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由於警察工作之特殊性,我國警察之人事行政制度具有專屬性,警察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因此,我國警察官之任官資格有其特殊性,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除了有初任警察官年齡限制外,另訂有任官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試說明警察官的任官積極和消極資格之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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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定警察官任官資格,須分辨:
- 積極資格:具備何種身分或條件,才取得任官資格。
- 消極資格:雖有任官資格,仍因法定事由不得任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主要見於本條例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 及第 11 條。第 10 條是初任警察官的年齡限制;題目雖提及年齡,作答重點仍是第 11 條的積極資格與第 10 條之 1 的消極資格。
解題方法
先按法律條文的功能分組:第 11 條回答「如何取得任官資格」,第 10 條之 1 回答「哪些情形不得任用」。最後補充第 11 條第 2 項的教育或訓練要求,並交代第 10 條的初任年齡限制,避免將任官資格、任用條件與年齡限制混為一談。
具體說明
一、積極資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官任官資格有以下三種:
-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 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具備以上任一資格,仍須符合任用職務等階所要求的警察教育或訓練條件:
-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因此,考試及格是取得任官資格的主要途徑,但不能忽略任用職務等階與相應教育、訓練要求。
二、消極資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經查核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任用:
-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因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受免職處分。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法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
(一)「警察勤務條例」得否作為「臨檢」之依據?(7 分)
(二)「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經內政部修正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之目的與內容重點為何?(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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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辨明警察勤務條例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能否作為臨檢的行為法依據。警察勤務條例除規範警察勤務的編組、分工,也列舉執行勤務的方式,因此不只是組織法,亦兼具行為法性質。
依民國 108 年《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臨檢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指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相關法令所賦予的勤務。
解題方法
以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的兩層判斷作答:先說明勤務條例能否作為臨檢勤務的法源,再說明臨檢權限受到哪些憲法與法律原則拘束。不能只答「可以」或「不可以」,因為條例雖列有臨檢,並不代表警察可以任意臨檢。
作答要點
- 得作為勤務方式及行為規範的依據。釋字第 535 號指出,警察勤務條例已列舉執行勤務的方式,具有行為法性質;依第 11 條第 3 款,臨檢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因此,勤務條例得作為警察執行臨檢勤務的依據。
- 不能據此任意限制人民權利。臨檢涉及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可能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臨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的救濟,均須有法律明確規範,並遵守法治國原則。
- 受釋字第 535 號所定界限拘束。
- 對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實施臨檢,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涉及私人居住空間時,應受住宅相同保障。
- 對人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 執行時須遵守比例原則;開始前應告知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 原則上應在現場實施;不得任意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機關盤查。身分查明後,除發現違法事實而依法處理外,應即讓其離去。
解題技巧
掌握「有法源,不等於可任意行使」:先肯定勤務條例有行為法功能,再補上釋字第 535 號對臨檢對象、危害判斷、程序及比例原則的限制,即能完整回答「得否作為依據」。
(二)「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修正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的目的與內容重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的《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修正核心是配合警勤區員警不再逐家逐戶訪查的實務,並避免民眾將訪查誤認為舊式戶口查察或強制調查;同時明定訪查目的、方式及員警應遵守事項,落實社區警政與個人資料保護。
