍,故為正確。
(C) 錯誤
第 8 題2 分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對「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分類、申請資格,以及第二類資料中個人資料隱匿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資料分為:
- 第一類資料:限由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
- 第二類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但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原則上應予隱匿。
- 第三類資料:限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之人,或具有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
第二類資料的隱匿規定,並非所有資料均須隱匿;其中如屬限制登記,以及非自然人之姓名、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在隱匿範圍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分類數量+申請資格+隱匿例外」三步驟判斷:
- 先確認資料分類是否為三類,而非四類。
- 再確認第一類與第三類的申請人範圍。
- 最後檢查第二類資料是否存在不必隱匿的例外。
其中,選項 B 直接對應第二類資料的隱匿例外,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土地登記資料分類有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與其他類等四種
錯誤。
依《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共三類,並無「其他類」這一分類。
本選項將不存在的「其他類」加入,故錯誤。
(B) 第二類資料,如屬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必隱匿
正確。
第二類資料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但涉及自然人隱私的資料,例如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原則上應予隱匿。
然而,依法規定,下列資料不在隱匿範圍內: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囑託登記」與一般「申請登記」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原則上由登記權利人、登記義務人會同申請;只有法律或土地登記規則特別規定的公法上原因,才得由有權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
囑託登記的重點在於:
- 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
- 囑託機關須為依法有權作成處分或確認的機關。
- 單純私人間或一般買賣交易,原則上仍須依通常程序申請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登記規則所承認的公法上登記事由:
- 徵收、撥用、照價收買,均涉及國家公權力取得土地。
- 土地重測、重劃確定,屬於地籍或土地權利關係經法定程序確定後的登記。
- 國營公司買賣私人土地,雖具有國營事業身分,但本質上仍是買賣法律關係,並非當然得由公司囑託登記。
因此,不得囑託登記的是國營公司買賣私人土地之登記。
選項分析
(A) 因徵收或撥用土地之登記:錯誤
徵收與撥用都是基於公權力取得土地:
- 徵收是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依法取得私人土地。
- 撥用是公有土地依法律程序撥供特定公用目的使用。
此類登記具有公法上原因,得由有權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因此,A並非本題答案。
(B)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錯誤
第 10 題2 分
有關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受害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賠償,經地政機關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關於「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及其救濟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法》第68條及第70條規定:
-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有損害者,原則上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受害人應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賠償。
- 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時,受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此項賠償本質上屬於損害賠償事件,並非地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所生的行政爭訟。
解題方法
本題依題幹所示程序判斷:
題幹已明確指出是「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且地政機關已拒絕賠償。因此,下一步不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是依《土地法》的特別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選項分析
(A) 向司法機關起訴(民事訴訟)
正確。
土地登記錯誤所生的賠償請求,屬於受害人對地政機關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事件。依《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時,受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B)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下列何種地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6 條有關「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地價改算的規定。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會使土地的界址、面積或地形形狀發生變動。複丈完成後,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必須依照新的複丈成果,重新計算該土地在當期應適用的地價。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所改算者為: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因此本題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語句: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
- 「應依複丈成果改算」
- 「何種地價」
直接聯想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6 條的法定用語。該條規定,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本題不是要計算金額,而是辨認法條所指定的地價種類,因此採「法條關鍵字對照法」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當期公告地價:錯誤
公告地價主要是課徵地價稅的基準,通常依規定週期公告,並非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依複丈成果改算的標的。
本題法條指定的是「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不是「當期公告地價」,兩者用途及法定概念不同。
第 12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9 條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下列何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9 條所定「使用地變更編定」之後續程序,重點在於區分:
- 變更編定核准: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成行政處分。
- 異動登記:將土地使用編定變更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須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 土地測量:屬於界址、面積及地籍測量等技術事項,與登記機關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9 條,申請人依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繳交;申請人繳交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依照法條所列程序判斷即可:
題目問的是「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的機關。凡涉及土地登記簿內容變更、登載或異動,均屬土地登記機關的職掌,因此選 土地登記機關。
選項分析
(A) 土地測量機關: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多少比率之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同意比例」的規定,重點在於: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比例。
-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比例。
