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說明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所應遵循之事項(原則)為何?(15 分)
又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首應行使之程序為何?試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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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的訪查原則,以及員警開始訪查時應先履行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訪查原則見該辦法第 4 條,身分表明及告知目的則見第 5 條。該辦法後續無重要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警勤區訪查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訪查應以尊重權益、符合目的、平等公正為基本要求。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逐點寫出第 4 條的四項原則;第二部分依第 5 條說明訪查一開始應表明身分並告知目的,再補充受訪查者的拒絕權。這樣能清楚區分「訪查應遵守的實體原則」與「訪查開始時的程序」。
訪查應遵循事項(原則)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4 條,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
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員警應以誠懇、坦白的方式進行訪查,尊重受訪者的自由與人格,不得以欺瞞、脅迫或不當施壓方式取得配合。
-
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訪查內容與採取的方式須服務於犯罪預防、為民服務或社會治安調查等目的。不得藉訪查之名,詢問或蒐集與目的無關的資料;訪查手段也應符合必要程度。
-
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員警須依法定職責執行,不得因政黨、政治立場或其他不當因素偏袒或差別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機關應該建立組織之共同願景,請問機關之組織共同願景應為何?(5 分)
警察之核心價值所形塑的共同願景應有哪些?試申論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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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共同願景」與「警察核心價值」的關係。共同願景是組織成員共同認同、願意投入實踐的未來圖像;它說明機關希望成為什麼樣的組織、為民眾創造什麼價值,並引導日常決策、制度設計與工作行動。
共同願景不是只寫在牆上的口號,也不是機關首長單方面宣示的目標。它應建立在組織使命與核心價值之上,經由成員理解、認同及共同實踐,形成組織持續努力的方向。
解題方法
題目分為兩問,答題時宜先說明一般機關共同願景的內涵,再將原則運用於警察機關:
- 一般機關層次:說明共同願景應以公共利益及組織使命為核心,具共同性、前瞻性、可溝通性及實踐性。
- 警察機關層次:以警察核心價值為基礎,提出其所形塑的共同願景,並逐項說明價值如何轉化為警察工作的方向與行動。
如此能同時回答「組織共同願景應為何」及「警察核心價值所形塑的共同願景應有哪些」,避免只列價值詞語而未申論。
一、機關組織共同願景的內涵
機關的組織共同願景,應是組織成員共同認同並願意努力實現的未來發展方向,並以機關使命及公共利益為依歸。其內容宜具備下列特性:
- 以公共利益為核心:機關存在是為回應社會需要、提供公共服務,願景不能只追求組織自身的擴張或便利。
- 具有共同性:願景須能使成員理解其意義,並形成共同認同;組織成員參與討論與實踐,才能將願景落實於工作。
- 具有前瞻性與方向性:願景描繪機關所追求的未來狀態,能引導長期規劃及資源配置。
- 清楚且可溝通:表述應明確易懂,使內部成員知道努力方向,也讓服務對象理解機關所承諾的公共價值。
- 能落實於行動並持續檢視:願景應轉化為具體政策、制度、服務標準與工作行為,並依社會環境及民眾需求適時檢討。
二、警察核心價值所形塑的共同願景
警察機關的共同願景,應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權益及服務民眾為目標,並由警察核心價值引導執法、服務、管理及組織文化。可從以下面向申論:
(一)依法行政,建立公平可信的執法機關
警察執行職務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與公共秩序,應遵守法律授權與正當程序,做到公正、客觀、一致,不因身分、背景或個人好惡而有差別待遇。執法時兼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接受監督,使警察權力的行使具有正當性。
因此,願景應是成為一個依法執法、程序正當、值得人民信賴的警察機關。
(二)廉潔自持,維護公務與執法公信力
第 1 題2 分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針對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所做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勤休制度與超勤補償的憲法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內容為準:公務人員的服勤時間、休假安排涉及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人民健康權則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國家對健康權相關制度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
釋字第 785 號並指出,超勤補償是法定給付措施,屬於公務人員俸給或休假權益的延伸,應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並非恩給。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分清「恩給」與「法定權益」:恩給是由國家恩惠性給予;依法應提供的超勤補償,則是公務人員依法享有的權益。題目問「錯誤」敘述,找出與釋字第 785 號明文相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中央立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3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5 條所定的中央與地方立法事項。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警察官制」是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等事項,屬中央立法事項;勤務機構設置、裁併與勤務實施,以及縣(市)義勇警察的組設、編練、派遣、管理,則列為地方立法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還是地方警察勤務與地方義勇警察的實際運作,再對照施行細則列出的權責:
- 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官制、警察教育制度、警察服制、警察勤務制度等。
- 地方立法事項:勤務機構的設置與裁併、勤務實施,以及縣(市)義勇警察等事項。
選項分析
(A)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錯誤。 中央立法事項包含警察教育制度,例如警察教育的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標準;
