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準軍事化型態的組織、向某種犯罪宣戰或其他警政軍事化策略,是警察組織發展上的一種趨勢,請評析這種組織策略的必要性?這種趨勢可逆嗎?以及可能引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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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組織的準軍事化與警政軍事化。警察組織本來就常具備層級指揮、服從紀律、制服與階級等特徵;準軍事化則是進一步借用軍隊的組織與行動模式,例如集中指揮、強調命令服從、採用戰術編組與軍事裝備。
「向某種犯罪宣戰」則是將治安問題描述成戰爭,並以打擊敵人的思維推動警政政策。這不只涉及裝備與編制,也會影響警察如何界定任務、看待民眾,以及選擇執法手段。
評析時應分三層作答:先說明採取軍事化策略的必要性,再分析其可逆性,最後指出可能引發的問題。題目屬申論題,沒有選項需要逐一分析。
解題方法
採取「必要性有條件、趨勢可逆但不自動逆轉、風險須受民主法治控制」的架構。這能同時呈現警察面對重大危安事件時的實務需求,以及軍事思維進入一般警察工作後的制度風險。
一、這種組織策略的必要性
在特定任務與危險情境下,準軍事化有其功能:
- 因應高危險與突發事件:恐怖攻擊、重大暴力犯罪、挾持、武裝歹徒及重大災害等事件,要求快速集結、明確指揮與跨單位協調。
- 提升執行效率:層級指揮與標準化程序有助於在時間緊迫、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迅速分工,降低現場混亂。
- 保護執勤人員與民眾:適當的防護裝備、專業訓練及戰術規劃,能降低執勤風險,也有助控制危險情勢。
- 形成專業應變能力:對高度專業、低頻率但高衝擊的事件,設置專責單位並持續訓練,較能建立穩定的應變能力。
因此,準軍事化適合作為特定任務的組織與應變工具;若把它擴大成一般警察工作的主導模式,便須另行檢視其必要性與比例。
二、這種趨勢可逆嗎?
**可以逆轉,但不會自然消退。**警政策略會隨犯罪型態、政治決策、社會觀感與治安需求改變而調整,因此軍事化並非不可逆的單向發展。
不過,軍事化往往會累積制度慣性:裝備與專責編組建立後,組織會傾向維持使用;訓練、預算與升遷制度也可能持續支持既有模式;以「戰爭」描述犯罪的語言,則容易使強硬作法被視為理所當然。即使威脅降低,既有制度仍可能延續。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
以上規定警察有行政裁量權嗎?影響警察裁量的因素為何?對警察裁量的監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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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行政裁量的意義、影響因素與監督方式,並要求將裁量理論適用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分。
行政裁量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成立後,就是否採取措施,或採取何種措施,保有選擇空間。條文使用「得」,表示警察有是否查證身分的裁量;但此裁量須在法律目的與界限內行使,並非可以任意盤查。
本款同時涉及兩種不同判斷:
- 發動要件的判斷:「合理懷疑」是適用法規的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警察須根據具體客觀事實判斷是否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不能只憑直覺、外貌、身分背景或無具體根據的猜測。
- 法律效果的選擇:要件成立後,條文以「得」授予警察是否查證身分的裁量。警察仍應考量查證必要性、警察任務及侵害程度,選擇合乎比例原則的作法。
因此,作答時宜指出:本款有行政裁量權;「合理懷疑」則是發動要件的判斷,不宜逕與法律效果裁量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三個問題:
- 先看條文用語:「得」通常表示行政機關有作為與否的裁量;若法律規定「應」,則原則上是羈束。
- 再拆解條文結構:先確認場所與「合理懷疑」等發動要件,再討論要件成立後是否查證身分的裁量。
- 最後分項回答:影響裁量的因素從員警個人、個案情境、組織制度及法律社會環境說明;監督則分內部與外部,並點出裁量瑕疵與救濟。
警察裁量受依法行政、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目的拘束。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若有逾越、濫用或怠於行使裁量等瑕疵,仍受法律控制。
影響警察裁量的因素
警察裁量通常同時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個案情境:現場有無具體可疑行為、情報或證據,犯罪的急迫性與嚴重性,當事人行為及現場安全狀況,以及查證身分的必要性。
- 員警個人因素:法律知識、執法經驗、專業訓練、價值觀、情緒與風險認知。裁量應立基於客觀事實,避免個人偏見或刻板印象影響判斷。
第 1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及第 6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警政主管機關負責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以及告知警政偵辦進度、刑事偵審程序與權益等事項。福利服務及宣導等權責則不屬於警政主管機關的專責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警政主管機關」的權責,再比對第 6 條各款所列業務。只要選項內容與條文列明的警政權責相符,即為正確;其餘選項可依主管機關職掌排除。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執行路檢勤務時,查獲某自小客車後車廂置放一把刀械,請問置放下列何種刀械,警察需採取的執法措施為優先查詢有否攜帶許可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制刀械」的種類,以及持有人攜帶經許可刀械時的證件義務。法規依據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6 條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所稱刀械,包括法條列舉的刀械,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且具有殺傷力的刀械。鋼筆刀屬公告查禁的刀械;持有須經許可,經許可而攜帶外出時,並應隨身攜帶許可證。
解題方法
先比對四種刀械是否屬法條列舉或公告查禁的管制刀械,再判斷警察應優先查明是否有攜帶許可證。四個選項中,鋼筆刀列在公告查禁的刀械種類內,因此應優先查詢有無許可證。
選項分析
- (A) 蝴蝶刀:錯誤。 蝴蝶刀並非本題所涉公告查禁刀械清單中的列名項目,也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直接列舉的刀械。
第 3 題2 分
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核定「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調整兵力結構,建立四大防禦區塊,賦予各部隊及系統明確的任務,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其民防系統之組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所劃分的四大防禦區塊,以及民防系統的組成。方案將兵力結構分為主戰部隊、守備部隊、民防系統及後備系統;其中民防系統由保安警察、地方政府轄屬民防團隊及替代役組成,主要支援軍事作戰,並協助救災、醫療、治安維護、工程搶修等工作。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民防系統,因此直接將各選項與方案所列的民防系統成員比對。義務役後備軍人屬於後備系統,並非民防系統成員。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下列何者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視為遲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中,刑案發生與破獲後的通報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特定刑案須於發生或破獲後一小時內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逾時即視為遲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逾一小時通報視為遲報」的案件類型,再逐項比對規定所列的刑案類別。關鍵在於案件是否屬於一小時內通報的類型,不能只因案件涉及財物損失、外國旅客或特別法,就直接認定適用此時限。