- 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面積均達特定高比例時,所有權人數得不予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詢問「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的特殊門檻,判斷關鍵不是一般的同意人數比例,而是:
且同時:
兩項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時,才適用「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的效果。
因此,正確比例為十分之九。
選項分析
- (A) 三分之二:錯誤
第 14 題2 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法規性質,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
- 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
- 以一般人民及具體土地使用行為為規範對象;
- 對外發生抽象、一般性的法律拘束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則。內政部據此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及各類土地使用管制的具體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且具有對外法律效力的規定。本規則符合上述要件,性質屬於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法規範的性質,可採「發布機關、授權依據、規範對象、效力範圍」四步驟:
- 發布機關:由中央行政機關訂定。
- 授權依據: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法律授權。
-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相關人民。
- 效力範圍:規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對外發生一般性法律拘束力。
因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不是單純供行政機關內部遵循的行政規則,而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A) 行政規則:錯誤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業務處理方式或下級機關執行職務所訂定的規範,原則上只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直接對外創設人民的權利義務。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直接規範非都市土地的使用方式、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會影響人民土地利用權利,並非單純內部行政指導,因此不屬於行政規則。
(B) 法規命令:正確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土計畫法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的計畫層級、過渡規定、主管機關權限及通盤檢討制度。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全國國土計畫的公告實施期限。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公告實施期限。
- 《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的時間點。
- 各級國土計畫的通盤檢討年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限與制度設計題,應先掌握《國土計畫法》第45條的過渡規定:
- 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區域計畫法》自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不再適用。
因此,看到選項提及《區域計畫法》何時不再適用時,必須注意其時間點不是「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而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日」。
選項分析
(A)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正確。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法施行後2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此為國土計畫制度建立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完成的第一階段工作。
(B)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錯誤,為本題答案。
《區域計畫法》並非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立即停止適用,而是要等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才不再適用。
其制度順序如下:
第 16 題2 分
有關農地重劃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之辦理程序」,重點包括:
-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與政府勘選辦理,其同意門檻不同。
- 農地重劃實施核准時,主管機關是否得舉行聽證。
- 重劃區內耕地於重劃期間之處分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文字辨識題,應掌握三個判斷點:
- 「自行辦理」與「政府勘選」的同意比例不可混淆。
- 「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是授權主管機關裁量,並非一律必須舉行。
- 禁止處分期間須記憶法定年限,不能自行以重劃程序期間推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達較高的同意門檻,並非僅「所有權人過半數、土地面積過半數」。
「過半數」的門檻係政府勘選重劃區辦理時的重要判斷標準;自行辦理農地重劃的同意比例較高,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因此本選項將兩種辦理方式的同意門檻混淆。
(B) 錯誤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選重劃區,實施農地重劃所要求的同意門檻,並非所有權人及土地面積均達三分之二以上。
第 17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關於下列事項之規定: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實施程序。
- 重劃計畫書擬訂後是否須舉辦聽證會。
- 重劃計畫書之核定機關。
- 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期間與公告場所。
解題關鍵在於辨別「聽證會」、「核定機關」及「公告期間」等程序要件,並注意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並非所有類型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均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的程序規定:
- 有明文規定舉辦聽證會者,為正確敘述。
- 核定機關須依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將中央主管機關誤寫成行政院。
- 公告期間屬於法定期間,將「30日」改為「15日」即屬錯誤。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須注意其適用前提,不能任意套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並非一律以「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占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為實施要件。
本選項將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作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普遍必要條件,與條例所規定的實施程序不符。尤其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並非以本選項所稱的雙重過半數同意作為當然前提。
因此,A 的錯誤在於將特定情形下的同意要件,擴張為所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均須具備的條件。
(B) 正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擬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後,應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
第 18 題2 分
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非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的法定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市地重劃之規定,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 土地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
- 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本題要找的是「不在上述法定事項內」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三類事項:
- 涉及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者,屬於法定限制事項。
- 涉及建築改良物興建或改建者,屬於法定限制事項。
- 涉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者,屬於法定限制事項。
- 若僅是抵押權本身的讓與登記,並非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分割,也不是土地新設定抵押等負擔行為,即不屬於法條列舉事項。
