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警察倫理的重要性,並說明其對個別警察人員的主要內涵為何?(10 分)

請根據國際警察首長協會(IACP)所訂定的「執法倫理守則」(Law Enforcement Code of Ethics),就其對個別警察人員的倫理要求內容為何加以敘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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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警察倫理是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及日常生活中,應遵守的價值原則與行為規範。它不只要求警察「依法行政」,也要求警察以公正、廉潔、尊重人權及自我節制的態度行使公權力。

警察具有維持秩序、保護人民及使用強制力的職權;若欠缺倫理約束,容易發生濫權、歧視、徇私或貪瀆,損害人民權益與警察公信力。因此,警察倫理是警察權正當行使的重要基礎,也是警察專業得以獲得社會信任的條件。

警察倫理的重要性

  1. 維護人民權益與基本人權:警察執勤會直接影響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與隱私,倫理要求可使警察在執法時尊重人民尊嚴,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2. 節制警察權力:法律通常提供職權行使的界線,倫理則進一步要求警察自律,避免把職權當作個人利益或處理私人恩怨的工具。
  3. 維持公平與執法正當性:不因身分、偏見、友情、敵意或個人利害而差別執法,有助於維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4. 建立社會信任與警察公信力:警察的廉潔、公正與克制,會影響民眾是否願意配合執法、提供資訊及接受警察協助。
  5. 維護警察專業形象與組織紀律:警察個人的違失可能損及整體警察機關聲譽;倫理要求使個人行為與警察專業責任相連結。
  6. 促進專業成長與責任承擔:警察須對自己的執勤表現負責,並持續提升知識、能力與判斷品質。

個別警察人員的主要倫理內涵

個別警察人員的倫理要求,主要可整理為以下幾項:

  • 忠於職責:以服務社會、保護生命與財產、維護和平秩序為職務目的。
  • 守法與尊重人權:遵守法律,尊重人民基本權利、人格尊嚴與隱私。
  • 公正無私:不受偏見、私人情感、友情、敵意或個人利益影響職務判斷。
  • 廉潔自持:不貪污、不受賄,不利用職權或職務機會謀取個人利益。
  • 克制且適度執法:保持冷靜與自制,必要時才使用強制力,並以達成目的所需的程度為限。
  • 勇於負責與維護倫理:對自己的專業表現負責,遇有同仁不正當行為時,不應縱容,並應採取適當作為。
  • 持續精進:主動充實專業知能,提升執勤能力與服務品質。

二、依 IACP《執法倫理守則》說明個人倫理要求(15 分)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 IACP《執法倫理守則》的個人承諾為主軸,依其內容分類敘述,而不是只列「廉潔、公正、守法」等抽象詞語。作答時可依序說明警察的職責、人權與執法方式、品格與公正、廉潔與公共信託、合作及專業精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 IACP《執法倫理守則》版本為準。該守則屬專業倫理規範,並非法條;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IACP 守則對個別警察人員的要求

  1. 以服務社會、保護生命財產為基本職責 警察的基本職責是服務社區,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使人民免於受到危害,並維護社會和平與秩序。警察應以公共利益為執勤目的,而非以個人好惡或私利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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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行使警察職權時有何限制?(10 分)

並試論有關警察以引誘、教唆他人犯罪的方式實施偵查是否違法?請舉例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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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警察行使職權的通則限制;第二部分考警察以誘捕方式偵查犯罪時,如何區分合法的「機會提供型」與違法的「犯意誘發型」。法條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的行使,須有法定職權依據,並受比例原則、正當程序、目的拘束及權利保障等原則限制。偵查方法是否合法,則應觀察警察是否只是提供犯罪機會,或積極使原無犯罪意思的人產生犯意。

解題方法

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整理一般限制,再補充各項職權行使時應遵循的程序與權利保障。第二部分以行為人的原有犯意為判斷核心:若已有犯意,警方僅提供機會或蒐集證據,原則上屬合法;若警方以誘因、施壓或反覆慫恿,使原無犯意者決意犯罪,則屬犯意誘發型偵查,違反正當程序。

一、行使警察職權的限制

(一)須有法定職權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

警察行使職權,須以法律規定的職權為基礎,不得僅憑抽象的治安考量任意干預人民權利。法律對特定職權另定要件或程序者,警察亦須遵守;例如有些措施須具備合理懷疑、危害急迫性,或須告知身分、事由及救濟方式。

