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5 分

員警甲攔查一部行車不穩的車輛,在查驗駕駛乙身分之際,聞到濃濃的酒氣,要求乙下車配合酒測。當員警甲開啟乙的車門,一望其副駕駛座下方腳踏墊上方放置手提包一個。

在詢問過程中,乙告稱:「手提包裡面的東西,是朋友臨時寄放的雜物。」員警甲此時發現其有槍械的前科,試著請其自行交付該手提包,同時自外部觸摸,並試提該手提包,發現頗有重量。這時,乙見狀神色緊張、言詞閃爍,拒絕員警甲再度觸碰其手提包。經員警甲規勸乙自首,乙勉強打開該手提包,員警甲因而查獲包內改造手槍一把及子彈七顆後,乙坦承該手槍、槍彈為其所持有。

試問:

(一) 員警查獲乙手提包內的改造手槍及子彈七顆,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件?請詳述之。(15 分)

(二) 員警查獲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請詳述之。(5 分)

(三) 乙是否符合自首要件?請詳述之。(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須區分警察的交通攔查及危險防止職權,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警察得依法攔停或檢查交通工具,不代表可以不經法定程序翻查車內手提包;對包內物品進行實質檢查,原則上須有搜索票,或符合無令狀搜索、合法同意搜索等例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攔查、要求乙下車的依據,再分別檢視甲看見手提包、觸摸及試提手提包、乙打開手提包等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依據。

  1. 攔查及要求下車:有職權依據。 乙行車不穩,甲又聞到濃厚酒氣,足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對客觀上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攔停,並依同條規定令駕駛人下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以排除交通安全危險。甲開啟車門時看見副駕駛座附近有手提包,屬於外觀可見的觀察,尚非翻查包內物品的搜索。

  2. 觸摸及試提手提包:已超出單純目視。 甲在包外觸摸、試提,藉由重量等資訊探查包內物品,已侵入乙對包內物品的隱私期待,屬實質檢查或搜索。乙有槍械前科,手提包頗有重量,乙又神色緊張、言詞閃爍,固可增加甲對包內可能有槍械的懷疑;但不能僅憑這些情狀,就逕行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無令狀搜索要件。尤其題目未交代乙被逮捕,故不能援用同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也沒有足以認定情況急迫而可依第131條逕行搜索的具體事實。

  3. 乙打開手提包:不成立合法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得不使用搜索票;同意須出於自由意思,並應依法確認同意者有權同意,記明同意意旨,由其簽名或出具書面。乙先拒絕甲再度觸碰手提包,後來是在員警規勸「自首」後才勉強打開,依題意不足以認定乙明確、自願同意員警搜索;題目亦未顯示完成法定的同意搜索程序。單純打開包包的行為,不能當然等同於有效同意搜索。

  4. 查獲後扣押:須與搜索是否合法分開判斷。 槍、彈若為刑事案件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原則上得依法扣押;但扣押不能回頭補正先前搜索手提包的程序瑕疵。

**小結:**甲有權攔查並要求乙下車,但在沒有搜索票、合法同意或其他無令狀搜索事由的情形下,觸摸、試提並打開手提包取得槍、彈,程序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搜索要件。

(二)槍、彈有無證據能力

核心觀念

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不是當然一律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要求法院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判斷證據能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警方在通訊監聽過程中發現甲、乙兩人有販毒的對話,該通訊監聽的譯文內容,僅顯示兩人相約見面地點。警察機關於偵訊時,對乙不斷強迫其承認有向甲購買毒品,但是甲始終否認販毒,並對於乙指證所謂「甲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給他」的事實,亦加以否認。

案件經移送,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偵訊乙,期間轉換為證人身分訊問,經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為具結,乙指證:「有向甲購買毒品,但已經不記得購買何種毒品,應該是『甲基安非他命』。」惟該檢察官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

試問:

(一) 本案檢察官所製作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詳述之。(15 分)

(二) 本案偵查人員如何確認該毒品的種類,請至少寫出三種偵查方法?請詳述之。(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將被告轉換為證人訊問時,檢察官是否履行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取得的證言如何判斷證據能力。法規與實務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證人因陳述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依同法第 186 條第 2 項,法院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前,應告知其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乙原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的被告身分受訊,之後被改列為證人,檢察官命其具結並告知偽證處罰,卻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乙所述「向甲購買毒品」,也可能使自己涉及購毒、持有或施用毒品的刑事責任,因此與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所定情形相關。

