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19 世紀英國羅伯特·皮爾爵士被稱為現代警政之父。其所提出的「皮爾爵士警務原則」至今仍影響各國警政之發展。所謂「皮爾爵士警務原則」所指出之警察執法倫理原則為「基於同意的警務」(policing by consent),其與「基於同意的統治」(rule by consent)之民主治理原則相符。

請試述何謂「基於同意的警務」之警察執法倫理概念意涵?並詳敘皮爾爵士的九項警務原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學基礎理論」中現代警政的起源與警察倫理哲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警察學及警察勤務典範學理為準:

  1. 「基於同意的警務」(Policing by Consent):源於啟蒙時代「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與民主治理原則(Rule by Consent)。其核心意涵在於警察公權力的正當性並非來自統治者自上而下的強權壓迫,而是建立在公民社會自願讓渡部分權利、信任並授予執法機關的前提下;警察執法必須以公眾信任、自願守法與合作為基礎。
  2. 皮爾爵士九項警務原則(Peelian Principles):英國內政大臣羅伯特·皮爾(Sir Robert Peel)於 1829 年建立倫敦大都會警察隊(Metropolitan Police)時確立之執法綱領,確立了「預防犯罪優先」、「警察即公眾」、「最小武力」及「執法中立公正」等現代民主警察制度的基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警察特考三等雙核心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三大主幹,邏輯層層遞進:

  1. 破題引言:簡述 1829 年皮爾爵士創立現代全職專業警察之時代背景,點出警政模式由「軍事鎮壓型/統治工具」轉型為「民主服務型/人民之僕」之典範轉移。
  2. 第一子題:闡述「基於同意的警務」執法倫理意涵:從「正當性來源」、「公眾信任與合作」、「最小必要武力」、「平民化角色認同(非特權階級)」及「中立客觀執法」五大面向系統化展開。
  3. 第二子題:詳列「皮爾爵士九項警務原則」:按原典內容完整列出 9 項條目,每項均給出標準中文意涵並附上實務詮釋,條理分明。
  4. 結語:將皮爾原則與當代「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相互呼應,展現對警政發展脈絡的統整實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要點與答題配分權重分析如下:

  1. 第一子題:「基於同意的警務」倫理概念意涵(配分約 10~12 分):
  • 給分關鍵:能否清楚辨析「Consent」並非指個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被捕,而是指「整體公民社會對警察機關合法性、道德性與法規權限之制度性同意與授權」;並能否連結社會契約論與民主憲政原理。
  • 失分地雷:僅字面解釋為「執法要講道理、人民要同意」,未能提升至憲政民主與公共倫理高度。
  1. 第二子題:皮爾九項警務原則(配分約 13~15 分):
  • 給分關鍵:九項原則內容必須完整齊備,各項主旨(如預防犯罪、公眾認同、最小武力、警察即公眾、不僭越司法、績效在於無犯罪而非查緝表象)必須精準無誤。
  • 失分地雷:遺漏項數、原則間相互混淆、或將現代法令(如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生搬硬套而忽略原典精神。

解題技巧

  1. 分類聯想記憶法:皮爾九原則文字較多,考場記憶可按「任務目的」、「民意關係」、「手段限制」、「角色定位」四大維度歸納:
  • 任務目的(第 1、9 條):首要任務在於「預防犯罪與失序」;績效標準在於「犯罪之不存在,而非可見之執法活動」。
  • 民意關係(第 2、3、4 條):執法仰賴「公眾認同」;治安維護需靠「公眾自願合作」;公眾合作度與「武力使用需求」成反比。
  • 手段限制(第 6 條):僅在說服勸導無效時,方得使用「最小必要強制力」。
  • 角色定位(第 5、7、8 條):嚴守「客觀中立」不迎合民粹;「警察即公眾,公眾即警察」之受薪市民角色;嚴守行政本分,「絕不僭越司法權力」。
  1. 觀念辨正陷阱:
  • 考題若出現「同意的警務」,切忌誤解為警察在執行逮捕、搜索等強制處分時需受處分人同意。警察行使公權力之依據為法律授權,而該法律授權之正當性係奠基於全體國民透過民主程序所給予之概括同意。

