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國安局特考三等 國際組(選試英文) 國際關係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國際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國際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討論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的法律地位、寬度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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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下四種海域的法律地位、最大寬度及沿海國權利。作答關鍵是區分:

  • 領海:沿海國行使主權,但須受無害通過等國際法限制。
  • 鄰接區:沿海國僅有特定事項的管制權,不是領土,也不是一般主權區。
  • 專屬經濟海域(EEZ):沿海國享有特定資源的主權權利及若干事項的管轄權;其他國仍保有航行、飛越等自由。
  • 大陸礁層:沿海國對海床、底土自然資源享有專屬主權權利,不及上覆水域及其上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基線作為測量起點,依序說明各海域的距離,再分別回答權利內容。四者不能一概稱為「沿海國的主權海域」:領海是主權,EEZ 與大陸礁層則是特定範圍的主權權利或管轄權,鄰接區則是有限管制權。

海域寬度均以公約所定基線為起算基準;一般基線為沿岸低潮線,另有直線基線等規定。若兩國海岸相向或相鄰而海域重疊,須依公約規則協議劃界,不能只將最大寬度直接套用為兩國之間的分界。

四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寬度與權利

一、領海(公約第 2、3、17 條)

**法律地位:**領海是鄰接沿海國陸地領土及內水之外的海域。沿海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上空,以及領海海床與底土,但主權行使須受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限制。

**寬度:**自基線起最多 12 浬。

沿海國權利與限制:

  • 得在領海行使主權及執法權,包括對領海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的管轄。
  • 外國船舶原則上享有無害通過權。通過須連續迅速,且不得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 領海並非「外國船舶一律不得進入」的封閉水域;沿海國主權須與無害通過權並行。

二、鄰接區(公約第 33 條)

**法律地位:**鄰接區位於領海之外、與領海相鄰,是沿海國執行特定管制的海域。沿海國在此沒有完整主權。

**寬度:**自基線起最多 24 浬,所以在領海最多延伸至 12 浬的情況下,鄰接區實際上最多再向外延伸 12 浬。24 浬是從基線起算的總距離,不是領海外再加 24 浬。

**沿海國權利:**得採取必要管制,以:

  1. 防止他人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規章;
  2. 懲治已在其領土或領海內發生的上述違法行為。

權限以這四類事項及公約規定目的為限,不能擴張成對鄰接區的一般主權或全面執法權。

三、專屬經濟海域(公約第 55 至 58 條)

法律地位:EEZ 是領海以外、與領海相鄰的海域,適用公約所定的特別法律制度。沿海國不對 EEZ 行使完整主權,而享有列舉事項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

**寬度:**自基線起最多 200 浬。因此,最大 EEZ 距離包括最靠岸的海域;若領海寬度為 12 浬,領海外至 EEZ 外界最多為 188 浬。

沿海國權利與管轄:

  • 對 EEZ 水域、海床與底土中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
  • 對利用海水、洋流及風力等經濟活動,享有公約所定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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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探討灰色地帶戰略的定義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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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灰色地帶戰略」的概念界定,以及它如何在和平與戰爭之間運作。作答時應先指出:灰色地帶並非單指某種武器或軍事行動,而是行為者為達成政治與安全目標,採取一系列低於公開武力衝突門檻的競爭與脅迫手段,逐步改變現狀、擴大自身利益的戰略。

灰色地帶沒有完全一致的學術定義。美國特種作戰司令部曾將其概括為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之間、介於傳統戰爭與和平二分法之間的競爭互動。就答題而言,可將灰色地帶戰略界定為:行為者整合運用軍事與非軍事手段,在避免引發公開戰爭或對手重大軍事回應的前提下,以持續、漸進且具脅迫性的行動改變現狀、達成政治目的。

其重點不在於「完全沒有使用武力」,而在於行動的規模、方式與歸責程度,經過設計以避開對手明確的反應門檻。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定義—目標—手段—特徵—例證」的順序作答:

  1. 先定義位置:指出灰色地帶位於日常和平競爭與公開武裝衝突之間。
  2. 再說明戰略目的:透過施壓和累積局部成果改變現狀,同時控制衝突升高的風險。
  3. 接著分類手段:說明其整合政治、外交、經濟、資訊、網路、法律及軍事工具。
  4. 最後歸納特徵並舉例:解釋模糊、漸進、多領域與低於衝突門檻如何彼此配合。

例如,以海上民兵或海警船反覆進入爭議海域、以行政或法律主張強化管轄權、搭配經濟壓力與資訊操作,可逐步建立實際控制或削弱對手意志;單一行動看似有限,長期累積卻能改變現狀。

灰色地帶戰略的主要特徵

一、介於和平與戰爭之間

灰色地帶行動超越一般外交、經貿往來等常態競爭,卻又未達公開、全面武裝衝突的程度。它利用和平與戰爭之間界線不明的空間,讓受害方難以判定何時應採取強力回應。

二、低於重大武力回應門檻

行動通常經過校準,使其不易觸發對手的軍事反擊、同盟義務或國內政治上的強硬反應。其目的不是避免一切風險,而是以有限風險持續取得利益,並把是否升高衝突的成本轉嫁給對手。

