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犯罪學家 Braithwaite, J. 曾以「羞恥(shame)」為核心概念,用以解釋犯罪與犯罪人的改過遷善,請敘明其理論重點,並詳述該理論如何運用於犯罪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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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Braithwaite 的再整合式羞恥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Braithwaite 於《犯罪、羞恥與再整合》(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1989)提出此理論,主張社會對犯罪行為表達譴責,能形成道德約束;但譴責若把犯罪人排斥為「壞人」並永久貼上污名,反而可能促使其認同偏差身分、進入犯罪次文化,增加再犯風險。
此處的「羞恥」是社會對違法或傷害行為表達不贊同的過程,並不限於犯罪人內心產生羞愧的情緒。理論關鍵在於:社會譴責如何進行,以及譴責之後是否讓犯罪人重新回到社區。
再整合式羞恥與污名化羞恥
| 比較面向 | 再整合式羞恥 | 污名化羞恥(解體式羞恥) |
|---|---|---|
| 譴責對象 | 譴責犯罪行為,肯定行為人仍有改過可能 | 把犯罪行為與犯罪人身分綁在一起 |
| 對待方式 | 表達不贊同,但維持尊重與關係 | 羞辱、排斥,將犯罪人視為不可接納的異類 |
| 譴責之後 | 以寬恕、接納等方式終止譴責,使其復歸 | 缺乏重新接納,犯罪人持續被貼上犯罪標籤 |
| 可能結果 | 強化守法連結、責任感與改過動機 | 削弱社會連結,助長偏差認同與犯罪次文化 |
因此,理論不是主張「羞辱越強,犯罪越少」,而是主張有尊嚴、有界線且以復歸為終點的譴責較能預防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宜依「理論定位—核心概念—犯罪機制—防治運用」的順序作答:
- 先點明理論名稱及其核心命題:羞恥能發揮社會控制作用,但效果取決於羞恥是再整合式或污名化。
- 對照兩種羞恥,說明再整合的關鍵是「譴責行為、保留對人的尊重、最後重新接納」。
- 說明其犯罪學意涵:社會排斥會削弱守法連結並推動犯罪次文化;重新接納則有助於維持社會連結與守法規範。
- 落實到犯罪防治措施,並說明實務操作須讓被害人、犯罪人及其重要支持者參與修復程序。
此題沒有法條或計算;作答重點在於完整呈現羞恥的兩種形式,以及其對犯罪人復歸與再犯的不同影響。
理論重點與犯罪機制
1. 羞恥是非正式社會控制的一環
家庭、鄰里、學校及社區都能透過規範表達、批評與道德譴責,讓成員理解某項行為傷害了他人或違反共同規範。若譴責來自犯罪人重視的關係網絡,並能使其承認行為造成的傷害,就有機會喚起責任感與改過動機。
2. 污名化可能使偏差身分固化
若社會把犯罪人整體視為「壞人」或「無可救藥」,又在正式譴責後持續排斥,犯罪人可能失去家庭、工作及社區支持,難以回到守法生活。這種排斥也可能使他轉向接納犯罪身分的同儕團體,讓偏差行為持續或加深。這是理論與標籤論相連之處。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犯罪學中新古典學派(Neo-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主張為何?該學派對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有何修正?對當代刑法與刑罰制度又有何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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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古典學派如何承接並修正古典學派,以及這些修正如何影響現代刑法與刑罰制度。新古典學派不是全盤否定古典學派,而是在保留「自由意志、理性選擇、罪責相當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等基本立場下,承認個人責任能力、犯罪情狀與行為人差異,會影響刑事責任及刑罰。
本題不以特定刑法條文為核心,法規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古典學派的基礎主張 → 新古典學派的修正 → 對刑法與刑罰制度的貢獻」作答。先交代兩派的承繼關係,再集中說明新古典學派如何使刑事責任與刑罰從單純、僵硬的理性計算,轉向考量責任能力、行為情境及個別差異。
一、古典學派的基礎主張
古典學派興起於十八世紀,代表人物包括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與邊沁(Jeremy Bentham)。其重要主張如下:
- 自由意志與理性選擇:人具有自由意志,能衡量行為帶來的快樂與痛苦。犯罪者是基於理性計算選擇犯罪,因此原則上應為其行為負責。
- 刑罰以預防犯罪為目的:刑罰不是報復,而是透過使犯罪代價高於犯罪利益,達到一般預防效果。
- 罪刑法定與法律安定:犯罪與刑罰應由法律明定,避免恣意處罰。
- 刑罰須具比例與必要性:刑罰應與犯罪相當,並以足以預防犯罪為限,避免過度嚴苛。
- 重視行為而非行為人:刑罰主要依犯罪行為及其危害衡量,較少深入考慮行為人的身心狀態或個別情狀。
二、新古典學派的主張及其修正
新古典學派約於十九世紀發展,承續古典學派對法律明確性、自由意志及刑罰比例原則的重視;但它認為,古典學派將人視為一律具有完整理性與自由意志,並以整齊劃一的方式處罰,過於抽象而僵化。因此,新古典學派作出以下修正:
- 承認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人仍有選擇能力,但其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可能受年齡、精神狀態、情境壓力等因素影響,並非每個人在每一情況下都有相同的責任能力。
