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五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 題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其依據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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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憲法對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規範。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因此,「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法源為《憲法》第155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文字幾乎是《憲法》第155條的原文,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法條來源:

  1. 題幹主體是「國家」。
  2. 內容是國家對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制度所負的基本義務。
  3. 這屬於憲法層次的基本國策規定,而非個別社會福利法律的具體制度規範。
  4. 因此應選擇《憲法》。

選項分析

(A) 社會政策綱領:錯誤

社會政策綱領屬於社會政策的指導性文件,用以說明社會福利政策的方向、原則與目標,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並非題幹所述「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法源。

本題所考的完整文字出自《憲法》第155條,而不是社會政策綱領。

(B) 憲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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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各國提供健康照顧的類型並不相同,戰後英國所推動的國民健康服務(NHS)是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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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健康照顧制度」的組織與提供模式。判斷重點在於:

  1. 健康照顧的經費由誰籌措。
  2. 醫療服務由公部門或私部門提供。
  3. 政府是直接整合醫療資源,還是透過契約購買服務。

英國戰後推動的國民健康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是典型的「公共整合模式」。其主要特色為:

  • 以國家稅收作為主要財源。
  • 由政府統籌規劃及管理。
  • 醫療服務提供體系大部分具有公共性。
  • 國民原則上可以依需要接受醫療服務,而非依個人保險繳費多寡決定給付。
  • 籌資、管理與服務提供具有高度整合性。

因此,英國 NHS 屬於以政府為核心、整合財源與醫療服務的公共整合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財源來源+服務提供者+政府角色」三步驟判斷:

第一,NHS 主要由政府稅收支應,不是以私人保險保費為主要財源。

第二,英國政府不只是負責支付醫療費用,也直接參與醫療體系的規劃、管理與服務提供。

第三,政府將醫療資源整合在國家健康服務體系中,形成公共部門主導的整合型制度。

依此判斷,最符合的選項是「公共整合模式」。

選項分析

(A) 公共整合模式:正確

公共整合模式是指政府負責醫療體系的整體規劃,並以公共財源支應,同時由公部門直接或高度整合醫療服務的提供。

英國戰後建立 NHS,核心精神即是由國家統籌健康照顧,透過稅收籌措財源,並由公共體系提供或管理醫療服務。因此 NHS 是公共整合模式的代表。

(B) 公共契約模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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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下列那些事故,依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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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下列事故時,依法給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 疾病事故
  • 傷害事故
  • 生育事故

因此,法定保險事故為「疾病、傷害、生育」,不包括死亡事故。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給付事故的列舉內容即可。將法定事故與各選項逐一比對:

法定事故={疾病、傷害、生育}\text{法定事故}=\{\text{疾病、傷害、生育}\}

選項中只要增加「死亡」,即不符合本題所問的法定事故範圍;若漏列其中一項,也不完整。

選項分析

(A) 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正確。此選項完整列出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三類保險事故,保險對象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依法給與保險給付。

(B) 疾病、傷害、死亡、生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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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示,我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的主要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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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明定之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促進社會安全。

因此,法條所揭示的主要目的,就是「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應優先尋找《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文字。

法條開頭以「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說明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的主要目的;「提供醫療服務」及「促進社會安全」則是制度所要達成的功能與政策效果。

所以,直接依據法條文字判斷,應選擇「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選項分析

(A) 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正確。這正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所明定的主要目的,也是本題官方答案。

全民健康保險透過保險制度,使被保險人於疾病、傷害、生育等事故發生時,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進而維護並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B) 有效分配有限的醫療資源

錯誤。醫療資源的分配與使用效率,確實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運作上的重要政策考量,例如透過支付制度、醫療分級及部分負擔等方式管理醫療利用。但「有效分配有限的醫療資源」並不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所明定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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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下列何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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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強制社區治療費用」的負擔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的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辦理。
  •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精神衛生法明定,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其費用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適用題,應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語句:

  1. 「嚴重病人」
  2. 「強制社區治療」
  3.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前兩者確定適用精神衛生法的強制社區治療規定,第三者則直接啟動費用負擔規則。法條指定的負擔者是「中央主管機關」,因此選擇中央主管機關即可。

