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安局特考三等 國際組(選試日文) 中國大陸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的出發點,(10 分)並請列舉文化大革命對中國大陸文化教育領域的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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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原因及其對文化、教育領域的衝擊。作答要區分兩個層次:
- 官方宣稱的政治目標:防止資本主義復辟,批判「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改造思想、文化與教育。
- 歷史分析上的政治動機與權力背景:毛澤東在大躍進失敗後面臨黨內政策路線分歧,試圖重新掌握政治主導權,並以「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為理論依據,發動群眾運動衝擊黨政體系。
答題時不能只複述官方口號,也要指出運動如何服務於毛澤東的政治路線與權力重組。
解題方法
題目分值為「出發點」10 分、「文化教育影響」15 分,宜採「原因分層、影響分類」的方式作答。
先說明發動文革的意識形態理由,再補充其權力政治背景;接著分別從文化思想、學術與知識分子、學校教育制度、高等教育與人才培育等面向列舉影響,並簡要交代文革後的制度性後果。
一、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的出發點
(一)意識形態與政治路線上的宣稱
毛澤東認為,社會主義革命取得政權後,階級鬥爭並未終結,黨內仍有「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因此主張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透過群眾運動清除他所認定的資產階級思想與政治勢力。
在官方論述中,文革目標包括批判資產階級意識形態與「反動學術權威」、改革教育與文藝,使上層建築符合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這是毛澤東發動文革時公開提出的政治與意識形態理由。
(二)黨內路線鬥爭與重新掌握政治主導權
大躍進造成嚴重經濟困難後,劉少奇、鄧小平等人推行調整政策,黨內形成不同施政路線。毛澤東將這些政策及其支持者視為「修正主義」或「走資派」,藉文化批判與群眾運動打擊黨內政敵、改組領導機構,重新確立其路線與個人權威。
因此,文革雖以文化與思想改造為名,實際上也成為一場深刻的權力鬥爭。1966 年《五一六通知》及《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等文件,將運動由政治批判推向全國性群眾運動。
(三)以群眾運動改造社會與教育文化體系
毛澤東試圖打破原有黨政機關、學校及文化機構的權威秩序,號召青年學生批判「四舊」——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並以革命立場重新界定知識、文化與教育的價值。其出發點不只是清除特定政治人物,也包括以階級鬥爭方式重塑社會文化秩序。
二、文化大革命對文化教育領域的影響
(一)傳統文化與文物古蹟遭到破壞
「破四舊」運動擴大為對傳統思想、宗教信仰、民俗及歷史文化遺產的批判與破壞。許多寺廟、古蹟、文物、古籍與藝術品遭損毀或查抄,傳統文化活動受到限制,文化傳承與保存蒙受重大損失。
(二)文藝創作與學術研究受到政治化控制
第 二 題25 分
1978 年 12 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簡稱十一屆三中),被賦予具有該黨歷史轉折的深遠意義;試列舉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具體決議,(12 分)並試進一步說明其成效。(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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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十一屆三中全會如何成為中共由「文化大革命」後期政治路線,轉向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轉折。作答時須分清兩個層次:
- 具體決議:全會當時確立的思想、政治與經濟路線,以及組織與制度上的措施。
- 後續成效:這些決議如何在改革開放進程中逐步落實,帶來經濟、社會與國家發展的變化。
須注意,改革開放是由全會開啟的歷史進程,後續的農村改革、設立經濟特區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措施,是逐步推行與發展的成果,不宜一概寫成全會當場完成的決定。
解題方法
按「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經濟路線—組織與制度措施—後續成效」分層作答。前半段回應「具體決議」,後半段說明決議如何改變中共的工作重心與中國大陸的發展方向。題目配分為決議 12 分、成效 13 分,成效部分應與決議逐項呼應,並兼顧正面成果與發展代價。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具體決議(12 分)
1978 年 12 月 18 日至 22 日,中共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其主要決議如下:
(一)重新確立思想路線
全會批判「兩個凡是」的錯誤方針,肯定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強調完整、準確掌握毛澤東思想,確立「解放思想、開動腦筋、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指導方針。
其意義在於打破以領導人既有指示作為判斷真理唯一標準的思維,讓政策得以依據實際情況與發展需要調整。
(二)調整黨和國家的政治路線與工作重心
全會停止使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口號,決定將全黨工作的著重點和全國人民的注意力,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其核心是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向經濟建設。
這代表中共政治工作的優先次序由持續政治鬥爭轉向發展生產力與改善經濟。
(三)作出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
全會決定改革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係及上層建築,並作出實行改革開放的新決策。改革包括調整經濟管理體制,開放則是逐步擴大對外經濟、技術與貿易往來。
全會開啟改革開放的方向,但農村改革、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特區等具體措施,是在其後逐步推行的。
(四)提出以經濟規律辦事,改善人民生活
全會檢討經濟建設中急於求成、忽視經濟效果與國民經濟比例失調等問題,要求依經濟規律調整經濟建設,處理國民經濟中的重大比例失衡,並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改善城鄉人民生活。
(五)推動撥亂反正與組織制度調整
全會開始全面糾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並為後續平反冤假錯案、恢復幹部工作及健全民主法制奠定方向。會議也進行中央領導機構的人事調整,促成一批老幹部重新參與領導工作。
二、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成效(13 分)
第 三 題25 分
試分項說明中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15 分)並請分析落實上述目標的困難問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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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十四五」規劃的主要目標及其落實條件。作答時須區分兩個層次:一是規劃綱要提出的六項總體目標,二是將目標量化的五類二十項主要指標。分析困難時,則應說明目標與中國大陸當時的經濟結構、人口條件、科技能力及治理制度之間的落差。