選項分析
- (A) 失竊物總值達新臺幣 90 萬元案件:錯誤。 題示金額未達該規定所列失竊案件的重大財物門檻,因此不屬本題所問的逾一小時即視為遲報類型。
第 5 題2 分
我國集會遊行法基於對外交代表保護及不得侵犯,將使領館區列為禁制區,並規範不得在禁制區及其周邊範圍舉行集會遊行,此與下列何者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集會遊行法》將使領館等處所列為禁制區,與外交代表及使館館舍受國際公約保障的關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第 6 條將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列為禁制區,並規定其周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
題幹所指外交代表及使館館舍不得侵犯的原則,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應。該公約第 22 條規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負有保護義務,使館館舍及其設備、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侵入或損害。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外交代表保護」、「不得侵犯」及「使領館區」。這些線索指向外交關係中使館館舍不得侵犯的國際法原則,再對照選項的公約名稱,即可判定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對戒具使用對象、條件及注意事項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規定,對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對少年則設有例外。
- 第 4 條列出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使用戒具的人員。
- 第 5 條以手銬為原則,符合特定情形時得合併使用其他戒具。
- 第 6 條要求遵守比例原則,並注意維護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戒具等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第 3 條對婦女與少年的不同規範:甫生產後婦女屬於「不應使用戒具」的情形;少年則不是一律禁止,符合防止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的必要,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規定時,仍有例外。因此,選項 A 把婦女與少年一併說成「一律不應使用」,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訂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中的勤務督導類型、督勤次數、督導時段規劃,以及聯合督導的執行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三類;督察人員每月每人督勤不得少於 6 次,每次不得少於 2 小時。規定並要求注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等勤務死角。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規定原文,特別留意數字、分類名稱,以及「應注意」與「應減少」的語意差異。只要選項把督導類別增列為四類、把最低次數寫錯,或將勤務死角說成應減少督導,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是以「問題」解決為導向的警察勤務作為,下列何者並非形成「問題」的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如何界定警察應處理的「問題」。POP 主張警方不只逐件處理個別事件,而要找出反覆發生、具有共同特徵且需要警方介入的事件群,再分析成因並採取對策。
形成問題的典型要素包括:事件反覆發生、社區對事件有所期待而希望警方處理,以及事件具有社區性。事件是否「具獨特性」並非形成問題的要素;若事件僅是個別、特殊的一次性事件,通常仍是單一事件,不足以構成 POP 所稱的問題。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並非形成『問題』的要素」,應辨別各選項是在描述一群需要系統性處理的事件,還是在描述單一事件的特殊性。反覆發生、民眾期待警方處理、具有社區性,都指向群體性與公共性;「具獨特性」則偏向個案的特殊、孤立特徵,與問題導向警政的問題界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勤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督導規定,以及警察勤務規劃、執行與督導的分工。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勤務制度的原則與明文規定,特別留意「一律」、「即時」及「不可」等絕對用語。警察勤務督導人員的服裝規定,是本題判斷關鍵:除因勤務性質報准穿著便服督勤外,原則上應穿制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任務須透過勤務執行達成,但推動勤務執行的主要力量是勤務規劃與執行的整體運作,不能將「勤務規劃」說成落實勤務執行的主要推動力量。此選項混淆了規劃與執行的功能。
第 10 題2 分
內政部為保障各警察機關實施輪班輪休服勤人員之健康權,特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依據該要點規定,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勤務之警察人員服勤時數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中,特定勤務人員適用的服勤時數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勤務者,屬於特別列舉的勤務類型,其超時服勤連同原定服勤時數,每日不受一般十六小時限制,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這項勤務,再對照要點中特別列舉的勤務類型,確認兩項限制:
- **連續服勤日數:**不得超過三日。
- **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兩項條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警察人員服勤時數以每日 8 小時為原則,但執行下列何種勤務,超時服勤時間不受每日不得超過 16 小時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對每日服勤時數的規範與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服勤時數以每日 8 小時為原則;部分勤務的服勤時數加上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6 小時。另有特定勤務不受每日 16 小時限制。
本題所稱「不受每日不得超過 16 小時限制」,是指適用要點所列的特定勤務例外,不是所有刑案偵查或緊急勤務都能超過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每日 16 小時上限的例外」,再比對要點列出的勤務類型。要點列明「偵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屬於不受每日 16 小時限制的勤務。選項中只有(C)符合完整要件。
選項分析
- (A) 刑事警察單位執行刑案偵查:錯誤。 一般刑案偵查屬於適用每日 16 小時上限的勤務類型。只有符合要點所列「陳報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等特定條件,才適用不受 16 小時限制的例外。
第 12 題2 分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有關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查訪處理方式,以及得列為查訪對象的犯罪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辦法第 8 條規定,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第 6 條則規定,查訪應於日間實施;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敘述是否符合辦法明文,再核對選項提及的罪名是否列在第 2 條查訪對象清單。判斷罪名時,要留意法條限定的犯罪行為,不可只因罪名與森林或槍砲相關,就推定屬於查訪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8 條的規定: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第 13 題2 分
