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三等・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試題代碼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北市及新北市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區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甲、乙兩人,奉令在街上勸導民眾配戴口罩,卻遭臺北市市民 A、B 兩人質疑,警察無權干預民眾於第三級疫情期間上街不戴口罩。

試問:警察法規中有無警察可以代替其他機關執行干預基本人權的法規依據?若有,內容為何?若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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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的法定原則、補充性原則,以及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

警察不能只因受命或基於防疫目的,就代替主管機關行使法律未授予警察的干預權限。但在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現行危害時,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採取必要措施;這是警察職權的補充性依據,不代表警察可以一概取代主管機關執法。

解題方法

先分辨員警正在做的是哪一種行為:

  1. 一般勸導或協助:如提醒民眾配戴口罩、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到場,通常屬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
  2. 限制人民權利或直接取締:如強制民眾戴上口罩、驅離、限制行動或逕行裁罰,須有具體法律依據,並符合該依據的要件與程序。

接著判斷是否有警察法規上的補充性權限,以及主管機關能否即時處理。

法規依據與本題適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該法規定的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但以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危害者為限。因此,警察法規中確有警察在特定情況下介入的依據,但不是一般性代替其他機關執法的授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機關為共同完成行政任務,得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警察受衛生主管機關請求或依機關分工協助勸導、維持秩序,屬職務協助;但職務協助本身不會把衛生主管機關的法定權限移轉給警察,也不能單憑協助關係創設新的強制權限。《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衛福部發布的 COVID-19 第三級疫情警戒措施,要求民眾外出時配戴口罩,相關公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等規定辦理,違規裁處則依同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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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原第 3 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規定,已經立法院刪除,其刪除之理由為何?刪除後,罰鍰逾期未完納者,如何處理?其執行時效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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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罰鍰易以拘留」規定後,罰鍰未繳的法律效果,以及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的期限,並須區分「移送期限」與「移送後的執行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110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第 50 條,增訂罰鍰移送行政執行的規定;現行法其後仍有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件事:先說明刪除易以拘留的理由;再說明罰鍰逾期後的處理機關與方式;最後分別交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的三個月移送期限,以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的五年執行期間。

詳解

一、刪除易以拘留規定的理由

立法院於 108 年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原第 3 項、第 4 項及第 21 條有關罰鍰易以拘留的規定。拘留會剝奪人身自由;原規定僅因罰鍰未完納,即可聲請易以拘留,限制條件不足,可能過度侵害人身自由,並有違反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的疑慮。

修法理由並指出,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回歸行政執行法制處理,以保障人權並符合行政制裁制度。

二、罰鍰逾期未完納的處理

依民國 110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三個月內分期繳納。逾期未繳時,不再以拘留替代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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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物品之扣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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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的物品扣留、保管與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後續無相關重要修正。

扣留物應製作清單交付相關人;物品原則上由警察妥善保管,若因物品特性不適合由警察保管,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必要時也得以處分相對人為保管人。扣留期間原則不得超過 30 日;扣留原因仍存在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一是「扣留目的不限於保全證據」,二是「扣留期間不是一律 2 個月」。再比對法條所列的保管方式,便可判斷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物品扣留的目的不單純是保全證據,也可能是為防止危害、排除危害或實現警察職權目的。選項將扣留目的限縮為保全證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扣留制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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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集會遊行法》負責人之資格與課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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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兩類規定: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資格,以及違反集會遊行規定時的處罰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0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依第 28 條第 1 項,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罰鍰。至於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主管機關得依第 25 條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該條並未規定因此直接處負責人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資格限制」與「罰鍰責任」兩部分,逐項對照第 10 條、第 25 條及第 28 條。尤其要分清楚:未經許可擅自舉行,是主管機關得採取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的情形;經命令解散仍不解散,才是第 28 條明定處以罰鍰的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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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使用警銬之時機及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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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拘提、逮捕、解送等法定強制措施時,使用警銬的時機與限制。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警銬是確保執行安全與防止抗拒、脫逃等情形的工具,使用時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得僅因對象身分或作為懲罰而任意使用。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描述「得使用警銬的情形」、「特定對象的使用限制」,還是「使用方式與禁止事項」。題目 B 將特定對象一概列為「不得使用」,但當年規範採取的是審慎評估或以不使用為宜,並非絕對禁止,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警察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等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受拘束者抗拒、脫逃、攻擊、自傷等,並維護警察及他人安全,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警銬。仍須依現場情況判斷,不能僅因正在執行職務就當然上銬。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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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警察偵辦妨害風化案件,於帳冊中查獲某甲與某乙於 3 個月前涉犯性交易之證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分局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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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的「訊問、處罰時效」,以及時效完成後警察機關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本題所述性交易行為發生於三個月前,已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再就該違序行為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警察分局應如何處理」,再依行為時間檢查第 31 條時效。時效以違序行為發生時間判斷;現在才從偵辦妨害風化案件的帳冊中發現證據,不會因此重新起算。