因此,答案為抵押權讓與登記。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讓與登記
正確答案。
抵押權讓與登記是抵押權人將其所享有的抵押權移轉給他人,變動的是抵押權人的權利主體,並非土地所有權的移轉,也不是土地本身新設定負擔。
法條所稱「土地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重點在土地權利關係的變動,例如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分割,或在土地上新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負擔。抵押權既已存在後,單純讓與抵押權並不等於土地設定新的負擔,因此不屬於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 19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都市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都市計畫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都市計畫法》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分為:
- 市(鎮)計畫
- 鄉街計畫
- 特定區計畫
因此,只要選項不在上述三種法定類型之內,即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的都市計畫。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列舉」方式判斷。先記住《都市計畫法》第9條的三種類型,再逐一比對選項:
選項中只有「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未列於法定種類之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市(鎮)計畫:正確
市(鎮)計畫是《都市計畫法》第9條明定的都市計畫種類之一,主要針對市、鎮及其發展地區,就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都市發展進行整體規劃。
因此,市(鎮)計畫屬於都市計畫。
(B) 鄉街計畫:正確
鄉街計畫同樣是《都市計畫法》第9條所列的都市計畫種類,主要適用於鄉內街道及聚落發展地區。
因此,鄉街計畫屬於都市計畫。
第 20 題2 分
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規定,應予裁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法律效果,重點包括:
- 罰鍰額度。
- 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 逾期不履行時之按次處罰及行政執行。
- 情節涉及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時之刑事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逐一對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管制規定。其中最容易判斷的關鍵是第21條所定罰鍰金額:
因此,選項所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與法定金額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變更土地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若經限期繳納罰鍰,屆期仍不繳納,該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
第 21 題2 分
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應如何進行歸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新規定地價時,編造地價總歸戶冊之歸戶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地價總歸戶之規定,主管機關編造總歸戶冊時,係以: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作為歸戶範圍。
因此,判斷本題須掌握兩個要件:
- 歸戶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
- 地域範圍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這裡考的是「編造總歸戶冊」的行政作業範圍,不是將全國土地合併計算,也不是以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作為本題歸戶主體。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拆成兩個判斷部分:
- 人員範圍:是否僅限土地所有權人?
- 地域範圍:是否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正確規定為:
符合這兩項條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歸戶範圍擴大為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且涵蓋「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土地。
錯誤有二: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土地現值」的公告機關、異議程序及其法律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告土地現值主要具有下列作用: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 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
- 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申報移轉現值的依據。
- 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公告土地現值不適當,應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重新評議,而非直接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出。
公告土地現值與土地移轉現值相關,但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 公告土地現值:由政府每年公告的土地價格。
- 申報移轉現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買賣、交換等移轉案件時所申報的移轉價格。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程序與功能」判斷題,可分三步:
第一,確認公告時間及公告機關:公告土地現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於每年1月1日公告。
第二,確認公告土地現值的功能:它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也是主管機關審核申報移轉現值的重要依據。
第三,確認異議程序:人民對公告結果有異議時,應依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重新評議;地價評議委員會是負責評議的機關,並非人民直接提出異議的受理機關。
因此,錯誤的是將異議申請對象直接寫成「地價評議委員會」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每年1月1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正確。
公告土地現值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地價評議委員會負責地價評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則依評議結果辦理公告。
因此,本選項所述公告時間及公告機關均符合規定。
第 23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之管理,下列何者屬內政部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中「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掌理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核發及懲戒覆審事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要掌理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登記、開業證書及第一審懲戒事項。
關鍵區分如下:
| 事項 | 權責機關 |
|---|---|
|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核發 | 內政部 |
| 開業登記及開業證書核發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內政部 |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中的事項屬於哪一種行政管理:
-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是全國性專業資格證明,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 「開業證書」涉及估價師在哪一個直轄市、縣(市)執業,採地方管理。
- 「懲戒委員會」是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第一審懲戒事項;內政部掌理的是懲戒覆審。
因此,只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核發」屬於內政部權限。
選項分析
(A) 開業證書之核發:錯誤
第 24 題2 分
不動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下列何項文件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之說明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因此,題目所問「應以下列何項文件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法定文件即為「不動產說明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抓住題幹中的兩個要件:
