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試題代碼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第 一 題25 分

面對當前外交困境,為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我國警政單位可採何具體作為以因應,請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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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非典型外交環境下之警政實務作為」與「國際警察合作多軌途徑」**之整合應用能力。涉及之核心概念、理論與法規依據如下:

  1. 去政治化原則(Principle of De-politicization)與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國際警察合作本質上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應淡化主權與意識形態爭端,以共同維護治安、追訴跨國犯罪為優先目標。
  2. 多軌警察外交(Multi-track Police Diplomacy):
  • 第一軌(官方外交):受制於當前外交困境(非聯合國及 INTERPOL 正式會員國)。
  • 第二軌及實質執法合作(Track 1.5 / Track 2):透過「警對警」(Police-to-Police)實質管道、專業非政府組織(如國際警察首長協會 IACP)、區域執法網絡進行交流與合作。
  1. 互惠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在缺乏正式引渡條約或司法互助協定之情境下,仰賴兩國執法機關之互信與個案實質互惠。
  2.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警察法》第 9 條第 1 款(警察業務之國際合作事項)。
  • 《刑事訴訟法》相關強制處分與蒐證規定。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兩岸跨境犯罪與第三地犯罪合作之重要依據)。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制定公布,為我國開展正式國際司法互助之里程碑法源;現行法已健全相關程序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外事警察類科極具代表性的「情境因應型」政策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戰略原則 →\rightarrow 雙邊合作 →\rightarrow 多邊參與 →\rightarrow 實質執法 →\rightarrow 軟實力輸出」**之層次化架構:

  1. 破題界定困境與突破策略:先簡短點明我國非 INTERPOL 會員國、缺乏正式外交關係之現實,隨即確立「以專業突破政治、以實質取代形式、以功能深化互惠」的總體指導原則。
  2. 具體作為層次分明:
  • 點的突破(雙邊機制):簽署雙邊合作協定/備忘錄(MOU)、派駐海外警察聯絡官(PLO)。
  • 面的拓展(多邊與區域網絡):爭取參與 INTERPOL、加入國際執法專業社群、連結區域警察組織。
  • 線的落實(實質行動與情資共享):情報即時通報、聯合專案偵查、驅逐出境替代引渡。
  • 體質強化(專業能力輸出與法制健全):舉辦國際研習論壇(如 GCTF)、善用刑事司法互助法制。
  1. 論述邏輯:避免通篇空談口號,必須列舉外事警察實務上的制度名稱與執法工具(如警察聯絡官、聯合查緝、受刑人移交、情資分享),展現警政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供逐一辨析。以下針對國家考試評分規準中,考生最常出現的論述盲點與關鍵得分點進行對比剖析:

評分面向易失分作答(常見盲點)典範得分作答(合格標準)
問題定位僅宣洩外交打壓不公,怨懟非會員國之限制,偏離警察實務。肯認現實限制,迅速轉向「功能主義」與「警對警實質合作」之具體因應路徑。
雙邊合作泛稱「加強與友邦交流」、「多出國參訪」。具體論述「增設駐外警察聯絡官(PLO)」、「推動簽署警政合作備忘錄(MOU)」。
多邊參與僅寫「申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提出「推動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大會」、「爭取接入 I-24/7 全球警察通訊系統」、「參與 IACP 等專業組織」之階梯式策略。
執法作為停留在宣導、開會等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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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警察聯絡官現有之兩大工作任務分別是警政交流與涉外刑事業務,請列舉並詳述各該工作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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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Police Liaison Officer, PLO)之功能定位、法制職掌及實務運作之掌握程度。

  1. 角色定義與定位:警察聯絡官為我國派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處之執法外交專業人員,扮演我國與駐在國(及周邊轄區國家)執法機關之「溝通橋樑」與「合作樞紐」。
  2.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聯絡官之設置與權責依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及《駐外警察聯絡官派遣及管理要點》等規範。(現行法雖歷經行政院組改與相關人事法規滾動修正,但警察聯絡官之雙軌工作架構與核心業務內容並無重大變更)。
  3. 雙軌任務體系:
  • 警政交流:偏向「制度性」、「預防性」與「戰略性」的警政外交與多邊/雙邊關係經營。
  • 涉外刑事業務:偏向「個案性」、「實務性」與「打擊面」的跨國犯罪偵查、情資交換、司法互助與人犯遣返。

