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5 分

甲駕駛小客車與人發生車禍後昏迷、送醫,系爭小客車前車門已毀損、外開。警方自行將車輛拖至路旁空地處,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警方於當日夜間再至現場勘察上開小客車。於勘察之際,從外面一目了然地發現放置在駕駛座下方腳踏墊上有制式手槍 1 支、子彈數發,即立刻啟門扣押上開證物。試問:

(一) 警方所為之扣押程序是否合法?(15 分)

(二) 上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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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明顯可見法則」與「扣押令狀原則」的適用界線,並進一步判斷違法取證所得物證能否作為證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予扣押;同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則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經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同意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並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應遵守法定程序。

「明顯可見法則」是指執法人員因合法理由在場,從合法所在位置即可立即辨認出某物具有證據或違禁物性質時,得直接扣押該物;但此法則只容許扣押已明顯看見之物,不能用來擴張搜索範圍,或取代依法應有的搜索、扣押令狀。

解題方法

先分辨警方當時是在「從車外觀察」還是「進入車內搜尋」,再判斷扣押是否屬於附隨搜索的扣押,或須取得法官裁定的獨立扣押。

題幹明示手槍、子彈「從外面一目了然地發現」,警方沒有先翻動車內物品或搜索後才找到證物。這符合明顯可見法則的外觀要件。接著仍須審查警方有無合法在場,以及扣押程序有無令狀或法定例外作為依據。

(一)警方所為之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不合法。

警方最初因車禍處理而拖移事故車,並不當然使其在當日夜間得以未經同意再次勘察車內。題目沒有交代警方持有搜索票、扣押裁定,或取得車輛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同意;甲當時昏迷送醫,也不能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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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方認尚無前科之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向法院聲請對其住所核發搜索票。經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下方之注意事項欄,載明「有人住居之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之旨。惟警方為避免物證滅失,於當日晚間 23 時 30 分即持該搜索票至乙之住所執行搜索,乙大聲抗拒不願配合,並阻止警方入內,警方主觀上認為屋內定有內情,即動用強制力入內搜索,因而扣到乙所持有的槍枝 1 支、子彈數十發。試問:

(一) 警方之搜索程序是否合法?(15 分)

(二) 扣案之槍彈得否作為證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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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夜間搜索是否合法,以及違法搜索取得的槍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兩者須分別判斷:搜索程序違法,不代表扣案物必然當然排除;證據能力仍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警方之搜索程序是否合法?

1. 夜間搜索的原則與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搜索、扣押原則上應於日間為之;有急迫情形,或經受搜索人承諾者,才得於夜間進行。日間為上午 7 時至下午 7 時。搜索票若另明載不得於夜間搜索,執行人員也應遵守該票所載限制。

本題搜索時間為晚上 11 時 30 分,顯然屬夜間;搜索票並明確記載有人住居之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警方除非能證明存在法定例外,否則不得在此時入內搜索。

2. 本題沒有足以成立例外的事實

警方以「避免物證滅失」為由夜間執行,但題目沒有指出具體、客觀的急迫情狀,例如槍彈即將被移走、銷毀,或已發生其他使警方無法等到日間搜索的情形。單純擔心證物可能滅失,不足以證明法律所要求的急迫性。

乙抗拒並阻止警方進入,也不等於乙承諾夜間搜索。警方主觀認為屋內「定有內情」,同樣不能取代急迫情形或受搜索人承諾。警察機關不能以強制力排除住居人的拒絕,再將強行進入視為合法搜索。

3. 小結

警方持有搜索票,不代表可以不受票上限制而於夜間進入住所。題示無急迫情形,也無乙承諾夜間搜索,警方仍於晚上 11 時 30 分以強制力入內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及搜索票所載限制,搜索程序不合法。

(二)扣案槍彈得否作為證據?