【答案】

一、「基於同意的警務」(Policing by Consent)之警察執法倫理概念意涵

「基於同意的警務」係指警察之權威與公權力行使,並非奠基於專制國家的威權威嚇或純粹的物理強制力,而是建立在被統治者(公民社會)普遍的認同、尊重與授權之上。此概念契合民主政治中「基於同意的統治」(Rule by Consent)原則,其核心倫理意涵包括:

  1. 公權力正當性源於人民授權(民主憲政之社會契約): 警察權力源自全體國民的信任託付。在民主國家中,警察執法之正當性(Legitimacy)取決於民眾是否認同警察是維護社會共同利益與憲政秩序的正當執行者,而非統治階級的壓迫工具。
  2. 執法成效取決於公眾的自願守法與合作: 警政的實踐不能僅依靠懲罰與恐懼。警察若能展現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與專業操守,贏得民眾的道義支持,社會大眾便會自願守法並主動通報線索,形成良性警民協力關係。
  3. 「警察即公眾,公眾即警察」的市民倫理: 警察並非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武裝特權團體,而是「領受社會薪資、全職致力於全體公民本應共同承擔之社會治安責任的市民」。警察與民眾身分具有同質性,執法應秉持同理心與為民服務精神。
  4. 最小必要武力原則(嚴格手段謙抑): 物理強制力(武力)乃最後手段。警察應優先以勸導、說明、溝通等柔性方式爭取當事人合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情報導向警政」與「問題導向警政」及「社區導向警政」三項策略之個別概念意涵與彼此之相互關係?並請說明上述三項策略如何與現代資訊科技結合運用,以達成提升警政執法效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當代警政發展三大主流策略之學理意涵、橫向整合機制,以及與現代智慧警政科技之實務接軌能力。涉及之核心理論與概念包含:

  1. 情報導向警政(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LP):源於 1990 年代英國肯特郡警察局,後經學者 Jerry Ratcliffe 系統化建立「3i 模型」(詮釋 Interpret、影響 Influence、衝擊 Impact)。核心在於以情報分析為決策中樞,強調針對活躍累犯(Prolific Offenders)與犯罪熱點(Crime Hotspots)進行前瞻性與精準化的資源配置。
  2. 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由 Herman Goldstein 於 1979 年提出,批判傳統「事件驅動(Incident-Driven)」之被動反應,主張探究引發反覆報案的深層「問題(Underlying Problems)」,並以 Eck 與 Spelman 發展之「SARA 模式」(掃描 Scanning、分析 Analysis、反應 Response、評估 Assessment)為實踐工具。
  3. 社區導向警政(Community-Oriented Policing, COP):奠基於 Robert Trojanowicz 等人之理論,強調「警民夥伴關係(Police-Community Partnership)」與「諮商合作」,旨在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提升生活品質,將民眾從被動受保護者轉化為主動共維治安的協同生產者。
  4. 警政科技整合:包含地理資訊系統(GIS)、大數據分析(Big Data Analytics)、預測警政(Predictive Policing)、物聯網/行動載具(如 M-Police、CCTV、車牌辨識 LPR)及社群媒體平臺之綜合應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概念比較+系統整合+實務科技應用」之三合一題型。作答切入點與編排架構如下:

  1. 第一部分:概念個別界定(分述意涵) 分別說明 ILP、POP、COP 的定義、代表學者、核心價值及運作機制。以專業理論關鍵字破題(如 3i 模型、SARA 模式、夥伴關係),展現理論深度。
  2. 第二部分:橫向相互關係(結構整合) 跳脫單純條列,將三者建構為「警政協同架構(黃金三角)」:
  • COP 是基石:提供與民眾互動之深層土壤與源頭基層情資。
  • ILP 是大腦:負責將多方情資統整加工為戰略與戰術決策。
  • POP 是手術刀:針對情報定位出的結構性問題,提出標本兼治的跨機關/社區處置對策。
  1. 第三部分:科技結合與效能提升(實務具體化) 依科技類別具體對應三大警政策略,說明如何提升執法效能(預警、查緝、治理、溝通),避免流於泛泛清談資訊名詞。