(二)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手段必要且侵害最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判斷時可分為:

  1. 適當性:措施有助於達成警察職權目的。
  2. 必要性:有數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選擇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措施造成的權益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例如,為排除輕微秩序妨害,若口頭勸導即可達成目的,即不應逕採取強制力較高的措施。

(三)不得逾越職權目的,亦不得濫用職權

警察職權只能為法律所定的治安、預防危害或犯罪偵查等目的而行使,不得挾職權報復、歧視或滿足私人目的。措施與法定目的無關,或藉合法職權名義達成不當目的,均屬違法。

(四)尊重人民自由與權利,注意身分及程序保障

警察執行職務時,應尊重人民的自由、名譽及財產,不得以侮辱、脅迫或其他不當方式行使職權。法律要求表明身分、告知事由或出示證件時,應依規定辦理;因情況急迫而無法事前完成者,亦須於障礙消失後補行告知。

(五)遵守平等原則,避免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警察不得因人民的性別、身分、職業、族群或其他與職權目的無關的因素,任意選擇執法對象或差別處理。執法標準應與法律目的及個案情況相關,並保持一致。

(六)注意個人資料及秘密的保護

警察因執行職務知悉的個人資料、秘密或隱私,應依法律規定及職務目的處理,不得任意蒐集、利用、洩漏或作目的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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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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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所定的查訪時間、身分告知、查訪頻率及跨轄協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查訪辦法:日間查訪及身分表明,屬查訪程序要求;查訪頻率則要特別留意法規規定的間隔。辨認各項規定後,即可找出把查訪期間寫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實施查訪,原則上應於日間為之;但經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受日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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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員警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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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訪查的目的、資料管理方式,以及不同人口類型的查訪期程。解題時要分清楚「治安顧慮人口」與「記事人口」:兩者適用的查訪規定和頻率不同。

本題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4 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及《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治安顧慮人口的法定查訪頻率,再對照其他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訪查目的、勤查系統資料及記事人口期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4 條明定: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這與選項(A)一致。

選項分析

(A)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授權警察對法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4 條進一步規定,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月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錯誤。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所列三項訪查工作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選項將「犯罪預防」誤寫成「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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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受理一般刑案報案,受理單位應開立三聯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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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刑案報案三聯單」的開立與分送方式。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同一案件即使分別向數個警察機關(單位)重複報案,受理單位仍得重複開立三聯單;但不得重複填輸刑案紀錄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其後報案證明單據制度已有調整,現行制度已不再沿用原三聯單格式;本題仍依 109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聯單的兩項功能:提供報案人報案證明,並由警察機關留存、列管處理。遇到同案多處報案,不代表其他受理單位可以拒絕開單;各受理單位得開立三聯單,並將受理資料以最速件函送管轄分局。避免重複的是刑案紀錄表的填輸,而非三聯單的開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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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運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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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勤務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功能、跨轄區警力協調,以及勤務指揮中心的層級與工作項目。題目涉及勤務運作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與考試用語為準。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指揮、調度、管制警察勤務,並掌握案件與勤務狀況、傳達及通報訊息。警察到場速度與案件處理成效也是本題考點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絕對化用語,再核對指揮中心的功能與層級:

  • 地區責任制不代表不得請求鄰近轄區支援。
  • 勤務指揮中心不只負責派遣,也包含案件受理、報告與通報等資訊處理。
  • 「三級勤務指揮中心」的層級須依機關層級區分。
  • TAP 理論所指的警察到場時間與破案率關係,是本題官方答案採取的命題概念。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區責任制是勤務配置與責任歸屬的原則,不表示轄區警力必須獨自處理所有重大事件。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或案件,得依實際需要請求附近轄區警力支援,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協調調度。「不得洽請附近他轄警力協助」過度限縮指揮調度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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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訂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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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重點是依勤務種類區分防彈衣與防彈頭盔的穿戴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勤務類型及規定用語:勤區查察、汽車巡邏、臨檢與備勤各有不同要求。特別注意,防彈衣與防彈頭盔的規定不能混為一談;臨檢時防彈衣是應著,頭盔則由分局長依情況決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個別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勤務,規定為「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選項將兩項要求都說反了。
  • **(B) 正確。**執行臨檢勤務應著防彈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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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員警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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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法定定義、現行犯逮捕、急迫情形下逕行拘提,以及相關案件通報期限的掌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因此,經濟方面的侵害也在法律規範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否完整,再逐一確認逮捕、拘提與通報規定。A 將經濟上侵害排除在外,與法定定義直接牴觸,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家庭暴力的定義明文包含「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選項稱經濟方面侵害不在法律規範範圍,錯在排除了法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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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見微知著,防微杜漸,一旦轄內浮出治安問題,主動迅速處理,治患於初生,這是何種警察勤務規劃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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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破窗理論」及其在警察勤務規劃上的運用。破窗理論認為,環境中的輕微失序若未及時處理,容易傳遞「無人管理」的訊息,使失序行為逐漸擴大,進一步形成更嚴重的治安問題。因此,警察應及早察覺並迅速處理初期的違規、失序或治安徵候,以防問題惡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及「治患於初生」。這些描述都強調:治安問題剛露出苗頭時,便主動、迅速介入,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這正是破窗理論所主張的早期處理失序,以維護社區秩序並預防犯罪。

選項分析

  • **(A) 日常活動理論:錯誤。**日常活動理論用犯罪發生的條件說明犯罪機會,核心要素為有動機的犯罪者、適當的標的物,以及缺乏有效監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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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有關警察分駐(派出)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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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原則、地點選擇與功能定位。題幹引用《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指出分駐所、派出所是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的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本題涉及法規敘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內容為準。判斷時,應區分分駐(派出)所依法承擔的勤務與服務職能,和選項對其政治、社會功能所作的評價性描述。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分駐(派出)所的設置原則及勤務定位。A、B、D 分別描述轄區規劃、地點選擇與工作改進方向;C 則將派出所描述成監控社會、必要時進行隱性鎮壓的工具,偏離警察勤務機構依法執行勤務與服務民眾的制度定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駐(派出)所的設置應配合行政區域,並衡量轄區面積、地區特性、治安狀況及交通環境等因素。選項所述「轄區內應有 2 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及原則上不跨越鄉(鎮、市、區)、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符合題目所列的設置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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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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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中,警勤區如何劃設、檢討,以及勤區查察如何實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勤區查察是警勤區員警在所屬警勤區內,以訪查方式掌握轄內人、地、事、物概況,並執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工作。判斷時要分清楚規範中的兩個主體:警察分局負責依轄區情形重新檢討劃設警勤區,警察局則負責核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範的文字與權責分工。A、C、D 都是在考勤區查察或警勤區分類的規定;B 則把「定期檢討」的權責機關寫成警察局,與規範所定的警察分局不同,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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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警察「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執行勤務,是屬於下列何種勤務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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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勤務原理」。其中,彈性原理是指警察執行勤務時,應依時間、地點及事件性質的差異,靈活調整勤務部署與方式,以適應實際狀況。

題幹的「因時、因地、因事制宜」正是彈性原理的典型描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因時因地因事制宜」。這是在說勤務要配合不同時空條件與事況調整,重點是適應變化、靈活處置,因此對應「彈性原理」。

辨別時可將關鍵字與各原理的核心意義配對:需要靈活調整,選彈性;強調快速到場或處置,才是迅速;強調調派與配置,才是機動;強調警察勤務容易被民眾看見,則是顯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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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區訪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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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的修正沿革、訪查目的、時間及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並將名稱由《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改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文字,再特別核對訪查方式的「原則」與「例外」:辦法第 8 條規定,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將這項規定與 D 選項對照,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07 年修正發布時,辦法由《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更名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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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報案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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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值班人員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時的標準作業程序,重點是當面清點、開立收據、登記處理情形,並輸入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管制。

