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有哪些測量犯罪的資料來源經常被用來呈現與比較國際間犯罪狀況?以及這些資料來源的優點及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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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際犯罪比較常用的資料,主要來自官方犯罪統計、被害調查、自陳犯罪調查,以及國際組織彙整的犯罪資料。各資料來源反映犯罪現象的不同面向:官方統計呈現進入警察或司法體系的案件,被害調查與自陳調查則嘗試補足未通報、未被發現或未被官方記錄的犯罪。
跨國比較時,不能只看案件數。各國人口規模、刑事法規、犯罪分類、報案習慣與統計程序都不同,宜比較每十萬人口犯罪率,並確認各國資料的定義、範圍、期間及蒐集方法是否一致。
常見資料來源及其優點與限制
一、官方犯罪統計
此類資料由各國警察、檢察、法院或矯正機關蒐集,再由政府或國際組織彙整。例如聯合國犯罪趨勢與刑事司法系統調查(UN-CTS),會蒐集各國犯罪及刑事司法相關資料。
優點:
- 涵蓋期間通常較長,可觀察犯罪趨勢。
- 可提供案件、嫌疑人、逮捕、起訴、定罪及監禁等多種指標。
- 以行政紀錄為基礎,通常不必直接依賴受訪者回憶。
限制:
- 只記錄被發現、被通報並納入官方系統的事件,無法完整呈現未報案犯罪,形成「犯罪黑數」。
- 各國刑事法規、犯罪分類、立案與統計標準不同。同一行為在一國可能列為犯罪,在另一國則未必如此。
- 報案率、警察執法強度、民眾對警方的信任程度,以及行政統計制度都會影響數據。
- 若將案件數直接比較,人口較多的國家容易呈現較高數值;通常應換算為每十萬人口犯罪率,但人口率仍無法消除定義與記錄方式差異。
二、被害調查
被害調查以抽樣訪問民眾為主,詢問其在特定期間內是否遭受犯罪、是否報案及受害經過。跨國調查例子包括國際犯罪被害調查(ICVS)。
優點:
- 能掌握未向警方報案的被害經驗,有助於估計犯罪黑數。
- 可蒐集犯罪發生情境、被害人特徵、報案原因及對治安的感受等資料。
- 若調查題目與程序經過協調,能補充官方統計的跨國比較。
限制:
- 調查結果受抽樣設計、受訪者回憶、拒訪及回答意願影響。
- 通常較難涵蓋殺人等無法直接訪問被害人的犯罪,也可能漏掉機構內人口、無家者等較難抽樣的群體。
- 受訪者對「犯罪」的理解與各國語言、文化背景不同,題目翻譯及犯罪經驗的認定可能不一致。
- 對罕見犯罪或小型人口群體,樣本數可能不足,估計值不穩定。
三、自陳犯罪調查
自陳犯罪調查詢問受訪者是否曾從事特定違法或偏差行為,常用於研究青少年及未被官方發現的犯罪。
優點: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 Sykes and Matza(1957)提出的中立化技巧(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是什麼?提出的主要原因?其次,舉例說明五種中立化技巧的內涵?最後,中立化技巧對犯罪學的貢獻及其受到的批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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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Sykes 與 Matza 於 1957 年提出「中立化技巧」(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用來說明偏差或犯罪者如何在行為前後,透過一套辯解方式,暫時中和社會規範、法律與良心所帶來的約束,使自己得以從事違法行為,或在事後維持正面的自我形象。
這套理論承接差別接觸理論,指出犯罪者並非完全拒斥主流價值。多數人仍認同守法、尊重他人等規範,但可能學會運用中立化技巧,將特定違法行為解釋成情有可原,藉此降低罪責感。中立化技巧因此是犯罪者「暫時解除道德約束」的方式,而非一套全然反對主流價值的完整意識形態。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處理四個部分:先定義理論及提出原因,再逐一說明五種技巧並搭配例子,接著整理理論貢獻,最後指出主要批評。題幹為申論題,沒有選項分析;得分關鍵在於五種技巧名稱、概念區別與例子都要完整呈現。
Sykes 與 Matza 提出此理論,主要是為了補充「犯罪者接受與一般社會截然不同的反主流價值」這種解釋。他們認為,許多少年偏差者仍會認同一般社會的道德標準,只是在實際行為中用各種說法暫時排除規範約束;這也有助於解釋犯罪者為何可能在某些情境守法、在另一些情境犯罪。