選項分析(申論題關鍵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命中三大策略之核心差異與串接介面:

  1. 爭點一:三大警政定義是否過於片面?
  • 若僅將 ILP 解釋為「傳統線民情資佈建」,忽略其「高層決策導向」與「3i 分析架構」,將被判定為理論理解不足。
  • 若將 POP 僅視為「處理案件」,而未強調「超越傳統單一事件的根本原因探究」與「SARA 循環」,則無法凸顯與傳統勤務之區別。
  • 若將 COP 窄化為「警民聯誼或宣導」,忽略「共同解決問題(Co-production)」之權力共享精神,答題深度將受限。
  1. 爭點二:彼此相互關係是否流於各說各話?
  • 傳統考生常分別答完三項後草率寫「三者相輔相成」。高分關鍵在於論述「資訊流的傳遞與回饋」:COP 是情資蒐集的觸角,ILP 進行數據驗證與戰略導引,POP 則是落地執行的具體工具,三者形成封閉的治安良性循環。
  1. 爭點三:科技結合是否流於名詞堆砌?
  • 必須將「現代資訊科技」精準對接到各策略的痛點(例如:GIS 空間分析強化 ILP 的熱點研判、大數據與網路輿情強化 POP 的分析階段、行動 App 與社群網絡深化 COP 的警民雙向溝通)。

解題技巧

  1. 答題結構立體化:善用「概念 →\to 流程 →\to 功能」的三層次鋪陳,每一大段均設小標題,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2. 圖象化思維(文字建構模型):在論述相互關係時,提出「COP(底層網絡與感測端)→\to ILP(中樞決策與情報端)→\to POP(執行策略與處置端)」之閉環架構,能瞬間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3. 避免常見陷阱:
  • 誤將科技當作目的:科技僅是「手段與工具」,必須連結回「提升執法效能(如精準派勤、降低犯罪率、增進民眾信任)」。
  • 法規與體制背景提醒:以民國 107 年考科標準,當時智慧警政正處於 M-Police 深度整合與大數據平臺建置期,答題應扣緊警政署推動科技建警之實務脈絡。

【答案】

壹、「情報導向警政」、「問題導向警政」與「社區導向警政」之個別意涵

一、情報導向警政(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LP)

  1. 概念意涵: ILP 是以「情報與犯罪分析」為核心驅動力的戰略決策模式。其強調自上而下(Top-down)的管理結構,打破傳統警察僅被動接獲報案後的反應式作為,改由情報專責人員對整體犯罪環境進行系統性監測與研判,以科學數據主導警察資源與勤務之戰術派遣。
  2. 核心運作(Ratcliffe 的 3i 模型):
  • 詮釋(Interpret):情報人員廣泛蒐集犯罪紀錄、嫌疑犯網絡與地理數據,解讀犯罪環境趨勢。
  • 影響(Influence):將分析產生的「情報產品」提交警政決策者,影響其決策方向與資源配置。
  • 衝擊(Impact):決策者指揮外勤警力針對「高犯罪熱點」與「高危害慣犯」進行精準執法與打擊,對犯罪環境產生實質衝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訂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導)實施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中,勤務督察的督察層級、督導責任與勤務督導類型。解題時要分清楚「由誰負責督導」與「督導分哪幾類」,並注意規定中的正式用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規定中的關鍵用語逐一核對:督察層級是否符合規定、督導責任是否由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共同負責,以及督導分類是否使用規定的名稱。D 把「主官督導」列為督導類別,與規定所列的分類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勤務中「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制規範與執行要領,核心法源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內政部訂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點集中於查訪之「管制期間」、「查訪項目」、「查訪頻率與管轄」以及「執行時間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記憶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法規中的「週期頻率」、「期間年限」及「原則與例外」。考生作答時應逐一檢視選項中的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數字型陷阱(如查訪頻率是「每個月」還是「每半個月」),即可快速辨識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3 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之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為限。
  • (B) 正確: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我國警察人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警察官年齡限制、官職分立、初任試用,以及俸給構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即可。題目關鍵在於「試用多久」:條文要求未具一定經驗的初任人員先試用六個月,選項 C 寫成三個月,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初任警察官年齡上限分別為:警佐 40 歲、警正 45 歲、警監 50 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此限制。因此「警監職務,不得超過 50 歲」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違反規定者之處罰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責任通報義務與違反義務的裁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依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違反此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兩個法條要件:一是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二是未於法定期限內通報。題目問的是違反通報義務後的處罰,因此直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第 1 項確認裁罰機關與罰鍰範圍,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律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非由警察人員所屬警察機關自行行政處罰。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警察勤務時間分配及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將每日勤務劃分為三種:

  • 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 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
  • 其餘時間為日勤。
  • 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這裡考的是勤務時段的法定劃分,以及交接時間的決定機關。條文所稱勤務每日涵蓋零時至二十四時,並非將全天簡化為日、夜各 12 小時。

解題方法

直接抓《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的兩項資訊:第一,勤務種類有日勤、夜勤、深夜勤三種;第二,交接時間由警察局決定。逐項對照選項,即可判斷只有(B)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中聯合勤前教育是以何單位為實施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警察勤務條例》第 21 條關於「勤前教育之種類與實施單位」的法定職掌劃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民國 107 年當時之《警察勤務條例》第 21 條規定,警察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法定種類與實施單位如下:

  1. 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2. 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3. 專案勤前教育:由各級警察機關依需要實施。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 21 條已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增訂得因應特殊勤務狀況或以視訊科技等彈性方式辦理,但「基層、聯合、專案」之法定實施主體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文對應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勤前教育之層級與性質」:

  • 基層單位(分駐所、派出所)面對每日第一線常態性執勤,故實施「基層勤前教育」。
  • 基層主管監督機關(警察分局)統合轄內各分駐所、派出所及警備隊,定期召集實施,故實施「聯合勤前教育」。
  • 特定任務或大型演習,則由各級警察機關按任務需要實施「專案勤前教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規定,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於訪查日幾日前,將訪查時間及地點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對於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警勤區訪查的事前通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辦法規定,採座談會方式訪查者,應於訪查日 3 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訪查時間及地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座談會方式」的訪查通知期限,再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所定期限作答。題目已指明通知內容為訪查時間及地點,直接對應到該項規定,毋須計算或套用其他訪查方式的期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集會遊行表達訴求,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常被解讀為認同與否之關鍵,常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目前我國警方估算聚眾人數方式係比照美國警方採用加州柏克萊大學新聞學教授赫伯特.雅各布斯於 1967 年所提出之方法(Herbert Jacobs Method),即以集會場所面積換算,依其疏密程度,再乘以每單位面積之人數計算。

請問前述方法每平方公尺內人數一般以多少人估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赫伯特.雅各布斯集會人數估算法」(Herbert Jacobs Method)。此法先估算集會區域的面積,再依人群疏密程度,乘上每單位面積的人數,推估總人數。題目詢問的是每平方公尺的一般估算人數。

解題方法

依本題所採用的估算基準,每平方公尺通常以 2 至 4 人計算。因此,選擇符合此範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規定,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現金賭資、籌碼為新臺幣多少錢,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與犯罪偵查實務中,警察機關針對取締賭博專案所訂定之「行政認定基準與量化指標」。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為準。
  • 規範意旨:刑法第 268 條雖已明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之刑事責任,但警政署為明確區分賭場規模、評核查緝績效、管轄層級分工及強化督導考核,特別透過行政規則訂定「職業性大賭場」之具體量化門檻,其中最核心的財物認定標準即為「現場查獲之現金賭資與籌碼合計數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警察實務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該基準所列的具體門檻:

  1. 構成前置要件: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涉嫌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2. 財物量化門檻:查扣之「現金賭資、籌碼合計達新臺幣 90 萬元以上」。
  3. 只要符合上述前置要件,且現金賭資與籌碼總額達到門檻數額,警察機關即直接認定該案為「職業性大賭場」。因此直接比對各選項金額,即可迅速作答。

