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立委候選人甲舉辦問政說明會,台下聽眾約 500 人,突有支持乙候選人之群眾約 50 人在現場鼓噪,企圖擾亂會場秩序,場面甚為混亂且已有零星衝突發生;你是現場指揮官,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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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型政治集會現場的秩序維護、衝突隔離、違法行為處置與比例原則。處置重點不是因為群眾支持不同候選人就介入,而是針對已出現的混亂與零星衝突,迅速防止事態擴大,同時保障合法表意及集會自由。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主要涉及《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械使用條例》、《刑事訴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解題仍依 108 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先穩定現場、再隔離衝突、依法處理個別違法者、最後蒐證與檢討」的順序作答。先辨明現場危害程度,再採取由低至高、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措施;不因群眾立場或人數而採取概括性強制手段。
現場指揮官處置
一、立即掌握狀況並建立指揮
確認會場出入口、群眾分布、衝突位置、受傷人數及有無持械或其他立即危險;以無線電回報勤務指揮中心,視現場狀況請求支援警力及救護人員。指派警力分工,包含現場秩序維護、衝突隔離、出入口管制、蒐證及傷患協助,並保持指揮與通訊暢通。
二、優先隔離雙方,避免衝突擴大
在不妨礙合法參與的前提下,於兩群人之間部署警力或設置適當區隔,阻止推擠、追打及人群相互接近;疏導無關聽眾離開危險區域,保持逃生通道及救護動線暢通。必要時與甲方主辦人員聯繫,請其配合維持會場秩序、暫停活動或調整會場動線。
三、以勸導、制止及明確告知為先
由指揮官或適當警力清楚告知現場群眾停止鼓噪、推擠及攻擊行為,說明警方將依法處理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對不服制止者,明確指出應停止的具體行為及法律效果,避免只因其支持乙候選人或表達不同意見就加以驅離或限制。
四、對違法者個別處置
第 二 題20 分
你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到甲家中搜索,搜索票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為甲,應扣押物為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分裝與施用器具,應加搜索之處所為甲之住屋全部。你抵達甲住屋執行搜索時,發生下列情況將如何處理?並說明理由。
(一) 你尚未出示搜索票,甲見警到來即往屋內跑。(6 分)
(二) 搜索當中,甲的兒子乙表示要出門去上班,同時又有訪客丙到來。(7 分)
(三) 你發現甲的女兒丁右褲袋鼓起,懷疑其右褲袋內藏有應扣押物。(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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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持搜索票搜索住宅時,如何遵守令狀範圍、搜索票提示、現場管制及第三人身體搜索限制。作答時要分清楚:
- 搜索票記載搜索的對象、應扣押物及處所,執行不得超出記載範圍。
- 搜索住宅時,須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人在場,並向法定在場人提示搜索票。
- 執行搜索時,得依法管制現場,禁止在場人離去或第三人進入。
- 搜索票記載搜索甲的住屋,不等於授權搜索住屋內每一個人的身體。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每項措施的法源、對象、範圍:先判斷搜索票准許搜索什麼,再判斷執行時能否管制人員,最後確認是否要另有搜索依據。主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23 條、第 128 條、第 144 條、第 145 條及第 148 條。
(一)甲尚未看到搜索票,便往屋內跑
應立即制止甲離去,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管制現場;因搜索票記載甲為應搜索的犯罪嫌疑人,且搜索處所包括甲的住屋全部,得依票所載範圍進入住屋執行搜索。進入後,應儘速向刑事訴訟法第 148 條所定在場人提示搜索票,並命住居人或其代表人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應以搜索票示第 148 條在場之人;因此,甲往屋內跑不會使搜索票失效,也不能以此為由省略提示程序。甲若不在場或拒絕在場,仍應依法確認適當的在場人,並完成提示。
(二)乙要出門上班,訪客丙到來
