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的場所,因各類公共危險物品的潛在危險性不同,火災初期燃燒可能需要較多的滅火藥劑,或以不同的滅火方式滅火,請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所設第四種滅火設備及第五種滅火設備,說明下列各項:
(一) 應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及得免設置之規定?(15 分)
(二) 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核算滅火效能值之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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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0 條至第 202 條,重點是依「滅火困難程度」判斷第四種、第五種滅火設備的設置義務與例外,再記憶第五種滅火設備中非滅火器器材的滅火效能值換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五種滅火設備包括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本題第(二)題所問的「其他設備」,即滅火器以外的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脹珍珠岩。
解題方法
先依場所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分別適用第 201 條、第 202 條,再確認第四種滅火設備是否有免設範圍。第五種設備的效能值換算,則直接逐項套用第 200 條規定。
(一)應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及得免設置之規定
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原則上應設
依第 201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應按該條規定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第四種滅火設備的免設情形為: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時,在已設置的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此項例外須同時符合場所種類、物品性質、操作溫度及有效範圍四項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防護範圍得免設,範圍外仍應依規定設置。
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按場所類型設置
依第 202 條: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 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
前述應設第四種滅火設備的場所,若已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則在該設備的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本項免設規定依第 202 條適用於該條所列場所,判斷時須以有效防護範圍為界。
(二)第五種滅火設備中非滅火器器材的效能值換算
第 二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除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外,請說明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置之處所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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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7 條第一項: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遇到煙塵、水氣、腐蝕性氣體或其他環境因素,足以妨礙探測器正常感知、造成誤報或降低火災偵知效能時,不得設置於該處。
題目已排除「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這一概括規定,因此作答應列出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的具體處所。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17 條第一項逐款列舉,並保留條文的關鍵用語「大量滯留」「平時煙會滯留」「煙會大量流入」等限定。作答時須區分「會散發腐蝕性氣體」與「排放廢氣大量滯留」,也不可漏列「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不得設置之處所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第 三 題25 分
某車站,樓地板面積 1,600 平方公尺,天花板高度 12 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消防法規及實務,其應設置之自動撒水設備種類及設置理由?該設備之放水量及水源容量分別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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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依序判斷三件事:車站是否達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門檻、天花板高度是否要求採用放水型撒水頭,以及放水型撒水設備的放水量與水源容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車站屬第十二條所列場所;依第十七條,十層以下建築物中,供該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使用的場所,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即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本題面積為 1,600 平方公尺,已達門檻。
另依第四十六條,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本題高度 12 公尺,因此應採放水型撒水設備。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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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斷是否應設自動撒水設備 題示樓地板面積為 1,600 平方公尺,大於 1,500 平方公尺的設置門檻,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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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天花板高度決定設備種類 天花板高度 12 公尺,超過 10 公尺,故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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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放水量 依第五十條,放水型撒水頭的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5 公升以上。若以題示 1,600 平方公尺作為防護區域:
第 四 題25 分
瓦斯一旦洩漏引發氣爆,極易產生重大災情,請試述下列各項:
(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何種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12 分)
(二) 檢修時,綜合檢查之同時動作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其檢查方法與判定方式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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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分別考查兩件事:一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的設置門檻;二是《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綜合檢查與警報裝置判定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綜合檢查是使設備實際動作,以確認整體機能;本題的「同時動作」著重不同回路同時動作後系統是否正常,「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則檢查警報音響的音壓、音色及有效鳴動範圍。
解題方法
(一)應設置場所
依設置標準第 21 條,先確認該場所屬於「使用瓦斯」場所,再逐項檢查是否符合下列地下場所及面積門檻:
- 地下層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供第 12 條第 5 款第 1 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此項須同時符合地下層總面積與其中甲類場所面積兩項門檻。
- 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符合任一款即應設置。作答時須寫出「使用瓦斯」的前提;僅有面積達門檻,仍須符合條文所列場所類型。
(二)綜合檢查及警報裝置
1. 同時動作
- **檢查方法:**使用加瓦斯試驗器,使兩個回路各選取一個檢知器,同時動作,確認設備性能。
- **判定方式:**中繼器、瓦斯漏氣表示燈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應正常動作;受信總機的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及警報分區表示亦應正常。
2. 檢知區域警報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