選項分析

  • (A) 60 萬元:錯誤。新臺幣 6060 萬元低於法定標準,並非《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所規範之認定門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某家保全公司之運鈔車為方便其運鈔勤務,違規停車時,遭民眾檢舉,現場仍有運鈔保全人員時,巡邏員警見狀,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運鈔車違規停車時,如何兼顧交通違規取締與運鈔勤務的現場安全。運鈔車執行勤務並不因此取得違規停車的豁免;但現場仍有保全人員時,處置方式應以依法舉發、避免妨礙運鈔作業為原則。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仍應依法舉發;拖吊則是移置車輛的處置,須依當時相關規定及現場情形辦理,不能僅因已發現違規就一律拖吊。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處置:一是對違規行為「舉發」,二是將車輛「移置」。題幹特別指出現場仍有運鈔保全人員,表示運鈔勤務尚在進行。此時仍須取締違規,但不應以拖吊方式妨礙現場運鈔作業,因此選擇「舉發違規,但不拖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列有關警察人員的停職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之法理核心與規範要件大致相同,解題仍以當年度有效之法規為依歸。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有關​「停職」之法定事由與程序保障,主要涉及第 29 條(法定停職事由)與第 31 條(免職處分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1. 刑事牽連之停職:涉犯貪污、組織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經起訴,或經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即停職。
  2. 懲處牽連之停職: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辦理專案考績免職者,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特定各款重大違紀情事予以免職者,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第 31 條第 2 項)。
  1. 行政處分門檻:公務員因平時考核或專案考績受免職與先行停職處分,法律要件嚴格限制為「一次記二大過」,平時考核之「記一大過」絕不發生免職與停職之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要件對比法」​與​「數字關鍵字抓漏法」​解題:

  1. 抓取違常關鍵字:掃視選項時,注意公務人員懲處的法定門檻。在公務員考績與人事法制中,唯有「一次記二大過」才構成專案考績免職及先行停職的法定要件,選項 (B) 敘述為「記一大過」,明顯降格構成要件,可直接鎖定為錯誤選項。
  2. 對照第 31 條特別免職事由:檢驗 (C)、(D) 是否屬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所定「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重大違紀態樣,確認皆為法條明文列舉之事由後,進一步驗證 (B) 為唯一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警察人員「涉嫌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即停職(但犯貪污罪之圖利罪者,於第一審判決前得命停職,第一審有罪應即停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有關資料傳遞、利用與註銷或銷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關於警察蒐集資料的傳遞、利用及註銷或銷毀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警察為行使職權蒐集資料後,資料的傳遞與利用須受特定目的及法定職掌範圍拘束;至於資料何時註銷或銷毀,則須依資料是否已無保存必要等法定條件判斷,並非一律以蒐集後三年為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個人資料傳遞與利用的限制」,還是「資料保存期限」。B、C、D 分別涉及傳遞資料的正確性責任,以及利用資料的目的與職掌範圍;A 則把註銷或銷毀期限說成所有資料一律三年,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社區警政的原理原則,在世界各地警政實務工作上,雖然各有不同策略發展,然經過歸納,實則有四大工作要項,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警政」的工作要項。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與社區居民共同處理治安問題,透過貼近地方需求的巡邏、犯罪預防及警察組織運作調整,提升警察服務與責任感。其工作要項可歸納為:重組巡邏活動、推動社區犯罪預防,以及增加警察的責任心與成就感。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社區警政的四大工作要項,應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社區警政的分權、在地參與與預防導向,再找出與其原則相反者。社區警政重視警察與社區的合作,以及警員對服務區域的責任,因此「指揮權集中化」不符合其組織運作方向。

選項分析

  • (A) 重組巡邏活動:正確,屬於工作要項。 社區警政會調整巡邏方式,使警察能固定、持續地接觸特定社區,掌握地方問題並與居民建立互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的範圍。該條將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界定為警察局局長、警察分局長,以及依法令配置於警察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限的主管人員。判斷重點是職務是否屬於警察機關的主管層級,並具有相應的指揮監督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職務的組織層級與性質:分駐(派出)所、偵查隊、保安大隊及警備隊,皆是警察機關內的單位;但題目問的是各單位主管是否屬於法條所稱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本題官方答案,具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身分者為保安大隊大隊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一般的領導理論可應用在警察的領導上,下列有關領導理論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領導理論(Leadership Theories)的發展脈絡及當代領導理論中​「轉換型領導」(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與​「交易式領導」(Transactional Leadership)​之核心特徵與差異。