**乙表示要出門時,得禁止其離去至搜索終了。**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明定,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乙既在搜索現場,不能僅以要上班為由自行離開。執行人員應告知管制理由,並以必要範圍及時間為限。
第 三 題20 分
你帶班執行巡邏勤務時,於設有固定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發現甲駕駛之砂石車,疑似有超載砂石,經指示甲停車接受稽查時:
(一) 若甲不服從稽查停車而棄車逃逸,此時你應如何處置?(10 分)
(二) 若甲停車受檢,經查行車執照核定總重量為 35 公噸,於過磅後總載重量達 41.5 公噸,你應如何舉發違規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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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砂石車超載稽查的法定過磅權限、拒檢逃逸處置,以及超載比例與舉發方式。法規依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第 29 條之 2、第 60 條,以及警察機關「取締汽車裝載超重作業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題目指出稽查地點在固定地磅處所 1 公里內,已在規範的地磅稽查範圍內。稽查應以客觀合理事由認為有超載之虞為前提,並使用檢定合格地磅測量。
解題方法
先依情境分成「拒絕稽查、棄車逃逸」與「停車受檢、確認超載」兩路處理:
- 拒檢逃逸:安全控制現場、留存車輛與逃逸事證,依法強制過磅並辦理相關舉發。
- 確認超載:計算超載重量及比例,判斷是否低於 10%、未逾 20%或達 20%,再決定舉發、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甲拒絕停車受檢而棄車逃逸
先以無線電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鄰近警力,記錄車號、車種、逃逸方向、時間、地點及駕駛人特徵;保存密錄器、監視器等影像,並以警示、交通管制等方式維護現場安全。追蹤稽查應依現場交通與人車安全狀況執行,不宜以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的方式攔截。
該車位於固定地磅處所 1 公里內,員警得依取締超載作業程序,對棄置車輛逕行強制過磅,記錄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所定要件,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如過磅結果足以認定超載,另依同條例第 29 條之 2 舉發超載違規。
另甲駕車有違反交通管理規定之行為,經警察制止仍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另行舉發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舉發資料應詳載攔查經過、指揮及制止情形、逃逸事實、車籍資料與過磅紀錄。
(二)核定總重量 35 公噸,過磅總載重量 41.5 公噸
1. 計算超載重量及比例
超載重量為:
超載比例以核定總重量為基準:
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值班員警受理民眾報案,稱有一卡車在附近農地傾倒廢棄物,你應指示員警作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後,遇到案件不屬於警察職權或管轄範圍時,應如何處理。警察不應只因案件須由其他機關主管,就拒絕受理或讓民眾自行奔走;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報案人後續處理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要求為準,本題情境是卡車在農地傾倒廢棄物,主要涉及廢棄物清理等主管機關的權責。警察機關可依受理情形通報或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的主要性質與主管權責:傾倒廢棄物不是單憑題幹即可認定為警察專屬管轄案件。接著判斷警察受理後的作法:正確做法是協助案件進入有管轄權機關的處理程序,並讓報案人知悉,不是拒絕受理、要求民眾自行尋找機關,也不是一律等到函送地檢署後再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警員甲值班時,民眾乙前來派出所報案,稱在家中遭配偶毆打,並出具遭毆打之驗傷單,乙表示僅要控告配偶傷害罪;你是所長,本案你指導甲除受理傷害部分外,尚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時,是否負有通報義務」,以及這項義務是否須經被害人同意。
