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0 年 4 月○○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周邊,發生該分局教官與 10 名黑衣人口角,黑衣人繼而闖入○○派出所,砸毀值班台電腦,後遭員警制止,推出派出所。事隔數日,派出所所長與員警未向上級長官報告,逕自刪除錄影監視系統畫面,案經網路爆料警察處置不當,該分局分局長於第一時間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並安排黑衣人與員警在分局大門前握手言和,遭民代與媒體大肆批評,最後以分局長調職、刪除錄影畫面員警經檢察官緩起訴收場。
有關本案之始末,值得警察人員警惕與學習之處甚多,請就警察組織、警察領導與管理、警察倫理、媒體公關、治安顧慮人口互動等面向,提出本案之精進作為,試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是警察組織與管理的綜合申論,題幹呈現的問題包括:派出所遭闖入及設備受損後,現場應變與通報不足;所長、員警未依程序向上報告,擅自刪除監視畫面;分局長對外說明及安排握手和解失當;警察與治安顧慮人口互動可能引發的廉政與觀感風險。作答宜依「組織與指揮、領導管理、警察倫理、媒體公關、特定對象互動」逐項提出改善措施,並以法治、紀律、透明及比例原則貫穿全文。
法規引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所定勤務制度與勤區查察、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警察職權行使及資料蒐集保存規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以及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相關規定,均可作為答題依據。涉及監視影像之保存、調取與處理,應依當時有效法規及機關內部程序辦理,不得擅自刪除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事件處置」與「事後處理」兩階段:事件當下,檢視現場安全、制止違法、蒐證及通報是否妥適;事後,檢視影像保存、逐級陳報、對外發言、危機溝通及人員責任。再把各缺失對應到題目指定的五個面向,逐一提出可執行的制度作為。
申論不宜只評論個別人員失當,還應說明組織如何預防重演:明確通報層級與權責、建立事件處理程序、強化主管督導訓練、落實紀律倫理教育、指定統一發言窗口,並使員警與特定對象的接觸具有公務目的、依法留痕及可供監督。
精進作為
一、警察組織:明確權責、通報與危機應變
-
建立重大勤務事件通報標準。 派出所發生民眾闖入、毀損公物、與員警衝突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時,應依層級即時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及主管;必要時同步通知偵查、督察等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涉案人員、現場狀況、已採取措施及證據保存情形,避免因隱匿或延遲通報而錯失處置時機。
-
訂定派出所遭侵入及公物毀損的標準作業程序。 明定現場指揮、警力增援、現場安全、嫌疑人處置、傷亡確認、證據保全及後續調查等流程。員警應依法律及現場狀況處置,兼顧保障人身安全與維護警察機關秩序。
-
落實分層負責與橫向協調。 第一線員警負責現場處置、紀錄與報告;所長負責督導及陳報;分局則統籌支援、調查與對外協調。重大事件應由明確指定的主管統一掌握資訊,避免各層級各自決策、資訊落差或事後推諉。
-
建立證據保全機制。 發生可能涉及刑事、行政或懲處調查的事件,應即保存監視器影像、勤務紀錄、通聯資料及相關文件,記明保管、調取與移交情形。承辦人員不得擅自刪除、修改或隱匿資料;若因設備或保存期限需要進行例行處理,亦應依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
二、警察領導與管理:以身作則、督導追蹤
-
主管應以法定程序處理事件。 分局長接獲消息後,應先掌握可靠事證、確認內部通報及證據保存,再決定指揮調查與對外說明。主管不能為求迅速平息輿論而跳過查證、逕行定調或安排形式性的和解。
-
強化所長的第一線督導責任。 所長應能辨識重大事件及其通報義務,督促員警完成勤務紀錄、證據保全及事件陳報;發現程序違失時,應立即制止並向上報告,不得自行掩飾或擅自處分資料。
-
採取預防、監督與究責並行的管理方式。 分局應透過案例研討、情境演練及定期檢核,訓練員警面對突發衝突、媒體詢問與證據保存的能力。對違失應依事實釐清個別責任、行政責任及可能的刑事責任,並檢討制度缺口,不能以調職或個別懲處取代組織改善。
-
建立主管決策紀錄。 重大事件的指揮、通報、影像調取及對外說明,應留有時間、承辦人與決策依據,便於後續檢視,也能降低口頭指示造成的責任不清。
三、警察倫理:依法行政、誠信與保全證據
第 二 題25 分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警察職權行使法自民國 92 年 12 月 1 日施行,並於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修正第 15 條條文。請分別就下列事項申論之: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訂定之警察職權範圍。(15 分)
(二)依法行使職權時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規定。(5 分)
(三)行使職權時與民眾互動之程序。(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如何在警察執行法定任務時,兼顧人民權益與公共安全,重點分為三部分:警察職權的範圍、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時的補償,以及警察執勤時與民眾互動的程序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修正第 15 條;截至目前,該法仍以該次修正為最近一次修正。
解題方法
先從第 2 條整理警察職權的定義,再按法律章節歸納具體權限;補償部分適用第 31 條,並與違法行使職權所生的國家賠償區分;互動程序則以第 4 條的身分表明與告知事由,以及第 29 條的當場異議為主軸,並補充第 5 條的救助義務。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訂定之警察職權範圍
1. 警察職權的定義
依第 2 條第 2 項,警察職權是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公權力具體措施。法條列舉如下:
- 身分與資料措施: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
- 通知措施:通知人民到場。
- 人身管制措施: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 物的措施: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 進入場所措施: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 概括措施:其他為達成警察任務所必要的公權力具體措施。
這是職權類型的概括定義;實際執行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各該條文要件。
2. 依本法章節歸納的具體職權
(1)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第 6 條至第 18 條
包括於法定情形查證身分、攔停交通工具、詢問及要求出示證件;必要時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並受法定時間與程序限制。另包括對交通工具採取法定檢查措施、蒐集公共活動或公共場所資料、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通知到場,以及對特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等。