1.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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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各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

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③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④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事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告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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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的業務聯繫、法律疑義解答、羈押被告帶同外出查證,以及夜間詢問人犯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敘述與辦法規定,判斷四句中哪些把聯繫對象、程序或報告方式說錯。①錯在列席會議的對象擴張;④錯在夜間詢問後的報告方式。②、③符合規定,因此錯誤組合為①④。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辦法規定各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題目寫成「該區司法警察官」,把應列席的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換成司法警察官,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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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通訊監察」是國家針對個人的通訊行為及內容所做的監控,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通訊監察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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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監察的執行管理,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內部審核規定。作答時要區分「通訊監察」與「調取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等不同措施,並留意題目要求以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期限、核准層級及程序:

  • 監錄內容的取回頻率、執行期間報告書的製作與陳報,主要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資料保存與銷燬,須核對當時的保存年限及銷燬程序。
  • 聲請通訊監察的內部審核層級,以及國家情報案件的監察期間,也都是常見的細節考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所列「保存 3 年」與民國 109 年適用的警察偵查作業規定不符;當時規定的保存年限並非 3 年。選項另稱發現與調取目的無關的資料,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即可銷燬,也不符合資料處理須依規定辦理的要求。此處容易混淆資料的保存年限,以及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的保管、銷燬程序。

**(B) 錯誤。**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當時相關規定,辦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由機關首長、刑警大隊大隊長或分局長從嚴審核決行;不得先由業務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再補陳核閱,也不得逕予二層決行。選項擴列交通、保安大隊長等職稱,與手冊規定的審核層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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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有關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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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鑑定制度,包括鑑定人的選任、具結、拒卻,以及鑑定留置的執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再比對程序細節。鑑定留置選項特別容易把執行機關、收容處所及入所紀錄的方式混在一起;只要其中一項與法定程序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同法第 199 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鑑定人不是以強制拘提方式到庭的對象。

**(B)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題目所述與法定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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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擔任刑案現場攝影之員警在實施攝影時,應注意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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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攝影的基本原則:先保存現場原貌,再以不同拍攝距離完整呈現現場與物證。一般分為遠距離(整體)、中距離(物證與周遭位置關係)及近距離(物證細節)攝影。近距離拍攝可使用比例尺呈現尺寸,但不代表每張物證照片都必須放置比例尺。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符合現場攝影原則。A、B、C分別涉及現場證據保全、拍攝距離層次及景深控制;D則把比例尺的使用說成近距離物證攝影的必要條件,並主張不得拍攝無比例尺照片,與實務上應視需要拍攝有尺與無尺照片的做法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在檢查現場或觸碰、移動物品前先行攝影,可以記錄現場原始狀態及物品位置,避免後續處理改變現場樣貌,影響重建與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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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於實施搜索、扣押及現場勘察所得之證物,必須包裝、封緘、保管與送驗,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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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證物的採取、包裝、封緘、保管與送驗,以及性侵害案件證物的保管規定。涉及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通知程序、刑案證物包裝送驗原則,及性侵害犯罪案件證物保存方式。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程序是否符合當時規定,再留意容易混淆的細節:DNA 強制採樣的通知對象與通知書交付方式;不同證物是否應分別包裝;證物送驗方式與期限;性侵害案件證物應移送何機關及保存期間。題目官方答案為 A,其他選項分別在證物包裝、送驗及保管規則上出現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司法警察機關實施 DNA 強制採樣前,應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樣通知書須由警察分局長以上機關主官簽名並送達被採樣人。即使受採樣人已自行到場,仍須製作通知書並當場交付,不能因其已到場而省略通知書程序。

