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火災現場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請詳述救火指揮官之任務應包含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現場各指揮官的職掌分工,重點是救火指揮官直接負責救火與人命救助,也承擔現場部署、資源管制、支援協調及災情回報等工作。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題目所列人選是指揮官的任用來源;作答核心則是該要點所列的任務內容。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作業要點「火災發生時,火場各指揮官任務」中救火指揮官的分項,逐項整理即可。答題時可按現場處置流程記憶:
救人與部署 → 警戒與管制 → 協力救災 → 回報與擴編。
這樣能完整涵蓋指揮官的現場指揮職責,也能避免把總指揮官、警戒指揮官或偵查指揮官的專屬任務混入答案。
救火指揮官任務
-
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 指揮現場人命救助,並依火場狀況部署消防人員、車輛、裝備及搶救力量,推動火災搶救。
-
劃定火場警戒區 依現場危險與搶救需要劃定警戒範圍,以利管制及救災作業。實際警戒、治安維持、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由警戒指揮官指揮執行。
-
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在適當位置設置管制站,掌握救災人員與裝備進出、待命及補給,使現場部署有序。
第 二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試問災害防救物資、器材應包含哪些項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緊急應變整備事項,以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的具體列舉。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各級政府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應依權責儲備及檢查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具體項目則見《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物資、器材」的項目,應直接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作答,並注意不要混入同條所列的「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兩者雖然同屬防救災整備內容,法條分項不同。
法定項目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包括: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三章之一「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中,關於:
- 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組成比例
- 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之設置
-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統計、評估及通報
-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之性別比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消防法》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4的規定,特別注意:
- 比例數字:三分之一、五分之一。
- 人數門檻:未滿二百人。
- 法律用語:「備查」與「核備」不同。
- 適用對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與諮詢會的規範不同。
選項分析
(A)正確
《消防法》第25條之3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其成員:
-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選項所述「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與法條完全相符,因此正確。
(B)錯誤
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未設置者,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新增之「危害風險標示板」義務及其違反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第 1 項: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 《消防法》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違反前述設置義務,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標示板不符合相關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本題是直接查找「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所對應的罰鍰級距。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要件:
- 場所屬於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
- 管理權人所管理之場所具有危害性化學品。
- 未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符合《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義務後,應進一步適用同法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的處罰規定:
故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錯誤。
「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主要是《消防法》其他違規態樣的罰鍰級距,例如拒絕消防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勘查、查詢或處理火災現場等情形。
本題處罰的是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法定罰鍰並非此一級距。
(B)2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正確。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各級消防機關設置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員的要求,以及違反後的行政罰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法》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配置專責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不是問一般消防設備違規,也不是問消防人員個人的責任,而是問「消防機關未設置安全衛生專責組織或人員」的罰鍰級距。
解題方法
依題幹逐一確認處罰要件:
- 違規主體:各級消防機關。
- 違反行為:未依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 程序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 結果要件:期限屆滿仍未改善。
- 法律效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可直接對照罰鍰級距:
故選擇「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及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15條之6第1項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制度」。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
- 保安監督人:負責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
- 保安檢查員:負責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題目問的是法定門檻,即「管制量30倍以上」。
若場所同時存在不同種類公共危險物品,通常應依各類物品管制量換算後合計判斷,概念上可表示為:
其中,為各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為該類物品管制量。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數字即可:
題目問「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因此答案為30倍,選擇(D)。
「以上」包含30倍本身。例如達到30倍、35倍或50倍,均已符合門檻;未達30倍則不符合本條所定遴用義務。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述所謂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其訓練時數的法定最低標準。
依《消防法》及《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服勤人員須接受初訓,經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後,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須依規定定期接受複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初訓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型題目,解題重點在於辨識「初訓」與「複訓」的區別,並直接套用辦法所定的最低時數:
題目問的是「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中的初訓標準,故應選擇載有「不得少於 14 小時」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初訓不得少於 14 小時。
正確。依《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服勤人員初訓不得少於 14 小時,符合民國 115 年命題時的法規標準。