五種中立化技巧及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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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責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行為人承認行為發生,卻主張自己並非真正自主或應負責任,將原因歸咎於環境、他人或不可控制的情境。 **例:**少年參與竊盜後辯稱:「是朋友逼我去的,不去就會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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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傷害(denial of injury) 行為人不否認行為本身,但主張沒有造成實際損害,或損害輕微、不值得追究。 **例:**竊取商店商品後辯稱:「只是拿一件小東西,店家又沒有損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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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被害者(denial of the victim) 行為人承認造成傷害,卻將被害者描述成應受懲罰或不值得同情的人,將犯罪重新詮釋成報復、懲戒或「替天行道」。 **例:**毆打霸凌者後辯稱:「他平常欺負別人,這次被打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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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譴責者(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 行為人不正面回應自身行為,而轉而指責批評者、執法者或制度本身虛偽、不公,藉此削弱其譴責的正當性。 **例:**違規駕駛遭取締後辯稱:「警察自己也常違規,憑什麼抓我?」
第 三 題25 分
學者克勞渥和奧林(Cloward and Ohlin)在 1960 年代提出的差別機會理論(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theory)結合了墨頓的緊張理論和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指出個人可以使用非法機會獲取資源的機會也因人而異,因而產生了不同的副文化。
請說明何謂差別機會理論?並舉例說明、比較他們所提出的犯罪副文化(criminal subculture)、衝突副文化(conflict subculture)以及退化副文化(retreatist subculture)的形成區域特徵,及青少年在其中較可能從事哪些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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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差別機會理論(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theory)由克勞渥與奧林(Cloward and Ohlin)提出,結合墨頓的緊張理論與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墨頓指出,社會文化普遍鼓勵人們追求成功,但合法手段的取得並不平等;克勞渥與奧林進一步指出,非法手段也不是人人都能取得。個人所處社區能否提供犯罪技術、犯罪角色、犯罪夥伴及庇護等非法機會,會影響其適應緊張的方式。
因此,青少年面對成功目標與合法機會落差時,會依其可接觸的合法、非法機會,進入不同的副文化。理論所說的三類副文化為:
- 犯罪副文化:非法機會組織化程度高,青少年可學習犯罪技術,並藉犯罪取得地位與資源。
- 衝突副文化:合法與非法機會結構皆薄弱,難以透過組織化犯罪取得成功,青少年較以暴力及幫派衝突爭取地位。
- 退化副文化:青少年在合法途徑與犯罪副文化、衝突副文化中都難以成功,轉而以酒精、毒品等方式逃避挫折。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非法機會也有差異」這項核心,再依形成區域的社會條件比較三種副文化。每一類都要交代三件事:社區機會結構、青少年如何取得地位、較常見的行為。題目要求舉例,因此可用都市社區的組織化程度、社區控制力及居民流動性,說明三種區域的差異。
三種犯罪副文化比較
| 副文化 | 形成區域特徵 | 青少年較可能從事的行為 | 例子 |
|---|---|---|---|
