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建醫院確保能將火災訊息以迅速確實的通報方法通知消防機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計何種消防安全設備?請詳述其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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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的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醫院屬於應設置此裝置的場所,其目的在於於火災發生時,迅速、確實地將火災訊息通報消防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抓出兩個關鍵詞:「新建醫院」及「通知消防機關」。前者用來判斷場所是否屬法定設置對象;後者用來辨認設備種類。
依標準第 22 條之 1,供醫院等特定場所使用者,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設置方式再依第 145 條之 1 作答。
設置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5 條之 1,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具備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 **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防災中心。
- 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設有可與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設置場所通話之設備。
第 二 題25 分
考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避難弱勢場所收容之人員無法自身初期應變及避難逃生,消防法規明定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以確保該等場所主動式滅火防護能力。請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之性能試驗及綜合試驗,分別說明其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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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對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進行性能試驗與綜合試驗時,如何確認供水裝置能正常啟動,以及末端是否達到最低放水壓力與放水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答題時要區分兩種試驗目的:性能試驗確認設備的動作功能;綜合試驗確認末端實際放水性能。
解題方法
依作業基準逐項整理「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判定要領」,並特別掌握綜合試驗的兩項數值門檻:放水壓力至少 (),放水量至少 。
一、性能試驗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判定要領 |
|---|---|---|
| 水箱動作試驗:給水裝置動作狀況 | 打開水箱排水閥,將水箱內的水排出。 | 給水裝置應開始動作並給水。 |
| 增壓供水裝置動作狀況(限有設置者) | 打開水龍頭或末端查驗閥,使配管內壓力降低。 | 增壓供水裝置應開始動作。 |
二、綜合試驗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判定要領 |
|---|---|---|
| 放水試驗:放水壓力及放水量 | 在末端查驗閥,以壓力表測定放水壓力及放水量。 |
第 三 題25 分
某一棟建築物供視聽歌唱場所使用,請問該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之條件為何?排煙機之排煙量及排煙口之設置位置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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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與第 188 條:第 28 條判斷何時應設排煙設備;第 188 條規定排煙口位置、開口面積及排煙機排煙量。
視聽歌唱場所(KTV)屬同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甲類場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判斷是否應設
依第 28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以上者。視聽歌唱場所屬第 1 款,因此達到此面積門檻即應設。
- 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之居室,若天花板下方 範圍內的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應設。
- 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的無開口樓層,應設。
-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場所使用,舞臺部分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應設。
-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者,該梯間或昇降機間亦應設相應排煙設備。
其中第 1 款看的是該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第 2 款則是居室面積與有效通風面積條件,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排煙口與排煙機規定
依第 188 條,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重點:
- **防煙區劃:**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內,以防煙壁區劃。防煙壁須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的構造。
- **排煙口位置:**防煙區劃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範圍內;若設在天花板下方,且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 ,排煙口應設於防煙壁下垂高度內。排煙口須直接面向戶外,或以排煙風管連接。
- **排煙口面積:**排煙口開口面積須達該防煙區劃面積 以上。
第 四 題25 分
為防止火警探測器誤報,消防法規就不同特性場所明定適用之探測器種類。請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之規範,就有發生誤報或延遲感知之虞處,分別就下列場所,說明適用之探測器種類(如有特定,需註明局限型、分布型、分離型、蓄積型或非蓄積型):
(一) 因吸煙而有煙滯留之換氣不良場所,如等候室等。
(二) 作為就寢設施使用場所,如旅館客房等。
(三) 大空間且天花板高等熱、煙易擴散之場所,如探測器裝置高度在 8 公尺以上之體育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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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三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表 13-2,判斷有誤報或延遲感知之虞的場所,應選用哪些探測器。作答時須同時辨明探測原理與型式,例如差動式、光電式、光電式分離型,以及蓄積型或非蓄積型。
依表列適用項目作答即可;題目所列「局限型、分布型」等資訊,則須在基準有特別註明時一併寫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是民國 114 年 1 月 9 日修正生效的檢修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場所特性對應表 13-2 的列項,再逐欄讀取適用的感熱式、偵煙式與火焰式探測器。尤其要辨認表頭中偵煙式的類別及蓄積方式,避免把光電式與光電式分離型混淆,也避免把蓄積型誤寫成非蓄積型。
各場所適用探測器
(一)因吸煙而有煙滯留之換氣不良場所
如等候室、餐廳等,表列適用:
- **感熱式:**差動式、補償式。
- **偵煙式:**光電式非蓄積型、光電式蓄積型、光電式分離型非蓄積型。
(二)作為就寢設施使用之場所
如旅館客房、休息(小睡)房間等,表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