解題方法
先說明修正緣由與政策目的,再依「訪查做什麼、怎麼做、如何保障民眾權益」整理條文重點。這樣可以涵蓋題目所問的「目的」與「內容」。
修正目的
第 1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7 年 3 月修正公布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得依據情節輕重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並以多久期限為一期實施評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的加強查訪與定期評估。依民國 107 年 3 月修正公布的規定,刑責區員警得依情節輕重,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增加查訪次數後,須以每 3 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程序關鍵:「增加查訪次數」之後,多久評估一次。規定採固定期間,每 3 個月為一期;不是按月或半年評估。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所修訂之「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有關計程車司機之登記發證作業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的登記發證程序,重點是辨別成績單有效期限、受理機關、補正程序及核發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於民國 108 年 6 月 1 日修正,登記發證規定亦有調整,現行規定與本題所依據的舊版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要點中的登記發證規定,尤其留意題目把時間期限、受理地點與補正順序改寫的地方。核發期限則看有無「不得辦理或應補正」情形:若無,警察局應於三天內核發執業登記證。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題目所據的規定,申請人應於領得講習合格成績單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原申請的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登記證。選項將期限寫成三個月,期限錯誤。
第 3 題2 分
在民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所修正的「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有關警察機關的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2 年 12 月 9 日修正的《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警察機關預防、處理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職責,以及相關機關的通知與協調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辦法條文,特別留意法條中的用語差異:「應」與「必要時」、「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與「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以及協調會報由哪個機關邀集。選項 B 的內容與當時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社會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選項將「必要時通知」改成「應通知」,把有條件的通知義務擴大成一律通知,與條文不符。
第 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2 年 12 月所修正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有關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之規定,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的程序規定,重點是辨別再犯危險等級、資料異動期限、監護處分屆滿前的移送期限,以及定期報到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辦法中的期限與用語:異動登記是「異動日起七日內」;監護處分案件的判決書提供期限是「屆滿前一個月」;報到則是「每六個月」。再犯危險等級須注意條文所用的「中高以上」,不能與選項的「中等以上」混淆。
選項分析
- (A) 錯誤。辦法規定,加害人屬於中高以上再犯危險者,監獄應於函文中敘明;選項寫成「中等以上」,危險等級門檻不符條文。
第 5 題2 分
警察學的研究顯示:犯罪熱點的辨識與分析,有助於提升警察勤務的效能。下列有關選項,何者最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熱點(crime hot spots)的研究發現、辨識資料,以及以熱點為基礎的警政策略。犯罪熱點是犯罪事件在時間與空間上集中發生的地點;警察可利用犯罪紀錄及民眾報案等資料,找出犯罪集中區域,再配置勤務並採取問題導向的回應策略。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正確」,應逐項核對犯罪熱點研究的基本發現與勤務應用。關鍵在於犯罪熱點相較犯罪人是否更穩定、是否更容易辨識與瞄準。研究通常指出,犯罪集中於少數地點,且熱點具有一定穩定性,因此可作為警察預防與處置的勤務標的。將熱點說成比犯罪人更易變動、難以辨識和控制,正好顛倒了此一觀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常集中於少數地點;在適當介入下,熱點的犯罪可能減少,且犯罪未必大量轉移至其他地點;熱點也常呈現一定程度的穩定性。這些發現支持警察以地點為單位規劃勤務。
第 6 題2 分
受到全球化效應的影響,治安問題跨境化的現象日益嚴重,國際警務合作的重要性隨之提升。下列何者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國際警務合作功能,包括協助會員國交換警務資訊、提供安全通訊網絡、促進區域合作,以及辦理警務培訓與能力建構。
要特別區分「提供全天候聯繫與協調服務」和「由國際刑警組織自行全年無休蒐集情資」。國際刑警組織主要是促進會員國警察機關合作與資訊交換,犯罪資料及情資主要由會員國提供或分享。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與支援功能。若選項將資訊交換平台或協調機制描述成國際刑警組織自行蒐集情資的工作,就混淆了「促進會員國合作」與「直接執行各國警察任務」,應判為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肩負全年無休的情資蒐集工作: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際刑警組織設有全年無休的聯繫與協調機制,協助會員國處理警務訊息、通報及合作需求;但這不等於由組織自行負責全年無休蒐集情資。情資的蒐集與提供主要是會員國警察機關的工作。