(2)即時強制,第 19 條至第 28 條
包括對符合法定要件者為管束、使用警銬或戒具、扣留危險物品,以及在緊急危害情形下使用或處置人民物品、進入處所、驅離妨礙者,或採取排除危害所必要的措施。第 28 條的概括危害排除權仍受補充性限制: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危害時,警察始得依該條行使。
3. 行使職權的共同限制
職權範圍不是無限制授權。依第 3 條,警察行使職權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並應採侵害人民權益最少的適當方法;目的已達成或依情況已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警察也不得以引誘、教唆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行使職權。
(二)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損失的補償
依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其要件與效果如下:
第 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規定,保全業與當舖業業務管理之規劃、督導與考核是何單位掌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所定各科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屬偵查科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保全業與當舖業務管理之規劃、督導與考核」,直接對照辦事細則中各單位職掌。此處考的是刑事警察局內部的業務分工,不是依業務名稱推測由哪個科負責;依第 6 條第 9 款,即可判斷為偵查科。
選項分析
- (A) 預防科:錯誤。 預防科掌理預防犯罪工作、犯罪預防宣導、刑事責任區工作、防處少年事件及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等事項;保全、當舖業務的規劃、督導及考核並非其列舉職掌。
- **(B) 偵查科:正確。
第 2 題2 分
專業化警政之哲學與想法,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經實證研究之檢驗下,發現其想法與措施並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犯罪,為了修正專業化發展之缺失,於是有下列何者警政的復古運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業化警政」發展後的反思,以及「社區警政」的興起背景。專業化警政重視警察組織的專業分工、效率、科技與客觀執法,但相關實證研究指出,單靠這些作法未能有效控制犯罪,也可能使警察與社區居民疏離。社區警政因此成為修正專業化警政缺失的改革方向,常被稱為警政的「復古運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專業化警政未能有效控制犯罪」與「修正專業化發展之缺失」。這指向警察重新重視與社區居民的互動、合作及地方問題處理,正是社區警政的核心精神,因此選社區警政。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警察教育條例,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教育條例》對警察教育分類、學校課程與教育科目,以及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訂定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見《警察教育條例》第 2 條、第 10 條及第 12 條。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中的「辦理機關」與「規定由誰訂定」,再對照法條。關鍵在於:警察常年訓練的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並非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教育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大學辦理。
第 4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律定中央行政機關名稱,其中「署、局:三級機關用之」,故而可知內政部警政署為三級機關。相對的,地方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其在地方行政機關層級為第幾級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警察局在地方行政機關中的組織層級。題幹提到中央行政機關的「署、局」名稱規則,不能直接用來判斷地方機關層級;中央與地方的機關層級應分別依各自的組織規範判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分為二級,其中「局、處、委員會」為一級機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也分為二級,其中「局」為一級機關。因此,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均屬其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地方行政機關層級」,再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對照警察局的隸屬機關與名稱規則:
第 5 題2 分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之照護與撫卹,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因公傷亡人員及其子女的照護、撫卹規定。解題時要分清三種待遇的適用對象與內容:
- 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得有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終身照護。
- 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撫卹金依規定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
- 特定因公傷亡警察人員的子女,教養年限依法定條件辦理;法律規定的年限不是「高中畢業」。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的照護;第 36 條規定殉職撫卹;第 36 條之 1 規定慰問金及子女教養。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直接對照法條中的三項關鍵規定:照護對象是否符合全失能或半失能、殉職撫卹如何計算,以及子女教養至何時。前三者可在相應條文中找到依據;D 選項將教養年限寫成「至高中畢業」,與條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臺南市之前因女大生命案發生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陸續調整了幾次的高階警官人事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有關任官及職務遴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兩項不同制度:警察官的任官與警察職務的遴任權限。任官是取得警察官官階;遴任則是由有權機關選任特定職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條例第 21 條,警監職務由行政院遴任;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任官」還是「職務遴任」,再核對官階與權限機關是否相符。