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離島三等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離島三等・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時機為何?

如甲的建築物係在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者,乙的建築物係在建築管理後建造完成者,甲和乙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有何不同?

又,建物複丈辦理之時機為何?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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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的建物第一次測量與建物複丈,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對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文件的規定。解題時應先分清楚兩種測量的目的:

  • 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建物尚未辦理第一次測量時,測繪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作為後續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依據。
  • 建物複丈:建物已經測量或登記後,因建物本身或其標示發生變動,重新測量或勘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判斷申請時點,再依建築管理前後分文件

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9 條判斷是否可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再依建物是在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完成,判斷應提出的建築完成或合法性證明。最後依第 260 條列出建物複丈的事由。

一、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時機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9 條,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時應注意下列限制:

  1. 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的建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
  2.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且無使用執照的建物,未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3 項所定文件者,不得申請。

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成果為建物測量成果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原則上應先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完成後再檢附測量成果圖申請第一次登記。

二、甲、乙申辦時應檢附文件的差異

甲: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的建物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3 項,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下列之一:

  • 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或
  • 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的證明文件之一:
  1. 曾於該建物設籍的戶籍證明文件。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憑證。
  5. 繳納電費憑證。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 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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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登記之效力,於登記完畢後始發生,請問何謂登記完畢?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其救濟方法為何?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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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何時發生效力,以及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如何依法更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6 條、第 13 條及《土地法》第 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所稱「登記錯誤」,是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登記遺漏」,則是依法應登記的事項漏未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 條判斷登記是否已完成,再依錯誤或遺漏是否源自登記人員記載疏忽,區分更正程序。

一、何謂登記完畢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完成校對、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才算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採電腦處理者,則須依系統規範完成登錄、校對,並完成地籍主檔異動,才算登記完畢。

因此,審查核定、通知權利人或核發權利書狀,都不是判斷登記完畢的關鍵時點。

二、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救濟

依《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原則上應以書面向該管上級機關聲請查明;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登記機關始得辦理更正登記。

但有一項例外:錯誤或遺漏若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的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供查核,登記機關得逕行更正,無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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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辦理戶地測量時,應先辦理地籍調查。何謂地籍調查?

辦理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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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9條及第82條至第87條,重點是說明地籍調查的內容,以及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配合指界、設立界標。

地籍調查是將土地的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有無土地他項權利設定,以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等事項查明並記載於地籍調查表。所有權人土地的界址,並應在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的依據。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調查什麼」與「所有權人要做什麼」:

  1. 先依第79條列出地籍調查表應記載的土地及權利資料,並指出界址圖說供後續界址測量使用。
  2. 再依第82條至第87條說明所有權人的到場指界、設立界標、簽章及不能到場時的替代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 依通知於期限內會同辦理:主管機關辦理地籍調查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調查情形應製作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 到場指界並設立界標: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點自行設立界標。
  • 無法完成指界時配合協助指界:所有權人到場仍未能完成指界,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所有權人同意協助指界結果者,視同自行指界,並應埋設界標。
  • 無法親自到場時委託代理:因故不能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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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衛星控制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水準點及重力點如何選點?

請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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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重點是依測量方式辨認各類基本控制點的環境條件:

  • 衛星控制點:重視天空視野與衛星訊號接收。
  • 三角點、精密導線點:重視點與點之間的通視及展望。
  • 水準點:重視通視、地質穩定及沿路線均勻布設。
  • 重力點:重視地質穩定,並避開干擾重力觀測的環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先辨別控制點的測量方法,再依各該條文逐一整理選點要件。題目詢問的是「如何選點」,應完整列出法定條件與布設原則。

各類控制點選點原則

一、衛星控制點

依第十九條,應設置於透空度良好、衛星訊號接收良好的位置。選點時應避免周圍遮蔽物妨礙衛星訊號接收。

二、三角點、精密導線點

依第十九條,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的位置。也就是相鄰控制點間須具備觀測視線,點位周遭亦須有良好視野。

三、水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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