第 7 題2 分
有關臺灣警察制度沿革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警察制度的歷史沿革,重點在日本統治初期的治安維持方式、現代警察制度建立的時間,以及戰後戒嚴時期和勤務指揮中心的發展。
判斷第(B)項的關鍵,是比較臺灣與中國本土建立現代警察制度的先後:臺灣在日本統治初期即設置警察機關,早於中國本土近代警察制度的制度化發展。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歷史階段:
- 日本統治初期,先以軍隊、憲兵等力量維持治安,後逐步建立警察組織。
- 臺灣現代警察制度約自1895年開始建立;中國本土警察制度則於清末逐步形成,制度化發展較晚。
- 戒嚴時期,軍人出任警政首長是當時警政特徵之一。
- 勤務指揮中心系統與孔令晟擔任警政署長時期相關。
因此,第(B)項把臺灣與中國本土的先後順序顛倒,是最不正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A)正確。 日本據臺初期,地方抗爭頻繁,統治當局先以軍事力量及憲兵等方式維持治安;之後逐步建立警察組織,使警察成為地方治安與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 8 題2 分
國際警察合作是警政部門回應跨境治安問題的重要策略。下列有關國際警察合作能否順利進行的影響因素,何者最為重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警察合作能否順利進行的影響因素」。跨國合作涉及不同國家的政治制度、法律規範、文化背景,以及警察機關的人力、技術與資源能力;這些因素會影響合作意願、資訊交換、證據取得及共同執法的可行性。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識影響國際警察合作的整體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合作能否順利進行的「影響因素」,而非某一國警察機關內部的管理方式或組織分權。國際合作需要不同國家的警政部門彼此協調,因此應選涵蓋國家制度差異與實際執行條件的因素組合。
選項分析
(A) 政治、法律、文化、能力:正確。 政治因素影響合作意願、外交關係與政策支持;法律因素影響管轄權、個資保護、證據使用及引渡等程序;文化因素影響溝通與互信;能力因素則涉及人力、經費、技術及專業資源。
第 9 題2 分
有關警察權、警察職權、警察權限等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警察權」、「警察職權」與「警察權限」的概念,以及警察法第 9 條所列職權的範圍。解題時要區分:權力的性質、由何種機關行使,以及法律如何列舉具體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9 條列舉警察機關依法得行使的職權,包括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實質意義的警察」與「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混為一談,再看它所說的是廣義或狹義的警察職權。判斷重點是:警察職權指警察機關依法得採用的權力方法;警察法第 9 條是列舉警察機關職權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權力」是在描述警察權的實質意義,屬於學理上的概念,不是實定法上統一明文界定的法定概念。選項將其歸為實定法概念,分類錯誤。
第 10 題2 分
研究警察的學者多將美國警察機關的工作分為執行性、行政性及輔助性等三類。下列有關其工作內容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警察機關工作內容的三分法:
- 執行性工作:直接執行警察任務,維護治安、預防及偵查犯罪、交通管理等,性質類似我國的警察勤務。
- 行政性工作:機關內部的規劃、管理與人事發展等,例如警察教育。
- 輔助性工作:提供執行與行政工作所需的技術或支援,例如警察通訊、刑事鑑識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項工作是直接執行警察任務,還是支援執行工作的專業服務。刑事鑑識雖與犯罪偵查密切相關,但依本題所採的工作分類,屬於輔助性工作,不是執行性工作。因此,將刑事鑑識列為執行性工作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根據梅可望先生有關各國警察業務內容的歸納,下列對於警察業務內容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梅可望先生對各國警察業務內容的歸納,重點是辨認各類業務的範圍,並區分「有助於犯罪防治」與「屬於犯罪預防業務」兩種說法。
警察業務涵蓋多種面向,例如國家安全、犯罪預防、公共安寧秩序維護及為民服務。某項措施即使能間接降低犯罪,也不代表它在業務分類上就必然屬於「犯罪預防」。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描述是否符合各類警察業務的內容。判斷關鍵在於(B)的「凡……均可視為」:它把所有有利於犯罪防治的措施一概納入犯罪預防,擴張了該業務的範圍,因此與題目所考的分類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國家安全業務可包括國家元首保衛、國家機密防護及政治情報蒐集等事項,符合國家安全保衛工作的內涵。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 James Q. Wilson 針對美國境內八個社區的實地調查研究發現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 James Q. Wilson 在《警察行為的類型》(Varieties of Police Behavior)中,對美國八個社區警察組織所作的研究。Wilson 將警察組織的工作風格分為三類:
- 看守人型態(watchman style):以維持地方秩序為重,處理日常紛爭與違序狀況時,較常運用裁量,未必每件事都採正式執法。
- 執法型態(legalistic style):以依法執法為主要目標,較重視正式規則與一致的法律標準。