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拾得物的後續處理涉及民法第 803 條以下規定;拾得人取得所有權須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不能由警察機關逕行通知拾得人自行取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值班勤務受理拾得物」的交存與登錄程序,再逐項檢視選項是否保留正式作業要求。只要選項主張因物品價值低、外觀可辨識而免開收據,或讓拾得人逕自取得所有權,就與標準程序不合;完整列出清點、收據、登記及系統管制程序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拾得物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並不表示可以免填拾得物收據。值班人員仍應依程序清點、開立收據並登記處理情形;不能以「價值輕微」作為省略收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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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警察人員必備的核心能力,是指足以勝任職務必須具備之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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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依職務層級所需具備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是勝任職務所必須具備的知識、技能與能力;不同層級的工作重心不同,第一線員警偏重勤務執行,中間層級幹部偏重業務管理與督導,領導階層則偏重決策與組織發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職務層級的主要任務,再檢查選項列出的能力是否與該層級相符。題幹問「何者錯誤」,應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非核心項目硬列為必備能力,或混淆知識、技能與職務能力的分類。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執法知識與執法技能屬於警察職務所需能力;理財規劃並非警察人員核心能力的必要構成要素,因此不能說三者「缺一不可」。此選項將一般個人理財能力納入警察核心能力,分類不當。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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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警察人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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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警察查證身分、攔停交通工具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
  • 第 8 條第 1 項:警察為防止危害,得對行駛中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法定情形包括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以及其他法定目的與情形。攔停後,得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特別分清楚兩種不同的警察措施:

  1. 第 6 條是查證身分:須有法定事由,不能只因路檢地點經指定,就對所有人一律攔停查證。
  2. 第 8 條是攔停交通工具及後續措施:攔停須符合該條所定要件;酒精濃度測試也須以第 8 條所定交通工具攔停及處置情形為前提。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選項將「或」寫成「且」,誤稱制服與出示證件必須同時具備,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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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警察倫理之意義與其重要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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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倫理的意義,以及其消極與積極功能。警察倫理以警察職務與警察組織中的人際、職務關係為核心,要求警察依正當原則行事;其目的在防止不當行為,並提升警察專業與公共服務品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警察倫理所服務的對象與目的:警察倫理應引導警察服務公共利益,維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與信任。若將服務對象寫成「私人利益」,即與警察倫理的公共性相違。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項將警察倫理描述為警察人員與警察系統參與者維持正當關係的道德原理,符合警察倫理以正當職務關係及行為準則為核心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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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全球化」已成為未來趨勢,因應此一趨勢,警察工作勢必需要調整,以下針對警政全球化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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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全球化下的治安治理。跨境犯罪、數位犯罪、恐怖主義及組織犯罪等問題,往往跨越國界與機關權責,警察需透過國際合作、政府部門協調及公私協力共同應對。警察職權固然重要,但不能取代跨部門合作與民眾參與。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全球化治安的治理方向:面對跨境、複合型犯罪,若主張警察機關單獨處理、擴張職權比協力合作更重要,即與整合治理的趨勢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跨境犯罪是全球化衍生的重要治安問題,犯罪活動可能利用人員、資金與資訊跨國流動,須仰賴國際警察合作及情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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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以上業務由下列何單位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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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各組的業務分工,關鍵在於辨認「社區治安工作」由哪個單位負責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依民國 109 年《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這項業務由防治組掌理。

本題涉及警政署組織及職掌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業務關鍵詞:「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這是警政署層級負責推動與考核社區治安工作的職掌,對照各選項的組室名稱,應選防治組。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錯誤。**保安組主要掌理保安警察、重要安全維護等相關業務;題幹所列的社區治安協調推動與評鑑,不是本題對應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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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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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勤務條例》對主管機關、安全維護對象、任務編組指揮官及特勤人員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由國家安全局局長擔任指揮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特種勤務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

  • 第 2 條:主管機關是國家安全局。
  • 第 3 條:特勤人員包括總統府侍衛室、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等單位所屬人員。
  • 第 5 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屬安全維護對象。
  • 第 8 條: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由國家安全局局長擔任指揮官。

因此,將總統府侍衛室說成主管機關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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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警察權的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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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權的性質、行使目的,以及人民面對警察權時的服從與救濟原則。警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須依法行使,並受比例原則及法律救濟制度拘束。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對警察權的描述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再辨別人民對警察措施的義務與救濟方式。關鍵在於:人民可以依法爭執或請求救濟,不代表得自行拒絕服從合法的警察命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權是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公權力,並非一般私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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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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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的受理原則、失蹤人口報案資格,以及緊急查尋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已有修正,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時點判斷。

