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10 分

請依消防法詳述下列問題:

(一) 某興建中倉儲物流中心工地發生大火釀死傷,及某使用中百貨公司因室內裝修發生嚴重氣爆意外造成死傷,前述兩起意外事件,消防法罰則之適用性有何差異?

(二) 某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第 11~12 樓進行室內裝修施工,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火警受信總機探測器(含瓦斯檢知器)訊號因施工被屏蔽造成迴路異常且自動撒水設備自動警報逆止閥關閉,消防法對該場所管理權人之相關罰則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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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35 條的「火災致死傷加重刑責」,以及第 6 條、第 13 條所定的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管理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義務,如何連結至第 37 條、第 40 條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消防法》為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版本。

解題方法

先區分建築物處於「興建中」或「使用中」,再確認場所管理權人違反的義務是否落在《消防法》第 35 條列舉的情形。若題目詢問設備故障或計畫未訂,則分別對應消防安全設備義務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義務,套用各自罰則。

(一)興建中工地與使用中百貨公司的罰則差異

《消防法》第 35 條規定,場所管理權人有法定列舉違規情形,並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死亡或重傷,才成立火災致死傷的刑事責任:

  • 致人於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重傷: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 條列舉的相關違規包括: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必要業務;以及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違反相關設置、維護規定等。

興建中的倉儲物流中心工地:不能只因工地發生火災並造成死傷,就直接依第 35 條處罰。須進一步確認工地是否屬該條列舉規範的場所、管理權人是否違反其中一項法定義務,以及該違規與火災致死傷間是否具備構成要件上的關聯。若事實僅是興建中工地失火致死傷,未能證明上述列舉違規,便不能單憑死傷結果適用第 35 條。

使用中的百貨公司:百貨公司屬供營業使用場所,且室內裝修施工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管理權人依第 13 條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若未訂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必要業務,並於火災時致人死亡或重傷,可能符合第 35 條列舉情形,進而依上述刑度處罰。若另有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也須依其具體事實判斷是否符合第 35 條。

因此,兩者的差別不在於是否發生死傷,而在於使用中百貨公司的裝修施工與消防防護計畫、設備維護義務有明確法定連結;興建中工地則須先證明符合第 35 條所列違規情形,不能僅以工地火災死傷套用該條。

(二)施工中未訂計畫及設備異常的相關罰則

題目已明示該場所為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的建築物,且室內裝修施工影響原有消防安全設備功能,適用《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同條規定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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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與定義為何?另各種計畫之計畫內容及擬定、核定程序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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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7 條至第 21 條,重點是掌握三種災害防救計畫的層級、定義、內容,以及由誰擬訂、由誰核定、核定後如何辦理。作答時可先由上而下說明「基本計畫—業務計畫—地區計畫」,再交代各計畫的內容與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災害防救計畫的種類與定義

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3 款,災害防救計畫分為三種: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作為各類業務計畫與地方地區計畫的上位指導計畫。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的業務或事務所擬訂的災害防救計畫。
  3.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災害防救會報核定,適用於各該地方的災害防救計畫。

二、計畫內容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內容

依《災害防救法》第 18 條第 1 項,基本計畫應包括:

  1. 整體性、長期性的災害防救計畫。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重點事項。
  3.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二)各類計畫的共同內容

依同條第 2 項,基本計畫、業務計畫及地區計畫的內容,均應涵蓋:

  1. 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 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3. 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 其他經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或各級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的事項。

因此,基本計畫除具體列出全國性、長期性及各類計畫重點外,也須涵蓋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等內容;業務計畫及地區計畫則依各自權責與特性具體規劃。

三、各種計畫的擬訂與核定程序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

  1. 擬訂機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2. 核定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3. 核定後程序: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4. 檢討: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檢討。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依《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分成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兩類:

  1.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擬計畫
  •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的災害防救事項擬訂。
  • 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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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下列哪一個建築物或場所,其使用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附有防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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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及其授權規定:特定場所使用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時,應使用具防焰性能並附有防焰標示的物品。判斷重點是各場所是否達到法規所定的樓層、收容人數或樓地板面積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給數字與場所類別的指定門檻:

  • 建築物須看「地上樓層」是否達指定樓層數,地下樓層不能併入計算。
  • 幼兒園依收容人數判斷;收容人數達 15 人以上者,屬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
  • 餐廳及超級市場則依各自的樓地板面積門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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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於何時審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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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消防法》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的法定時點。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定的程序順序:建築物施工前,消防機關先完成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因此審查期限落在「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而不是建築物完工後的使用核准階段,也不是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核定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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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消防法違規事項,下列何者可不經通知限期改善,逕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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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違規處罰的程序差異:有些違規必須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有些則可直接處罰。判斷時要看違規類型,以及法條是否把「通知限期改善」列為處罰前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須符合《消防法》第 15 條及相關設置標準;違反規定可逕予處罰。

解題方法

先依違規事項分類,再確認法條是否要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得處罰。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違規,題目所指情形適用先通知改善的處罰程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符合設置標準,則屬可不經通知改善而逕予處罰的類型,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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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及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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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關於消防設備設置、維護及火災現場管制的權責分工。判斷關鍵是辨明條文所指的負責機關,以及「設置」與「保養、維護」的責任是否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消防法》對報警專用電話、消防栓及火災警戒區的規定。選項若把責任主體或執行內容移到不同機關,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消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選項多加了「設施」二字,改變了條文用語。依題目所據法條文字,本項不正確。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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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違反消防法事件之裁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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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各類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防焰物品規定時,是否直接處以題示的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於對照違規行為所適用的條文,並分辨法律規定的是直接裁罰,還是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場所與違規事項,再核對《消防法》的裁罰方式。題目中的「直接處罰」是重要判斷點:若法條設有通知限期改善的前置程序,選項稱「直接處」該罰鍰即不正確;若法條對該違規行為明定此罰鍰,則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老人福利機構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題述將罰鍰說成直接處管理權人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與該違規的法定裁處方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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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抵達火場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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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消防人員抵達火場後的車輛部署、人命搜救、火場指揮所及入室救援待命規定。作答時要留意:指揮所是指揮與協調的場所;統一指揮各項勤務,則是指揮官的職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要點規定的關鍵內容,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指揮官的職責」誤寫成「指揮所的功能」。A、B、D所述的部署原則、搜救編組與入室救援待命,均符合要點;C則在描述指揮所時,將統一指揮各項勤務的職責歸給指揮所,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建築物達 3 樓以上時,火場正面空間應保留給雲梯消防車進行高空作業。考點在於部署消防車輛時須預留高空救援及作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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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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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安全管理規範,重點包括:達一定管制量時的保安監督人與消防防災計畫、場所圖說送審時點、室外儲槽的定期檢查,以及違反消防防災計畫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種規定的關鍵要素:適用門檻、負責人、辦理程序或時點,以及罰鍰額度。尤其要分清楚消防防災計畫的送審要求與圖說審查的辦理時點,不能只看選項提到的機關或金額。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的相關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負責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規定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選項將程序寫成「報請核備」,與法規要求的核准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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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消防防護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等應包括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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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中不同消防計畫的適用對象與應記載事項,尤其要分清「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編組要求,以及一般消防防護計畫的訓練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班別、訓練頻率與時數、消防防災計畫內容,以及施工計畫的提報期限。容易混淆之處在於:一般消防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都涉及自衛消防編組,但共同計畫規定的指揮中心班別,並非選項 (A) 所述的組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設指揮中心,並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選項稱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得視需要增編」,把應設班別說成可選設置,因此錯誤。官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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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防救計畫應定期檢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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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各類災害防救計畫,以及負責檢討計畫的機關與檢討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均須每 2 年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則須由法定機關依規定檢討,選項 D 對檢討機關的敘述不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計畫分為三類:中央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業務計畫,以及地方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的地區計畫。再核對各計畫的檢討週期及法定權責機關。A、B、C 所述的兩年檢討週期與機關層級相符;D 把基本計畫的檢討責任歸給「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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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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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室內儲存場所的構造與設備規定。題目條件是:儲存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高度在 6 公尺以下;判斷時要把數量級距、建築構造及防火設備的要求分開核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規定中的數字與適用條件完整寫對。尤其要留意「數量級距對應的保留空地寬度」,以及防火構造、樓地板面積等是否符合本題設定。官方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室內儲存場所若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70 度的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且有可燃性蒸氣積存之虞,應設置有效排除蒸氣的設備;但排放位置的規定不是選項所述「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2 公尺以上高處」。此選項混淆了排放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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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有關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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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各級政府的災害防救整備事項。題目限定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並依題示官方答案判定。