- 主體是「不動產經紀人員」。
- 行為是「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將題幹直接對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知法條指定的文件為「不動產說明書」,故選擇 (A)。
不動產說明書的功能,是將標的物的重要狀況及交易相關資訊,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說明,使相對人在締結買賣、租賃等契約前,能充分了解標的物情形。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說明書:正確
這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解說文件。
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不動產的重要內容,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為正確答案。
(B) 現況確認書:錯誤
現況確認書主要在於確認不動產於特定時點的現況,例如屋況、設備、使用情形或其他現場狀態,通常具有確認及留存證據的功能。
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在地價調查估計之程序中,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後,據以估計之地價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中「地價區段」與「區段地價」的定義及其形成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調查估計時,須先依土地使用管制、地形、地勢、交通、公共設施及地價差異等因素,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再依各區段內土地交易實例及相關地價資料,估計各該區段的地價。此一依地價區段估計出的地價,稱為「區段地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後,據以估計之地價」
解題時直接抓住「地價區段」與「據以估計之地價」的對應關係:
- 先劃分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 再依各地價區段內的實例及地價資料估計地價。
- 估計所得的是該地價區段共同適用的「區段地價」。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區段地價。
選項分析
(A) 實例土地之正常價格
錯誤。
「正常價格」是指土地在正常交易情況下形成的合理價格,通常是分析土地買賣實例時,將特殊交易因素排除或調整後所求得的價格。
它是實例土地價格調查、比較及修正過程中的重要資料,但不是劃分地價區段後,針對整個地價區段估計出的地價名稱。
(B) 區段地價
正確。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對於經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時,應經下列何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對於「經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所設的特別審查要求。
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法規:
經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因此,法條明文指定的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主管該項公共建設或公共事業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例如交通、水利、能源、國防等事業之主管機關。由於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及農業用地保護,劃設國家公園時,不能只考量保育或土地利用目的,還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日後徵收是否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與機關職掌判斷題,最直接的解法是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應經下列何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已直接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選項 D 完全相同,因此選 D。
判斷重點如下:
- 題目問的是「考量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機關。
- 法條不是指定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也不是指定一般土地行政機關。
- 法條明文使用的名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因此不必從機關層級或土地所在地推論,直接依條文作答。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縣(市)政府
錯誤。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能涉及土地徵收案件的受理、執行或地方行政事項,但《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所指定,於國家公園劃設時考量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機關,並非單純依土地所在地決定的地方政府,而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因此,不能因土地位於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就認定由地方政府負責該項法定考量。
第 27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種國有財產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對國有財產的分類,以及各類國有財產的管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國有財產法》第 12 條規定,國有財產分為:
- 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
- 非公用財產:不供公務、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國有財產。
管理上,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管理為原則;非公用財產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的國有財產類型。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公用財產:通常由實際使用該財產的機關管理。
- 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籌、直接管理。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非公用財產」。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他項權利。有關他項權利,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的「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之權利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下列權利,得由共有人以多數決行之:
- 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 典權
其中「農育權」係民法物權編所承認之用益物權,指權利人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等使用收益之權利。
因此,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農育權」屬於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列舉、得由共有人多數決設定的他項權利。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不是判斷選項是否都屬於廣義的土地他項權利,而是確認哪一項被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列入「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的權利清單。
直接記憶條文列舉:
逐一比對選項後,只有「農育權」符合。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錯誤
抵押權本身是以不動產供擔保債權的擔保物權,通常也可被理解為土地上的他項權利。
但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允許共有人以多數決設定的權利,並未包括抵押權。該條所列的是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不能將抵押權擴張解釋為其中之一。
因此,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不能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辦理。
(B) 耕作權:錯誤
第 29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規定,國有財產因故滅失經核准報廢者,應由管理機關列表層轉下列何機關註銷產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對於「國有財產因故滅失,經核准報廢後,產籍註銷之層轉機關」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經核准報廢者,應由管理機關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因此,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明文指定的機關為「財政部」,而非財政部所屬機關或其他監督機關。