解題方法

  1. 答題架構配置:
  • 採「前言(定性與戰略價值)→\rightarrow 本文第一部分(警政交流內容)→\rightarrow 本文第二部分(涉外刑事業務內容)→\rightarrow 結語(面臨挑戰與策進)」之標準四段論法。
  1. 切入點與層次展開:
  • 題目明確限定「警政交流」與「涉外刑事業務」兩大範疇,答題不可混淆,且各項工作均須具備「標題化」與「具體內容說明」。
  • 闡述時應緊扣「國際警察合作之特殊性」——警察聯絡官在駐在國並無實質司法管轄權與強制執法權,其一切業務推動均須恪遵「主權尊重原則」與「外交禮儀」,透過情資分享與協調合作達成目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考生在應試時,重點在於兩大任務體系之橫向涵蓋面是否完整(不遺漏核心職掌),以及縱向論述是否具備實務深度(結合我國跨國犯罪防制如電信詐欺、毒品走私等實務情境)。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架構:
  • 警政交流五字訣:「訪、研、會、訓、誼」(高層互訪、法規研討、國際會議、專業培訓、工作情誼)。
  • 涉外刑事五字訣:「情、查、緝、證、護」(犯罪情資、共同偵查、追緝遣返、跨國取證、國人維護)。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誤將聯絡官視為海外執法人員。切記在海外無逮捕、搜索等強制處分權,必須強調「協調」、「促成」、「情資交換」與「共同偵辦」。
  • 陷阱二:忽略涉外人權與被害人保護。涉外刑事業務不只「抓人」,亦包含「被害國人照護與權益保障」(如海外人口販運受害者營救)。
  1. 答題配比:兩大主項配分各佔一半,篇幅與條列點數務必保持對稱平衡(例如各列 4~5 點),切忌重刑事而輕交流。

【答案】

擬答如下:

我國因特殊外交處境,非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正式會員國,派駐海外之「警察聯絡官」(Police Liaison Officer, PLO)遂成為拓展警政外交、防制跨國犯罪之最核心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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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來歐洲地區恐怖攻擊事件不斷,引起國際震撼,不同於其他地區;試申論歐盟反恐所面臨之挑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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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歐盟跨國警政合作」、「反恐政策」與「跨國犯罪防制機制」之整合應用能力,核心在於掌握歐盟反恐政策的結構性矛盾(超國家整合與成員國主權的摩擦)與新型態恐怖主義威脅特性。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如下:

  1. 《申根公約》(Schengen Agreement)與自由流動原則:申根區消除內部邊界管制(Internal Border Controls),反恐執法仰賴外邊界(External Borders)的有效管理。
  2. 歐洲跨國警政與情報機制:包括歐洲警政署(Europol)轄下之「歐洲反恐中心」(European Counter Terrorism Centre, ECTC)、「申根資訊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SIS II)及「旅客姓名紀錄指令」(EU PNR Directive 2016/681)。
  3. 新型態恐怖主義特徵:由蓋達組織(Al-Qaeda)集中指揮模式,演變為伊斯蘭國(ISIS)的「分散式、網絡化」架構,聚焦於外國恐怖主義作戰分子(Foreign Terrorist Fighters, FTFs)回流、本土激進化(Homegrown Radicalization)及孤狼式襲擊(Lone Wolf Attacks)。
  4. 基本權利與執法之衡平: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歐洲人權公約(ECHR)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民國 107 年 5 月生效),對監聽、資料留存及情資交換設有嚴格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內外維度剖析法」與「結構-實務雙層架構」切入:

  1. 問題定位:題目點出歐洲恐攻「不同於其他地區」,關鍵即在於歐盟具備「單一市場與人員自由流動」的獨特性,因此其反恐困境必然深植於「超國家整合架構」與「傳統主權防衛」之間的落差。
  2. 論述路徑:
  • 制度與主權層面:探討成員國情報壁壘與超國家執法機構權限不足的矛盾。
  • 邊境與空間層面:剖析申根區內部免查驗與外部難民危機疊加後的維安漏洞。
  • 威脅本質與社會層面:分析「外國作戰分子回流」與「本土邊緣化族群激進化」的防堵死角。
  • 法制與人權層面:論述高度人權、個資保障對反恐監控形成的實務羈絆。

選項分析

本題為三等警察特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辨析。答題時應將審題爭點轉化為分項標題,以下針對考生作答時常涉之核心爭點面向進行評析:

  1. 爭點一:申根區存廢與邊界防禦矛盾 若僅論述「難民太多」,論述層次過低;必須連結至《申根公約》體系下「內部免通關查驗、外邊界防衛能量不足(如 Frontex 當時缺乏強制執法權)」的體制缺陷。
  2. 爭點二:Europol 是否能直接行使警察權 常見錯誤為將 Europol 視為「歐洲 FBI」。實務上 Europol 為情資協調與支援平台,無扣押、逮捕或調查等強制處分權,各國基於國家主權多保留最敏感情報,此為作答核心要點。
  3. 爭點三:孤狼與低技術襲擊(Low-tech Attacks)的防制瓶頸 應點出車輛衝撞(如尼斯、柏林事件)、冷兵器攻擊等戰術門檻極低,難以透過傳統武器交易情報或大額金流洗錢監控(AML/CFT)預先阻斷。