判斷關鍵是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所列的整備事項。題目中的「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雖與社區防災有關,但不是第 22 條該款的法定文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列舉的整備事項:監測、預報及警報;國際救災支援;以及對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加固、移除或改善等。選項若將其他社區防災概念改寫後混入清單,即為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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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徵調、徵用及徵購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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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政府為執行災害應變措施而採取徵調、徵用、徵購等處分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是政府得對何種人、物採取處分;二是徵調人員時,徵調書與徵調證明書分別在何時開具或發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救災資源管理權限與處罰規定,再檢查 D 的程序時點。D 將「被徵調人報到後」作為發給徵調證明書的時點;依規定,徵調證明書應於徵調工作執行完畢後發給,因此 D 的程序時點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各級政府應就災害應變所需的被徵調人員、徵用物及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以利災害發生時迅速調度。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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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應實施事項,下列何者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利用電信網路傳送等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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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權責,重點是辨認哪一項措施依法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利用電信網路傳送等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揭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及利用電信網路傳送」定位法條中的特別揭示要求,再比對各選項。第 31 條規定,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對此類限制人民行動的措施,須依法公告並以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揭示。因此,符合題幹的是 D。

選項分析

  • (A) 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錯誤。 這是指揮官依權責得實施的事項,但題目所問的公告及揭示要求,對應的是劃定警戒區域並限制人民進出等措施,並非此項的一般宣示、發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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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防救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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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災害防救組織與任務,重點在中央、地方災害防救組織的權責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組織名稱、職掌與適用層級。尤其要分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前進指揮所的法定敘述;選項若將主體或適用層級寫錯,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每五年應就減災、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工作進行勘查、評估,並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本項符合規定。

  • **(B) 正確。**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包括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復原重建及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與整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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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之適當醫療機構,下列何者為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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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中,急救責任醫院的法定辦理事項,以及其他緊急醫療救護單位的職掌。解題時要辨認選項所描述的工作,是否屬於急救責任醫院的法定任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之事項」,再逐項區分:

  • 醫院端的救護訓練、診療等工作;
  • 緊急醫療救護的區域監控、資源規劃或方案諮詢等系統性工作。

選項 A「緊急醫療救護訓練」屬於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的事項,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正確。 急救責任醫院依法應辦理緊急醫療救護訓練,故本項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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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設有急診科之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及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對設有急診科醫院的要求:醫院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院內協調指揮機制,以便調度院內人力、設備及設施。判斷重點是分清楚「院內應變機制」與「區域災害醫療資源資料庫」的層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屬於醫院內部處理流程或指揮調度機制的內容。院內指揮架構、夜間與假日的應變,以及大量傷患事故時的院內資源調度,均直接關乎急診醫院的應變作業;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資料庫則屬區域層級的資源整備事項,並非題幹所指的院內流程及內部指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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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醫療指導醫師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醫療指導醫師的資格、任務與制度,以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時,救護紀錄表的核簽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楚各項規定的主管機關:醫療指導醫師制度涉及衛生與消防機關的合作,但特定事項的法定訂定權仍須依條文確認,不能只因兩機關共同參與業務,就推定所有細節都須會同訂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三個考點:醫療指導醫師的資格、醫療指導醫師的任務,以及醫療指導醫師的組織運作與核簽規定。A、B、D 分別描述資格、任務及地方制度;C 則考高級救護技術員救護紀錄表的核簽時限由誰訂定。

核對法規後,A、B、D 的敘述符合規定;C 將訂定核簽時限的機關寫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與法規規定不符,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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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0 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緊急救護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指揮中心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以及須由衛生主管機關指揮醫療機構處理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出的職掌。指揮中心負責緊急傷病諮詢、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並在大量傷病患事件中派遣救護車與救護人員、通知衛生主管機關;但指揮急救責任醫院派遣醫療人員,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職權,並非消防機關指揮中心的職掌。