在民國110年的制度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務上即衛生福利部。

選項分析

(A) 病人:錯誤。 強制社區治療具有公法上強制性,且題目特別指明是「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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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那幾種?①老年 ②生育 ③身心障礙 ④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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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四種:

  1. 老年
  2. 生育
  3. 身心障礙
  4. 死亡

因此,本題四個項目全部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直接依《國民年金法》所列的保險事故判斷:

保險事故={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死亡}\text{保險事故}=\{\text{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死亡}\}

題目列出的①②③④,恰好完整涵蓋四種保險事故,故應選全部包括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④:錯誤。 包含老年、生育、死亡,但漏列③身心障礙,並未完整列出國民年金保險的四種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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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社會救助法中所謂最低生活費,是指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多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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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最低生活費」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百分之六十 定之。

其計算概念為:

最低生活費=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最低生活費 =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times 60\%

最低生活費是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基準,常用於判斷人民是否符合低收入戶等救助資格。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指出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只須掌握《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法定比例。

依民國110年《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最低生活費以該中位數的 百分之六十 為基準,因此選擇:

60%⇒選項(C)60\% \Rightarrow \text{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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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社會救助法」,其規定社會救助的種類,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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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社會救助法》第2條,社會救助分為:

  1. 生活扶助
  2. 醫療補助
  3. 急難救助
  4. 災害救助

因此,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社會救助法》明文規定的救助種類,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題目,直接比對《社會救助法》第2條的救助種類:

{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text{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選項中只要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即為本題所問「不包括」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災害救助:正確

災害救助是《社會救助法》明定的社會救助種類之一,主要針對遭受水災、火災、風災、震災等災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因此屬於社會救助。

(B) 醫療補助:正確

醫療補助是《社會救助法》明定的救助種類之一,主要協助低收入戶及其他符合規定者,減輕因傷病所生的醫療費用負擔。因此屬於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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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當人民死亡時是無遺屬遺產者,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該由那個單位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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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於「人民死亡而無遺屬」的葬埋處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

人民死亡無遺屬者,由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本題關鍵在於「所在地」,不是死者的戶籍所在地,也不是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警察機關直接辦理。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法條中的兩個要件:

  1. 人民已死亡,且沒有遺屬。
  2. 辦理機關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因此,題目問「應該由哪個單位辦理葬埋」,直接依法律明文規定判斷,答案為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選項分析

(A) 當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正確。依《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人民死亡而無遺屬者,由「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題目所稱「當地」即對應法條的「所在地」。

(B) 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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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中途輟學學生是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幾日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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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途輟學學生」的法定定義,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適用的《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者,稱為「中途輟學學生」。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連續達三日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法規定義中的三種缺課情形:

  1. 未經請假未到校。
  2. 已請假但請假未獲准。
  3. 不明原因未到校。

上述任一情形,只要「連續達三日以上」,即符合中途輟學學生的定義。

「三日以上」包含三日,因此最低門檻為 3 日,選擇:

(A) 3 日以上

本題不涉及缺課總日數的累計,而是要求「連續」達到法定日數,這是重要判斷要件。

選項分析

(A) 3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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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範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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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及少年遭受虐待、疏忽或有立即危險時,所採取之「緊急安置」期間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有立即受保護必要之兒童及少年,得予以緊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 72 小時。如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應於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裁定。

解題方法

掌握本題關鍵字「緊急安置」及其法定期間即可作答:

緊急安置期間上限=72 小時\text{緊急安置期間上限}=72\text{ 小時}

因此選項中的「72 小時」與法律規定完全相符,應選 ((C))。

緊急安置是為了處理兒童及少年面臨急迫危險時的即時保護措施,具有暫時性與緊急性,並非可以直接取代法院所為的長期安置裁定。因此法律設定 72 小時的期限,要求主管機關在期限內決定後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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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幾歲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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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照顧安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法第5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因此,法律明文規定的年齡界線是「六歲以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數字即可:

禁止獨處之明確年齡範圍=六歲以下\text{禁止獨處之明確年齡範圍} = \text{六歲以下}

「六歲以下」包括未滿六歲及已滿六歲但尚未滿七歲的兒童。題目詢問的是法定年齡標準,並非一般生活上認為需要照顧的年齡,因此應以法條文字為準,選擇「6歲以下」。

此外,法條還另行規定「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此部分不是以固定年齡判斷,而是依其身心狀況及照護需求認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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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其處遇計畫得包括那些?①家庭功能評估 ②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 ③親職教育 ④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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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計畫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該計畫得包括:

  1. 家庭功能評估
  2. 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
  3. 親職教育
  4. 心理輔導

題目列出的四項均屬家庭處遇計畫得採行的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內容」解題,不是判斷四項是否全部必然實施,而是判斷各項是否屬於法律所列的處遇計畫內容。

題幹列出①至④後,必須確認每一項是否均可納入家庭處遇計畫:

  • ①家庭功能評估:屬於處遇計畫內容。
  • ②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屬於處遇計畫內容。
  • ③親職教育:屬於處遇計畫內容。
  • ④心理輔導:屬於處遇計畫內容。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A)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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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謂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幾親等內親屬以外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法定定義。

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

兒童由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關鍵要件包括:

  1. 服務對象為兒童。
  2. 提供服務者須為「三親等內親屬以外」的人員。
  3. 托育地點為居家環境。
  4. 屬於收費的托育服務。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親屬範圍:「三親等內親屬以外」。

題目問的是兒童由幾親等內親屬以外人員提供托育服務,因此法條所稱的「三親等內」即為答案。

所以答案為:

三親等\boxed{\text{三親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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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分類規定。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包括:

  1. 托嬰中心
  2. 早期療育機構
  3. 安置及教養機構
  4.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5.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主要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法規設立及管理,並不列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列舉」判斷:

  • 選項名稱若直接出現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法定分類中,即屬於該機構。
  • 若雖然服務對象也是兒童及少年,但其設立依據與主管法規不同,且未列入上述分類,即不屬於本法所稱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因此,只要逐一對照法定分類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托嬰中心:正確敘述

托嬰中心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法定類型之一,主要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照顧服務。因此,托嬰中心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B) 安置及教養機構: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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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之定義,是指未滿幾歲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對「兒童」與「少年」的法定年齡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兒童:未滿 12 歲之人。
  • 少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 兒童及少年合稱:未滿 18 歲之人。

因此,題目詢問「兒童」的定義,應選未滿 12 歲。

解題方法

直接依據法條中的年齡定義判斷:

兒童:年齡<12歲\text{兒童:年齡}<12\text{歲}

題目問的是「兒童」,不是「兒童及少年」的合稱,也不是「少年」的定義,因此答案為未滿 12 歲之人。

選項分析

  • (A) 未滿 6 歲之人:錯誤。 未滿 6 歲僅是兒童中的一部分,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所設定的完整年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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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的法定週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舉辦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關鍵文字為「至少每四年」,表示調查週期不得超過四年,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以掌握兒童及少年之生活、成長、教育、健康及福利需求等狀況,作為政策規劃及福利措施推動之依據。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期間規定:

調查週期=4年\text{調查週期}=4\text{年}

因此,題目詢問「至少每幾年」舉辦一次,正確期間為四年,選擇 (B)。

本題不涉及計算,重點在於記憶法條所定的調查頻率,並辨識「四年」與其他常見期間的差異。

選項分析

  • (A) 3年:錯誤。 法條並未規定至少每三年舉辦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三年屬於本題設計的混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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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幾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對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之通報、備查期限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托育人員對於每一兒童:

  • 開始收托:應於開始收托之日起 7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結束收托:應於結束收托之日起 7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本題關鍵數字為「7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幾日內」須完成備查,直接對照托育管理法規中的期限即可。

法規規定為:

開始收托或結束收托之日起≤7日\text{開始收托或結束收托之日起} \leq 7\text{日}

故正確選項為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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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 5年。