既然時效已逾二個月,不能再進入訊問、裁處或移送程序,應逕行簽結,無須製作違序處分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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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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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目的,以及代履行、怠金、即時強制與義務人死亡時的執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規定,行政執行是為了確保行政法上義務的履行。行政執行依義務內容及情形,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以及即時強制等不同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法定執行方式及其程序:

  • 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執行。
  • 對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可採代履行;不能代為履行或不為一定行為者,得依法處怠金。
  • 即時強制是為達成行政目的,於情況急迫時採取的措施,不是逾期未繳費用的一般追繳方式。
  • 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時,法律另定執行機關及執行標的。

選項分析

(A) 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的核心目的,在確保行政法上義務履行。選項所稱「公法上債務」可理解為公法上的義務,符合行政執行的功能,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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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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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非一般警察人員的準用範圍。依民國 110 年施行的條文,該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中的人員是否屬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以及是否正在執行司法警察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個限制:一是身分屬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二是執行司法警察職務。符合者才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不能只因為人員在執行勤務或可能使用器械,就認定適用本條例。

選項分析

(A) 法警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正確。 法警在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屬於法條所稱的「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因此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題幹描述符合「人員身分」及「執行職務」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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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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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沒入物範圍、沒入宣告方式及執行期間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相關條文目前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規定,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及查禁物,應予沒入;前者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查禁物則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法條文字:

  1. 先確認「沒入物範圍」是由哪一條規定。
  2. 再檢查「查禁物是否應沒入」及「沒入能否單獨宣告」。
  3. 最後核對沒入裁處的執行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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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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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及政治活動的規範。判斷時要分清楚三件事:哪些人適用或準用本法、哪些行為一律禁止,以及哪些活動只受上班或勤務時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涉及的法條:

  • 適用或準用對象:本法第 2 條界定公務人員;第 17 條列出準用本法的人員。
  • 競選辦事處職務:依第 5 條,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下班後參與政黨活動:依第 7 條,禁止的是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條文並未一概禁止下班後參與,但仍須遵守其他禁止規定。
  • 法官:不能只看一般公務人員下班後活動的規定,還要注意法官另受法官法等規範。

選項分析

(A) 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錯誤。

本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準用本法的是「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行政法人無給職人員不在這項準用對象之列;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也限於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因此,選項將無給職人員列為適用或準用對象,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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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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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身分查證與物品扣留保管規定,並辨別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行政執行法的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自民國 100 年修正後,未再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是否容許警察在特定情形查證身分;再核對危險物品能否委託保管,以及駐衛警察管理辦法的授權法源。最後區分「管束」與「管收」:名稱相近,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境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身分;同項第 2 款也涵蓋有事實足認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犯罪的人。查證身分因此得服務於犯罪偵查所需的身分確認,但仍須符合條文要件,不能任意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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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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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理分流:哪些案件由警察機關逕行處分,哪些案件須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以及罰鍰逾期未繳的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43 條,警察機關可處理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等列舉案件,也包括併宣告沒入及單獨宣告沒入的案件;第 45 條則規定,其他案件才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簡易庭裁定。罰鍰逾期未完納的執行方式,另見第 50 條。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階段:案件是否移送法院裁定,與裁處確定後如何執行罰鍰。第 45 條處理前者;第 50 條規定罰鍰逾期未繳,應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將這兩個程序混為一談,即可辨認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為成立日起算;連續或繼續行為則自終了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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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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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處權限分配:違反該法的行為,不一定都由警察機關直接處罰,須看該行為的法定處罰種類。

依民國 110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違反本法的案件,若是專處罰鍰或申誡,或得選擇處罰鍰或申誡,警察機關訊問後原則上應作成處分書。若法條規定的處罰包含拘留,通常由警察機關調查後移送法院裁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行為及其法定處罰:

  1. 找出行為對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2. 查看該條的處罰是否僅為罰鍰或申誡,或包含拘留。
  3. 僅處罰鍰或申誡者,依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裁處;包含拘留者,通常須移送法院裁定。

選項分析

(A) 互相鬥毆: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規定,互相鬥毆者處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該條只規定罰鍰,符合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裁處的範圍,因此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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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處罰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應如何裁處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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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法定、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以及罰鍰裁處與執行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行為時是否有法律明文」、「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如何選法」,以及「何種條件下可以分期繳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第 50 條曾修正;本題所涉的第 5 條與第 20 條,依命題時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明文規定:

  1. 處罰違反社會秩序行為,須有行為時法律明文。
  2. 行為後法律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規定;裁處前的舊規定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3. 罰鍰分期完納的依據是經濟狀況,而非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
  4. 罰鍰的執行期間須看第 32 條,不能與拘留、勒令歇業的期間混淆。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 條規定,處罰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選項卻把依據說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該處理規範不是第 3 條所稱的處罰法律依據,因此此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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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依規定,應自何時起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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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請假起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題目問的是應自何時起請假,因此直接對照法條起算點,不以登記、成立競選辦事處或競選活動開始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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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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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異議制度。人民認為警察行使職權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警察表示異議;警察應就異議迅速處理,藉此促使執勤人員即時檢視並修正執行行為。