解題方法
依題幹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
- 經核准報廢。
- 由管理機關列表層轉指定機關,辦理產籍註銷。
《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已直接規定,第三階段應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題目問的是法定受文機關,應依條文文字作答,不宜以實際業務承辦或所屬機關名稱替代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錯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是財政部所屬機關,主要負責國有財產之管理、處分及相關業務。但本題所依據的《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應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並未寫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此不能因國有財產署實際上辦理許多國有財產業務,就選擇本項。
第 30 題2 分
美國籍歐樂馬先生,因繼承而取得一筆坐落於臺南市之漁地,依土地法規定,其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出售予本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限制,特別是「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不得移轉予外國人之土地」的處理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17條規定,林地、漁地、水源地及要塞、軍備區域、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但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惟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本題中,歐樂馬先生為美國籍外國人,因繼承取得臺南市漁地,正是上述例外規定的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依下列順序判斷:
- 確認身分:歐樂馬先生為美國籍,屬外國人。
- 確認土地種類:取得標的為漁地,原則上屬於不得移轉予外國人的土地。
- 確認取得原因:本題是「因繼承」取得,因此不受不得取得漁地規定的立即排除效果。
- 適用繼承後處分期限: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漁地者,必須自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
因此:
第 31 題2 分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前開規定不符憲法上之何種規範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收回權」及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依民國 110 年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其時效起算方式為:
問題在於,土地主管機關是否應將徵收後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使其能及時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作成不利益處分前給予人民陳述意見、聽證或其他程序保障,也要求行政機關在人民權利行使高度依賴行政資訊時,提供必要的通知、公告或資訊揭露,使人民能有效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規範內容—人民權利—行政機關資訊義務」的方式判斷:
-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設定收回權的起算時點。
- 收回權是否能有效行使,取決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悉被徵收土地後續有無依徵收計畫使用。
- 原土地所有權人通常無從自行掌握土地後續使用狀況。
- 法律卻只規定固定起算日,未要求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相關使用情形。
- 若人民因欠缺必要資訊而錯過收回權期間,人民的權利即可能受到程序上不合理的限制。
因此,問題核心不是起算期間是否容易計算,而是行政機關是否負有提供必要資訊的程序義務。這正是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的規範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當行政程序:正確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重大限制。徵收後,若土地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可能依法主張收回土地。
然而,原土地所有權人通常無法直接得知土地是否已依徵收計畫使用。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僅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作為收回權期間的起算點,卻未要求主管機關就土地後續使用狀況通知或公告。
在人民欠缺必要資訊的情況下,直接起算並經過收回權期間,可能導致人民無法有效行使收回權。因此,法律規範應建立適當的通知或公告機制,這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本選項與題幹所指出的違憲疑義相符,為官方答案。
第 32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意旨,有關都市計畫性質及其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對「都市計畫」法律性質及司法救濟的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原則上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並非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處分;但都市計畫中的個別、具體內容,若已直接限制人民的權利或增加法律上的負擔,人民即應有提起行政爭訟的機會。
釋字第 742 號解釋的重點如下:
- 都市計畫及其定期通盤檢討,原則上具有法規性質。
- 都市計畫中若包含對特定區域、特定人民發生直接、具體權利限制的內容,不能僅因其形式上屬於都市計畫,就完全排除司法救濟。
- 當時法制欠缺適當的都市計畫司法救濟程序,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限期建立相關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釋字第 742 號的核心句型:
都市計畫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但其中若有直接、具體限制人民權利的項目,仍應容許人民提起行政爭訟。
因此,凡是完全否定都市計畫會限制人民權利的敘述,均與解釋意旨不符。逐一檢視選項後,B 使用「並不會」作絕對否定,正是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本質是法規命令
正確。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是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進行的整體性、一般性規劃及調整,內容通常適用於一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民,具有一般、抽象的規範性質。
依釋字第 742 號解釋的命題脈絡,都市計畫及其定期通盤檢討原則上具有法規性質,並非針對特定人民所作成的個別行政處分。因此,本選項依考試上廣義理解,將其本質歸為法規命令性質,應屬正確。
嚴格區分行政法概念時,都市計畫是否完全等同於行政程序法上的「法規命令」,在學理上有概念界線問題;都市計畫也常被稱為行政計畫或具有法規性質的行政計畫。不過依本題官方答案及釋字第 742 號的考試脈絡,A 應作正確選項處理。
(B)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不會造成限制人民權利
錯誤,為本題答案。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雖然原則上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但其具體內容可能造成下列權利限制或法律上不利益:
第 33 題2 分
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應提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定行政訴訟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係指: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 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
題幹明確指出「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正是確認訴訟的法定內容。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時,應先看原告的訴訟目的:
- 要求撤銷既存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 要求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是否存在:確認訴訟。
- 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 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一般給付訴訟。
本題不是要求撤銷處分,也不是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或提供給付,而是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究竟成立或不成立,因此應提起確認訴訟。
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例如,人民不服違法的課稅處分、罰鍰處分或土地徵收處分,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本題訴訟標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請求撤銷某一行政處分,因此不屬撤銷訴訟。