| 犯罪副文化 | 常見於社區較穩定、居民關係與犯罪組織較具延續性的地區。合法與非法活動都存在明確的角色分工;成年犯罪者能傳授犯罪技術,並讓青少年逐步參與組織化犯罪。 | 竊盜、販毒、賭博、詐欺等有計畫、可獲利的犯罪;也可能先從跑腿、把風等角色開始,逐漸取得地位。 | 青少年在具有長期運作的犯罪網絡中,先替成年成員把風,之後參與竊盜或販毒。 |
第 四 題25 分
全球的趨勢似乎是將酒後駕車犯罪化,且加重對於酒後駕駛以及因而肇事者的處罰,我國也在 1999 年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納入公共危險罪章規範。
首先,請分別從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以及問題行為症候群(Problem Behavior Syndrome)等概念探討與剖析酒後駕駛(無肇事)行為。其次,請從嚇阻理論的觀點討論及列舉嚴格的立法與執法可能奏效的原因及其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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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從三個層次分析酒後駕駛(無肇事):第一,酒駕在何種意義上可稱為「無被害者犯罪」;第二,酒駕與其他偏差行為是否共同構成「問題行為症候群」;第三,嚴格立法與執法能否依嚇阻理論減少酒駕,以及其代價為何。
酒駕雖尚未發生事故,但仍可能危及道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分析時須區分「尚無具體被害人」與「完全沒有被害風險」,也要區分對一般人產生的普遍嚇阻,與對特定行為人產生的個別嚇阻。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刑法第 185 條之 3 將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列為公共危險罪;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後,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等情形的構成要件與刑度有所調整。以下涉及法規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採「概念界定、套用酒駕、評估政策效果與代價」的順序作答:
- 先說明無被害者犯罪的典型特徵,再指出酒駕無肇事只是尚未造成具體事故,仍有潛在被害風險。
- 再以問題行為症候群觀點,分析酒駕可能與其他偏差行為共現的關係,但避免將相關性寫成必然因果。
- 最後依嚇阻理論,分別討論刑罰的確定性、迅速性、嚴厲性,並兼論可能副作用及配套。
一、無被害者犯罪觀點
「無被害者犯罪」通常指行為主要發生於自願參與的成年人之間,欠缺明確、直接且可辨識的個別被害人,或被害人與行為人界線不易區分的犯罪類型。此概念常用於討論刑罰介入私人行為的正當性、個人自由,以及犯罪化是否必要。
酒後駕駛(無肇事)具有「尚無具體被害人」的外觀:駕駛人可能獨自飲酒後駕車,尚未碰撞他人,也尚無人因事故受傷或死亡。因此,若只以已發生的實害界定被害人,該行為在事實上似乎沒有直接被害者。
但酒駕不宜因此簡化為典型無被害者犯罪。駕駛人進入公共道路後,酒精造成的判斷力、反應力與操控能力下降,會使其他用路人暴露於非自願的風險中;受威脅者並未同意承擔該風險。刑法將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正是以保護公共交通安全為核心,對造成重大危險的行為提前介入,不以事故已發生或個別被害人已出現為必要。
因此,較精確的說法是:酒駕無肇事尚未造成具體實害,具有「無具體被害人」的面向;但它不是完全欠缺被害風險、純屬私人自我傷害的行為,而是對不特定用路人形成潛在侵害危險的公共危險行為。
二、問題行為症候群觀點
「問題行為症候群」(Problem Behavior Syndrome, PBS)是犯罪學家 Jessor 等人提出的概念,指出某些偏差或危險行為可能彼此聚集,並與個人及環境因素有關。例如,酒精或藥物使用、危險駕駛、違法行為、逃學及其他反社會行為,可能在同一個體身上共同出現。這些行為不必然互為原因,也不表示每位酒駕者都會有其他偏差行為。
將此觀點用於酒駕,須從個人與環境脈絡理解:
- **個人因素:**衝動控制不足、尋求刺激、風險評估偏差、酒精使用問題,或低估事故與查獲機率。
- **社會與情境因素:**同儕飲酒文化、酒後仍可自行駕車的社交情境、替代交通不足,以及對酒駕的容忍態度。
- **行為共現:**酒駕可能與飲酒過量、違規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法行為並存;反過來說,不能僅憑一次酒駕便推論當事人必然具有犯罪人格或成癮問題。
PBS 提醒防治策略不宜只依靠加重刑罰,也應辨識高風險者及其行為模式,結合酒精戒治、交通安全教育、替代交通服務、家庭與同儕支持,以及針對再犯者的個別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