  1. 領導理論的演進順序:特質論(Trait Approach) →\to 行為論(Behavioral Approach) →\to 情境/權變論(Situational/Contingency Approach) →\to 當代/新興領導理論(如交易式、轉換型、僕人式領導等)。
  2. 轉換型領導的 4 要素(Bass 提出之 4I 模型):
  • 個別的關懷(Individualized Consideration)
  • 精神的感召/理想化影響(Idealized Influence)
  • 心智的激發/智力啟發(Intellectual Stimulation)
  • 心靈的鼓舞/鼓舞性激勵(Inspirational Motivation)
  1. 交易式與轉換型領導的變革屬性:
  • 交易式領導:建立在「社會交換」與「誘因回報」上,強調既有規則的遵守與維持現狀,推動的是漸進式變革(Incremental Change)。
  • 轉換型領導:著眼於願景形塑、價值觀重組與組織文化重構,致力於打破現狀,推動的是劇烈/激進式變革(Radical Change)。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檢驗對立概念的屬性對應:

  1. 檢視題目詢問「何者錯誤」。
  2. 迅速瀏覽四個選項,直接比對 (D) 選項中對「轉換型」與「交易式」領導在「變革程度」上的修飾詞。
  3. 轉換型領導的核心目的在於跳脫既有框架以因應環境重大衝擊,必然追求根本性、突破性的激進變革;交易式領導則在既有體制下運作,著重維護秩序與微調,屬於漸進變革。選項 (D) 恰好將兩者的性質顛倒敘述,構成命題老師最常設置的「概念相反」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規定,警察為維護治安,對曾犯特定犯罪者,得定期實施查訪。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哪些曾犯特定犯罪或符合特定身分者,得定期實施查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比對法條列舉的對象;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公共危險罪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該條列有組織犯罪、特定毒品犯罪及特定槍砲彈藥犯罪,但未列酒駕肇事累犯。題目問「非屬之」,因此選未列入查訪對象的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勤務區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警察勤務區(簡稱「警勤區」)的基本規定,以及哪些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第 6 條規定,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警勤區的劃分,則依自治區域、人口疏密、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綜合考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中的兩項明文規定:一是警勤區由員警一人負責;二是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的警種為刑事警察與外事警察。再檢視「一村里一警勤區」是否為無例外的固定原則,以及選項是否把條文中的警種換成其他警種。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規範警察機關合於目的,且正當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以確保人民資訊隱私權及維護資訊安全,函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有關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使用管理要點,規定主要業務管理單位,是哪一個科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內部業務分工: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的使用管理,應由哪個科別擔任主要業務管理單位。重點在辨認資料運用所屬的警察業務,而非只看「影像」或「資訊安全」等字眼。

這項管理要點旨在規範警察機關依目的、正當使用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並維護民眾資訊隱私與資料安全。題目問的是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主要業務管理單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業務性質:警察使用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常涉及身分查證、人口查察等治安與戶口業務,因此應從警察局各科的業務分工判斷。此題依命題當年警政署函示所定的分工,主要業務管理單位為防治科。

本題考的是行政規定及業務分工,不涉及計算,也沒有可直接套用的法條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警察任務、警察業務和警察勤務三者之間的邏輯關係,似已成我國警察的通念,下列有關警察任務、警察業務和警察勤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學與警察行政學中關於「警察任務」、「警察業務」與「警察勤務」三者之間的位階關係、從屬定位與「手段—目的」邏輯鏈結(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法學通念與相關法規為準):

  1. 警察任務(終極目的): 指國家法制賦予警察機關的終極目標與抽象使命。依《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任務位階最高,性質最為抽象。
  2. 警察業務(策略與分工): 指警察機關為達成抽象之「警察任務」,依組織職權所劃分規劃的各項專業事務與施政工作(如保安、刑事、交通、外事、陸事、戶口等業務)。因此,警察業務是警察任務具體化的產物/策略。
  3. 警察勤務(手段與實踐): 指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為推行與落實各項「警察業務」,依法令所採取的直接執行作為與服勤方式(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包含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因此,警察勤務是警察業務具體化的展現與實踐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的切入點在於建立「目的 →\rightarrow 策略 →\rightarrow 手段」的階層對應架構:

  • 具體化發展軸線(自抽象到具體): 警察任務(抽象目的)→具體化警察業務(工作計畫/策略)→具體化警察勤務(實體執行/手段)\text{警察任務(抽象目的)} \xrightarrow{\text{具體化}} \text{警察業務(工作計畫/策略)} \xrightarrow{\text{具體化}} \text{警察勤務(實體執行/手段)}
  • 達成與實踐軸線(自手段到目的): 執行警察勤務→促成警察業務的落實→達成警察任務的實現\text{執行警察勤務} \xrightarrow{\text{促成}} \text{警察業務的落實} \xrightarrow{\text{達成}} \text{警察任務的實現}

掌握上述兩條邏輯軸線後,逐一檢驗選項的主詞、受詞與因果動詞(如「策略」、「具體化」、「須賴……之執行」),即可迅速排除錯誤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警勤區訪查欲達成之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勤區訪查」的目的。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層單位,警勤區員警透過訪查與轄區居民接觸,掌握治安狀況、發現治安問題,並提供必要服務。其目的包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犯罪偵查則有其特定的偵查程序與任務,不屬於警勤區訪查的目的。

本題涉及警察勤務概念,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警勤區訪查的功能:凡是透過日常接觸、蒐集轄區狀況或提供服務即可達成者,均屬訪查目的;若選項指向針對特定犯罪案件蒐證、追查犯嫌的偵查工作,則不屬於訪查目的。

選項分析

(A) 犯罪預防:錯誤。 訪查可增進警察與居民的聯繫、掌握治安狀況,並及早發現可能的治安問題,具有犯罪預防功能,因此是警勤區訪查的目的之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103 年起所屬次級機關實施整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警察組織體系與行政院組織改造歷程」,特別聚焦於內政部警政署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組織架構調整(依據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及相關處務規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雖於民國 112 年隨內政部組改再度修正公布,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考生須熟記組改前後各次級機關(構)整併歷程,並具備區分「中央警察機關(警政署所屬總隊)」與「地方自治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所屬隊)」之基本觀念。


解題方法

解答警察組織體系題目時,首要切入點為​「機關任務屬性」​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

  1. 確認主管業務範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定位為「專責國土保育與生態環境維護」之中央機關,整併單位皆與自然資源、水資源、國家公園及環境公害相關。
  2. 辨別層級歸屬: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維護,法制上屬於捷運路網涵蓋之地方自治轄區範疇,其「捷運警察隊」隸屬於各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非中央警政署直屬警力。只要抓出此一混淆關鍵,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配合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業務調整,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原直屬內政部警政署之「港務警察局」,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改制為「港務警察總隊」,其機關首長由局長改為總隊長。

  • (B) 敘述正確: 警政署原所屬之「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為因應組織精簡及職能正名,於 103 年組改中去除「防情」字樣,正式改制更名為「民防指揮管制所」,列為警政署所屬之附屬機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警察機關目前實施的「三打策略」,係指警察機關防制下列何種犯罪之策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防制黑道幫派犯罪」所推動之專案治安策略與刑事警察勤務方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政策略為準)。

面對黑道幫派滋事、聚眾鬥毆及跨國性、企業化組織犯罪,警政署訂定防制黑道幫派「三打策略」作為勤務與查緝指導方針:

  1. 立即打:遇案迅速反應、第一時間調派優勢警力強勢壓制現行暴力。
  2. 擴大打:向上溯源,針對幕後首惡、堂口據點、依附產業實施全面臨檢掃蕩與擴大追查。
  3. 連根打:結合「第三方警政」(Third-Party Policing)策略,截斷其不法金流、運用行政干預斷絕營利行業與經濟命脈。

現行法規與治安政策後續雖陸續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並成立「掃黑專責隊」,但「三打策略」的溯源與斷金流核心思維仍為警察機關檢肅黑幫之重要基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警察勤務/治安防制策略」之名詞與政策配對題。解題時直接將警政署重大治安專案之核心關鍵字進行歸納與對應:

  • 黑道幫派犯罪 →\rightarrow 「三打策略」(立即打、擴大打、連根打)、實施全國同步掃黑行動。
  • 毒品犯罪 →\rightarrow 「新世代反毒策略」、安居緝毒專案。
  • 電腦電信詐欺犯罪 →\rightarrow 跨部會打詐行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識詐、堵詐、阻詐、懲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1968 年威爾森(James Q. Wilson)從事警察工作型態的實證研究,將警察分為數種型態,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學」中「警察角色與執法型態」的經典組織理論,核心概念為美國學者詹姆士.威爾森(James Q. Wilson)於 1968 年發表的經典著作《警察行為的多樣性》(Varieties of Police Behavior)。

威爾森透過實證研究觀察美國 8 個社區的警察運作,歸納出地方警察機關因應社區環境、政治文化與組織策略,所形成的 3 種警察工作/組織執法型態:

  1. 看守人型(Watchman Style):以「維持秩序」(Order Maintenance)為主要目標,重視維持社區和平與安寧。對輕微違法通常運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採取警告、勸導等非正式手段化解,執法標準較寬鬆。
  2. 執法者型/法制型(Legalistic Style):以嚴格「執法」(Law Enforcement)為主要目標,凡事依法辦理,嚴格執行法律條文,強調一視同仁、開單與逮捕率高,警察個人的自由裁量空間受到大幅壓縮。
  3. 服務者型(Service Style):以「提供服務」(Service)為導向,多見於同質性高、治安良好的中產階級郊區社區。警察重視社區公共關係,對居民需求反應迅速,處理紛爭時多採取非強制的調解、輔導或轉介資源。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需精確掌握學者與理論分類架構的對應:

  1. 鎖定題目關鍵字:「1968 年」、「威爾森(James Q. Wilson)」、「實證研究」、「工作型態」。
  2. 確認型態數量與名稱:威爾森區分的是 3 種型態,即「看守人(Watchman)」、「執法者(Legalistic)」與「服務者(Service)」。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防制犯罪,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定程序下,得秘密遴選第三人(即實務上俗稱之「布建」、「秘密證人」或「諮詢對象」)蒐集特定對象資料。為兼顧犯罪預防效能與人權保障,法規對該第三人之「資格查核」、「安全訓練」、「蒐集期間」及「保密等級」均設有嚴格之強制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範內容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命令條文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中有關​「程序要求」​與​「法定期間數字」​之規範:

  1. 資格與訓練:第三人介入犯罪偵蒐風險高,必須事前背景查核與情境處置訓練。
  2. 法定蒐集期間:為防止對人民基本權進行無限制之秘密監控,法規設有嚴格的「期間上限」及「延長限制」(注意常見的數字陷阱)。
  3. 安全與機密維護:為保護第三人生命、身體安全,相關名冊與情資設有專案極機密之防護門檻。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4 條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其工作、生活背景及品操,確認其具備蒐集資料之能力且無安全顧慮,以防範執法風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警察組織內部分工,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下列何者非屬警政署保安組掌理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警察行政組織法中內政部警政署內部一級業務單位的職掌分工,特別是「保安組」之法定掌理事項。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適用當時施行之《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6 條(保安組掌理事項)。

補充提醒: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施行(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修正施行新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及《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相關單位職掌與條次已重新調整,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觀念區辨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熟記內政部警政署各業務組(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防治組、保防組、交通組等)的法定權責,並檢視各選項是否為當時《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6 條明定之保安組事項:

當時《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6 條明定保安組掌理事項包括:

  1. 保安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
  2. 特定警衛安全、重大活動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3. 集會、遊行防處之規劃、督導。
  4. 反恐怖攻擊業務、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5. 山地治安、山地管制區之規劃、督導。
  6.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之規劃、督導。
  7. 春安工作(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
  8. 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比對法條文字即可迅速鎖定非屬保安組業務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屬保安組掌理事項,不選】 維安特勤隊(NPA SOG)為我國國家級反恐特勤部隊,其反恐政策、勤務執行與特勤隊之督考規劃,依當時《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6 條明文歸由「保安組」掌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