依民國 10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逾 24 小時。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通報方式及內容包括填具通報表;情況緊急時可先以言詞或電話通報,並於通報後 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這是警察依法負擔的職務通報義務,並非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的程序。乙只表示要控告配偶傷害罪,不會免除警察的家庭暴力通報義務,也不須先取得乙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項事實:乙稱遭配偶毆打,且提出驗傷單,已足以使警察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配偶屬家庭成員,毆打則涉及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因此,警察除受理傷害告訴外,仍須依法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並通報主管機關。判斷關鍵在於「警察是否知悉疑似家暴」,不在於被害人是否願意通報或是否只想追究刑事責任。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警員甲實施警勤區訪查治安顧慮人口乙時,乙拒絕甲進入其住宅內訪查,甲詢問所長你,如何處置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實施警勤區訪查時,住居安寧與住宅隱私的保障,以及訪查對象拒絕警員進入住宅時,警察有無逕行進入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勤區訪查是警察勤務措施,不能僅因受訪查人屬治安顧慮人口,就排除其住宅權與居住安寧。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訪查」與「進入住宅」:警員可以說明訪查目的、詢問相關事項,但進入住居涉及住宅隱私與基本權保障,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或具備其他法定事由。題目未提供乙同意、搜索票、急迫危險等情形;乙已明確拒絕,因此甲不得只憑職務或長官核准逕行進入。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甲因欠乙 3 萬元債務無力償還,乃與乙商議共赴飯店住一晚以免除債務,二人於飯店房間內完成性行為即遭警方查獲。你是分局承辦巡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規定,就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從事性交易」的處罰對象與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符合地方自治條例所定得從事性交易區域等例外者,不適用此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80 條仍規定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這題所涉規定無須另作後續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債務免除是否構成性交易的「對價」。甲與乙約定以性行為換取免除 3 萬元債務,性行為與財產利益之間有交換關係;對價不以直接交付現金為限,免除債務同樣是可評價的財產利益。
甲、乙分別是提供性行為的一方與取得性行為的一方,兩人均參與這項有對價的性交易,因此都符合第 80 條「從事性交易」的規定,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5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轄區發生了一輛自小客車撞擊多部摩托車,造成三死三傷,肇事車輛車前明顯受到重擊而受損,也造成安全氣囊開啟,車內三人均已下車。現場目擊證人指認的駕駛,與自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不符,疑有頂罪情事,另證人稱當時有聞到酒味。你處理本案最優先事項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交通事故現場處置的優先順序,以及疑似酒後駕車、駕駛人身分不明或互相矛盾時,如何及時確認車內人員身分並保全酒測證據。事故造成三死三傷,且有證人指認的駕駛與自稱駕駛者不符,並有酒味線索,處置重點應先放在釐清車內人員與實際駕駛人身分,並儘速依法進行酒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急迫線索:一是可能有人頂替駕駛,二是證人聞到酒味。酒精會隨時間代謝,延誤採測會影響證據判斷;若未先確認車內人員及其身分,也難以釐清誰實際駕駛。因此應優先查明事故當時車內相關人員身分,並進行酒測,以利確認肇事駕駛及保存後續偵查所需證據。
本題涉及法規與程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現場處置優先順序,無須以特定法條計算。
選項分析
- (A) 立即採集車內的證物,以利釐清肇事責任:錯誤。 車內跡證對還原事故與認定責任有價值,但本案有駕駛身分疑點及酒味線索,應先查明車內人員並儘速酒測。
第 6 題2 分