- 區分責任能力程度:對欠缺或減弱辨識、控制能力者,應區分其刑事責任,不能一律視為完整責任能力。這使刑事責任不再只採「有罪或無罪」的全有全無觀點。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ies)?其具體主張有哪些?與哪些犯罪學理論最有關係?該理論對執法人員有何啟示,請詳述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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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ies)不是單一、統一的犯罪學理論,而是以犯罪機會的多元面向解釋犯罪發生與分布的一組理論取向。其基本命題是:犯罪不能只從犯罪者的動機、人格或社會背景理解,也要分析犯罪者是否有機會接近適當標的、犯罪情境如何形成,以及犯罪者如何學會辨識和利用機會。
本題重點在於說明三件事:新機會理論的核心主張、它與哪些犯罪學理論關係密切,以及這些觀點對執法人員如何預防犯罪的啟示。
具體主張
一、機會是犯罪發生的重要條件。 犯罪動機本身不足以解釋犯罪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當犯罪者能接近合適的被害人或財物,且缺乏有效監控與防護,犯罪機會便提高;移除或壓縮機會,能降低犯罪發生。
二、犯罪機會受日常生活與環境安排影響。 人們的通勤、工作、消費、休閒與居住型態,會使犯罪者、適當標的與監控者在特定時空中相遇。場所設計、管理品質、照明、出入口管制及人流安排,也會改變犯罪者可利用的情境。
三、機會具有情境性與差異性。 犯罪機會並非平均分布。不同犯罪類型所需的標的、技能、工具與場所各異;同一個人也會因情境不同而選擇犯罪或不犯罪。因而,犯罪預防應依犯罪類型與地點特性,找出具體可改變的機會因素。
四、犯罪機會可被學習與辨識。 犯罪者可能透過經驗、同儕或犯罪網絡,學會評估標的價值、監控強弱、逃逸路線及被查獲風險。預防工作因此不能只處理個人動機,也要減少犯罪者辨識、接近與利用機會的條件。
五、機會縮減能提高犯罪成本與風險。 透過增加防護、提高被發現的可能性、降低犯罪所得,或使犯罪流程更困難,可使犯罪變得不便、不劃算且風險較高,進而減少犯罪發生。
與哪些犯罪學理論最有關係
日常活動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由柯恩與費爾森提出,指出犯罪事件通常須具備三項條件,並在時空中匯合:
- 有動機的犯罪者。
- 適當的標的。
-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
新機會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關係最直接:前者廣泛強調機會對犯罪的作用,後者則具體說明犯罪機會如何因日常生活型態而形成。警察可據此分析哪些時段、場所與活動安排,容易使三項條件同時出現。
犯罪模式理論
布朗廷漢夫婦的犯罪模式理論關注犯罪者的日常活動範圍、熟悉環境、活動節點與移動路徑。犯罪者通常較容易在熟悉或經常經過的區域發現並利用機會。犯罪事件因而可能集中於特定地點,形成可分析的犯罪熱點。
此理論補充了「機會在哪裡出現」的問題,有助於執法人員依犯罪者可能的活動空間,安排巡邏與情境防護。
理性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犯罪者會在有限資訊與有限理性下,衡量犯罪可能帶來的利益、所需成本、被查獲風險及其他後果。機會會影響這些評估:標的越容易取得、防護越弱、逃逸越容易,犯罪的吸引力越高。
第 四 題25 分
Sutherland, E. 的不同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內容為何?請以少年犯罪為例,說明該理論如何運用於少年犯罪的防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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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utherland 的不同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重點是說明犯罪行為如何透過人際互動學習,以及如何依此設計少年犯罪防治措施。
不同接觸理論屬於學習理論,主張犯罪行為並非天生,也不只是由貧窮、家庭破碎等背景直接造成,而是個人在與他人交往、溝通的過程中學會犯罪。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技巧、犯罪動機、合理化方式,以及對法律規範的態度。
Sutherland 將理論整理為九項命題:
-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的。
- 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互動的溝通過程中學習。
- 學習主要發生於親密的個人團體中。
- 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技巧,以及犯罪動機、驅力、合理化與態度。
- 犯罪動機與驅力,是透過對法律規範有利或不利的解釋而學得。
- 當個人接觸到「有利於違法」的定義多於「不利於違法」的定義時,便較可能犯罪。這是理論最核心的命題。
- 不同接觸會因頻率、持續期間、優先性與強度而有所差異。
- 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與其他行為的學習機制大致相同。
- 犯罪行為雖反映一般需求與價值,但一般需求與價值本身不能單獨解釋犯罪,因為守法行為也可能由相同需求與價值所驅動。
解題方法
採取「理論命題 → 少年犯罪形成 → 防治對策」的順序作答。先指出犯罪是在人際互動中學習而來,再以少年與同儕的日常接觸說明犯罪定義、技巧與合理化如何被傳遞,最後提出減少不良接觸、增加守法接觸及提供替代支持的措施。
題目是申論題,沒有選項或計算;作答時要讓防治措施直接對應理論所指出的學習途徑,避免只列舉一般性的家庭教育或校園宣導。
以少年犯罪為例說明理論運作
例如,少年長期與經常和一群有竊盜經驗的同儕往來。少年在共同活動中學會如何挑選目標、避開監視器,以及事後如何處理贓物;同時也聽到同儕以「只是借用」、「商店有保險,不算真正受害」等說法合理化竊盜。
若這類接觸頻繁、持續時間長,而且同儕關係對少年具有高度重要性,少年便更容易接受有利於違法的定義,並學會犯罪技巧與犯罪動機。當這些有利於違法的定義相較於守法定義占優勢時,少年實施竊盜的可能性便提高。反之,若少年主要與守法同儕、支持其正向發展的師長互動,並在家庭、學校與社區中獲得穩定支持,守法定義與正向行為也能透過接觸而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