題目問職務遴任規定,應以第 21 條的分級權限為主要判斷依據;選項若將任官程序混入職務遴任,或錯置主管機關,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避免核心任務遂行受到擠壓與影響,於民國 103 年配合其他行政機關,成立下列何種專責警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安警察總隊的專責任務,以及警政署在民國 103 年配合其他行政機關設置專責警力的背景。題幹的關鍵是「避免核心任務遂行受到擠壓與影響」:為了讓一般警察機關專注治安、交通等核心警察工作,另設專責警力協助相關行政機關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辨識民國 103 年成立、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執行專責勤務的保安警察總隊,即可判斷答案。該專責警力為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主要配合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環保稽查及相關勤務,減輕地方警察機關支援環保勤務的負擔。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民主法治社會,為避免警察權濫用,仍需要相當的制衡機制,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法治社會中,防止警察權濫用的制衡機制。警察行使職權須受法律拘束,並透過立法、司法、行政及警察機關內部的監督,確保權力行使有明確界限、違法時可獲救濟,且符合正當程序。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制度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制衡方式,再判斷其是否能限制警察權、追究違法,或促進依法行政。若選項把「服從指令、貫徹命令」當成行政部門制衡警察權的核心,卻未要求命令本身合法,便不符合民主法治下的權力制衡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由立法部門以法律明定警察職權的範圍與界限,使警察權的行使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律拘束,是防止權力擴張的重要方式。
- (B) 正確。 司法審查提供人民對警察違法行為尋求救濟的管道。
第 9 題2 分
Svara 綜合規範倫理學的重要理論,提出倫理鐵三角的衡平性看法。他認為義務論、德行論和效益論等三種不同的倫理學理論,分別強調倫理鐵三角的重要性。所指倫理鐵三角是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vara 綜合規範倫理學所提出的「倫理鐵三角」,也就是公共行政倫理判斷時的三個重要面向:規則、德行、結果。這三者分別對應義務論、德行論與效益論:
- 規則:義務論重視應遵循的規範、義務與原則。
- 德行:德行論重視行動者的品格,以及其是否展現正直、誠信、勇氣等德性。
- 結果:效益論重視行動造成的後果,並以整體利益或效益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三種倫理學理論:義務論、德行論、效益論。依序連結其核心判斷依據:義務論看「規則」,德行論看「德行」,效益論看「結果」。因此,倫理鐵三角由規則、德行、結果組成。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是審查有關警察實施臨檢、盤查權所依據的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合憲性的案件。警察行使該項職權,可能涉及人民一項或多項的自由與權利,是影響層面廣泛的憲法議題;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對警察臨檢、盤查權的憲法審查,以及釋字第 445 號解釋的聲請受理依據。依題意,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釋字第 535 號解釋指出,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臨檢的規定,不能單獨作為員警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人民的依據;執行臨檢仍須符合明確的法定要件及正當程序。釋字第 445 號解釋則涉及集會遊行管制規範的合憲性審查。兩號解釋均與人民基本權及法規範審查有關,並採用「重要關聯性理論」作為受理審查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釋字第 535 號解釋的核心命題:警察勤務條例涉及勤務職掌與執行,不能只憑概括規定授權員警任意限制人民自由。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其聲請受理依據、臨檢對象與影響的權利,以及依法行政所需的法源。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535 號解釋與釋字第 445 號解釋,均採重要關聯性理論受理審查並作出解釋。此理論重點在於: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法規範,與其所主張的憲法疑義具有重要關聯,因而得進入憲法審查。本選項符合題目所指的受理審查依據。
第 11 題2 分
警察勤務無論是現在或未來,亦或其如何變革,警察勤務在運作上仍脫不了以下四項原理的支配。下列有關警察勤務運作原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運作的四項原理:迅速、顯見、彈性、機動。其中,機動原理著重勤務配置與執行的動態調整,並鼓勵警察主動發現、預防及處理治安問題;若把它說成被動等待問題發生後再反應,即違反其基本精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項原理各自的重點,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原理的定義或勤務態度說反:
- 迅速:及早到達現場,提升制止犯罪、逮捕犯嫌及處理事故的機會。
- 顯見:透過警察人員、服裝或裝備的可見性,發揮威嚇與預防效果。
- 彈性:依時間、地點、事件及治安狀況調整勤務。
- 機動:勤務力量能靈活移動、調度,並採取主動、先發的勤務作為。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將「機動」誤解為消極被動。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下列有關特殊狀況是否穿戴防彈衣、防彈頭盔的決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中,各類勤務的穿戴要求,以及由誰決定特殊狀況下是否穿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防彈衣與防彈頭盔的規定不一定相同;即使都涉及穿戴決定,也須注意規定指定的決定人,不能把「帶班人員」和「分局長」互換。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列的勤務類型與規定:
- 勤區查察的聯合查察及特殊狀況,由分局長決定。
- 汽車巡邏車內、車外均著防彈衣;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
- 徒步或腳踏車巡邏,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
- 臨檢勤務應著防彈衣;是否戴防彈頭盔,由分局長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決定。