三、運用模糊性與可否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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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嚇阻?請討論影響嚇阻成功和失敗的可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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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嚇阻(deterrence)是運用威脅或防衛能力,影響對手的成本效益判斷,使其放棄原本考慮採取的行動。嚇阻的目標是阻止對手採取某項行動;相對地,強制(compellence)是要求對手採取某項行動,或停止已經開始的行動。

嚇阻通常分為兩種:

  • 懲罰嚇阻:使對手相信,一旦採取行動,就會遭受難以承受的報復或其他代價。
  • 拒止嚇阻:使對手相信,即使採取行動,也無法達成目標,因而得不償失。

嚇阻可用簡化的成本效益關係理解:

對手預期收益<預期代價\text{對手預期收益} < \text{預期代價}

其中,預期代價不只包括軍事損失,也包括政治、經濟及外交成本,以及行動失敗的風險。實際上,嚇阻效果取決於對手如何理解這些收益、代價與風險;嚇阻者的能力與意圖若未被對手相信,便難以影響其決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際關係理論申論題,宜採「先定義,再分類,後分析成功與失敗因素」的結構。分析時可先用嚇阻的三項基本條件作骨架:能力、可信度、溝通;再補充對手的認知、利益與決策環境,說明相同威脅為何對不同對手產生不同效果。

嚇阻成功的可能因素

一、具備足以阻止行動的能力

嚇阻者必須有能力使對手無法達成目標,或使其承受重大代價。能力須與對手的行動及嚇阻者所保護的利益相配合;單純擁有武器或宣示決心,未必足以構成有效嚇阻。

二、威脅具有可信度

對手必須相信嚇阻者在必要時有意願採取行動。可信度受多項因素影響,例如:

  • 嚇阻者是否展現明確決心,且過往行為是否與承諾一致。
  • 承諾涉及的利益對嚇阻者是否重要。
  • 執行威脅的政治、軍事與經濟成本,是否高到使對手懷疑嚇阻者會退縮。
  • 若為盟邦或延伸嚇阻,盟國間是否團結,保護承諾是否可信。

三、訊息清楚且對手理解

嚇阻者須使對手了解哪些行動不可接受,以及採取該行動將引發何種後果。威脅若模糊、前後矛盾,或對手無法辨識其紅線與意圖,便難以產生預期效果。溝通可透過公開聲明、外交管道、軍事部署及演訓等方式進行。

四、威脅能改變對手的成本效益判斷

嚇阻成功的關鍵,在於對手認為不採取行動較符合其利益。除了懲罰威脅,增強防禦與拒止能力也能降低對手預期收益。威脅與防衛措施若能相互配合,對手較難預期以低成本獲利。

五、掌握對手的認知與決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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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戰略模糊策略?請分析美中臺三角關係中戰略模糊策略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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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戰略模糊策略(strategic ambiguity),是指一國刻意不明確承諾在特定危機發生時必採取何種行動,使對手與盟友都無法確知其反應界線。其目的在於保留政策彈性,並透過不確定性影響各方決策。

本題核心不是單問美國會不會出兵,而是要說明:美國如何運用「不明確承諾」同時嚇阻中國大陸對臺動武、約束臺灣單方面改變現狀,並維持自身介入選擇。

在美中臺三角關係中,戰略模糊主要是美國對臺海危機的應對方式保持不確定。它與「戰略清晰」相對:戰略清晰是明確說明受到攻擊時將採取何種軍事行動;戰略模糊則保留是否介入、介入方式及介入程度的裁量。

相關政策與法制背景包括《臺灣關係法》、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美國的一中政策,以及美國對臺六項保證。依《臺灣關係法》,美國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並維持抵抗武力或其他脅迫的能力;但該法未明文規定臺灣遭受攻擊時,美國必須自動出兵。此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政策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定義—政策工具—三方效果—利弊評估」作答:

  1. 先界定戰略模糊,指出它是刻意保留承諾與回應方式的不確定性。
  2. 再交代美國運用的政策工具:一方面維持對臺防衛支持與嚇阻能力,另一方面不承諾自動出兵,也反對臺灣單方面宣布獨立或片面改變現狀。
  3. 分析對中國大陸、臺灣與美國各自造成的效果。
  4. 最後評估其穩定作用及誤判、失信等風險。

這種寫法能呈現策略的雙重功能:對北京形成嚇阻,對臺北形成約束,同時保留美國決策空間。

美中臺三角關係中的應用

一、對中國大陸:增加動武成本與不確定性

美國不明確承諾必然出兵,使北京無法確定武力犯臺時美國會否介入、會以何種方式介入。若北京低估美國反應,便可能面對美軍介入及區域局勢擴大的風險。這種不確定性提高動武的預期成本,發揮嚇阻作用。

同時,美國透過軍售、軍事合作及維持區域軍事能力,展現其不會輕易放棄臺海安全的利益。若只有模糊表態而缺少可信的能力與行動訊號,嚇阻效果便會減弱。

二、對臺灣:避免單方面改變現狀

美國支持臺灣維持自我防衛能力,但不支持臺灣單方面宣布獨立,也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臺灣因此不能將美國支持解讀為無條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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