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是國內、外近年來助人或輔導工作重要的概念。請問:
什麼是「創傷知情」?為了要讓服務能落實具「創傷知情服務取向之文化」,警察在面對或提供服務給可能有創傷之被害人時,怎麼做才能在「服務層面」(services-level)上做到是具有創傷知情取向(trauma-informed approach)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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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是一種服務與組織文化的取向:服務者理解創傷經驗可能普遍存在,並可能長期影響個人的身心、行為、人際關係及求助能力;能辨識創傷反應;將相關知識融入政策、程序與實際服務;並積極避免服務過程造成再次創傷。
創傷知情不是替被害人診斷創傷,也不等同於創傷治療。它的核心提問,是從「這個人怎麼了?」轉為「這個人經歷過什麼?目前需要什麼,才能安全地獲得協助?」行為表現如沉默、情緒起伏、記憶不連貫或反覆改變說法,不宜立即解讀為不合作或不可信;應先理解創傷可能造成的影響,再以適當方式提供服務。
常用的架構是 SAMHSA 的「四個 R」與「六項原則」:
- 四個 R:理解創傷的廣泛影響及復原途徑(Realize);辨識創傷徵兆(Recognize);將創傷知識整合進政策、程序及實務(Respond);積極防止再次創傷(Resist re-traumatization)。
- 六項原則:安全、信任與透明、同儕支持、合作與互惠、賦權及聲音與選擇、文化/歷史/性別議題。
題目要求的是警察在服務層面如何實踐創傷知情取向,重點因此是把上述原則落實到每次接觸、詢問、轉介及後續服務,而非只背誦定義。
解題方法
以「安全—信任—選擇—合作—連結—避免再創傷」為作答主軸,將抽象原則轉化為警察可執行的服務行為。可依服務流程排列:接觸前安排環境,接觸時溝通與詢問,服務中維護選擇及文化尊重,服務後提供轉介與持續支持。
服務層面的具體作法
一、營造身心安全的環境
選擇相對安靜、具隱私且不受無關人員干擾的空間,避免在公開場所談論敏感細節。說明在場人員身分與角色,留意被害人的安全需求、身體狀況及是否仍有立即危險;讓被害人知道出口、休息處等基本資訊。
警察應以平穩、尊重的態度接觸,避免突然靠近、觸碰、包圍或以高壓語氣發問。若依法執行職務必須採取限制或控制措施,仍應清楚說明原因、程序及預計步驟,並盡可能採取侵入性較低的方式。
二、建立信任並保持透明
主動自我介紹,說明警察的職責、服務目的、接下來的流程、資訊可能如何使用,以及保密的範圍與限制。對於無法立即回答的問題,應誠實說明;對程序進度或預計等待時間,也要適時更新,避免被害人因資訊不明而更加不安。
詢問前先說明問題與理由,避免突襲式盤問、責備、質疑或帶有暗示的提問。對被害人的陳述採尊重態度,不以其情緒、記憶表達方式或求助時間,直接判斷其可信度。
三、提供聲音、選擇與控制感
創傷經驗常伴隨失去控制感,警察應在法律及安全允許範圍內,讓被害人參與服務決定。例如詢問其偏好的稱呼、溝通方式、陪同者或休息安排;在訪談過程中告知其可以要求暫停、喝水或休息。
清楚說明可選擇的程序及各選擇的影響,不以威脅、催促或不當承諾迫使被害人立即決定。被害人暫時不願陳述或接受某項服務時,應了解其顧慮與安全需要,適當告知權益及可再次求助的方式。
四、採合作互惠的態度
第 二 題25 分
專業倫理是諮商工作者提供服務時重要的工作守則。請問:
諮商專業倫理的原則有哪些?另根據刑法,由於我國性侵害犯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在服務性侵害被害人時,如何儘可能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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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諮商專業倫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諮商者服務性侵害被害人時,如何在法定通報與刑事追訴要求下,盡量維護被害人的知情、自主、安全與隱私。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特定專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應立即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該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分成兩層回答:
- 先列出諮商倫理原則,並說明其在助人關係中的意義。
- 再處理法律與被害人權益的平衡:先說明非告訴乃論及法定通報的限制,再說明諮商者可如何透過告知、支持、保密管理及降低傷害來維護被害人權益。
要特別區分「通報」與「告訴」:通報是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疑似案件資訊;告訴則是被害人向偵查機關表明追訴犯罪的意思。非告訴乃論代表追訴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不能向被害人承諾只要其不提告,案件就一定不會進入司法程序。
一、諮商專業倫理原則
常用的基本倫理原則可整理為以下五項:
- 自主原則:尊重當事人決定是否接受服務、選擇目標及參與處遇的權利。諮商者應提供充分資訊,使當事人能在了解情況後作決定。
- 不傷害原則:避免諮商或處遇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若某種傷害無法完全避免,應設法降低傷害程度。
- 行善(增進福祉)原則:以當事人福祉為優先,運用適當的專業方法,協助其改善處境、復原及取得所需資源。
- 公正原則:公平對待當事人,不因其身分、背景或遭遇而歧視;並留意其是否能公平取得服務與資源。
- 忠誠原則:信守專業承諾、維護信任關係,並清楚說明諮商關係中的權利、責任與保密限制。
實務上,倫理原則須與專業能力、知情同意、保密、利益衝突及界限等要求一併考量;遇到衝突時,應以法律規定及當事人安全為重要依據,審慎處理並適時尋求督導或專業諮詢。
二、性侵害案件中維護被害人權益的方法
(一)先說明法律限制,避免不實承諾
性侵害犯罪多屬非告訴乃論。諮商者應在建立關係及蒐集資料時,清楚說明保密原則及其例外,並讓被害人知道:
第 三 題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警政人員處理少年違法事件之依據,民國 108 年 6 月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異動條文多達 32 條,目前(民國 109 年 6 月後)也已正式實施。請問:
將「虞犯少年」修改為「曝險少年」的意義為何?在相關措施上,「行政輔導先行機制」的意義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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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108年修法後,對「虞犯少年」概念與處遇程序的調整。作答須說明兩項變革:一是少年從「虞犯」改稱「曝險」,並縮小司法介入範圍;二是以行政輔導作為優先處遇,少年法院作為必要時的後盾。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108年修法雖於109年6月施行,但「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依當時規定須至112年7月1日才正式施行,因此110年仍處於準備期間,曝險少年仍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現行法已修正施行。