- 服務者型態(service style):重視回應居民需求、提供協助與服務,常見於居民期待警察提供個別化服務的社區。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警察工作風格,再核對它是否符合該型態的主要功能與社區特徵。題目中特別要區分「看守人=秩序維護」、「執法型=法律執行」、「服務者=回應居民需求」。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7 年 3 月修正發布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為能對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確實保密,當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內政部警政署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多久期限內,將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 3 月修正發布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中,查訪個案資料的保密與電磁紀錄刪除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個案資料對治安維護已不再有幫助時,警政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 5 年內刪除相關電磁紀錄。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問的是「電磁紀錄刪除期限」,而不是查訪期間或資料保存的一般年限。依題幹指定的作業規定,期限為資料製作完成後 5 年內,因此選擇與該期限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警察勤務的運作,有依犯罪或聚眾鬥毆的「熱點」、「熱時」預置警力或增加巡邏密度,以強化立即打擊、預防犯罪效果,此作為可歸納係符合何種勤務運作原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的彈性原理。警察機關應依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型態及治安狀況,調整警力部署與勤務密度,使警力能配合治安需求變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在犯罪或聚眾鬥毆的「熱點」、「熱時」預置警力或增加巡邏密度,關鍵在於勤務部署會隨犯罪時空分布調整。這是依治安需求彈性配置警力,故符合彈性原理。
題目著重的是「警力如何因應不同情況調整」,不是警力抵達現場的速度、警力是否能變換運用,或勤務人員是否容易被民眾看見。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警察教育條例規定之深造教育?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教育條例》第 6 條所列的現職人員「進修教育」與「深造教育」班別。依民國 108 年法規,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深造教育。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警察教育條例》規定之深造教育」,直接對照第 6 條列舉的深造教育班別即可: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警察大學研究所雖屬警察大學的教育機構,但不是第 6 條所列的深造教育班別,因此選 A。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教育條例》第 6 條的相關列舉規定並未修正。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警政署 104 年訂頒「啟動快速打擊犯罪警力計畫」規定,依治安狀況等級啟動快打警力,則如係案發分局除啟動自身分局「快打警力」外,尚須啟動區域聯防分局支援始能解除狀況,屬何等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署 104 年訂頒的「啟動快速打擊犯罪警力計畫」,要依照案發地分局處理治安狀況時所需的警力支援範圍,辨認啟動等級。題目所述狀況是:案發分局啟動自身快打警力後,仍須啟動區域聯防分局支援,才能解除狀況;這是 C 級的判定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線索:「自身分局快打警力不足,尚須區域聯防分局支援始能解除狀況」。依該計畫的分級規定,這種需要區域聯防分局支援的情形對應 C 級,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個別餽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受贈財物」的例外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但符合規範列舉情形,且屬於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4 點規定,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符合上述前提時,得受贈。另對機關內多數人餽贈的例外,是市價總額在 1,000 元以下;兩者計算對象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及「個別餽贈」:這是在問單一受贈財物的市價門檻,不是對機關多數人的餽贈總額。再套用規範第 4 點的例外金額,門檻為 500 元以下。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統一一致是單一國警察組織的原則,依我國現行警察法,係採取下列何種統一形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一國警察組織的統一形式」,也就是警察組織如何在全國保持一致、同時安排地方與專業警察業務。常見形式包括地理性的統一、業務或功能性的統一,以及地域與業務並行的綜合體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3 條將全國性警察法制交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第 5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第 8 條則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掌理各該管區的警察行政及業務。整體制度同時呈現全國性專業業務與地方轄區警察體系,因此屬於「地域與業務的綜合體系」。
解題方法
從警察組織的兩個面向判斷:
- 地域面向: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掌理地方警察行政及業務。
- 業務面向:警政署統籌全國性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保安、外事、國境、刑事、水上及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我國制度不是只依地域組織警察,也不是只按業務建立彼此獨立的全國警察系統,而是兩者並存,故應選 地域與業務的綜合體系。
第 19 題2 分
依梅可望先生的觀點,下列何者不是現代警察的產生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梅可望先生對現代警察產生背景的說明。現代警察制度的形成,與工業化後的社會變遷、人民對政府維持秩序與提供公共服務的期待,以及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觀念的發展有關。