(B) 確認訴訟:正確。
確認訴訟的功能,在於請求法院確認某項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是否存在、成立或不成立。題幹所稱「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訴訟完全相符。
(C) 課予義務訴訟:錯誤。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的「刑事處罰優先」原則,以及一行為不二罰的概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因此,同一個行為同時構成犯罪,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應依刑事法律處罰,而非再依同一違反行為併處行政罰。
解題方法
解題時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文字:
- 題幹明確指出「一行為」。
- 該行為同時具有兩種法律效果:
- 觸犯刑事法律;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明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所以本題不需要比較刑罰與行政罰的輕重,也不是由執法機關任意選擇,而是依法律明文以刑事法律處罰為原則。
選項分析
(A) 依刑事法律處罰
正確。這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的明文規定。當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由刑事法律優先處理。
(B) 依行政法律處罰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不用自行迴避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自行迴避」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訴願審議委員對訴願事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身分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
其中,訴願人如為委員之:
- 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之未婚配偶;
- 四親等內之血親;
- 三親等內之姻親;
即屬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判斷訴願人與訴願審議委員之關係,是否落入法定迴避事由:
- 前配偶:屬明文列舉的身分關係。
- 堂兄弟:屬四親等內血親。
- 訂有婚約之未婚配偶:屬明文列舉的身分關係。
- 同校校友:不是法定親屬、婚姻或代理關係,單憑此身分不必自行迴避。
因此,只有同校校友不屬於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選項分析
(A) 訴願人為已離婚之前配偶
錯誤。
前配偶已被列入自行迴避的法定對象。即使雙方已經離婚,過去曾有配偶關係,仍屬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B) 訴願人為堂兄弟
錯誤。
堂兄弟屬於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計算如下:
第 36 題2 分
甲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在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擅自大量採取土石,且情節嚴重,經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縣政府應依下列何項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與「未經許可擅自採取土石」之法律適用,以及普通規定與特別規定的區別。
題目關鍵事實有三:
- 地點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
- 甲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即擅自採取土石。
- 採取規模大量,且情節嚴重。
其中,行為核心並非單純將農牧用地作其他使用,而是「未經許可採取土石」。因此,應優先適用直接規範土石採取行為的《土石採取法》。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判斷違規行為的本質,再確認適用法規:
《土石採取法》是針對土石採取行為所制定的特別法,對於未經核准採取土石且情節重大者,設有較高額度的行政罰。
依民國 110 年《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未經核准擅自採取土石,且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題應選擇 D。
土地位於「農牧用地」雖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但該土地使用違規屬於背景事實;本題真正要處罰的是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行為,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依《水土保持法》第 33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錯誤。
《水土保持法》第 33 條第 1 項主要處理違反水土保持義務、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或其他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的行為。
本題雖然擅自採取土石可能同時造成水土保持問題,但題目明確強調「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及「大量採取土石」,其直接違反的是土石採取許可制度。既有《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的特別處罰規定,即應以該法處理,不能以水土保持法的普通處罰規定取代。
此外,A 所列罰鍰額度也與本題所涉及的重大違規採取土石不符。
(B)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錯誤。
第 37 題2 分
訴願人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訴願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訴願,以及訴願程序進行中,原應作為機關已作成有利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此類訴願又稱「課予義務訴願」或「怠為處分訴願」。
依《訴願法》第 82 條規定,對於依第 2 條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本題中,訴願程序尚未終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已經完全實現訴願人原先申請的目的。因此,原先行政機關不作為所造成的爭議,已獲得解決,訴願請求不再具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訴願駁回」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確認案件類型: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應作為卻不作為,屬於《訴願法》第 2 條之怠為處分訴願。
-
判斷訴願程序中的新事實: 應作為機關在訴願決定前,已作成行政處分。
-
判斷行政處分內容: 題目特別指出該行政處分「全部有利於訴願人」,表示訴願人的申請目的已完全獲得滿足。
-
判斷訴願結果: 既然行政機關已完成應作為之事項,受理訴願機關無須再命其作成處分,也沒有撤銷不利處分的對象,應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
因此,本題選 (B) 訴願駁回。
選項分析
(A) 訴願不受理:錯誤
「不受理」通常是指訴願在程序上不合法,例如逾越法定期間、訴願人不適格、對不得提起訴願之事項提起訴願,或欠缺其他法定程式要件。
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某甲收受書面行政處分,其上並未表明救濟期間,導致甲遲誤提起訴願,則甲自處分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的特別保護規定。
一般而言,人民提起訴願須遵守法定期間;但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若未表明救濟期間,致相對人因而遲誤訴願期間,法律特別放寬其救濟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因此,甲只要在行政處分書送達後 一年內 聲明不服,即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甲收受的是書面行政處分。
- 處分書未表明救濟期間。
- 因未告知救濟期間,導致甲遲誤提起訴願。
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 項的適用情形。依該條規定,計算方式為:
在此期間內聲明不服,即使已超過通常的訴願法定期間,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選項分析
(A) 4 個月
第 3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方法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原則上採「金錢賠償」,但在回復原狀較為適當時,請求人得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準用民法的規定:
- 原則:以金錢賠償。
- 例外: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原狀。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原則」與「例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所描述的法律結構:
- 是否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 是否承認回復原狀?
- 回復原狀是原則還是例外?
- 請求人是否可以完全自由選擇賠償方式?