派出所接獲報案稱甲在轄區某路口鬧事,你立即率一名警員前往處理,抵達現場盤查甲時,他突然出拳襲擊你的同仁,並搶走警棍攻擊他的頭部,血流如注,甲仍有繼續攻擊之意,下列處置何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面對現場暴力攻擊時,如何依序處理「制止危害、控制行為人、救護傷者」,並兼顧警械使用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甲在警察盤查時突然攻擊員警、搶走警棍並持續攻擊,已形成對員警生命、身體安全的急迫危害。現場處置應優先阻止攻擊持續,並在可行範圍內呼叫支援;待危害受到控制後,再救護傷者及將其移離危險處。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適當」,判斷重點在於各項處置是否能回應眼前仍在發生的攻擊。不能只看到同仁受傷,就立即把「救護」或「帶離」當成第一步;若甲仍持警棍攻擊,處置首先須設法制止攻擊、保護現場人員,避免傷害繼續擴大。
選項分析
- (A) 因同仁遭受暴力攻擊,得使用警械制止:適當。 甲持續施暴,已危及員警身體安全,警察得依當時《警械使用條例》及現場情況,使用適當警械制止攻擊。使用手段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以排除危害為目的。
第 7 題2 分
警員甲開警車追捕逃犯乙,乙倉惶開車逃離約 50 公尺,撞到丙開的車致其車輛損壞,事後丙知道是甲追逐乙才會造成乙撞到丙車,乃到派出所要向所長討公道,你是所長,應如何告訴丙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追捕逃犯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害時,受害人可循哪些途徑求償,並要區分「民事損害賠償」、「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時,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第 31 條則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而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人民得請求補償。兩者的核心區別是:前者以違法侵害為前提,後者以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直接撞擊丙車輛的人,因此丙可依一般民事侵權責任,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再確認警察追捕是否與事故有關:題幹明示乙是因甲追逐才倉惶逃離並撞車,因此不能逕稱事故與警察無關。
若甲執行追捕違法,且符合國家賠償要件,丙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若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但丙因此承受特別犧牲,也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請求損失補償。題目沒有交代追捕行為是否合法及損害是否構成特別犧牲,因此應告知丙可依法主張,而非直接斷定國家必然負責。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晚間巡邏時見路邊一輛轎車不斷冒出白煙,上前盤查後發現車上一男一女精神恍惚,女子說自己身體不舒服,此時,你最優先的處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遇到車輛可能發生危害、車內人員精神狀態異常時,如何先依法查證身分並評估現場風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攔停,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查證身分,並檢查車輛特徵;如有法定要件,還可令其離車或檢查交通工具。
另依同法第 3 條,行使職權須符合比例原則,採取達成目的所必要、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的適當方法;依第 4 條,應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兩項需要即時處理的客觀狀況:轎車持續冒白煙,車內男女精神恍惚。這足以讓警察先注意車輛或乘員是否有危害,並進一步確認人員身分、了解車輛狀況及判斷是否有犯罪或其他危險情事。
因此,優先採取與現場直接相關、法律明文允許的措施,即 查證身分及檢視車內(D)。這不表示員警可任意搜索車內;檢查範圍與手段仍須有法律依據、符合必要性,並依現場發現判斷是否具備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你帶隊執行路檢勤務,對甲進行身分查證,甲不同意表明身分,並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你認為甲陳述無理由,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此時甲又強烈表示不服,並請求給予紀錄,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當場異議」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該法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以在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經當事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題幹所述身分查證屬警察職權行使,甲已提出異議,之後又請求給予紀錄,因此警察須製作並交付紀錄;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仍得繼續查證。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件事:
- 異議是否有理由:警察認為無理由,依法得繼續執行身分查證。
- 甲是否請求紀錄:甲明確請求給予紀錄,警察即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題目採用「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指稱該紀錄,因此應填具並交付甲,同時繼續身分查證。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發生 A1 交通事故,你帶領同仁抵達現場時,發現死者一名,並有多人正在爭吵鬥毆,下列處置何種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到達 A1 交通事故現場後,面對死亡事故與現場衝突時的處置優先順序。A1 事故涉及死亡,現場處理須兼顧人員安全、事故現場警戒與跡證保全。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警察勤務及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現場最急迫的工作:多人正在爭吵鬥毆,現場秩序不穩,若未先管制,可能擴大危害,也可能使事故現場及相關跡證遭到破壞。因此,應先建立警戒、管制現場,維護安全並保全現場,再依情況處理鬥毆、查明身分及死者資料。
本題問的是「何種最優先」,重點在抵達後的整體現場處置順序,而非只挑出對某一項狀況的單一後續措施。
選項分析
- (A) 立即查證現場爭吵鬥毆民眾身分:錯誤。 查明身分有助於後續調查與責任釐清,但現場正發生爭吵鬥毆,應先控制現場並建立警戒。若先逐一查證身分,可能延誤秩序維護,也無法確保事故現場不受干擾。
第 11 題2 分
你帶隊執行臨檢勤務,發現一輛自小客車行駛偏離常軌,時有加速、突停之情況,駕駛行為顯有不穩,將其攔停後,駕駛人甲吐氣酒測值為 ,且未在車內發現疑似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下列處置方式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考查毒品影響駕駛的犯罪嫌疑、現行犯/準現行犯逮捕要件,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管束。
當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斷是否涉犯此罪,須有具體事實支持「服用」及「致不能安全駕駛」;車輛行駛不穩是重要線索,但單憑拒絕尿液採驗,不能直接推認犯罪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及準現行犯得逕行逮捕。逮捕仍須有足以支持犯罪嫌疑的客觀事實,不能只因當事人否認或拒絕配合,就認定符合逮捕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酒測值為 ,排除酒精數值作為判斷依據;再看現有事實能否支持毒品影響駕駛的嫌疑,以及各選項是否把拒絕採尿誤當成逮捕理由。最後檢查管束是否有保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公共危害的必要。
選項分析
(A) 如甲坦承駕車前有施用毒品,依準現行犯逮捕:適當。 題幹已有甲駕駛時偏離常軌、加速、突停等具體異常情形;若甲另坦承駕車前施用毒品,便增加服用毒品的具體依據,足以連結其駕駛狀況與毒品影響。依題示情境,可就毒駕犯罪嫌疑依法逮捕,並非僅憑抽象懷疑採取措施。
(B) 如甲否認駕車前有施用毒品,且不同意接受尿液採驗時,得依準現行犯逮捕:不適當。 否認或拒絕採驗本身,不等於承認施用毒品,也不能單獨補足毒駕犯罪嫌疑。題目又交代車內沒有發現疑似毒品或施用器具;
第 12 題2 分
甲女的臉書遭到不明人士傳送 100 多則示愛訊息,內容強調自己性能力驚人,並欲餽贈現金與其發生性關係等,甲女遂向派出所報案,下列處理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受理性騷擾申訴時,如何區分「案件類型」、「詢問方式」與「後續調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依當時《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性騷擾是性侵害犯罪以外、違反他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行為使他人感受敵意、脅迫或冒犯,或影響其人格尊嚴,即可能構成性騷擾。題幹所述反覆傳送露骨示愛訊息、談論性能力並提出以現金交換性關係,具有明確性意味;甲女報案後,警察應受理並依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這是一般性騷擾申訴,再檢視各選項描述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當時程序。題目問「最不適當」,關鍵在於 B 將「隱密安全處詢問」與「一律全程錄影(音)」綁在一起:前者是保護被害人的適當作法;後者並非一般性騷擾案件的必然程序。
選項分析