題目要找的是「不是」現代警察產生因素的選項。判斷關鍵在於區分:現代警察制度因應的是社會治理與權利保障需求;武器進步及發動戰爭則偏向軍事、戰爭因素。
解題方法
依梅可望的觀點逐項辨認各選項與現代警察形成背景的關聯。選項若反映工業化、政府功能擴張或民主法治的發展,即屬現代警察產生因素;若屬軍事力量或戰爭發展,則不屬本題所問的制度形成因素。
選項分析
(A) 工業革命以後科學發達:正確,屬於現代警察產生因素。 工業革命與科學發展帶來都市化、人口集中及社會關係複雜化,也使犯罪與公共秩序問題增加。傳統警察組織難以因應,促使警察制度逐步朝專業化、組織化發展。
第 20 題2 分
英國皮爾爵士在成立現代警察之初,定出警民關係的 9 個原則。試問下列何者非為其所強調的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警察改革者皮爾爵士所提出的「警民關係九原則」,重點在於:警察以民眾支持與合作為基礎,透過預防犯罪、維持秩序及取得民眾自願守法,達成警察工作目標。警察應以說服、勸導與警告為優先,武力則是不得已的手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九原則的核心精神:警察重在預防犯罪與脫序、仰賴民眾支持與合作,並以最低必要的強制力執法。選項若把警察的目標說成討好民眾,便偏離「爭取民眾尊敬與合作」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2 條與第 8 條,重點在於區分警勤區訪查的目的、適用對象與實施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的《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依第 2 條,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應依相關法令辦理;警勤區訪查的目的則是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依第 8 條,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若採座談會,須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的關鍵用語:
-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適用何種規定。
- 訪查目的究竟是「犯罪預防」還是「偵查犯罪」。
- 是否仍須逐家逐戶訪查。
- 座談會方式與通知期限是否符合第 8 條。
逐項核對即可判斷:只有 D 完整符合第 8 條。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勤務規劃及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的規劃與執行原則,包括勤務規劃的分工、勤務執行的管制,以及勤區查察與刑案辦理的程序。涉及法規與作業規定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勤務規劃應由熟悉轄區狀況的人員依治安需要及警力配置擬訂,主管負責督導、核定與考核。勤務執行則須依排定計畫落實;違反勤務紀律或程序規定者,依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敘述「勤務執行紀律」、「勤區查察」、「刑案辦理程序」或「勤務規劃分工」,再檢視其是否符合警察勤務的相關作業原則。本題錯誤之處在於將勤務規劃的執行分工說成主管只負責督導及考核,忽略主管仍負有勤務規劃與管理責任。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勤前教育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中的三種勤前教育:基層勤前教育、聯合勤前教育及專案勤前教育,以及勤前教育時間的服勤與超勤時數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勤前教育是出勤前的勤務準備,兼具勤務提示、執勤安全與檢討勤務得失等功能。規定同時顧及員警的服勤與休息權益,因此特別區分勤前教育時間是否計入勤務時數、服勤時數,以及能否報支超勤時數。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的具體規則,尤其注意兩個易混淆之處:
- 聯合勤前教育的舉行頻率為每二週一次,不是每月一次。
- 勤前教育時間得併計服勤時數,但不得以該時段報支超勤時數。
只要將題目中的頻率與時數敘述對照規定,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前一日深夜實施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則得順延。此選項對應專案勤前教育的特殊安排。
第 24 題2 分
穿著警察制服執行路檢勤務攔查人、車,遇民眾質疑在場全部警察身分,要求出示證件時,如何應處,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行使職權時的身分表明義務,以及民眾質疑警察身分時的應處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命題所採見解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或」表示兩者擇一;員警已穿著警察制服執勤,原則上已符合表明身分的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把握第 4 條的文字:制服與出示證件是擇一方式,不能將「民眾要求看證件」直接等同於員警依法必須停止勤務、出示證件後才能繼續。再比較選項:哪些把身分表明義務解讀過度,哪些處置與題目所採見解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員警已著制服,依第 4 條已可表明身分;條文沒有規定遇到要求出示證件時,必須先停止執行職務,出示後才能繼續。
- (B) 錯誤。 民眾質疑員警身分,不代表原本依法進行的路檢勤務必須不經查證就放行;此選項把身分質疑直接當成終止勤務的理由。
第 25 題2 分
依「執行值班勤務作業程序規定」,下列有關值宿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值宿所」的區分、值宿時段,以及值宿勤務的執行方式。值宿是夜間勤務安排的一種,值宿人員須依規定領用槍彈,穿著整齊制服,於值勤臺旁歇息,並保持駐地適當明亮,以利隨時受理報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本題依考選部公布的標準答案,錯誤選項為 D。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類規定:一是如何區分「值宿所」與「非值宿所」,二是「值宿所」的值宿時段由誰律定。再檢查 D 是否把「非值宿所」臨時改為值宿的條件與時段寫對。選項中的「值班改為值宿」看似符合人力調度,但仍須符合規定對值宿所的核定與勤務安排,不能只憑當日人力狀況直接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