比對決定人、決定因素,以及防彈衣和頭盔各自的規範,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的法源、考試分類、考試及格的法律效果,以及不予錄取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0 條授權訂定;考試分為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及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8 條,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0 分者,不予錄取。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法規中的關鍵用語:規則的訂定依據、考試按官等或職務分類,以及考試及格是否等同於取得特定職務。最後用第 8 條的錄取門檻檢驗選項是否與條文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0 條訂定,不是依《警察法》第 10 條訂定。此選項混淆了法規名稱與法源。
第 14 題2 分
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為下列何種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與督導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警察機關勤務分工,警察局負責轄區警察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得直接執行重點性勤務,因此答案為警察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轄區警察勤務」的整體規劃與督導考核,以及「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前者指向統籌全轄區勤務的警察局;後者也與警察局可直接執行重點勤務的職責相符。
選項分析
- (A) 警察派出所:錯誤。 派出所主要負責所轄區域的第一線勤務與警察業務,並非統籌轄區整體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的機關。
- **(B) 警察分局:錯誤。
第 15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何種職務以上長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對「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的定義。條文規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是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定義在現行法中亦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職務基準:「地區警察分局長」。題目問「何種職務以上」,因此應選分局長這個起點職務;其上級長官也包含在內。
選項分析
- (A) 警政署署長:錯誤。 警政署署長高於分局長,屬於「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的範圍,但題目問的是法條所定的基準職務,並非最高層級長官。
第 16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列的警察職權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警察職權包括:調查、命令、禁止、管束、強制、救濟、處分、其他依法定職務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同項並列舉警察得行使的職權,例如查證身分、蒐集資料、保管與銷毀等。
辨別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該項規定所列的警察職權,不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有由警察執行的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明列的職權。選項中「搜索、扣押」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並非該項列舉的警察職權;其餘選項則屬該項所列職權。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其解釋理由書與警消之勤休方式息息相關。該解釋有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如何定位公務人員的服勤時間、休假及超勤補償,以及國家對公務人員健康權的保護義務。
釋字第 785 號指出:
-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關係公務人員的職務權益,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
- 適當休息攸關身心健康,因此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也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的範疇。
- 國家在形成涉及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
- 超勤若是依法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且服勤內容與正常上班時間相同,應有相當補償。這項法定補償是俸給或休假權益的延伸,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把權利保障依據放在哪一種基本權,再核對釋字第 785 號的明確用語:
- 服勤及休假制度: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並涉及憲法第 22 條健康權。
- 超勤補償:是俸給或休假權益的延伸,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
- 國家健康權義務:釋字理由書明示,國家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
選項若把工作權、財產權或健康權的憲法條文編號混淆,即不符合解釋理由書。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警察機關對治安顧慮人口,多久要實施查訪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所定的例行查訪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辦法規定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多久查訪一次」,直接抓《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關於查訪頻率的規定,將「每個月一次」換算成選項中的「1 個月」,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對警察服勤時間的規範,以及行政機關延長勤務時間時的裁量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時數以每日 8 小時為原則;有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解題時要分清兩件事:
- **「必要時」**是延長勤務的法定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勤務需要與具體情況判斷。
- **「得酌量延長」**表示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裁量仍受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因此,勤務延長並非一概禁止,也不能只因機關有裁量權,就認為其判斷完全不受司法審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結構:8 小時是原則,延長勤務須有必要,並依實際情形酌量處理。接著逐項辨別選項談的是:
- 法定要件「必要時」的法律性質;
- 行政機關是否有判斷餘地或裁量;
- 延長勤務的實務指引;
- 警察勤務制度的一般運作目的。
本題的關鍵陷阱是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和「法律授予的裁量權」混為一談。選項 B 將機關概括描述為有相當程度的「判斷餘地」,容易把「得酌量延長」所授予的裁量權,直接等同於對法定要件享有判斷餘地,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機關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警察機關依法扣留之物,符合特定情形時「得予變賣」。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的條件與法條原文,尤其要分清楚期限是「通知後二個月」還是「扣留期間逾六個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此處的變賣要件與本題判斷相同。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 21 條列出的四種變賣情形:
- 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 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 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 經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二個月內領取,並註明逾期未領取將予變賣,仍未於期限內領取。
第 21 題2 分
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應遵守有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查訪時間、員警身分告知、發現違法之虞時的處置,以及行方不明人口資料通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6 至第 9 條:
- 查訪原則上於日間進行;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受此限。
- 查訪時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 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的相關資料,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即可。關鍵是區分「查訪時的程序要求」、「發現違法之虞時的預防處置」及「行方不明資料的通報對象」。選項中若將預防性查訪寫成暗中蒐證、等待犯罪後再處理,即與辦法明定的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之為民服務項下,包括執行失蹤人口查尋等。依現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有關失蹤人口報案作業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四點的特殊報案規定。一般而言,警察機關依失蹤人的法定親屬或關係人報案實施查尋;但遇有在臺無親屬、緊急案件、社政機關安置保護個案,或家屬委託社福機構照顧等特殊情形,得依要點所列的特定報案人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列的「報案人」及「後續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要點第四點:
- 在臺無親屬者:由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村(里)、鄰長報案。
- 緊急案件:先依同行人員報案辦理,事後再聯繫家屬等確認。
- 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社福安置機構安置的保護個案:依該管機關(構)報案辦理。
- 家屬委託社福安置機構照顧的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報案辦理;由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邇來警察行使職權出現「黑衣人闖警局私了」、「因陌生臉孔而盤查」等事件,引發警察對於具體個案適用法律的認知與裁量等爭議。參照翁岳生教授認為法律在個案適用過程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翁岳生教授對「法律在個案適用過程」的分析,以及認知作用與裁量作用的區別。個案適用法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
- 確定事實:認定案件中發生了什麼事,屬於事實認知。
- 解釋法律:理解法律規範的意義,屬於法律認知。
- 涵攝事實:判斷已確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抽象法律要件,屬於法律適用的認知判斷。
- 決定法律效果:要件符合後,若法律留有選擇空間,決定採取何種處置,才涉及行政裁量。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不適用法條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抓住「裁量」的核心:裁量是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在數種合法處理方式中作選擇的空間。確定事實、解釋法律與涵攝,主要是在認知案件事實及法律規範,並判斷規範是否適用;不能只因涵攝需要判斷,就把它當成裁量。
第 24 題2 分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時(如辣椒水)的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所定的使用注意事項,並涉及警察執行職務應遵守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辣椒水等防護型裝備雖可用於制止相對人,但使用時仍須兼顧相對人及周遭人員的安全;使用原因消滅後,應立即停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注意要點的具體要求:使用時要考量地形、地物,留意風向;制止或逮捕相對人後,應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而影響呼吸;使用原因消滅時,應停止使用。題目中若出現「無須考量」或「以完成任務為首要目標」等排除安全與比例考量的說法,即與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警察勤務的基本原理,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基本原理,以及勤務「組織」與「運作」兩個層次的區分。依警察學與警察勤務的通說,基本原理可分為:
- 勤務組織原理:以散在原理、授權原理說明警察勤務如何配置與組織。
- 勤務運作原理:以迅速原理、機動原理、彈性原理、顯見原理說明勤務如何執行。
掌握這項分類,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原理,便可判斷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勤務基本原理,再將選項分成「組織原理」與「運作原理」兩組核對:
- 散在、授權屬於勤務組織原理。
- 迅速、機動、彈性、顯見屬於勤務運作原理。
- 警察勤務的目的,是作為警察機關達成警察任務的手段與方式;不能將勤務解釋成警察機關服從領導者旨意的手段。
前三項的分類與敘述符合通說;第四項把勤務的目的說成服從領導者旨意,混淆了勤務與行政領導關係,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