(A) 受理本案,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一般性騷擾案件——正確。 題幹呈現反覆、違反甲女意願且涉及性意味的訊息,符合一般性騷擾案件的受理範圍。警方受理並不等於已認定性騷擾成立;仍須依程序調查。
第 13 題2 分
派出所同仁於事故現場,通知你前往協助處理甲駕車自撞路邊電線桿,該車輛已反彈至道路上,甲仍坐於車內,且從其身上聞到濃濃之酒氣,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處理的優先順序:先確保人員與現場安全,再進行事故原因調查、跡證蒐集及後續酒精濃度測試。車輛反彈至道路上,仍可能遭後續車輛撞擊;甲也仍在車內,應先確認現場警戒與安全維護措施是否到位。
題目涉及警察事故處理程序與交通安全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自撞後車輛反彈至道路上」以及「甲仍坐於車內」兩項資訊,先判斷是否存在立即危險。車輛占用道路,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現場處置首要工作是確認警戒、交通疏導及必要的安全防護,再處理酒測、車損與跡證等調查事項。
選項分析
(A) 詢問甲飲酒結束時間,超過 15 分鐘以上,立即實施酒測
錯誤。酒測是事故調查及蒐證工作,不能優先於排除現場立即危險。且題目沒有交代甲飲酒結束時間,不能直接以「超過 15 分鐘」作為先行酒測的條件;應先確保現場安全,再依程序處理酒測。
第 14 題2 分
民眾報案,果園旁發現一名下身赤裸女童,身上有多處血跡,意識不清,你是該轄區派出所所長,率員抵達現場時,該女童已被送往醫院急救。下列何種處置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疑似性侵害案件的初期處置,包括通報、確認被害人身分與通知家屬,以及現場保全與採證的分工。依題意,女童已送醫急救,派出所所長抵達後應先完成必要通報與被害人協尋聯繫;現場證物則應依案件性質通知偵查單位及性侵害專責人員處理,避免未經專業程序逕行採證而污染或破壞證據。
本題涉及警察勤務及性侵害案件處理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派出所初期應立即辦理的通報與聯繫;另一類是涉及刑案現場勘察、證物採集的專業工作。題目問「最不適當」,因此要找出超出初期處置分工、可能影響證據完整性的作法。女童已送醫,現場仍須保全,但不宜由所長率員未經偵查及專責人員處理程序就逕行採證。
選項分析
(A) 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及分局長:適當。 此類案件涉及重大人身安全及疑似重大刑案,派出所應依勤務指揮及重大案件通報程序,迅速向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及主管報告,以利調度警力、掌握案件並啟動後續處理。
第 15 題2 分
甲、乙因超車不當險擦撞,雙方一言不和發生扭打,甲持木棍攻擊乙,致乙血流滿面,有明顯撕裂傷,甲遂拋下木棍駕車離去。你接獲通報趕赴現場處理,乙向你陳述事發經過,並提供甲駕駛之車號,下列何項處置最為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暴力傷害案件時的優先順序:先確保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並安排必要救治,再辦理刑事程序與蒐證。乙有明顯撕裂傷、血流滿面,傷勢需要優先處理;甲已離去且僅提供車號,現場警力不宜因此放下傷者,立即鳴笛追捕。
涉及法規與警察作業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但是否提出告訴,不影響警方先行救護及依法處理現場的優先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最急迫的事實:乙正在流血,且有明顯撕裂傷。接著比較各選項是否把救護置於追捕、製作筆錄或現場保全之前。正確流程是先送醫救治,並可派員至醫院製作告訴筆錄、了解案情及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同步通報其他警力協尋甲、保全證據。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轄區內發生槍擊案件,在車內座椅中取出彈頭一顆,在彈頭上面發現微物。專案小組為了要重建彈道的順序,下列那一項最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擊現場微物跡證的判讀,以及不同跡證對「彈道順序重建」的關聯性。重建彈道順序時,會觀察彈頭或彈道沿途沾附的玻璃粉末、血跡、衣物纖維等物質,藉其分布與沾附情形,推論彈頭依序穿越或接觸了哪些物體。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彈道順序」與「槍枝來源比對」:
- 能反映彈頭穿越或接觸物體先後的微物跡證,與彈道順序重建有關。
- 彈頭上的來福線特徵,主要用來比對彈頭與槍管,判斷彈頭是否由特定槍枝射出;它不負責呈現彈頭沿途接觸物的先後。
因此,最無關的是(C)。
選項分析
- (A) 玻璃粉末:錯誤。 若彈頭穿越玻璃,玻璃碎屑或粉末可能附著於彈頭;其跡證可協助判斷彈頭是否經過玻璃,與彈道順序重建相關。
- **(B) 血跡:錯誤。
第 17 題2 分