一般原則是: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失蹤人若屬要點所列的特定情形,例如因案通緝,則不適用一般失蹤人口查尋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不得拒絕或推諉」的原則及其例外說對,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錯置受理門檻、報案人資格或緊急查尋手段。A 將「失蹤滿 24 小時」誤當成受理條件;D 則把個資規定說成全面禁止調閱資料,均與作業要點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失蹤人口報案不以失蹤逾 24 小時為受理條件。發現失蹤情形即可報案,警方應立即受理;若符合要點所列緊急情形,受理時還應實施緊急查尋。「24 小時」不是報案前必須等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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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 13 條,以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核准層級、保密管理和期間限制。第三人是經警察遴選、志願合作的非警察人員;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須依規定敘明原因事實並經核准,不能由任意層級自行批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 2 條規定遴選時應以書面敘明事項,並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 第 11 條規定第三人及其蒐集資料的保密、建檔與機密檔案管理。
  • 第 6 條規定蒐集期間及延長限制。

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辦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本題相關規定與現行規定相同,無須另以後續修法調整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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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警察人員對於明顯酒後駕車之駕駛人,雖未肇事但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應踐行之執法程序(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時,行政違規處理與刑事偵辦的分流。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有客觀情狀足認已不能安全駕駛。

若沒有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情狀,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舉發、移置車輛並放行人員;若有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情狀,則還須依刑事程序處理,不能只以拒測違規結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拒測的罰鍰規定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明顯酒後駕車」:這表示不只是拒絕酒測,還有客觀情狀足認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因此,應進入刑事偵辦程序,包括告知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依法逮捕、告知權利,並再命其接受吐氣檢測。依其是否配合,再分別處理檢測與鑑定程序。

接著比對選項:凡是只做行政舉發、移置車輛,並直接放行人員的程序,適用於欠缺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情狀,與本題設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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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警署行字第 1080058950 號函規定,有關警察勤務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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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時間的法定基準,以及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警署行字第 1080058950 號函所定的勤務時數編排原則。解題時須區分《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的每日勤務起迄與交接時間,以及警政署函釋對員警每日服勤時數、超時勤務程序及員警個人意願的補充規範。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兩項規定:

  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明定,每日勤務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因此,「每日勤務的起迄」和「勤務交接時間」由不同規定處理。
  2. 警政署 108 年函以每日勤務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採週休二日、每週勤務時數合計 50 小時以下的管制方式。勤務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須依函定程序處理;員警也可就每日服勤 8 小時或 12 小時提出申請。

選項中,只有 (B) 正確表達每日勤務時數原則與替代管制方式。

選項分析

  • (A)錯誤。 每日勤務時間雖為 24 小時,但起迄時間不是由警察局決定。《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已明定起迄時間自零時至二十四時;由警察局定的是勤務交接時間。此選項把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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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目前各縣市警察局均編組有「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各單位名稱可能略有不同),以快速、機動、專業、訓練有素之組合警力,打擊犯罪,執行公權力。針對此一編組暨相關實務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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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快速打擊犯罪部隊的編組與應勤,以及街頭聚眾衝突的刑事責任。判斷關鍵在於刑法第 150 條「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以及在場助勢者的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50 條於民國 109 年 1 月修正,修正後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為要件,並處罰在場助勢者;此修正至今仍是本題判斷基礎。

解題方法

先排除把快速打擊犯罪部隊限縮為特定事件、特定對象的選項,再以刑法第 150 條核對聚眾施暴的法定要件。要注意,「在場助勢」不是單純人在現場;須有聚集三人以上、在法定場所施強暴脅迫等情形,才涉及該罪。

選項分析

**(A) 錯誤。**快速打擊犯罪部隊是因應突發治安事件、聚眾滋事等狀況,以快速集結、機動支援的優勢警力執行勤務,並非特別為重大暴力事件或計程車聚眾糾紛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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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中華民國警察歷史,有關警察業務與組織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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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警察組織與業務的歷次調整,重點是辨認戶政、消防、海岸巡防及入出國管理等業務,何時由警察體系分出或移交至其他機關。

本題屬警察史與組織沿革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組織沿革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業務移撥或機關成立的年份。戶政業務是在民國 81 年實施「戶警分立」後回歸民政體系;若選項將年份寫成民國 80 年,即與正式實施年份不符。其餘三項所列的機關成立或業務整併年份均符合沿革。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戶政業務並非民國 80 年回歸民政體系。民國 80 年 5 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配合修法,自民國 81 年 7 月起實施戶警分立,戶政業務回歸民政機關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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