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今年報載某幫會於臺北市五星級酒店,將其宴會廳整個包場舉辦春酒,席開 80 桌,現場名車雲集,該幫會全臺各分會的幹部全都到齊。轄區警察機關動員百餘名警力馳赴現場蒐證壓制。

請詳述轄區警察機關所為之蒐證壓制,其為防止危害、防止犯罪及維護治安等目的而為之資料蒐集,其蒐集之對象、方法、限制及資料之保存等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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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的資料蒐集規定,重點在第 9 條至第 18 條:依蒐集目的及對象不同,區分公共活動現場蒐集、公共場所治安蒐集、對特定對象持續觀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等方式,並規範資料利用與保存。

本題所述幫會宴會,若屬公開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有具體事實顯示活動參與者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警方可依情形適用第 9 條或第 10 條;對特定幫會幹部作持續觀察,則須符合第 11 條要件。單憑幫會聚餐、名車到場或席開多桌,不能直接推定每位參與者有犯罪嫌疑,也不能據此不受限制地蒐集資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截至命題年度未有題目所涉條文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識警方蒐集資料的目的和對象,再依條文選擇法律依據:

  1. 對公共活動現場參與者蒐集資料:檢視第 9 條。
  2. 在常發生或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蒐集治安資料:檢視第 10 條。
  3. 對符合犯罪風險要件的特定人進行一段期間的觀察、動態掌握:檢視第 11 條。
  4. 由非警察人員秘密蒐集特定人的相關資料:檢視第 12、13 條。
  5. 最後補充通則:比例原則、資料目的限制、註銷或銷毀期限,見第 3 條及第 16 至 18 條。

一、蒐集對象及方法

  • 公共活動參與者(第 9 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在活動期間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其現場活動資料。蒐集資料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時,得及於第三人。幫會春酒是否屬「其他公共活動」,須按活動性質與現場情形判斷;適用本條仍須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具體事實。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第 10 條):對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使用現有攝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五星級酒店宴會廳是否屬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依其開放情形判斷;包場並不當然使警方得任意進入或無限制蒐集。
  • 特定對象的持續觀察(第 11 條):為防止犯罪且認有必要時,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及動態掌握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
  1.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
  2. 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
  • 第三人秘密蒐集(第 12、13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有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非警察人員且自願合作的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必要時,蒐集範圍得及於與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實施前須敘明原因事實,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工作結束後原則上應終止合作。

二、行使職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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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員警執行身分查證之爭議事件,作出 111 年度矚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這個判決可督促警察機關檢討並反省警察對人民行使身分查證之程序、救濟及注意適時終止職權之行使,違者即應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據此,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這個判決的主文,認為員警未符行使職權之程序規定,致其後續以妨害公務對相對人所為之強制處分措施,法院認定構成刑法上哪些罪責?(6 分)

(二) 本案認為員警欠缺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的認知,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已修正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在該程序之注意事項中,增列合理懷疑之定義及其事實基礎等樣態,請詳述說明之。(10 分)

(三) 就警察對人民行使查證身分時,人民當下如何救濟?警察如何即時反省及反應?(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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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警察查證身分的法定發動要件、合理懷疑、程序救濟及職權行使的適時終止,並要求將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矚訴字第 3 號判決的刑事責任,連結到警政署《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的注意事項。

解題時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先確認身分查證有沒有法定事由,再判斷員警是否遵守程序及比例原則,最後說明人民可如何提出異議、員警應如何回應。以下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判決認定的罪責

1. 違法盤查及強制阻止離去: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員警對行止正常、沒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身分查證要件的民眾,仍要求提供身分資料,並以身體阻擋其離去,強迫其配合返回派出所查證,侵害其行動自由,構成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因員警係假借執行職務的機會犯強制罪,另適用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2. 違法逮捕、壓制並帶返派出所: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員警以民眾評論其違法執法為由,將其當作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並拉扯、壓制、上銬及帶返派出所。法院認為,民眾的言論並未構成刑法第 140 條妨害公務罪,員警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因此不能以逮捕阻卻違法。該後續強制措施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作答重點:**本案兩段行為分別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強制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妨害公務罪是員警用來逮捕民眾的理由,並非法院認定民眾成立的罪責。