此處的「最長」是指法律規定的期限上限,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證明一律有效5年;實際有效期間仍須依個案身心障礙情形及重新鑑定需求決定。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條關鍵數字即可: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上限=5年\text{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上限}=5\text{年}

因此,選項中與法定最長有效期間相符者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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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 15%。

計算公式為:

博愛座最低數量=總座位數×15%博愛座最低數量=總座位數\times 15\%

題目詢問的是法定最低比例,不是詢問實際座位數或四捨五入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三項關鍵條件:

  1. 對象為大眾運輸工具。
  2. 該運輸工具未提供對號座。
  3. 座位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

符合規定後,直接記憶法定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因此選擇 15%。

例如,某車輛共有 40 個座位:

40×15%=640\times 15\%=6

至少應設置 6 個博愛座;比例不得低於 15%,因此不能僅設置 4 個或 5 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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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

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屬於那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身心障礙者相關事務並非全部由社政或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而是依事項性質,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推動及監督。

題幹關鍵語句為:

「精神生活之充實」 「藝文活動參與」

這兩項均屬文化生活與藝文參與事項,因此應由文化主管機關主管。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採「事項性質對應主管機關」的方法:

  • 醫療、健康照護:衛生主管機關。
  • 特殊教育、就學:教育主管機關。
  • 運動、體育活動:體育主管機關。
  • 精神生活、文化及藝術活動參與:文化主管機關。

題幹並非在問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教育、就業或福利服務,而是著重於文化與藝文生活。因此直接對應文化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衛生主管機關:錯誤。

衛生主管機關主要負責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服務、健康照護、疾病預防、復健及相關健康權益事項。題幹所稱「精神生活充實」並非醫療上的精神疾病治療或心理衛生服務,而是指文化與生活品質的提升,故不選衛生主管機關。

(B) 教育主管機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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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何種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揭示的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規劃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此一原則包含兩層意義:

  1. 多元服務:依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程度、年齡、生活需求及家庭狀況,提供不同類型的支持措施。
  2. 連續服務:使服務能在不同生命階段、不同服務場域及不同需求變化下銜接,避免服務中斷或各項資源彼此脫節。

因此,選項中完整對應法規用語者為「多元連續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關鍵字辨識題,解題重點在於掌握法規所使用的固定用語。

看到「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時,直接聯想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多元、連續服務原則」。題目將法條中的「多元」與「連續」合併呈現為「多元連續服務」,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多元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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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車位未滿幾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公共停車場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共停車場車位總數未滿50個者,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此規定是最低保障標準,不是按比例計算後即可免除設置義務。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字為「車位未滿幾個」及「至少應保留一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

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因此,法定門檻為「未滿50個」,應填入50。

「未滿50個」的範圍是車位數量為49個以下,例如:

0≤車位數<500 \leq \text{車位數} < 50

只要公共停車場車位未滿50個,即至少設置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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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多少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對「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之收容規模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小型設立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收容老人「未滿50人」為限,換算為人數即為49人。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在於「小型設立」及「以多少人為限」。

法規規定小型設立的規模不得達到50人,因此最大收容人數為:

50−1=49人50-1=49\text{人}

所以本題應選49人。

選項分析

  • (A) 49人:正確。 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以收容老人未滿50人為限,最大人數即為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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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

「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及統計報告出版頻率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至少每五年」是指調查週期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至少應辦理一次。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詢問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的法定年限,直接回憶《老人福利法》的明文規定:

老人生活狀況調查週期≤5年\text{老人生活狀況調查週期} \leq 5\text{年}

因此,法定期間為五年,選擇與法條完全相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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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下列何種方式,逐步規劃實施?①生活津貼 ②特別照顧津貼 ③年金保險制度 ④租屋津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所採取的具體制度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下列三種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1. 生活津貼
  2. 特別照顧津貼
  3. 年金保險制度

題目列出的④「租屋津貼」不在該條文所列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方式之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關鍵是直接比對法條所列項目:

老人經濟安全保障=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text{老人經濟安全保障} = \text{生活津貼} + \text{特別照顧津貼} + \text{年金保險制度}