在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提出警察勤務應該主動先發式(proactive)的發現問題,而不是被動反應式(reactive)的處理問題,前述是屬於下列何種勤務原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的「機動原理」:警察勤務應隨治安狀況與問題的變化,主動調整勤務部署與作為,及早發現、處理治安問題。題幹以「主動先發式(proactive)發現問題」對比「被動反應式(reactive)處理問題」,重點在主動、機動地因應問題,而非等事件發生後才處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對比詞:「主動先發式」與「被動反應式」。這是在描述勤務運作如何因應治安問題,應聯想到勤務的機動性:依問題與情勢變化主動調整勤務,並把握時機及早介入。故選「機動原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2 點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記事人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2 點的「記事人口」範圍。記事人口是依法令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訪的對象;命題年度規定列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後,相關登記、報到規定分見第 7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因此本題應以民國 113 年法規條文判斷。以下依題目所給官方答案 D 說明。
解題方法
先將每個選項對照記事人口的法定範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應登記、報到的加害人,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所定應實施查訪的相對人,均屬記事人口。再辨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告誡後再犯時得聲請保護令,並未將行為人列為《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2 點所稱記事人口。
選項分析
(A)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第 41 條規定,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錯誤選項。 依民國 113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符合條件而應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的加害人,屬依法令得實施查訪的對象,納入記事人口範圍。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警察機關係執行警察法第 5 條第 1 款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的編制與業務分工,關鍵在於辨認警察法第 5 條第 1 款所列的保安警察業務:「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解題應將這項法定任務與各保安警察總隊的職掌對照。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機關職掌為準,先抓住題幹中的「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協助地方治安」三項任務,再比對各總隊的業務分工。負責執行這項保安警察業務的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警察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為何者警察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手段中「指導」的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警察學用語為準,警察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且所用方法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即屬「指導」。
判斷關鍵在於:警察雖然提出要求或建議,但人民仍可自行決定是否配合;這種手段沒有直接強制人民服從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組線索:
- 行為目的: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 手段性質:輔導、協助、勸告、建議,且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題幹完整描述的是警察透過非強制方式引導特定人採取或停止某種行為,因此應選「指導」。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警察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列的警察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警察職權包括:查證身分、資料蒐集、通知、管束、進入住宅及其他處所、使用警械,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的職權等。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哪個選項是該法規範的警察職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警察職權」與「行政強制執行、行政罰」等行政作用。再比對選項:若屬《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得為的調查或資料處理措施,即符合題意;若是行政執行或裁罰方式,則不是本題所問的警察職權。
選項分析
- **(A) 代履行:錯誤。**代履行是行政執行法上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指義務人不履行可代替履行的義務時,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再向義務人徵收費用;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列的警察職權。
- **(B) 蒐集資料: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規定,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此項職權規定賦予警察機關何者空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的判斷。行政機關有法定職權,不表示每次只能採取同一種處置;法律若容許機關依個案情況,在數種合法措施中選擇,便是賦予行政裁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經許可的集會、遊行違反許可事項或限制事項時,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得」表示機關可依違規情節、現場狀況及比例原則,選擇適當處置,題目所問的就是此項選擇空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得」字,並辨認列出的措施是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等不同處置。主管機關須衡量個案情況,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決定採取何種措施,這是行政裁量,而非只能機械地作成單一處置。
選項分析
- (A) 行政罰:錯誤。 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制裁,例如罰鍰。第 25 條所列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是處理正在進行且違反許可事項之集會、遊行的措施;
第 19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何者之人查證其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的身分查證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須符合該項列舉情形之一,才得查證身分。