**(B) 錯誤。**刑案證物應依特性採取並使用適當工具或方法,包裝時也應考量鑑驗比對物及所需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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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通訊監察原理、法條,以及系統功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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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民國 109 年適用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以及《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重點分為三類:緊急通訊監察的文件陳報期限、警察機關管制系統的權限分級,以及通訊監察的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先核對有明確法源與期限的選項:選項 A 的「16 小時」可由施行細則確認;再檢查選項 B 是否正確列出管制系統的使用權限分類。其餘選項則依通訊監察系統的功能概念及通保法的基本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司法警察機關依通保法第 6 條報請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應於 16 小時內備妥相關文件,陳報該管檢察官。此處的 16 小時是司法警察機關備妥文件陳報檢察官的期限;通保法第 6 條另規定,檢察官應於 24 小時內陳報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兩個期限的義務主體與程序不同。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警政署建置的電腦化通訊監察管制系統,確有登錄聲請、製作期中報告、處理通知受監察人及監察所得資料銷燬等管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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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警察接獲報案,不論是否屬其管轄責任之案件,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下列有關刑事案件的管轄與專案小組的運作,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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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刑案的基本原則、成立刑案專案小組的判斷條件,以及未破重大刑案的管制與歸檔期限。相關規範見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警察機關的刑案處理規定,並非以刑事訴訟法上的法院審判管轄為主要考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未破重大刑案經專案管制一年仍未破獲,才依陳案管制作業規定指定專人管制案卷及證物;這一年的期限已取代較早規定的六個月期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的操作條件與管制期限。A 至 C 分別描述專案小組的臨時性、成立檢測條件與刑事警察局的支援方式;D 則以「六個月」作為未破重大刑案轉入後續管制的期限。辨認 D 的期限與當年規定不符,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正確。**刑案專案小組是為特定案件與偵查目標設置的臨時性組織。案件性質、規模、被害人數、轄區及所需資源不同,組織方式也須隨案調整;適合一案的編組,不必然適合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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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遵守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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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察處理規範,重點在於辨別「拘提」與「逮捕」的法定程序,以及被害人保護措施與緊急保護令的審酌事項。家庭暴力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關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應先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當成急迫危險情形的處置方式。家庭暴力案件雖須迅速阻止危害,但刑事程序仍須依法律規定區分拘提、逮捕及其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保護令的聲請與執行,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家庭暴力防治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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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辦幫派涉及組織犯罪時,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種犯罪態樣之構成要件,下列關於組織犯罪偵查技術及注意事項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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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國際合作、檢舉人身分保密,以及犯罪所得追查與扣押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5 條規定,為防制國際性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得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相關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此為選項 D 的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主體、對象與程序:

  1. 國際合作權限的主體是否符合第 15 條。
  2. 檢舉人身分是否保密,及身分資料能否附入移送法院的文書。
  3. 犯罪所得雖應追查,但扣押的主體與法律要件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追查犯罪組織及成員的不法所得、財產來源與流向,是組織犯罪偵查的重要工作;但選項進一步說應「依法扣押」,容易把偵查上的財產追查與扣押權限混為一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沒收、追徵的規定,涉及犯罪所得及相關財產的處理;為保全財產所為的扣押,仍須依法律規定由有權機關、依適用程序辦理,不能僅因偵查人員查明財產來源或流向,就概括認定警察機關均可自行扣押。選項將「查明」與「依法扣押」一概列為偵辦時應辦事項,表述過於籠統,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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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詐欺案件係指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之犯罪行為,例如假冒檢察官、假交友、刮刮樂詐騙及虛假借貸等。下列有關警察機關偵辦詐欺犯罪案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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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偵辦詐欺犯罪的作法,包括假冒公署詐欺案件的偵查策略、電信詐欺防制、移送案件時提供羈押相關資料,以及刮刮樂詐騙的常見手法。題目所涉法規與偵查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假冒公署詐欺常見分工包括冒充公務機關人員與被害人聯繫、收取款項的車手,以及負責聯繫、轉帳或提供帳戶的其他成員。偵查上可利用面交、交款等時機,追查並逮捕現場車手,再循金流、通聯及分工向上溯源;「斬首行動」則是以首腦或核心成員為優先打擊目標。兩種作法的偵查順序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策略是否符合詐欺案件的偵辦實務。關鍵在於分辨「斬首行動」的對象:若選項把「先緝獲幕後首腦」當成定義,並將其後才追查車手及其他共犯,就與本題所採的實務用法不符。其餘選項則是檢視是否符合電信詐欺防制、移送資料蒐集及刮刮樂詐騙的常見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斬首行動」是以詐欺集團首腦或核心成員為主要打擊對象,強調優先查緝、瓦解指揮中樞;選項卻描述利用被害人交款時先抓幕後首腦,再追查車手及其他成員,將特定的交款時機與「先抓首腦」的順序直接連結,並據此稱為斬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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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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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證據法上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以及簡式審判程序所採的證明法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必須使用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並依法律規定的證據調查程序調查;「自由證明」則不受相同程度的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限制。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否作為判斷資料的資格,證明力則是該證據足以支持事實認定的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在談哪項原則,再核對其適用階段或程序:

  • 無罪推定不只適用於審判階段。
  • 罪疑惟輕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時的判斷原則,不等同於要求檢察官在起訴階段即採取有利被告的結論。
  • 證據能力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斷,不是法官可以完全憑自由心證決定。
  • 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不受通常嚴格證明程序的完整拘束,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審判階段。錯誤。 無罪推定的意旨是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其保障並非僅存在於法院審判程序,也拘束偵查及其他刑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選項將適用範圍限縮於審判階段,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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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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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傳聞法則:判斷證據是否為傳聞證據,關鍵在於證據內容是否用來證明「陳述內容為真」,而不只看陳述是在法庭內或法庭外作成。

證人於審判外所作的陳述,若被用來證明其陳述內容真實,原則上屬傳聞證據,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以下規定判斷有無例外。若陳述只用來證明「曾有這番話」或說話者當時的情緒、反應等,而非證明話語內容為真,則不以傳聞證據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兩件事:

  1. 該證據是否轉述他人在審判外所作的陳述。
  2. 該陳述是否被用來證明其內容為真。

兩者都符合,才是本題所稱的傳聞證據。若只是證明話語曾經說出,或證明聽者的反應、情緒,通常不屬於傳聞證據。

選項分析

(A) 屬於傳聞證據。 證人 A 在法庭上轉述 B 告知的內容,而 B 又是轉述被告曾說「恨不得把乙殺害」。這是多層次的審判外陳述,題目並以此證明被告具有殺害乙的意圖,亦即用來證明陳述內容為真。因此屬傳聞證據;每一層轉述都須各自檢視有無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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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懷疑放置於住家現金遭其同住親屬竊取,有關警方受理案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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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方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時,如何確認告訴意思、告訴期間、撤回告訴,以及調解程序對告訴的效力。題目涉及同住親屬間竊盜;依命題當年《刑法》第324條,此類特定親屬間竊盜須告訴乃論。

告訴是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請求追訴的意思。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須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依同法第238條,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案件屬告訴乃論,再分別檢查選項所述的告訴要件、撤回時點、尚未提告時的警方告知事項,以及調解不成立後是否還須另向警方提出告訴。判斷關鍵是:告訴須有申告犯罪事實及請求追訴的意思;撤回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乃論案件經調解不成立時,法律設有移送及視為已告訴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告訴須就具體犯罪事實表明請求追訴的意思。本題涉及親屬間竊盜,警方受理時須確認甲所指的對象及其親屬關係,以判斷是否屬《刑法》第324條所定告訴乃論範圍。選項稱只要請求訴追竊盜事件、無須具體指明該特定親屬,未能確認本案告訴所針對的對象及其法律關係,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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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立法委員服務處深夜遭人朝門窗開槍示警,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屬於下列何種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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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類型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為準,手冊將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其中,「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列為特殊刑案。

題幹描述槍手朝立法委員服務處的門窗開槍示警,槍擊對象是服務處的門窗,也就是場所或物件,符合特殊刑案的分類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行為與攻擊對象:行為是「開槍」,對象是「服務處門窗」。依手冊分類逐項比對,對物或場所開槍即屬特殊刑案。判斷依據是槍擊對象與案件類型,不必先判斷行為人是否出於政治動機,也不以被害人是否為立法委員直接決定分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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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嫌疑人詢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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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中,嫌疑人詢問的進行方式,以及詢問後的檢討與評估。重點在於詢問應有規劃、循序蒐集資訊,並於事後檢視詢問者的表現與可改進之處。

本題屬警詢模式觀念題,沒有需要適用的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精進警詢的基本原則:詢問者應維持專業態度;證據的提出須配合詢問策略;詢問過程應以適當提問方式取得完整陳述;結束後則須檢討詢問成效與個人表現。

選項分析

(A) 錯誤。 詢問者應維持專業、穩定且適當的形象,不宜刻意穿著輕便、採通俗口吻來塑造隨和形象。詢問的重點是建立合宜互動與取得可信資訊,而非以特定穿著或口吻營造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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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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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的指認程序,重點包括由誰執行、何時可採單一指認,以及列隊指認的人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注意事項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修正;本題所考的基本原則是降低指認過程受到暗示或誘導的風險,提升指認的可靠性。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規範方向:指認人員應避免涉入案件偵辦、原則採選擇式列隊指認、列隊人數有最低要求。逐一比對題目敘述中的「原則」「所有」「同等重要」及具體人數,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原則應由非案件偵辦人員執行指認。正確。 為減少承辦人員無意間提供暗示、影響指認人判斷,指認作業原則上應由非案件偵辦人員執行。因此本選項符合注意事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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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刑案現場依任務需要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下列何者不是調查組長之具體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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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刑案現場的任務分工:刑案現場依任務需要區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調查組著重蒐集案件相關資訊,例如了解案發環境、調閱監視器及訪問相關人員;勘察組則著重現場勘察與跡證蒐集。

