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試題代碼 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青少年進行團體輔導時,可能會出現「抗拒」的現象,進而影響團體動力,請說明抗拒的行為表現及背後的想法可能有哪些?團體帶領者可以使用哪些方式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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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團體輔導中的「抗拒」,是成員面對焦慮、威脅感、羞恥、被評價的擔憂,或對團體目標與方式不認同時,所採取的退縮、迴避、對抗或干擾行為。抗拒不宜直接視為成員「不合作」;它也可能是在保護自己、試探團體安全性,或表達尚未被理解的需求。

青少年正處於自主性與同儕認同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成人權威、隱私暴露及同儕眼光較敏感。因此,帶領者要先理解抗拒所傳達的訊息,再兼顧團體安全、成員自主與團體任務。

解題方法

可依「行為表現—背後想法—帶領方式」三層作答:

  1. 辨認行為:從沉默、缺席、敷衍、挑戰規範或干擾活動等表現辨識抗拒。
  2. 理解功能:推敲行為可能反映的焦慮、信任不足、同儕壓力、被迫參加或對活動不滿。
  3. 適切介入:先建立安全與關係,再以接納、澄清、邀請表達及共同調整來化解;必要時設定界線、維護團體安全。

作答時要呈現「表現與想法的連結」,並說明帶領者如何回應,而非只列出抗拒行為。

抗拒的行為表現及背後想法

行為表現背後可能的想法或感受
沉默、不主動發言、只用簡短語句回答「說出來會被笑」、「不相信團體能保密」、「我還沒準備好談這件事」、「講了也沒有用」
缺席、遲到、提早離開,或頻繁找理由離場「我不想參加」、「這裡讓我不舒服」、「參加是被要求的,不是我自己選的」
敷衍、嘻笑、轉移話題、把活動當玩笑以幽默或輕忽遮掩緊張、羞恥與脆弱;也可能認為活動無聊、不切實際
挑戰帶領者、質疑規則、拒絕指令「你不能控制我」、「我不信任成人」、「我要確認你是否尊重我」、「規則不公平」
批評其他成員、插話、打斷、帶頭起鬨爭取注意或地位、避免談自己,也可能藉由干擾維持對情境的掌控
只談表面事件,避免觸及感受或個人經驗擔心暴露弱點、失去面子,或害怕談話引發難以承受的情緒
形成小圈圈、私下交談、排斥特定成員擔心不被接納、尋求同儕支持,或透過結盟降低不安全感
過度順從、凡事附和,卻缺少真實參與害怕與帶領者或同儕不同,也可能只是想趕快結束活動

同一行為不一定只有一種原因。帶領者應將上述內容視為理解成員的線索,透過觀察與對話確認,避免過早貼上「懶惰」「故意搗亂」等標籤。

化解抗拒的方式

一、建立安全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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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多元文化並存的臺灣社會中,後現代的思維越來越受到重視。在諮商輔導領域中,哪些諮商學派是屬於後現代諮商取向?其共同的特色為何?可能有的限制及突破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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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後現代諮商取向的代表學派、共同哲學基礎,以及實務限制與因應方式。後現代取向受到社會建構論影響,重視人如何透過語言、文化與人際互動形成對經驗的理解;它不把單一理論或診斷視為解釋個案的唯一真理,而著重當事人自身的知識與生活脈絡。

後現代諮商取向

常見的代表學派包括:

  1. 焦點解決短期諮商(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重視當事人的資源、優勢與例外經驗,協助其描繪目標及可行的小步驟。
  2. 敘事治療(Narrative Therapy):探討問題如何進入個案的生命故事,透過「人不是問題,問題才是問題」的外化,以及發掘替代故事,拓展新的行動可能。
  3. 合作語言系統/合作對話取向(Collaborative Language Systems/Collaborative Therapy):諮商師與當事人透過對話共同形成新的理解,諮商師採取「不知情」立場,避免以專家身分替當事人定義經驗。

部分分類也會將建構取向、反思團隊或開放對話等納入廣義後現代取向;考試作答以焦點解決、敘事及合作語言系統三者為主要代表即可。

共同特色

  • 重視語言與意義建構:個人對問題的理解,會受到語言、文化與社會互動影響。
  • 承認多元觀點:不假定只有一種普遍、客觀的解釋;同一經驗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 以當事人為知識主體:當事人熟悉自己的生活脈絡,諮商師不獨占問題的定義權。
  • 採取合作關係:諮商師與當事人共同探索目標、問題意義與可行方向,弱化單向的專家—病人模式。
  • 減少病理化與標籤:避免把人等同於診斷或問題,重視個案的能力、資源及可選擇的行動。
  • 重視脈絡與文化:理解問題時,納入家庭、社群、性別、族群及社會權力關係等因素。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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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施虐者來自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此種現象反映出哪些文化價值?你認為目前政府所推動的「強制性親職教育」中有哪些可行的作法,以及哪些作法有再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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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少受虐背後的文化與家庭權力關係,以及政府以親職教育輔導介入兒少保護案件的目的、實務作法與制度檢討。作答時應兼顧兩個面向:一方面指出文化價值如何合理化成人對兒少的控制與體罰;另一方面評估強制性親職教育能否實際提升照顧能力、降低再受虐風險。

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有法定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這項措施在實務上稱為「強制性親職教育」,目的在改善照顧者的親職功能並保護兒少,而非只以處罰或上課時數作為處遇目標。

解題方法

可依「文化價值—制度回應—可行作法—調整方向」四個層次作答:

  1. 從家庭與社會文化,說明為何施虐者常是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
  2. 以兒少權益與照顧者教養責任為原則,說明政府介入的法源與目的。
  3. 肯定能提升親職能力、改善親子互動及保障兒少安全的實務作法。
  4. 指出制度若流於制式課程、單純計算時數或忽略個案需求,便需要調整。

一、反映的文化價值

(一)父母管教權與兒少權益的失衡

傳統觀念常將子女視為父母「管教」的對象,較少承認兒少是具有獨立人格與權利的主體。當成人把管教權理解為可以任意責打、羞辱或控制,就容易忽略兒少的身體自主、人格尊嚴與安全需求。

(二)家長本位與兒少從屬

「父母為孩子好」常被用來合理化嚴厲管教,並將服從視為良好教養的標準。兒少若表達意見或違抗,容易被視為不聽話、需要被矯正;成人因而以權力壓制兒少,而非透過溝通與正向管教協助其發展。

(三)體罰常態化與責打管教的代間傳遞

在部分家庭與社會經驗中,體罰被視為有效、必要甚至出於愛的教養方式。照顧者可能複製自己童年受到的管教模式,未能辨識體罰與虐待、合理管教與傷害之間的界線,形成代間傳遞。

(四)家庭私領域觀念與外部介入的抗拒

家庭常被視為私人領域,外人不宜過問。當政府介入兒少保護案件,照顧者可能認為這是對家庭自治或父母權威的侵犯,因而拒絕接受服務。此種觀念也可能使周遭人士不願通報,延誤兒少受保護的時機。

(五)親職責任個人化,對家庭壓力與支持不足著墨不夠

兒虐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照顧者的失控與疏忽也可能與經濟壓力、情緒困擾、伴侶衝突、照顧負荷或缺乏社會支持交互相關。若只把問題歸因於個人品格,便容易忽略改善家庭環境與提供支持的重要性。

二、強制性親職教育可行的作法

(一)依法介入,並以兒少安全與最佳利益為核心

主管機關依法命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可明確傳達兒少保護責任與禁止傷害兒少的界線。執行時應以降低再受虐風險、確保兒少安全為優先,並依個案情形連結家庭處遇及相關保護措施。

(二)依個案需求評估及安排課程

課程應先了解施虐或疏忽照顧的原因、兒少年齡與需求、照顧者的親職知能、情緒狀態及家庭資源,再安排適切內容。課程可以涵蓋兒少身心發展、親職角色與責任、正向管教、親子溝通、情緒調節及壓力因應等。

(三)採取多元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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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兒童性侵害案件通報中,發生在直系血親的家內性侵案件是相當難處理的,請問家內性侵案件對兒童有哪些傷害?通報安置介入的流程為何?過程中警政單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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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於理解家內性侵對兒童造成的多重創傷,並說明「通報、危機評估、保護安置、司法調查與後續復原」如何合作。處理原則是以兒童最佳利益及安全為優先,避免孩子繼續接觸加害人,也避免因反覆詢問、責怪或洩漏身分而造成二度傷害。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依當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應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等情形,也負有立即通報義務,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同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範保護安置及緊急安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逾此期間仍有安置必要時,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修正,本文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家內性侵對兒童的傷害

家內性侵是熟悉、依賴的家庭關係被用來侵犯兒童,傷害不只來自性行為本身,也來自信任、安全與家庭支持系統的崩解。直系血親加害時,兒童往往難以離開加害者,且可能受到威脅、利誘或要求保密,因而延遲揭露。

  1. **身體與性健康傷害:**可能造成外傷、疼痛、感染、懷孕等身體後果;年幼兒童也可能因不理解事件而無法清楚描述傷害。
  2. **心理創傷:**可能出現恐懼、羞恥、自責、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狀、解離、睡眠或飲食問題,或自傷等反應。
  3. **依附與信任受損:**加害者若是父親、祖父等重要照顧者,兒童可能同時依戀、害怕或厭惡對方,產生矛盾感受;對其他家人及成人的信任也可能受影響。
  4. **發展與生活功能受影響:**可能有退化行為、注意力或學習困難、人際退縮、情緒失控、逃家或拒學等狀況,並影響日後親密關係及性別界線的建立。
  5. **揭露後的家庭衝突與二度傷害:**家人若否認、責怪、要求撤回陳述,或讓孩子繼續與加害者同住,會加深孤立與無助;頻繁重複詢問、公開身分,也可能使創傷加重。

通報與安置介入流程

可依「通報—安全評估—醫療與採證—安置—調查與復原」作答:

  1. **發現疑似案件並先確保安全:**接獲兒童陳述或發現疑似受害情形時,先確認孩子目前所在位置、加害者是否仍能接觸孩子,以及是否有立即就醫需要。避免要求孩子反覆詳述,只作必要的初步了解。
  2. **立即通報:**責任通報人員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情況急迫時先以電話等方式聯繫,並依規定補具通報資料。通報是啟動保護評估,不以先取得完整證據或查明犯罪為前提。
  3. **社政進行危機評估與跨網絡協調:**由地方主管機關及防治中心評估兒童安全、照顧者保護能力、加害者接觸風險、醫療需求及可用支持資源,協調社工、警察、醫療、教育與司法單位。
  4. **醫療診療及必要採證:**有傷勢或近期性侵害情形時,協助至適當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採證;以兒童身心狀況為優先,說明程序並減少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及陳述。
  5. **決定安全計畫或安置:**若透過隔離加害者、由安全且具保護能力的親屬照顧等方式即可確保安全,可採取安全計畫與密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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