大貨車與機車於路口發生事故,你到達現場後發現機車騎士當場傷重不治,對於肇事大貨車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交通事故中,警察如何處置肇事車輛,以及「暫時扣留」與「刑事扣押」的區別。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依當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5 條,肇事車輛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得暫予扣留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扣留時應掣給收據並記明車輛資料及扣留原因,原因消失後應發還。發生死亡事故,車輛上的痕跡、機件等可能涉及肇事原因的證據,須依規定勘察、蒐證與查證。
「暫時扣留」是為交通事故調查而保全車輛及證據的處置;「扣押」則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須依刑事訴訟法及案件情形辦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是否有需要保全證據的重大事故情形:機車騎士當場傷重不治,屬死亡事故,肇事大貨車的車身痕跡、機件狀況等都可能需要檢驗或鑑定。此時應依事故處理程序暫時扣留車輛,完成必要的蒐證與查證。
因此,符合規範的是 (D) 將車暫時扣留,依蒐證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A) 請司機將車移至安全處所,自行保管:錯誤。 死亡事故涉及重大事證,不能將車輛交由司機自行保管,否則不利於保全車上痕跡或機件證據,也無法落實必要的檢驗、鑑定與查證。
第 18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路檢勤務,攔停甲駕駛之汽車,你聞到異味,並於右駕駛座發現一包塑膠袋裝之白色粉狀物,甲宣稱該包為太白粉,此時你如何處理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檢時發現疑似毒品的處置方式,以及警察執勤應遵守的安全與人權原則。白色粉末的外觀或當事人說法,都不足以確認物質種類;應使用毒品檢驗試劑進行呈色試驗,作為初步篩檢。
本題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警察執勤安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呈色試驗只能作初步判斷,不能取代後續正式鑑定,也不能單憑試驗結果就當然認定犯罪成立。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如何安全辨識疑似物」以及「是否已有足夠事證逮捕」:
- 以感官直接接觸或嘗試粉末,具有暴露與誤食風險,不是適當的執勤方式。
- 只看顏色、顆粒或形狀,無法可靠辨認粉末成分。
- 使用檢驗試劑進行呈色試驗,可作為現場初步篩檢,符合本題所問的適當處置。
- 逮捕須有法定要件及相應事證;題幹僅描述發現白色粉末及甲的說法,不能直接跳到逮捕。
因此,選擇以試劑進行初步檢驗的 (C)。
第 19 題2 分
你擔任國道交通分隊長,於執行稽查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勤前教育時,對員警說明執勤時注意事項,下列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道員警稽查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時的現場安全與危害預防,重點包括受檢車輛、巡邏車的停放位置,員警站位,以及避免接觸或干擾危險物品車輛的設備。
本題屬於勤務安全與標準作業注意事項,無須套用特定法條;各項措施應以避免人員暴露於車流、車輛碰撞或危險物品洩漏等風險為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降低現場風險:車輛應停在安全區域,巡邏車應提供適當警示與防護,人員應避開車道及危險物品可能波及的方向;若要求員警直接敲打輪胎檢查胎壓,則須判斷是否安全且符合稽查操作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指揮受檢車輛停在路肩或避車彎,且車身不可延伸至車道,可避免侵入車流、降低追撞及交通事故風險。
第 20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處理各項集會遊行專案勤務時,有關媒體處理狀況與安維處置,下列作為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會遊行專案勤務中的媒體處理與現場安全維護,尤其是澄清不實報導的層級,以及如何兼顧民眾知情、媒體採訪權益與執勤安全。法規與作業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對外澄清」、「勤務宣導」、「採訪安排」或「現場安全措施」,再檢查其程序和處置是否符合權責分工。A 把澄清報導的核定權一律指向警政署署長,與題目所涉媒體處理原則不符,因此為不適當作為。
選項分析
(A) 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對媒體不實報導,警察機關應依內部權責與指揮系統處理、查證並適時澄清;選項卻規定各相關警察局都須經「署長核定」後才能澄清,將程序一概上收至警政署署長,並非適當的權責安排。故本選項錯在核定層級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