本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期間為 2021 至 2025 年;這是國家發展規劃題,無須援引特定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先按規劃綱要列出六項總體目標,再以「經濟發展、創新驅動、民生福祉、綠色生態、安全保障」分類補充代表性量化指標。接著從「外部環境、國內經濟、科技創新、人口民生、治理與資源轉型」分析執行障礙。如此兼顧政策原文與實際落實問題,避免只抄目標、沒有分析。
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
一、六項總體目標
- 經濟發展取得新成效:提升發展品質與效益,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及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 改革開放邁出新步伐: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進更高水準對外開放。
- 社會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升國民素質、社會文明程度與國家文化軟實力。
- 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推動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改善生態環境。
- 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促進就業、收入、教育、醫療及社會保障發展,鞏固脫貧成果,推進鄉村振興與共同富裕。
- 國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完善國家行政體系與社會治理,強化重大風險防範、公共事件處置及發展安全保障。
二、五類主要指標及代表性目標
| 類別 | 代表性目標 |
|---|---|
| 經濟發展 | 國內生產毛額年均增長保持在合理區間,並由各年度視情提出;全員勞動生產率增長高於國內生產毛額增長;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提高至 65%。 |
| 創新驅動 | 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年均增長 7% 以上,並力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高於「十三五」時期實際;提升創新成果與數位經濟核心產業發展。 |
| 民生福祉 | 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在 5.5% 以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達 11.3 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 95%;人均預期壽命提高 1 歲。 |
| 綠色生態 | 單位國內生產毛額能源消耗降低 13.5%、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8%;森林覆蓋率提高至 24.1%,並改善空氣品質及地表水環境。 |
| 安全保障 | 綱要強調健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機制,提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能力與自然災害防禦水準,強化糧食、能源、產業鏈等發展安全保障。 |
第 四 題25 分
2019 年 12 月 3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試說明該法的立法目的,(8 分)相關爭議問題,(8 分)並請從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角度試釐清相關爭議。(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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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反滲透法》的立法目的、規範方式,以及國家安全與兩岸交流自由間如何取得平衡。作答須同時掌握兩個層次:一是防範境外敵對勢力透過境內代理人介入政治活動;二是刑罰規範必須明確、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寒蟬效應與不當限制人民自由。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反滲透法》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施行;截至命題年度,相關核心條文為第 1 條至第 12 條。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作答的核心修正。
一、立法目的(8 分)
《反滲透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可分為四個層次說明:
- 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因應境外勢力透過資金、指示、委託或代理人,介入我國選舉、公投、政治獻金、遊說及公共秩序的風險。
- 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避免境外勢力藉政治活動、假訊息或其他違法手段,破壞社會信任、政治秩序及國家安全。
- 維護國家主權:防止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影響我國自主決策與政治運作。
- 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護民主制度免於遭受利用其開放性進行的操控或破壞。
第 2 條進一步界定「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前者包括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後者則包括其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派遣之人,相關政黨及政治性組織、團體或派遣之人,以及上述組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團體或派遣之人。
規範重點不是一般兩岸往來,而是特定來源與特定行為的結合:行為人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從事法律列舉的違法行為。例如第 3 條規範政治獻金及公投活動經費,第 4 條規範選舉活動,第 5 條規範遊說;第 6、7 條則就特定妨害秩序或選舉、公投犯罪加重其刑。
二、相關爭議問題(8 分)
(一)「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定義是否明確
爭議在於「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實質控制」等用語,可能需要個案認定。批評者擔心定義範圍不夠清楚,人民難以事先判斷何種組織或人士屬於滲透來源,產生刑罰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疑慮。
支持者則指出,第 2 條已列出勢力與來源的類型,且適用仍須證明行為人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並實施法律規定的行為,並非僅因與境外人士往來即成立犯罪。
(二)是否造成寒蟬效應,影響言論、結社與政治參與自由
反對意見認為,若「受指示、委託或資助」及「滲透來源」界線不明,人民、媒體、學者、社團或政黨可能因擔心遭調查或受罰,而減少正常交流、政治表達或政策倡議,影響憲法保障的言論、結社及參政自由。
支持意見則強調,本法不是禁止對中國大陸的交流、評論或倡議,而是針對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從事法定違法行為者;政治意見本身不等於犯罪。
(三)規範範圍是否過廣,與既有法律如何銜接
本法涉及政治獻金、公投、選舉、遊說及妨害秩序等領域。爭議在於部分行為已受《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遊說法》或《刑法》等規範,再以本法增加刑責或加重其刑,是否有重複規範、刑度失衡或法律體系不易理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