法律規定的結構為:
其中,回復原狀必須以「適當」為前提,並且是依請求人之請求為之,並非一律採取,也不是由請求人毫無限制地任意選擇。
選項分析
(A) 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正確。
本選項完整表達國家賠償方法的法律原則:原則上以金錢賠償;但若回復原狀較為適當,請求人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表示回復原狀是例外,且須具備適當性;「得依請求」則表示須依請求人之請求,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當然一律採取回復原狀。
第 4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除須有「身分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行為不法」之構成要件外,尚須那些構成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除題幹已列出的三項要件外,還須具備: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並發生損害。
- 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其中,「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一般社會經驗,該行為通常足以導致該損害,且該損害並非過於特殊或偶然。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文字即可: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兩個法律要件: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採「故意或過失責任」,並非不問主觀上有無可歸責事由的無過失責任。
- 因果關係須達到「相當因果關係」,單純的「條件關係」僅表示沒有該行為就不會發生損害,尚不足以直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所以正確組合為「故意或過失+自由或權利受損+相當因果關係」。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完整列出國家賠償責任成立所需的三項要件:
-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須遭受損害;
- 公務員行為與人民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為態樣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不得直接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上「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為」的責任條件,以及不予處罰或免除處罰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定:
-
不知法規原則上不得免責 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依個案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
未滿 14 歲者不予處罰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正當防衛不予處罰 依《行政罰法》第 10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不予處罰。
-
緊急避難不予處罰 依《行政罰法》第 11 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所為之行為,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字是「不得直接免予處罰」。解題時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明文規定的免責或不予處罰事由:
- 若法律明定「不予處罰」,即屬直接排除處罰。
- 若法律僅規定不得因某事由免除責任,則不屬於直接免予處罰。
- 「不知法規」正是法律明文排除其直接免責效果的情形,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不知法規之行為——正確
《行政罰法》第 8 條採取「不知法規不免責」原則。人民不能僅以「不知道有這項規定」為理由,主張不負行政處罰責任。
不過,該條並非完全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情狀;如有特殊情節,仍可能依個案情形減輕或免除處罰。但這是裁量上的例外效果,並非因不知法規即可直接免予處罰。
第 42 題2 分
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機關」及「特定區計畫訂定後之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各類主要計畫之核定或備案程序,依計畫性質及都市層級有所不同。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核定」與「備案」:
- 核定:上級機關對計畫內容作成正式核准。
- 備案:下級或主管機關將已作成之計畫報請上級知悉、存查,不是請求上級重新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從都市計畫內容判斷,只要逐一對照《都市計畫法》第10條所列之機關權限,特別注意各選項的動詞:
- 首都主要計畫:內政部核定,再轉報行政院備案。
- 直轄市、省會、市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 特定區計畫若由內政部訂定:報行政院備案,而非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將「備案」改寫為「核定」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正確。依命題當年《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首都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程序是「內政部核定、行政院備案」,並非行政院直接核定。
(B) 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正確。直轄市、省會及市之主要計畫,依規定由內政部核定。
第 4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則:
-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原則上始日不計入。
-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 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時,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計算。
- 一般期間末日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但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末日照計,不順延。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一般期間」與「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
- 一般期間:始日原則上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通常順延。
- 不利行政處分期間: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遇休息日仍照計。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法定規則,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一律計算在內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原則上不計算在內;只有法律規定即日起算時,才不受此原則限制。
例如:期間自1月1日起算10日,若無特別規定,1月1日不計入,通常自1月2日起算,期間末日為1月11日。
本選項使用「一律計算在內」的絕對用語,與法條所定「始日不計算在內」相反,因此錯誤。
(B)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正確。
第 4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下列何項行政行為於作成前不需給予當事人或其他人陳述意見機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作成前,是否須給予陳述意見或程序參與機會」的規定。判斷重點在於:
- 行政處分是否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
- 行政契約是否須以甄選、競爭方式決定。
- 法規命令訂定前是否須提供公眾表示意見機會。
- 行政指導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並須踐行事前陳述程序。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要求:
-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原則上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行政契約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者,須遵守公開、公平的程序要求。
- 法規命令訂定前,原則上須公告草案,給予人民表示意見的機會。
- 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原則上不適用行政處分的事前陳述意見程序。