- (B) 初訓不得少於 16 小時。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事項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記載的事項,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規定。
消防防災計畫的重點,在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或其他災害時,如何進行預防、應變、通報、初期滅火及人員安全防護。其中包括防災應變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災害通報及安全管理等內容。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認題幹所指的計畫類型:
- 「消防防災計畫」:主要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災害預防與應變。
- 「消防防護計畫」:主要針對建築物的防火管理、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管理。
接著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為消防防災計畫的法定內容,以及選項所述文字、對象與編組條件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正確。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具有火災延燒、爆炸及危害擴大的風險,因此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相關人員的防災應變教育訓練,使其熟悉通報、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危險物品處置及災害應變程序。
本選項所述「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即屬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的事項。
(B)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計。
錯誤。
消防防災計畫雖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等安全事項,但其重點在於既有場所的安全管理、維護及災害應變,不是將「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計」列為消防防災計畫的應包括事項。
「設計」通常涉及場所設置、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等事項,並非本題所問消防防災計畫的法定內容。選項將場所設置或設計事項混入防災計畫,故不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消防分隊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 80 秒內,夜間 120 秒內為原則;且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多少百分比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對消防分隊出動時間的要求。
依規定,消防分隊自「出動警鈴響起」起,至「消防人車離隊」止:
- 白天:以 80 秒內為原則。
- 夜間:以 120 秒內為原則。
- 上述出動時間目標的達成率:須達 90%以上。
因此,本題關鍵不是判斷白天或夜間的秒數,而是辨識「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的標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白天與夜間的出動時間基準,並詢問「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多少百分比以上」。
直接依規定對應:
所以正確答案為 90%,即選項 (C)。
選項分析
- (A)80%:錯誤。 80 是白天消防分隊自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的時間標準,單位為「秒」,不是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的百分比。
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安全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 6 點所規定的「安全官」職責、指派時機,以及安全官與其他幕僚職務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安全官主要負責:
- 監視火場危害狀況;
- 執行火場安全管理;
- 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的風險評估;
- 適時向救火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 必要時得變更、暫停或停止相關救災作業。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安全官」與「傳令幕僚」的職務內容,並掌握安全官的指派時機及規定生效日期。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三個要素:
- 安全官規定的生效日期;
- 應指派安全官的火災等級;
- 選項所描述的工作內容究竟屬於安全官,或屬於傳令幕僚。
其中,風險評估與提出風險警示,具有明確的「安全管理」性質,屬於安全官的核心職責,因此可直接判斷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111 年 8 月 11 日是《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修正發布的日期,但有關安全官的規定並非自當日生效。
該次修正明定,第 6 點有關安全官的規定,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其他修正內容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因此,選項將「修正發布日」誤認為「安全官規定生效日」,故錯誤。
(B) 錯誤
依規定,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指派安全官,而不是二級以上。
第 9 題2 分
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 X 時間內為之;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災害防救法未規定者,準用 Y 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對於「因災害失蹤,且有事實足認已因災死亡,但尚未發現屍體」之特殊死亡認定制度,重點有二:
- 聲請期間:自災害發生後 1 年內提出。
- 法律準用:死亡及死亡時間之確定裁定,以及裁定之撤銷、變更,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準用《家事事件法》有關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題幹所述制度逐一確認 與 :
《災害防救法》針對災害失蹤者設有特別規定,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期間為災害發生後 1 年內。
至於程序上之裁定、撤銷及變更,法律未規定之事項,並非準用《民法》或《民事訴訟法》,而是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因此:
所以正確組合為:
選項分析
(A) 個月, 民事訴訟法:錯誤。
本題的聲請期間不是 6 個月,而是災害發生後 1 年內。
此外,法律未規定事項所準用的是《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不是《民事訴訟法》。因此 、 均錯誤。
(B) 年, 家事事件法:正確。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哪一項不屬於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任務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掌握全國性、政策性及基本方針事項。
-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處理地方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重要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包括:
-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 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 其他依法令所定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地方任務逐項對照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災害防救會報的法定任務。
- 再辨識是否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職權誤植為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任務。
-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屬於全國性、政策指導性事項,應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不是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
因此,不屬於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任務的是 D。
選項分析
(A)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 11 題2 分
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 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次,並得隨時為之。 與 之值,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之設備維護、功能測試及演練頻率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 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應備妥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及設備。