解題方法與適用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38 號判決採取權衡判斷說:違反第 186 條第 2 項的告知義務,不代表證言當然有證據能力,也不只是影響證明力;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判斷該證言能否作為證據。被告甲即使不是拒絕證言權受侵害者,仍得主張排除該證言。

本案應將下列情節納入權衡:

  1. 程序違法明確:乙由被告轉為證人,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卻漏未告知其依法得拒絕證言。乙因此未能知悉自己可拒答可能使自己受追訴的問題。
  2. 有不利於乙自證己罪的風險:乙所稱向甲購毒,可能使其承擔相關毒品犯罪責任;拒絕證言權就是為避免證人陷入自證己罪困境。
  3. 乙的證述內容不確定:乙稱已不記得購買何種毒品,只說「應該是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種類並無明確記憶。
  4. 其他證據支持有限:監聽譯文僅顯示兩人相約見面,未呈現交易內容或毒品種類;甲亦否認販毒。題目並指出警方偵訊時不斷強迫乙承認購毒,這也應納入評估該證言形成過程及可靠性的整體情況。

綜合而言,檢察官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乙又是在可能自證己罪的情境下作出內容不確定的指述,而現有監聽內容不足以補強交易細節。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本案檢察官筆錄中乙的證述應認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甲販毒的證據。具結本身不能補正拒絕證言權告知程序的欠缺。

檢察官偵查中訊問證人的陳述,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但即使符合該條傳聞例外的基本要件,仍須先處理本案違反拒絕證言權告知程序所生的證據排除問題。

解題技巧

看到「先以被告身分訊問,再轉為證人」「命具結但未告知拒絕證言」時,依序檢查:

  • 證言是否可能使證人自陷刑事追訴,適用第 181 條;
  • 是否履行第 186 條第 2 項告知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告發為偵查開始原因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告發」的定義、提出方式,以及告發人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是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它能促使偵查開始,但告發人並不因此當然取得告訴人的程序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時抓住兩個區別:

  1. 告訴與告發的身分不同:告訴是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發則由告訴權人以外之人提出。
  2. 告訴人與告發人的救濟權不同: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原則上是告訴人等法定權利人才能行使,告發人並無一般性的再議權。

因此,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告發的主體、方式與法律效果,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告訴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偵查開始,屬於告發的基本概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為調查犯罪、蒐集證據而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詢問的法定對象、程序及通知書簽署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有關詢問通知的規定判斷。

通知到場詢問的對象不限於犯罪嫌疑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外、因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而有通知必要的人員。因此,若選項將可通知的對象限縮為犯罪嫌疑人,即屬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通知制度的三個重點:通知目的、通知對象,以及通知書的簽署與未到場後續程序。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規範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執行拘提、逮捕及解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逮捕及解送的程序,包括逕行拘提後的權利告知、拘捕時的告知義務、戒具使用的法源,以及拘提或逮捕後的解送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正確重述法條,尤其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第 3 項授權訂定戒具實施辦法的機關順序。題目官方答案為 C;該選項將「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寫成「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與法條文字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者,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選項所述符合該項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有關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扣押的執行權限、執行範圍與強制方式,以及擅自取回扣押物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扣押是為保全證據或確保將來沒收、追徵,暫時剝奪物品持有人對該物的支配。須區分「有權決定、命令扣押」與「受命執行扣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可以執行扣押,但不能因此推論其有獨立決定、命令扣押的處分權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扣押的法定權限分配,再核對扣押執行中的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規範扣押的執行及委託;第 137 條允許執行人員在法定情形下扣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的本案應扣押物;第 138 條則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強制力。選項 A 把「執行權」擴張成「命令扣押的處分權」,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可以依合法程序受命執行扣押;但扣押的決定、命令權限並不因其具備執行職務而移轉給他們。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所設的是執行或受委託執行的規範,並非賦予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逕自命令扣押的獨立處分權。官方答案選 A。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受理告發、告訴、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告訴、告發與自首的區別,以及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後的通知與救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告訴: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追訴犯罪的意思。僅表示「保留告訴權」,尚未確定行使告訴權。
  • 告發: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告發人原則上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 自首: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行為人主動申告自己所犯之罪,並接受裁判。成立自首不以自白犯罪情節為要件。
  • 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依法聲請再議;告發人並非一般有權聲請再議之人。該條另就特定重大案件規定,符合條件時應通知告發人。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誰在行使權利,再核對要件:

  1. 告訴是否已明確表示追訴意思。
  2. 自首是否要求行為人自白犯罪細節。
  3. 告發人是否可受通知,與是否能聲請再議,是兩件不同的事。
  4. 通知告發人的規定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所列條件判斷。

依命題答案,選項(C)是正確選項;作答時仍應掌握其法定適用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者非屬絕對排除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證據排除的「絕對排除」與「相對排除」差別。絕對排除是法律明定不得作為證據,沒有例外;相對排除則是原則排除,但法律另設例外或要求法院衡量個案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對特定違法訊問所得陳述設有例外;第 156 條第 1 項則規定,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的自白,始得作為證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引用的法條是否採「不得作為證據」的絕對規定,再確認有無例外條款。題目問「何者非屬絕對排除」,因此要找出法律雖原則排除、但仍容許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限制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依同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反該規定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能證明違法「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仍有例外。因此,這是相對排除,而非絕對排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有關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勘驗的實施主體、程序,以及檢查身體的要件。勘驗是由法定機關以五官或其他方法直接觀察、檢查人或物,藉以認識犯罪情形或證據狀態的證據調查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司法警察並未列為該條所定的勘驗主體。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 212 條所列的勘驗主體,再依序檢查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勘驗程序及檢查身體的法定限制。選項 A 將「司法警察」加入法條列舉的勘驗主體,因此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明定,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者為「法院或檢察官」,沒有列入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得依法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但不能因此逕將其列為第 212 條的勘驗主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的封鎖、警戒、嫌疑人處理,以及現場勘察採證的依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相關鑑識作業規範為準;本題涉及的是警察作業規範,並非計算題或以單一法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是否符合刑案現場處理的基本原則:初期封鎖範圍應廣、警戒人員在封鎖線外執勤,並依相關鑑識手冊辦理勘察採證及送驗。能同時符合規範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與事實需要決定;初期封鎖範圍應廣,待初步勘察後,再依實際需要調整。選項將「應廣」說成「應窄」,與規範相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中,關於線民遴選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對第三人(俗稱線民)的遴選核准、訓練、蒐集期間及身分保密規定。解題時要分辨「誰核准」、「何時須訓練」、「期間上限」及「簽名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

  • 遴選第三人須書面敘明法定事項,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 經核准後,原則上應實施訓練;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免再訓練。
  • 蒐集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年;有繼續蒐集必要,得依程序報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也不得逾一年。
  • 第三人身分應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替。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辦法第 2 條規定,應以書面敘明遴選原因、蒐集對象、資料項目、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並非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核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有關筆錄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詢問筆錄的製作方式,以及受詢問人的確認、簽名與拒絕配合時的處理。解題應掌握《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管制作業要點》關於筆錄製作的規定,並區分「筆錄製作的形式要求」與「不得強迫受詢問人回答或簽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筆錄更改的註記方式」、「受詢問人確認後的簽名或指印」、「共同偵辦時的詢問分工」及「能否強迫回答或簽名」等規定。選項若把法定程序寫成絕對禁止,或允許強制受詢問人配合,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依法註明增刪更改的字數,並由受詢問人及製作人員確認。選項把註記位置寫成「筆錄右方空白處」,不符相關規定,因此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有關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一般通訊監察聲請的審查時限、執行期間的報告義務,以及緊急通訊監察的補發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中的時限與法定程序即可。一般聲請、執行中的定期報告,以及緊急案件先行執行後補發通訊監察書,分屬不同程序;須避免把各程序的時限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檢察官受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於 2 小時內核復;案情複雜時,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 2 小時。本選項所稱「6 小時內」及「延長 6 小時」均不符規定,因此為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法經由通聯紀錄分析加以研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聯紀錄」可供偵查研判的資訊範圍。通聯紀錄通常包括通話時間、通話對象、通話期間,以及基地臺等通信紀錄資料;透過交叉比對,可分析人際往來、生活作息、活動區域,並研判特定時間是否出現在特定區域。

通聯紀錄不包含實際通話的對話內容。對話內容屬通信內容,不能單靠通聯紀錄得知,須以其他合法偵查方法取得。

本題涉及通信資料與通信內容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資訊,屬於「通信的外部紀錄」還是「實際談話內容」:

  • 通話時間、對象、期間及基地臺位置,屬通聯紀錄可分析的外部資訊。
  • 通話中實際說了什麼,屬通信內容,不能由通聯紀錄還原。

因此,找出超出通聯紀錄資料範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嫌犯認識及交往密切之對象:錯誤選項。 比對嫌犯長期的通話對象、通話頻率與聯繫時間,可研判其經常往來或交往密切的對象;但這是依通聯模式推論,並非直接證明雙方的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所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的現場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相關內容見該手冊第二百四十九點。

搜索電腦時,應避免受搜索人接觸設備而刪除檔案,也不得擅自在電腦中安裝或複製程式、檔案;取得的電腦檔案證據應當場列印,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若搜索對象是學校,手冊所定應會同者是「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並非校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百四十九點的列舉事項,找出將會同對象寫錯的選項。A、B、D 分別對應手冊列明的現場注意事項;C 把學校方面的會同人員改成校長,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管機關、家庭成員範圍、通常保護令效期,以及學校防治課程時數。

依同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將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列入家庭成員;第 15 條規定通常保護令效期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第 60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的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主管機關名稱、家庭成員範圍及數字。第 15 條的「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與選項 C 完全一致;其餘選項各有一處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分級,以及「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所列各級毒品。毒品分為四級;判斷特定物質屬於哪一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分級及品項附表為準,而非只憑其化學名稱或藥理作用推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物質與附表級別即可。愷他命列第三級,安非他命及大麻相關物質列第二級;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MEA)則列第三級。因此,將 MEA 說成第二級的 (B) 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蒐集證據,得以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同條並列舉若干證人訊問規定準用於警詢,其中包括第 179 條至第 182 條的拒絕證言相關規定。

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地位不同。犯罪嫌疑人受緘默權保障;證人則有依法作證的義務,但遇到法律所定情形時,得拒絕證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受詢問者身分是「證人」,再查看第 196 條之 1 明文準用哪些證人規定。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使自己或特定親屬遭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拒絕證言;第 180 條及第 182 條也分別規範其他拒絕證言事由。因此,選項中與證人法定權利相符的是「有拒絕證言權」。

選項分析

  • (A) 有緘默權保障:錯誤。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面對犯罪嫌疑指控時的程序保障。證人不能概括地對所有詢問保持緘默;但符合第 180 條至第 182 條等法定事由時,得拒絕特定證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警察接獲線報,指民眾 A 常於夜店兜售安非他命咖啡包,經派員警於該店門口盤查 A,A 見警作賊心虛,主動交出持有之安非他命咖啡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無票搜索與採尿取證。原則上,搜索須有搜索票;法律只在特定情形下容許無票搜索,且搜索範圍不能超出法定界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得無搜索票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這類附帶搜索以合法逮捕為前提,範圍限於逮捕現場周遭。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交出安非他命咖啡包後,警方是否有逮捕及蒐證的法律依據。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A 持有毒品的事實已在警方眼前發生;警方得依法處理並逮捕 A。接著逐項檢視警方想搜索或採取證據的對象:是在逮捕現場且屬法定範圍,還是已超出現場範圍;採尿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判斷。

選項分析

(A) 可帶 A 返家搜索是否尚有毒品:錯誤。 逮捕後的附帶搜索限於 A 的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A 的住家與逮捕現場分離,不能只因警方懷疑家中還有毒品,就帶 A 回家搜索。若要搜索住家,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搜索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定的急迫例外時,才得依法進行無票搜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民眾 A 與友人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返家,卻於途中撞上安全島、不省人事。警察前來處理,見 A 無明顯傷勢,但有酒味,為確認 A 是否酒駕,擬對其抽血採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方為調查疑似酒駕案件,對無意識之駕駛人進行強制抽血的程序。抽血會侵入身體,涉及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不能僅因警方懷疑酒駕,就直接送醫採血。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鑑定人因鑑定必要,得經檢察官許可,採取血液等出自身體之物;許可內容應依同法第 204 條之 1 記載於鑑定許可書。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也指出,對無意識的道路駕駛人強制抽血,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以保障基本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是否能有效表示意願:題目明示 A「不省人事」,無法自行配合或拒絕抽血。接著確認警方擬採取的措施是抽血,而非一般的現場觀察或非侵入性檢查。由於抽血屬侵入身體的取證措施,應循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程序,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送醫採驗。

題目僅提到 A 有酒味且曾撞上安全島,足以引起酒駕嫌疑,但這些事實本身不會使抽血程序免除許可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查察可疑之人、車及處所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查察可疑人、車及處所時,如何區分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盤查檢查,與刑事訴訟法上的逮捕、搜索及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解題須依行為的法律性質判斷,不能只因對象「可疑」或被「帶回」,就直接套用刑事偵查程序。