因此,無須給予事前陳述意見機會者為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A)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處分: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如:撤銷許可、命令停止營業、裁罰、限制營業資格等,均可能涉及人民權利受限制,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先通知當事人,使其有陳述及提出相關資料的機會。
雖然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另有免除陳述意見的例外情形,例如情況急迫、事實已明確或其他法定事由,但選項本身所指的類型,原則上仍屬須給予陳述意見的行政處分。
(B)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且依法以甄選等競爭方式決定:錯誤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且依法須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應遵守公開、公平及程序透明的要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備的資格、決定程序、決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使有意參與競爭的人民知悉程序內容並有參與機會。
第 45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為裁處罰鍰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於裁處時應審酌之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18條有關裁處罰鍰時之審酌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裁處罰鍰時,應審酌: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 違反行為所生之影響;
-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得之利益;
- 受處罰者之資力。
其中,「社會輿論之反應」並非《行政罰法》第18條所列的法定審酌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18條即可。選項中:
- A屬於違反行為的可責性;
- B屬於違反行為所獲利益;
- D屬於受處罰者資力;
- C則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
因此,非屬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應審酌因素者,為社會輿論之反應。
選項分析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正確
行為人的故意、過失、違反義務的情節及可非難程度,均會影響罰鍰輕重。責難程度越高,通常越可能裁處較重的罰鍰。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得之利益:正確
第 46 題2 分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訴願之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管轄機關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
- 行政處分是由哪一層級機關作成。
- 該機關的上級或監督機關為何。
- 訴願應向法定管轄機關提起,而非一律向原處分機關或中央機關提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4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稱的原處分機關,再依《訴願法》第4條判斷其訴願管轄:
- 鄉(鎮、市)公所的行政處分: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中央各院的行政處分:向原院提起訴願。
因此,符合規定的是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並非向鄉(鎮、市)公所提起訴願,而是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鄉(鎮、市)公所是原處分機關,訴願通常是向其上級或法定管轄機關提起,因此本選項將「原處分機關」誤作為「訴願管轄機關」。
第 47 題2 分
訴願人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若不服其決定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多久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訴願後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人民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時,依民國 110 年《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題目特別指出「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表示起算日為送達日的翌日,期間長度則為 2 個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已經依法提起訴願。
- 不服訴願決定,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時適用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的期間規定:
因此,應選擇「2 個月」。
此期間屬於不變期間,原則上不能任意延長。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並依曆法計算「月」的期間,不是單純以 60 日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法》中「不受理決定」與「駁回決定」的區別,並涉及訴願期間及救濟教示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訴願事件若具備法定不受理事由,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 訴願有理由或無理由,原則上屬於實體審查結果,應分別作成「撤銷、變更」或「駁回」決定。
-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時,因訴願已欠缺實益,屬於程序上的不受理事由。
《訴願法》規定,訴願事件有「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之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兩個層次:
-
是否屬於訴願程序本身不合法或已無訴願實益? 若是,通常為「不受理」。
-
是否已進入實體審查,判斷訴願有無理由? 若是,通常作成「駁回」或撤銷、變更決定。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表示訴願標的已經消滅,例如原處分已被撤銷、廢止或其他原因失效,訴願機關已無從對該處分作成實體救濟,因此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選項分析
(A) 訴願顯無理由
錯誤。訴願「顯無理由」是實體上認定訴願人主張不能成立,屬於訴願無理由的情形,應作成駁回決定,而非不受理決定。
「不受理」著重於訴願事件不具備合法審理要件;「駁回」則是已經進入實體審查後,認定訴願沒有理由。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的種類,以及行政罰與刑罰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行政罰法》第2條,行政罰包括:
- 罰鍰。
- 沒入。
- 其他裁罰性的不利處分,例如:
- 限制或禁止行為;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
-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
- 警告性處分,例如講習、輔導教育等。
其中,「罰金」屬於刑罰,不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罰,可採以下步驟:
第一,確認該措施是否列於行政罰法第2條的行政罰種類中。
第二,區分「罰鍰」與「罰金」:
- 罰鍰:行政罰,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裁處。
- 罰金:刑罰,由法院依刑事法律判處。
因此,雖然「罰鍰」與「罰金」名稱相近,法律性質卻完全不同。題目選項是「罰金」,並非行政罰法所稱的「罰鍰」,故應選 A。
選項分析
(A) 罰金
錯誤。罰金是刑法上的財產刑,屬於刑罰之一,原則上由法院依刑事法律判處,不是行政機關所作成的行政罰。
行政罰法所規定的財產性行政罰是「罰鍰」,而不是「罰金」。因此,罰金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
(B) 公布姓名
第 50 題2 分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職權廢止期間。
行政處分合法且授予人民利益時,原則上具有存續保障。不過,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列廢止原因,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將該處分全部或一部廢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條所定期間為「二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行政處分屬於「授予利益」;
- 該行政處分是「合法」的;
- 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
- 問廢止原因發生後的法定期間。
這些要件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第 123 條處理「何種情形得廢止」,第 124 條處理「應於多久期間內廢止」。
因此:
所以正確答案為 (B) 2 年。
選項分析
(A)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