第 3 題2 分
有關警察任務、警察業務和警察勤務三者之間的邏輯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任務、警察業務與警察勤務的層次及功能:
- 警察任務:警察工作的目標或目的。
- 警察業務:為達成警察任務所劃分的具體工作項目。
- 警察勤務:執行警察業務所採取的實際方法與行動。
三者關係可整理為:任務衍生業務,業務透過勤務執行;勤務的執行有助於完成業務,進而達成任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者的層次:任務是目標,業務是工作項目,勤務是執行方法。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目的、工作內容與執行手段的方向顛倒。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勤務與警察任務不能表述為「勤務為體、任務為用」的體用關係。勤務是達成任務的實際手段,任務是勤務所服務的目標;
第 4 題2 分
警政學者 David H. Bayley 曾提出社區導向警政四種方式(CAMP):諮詢(Consultation)、調適(Adaptation)、動員(Mobilization)、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就「增進警察與社區互動、舉行社區治安座談會」等實務策略而言,主要是屬於上述何項方式?
核心觀念
David H. Bayley 以 CAMP 說明社區導向警政的四種實務方式:
- 諮詢(Consultation):警察與社區居民溝通、交換治安資訊,聽取居民需求與意見,例如舉辦社區治安座談會。
- 調適(Adaptation):依社區特性與居民需求,調整警察勤務或服務方式。
- 動員(Mobilization):促成居民參與治安工作,結合社區力量共同維護治安。
- 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辨識治安問題的成因,研擬並執行對策,以降低問題發生。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增進警察與社區互動」及「舉行社區治安座談會」。這些作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警察與居民的溝通管道、聽取意見並交流治安資訊,符合「諮詢」的意涵。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時之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對訪查方式、訪查期程、日誌表核准層級及座談會通知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規定:訪查原則是「單警個別查察」;村(里)鄰長每月聯繫拜訪一次以上;訪查前的日誌表送「所長」核准;社區座談會須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中的勤務機構分類與各機構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警勤區是勤務基本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是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局與警察局則屬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兩者職掌略有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至第 10 條的機構名稱、職掌及設置規定:
-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分駐所、派出所負責警勤區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
- 第 9 條規定警察分局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勤務,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 第 10 條規定警察局負責轄區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的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第 7 題2 分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8 條: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這是查訪工作中的預防性處置,目的在勸導並防止再犯,不能僅因對象「有違法之虞」,就將其帶回勤務處所或偵查隊調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此題所涉第 8 條規定與題目所列選項相符;本題無須援引後續修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有違法之虞」。再對照辦法第 8 條明定的處置方式:「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題目問的是依該辦法應如何處置,直接依條文選擇與法定用語一致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在打擊犯罪的勤務模式中,「由警察所發動,並主動選擇目標」的勤務方式,主動事前發現問題,而不僅是事發後被動快速至現場處理問題,稱為何種勤務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打擊犯罪的勤務模式,重點在於警察採取行動的主動程度與目標來源。主動先發模式(Proactive Model)由警察主動發起勤務,並選擇勤務目標,在問題發生前即積極發現、預防或處理問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由警察所發動,並主動選擇目標」以及「事前發現問題」。這描述的是警察主動出擊、預先介入的勤務方式,符合主動先發模式。
相對地,被動反應式勤務著重事件發生後的快速到場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由警察主動選擇並發動勤務,後者則多由民眾報案或已發生的事件觸發。
選項分析
- (A) 被動反應式模式(Reactive Model):錯誤。 此模式以事件發生或接獲報案後的反應為主,警察前往現場處理已發生的問題,與題幹所述事前主動發現問題不同。
第 9 題2 分
有關《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之警察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9 條所列警察職權,以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對職權行使方式、警察命令發布機關與警察事業費編列的補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的警察,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則規定: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同條並規定,協助偵查犯罪及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警察法》第 9 條職權,再用施行細則第 10 條核對各選項的發布主體與預算義務。A 的定義符合施行細則;B、C 把發布主體改成警察機關;D 則把「應編列」說成「不需要編列」。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對兩類集會、遊行的定義,以及緊急性集會的申請程序與偶發性集會的舉行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原則第二點區分:
- 偶發性集會、遊行: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 緊急性集會、遊行: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中的兩項定義,確認「偶發性」與「緊急性」是否相互對應;再核對緊急性集會的申請處理方式,以及偶發性集會是否可以在《集會遊行法》第 6 條公告地區的周邊範圍舉行。
選項分析
(A) 錯誤。 「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是偶發性集會、遊行的定義,不是緊急性集會、遊行。
第 11 題2 分
有關勤區查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區查察」的定義、執行人員、勤務性質及相關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勤區查察是警勤區員警在警勤區內,以家戶訪查方式執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勤務;《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先拆分題幹中的四項敘述,分別核對勤區查察的法定定義、執行主體、勤務分類,以及《家戶訪查辦法》的訂定機關。前三項可由《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判斷;再確認勤區查察是否屬於「共同勤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勤區查察在警勤區內以家戶訪查方式進行,任務包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符合勤區查察的法定定義。
- **(B) 正確。
第 12 題2 分
有關「警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一詞在不同法源中的意義,須區分:
- 形式意義/組織法上的警察:以組織為判準,限於警察組織及其人員。
- 實質意義/功能上的警察:以職務功能為判準,凡法律賦予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職權的機關或人員,都可能涵蓋在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明定:「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這是以組織及人員界定警察,屬形式意義的警察。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警察機關」的範圍,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採廣義,並非只限於組織法上的警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各選項引用的法源,再對照該法源採用的判準:若以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為範圍,屬形式意義;若依維持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功能判斷,則屬實質意義。憲法第 8 條部分以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為判斷依據,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1990 年代,紐約市警察局以資訊統計之管理系統(CompStat)作為管理犯罪資訊之技術,其資訊統計之程序包含四個步驟,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紐約市警察局的犯罪資訊管理制度 CompStat,以及其管理犯罪資訊與警力部署的四項核心原則:
- 正確、即時的情報。
- 有效的戰術。
- 快速部署人員及資源。
- 持續追蹤與評估。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社區治安會議不屬於上述四項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 CompStat 的管理原則,而非一般警察工作的所有做法。將選項與四項原則逐一比對:A、B、D 分別對應前三項;第四項「持續追蹤與評估」未列在選項中。C「召開社區治安會議」不在四項原則內,因此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以 SARA 四個程序為方法,其中關於「根據分析所得資料,策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措施」,係屬下列哪一階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的 SARA 模式。SARA 是四個依序進行的程序:
- Scanning(掃描):發現並確認社區中的問題。
- Analysis(分析):蒐集、整理資料,分析問題的性質、成因與影響。
- Response(回應):根據分析結果,規劃並執行解決問題的措施。
- Assessment(評估):檢視回應措施是否有效,並據以調整後續作法。
題幹所述「根據分析所得資料,策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措施」,是在分析之後設計問題解決方案,屬於 Response(回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動作「策定解決問題方案」。SARA 中,分析階段負責釐清問題及其成因;形成並採取解決方案則進入回應階段。因此,本題選 (C)。
第 15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法條列舉的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措施包括:
-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對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再逐項比對選項與條文。關鍵在於酒精濃度測試的對象:法條規定是「駕駛人」,並未規定可依此款要求乘客接受酒測。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破窗理論由美國學者詹姆斯・威爾森(James Q. Wilson)與喬治・凱林(George L. Kelling)提出。其核心主張是:環境中的失序與輕微違規若長期未受處理,會傳達「無人維護秩序」的訊息,使居民對社區的控制與維護意願下降,進而加深不安全感,並可能使失序與犯罪擴大。
因此,破窗理論特別重視對輕微失序、違規及環境破敗的及早處理,以維持社區秩序;並非主張警察只注意嚴重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理論的政策重點判斷:破窗理論強調「及早處理失序,維持秩序」,而非將警力重心只放在嚴重犯罪。逐一檢視選項,凡是把理論說成要求警察多注意嚴重犯罪者,即與其核心主張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之「警察在執行勤務時,無論其服裝或裝備,都必須明顯易見」,屬於下列哪一項原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的「顯見原理」。警察執行勤務時,服裝、裝備及勤務姿態應使民眾容易辨識,讓警察的存在清楚可見,發揮維持秩序、預防犯罪及提供服務的效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服裝或裝備,都必須明顯易見」。「明顯易見」直接對應「顯見原理」,因此選擇描述可見性與辨識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有關資料傳遞、利用與註銷或銷毀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警察在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蒐集資料後的傳遞、利用及註銷或銷毀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8 條,警察機關傳遞個人資料時,應確保資料正確;資料利用須符合蒐集時的特定目的;資料已無保存必要時,應予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作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的利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資料蒐集後三年內」是否為一律適用的期限。