本題涉及偵查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與調查組長的任務內容。凡是屬於現場資訊調查、訪查或資料調取的工作,均與調查組任務相符;研判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入出口,則屬於現場勘察與跡證分析的範疇,因此不是調查組長的具體任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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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動通訊裝置擷取資料方式,所擷取之資料最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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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動通訊裝置的數位證據擷取方式,以及各方式能取得資料的範圍。「實體擷取」是以位元層級擷取裝置記憶體資料,原則上可涵蓋裝置中已配置及未配置的資料區域;未配置區域可能留有已刪除資料的殘留,因此就資料完整性而言,通常優於只擷取特定檔案或系統可存取資料的方式。

本題是在考數位鑑識概念,沒有直接涉及特定法條;無須以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能擷取的資料範圍:實體擷取著重於整體記憶體位元資料;邏輯擷取、備份檔案擷取及翻拍擷取則各自受限於裝置介面、備份內容或人工記錄範圍。題目問「所擷取之資料最為完整」,依常見鑑識分類應選擇資料範圍最廣的實體擷取。

選項分析

  • (A) 實體擷取(Physical Acquisition)—正確。 以位元層級取得裝置儲存媒體的資料映像,通常能擷取較完整的資料範圍,並可能保留未配置空間中的資料殘留,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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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某住宅發生殺人案件,警方獲報後至現場勘察,發現客廳沙發殘留不明血跡,地上有一疑似嫌犯掉落的皮包,且廚房傳來嗆鼻的瓦斯味,試問血跡、皮夾及瓦斯味依序為何種物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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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物證的分類,依物證與犯罪的關係及其存在型態,辨認「型態性物證」、「關聯性物證」與「暫時性物證」。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分類依犯罪偵查與刑事鑑識的物證概念判斷。

  • 型態性物證:以其外觀、形態或特徵呈現的物證,例如血跡、指紋、足跡。
  • 關聯性物證:能將嫌犯、被害人、犯罪現場或犯罪行為彼此連結的物證,例如嫌犯遺留在現場的皮包。
  • 暫時性物證:存在時間短,容易因揮發、消散或環境變化而消失的物證,例如瓦斯味、氣味或煙霧。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述順序逐一分類:

  1. 沙發上的不明血跡:題目著眼於血跡呈現的形態,屬型態性物證。
  2. 疑似嫌犯掉落的皮包:皮包若能連結嫌犯與現場,屬關聯性物證。
  3. 廚房的瓦斯味:氣味會隨時間消散,屬暫時性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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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警方受理一件位於空曠處之工廠竊盜案件,1 名勘察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疑似犯罪人之鞋印,其為找尋從現場逃離之犯嫌足跡,下列何種現場搜尋方式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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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搜尋方法,重點是依現場型態、搜尋人數及搜尋目的,選擇適當的搜索路線。題目是在空曠處的工廠竊盜現場,由 1 名勘察人員循疑似犯嫌留下的鞋印,追尋其逃離方向。

解題方法

空曠處便於觀察足跡延伸方向;單一勘察人員可從已知鞋印開始,沿著足跡逐步向外追蹤。此種由中心或已知線索出發,按螺旋路線逐步向外(或向內)搜尋的方式,適合用來追尋離開現場的足跡,故選螺旋式蒐尋法。

選項分析

  • (A) 線條式蒐尋法:錯誤。 搜尋人員沿平行直線分區、逐步覆蓋現場,較適合多人合作搜索較大範圍;本題重點是沿鞋印追蹤,不是以直線隊形全面搜索。
  • **(B) 網格式蒐尋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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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自白犯行減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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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的偵審自白減刑要件,以及「自白」的範圍、偵查機關是否負有告知減刑規定的義務,和偵查機關完全未就該犯罪事實訊問時的例外處理。