- 各項器材、設備應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 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 次。
- 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次。
- 除法定最低頻率外,並得視需要隨時實施測試或舉辦演練。
因此,本題兩個變數均為:
解題方法
題幹已將法規規定轉換為兩個頻率變數:
- :每月功能測試的最低次數。
- :每半年演練的最低次數。
直接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的最低頻率判斷:
「至少」表示不得低於該數值;「並得隨時為之」則表示實際上可以增加測試或演練次數,但不會改變法規所定的最低次數。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下列何種文件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於緊急應變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之程序要求。
各級政府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得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定,執行此項優先使用措施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
因此,本題重點在於記憶法規所定的特定書面文件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題幹的核心行為:各級政府為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 對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的程序規定。
- 辨識該規定所要求開具的正式文件名稱,即「優先使用書」。
題幹已明確指向「優先使用」制度,故應選擇名稱與法規制度直接相同的文件。
選項分析
(A) 使用詢問書
錯誤。題幹涉及的是政府在災害緊急應變期間,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資訊的行政程序,法規並未規定開具「使用詢問書」作為其文件。
(B) 使用證明書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下列何政府機關得予以協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重點在於辨識「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時,依法由哪一類政府機關負責協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
因此,法條明文指定的機關類型是「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依企業所屬產業,分別主管該產業的中央機關。例如企業涉及工業、商業、農業、交通、金融等不同領域,分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協助、紓困、貸款展延、利息補貼等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以法條關鍵字比對即可:
- 題幹關鍵語句為「災區受災企業」、「營運困難」、「協處」。
- 對應《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第 1 項。
- 法條主體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選項中與法條文字完全相同者,即為正確答案。
第 49 條後續並規定,營運困難企業的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另包括既有貸款本金及利息展延、利息減免、金融機構利息損失補貼,以及復工所需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均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要權責機關。
選項分析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錯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業務的監理,並非《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所指定的受災企業一般性協處機關。
第 14 題2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下列場所的法定定義:
-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 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
- 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
解題重點在於逐字比對法規定義,特別注意:
- 第二種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倍數範圍。
- 儲槽是固定式或可移動式。
- 場所定義所涵蓋的作業內容及設施設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採「法定定義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各選項涉及的場所種類。
- 比對其數量範圍、儲槽型態及場所功能。
- 選項只要增列法規沒有的要件,或將法規要件替換,即屬錯誤。
其中,第二種販賣場所的判斷公式為:
符合此範圍者,即屬第二種販賣場所。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壓縮、液化或灌裝等作業之場所,以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本選項將「灌裝」改寫為「輸送」。輸送本身並非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定義中的核心製造作業,因此與法定定義不符。
此外,選項使用「作業區」一詞,亦限縮了法規所稱的場所範圍。場所定義應以法規列舉的製造、壓縮、液化、灌裝等作業為準,不能任意以「輸送」取代。
(B) 正確
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是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15倍以上,未達40倍之場所。
其數量範圍可表示為:
第 15 題2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及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分類及管制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有二:
- 先確認物質所屬危險物品類別。
- 再核對該物質的管制量及計量單位。管制量有以公斤計算者,也有以公升計算者,不可混用。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物質與法規所列分類、管制量比對:
- 赤磷:第二類易燃固體,管制量100公斤。
- 固態酒精:屬第二類易燃固體;「其他易燃固體」管制量為1,000公斤。
- 黃磷:第三類發火性固體,管制量20公斤。
- 動植物油類: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管制量10,000公升。
只要分類或管制量其中一項不符,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赤磷屬第二類易燃固體,管制量100公斤。
正確。
赤磷具有易燃性,依公共危險物品分類屬於第二類易燃固體。法規對赤磷所定管制量為100公斤,因此分類與管制量均正確。
(B) 固態酒精屬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管制量1,000公斤。
錯誤。
固態酒精雖具有燃燒性,但其物理型態為固體,依法歸入第二類易燃固體,不是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且周圍未設置擋牆,達管制量 30 倍時,其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8 條及附表三。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者,因具有較高反應、爆炸或急劇分解危險,室內儲存場所不適用一般室內儲存場所的保留空地規定,而應依第 28 條第 2 款,直接適用附表三。
附表三依兩個條件判斷:
- 儲存量達管制量的倍數。
- 周圍是否設置擋牆。
解題方法
題目條件為:
-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 分級屬 A 型或 B 型;
- 儲存量達管制量 30 倍;
- 周圍未設置擋牆。
依附表三,儲存量級距如下:
| 儲存量 | 有擋牆 | 無擋牆 |
|---|---|---|
| 未達管制量 5 倍 | 3 公尺以上 | 10 公尺以上 |
| 5 倍以上未達 10 倍 | 5 公尺以上 | 15 公尺以上 |
| 10 倍以上未達 20 倍 | 6.5 公尺以上 | 20 公尺以上 |
| 20 倍以上未達 40 倍 | 8 公尺以上 | 25 公尺以上 |
| 40 倍以上未達 60 倍 | 10 公尺以上 | 30 公尺以上 |
30 倍符合:
因此應適用「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未達 40 倍」的級距;再因周圍未設置擋牆,採用「無擋牆」欄: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的設置及安全管理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類場所的主要規定包括:
- 應設於建築物的地面層。
- 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的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 不得使用火源。
- 儲氣量達三百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本題的判斷關鍵,在於辨認氣體漏氣警報器的設置門檻為「三百公斤以上」,並非「一百公斤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要求:
- 地點是否限於建築物地面層。
- 牆壁及隔間牆是否符合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要求。
- 場所是否禁止使用火源。
- 氣體漏氣警報器的設置門檻是否正確。
前三項均符合規定,第四項將法定門檻由「三百公斤以上」降低為「一百公斤以上」,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正確。
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其目的在於降低搬運、洩漏及事故處理的危險,並利於發生事故時的人員疏散及消防搶救。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正確。