本題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核對第 29 條的處理程序,特別留意「異議無理由」時送交上級機關決定的期限。題目把法定期限改成 30 日,是判斷錯誤選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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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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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目的、期間及對象範圍如何訂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警察機關為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於法定期間內對其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的範圍則由法律授權訂定的辦法規範,並非由內政部自行定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5 條的規定,特別注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一是查訪期間如何起算及假釋遭撤銷時如何計算;二是「由內政部定之」是否符合條文所定的法規形式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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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應報告及通知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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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尤其是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法律要求的報告與通知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依同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帶往查證的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逾三小時。

解題方法

抓住第 7 條第 2 項列出的對象即可:一是「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二是人民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將選項與這份法定名單逐一比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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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集會遊行法》管制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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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的集會、遊行管制區(禁制區),重點是辨認法定管制地區、週邊範圍由哪個機關劃定公告,以及距離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6 條,集會、遊行原則上不得在法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法定地區包括特定憲政機關、法院及元首官邸,國際機場與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地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仍有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三個資訊:地點是否屬於第 6 條列舉的管制地區、週邊範圍由哪個機關公告、範圍上限是否正確。法院周邊由內政部劃定公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周邊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且不得逾 30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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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申請集會許可,關於通知書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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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通知書的要求,以及《行政程序法》對救濟期間告知錯誤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不予許可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則規定,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項資訊:通知期限、通知書應記載事項,以及救濟期間告知錯誤的補正方式。題目問的是「通知書之說明」,須依各法條的實際用語判斷;尤其《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要求載明救濟「程序」,並非直接規定救濟期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原則上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提出申請者,須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因此「一律」三日內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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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警械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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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的警械許可對象與申請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該辦法第 2 條,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的警械包括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許可得由內政部授權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另依第 7 條,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須由其所屬機關、機構等單位提出購置申請;未僱用警衛的金銀珠寶業者,則由負責人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拋射式電擊器的申請另限於運送保全人員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說的申請人,再核對法規要求的申請主體與用途限制。關鍵在於區分「執行稽查公務的人員」與「僱用該人員的單位」:法規讓單位提出申請,並未授權稽查人員以個人身分自行申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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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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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法定處罰種類,以及該法案件與《行政罰法》、救濟程序和法院裁處權限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列有警告、罰鍰、拘留及停止營業等處罰;其中,停止營業是法定處罰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事項屬於哪一類問題:一般行政罰法的適用、裁處後的救濟途徑、案件移送法院的條件,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的處罰種類。再依該法的特別規定逐一判斷。

選項分析

(A) 無須適用《行政罰法》: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未規定或未排除適用的部分,仍可能適用《行政罰法》的一般規定;不能概括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一律無須適用《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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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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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內容、法典編排,以及法律性質與程序法的適用。解題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處罰的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第 2 條則明定處罰須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幹涉及的三個層次:第一,法律規範哪些行為;第二,法典分為幾編;第三,違反本法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範圍與本法的法律性質。尤其要分清「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對象和範圍,不能擴張成整部法律一概適用。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 條規定,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對於妨害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及其他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制定本法加以處罰。第 2 條並以本法有明文規定作為處罰依據。因此,該法確實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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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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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應付急迫情況,直接採取必要措施的行政作用。判斷要件可抓住三點:由行政機關為之、目的在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以及有即時處置的必要。其對象與措施不限於犯罪,也不限於警察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與選項:法律要求即時處置有法定依據;但不要求先經法院同意,也未將即時強制的目的限縮為阻止犯罪,更未把實施機關限定為警察機關。因此,符合要件的是 (B)須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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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依規定得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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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中,第三人主張執行標的物屬於自己,且其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時,應採取何種救濟。

依民國 110 年《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得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三個關鍵:義務種類是「公法上金錢給付」、主張者是「第三人」、主張理由是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這類情形不是對執行機關的執行方法聲明不服,而是第三人主張自己對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因此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提起時點為執行程序終結前,受理機關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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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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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第 12 條關於執行紀錄與在場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若屬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才得以報告書代替。是否得用報告書,關鍵在於是否確實不能作成執行筆錄,並非即時強制一律免作紀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執行筆錄及報告書的替代關係」,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9 條:原則作成執行筆錄;直接強制、即時強制於特定原因下,得以報告書代替。因此,主張即時強制無須製作報告書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執行原則上應作成執行筆錄,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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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警察各種業務之事業費預算,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由下列何者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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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執行機關辦理協助偵查犯罪及相關警察業務事項,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因此,題目問各種警察業務的事業費預算由誰編列,應回到該項明文規定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事業費預算由誰編列」,而非「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誰核定」。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已直接指定編列者為「警察執行機關」,故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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