解題技巧

  1. 掌握破題關鍵詞:閱卷委員重視「專用術語」,文中務必精確出現:外國恐怖主義作戰分子(FTFs)、本土激進化(Homegrown Radicalization)、申根資訊系統(SIS II)、歐洲反恐中心(ECTC)、旅客姓名紀錄(PNR)。
  2. 切忌流於國際新聞條列:舉例(如巴黎恐攻、布魯塞爾連環爆炸)僅作為佐證,重點在抽離出背後的「制度性失靈」(如:跨國情資未即時通報導致嫌犯穿越邊境)。
  3. 避免單一歸咎移民:在人權立國的歐盟脈絡中,將恐攻全盤歸咎於難民為答題大忌,應從「難民潮導致外邊界身分甄核(Screening)能量崩潰」與「第二、三代移民未融入主流社會」雙軌切入。
  4.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體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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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掌握情資對打擊跨國犯罪而言至為重要,請詳述目前打擊跨國犯罪之情資交換機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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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國際警察合作體系」與「跨國犯罪執法情資交換途徑」之全盤掌握。跨國(境)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具備高度流動性、組織性及隱蔽性,各國司法管轄權受限於國家主權原則,無法直接跨界行使公權力,故「情資(Intelligence)」之即時掌握與交換,成為破獲犯罪、阻斷金流與緝捕逃犯之首要關鍵。

涉及之法規與核心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國際法原則與管轄權:主權原則(Sovereignty)、互惠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雙重犯罪原則(Dual Criminality)、特定目的使用原則(Rule of Speciality)。
  2. 國內法源依據: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制定公布、同年 5 月 4 日施行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範情資提供、調查取證與證據扣押),以及《警察法》、《跨國(境)警察合作協定/備忘錄》。
  3. 情資交換層次架構:涵蓋「多邊組織平台(如 INTERPOL)」、「雙邊正式協定(司法互助與警政合作備忘錄)」、「駐外警察聯絡官網絡(Police Liaison Officers)」與「功能性專業情報網絡(如洗錢防制之 Egmont Group)」。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論述型申論題,解答時應採取「由宏觀至微觀、由多邊至雙邊、由通案至專門」之系統性切入法:

  1. 破題界定情資價值:簡述情資主導警政(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LP)在跨國打擊犯罪中的核心樞紐地位。
  2. 橫向分類鋪陳交換機制:
  • 多邊國際組織機制:聚焦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 I-24/7 全球通訊系統與各色通報(Notices)。
  • 雙邊協定與司法互助機制:區分「司法管道(MLAT/司法互助)」與「警察管道(Police-to-Police MOU)」。
  • 駐外警察聯絡官機制:論述外交與警政結合之實體派駐人員在第一線之即時情資通報功能。
  • 專門領域情資網絡:補充金融情報中心(FIU)之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或海關情資交換機制。
  1. 立足我國實務現況總結:點出我國在外交受限環境下,如何透過「實質多軌合作」克服非 INTERPOL 會員國之限制,展現外事警察專業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就答題時應剖析之「爭點與觀念界線」分析如下:

  1. 「司法互助情資(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與「警察合作情資(Police-to-Police Intelligence)」之辨析:
  • 警察情資交換:著重偵查初期之行動性情資(Actionable Intelligence),講求即時、彈性、保密,但通常不得直接作為法庭之證據使用(未經法定程序認證)。
  • 司法互助情資:著重法庭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程序嚴謹耗時,需符合刑事訴訟程序與雙邊條約規定。考生作答時必須清楚區分兩者機制與功能,不可混為一談。
  1. 「多邊機制(Multilateral)」與「雙邊機制(Bilateral)」之互補性:
  • 多邊平台具備海量資料庫優勢(如通報與遺失證件庫),但因政治因素我國常遭排除;雙邊協定與駐外聯絡官則具有高度信任度與彈性,兩者在實務上相輔相成。

解題技巧

  1. 關鍵關鍵字帶出專業度:作答時必須精確寫出專有名詞及英文縮寫,例如:I-24/7 通訊系統、紅色通報(Red Notice)、刑事司法互助條約(MLAT)、備忘錄(MOU)、駐外警察聯絡官(PLO)、金融情報中心(FIU)及艾格蒙安全網路(Egmont Secure Web, E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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