本選項完整表達法規要求:
第 18 題2 分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不得有下列何項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於下列場所之安全管理要求: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 儲存、販賣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者。
上述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由其負責安全防護計畫及相關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人並須具備法定資格、完成訓練,且於任職期間接受定期複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期限辨識題。四個選項均圍繞爆竹煙火監督人的:
- 選任及職責;
- 選任後的報備期限;
- 受訓及合格證書;
- 定期複訓及費用負擔。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選任後報備期限」。依命題當年法規,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應於法定期限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該期限並非三十日,而是十五日。因此,將期限改為三十日的 B 選項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監督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 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 將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依安全防護計畫執行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因此,A 所述內容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
第 19 題2 分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場所」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該條例明定特定高危險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其中包括「加油站」。
「場所及其基地內」的意思,是禁止範圍不只限於加油站建築物或加油設備本身,也包括其所使用的基地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
- 找出選項是否屬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明文列為禁止施放的場所。
- 不能僅以場所具有公共性、人口多寡或可能發生危險作為判斷依據。
- 法條若未將某類場所列為一律禁止施放場所,不能自行擴張解釋為當然禁止。
加油站具有汽油、柴油等易燃物質,爆竹煙火的火花、火焰或高溫可能引起燃燒、爆炸,因此被列為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的場所。
選項分析
(A) 加油站:正確
加油站及其基地內,依法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其理由在於加油站存放及供應具有高度可燃性的油品,施放爆竹煙火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危及人員及公共安全。
因此,(A)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列禁止施放場所的規定。
(B) 學校:錯誤
學校雖然屬於人員聚集場所,並且具有較高的公共安全要求,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並未將所有學校及其基地一律列為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的場所。
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哪一類人員不屬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對「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法定列舉。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
- 醫師
- 護理人員
- 救護技術員
法條採「列舉」方式規定,並非所有從事照護、醫療或救護相關工作的人員,均當然屬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照法定身分逐一比對:
- 選項是否屬於法條明文列舉的人員?
- 若未列入法定範圍,即不屬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法條列有「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但沒有列入「照顧服務員」。因此,不屬於該類人員者為照顧服務員。
選項分析
(A) 照顧服務員:正確
照顧服務員主要從事日常生活照顧、身體照顧及其他照護工作,並不因具有照顧服務員身分,即成為《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的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照顧服務員」與「護理人員」在法律身分、專業資格及職務範圍上均不相同,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因此,照顧服務員不屬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B) 醫師:錯誤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多少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所定的再申請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救護車設置許可處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此限制自受廢止處分後適用,題目考的是法定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對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再找出條文規定的期間「三年」。題目詢問不得再申請設置多久,直接依條文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重點在分辨緊急傷病患「現場救護與運送」、「受理申請與就醫聯絡」以及「救護服務證明申請」各由誰負責。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規定,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事故場所、傷病患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救護隊;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則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解題方法
抓住第 4 條中的三個責任主體:
-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或知悉事故後,確認事故資訊並出動救護隊。
- 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的運送。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主體與法條規定,凡將「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改由醫院急診室負責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所謂定期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救護車消毒頻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定期消毒的最低頻率為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記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定期」的具體頻率,直接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即可。法條明定「每月應至少一次」,因此選擇與此頻率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所謂大量傷病患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人以上者, 與 之值,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對「大量傷病患」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單一事故、災害發生的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即屬大量傷病患。
因此,兩個門檻相同,分別是 人、 人。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法條中的兩個條件:
- 實際發生的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對應 。
- 預判傷病患人數可能達 15 人以上,對應 。
題幹以「或」連接兩項條件,表示實際人數達標或預判可能達標,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不是兩項門檻相加或分別採用不同人數。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8條,重點是分清楚「救護人員」的定義、緊急傷病患運送與指揮中心的分工,以及救護服務證明的申請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文中的主體與職責:
- 第2條限定本辦法所稱的救護人員,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的人員。
- 第4條規定,傷病患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的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 第8條規定,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的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