本題直接考各款用語的辨識:第 1 款涉及「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第 2 款是「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第 3 款是為防止生命、身體具體危害而有查證必要;第 4 款則是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涉及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的處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合理懷疑」與「有事實足認」各自對應的事由,以及條文是否包含選項寫出的危害種類或違法類型。選項 A 符合第 4 款;其餘選項各自更動了法條的要件或文字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警察勤務制度、事權及法令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警察法》第 3 條所定警察勤務制度的立法與執行權限,以及《警察勤務條例》第 27 條對專業警察機關勤務的準用規定。
《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並將「警察勤務制度」界定為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哪一部法規、哪一種權限:A、B 涉及《警察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C 涉及地方警政實施事項的權限分配;D 則直接對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27 條。核對條文的關鍵用語,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法》第 3 條明定,勤務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不能交由」地方執行,與條文相反。
第 21 題2 分
公共安全、秩序維護與危害防止任務不再專由形式的警察組織行使,其他機關依據職權法規分別行使命令強制權力,此為何者警政發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發展中「警察權分散化」的概念。傳統上,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及危害防止等任務,主要由形式上的警察組織負責;當這些任務逐漸由其他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法規分別執行,並行使相應的命令、強制權力,即呈現警察權分散化。
本題著重的是警察任務與警察權力的分配方式,並非警察內部的組織調整或專業分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不再專由形式的警察組織行使」及「其他機關依據職權法規分別行使」。這表示相關警察任務與權力分散到不同行政機關,故應選「警察權分散化」。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警勤區訪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及「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的訪查目的、員警應遵守的原則,以及訪查程序。解題時要留意選項是否把法規中的關鍵用語改掉,例如把「犯罪預防」改為「刑案查緝」,或把「三日前」改為「二日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訪查辦法的基本規定:訪查目的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員警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訪查,應於訪查日三日前書面通知受訪查者。再對照作業規定中記事人口的查訪權責,即可逐一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2 條規定,訪查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選項將「犯罪預防」改成「刑案查緝」;兩者並非相同用語,訪查目的並未表述為刑案查緝。
-
**(B) 錯誤。**同辦法第 4 條規定,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平等原則,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23 題2 分
關於警察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權、警察職權的概念,以及警察事權分配與警察裁量的監督。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警察權是國家為達成警察目的,依統治權所行使的權力;在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而警察權須受法律拘束。
- 警察職權著重警察機關或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權力方法或措施。
- 《警察法》第 3 條涉及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的分配,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分配。
- 警察裁量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個案情況作成選擇;裁量行使受行政內部監督,也受法院合法性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混用的概念:A 把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正當性說成統治者的統治作用;B 把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分配誤稱為橫向分配;C 是警察職權的概念描述;D 則提到行政機關對裁量瑕疵的監督。逐項比對定義,即可判斷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時,受盤查人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下列作業內容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對受盤查人當場表示異議時的處理方式,重點是分辨異議成立與否,以及異議紀錄的製作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及「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受盤查人認為警察行使職權違法或不當,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應依異議是否有理由,決定停止或繼續執行。受盤查人請求時,應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程序:
- 異議有理由:停止盤查盤檢,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
- 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 受盤查人請求:填寫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
- 留意是否有「帶往勤務處所」的要求:異議程序本身不以帶往勤務處所製作筆錄為處理方式。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各級警察機關訂定「勤務實施細則」的權責與核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勤務條例》第 29 條,各級警察機關應自行擬訂勤務實施細則,並陳報其上級警察機關核准施行。
因此,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由哪個機關擬訂,以及應向哪個上級警察機關陳報核准。勤務實施細則的法源是《警察勤務條例》,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9 條確認基本規則:勤務實施細則由各級警察機關擬訂,並陳報其上級警察機關核准。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擬訂機關、核准機關或法律依據寫錯。
本題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嘉義縣警察局都是自行擬訂細則;其細則依規定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細則的核准程序也不是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准。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