(二)合理懷疑的定義及事實基礎樣態

1. 定義

警政署修正作業程序所稱「合理懷疑」,是指以客觀事實為判斷基礎,依當時具體情況,運用警察執法專業經驗所作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臆測。

因此,員警必須能指出當時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並說明這些事實如何支持查證身分的判斷。僅因個人直覺、身分外表、所在區域或民眾質疑盤查,就不能逕認具備合理懷疑。

2. 合理懷疑的四種事實基礎

  1. **情報判斷:**例如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歹徒慣用某款車輛作案,員警據此發現相符車輛而予以盤查。

  2. **現場觀察:**例如剛發生犯罪的現場附近,有人逗留徘徊,衣著帶有泥土或血跡等與案件相聯繫的特徵,因而懷疑其可能涉案。

  3. **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例如夜間濱海公路巡邏時,發現車內滿座非本地口音乘客,駕駛人見警後有逃避或不正常駕駛行為,車輛有超載或乘客試圖藏匿情形,且當時海象適合船隻接駁靠岸,綜合判斷車內可能載有偷渡者。

  4. **可疑行為:**例如發現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棍棒或刀械,而其攜帶情形與合法使用的處所顯不相當。

3. 套用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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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所謂警察的意義,乃在闡明警察的本質、任務和手段;警察的本質係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警察的任務就是警察的目的,而警察的手段,係以下列何者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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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的意義」,也就是警察的本質、任務與手段。警察的本質是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警察的任務是警察所追求的目的;警察的手段則著重於執行任務時所採取的方法。警察手段以指導、服務、強制為主要內容。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警察的本質是依法行政作用、任務是目的,接著詢問警察的「主要手段」。解題關鍵是區分「警察要達成什麼」與「警察如何達成」:任務回答目的,手段回答方法。依警察學的基本概念,警察以指導、服務及必要時的強制措施執行任務,因此選擇與這三項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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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出與警察權有關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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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法官解釋中「警察」的形式與實質意義,以及法律保留原則如何適用於警察權行使。解題時須區分警察機關的組織範圍與警察作用的功能範圍,並辨明各號解釋實際處理的法律問題。

以下法規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引解釋的核心命題,再比對選項中的定義或法律效果是否吻合。釋字第 588 號明確採取實質、廣義的警察機關概念;其餘選項則將其他解釋的內容錯置,或把解釋意旨延伸成不相符的結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588 號指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警察機關」採廣義、實質解釋,著眼於功能而非組織名稱。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並賦予機關或人員使用干預、取締手段者,均可能屬於此處的警察機關。因此,選項所說「泛指」具有實質警察功能的機關,符合解釋意旨。

**(B) 錯誤。**釋字第 570 號認為,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職權,性質上屬於組織性規定,不能單憑該條限制人民權利或命令人民負擔義務。若要作成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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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得依法使用警械。有關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警械使用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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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後的規定,重點是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時的勤務要件、傷亡處置、所屬機關責任,以及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組成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並非法務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 第 5 條: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受檢人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檢查是否持有兇器;遭抗拒且有受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 第 10 條之 2: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保護或戒護。
  • 第 10 條之 3: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 第 10 條之 1:由內政部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前三項符合條文;D 將組成調查小組的機關誤寫為「法務部」,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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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盤查可疑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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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身分查證事由,以及《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使用警械、槍械逕行射擊的要件。盤查是查證身分的職權措施;受盤查人拒絕或逃逸,並不會因此自動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增列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形;截至作答時,與本題相關的規定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 A、B 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身分查證事由,再看 C、D 所述情況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判斷槍械使用時,須區分「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與「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後者須具備法定情形,且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不能只因當事人不配合或逃跑,就認定可以開槍。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身分。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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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經核准後,除最近 2 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下列何者非屬應訓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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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4 條的訓練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1. 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2. 保密作為。
  3. 狀況之處置。
  4. 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5.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條文列舉的訓練內容不包括「防身術及緊急救護常識」。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屬應訓練之內容」,直接對照《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4 條的五項列舉即可。選項 B、C、D 都對應條文所列項目;A 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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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要作好一個稱職的警察首長,根據學者 Mintzberg 及 Katz 之看法,有三種知識是重要的,下列何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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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理學中的管理者技能分類。Katz 提出,管理者要有效履行職務,須具備三種技能:

  • 概念技能:掌握組織整體及內外環境,理解各部門間的關係,並據以規劃與決策。
  • 人際技能:與人溝通、協調、激勵及合作的能力。
  • 技術技能:運用特定專業知識、方法與工具完成工作的能力。

Mintzberg 對管理者角色的研究,也常與管理者所需的這些技能一併考察。本題所問的三種知識,對應的就是概念、人際與技術三類。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提到的管理者能力分類,直接回想 Katz 的三項技能:「概念、人際、技術」。題目將其稱為「知識」,但分類內容仍與這三項技能相符,因此選出同時完整包含三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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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教育與訓練二者概念接近,常合併使用,但實有不同,有關二者區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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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與「訓練」的目的及適用範圍。一般而言,教育著重建立較廣泛、基礎性的知識與能力,以適應一般需要;訓練則針對特定職務或工作需求,培養執行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與態度,以適應特殊需要。

解題方法

比較兩者時,可先抓住「一般」與「特殊」這組關鍵差異:教育的適用範圍較廣,訓練則對應特定工作要求。據此判斷,只有選項(B)正確配對二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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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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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公務員執行職務、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涉足不妥當場所的要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也應遵守相關廉政倫理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規範第 11 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即可。本題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核對請託關說的通報期限:選項 B 寫「1 週內」,與規範所定「三日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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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警察機關基於任務特殊性與執法需要,在公務倫理上必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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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義務、兼職規範及辦公時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自 112 年起施行,條次與部分內容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幹引用的條次與法條內容。判斷時特別留意民國 111 年修法後的條次變動:兼任他項公職規定已列於第 15 條,而第 14 條規範的是不得經營商業。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並非第 14 條。第 14 條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選項將條次標錯,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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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原係規範公務員服從之義務,新法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之規範修正,除了可釐清長官與屬員間之責任外,亦展現長官負責任之領導作為。有關該條增修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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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重點在於公務員對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以及命令違法時屬員與長官各自應負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若以書面署名再次下達,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之;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員,在獨立職權範圍內不受一般服從義務拘束。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增修的三個判斷點:

  1. 認為命令違法時,屬員是否應先報告。
  2. 長官是否須以書面署名再次下達;該「書面」是否包含電子形式。
  3.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或屬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服從義務如何處理。

本題關鍵在第二點:法條所稱書面不限於紙本,也包括符合書面形式、足以表達命令內容的電子形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認為長官命令違法,且命令未違反刑事法律時,應向長官報告。長官若以書面署名再次下達,公務員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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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警察人員健康權之意義、性質、依據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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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健康權的憲法性質,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警察勤務、加班補償與輪班輪休制度的要求。以下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釋字第 785 號指出,公務員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健康權是複合性權利,兼具要求國家積極保護的社會權面向,以及免於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的自由權面向。對警察人員而言,勤務安排及加班補償制度也須兼顧健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健康權的性質,再核對釋字第 785 號對警察勤務的要求及補休期限。選項中若把補休期限寫成固定上限,應特別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範的授權方式;其餘選項則對照加班補償與輪班輪休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健康權具有複合性,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其憲法保障依據為憲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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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我國的警政組織型態與未來發展趨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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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警政組織的權責分工、警察組織型態,以及警政發展方向。憲法第 108 條至第 110 條分別規範中央與地方的立法、執行權限;解題關鍵是辨明警政事務如何分配,而不是只看「集權」或「分權」字面。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組織型態或政策方向,再檢視是否符合我國警政制度的權限配置。C 選項將憲法上的制度原則概括為「集權的行政,分權的監督」,與我國警政權責設計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傳統警察組織常被描述為「怪葫蘆」型態:組織層級並非由上而下平順遞減的金字塔,而是中間若干層級相對膨脹、形成瓶頸。此選項是在說明組織結構的傳統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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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為了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防衛,未來警政發展趨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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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以及警察機關的任務分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是維持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民生運作的重要設施;命題重點在辨識其涵蓋領域及負責維護的警察機關。