因此:

  • ①生活津貼:正確
  • ②特別照顧津貼:正確
  • ③年金保險制度:正確
  • ④租屋津貼:錯誤

正確組合為①②③,即選項(D)。

選項分析

(A)①②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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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

家庭托顧是屬於長期照顧服務中的那一種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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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依提供方式所作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主要包括:

  • 居家式:由長照服務人員到失能者居住處提供服務。
  • 社區式:在社區設置一定場所提供服務,例如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等。
  • 機構住宿式:由受照顧者入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

「家庭托顧」係由受託照顧者在其家庭場所,同時照顧數名長者或失能者,屬於在社區場所提供照顧的服務,因此歸類為社區式長照服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在「家庭」二字,而在於法律上的服務提供場所與分類方式:

  1. 家庭托顧不是由服務人員前往個案家中提供服務。
  2. 家庭托顧是在受託照顧者的家庭場所提供照顧。
  3. 這種於社區中設置場所、集中提供照顧的方式,依法歸入社區式服務。

因此,應選擇 (C) 社區式。

選項分析

  • (A) 綜合式:錯誤

「綜合式」不是本題所考的長照服務三大法定提供方式。綜合式通常是指同一服務單位或機構整合提供多種長照服務,並非家庭托顧的法定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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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不同類型保護令的有效期間,重點是區分: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依民國110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詢問「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直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text{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leq 2\text{年}

因此,法定期間上限為二年,正確敘述為「2年以下」。

選項分析

  • (A) 2年以下:正確。 依民國110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故本選項符合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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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那一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解題依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家庭成員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6.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所稱之配偶。

本題要求找出「不包括」的類型,關鍵在於法條對旁系血親、旁系姻親所設定的親等上限為「四親等以內」,而非五親等。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的家庭成員類型比對:

  • 配偶、前配偶:法條明文列入。
  • 同居、家長家屬、家屬間關係:法條明文列入。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法條明文列入,且未以四親等或五親等限制。
  • 旁系血親、旁系姻親:須限於「四親等以內」。

因此,將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擴張至「五親等」,超出法定範圍,即為不包括的類型。

選項分析

(A) 配偶或前配偶:正確,屬於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配偶或前配偶」為家庭成員。即使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前配偶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內。

因此,本選項所述類型包括在家庭成員之中,不是答案。

(B)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正確,屬於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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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

  1. 主管機關之層級與權責。
  2.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
  3.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庇護安置功能。
  4. 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之時數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判斷。家庭暴力防治涉及社政、警政、司法及教育等機關,但各機關的功能不同:

  • 主管機關:負責整體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與行政推動。
  • 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
  • 警察機關:處理報案、保護被害人及執行緊急處置。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及其子女相關保護、扶助與安置服務。

因此,不能因家庭暴力案件涉及法院、檢察或司法程序,就將中央主管機關誤認為法務部。

選項分析

(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法務部

錯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法務部雖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政策、檢察機關及相關司法工作,但並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因此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B)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正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民事保護令,依核發程序及急迫程度,分為:

  • 通常保護令:由法院經較完整程序審理後核發。
  • 暫時保護令:在案件尚未終局審理前,法院為即時保護被害人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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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幾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於「傷病醫療補助」之申請期間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者,其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因傷病而有醫療需求時,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因此,本題的法定期間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限記憶題,解題重點有二:

  1.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補助種類為「傷病醫療補助」。
  2. 再記憶其申請期限:自傷病發生日起算,須於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題幹已明確列出適用對象及申請機關,真正的考點集中在「傷病發生後的申請期間」。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錯誤。1 個月並非本項傷病醫療補助的法定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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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可以申請幾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子女生活津貼」的補助標準及申請次數。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條例規定:

  • 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 子女生活津貼每年申請一次。

題目詢問的是「每年可以申請幾次」,重點在申請頻率,而非補助款的發放月份。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法規內容直接判斷:

每年申請次數=1 次\text{每年申請次數}=1\text{ 次}

雖然津貼是「每月」發給,但法律規定的是「每年申請一次」。因此,「每月補助」與「每年申請一次」是不同概念,不能因為按月補助就誤選 12 次,也不能將申請次數與補助金額混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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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規定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法律明文列舉的扶助項目。
  2. 主管機關提供的輔導、教育或支持性服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所定扶助項目包括創業貸款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等,但不包括「親職教育輔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題目,應直接將各選項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扶助項目逐一比對。

條例所規定的扶助內容,主要包括: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
  • 創業貸款補助
  • 其他必要扶助

其中沒有「親職教育輔導」這一項。因此,不包括在法定扶助項目中的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創業貸款補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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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少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外國人受聘從事特定工作的聘僱期間限制,重點在於辨認「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具特殊表現且符合資格條件」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4 年。

因此,本題不是一般外籍勞工聘僱期間的計算,而是考「特殊表現家庭看護工」的特別上限。

解題方法

題幹條件可拆解如下:

  1. 對象是外國人。
  2.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3.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
  4. 具有特殊表現。
  5.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

完全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所規定的特殊類型。法條直接明定其在我國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4 年」,所以選擇 14 年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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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

「就業保險法」中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多少百分比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按:

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text{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60\%

計算。

解題方法

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規定,被保險人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標準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

因此,本題直接擷取法條中的比例:

60%60\%

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50%:錯誤。 民國 110 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法定計算比例不是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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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關於雇主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對於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 違反此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題目詢問的薪資門檻是「4萬元」。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數字:

  1. 薪資公開揭示義務的門檻:未達新臺幣4萬元。
  2. 違反義務的罰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題目問的是第一個數字,而不是罰鍰金額,因此答案為4萬元。

選項分析

  • (A) 沒有限制:錯誤。 法規明定薪資門檻為「未達新臺幣4萬元」,並非完全沒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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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勞工「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多少百分比發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計算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60\% 發給。

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給付=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失業給付=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times 60\%

此處的計算基礎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離職前最後一個月薪資,也不是實際領取的固定薪資。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失業給付的法定給付比例,只要掌握《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規定即可:

  1. 確認計算基礎: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2. 確認給付比例: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60\%。
  3. 對照選項,選擇 60%60\%。

因此:

失業給付月額=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text{失業給付月額} = \text{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6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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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職業災害保險不包含下列何種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給付種類的區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職業災害保險是針對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工作場所事故所發生的職業傷害、職業疾病及其後果,提供相關保障。主要給付包括: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
  •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失業給付則屬於就業保險制度,目的在於勞工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提供生活保障及促進就業,並非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制度歸屬:

  1. 若給付原因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所造成的傷病、失能、死亡,屬於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
  2. 若給付原因是失業,則應歸入就業保險。
  3.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失業給付」不屬於職業災害保險。

選項分析

(A) 失業給付: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依就業保險制度,在符合非自願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並完成相關求職與失業認定等條件時,提供失業期間的生活保障。

失業本身不是職業災害所造成的傷病、失能或死亡,因此不包含在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中。

(B) 失能給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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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幾歲之人從事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未成年人勞動的最低年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

因此,法定禁止僱用的年齡基準是「未滿15歲」。

須注意「未滿15歲」是指尚未達15歲,包含14歲、13歲等年齡;年滿15歲者,原則上不屬於本條所稱不得僱用的對象。

解題方法

直接找出法條的年齡門檻即可:

  1. 法條規定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
  2. 題目問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幾歲之人。
  3. 對應法條數字,答案為15歲。

本題不應將「未成年」、「兒童」、「少年」或其他勞動保護年齡概念混合判斷,應以《勞動基準法》第45條的明文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 (A) 15歲:正確。 《勞動基準法》第45條明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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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

「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之給付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的給付種類,以及其與《勞工保險條例》給付項目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就業保險法》所提供的主要給付包括: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其中並沒有「死亡給付」。死亡給付主要是《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保險給付,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核對法定給付種類」的方法。只要選項列於《就業保險法》的給付範圍內,即屬該法提供之給付;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項,因此應找出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的給付,而不是判斷何者具有社會保險性質。