法條要求的是資料已無保存必要時註銷或銷毀,並未規定所有資料都須在蒐集後三年內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警察組織建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組織建立與設計的原則,包括組織體系、設置條件、與民眾的關係,以及指揮與監督的區別。重點在辨明警察組織如何依轄區與任務配置,以及「深入性的生根」所指的組織與社會連結。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警察組織原則。題目提供官方答案為 B,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警察組織的設置,並不以當地必須有人居住為必要條件;警察仍須依治安維護、交通管理等任務需要設置或配置。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警察組織體系可採地域與業務綜合的形式:地域體系依轄區分層設置,業務體系則依警察任務分工,兩者可以配合運作。
第 20 題2 分
「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實施攔停、盤查時,「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合理懷疑須立基於可由客觀事實檢驗的情況,並由警察依當時情境及執法專業經驗,推論可能有犯罪或危害情事;單憑主觀臆測、刻板印象或對外表的好惡,不能成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規範警察於法定情形下查證身分及採取必要措施。是否具備法定事由,仍須回到當時可觀察、可說明的具體事實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例子中的懷疑是否有客觀依據:
- 只有個人感覺或臆測,欠缺具體事實,不能作為合理懷疑的基礎。
- 情報通報、現場觀察及具體可疑行為,若能與當時情境相互印證,則可作為推論依據。
- 注意「有可疑特徵」不等於當然可以盤查;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且措施須與情況相當。
選項分析
(A) 出於臆測:正確,為本題答案。 僅因穿著、儀態而「感覺」某人有毒癮,沒有具體客觀事實支持,也未說明其行為與犯罪或法定盤查事由間的關聯。以此實施攔檢盤查,屬主觀臆測,不能構成合理懷疑。
第 21 題2 分
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或盤檢人之要件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中,警察對人盤查或查證身分的法定要件。實質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警察須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遇到法定情形之一,才得查證身分。各款要件各自有指定的事實基礎與判斷標準,不能任意互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第 6 條要件後續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的原文,特別留意兩組用語:
- 「合理懷疑」與「有事實足認」是不同款次的法定判斷標準。
- 因犯罪嫌疑而查證身分,與因防止生命、身體具體危害而查證身分,是不同的法定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要件是「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不是選項所寫的「有事實足認」。選項將判斷標準寫錯。
第 22 題2 分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該項損失補償,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損失補償方式。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人民因而遭受特別犧牲,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失時,得請求補償;補償方式依該條規定,應以金錢為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補償方式」,而非請求補償的要件或補償金額。題幹描述的是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直接對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規定:「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警察勤務條例》有關勤務時間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勤務時間規定,重點包括勤務時段劃分、服勤與休息時間分配、每週輪休,以及睡眠和深夜勤務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自民國 97 年修正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條文原文,特別注意規定所用的關鍵字。選項若把「得」改成「不得」,就改變了法規的意思。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服勤時間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的時間分配;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對分駐(派出)所的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第 2 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分駐所、派出所的轄區原則上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簡稱警勤區),轄區劃分並以不跨越鄉(鎮、市、區)、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此外,未設警察分局的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分駐所、派出所是勤務執行機構,並授權警政署訂定其設置基準。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設置基準第 2 點即可。關鍵是分辨警勤區的最低數量:規定為「二個以上」,因此把門檻寫成「三個以上」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重點是查訪期間、查訪頻率,以及查訪時的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第 4 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查訪一次;第 5 條規定,查訪原則上應於日間為之,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6 條則要求員警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期間、頻率與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查訪辦法。A、C、D 的內容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