解題方法
依「名稱與理念—司法介入要件—行政及司法分工」三層作答:
- 說明改名所反映的少年觀與修法目的。
- 交代曝險行為的範圍,以及司法介入仍須以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必要。
- 說明行政輔導先行的運作方式、可提供的協助,以及少年法院的後盾角色;並補充110年尚未進入新制施行階段。
一、由「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的意義
(一)從預測其將犯罪,轉為看見其身處風險
「虞犯」容易使人將少年視為「有犯罪之虞」的人,形成以身分或標籤看待少年、將其當成未來犯罪者的印象。修法改稱「曝險少年」,著重少年正暴露於可能危害其健全成長的風險中,處遇重點轉向辨識其處境、需要及風險來源,並提供保護與輔導。
因此,改名並非單純文字替換,而是從「預防少年犯罪」的思維,轉向以少年權益及健全自我成長為中心的保護思維,降低司法介入造成的污名與標籤效應。
(二)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強調明確性與必要性
108年修法依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兒少權益保障理念,刪除原有七類事由中的四類,保留三類作為辨識曝險行為的徵兆: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律所不罰之行為。
這些行為本身不等於少年已觸犯刑罰法律;司法介入仍以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為前提,並應綜合考量少年性格、成長環境、往來對象、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情狀。改名與縮減事由共同表達的原則是:不能只因少年具有某種身分或生活樣態,就推定其應受司法處遇。
二、「行政輔導先行機制」的意義
第 四 題25 分
警政是《家庭暴力防治法》重要的防治體系,警察也是家庭暴力事件重要的通報來源。請問:
警察人員在執行法定通報責任時,有哪些應同時進行的注意事項?另為維護被害人權益、落實家暴法保護被害人宗旨,警察有哪些應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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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兩個層次:第一,警察執行家庭暴力責任通報時,如何依法、即時且兼顧被害人安全與隱私;第二,警察受理案件後,如何採取保護與防止暴力再發的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家暴法第 50 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施行細則並規定通報方式、緊急情況下先行通報及補送通報表的要求。家暴法第 48 條則明定警察處理案件時,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措施。
解題方法
以「通報程序與注意事項」及「警察保護職責」分成兩部分作答。前者依序交代通報時限、對象與方式、資料內容、保密及安全評估;後者以家暴法第 48 條列舉的保護措施為主軸,補充現場處置、蒐證及跨網絡合作。如此能同時回答法定通報義務與被害人權益保障,避免只寫「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而漏掉警察後續職責。
一、執行法定通報責任時應同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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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疑似家暴即負通報義務 警察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即應通報;不以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已取得驗傷證明或警方已查明犯罪成立為前提。責任通報的目的在於及早連結保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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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報,最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通報對象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定標準是「立即」,二十四小時是最遲期限,不是可一律等到期限末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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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方式通報,緊急時先通報再補表 原則上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通報表應填載通報人、被害人及相對人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與相關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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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內容具體、正確且有助後續處遇 記錄受暴時間、地點、行為態樣、傷勢或其他客觀跡證、相對人資訊、現場安全狀況、兒童及少年是否在場或目睹,以及已提供或仍需的協助。通報資料有助主管機關評估被害人需求、安排訪視調查及提供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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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通報人與被害人相關資料 通報人身分資料依法應予保密。處理案件及傳遞資料時,也應避免不必要揭露被害人身分、住居所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降低遭報復或二度傷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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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與現場安全處置同步進行 通報是法定責任,不等於完成全部處置。若現場有立即危險,應先處理生命、身體安全與醫療需求,並同步啟動通報及警察保護措施;不能以已通報為由延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