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放學時,母親牽著 歲的小明走斑馬線過馬路。小明遭一輛突然左轉的公車撞傷,母親為保護小明慘死。目睹車禍現場的小明終日哭泣、恐慌、無法入眠與進食,造成其產生創傷後壓力症狀(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請說明 PTSD 之意義、小明可能產生的症狀(至少三項)與對小明的輔導治療方法(至少三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的意義、兒童目睹重大創傷後可能出現的症狀,以及適合兒童的創傷輔導治療。
PTSD 是個人經歷或目睹死亡、重傷等重大創傷事件後,持續出現一組創傷相關症狀,並造成顯著痛苦或日常生活功能受損的精神疾患。核心症狀可整理為三類:
- 侵入性再體驗:創傷記憶不由自主地闖入,例如惡夢、閃回,或在接觸相關線索時感到像事件正在重演。
- 逃避:刻意避開與創傷相關的想法、情緒、人物、地點或活動。
- 警覺性與反應改變:持續感到受威脅,容易受驚、警戒過高、易怒或難以入睡。
診斷仍須由專業人員完整評估;創傷後短期出現悲傷、害怕、失眠等反應,不代表必然符合 PTSD 診斷。本題已設定小明產生 PTSD 症狀,可依題意說明症狀與輔導方向。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成「症狀」及「輔導治療」兩部分作答。症狀可按上述三個核心類別分類,再將題幹所述的哭泣、恐慌、失眠、食慾下降放入適當脈絡;治療則以兒童創傷知情、建立安全感及創傷焦點治療為主,並納入照顧者與學校支持。
小明不只目睹車禍,也失去母親,故輔導時須同時處理創傷反應與哀傷,並留意照顧安排、生活安全及持續性支持。
小明可能出現的症狀
以下列舉六項,考試作答至少寫出三項,並簡要說明即可。
- 侵入性再體驗:反覆想起撞擊畫面,夢見車禍,或聽到公車煞車聲、經過斑馬線時突然恐慌。
- 逃避反應:不願談母親或車禍,避開斑馬線、道路、公車等相關情境,也可能拒絕上學或外出。
- 警覺性提高:容易受驚、持續注意周遭危險、害怕車輛靠近,或變得煩躁、易怒。
- 睡眠與生理反應:失眠、惡夢、難以入睡;題幹所述的進食困難也可能反映明顯的創傷壓力。
- 負向情緒與認知:持續悲傷、恐懼、無助,可能自責自己沒有救到母親,或對世界與交通環境感到不安全。
- 生活功能受損與哀傷反應:哭泣不止、注意力下降、退縮、不願與人互動,學習及日常作息受到影響;也可能因母親死亡出現強烈思念與分離痛苦。
對小明的輔導治療方法
- 建立安全感與穩定生活
- 先確認小明目前有穩定、可信任的照顧者,並了解居住、就學與交通安全安排。
- 以平穩、具體且符合十歲兒童理解能力的方式說明事件;讓日常作息逐步恢復,避免逼迫他立即談述或重演創傷。
第 二 題25 分
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第二條提出,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宏彬向你陳述想殺害背叛他的女朋友,自己也想自殺,並指出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者要為其保密,要你承諾保密、不可告訴他人。請問你在維護當事人權益下,該如何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第二章「諮商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及保密原則。依該守則,當事人有以下六項權利:
- 自主權:有接受或拒絕諮商、參與或拒絕諮商活動,以及退出或結束諮商的權利;諮商前並應充分告知諮商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限制及可能損益。未成年人或無決定能力者,另須考量最佳利益及合法代理人的權責。
- 公平待遇權:接受服務時,不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政治立場、性取向、身心狀況、語言或社經地位等差異而受到歧視。
- 受益權:獲得符合專業的服務,並使其最佳利益、人格尊嚴及成長發展受到維護。
- 免受傷害權:諮商師應避免因超越專業能力、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需要、強加個人價值觀或不當雙重關係等,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 要求忠誠權: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
- 隱私權:當事人享有隱私保障;諮商師應尊重並保護其諮商資料。
保密原則與保密例外:諮商師原則上負有保密責任,但保密不是絕對義務。若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或其行為對本人、第三者有嚴重危險,守則明定屬保密例外及預警責任的適用情形。揭露資訊應以降低危險、保障生命安全所需的範圍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步作答:
- 先列舉權利:依守則第二章當事人權利的分類,完整列出自主、公平待遇、受益、免受傷害、要求忠誠、隱私六項。
- 再處理保密衝突:辨認宏彬同時表示要殺害女友及自殺,已涉及對第三者及自身生命的嚴重危險。此時須兼顧其隱私權與保密權,以及其免受傷害權、受益權和第三者安全;不能答應絕對保密,而應採取必要的危機處置。
個案處置
諮商師應以平穩、尊重的態度回應宏彬,說明自己重視他的隱私,也會盡可能保護諮商資料;但當他表示要傷害女友及自殺時,為保障他與女友的生命安全,保密有其界限,必須採取必要措施。此說明是誠實告知保密限制,不是背棄當事人或任意洩漏資料。