依命題當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查察可疑人、車及處所時,須遵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中關於取締、盤查、檢查及搜索的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規範查證身分及必要措施;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則規範逮捕或拘提時的附帶搜索。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如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警察職權行使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盤查、檢查」是在查證身分或執行警察職權,還是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逮捕、訊問或搜索。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前者直接當成後者:單純盤查不當然等於逮捕,帶回也不當然等於依法逮捕;因此,權利告知、附帶搜索及委任辯護人等刑事程序效果,均須有相應的程序前提。

選項分析

(A) 盤查帶回可疑對象應為權利告知:錯誤。 權利告知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要求,尤其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時,應依法告知相關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案,確認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於犯嫌所有自小客車上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有關 GPS 蒐證資料具證據能力,係依下列何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也就是警察若以強制方式干預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並依法律規定的要件與程序實施。偵查目的正當,或手段有助於查明犯罪,都不能取代法律授權。

警察在嫌疑人使用的車輛上安裝 GPS 追蹤器,可長時間、持續蒐集行蹤、移動方向及停留位置等資訊,屬科技偵查手段,可能干預人民的隱私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尚未明文規定這類 GPS 追蹤處分;因此本題以「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說明其法律依據與蒐證合法性問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哪一類偵查原則:題幹的關鍵不是警察偵查時是否公開、是否有裁量空間,也不是手段是否符合比例,而是警察能否在欠缺明文授權時,使用 GPS 追蹤器持續掌握嫌疑人位置。

對人民基本權有干預的強制偵查措施,須有法律依據。若欠缺法定授權,便涉及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蒐證是否合法,也會進一步影響證據能力的判斷。因此,符合官方答案的選項是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辯護人於警察偵詢在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辯護人於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權限,以及這些權限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手冊規定辯護人得在場、陳述意見,並得採取執行辯護工作所必要的措施;犯罪嫌疑人確認筆錄前,辯護人得協助閱覽筆錄。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亦規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或詢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辯護人是在場協助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並非取代犯罪嫌疑人回答問題,也不因此取得與其他證人進行對質的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所述是否屬於辯護人在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權限。閱覽筆錄、陳述意見及協助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都與保障受詢問人的防禦權有關;與證人對質則屬於另一種訴訟程序上的權利行使,不是辯護人於警察詢問在場時的權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護處分之執行」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各類保護處分的執行方式、期間與法定時數。判斷時要分清楚「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及「安置輔導」各自適用的規定,不能把不同處分的期限混在一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保護處分執行的規定:假日生活輔導的次數與執行者、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的期間,以及勞動服務與安置輔導的期限。只要選項所列數字或執行方式有一處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題目所述與法條相符。

  • (B) 錯誤。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並非期間均不得逾 2 年。依命題當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3 條及相關規定,保護管束期間最長為 3 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有關其委任辯護人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定的偵查中辯護權,以及辯護人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行使的權限。解題時要區分「在場、陳述意見、筆記或錄音」等詢問中的權利,與「接見、閱卷、審視證物、參與證人指認」等不同程序或不同範圍的權限。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實務上亦承認辯護人得筆記詢問要點,並得在場錄音。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確認權限是否屬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範圍、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及題幹所述的接見或指認程序是否符合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有關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犯罪被害人的程序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犯罪被害人享有告訴、自訴及在審判期日陳述意見等權利;對判決不服時,也可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但被害人並非因此取得獨立的上訴權。

解題方法

辨別「上訴救濟權」時,要區分「自己提起上訴」與「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權則由檢察官行使。因此,被害人有請求上訴的權利,但沒有獨立提起上訴的權利。依此判斷,(D) 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詢問少年時,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在警察詢問中的輔佐人權限。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警察應於輔佐人到場前停止詢問;輔佐人的功能是協助少年行使權利,不能取代少年本人接受詢問或回答問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輔佐人與少年本人:少年仍是受詢問者,回答與否由少年本人決定;輔佐人則可在程序中提供協助,包括提醒少年得保持緘默。再排除將輔佐人權限擴張成代答、詰問證人或閱覽卷宗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輔佐人可以代替少年回答:錯誤。 輔佐人可協助少年,但不能代替少年回答警方的詢問。受詢問人仍是少年本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