本題以民國 112 年的政策與機關職掌為準,並依題目所示官方答案判定。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核對:一類是當時政府提出的政策與兵役制度時程,另一類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分類及警察機關職掌。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警察機關實際任務分工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內政部長曾指出,政府規劃由警察協助電廠、油庫、水庫、機場等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此選項描述的是當時提出的警政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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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勤務區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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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至第 7 條中「警勤區」的性質、劃分原則,以及分駐(派出)所的法定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警員一人負責;劃分時須配合自治區域,並依地區廣狹、警力多寡、工作繁簡及交通電信設施等情形適當調度。條例另規定,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用語、單位或警種改錯:

  1. 警勤區的基本單位是「警察勤務」,不是分駐(派出)所。
  2. 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的警種,條例列有刑事、外事警察。
  3. 劃分原則是「配合自治區域」,但不代表一村里必定只劃一個警勤區。

依此比對,只有 (A) 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勤務條例》第 6 條規定,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刑事警察得如此劃分,故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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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無論是現在或在可預見之未來,亦無論警察勤務如何變革,警察勤務之運作上仍脫不了迅速原理、機動原理、彈性原理及顯見原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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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運作的四項原理:迅速、機動、彈性與顯見。判斷關鍵是分清各原理的重點:

  • 迅速原理:要求警察及時反應、迅速處置警察事故。
  • 機動原理:要求勤務配置與警力運用能靈活調整、快速移動,以因應狀況。
  • 彈性原理:警察事故具有不可預期性,且會因時間、地點及情勢而異,勤務也須隨之調整。
  • 顯見原理:透過警察勤務的外在展現,使民眾容易察覺警察存在,發揮預防犯罪及安定民心的作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基本假設」與四項原理的定義。題目特別容易把「迅速」與「機動」混為一談:迅速著重反應及處置的及時性;機動著重警力或勤務配置的移動與調整。彈性則著重勤務因應事故的不可預期性與時空差異而變化。

選項分析

(A) 錯誤。「主動先發式發現問題,而非被動反應式處理問題」描述的是警察工作由被動處理轉向主動預防的取向,並非迅速原理的基本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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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訪查的對象、頻率及業務分工。解題時須分清「治安顧慮人口」與「記事人口」的查訪規定;記事人口的查訪頻率,並非由各警察局刑事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規劃。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類訪查對象的規定。A、D分別涉及治安顧慮人口及村(里)鄰長等對象;B、C涉及記事人口的查訪及異動通報。關鍵在於記事人口的查訪次數由何者規定,以及何時開始查訪。