接著應立即評估危險程度,包括計畫是否具體、是否已有時間與方法、是否能取得武器或其他工具、是否已採取準備行動、女友是否正處於迫近危險中,以及宏彬目前是否能維持自身安全。
第 三 題25 分
依衛生福利部近年統計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多達十一萬多件,調查結果亦顯示,每 名婦女就有 人在其一生中曾經遭受親密伴侶暴力。
面對日漸增長的家庭暴力事件,請提出有效防治輔導方法,以下請分項說明:
(一) 被害人個別諮商的步驟。
(二) 可運用的治療技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個別諮商流程,以及能協助被害人恢復安全、因應創傷並重建自主性的治療技巧。答題核心是「安全優先、尊重自主、創傷知情、跨網絡合作」。
家庭暴力不只包括身體傷害,也包括家庭成員間的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性侵害及其他控制行為。諮商師應避免責怪被害人、催促其離開關係,或在安全未穩定前只聚焦於深度創傷處理。
**法規時點:**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修正部分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本題重點在被害人諮商處遇,作答不須逐條抄錄法條。
解題方法
依「建立關係與評估 → 安全處置 → 個別化處遇 → 追蹤與結案」安排第一小題,再把第二小題分成「關係建立、危機安全、情緒創傷、認知行為、資源復原」等技巧。這種寫法同時交代諮商順序與各階段的實務重點,避免只列技術名稱、未說明用途。
(一)被害人個別諮商的步驟
1. 建立諮商關係與說明權益
提供安全、私密且不受相對人監控的會談環境,說明諮商目的、保密原則及其限制、紀錄方式與可用服務。以接納、尊重、不批判的態度聆聽,肯定被害人求助的勇氣,避免責備或質疑其為何未早離開。
2. 蒐集資料並評估需求與危險
了解暴力型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升高趨勢、相對人的威脅與控制行為,以及被害人目前居住、經濟、健康和支持系統狀況。評估是否有立即生命危險、自傷或他傷風險、兒少或其他家人安全疑慮,並確認被害人的優先需求與可接受的協助方式。
如有立即危險,先處理危機與保護需求;涉及依法應通報事項時,依規定辦理,並向被害人說明處理方式。
3. 危機處置與擬定安全計畫
與被害人共同研擬可執行的安全計畫,涵蓋暴力發生時的離開路線、可求助的親友或安全地點、緊急聯絡方式、重要證件與必需品的準備,以及子女或其他家人的安全安排。依其意願與需要,提供或轉介警政、醫療、社政、法律諮詢、庇護安置等服務,並討論保護令等可用的法律保護措施。
4. 共同訂定諮商目標與處遇計畫
依安全狀況、創傷反應、生活需求和被害人的選擇,共同設定階段性目標,例如穩定情緒、提升安全與自我效能、處理創傷反應、建立支持網絡或恢復生活功能。處遇計畫應具體且可調整,不替被害人做重大決定。
5. 進行諮商處遇與復原工作
在安全與穩定的基礎上,協助被害人辨認感受、處理恐懼、羞愧、憤怒或無助等情緒,理解暴力循環及控制關係,修正自責與無望感,並發展因應策略、人際界線與求助能力。深度創傷處理須配合個案準備度,避免過早要求詳述創傷而造成再度受創。
6. 定期檢視安全與成效,追蹤或結案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輔導諮商名詞之意義,並以範例說明諮商技術之運用。
範例:
個案:我的好朋友不理我了,我好傷心。
諮商員:你能不能多說一點發生了什麼事?——引導。
(一) 移情(transference)。
(二) 澄清(clarification)。
(三) 按鈕技術(push button)。
(四) 同理(empathy)。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諮商關係中的情緒理解與回應技巧。作答時,先說明名詞的核心意義,再用題目中的「朋友不理我」情境,寫出諮商員如何回應,以及回應希望達成的效果。題目所列「引導」是透過開放式提問,邀請個案補充事件;以下各項則須依其不同功能區分。
解題方法
辨別各技巧時,可依序掌握:回應的是什麼、諮商員如何介入、介入的目的為何。
- 移情著重個案將過去重要關係中的情感與期待帶入諮商關係。
- 澄清著重協助個案把模糊、不清楚或含混的表達說明白。
- 按鈕技術透過引導個案在想像中「按下」或「取消按下」某個情境,體會不同選擇所帶來的情緒差異。
- 同理著重理解個案的內在感受與觀點,並以適切語言傳達這份理解。
名詞解釋與例句
(一)移情(transference)
移情是指個案將過去與重要他人互動時形成的情感、期待或態度,轉移到諮商員身上。例如,個案曾經歷重要他人忽視或批評,可能因此認為諮商員也會不耐煩、否定自己,並以相應方式回應諮商員。移情是諮商關係中值得理解的現象,可協助探索個案的人際經驗與關係模式。
範例:
個案:我的好朋友不理我了,我好傷心。 諮商員:你很擔心我也會像他一樣不理你,所以你一直在觀察我有沒有認真聽你說。
此回應指出個案可能把與朋友的關係經驗帶入諮商關係;諮商員宜以探索態度回應,而非直接批判或否定個案。
(二)澄清(clarification)
澄清是指諮商員針對個案表達中模糊、含混或尚未說明清楚之處,提出問題或重述內容,協助個案進一步具體化。澄清的目的在確認雙方理解一致,也幫助個案辨認事件、想法與感受;不宜把諮商員自己的推測當成個案已經表達的事實。
範例:
個案:我的好朋友不理我了,我好傷心。 諮商員:你說他「不理你」,是指最近沒有回覆你的訊息,還是你們見面時他也不跟你說話?
這個問題將「不理我」轉化為可說明的具體行為,協助釐清事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