選項分析

(A)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正確

符合《就業保險法》的給付內容。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符合相關條件時,其本人及符合規定之眷屬,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因此,這一項屬於就業保險所提供的保障。

(B)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正確

符合《就業保險法》的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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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勸募款項支出的內控規範。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若單筆開支達一定金額以上,為強化資金流向的可追蹤性,必須使用非現金方式支付,即:

  • 以支票支付;或
  • 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支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金額門檻為新臺幣 1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直接掌握兩個要件:

  1. 適用對象: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的支出。
  2. 支出門檻:開支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

法律效果為不得使用現金,必須以支票或郵局、金融機構匯款方式辦理。因此:

開支金額≥1萬元⇒不得使用現金\text{開支金額} \geq 1\text{萬元} \Rightarrow \text{不得使用現金}

故正確答案為1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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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

有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用詞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在於辨識:

  • 家庭暴力
  • 目睹家庭暴力
  • 騷擾
  • 跟蹤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逐字比對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對相關名詞已有明確定義,選項若刪減法條中的必要要件,即屬錯誤。

其中「目睹家庭暴力」的定義不僅包括親眼看見,還包括直接聽聞。因此,凡將其限縮為「僅是看見」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選項完整涵蓋法條所列的行為態樣,包括:

  • 身體上的侵害
  • 精神上的侵害
  • 經濟上的侵害
  •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因此敘述正確。

(B) 錯誤

「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並非僅限於親眼看見。

例如,兒童雖未親眼看到父母施暴,但在房間內直接聽到毆打、叫罵或求救聲,仍可能屬於目睹家庭暴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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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

社會保險是屬於下列何種福利模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的三種典型模式,通常依 Titmuss 的分類說明:

  1. 殘補福利模式:以家庭、市場功能失靈為前提,政府僅在個人無法透過家庭或市場取得生活保障時介入。
  2. 工業成就模式:福利資格與個人的工作表現、職業身分、所得及繳費紀錄相連結,具有「工作換取福利」的特徵。
  3. 制度再分配模式:福利被視為社會成員的普遍權利,透過制度化的社會服務與資源重新分配,通常較強調普遍性。
  4. 資產調查模式:以個人或家庭的所得、財產及經濟需求作為給付資格判斷基準,具有選擇性與救助性。

社會保險是由被保險人及雇主等依法繳交保險費,於發生老年、疾病、失業、職業災害或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依其參加保險及繳費身分取得給付。因此,其福利資格與就業、職業身分及繳費紀錄密切相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觀察社會保險的福利取得條件:

  • 不是單純因為個人陷入貧窮才給付;
  • 不是依財產及所得調查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 也不是完全無條件、普遍提供給所有人;
  • 而是以工作身分、投保資格及保險費繳納紀錄為重要基礎。

這種「福利與工作及貢獻相連結」的特徵,正符合工業成就模式。

選項分析

(A) 制度再分配模式:錯誤

制度再分配模式將福利視為社會成員應享有的普遍性權利,強調由國家透過制度提供社會服務,並進行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

社會保險雖然具有社會互助及所得重分配功能,但其基本資格仍取決於法定身分、投保關係及保險事故,並非單純基於全體國民的普遍權利。因此,就本題所採用的福利模式分類而言,不選此項。

(B) 工業成就模式:正確

工業成就模式的核心,是將福利給付與個人的工作表現、職業身分、所得及對社會生產的貢獻相連結。

社會保險具有下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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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除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外,應於幾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通知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並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外,應於開會前 15日 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因此,本題法定的一般通知期限為15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區分兩種情形:

  1. 一般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開會前15日通知。
  2. 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

本題問的是一般規則,且選項中包含「15日」,故直接選擇15日即可。

選項分析

  • (A) 10日:錯誤。 《人民團體法》規定的一般通知期限為開會前15日,並非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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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多少比例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團體法》關於人民團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召集要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人民團體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除定期會議外,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即應召開臨時會議。

因此,法定請求人數比例為:

15\frac{1}{5}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比例記憶題,關鍵在於辨識「臨時會議」與「會員或會員代表請求召集」兩項要件。

解題步驟如下:

  1. 確認題目對象為人民團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 確認題目詢問的是臨時會議的召集請求比例。
  3.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
  4. 選擇 15\frac{1}{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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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

有關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之勞工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及童工的規定,重點法條如下: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 第 36 條: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 第 44 條: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本題明確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逐一將各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的年齡、休息及工時規定比對即可。

其中童工年齡是最容易設計陷阱之處:法律規定的童工為「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並非「14 歲以上未滿 15 歲」。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須注意,法條使用「繼續工作 4 小時」,重點在於連續工作時間達 4 小時時,雇主應給予至少 30 分鐘休息。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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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

民國 80-90 年代為保護弱勢女性陸續制定所謂的「防暴三法」,是指那三部法案?①家庭暴力防治法 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③性騷擾防治法 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暴三法」的內容及其保護對象。

在婦女及性別暴力防治制度中,所稱「防暴三法」通常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 《性騷擾防治法》

三者分別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侵害人身安全、身體自主與性自主的行為,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及其他性別暴力被害人,並建立預防、通報、保護扶助及加害人處遇等制度。

本題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法規及通說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辨識「防暴三法」的固定組合即可:

防暴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text{防暴三法} = \text{家庭暴力防治法} + \text{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text{性騷擾防治法}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②③,即選項 (A)。

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雖然也是保護弱勢兒童及少年、打擊性剝削的重要法律,但其保護對象與規範重點不同,並不列入通常所稱的「防暴三法」。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③:正確。 ①《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暴力及其他不法侵害。 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性侵害犯罪建立防治、通報、被害人保護及相關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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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稱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規定: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題幹完整重現該法定義,因此答案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解題方法

解題時抓住三個關鍵要件:

  1. 必須有「意願人」的書面委任。
  2. 意願人處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狀態。
  3. 受委任者代替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

題幹依序出現「書面委任」、「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及「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等要素,與法條定義完全一致,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A) 醫療委任代理人:正確

這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所定的專有名詞,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在意願人無法清楚表達醫療意願時,代為表達意願之人。完全符合題幹描述。

(B) 法定代理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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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提供之職業重建服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職業重建服務」的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包括:

  • 職業輔導評量
  • 職業訓練
  • 就業服務
  • 職務再設計
  • 創業輔導
  •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其中,法定用語是「職業訓練」,並非「在職訓練」。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列職業重建服務項目。選項中若為法條明文或屬於法條所涵蓋的服務,即非正確答案;若將法定名稱替換為不同概念,則屬於不包括的項目。

關鍵在於區分:

  • 「職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培養、提升或重建工作技能,屬職業重建服務。
  • 「在職訓練」:通常指已在職人員於工作期間接受的訓練,並非本法列舉的職業重建服務名稱。

選項分析

(A) 就業服務:正確包含。

就業服務是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工作、媒合就業、提供職涯輔導及就業支持的重要職業重建服務,屬法定服務內容。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在職訓練:不包括,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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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少年法院中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下列那一個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法院內部組織及少年事件專業人員的配置單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少年法院組織相關規定明定,少年法院設置「調查保護處」,並配置調查官、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人員。

這些人員主要負責少年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生活環境、品行及成長需求等事項的調查、評估與輔導,屬於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專業輔助人力。

解題方法

看到「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這組人員,應直接聯想到少年法院的「調查保護處」。

其判斷邏輯如下:

心理測驗、心理輔導、少年調查及保護工作⟶調查保護處\text{心理測驗、心理輔導、少年調查及保護工作} \longrightarrow \text{調查保護處}

調查保護處的功能在於蒐集少年相關資料、進行專業評估,並協助法院選擇適當的保護處分。因此,題目所列三種人員均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選項分析

(A) 公設輔佐人室:錯誤

公設輔佐人是為少年提供法律上協助、維護其程序權益的角色,性質偏向法律扶助與訴訟協助。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並非配置於公設輔佐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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