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犯同條例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自白,是對自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作肯定供述;若被告只承認性質不同的行為,例如合資購買或轉讓,卻否認販賣毒品的主要事實,原則上不算對販賣毒品犯行自白。

解題方法

本題先判斷四個敘述是否符合以下規則:

  1. 立法目的:鼓勵被告自白、悔過,並使毒品案件程序儘早確定、節省司法資源。
  2. 自白的內容:要對被訴的毒品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
  3. 偵查階段的機會:偵查機關原則上不負有告知第 17 條第 2 項減刑規定的義務;但若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完全未就該犯罪事實訊問,導致被告沒有辯明或自白的機會,實務有例外見解。
  4. 適用效果:符合偵查與審判階段自白要件,才有減刑規定的適用。

因此,關鍵在於辨別「告知減刑規定的義務」與「是否給予被告陳述犯罪嫌疑的機會」,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17 條第 2 項的立法意旨,是鼓勵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者自白認罪,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此與 109 年修法理由所揭示的規範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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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緣剖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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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是分析一系列犯罪地點的空間分布,推估行為人可能的住居、工作處所或活動核心區域,協助警方縮小調查範圍。其基礎觀念包括:

  • 距離衰減:行為人通常較熟悉生活圈附近環境,犯罪地點與其活動核心的距離增加時,犯案機率大致會下降。
  • 緩衝區:行為人可能避免在住家附近犯案,以免被熟人發現,因此犯罪點不一定緊鄰其住處。
  • 犯罪地點的選擇:需區分接觸被害人、攻擊、殺害及棄屍等地點;不同犯罪階段的地點可能分散,且彼此距離與行為人的空間決策有關。

本題不涉及法條,依地緣剖繪的基本原理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地緣剖繪的適用範圍,以及犯罪者類型、犯罪地點與住處之間的空間關係。關鍵是辨認:地緣剖繪不限於暴力犯罪;連續殺人案件中,棄屍點常比最初接觸點離行為人住處更遠;而財產犯罪者與人身犯罪者的犯案距離也不能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緣剖繪並不限於面對面或暴力犯罪。電話詐騙雖以電話接觸被害人,車手仍須在特定提款地點提領款項;若有多筆提款地點,警方可分析其空間分布,推估車手的活動範圍或可能的活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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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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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態樣、未成年人之要件、自首或自白減刑,以及檢舉人保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人口販運包括基於剝削目的,利用不法手段從事人口招募、運送等人流處置,並使人遭受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等行為;對未滿 18 歲者,認定人口販運不以具備不法手段為必要。第 34 條則規定,犯人口販運罪者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2 條另規定,檢舉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保護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組檢核:A、B考人口販運的類型與成立要件;C、D考犯罪偵查中的配套規定。特別留意法條中的「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及「始得」等用語:前者是條文原文,後者若只是表示適用減免刑的條件,並不與條文牴觸。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人口販運的剝削型態包括性剝削、勞力剝削及器官摘除等。依當時法第 2 條,相關行為包括使他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使人為奴隸或強迫勞動,以及摘取他人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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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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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的區別,並以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為背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證據能力:證據得否進入訴訟程序,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資料,屬於證據的法律資格。法院應先判斷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再依法調查證據。
  • 證據證明力: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待證事實有多大證明作用,涉及證據是否可信及其證明程度,原則上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是對自白證明力的補強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證據「能不能用」的證據能力,還是證據「有多可信、能證明多少」的證明力;再檢查所列判斷法則是否放在正確的位置。傳聞法則與自白任意性主要涉及證據能力;自由心證與證明力評價則主要涉及證據證明力。把「自由心證」列為證據能力的判斷法則,即為本題關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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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搜索」與「扣押」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為目的,下列有關搜索、扣押之法令規定與實務上應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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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搜索、扣押的法官保留原則、非附隨搜索扣押及緊急扣押的事後監督,並測驗執行搜索、扣押時的在場與出示文書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緊急扣押的報告期限是「三日內」;題目 C 所稱「五日內」有誤。

解題方法

先抓住 C 的時間數字,再用法條核對: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 規定,偵查中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必要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扣押;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後,須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題目把期限寫成五日,且漏掉報告法院,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搜索原則上採令狀主義,核發搜索票的權限由獨立於偵查機關的法院法官行使,以落實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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