選項分析

  • **(A) 正確。**治安顧慮人口自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每月查訪一次,查訪三年,期滿改列一般人口;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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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察勤務區實施訪查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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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訪查注意事項,重點是區分哪些對象拒絕查訪時,規定允許員警改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規定的適用對象即可。規定明定,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拒絕查訪時,得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選項 C 把適用對象擴大到「一般人口或諮詢對象」,超出規定文字,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訪查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符合比例原則,並遵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這是訪查執行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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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警勤區訪查時間暨執行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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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訪查的時間安排、執行方式與訪查程序。解題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判斷,掌握訪查時數由誰訂定、事前程序、執行方式,以及訪查時的身分告知與通知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主體、程序和用語是否符合規定。這類題目常以「所長定之」「分局核准」「應穿制服」等細節改動規定;只要一處不符,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每月訪查時數雖有最低基準,但基準並非由分駐(派出)所所長自行訂定,再送分局備查。選項把時數基準的決定權與程序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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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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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判斷某人是否屬得定期查訪對象,須核對其所犯的罪名是否列入辦法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於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修正,將特定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納入查訪對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罪名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該條第 8 款列有「曾犯森林法第 50 條或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因此,森林法第 50 條第 1 項的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符合得定期查訪的罪名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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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與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②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③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文書機密法管理之。 ④ 治安顧慮人口由居住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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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及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授權依據,以及兩部辦法所定的資料保密方式和查訪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部辦法各自的法源條文,再比對其餘敘述是否符合辦法的原文。①、②分別對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第 12 條第 4 項;③、④則須留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的名稱,以及查訪對象由哪個警察機關負責。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該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② 正確。《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該辦法規範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的程序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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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有關警察人員受理失蹤人口緊急查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緊急查尋案件的勤務處理程序,重點包括案件涉及刑案時的通報、特定年齡兒童失蹤案件的後續通報、未尋獲案件的家屬訪查,以及使用 M-Police 相片比對的條件。解題依題目所引《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判斷;涉及法規或程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程序要求,特別留意「疑涉刑案」與「經查疑涉刑案」所對應的案件階段,以及後續應通報的對象。選項 B 將「未滿 7 歲兒童失蹤、24 小時內未尋獲」與「經查疑涉刑案」連結後,指定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與程序要求不符;因此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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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警察人員受理報案,有關 e 化管理作業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程序」中的受理流程、系統故障時的替代作業,以及跨機關案件的後續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範為準。

其中最重要的區分是:警察受理案件後,若後續事項屬其他行政機關權責,應依各該機關的規定與程序辦理;不能因此認為警察仍須自行接續處理。

解題方法

先找出四個選項各自對應的作業情境,再比對規範:

  • 系統正常時,原則上使用線上版;無法連線或系統故障時,可改用單機版。
  • 天災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線上受理時,可先人工製單;系統恢復後 24 小時內補登。
  • 其他行政機關權責事項,依相關機關的規定與程序辦理。
  • 受理報案處置不當、未轉介或發生刑案匿報、遲報、虛報等情形,依相關紀律規定辦理。

據此,判斷哪個選項把跨機關案件的後續責任說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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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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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能成立本罪: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0.05 以上。
  2. 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 0.050.05 是條文明定的數值門檻;百分之 0.030.03 並非此項規定所列的門檻。未達數值門檻時,仍可能依其他事證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但不能只因濃度達百分之 0.030.03,就認定符合本條明定的血液濃度標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不適用」選項,再將各選項與第 185 條之 3 的構成情形逐一比對。核心數字是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 0.050.05;其餘兩類則看是否有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或是否服用毒品、麻醉藥品而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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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處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程序」,有關核發書面告誡及聲請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處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程序》中,書面告誡、刑案偵查與保護令聲請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家暴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程序。這是本題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確認家暴關係案件適用哪一套保護令程序,再檢視其他選項所述的書面告誡規則:

  • 已核發書面告誡或保護令後,再有跟蹤騷擾行為,不再核發書面告誡。
  • 刑案偵查與書面告誡審查、核發程序併行。
  • 書面告誡送達生效後,核發分局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逐項比對後,找出把家暴案件的保護令程序說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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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汽車駕駛人之行為,何者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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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逕行舉發的法定情形。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逕行舉發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7 條之 2 的列舉事由。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敘述;不能只因行為本身違規,就認定它可以逕行舉發。

選項分析

  • **(A) 闖紅燈或平交道:屬於法定情形。**闖紅燈及違規闖越平交道,均列為得逕行舉發的違規行為。
  • **(B)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屬於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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