選項分析

(A) 正確。 指揮中心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傷病諮詢,屬法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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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相關管理規定中,專業爆竹煙火的儲存、施放許可或備查,以及違規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的是特殊煙火,還是一定數量以下的舞臺煙火,再核對各自的行政程序。特殊煙火施放須事前申請許可;符合門檻的舞臺煙火則是施放前報請備查。最後比對臨時儲存場所的距離規定與舞臺煙火的罰鍰,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合格的臨時儲存場所;但題目所述「儲存場所與施放地點應相距 15 公尺以上」不符命題年度相關規定的距離要求。因此即使後段提及保持距離有困難時得改存於不受施放影響的場所,整項敘述仍因距離數值錯誤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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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輸入後辦理封存、解除封存及其後續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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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一般爆竹煙火輸入後封存、解除封存,以及個別認可不合格後續處理的程序要求。判斷重點是:個別認可不合格的煙火,不能只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須先依規定完成後續處理程序的前置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個別認可的兩種結果:

  • 認可合格:出示個別認可合格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
  • 認可不合格:須先依規定就修補、銷毀或復運出口等後續處理辦理必要程序,再申請解除封存;不能略過前置程序,直接申請解封並運出。

因此,凡選項把「不合格」情形寫成可以直接申請解除封存,就不符合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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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某一過氯酸鹽類之製造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擋牆防護,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收容人數達 100 人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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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判斷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的安全距離,以及設有合格擋牆時的距離折減。

過氯酸鹽類屬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列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所列場所中;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該類場所收容人數達 20 人以上時,製造場所應保持 30 公尺以上安全距離。題目所述收容人數達 100 人,已達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鄰近機構所屬的安全距離級距,再套用擋牆折半規定:

  1.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屬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所列場所;收容人數達 20 人以上,法定安全距離為 30 公尺。
  2. 題目明示製造場所設有符合規定的擋牆防護。依同條第 2 項,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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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防爆牆且儲存面積為 25 平方公尺,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收容人數達 100 人之幼兒園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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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與場外保護物的安全距離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安全距離依兩項條件判定:

  1. 儲存面積 YY 所屬的級距。
  2. 場外對象屬於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以及是否設有符合規定的防爆牆。

題目所述收容人數達 100 人的幼兒園,屬第一類保護物;設有符合規定的防爆牆時,適用「得縮減」後的安全距離規定。

解題方法

儲存面積為 Y=25Y=25 平方公尺。法規級距以 25≤Y25\leq Y 為一欄,因此不是套用 8≤Y<258\leq Y<25 的公式。

設有防爆牆時,25≤Y25\leq Y 的第一類保護物安全距離為 11.2511.25 公尺。距離自儲存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起算,故本題至少應保持:

11.25 公尺11.25\text{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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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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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重點是分辨不同爆竹煙火類別的儲存、販賣場所管制量,以及各類管制量採「總重量」或「火藥量」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管制量規定如下:

  •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 0.5 公斤。
  •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 0.3 公斤或總重量 1.5 公斤。
  •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
  • 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以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火藥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列類別、數值及計量方式。特別留意「或」代表法規列出火藥量與總重量兩種管制量;選項若只列其中一種,數值正確時仍可能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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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之相關安全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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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重點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時的儲氣量上限、應具備設備,以及建築構造與安全距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1,000 公斤為限。容器保管室另須符合第 70 條所列部分規定,包括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及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解題方法

先把第 73 條直接列出的規範與其引用第 70 條的設備規定分開核對:

  • 儲氣量上限:1,000 公斤。
  • 引用第 70 條部分規定:包含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 防火門:至少 30 分鐘防火時效。
  • 屋頂:使用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至少 2.5 公尺。
  • 安全距離:原則上 8 公尺以上;符合防爆牆條件時得縮減至 1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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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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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室」的構造、設備與安全管理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準用同辦法第 28 條,亦適用第 26 條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數字與設備要求是否符合第 26 條。這題的關鍵是辨認安全距離:法規要求儲存室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可燃性物質;題目把距離寫成五公尺,因此該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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