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試題代碼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刑警組織於 2015 年在新加坡成立「全球綜合創新中心」(INTERPOL Global Complex for Innovation),請說明該中心成立之宗旨與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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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為因應科技快速發展與跨國犯罪型態變化,設立「全球綜合創新中心」(INTERPOL Global Complex for Innovation,簡稱 IGCI)的宗旨與主要功能。

IGCI 設於新加坡,於 2015 年正式啟用,定位為支援各會員國執法機關的全球中心。其核心任務是協助警察機關掌握新興犯罪與科技趨勢,並透過研究創新、能力建構及行動支援,強化國際警察合作。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說明設立背景與總體宗旨,再依功能分類列舉。最清楚的架構是分成三大面向:

  1. 數位安全與網路犯罪防制
  2. 研究發展與創新
  3. 能力建構、訓練及執法行動支援

答題時應將「宗旨」寫成總括目的,再以具體功能說明中心如何達成目的。

宗旨與功能

一、宗旨:強化全球警察因應二十一世紀犯罪的能力

IGCI 成立的宗旨,是運用科技、專業知識與國際合作,協助 INTERPOL 會員國執法機關因應跨國犯罪及新興犯罪威脅。中心特別重視網路犯罪與數位安全,也透過創新研究、專業訓練及實際行動支援,提升各國警察機關偵查、預防及應變能力。

二、主要功能

(一)網路犯罪與數位安全

中心支援會員國處理網路犯罪及相關數位威脅,協助執法機關進行數位犯罪調查、數位證據分析及事件應變。其數位鑑識設施也可支援數位證據的檢驗與分析,並促進各國執法機關在相關領域的合作。

(二)研究發展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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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察聯絡官扮演著促進國際警察合作與打擊跨國犯罪之關鍵角色;請說明我國警察聯絡官派駐海外的現況及其未來發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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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駐外警察聯絡官制度如何彌補我國國際警察合作管道的不足,以及聯絡官在跨國犯罪防制中的實務功能與制度發展方向。

警察聯絡官是派駐海外、負責聯繫我國警察機關與駐在國執法機關的警察人員,主要透過常駐聯繫建立互信,協助警政情資交換、案件協查及警政交流。其角色是合作與協調窗口,並非在駐在國行使我國警察職權;涉及搜索、逮捕、調取證據等強制處分,仍須由駐在國依其法律及程序執行。

我國於民國94年(2005年)正式派駐首批警察聯絡官。由於我國未能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等多邊執法合作機制,駐外聯絡官遂成為重要的雙邊聯繫管道。申論時應將派駐現況與制度功能、限制及未來方向一併說明。

解題方法

採「派駐現況—工作功能—發展趨勢」三段式作答:

  1. 先交代制度起始、派駐布局與運作方式,回答「現況」。
  2. 再說明聯絡官如何協助跨境案件合作,呈現其警政功能。
  3. 最後從犯罪趨勢、國際參與、人力資源與跨機關協作,提出制度發展方向。

這樣安排可避免只列駐點而未說明其意義,也能將趨勢與現況問題相互扣合。

派駐現況與主要功能

一、制度建立與派駐概況

我國自民國94年起正式派駐警察聯絡官,採取以雙邊合作為主的海外聯繫方式。至民國108年,派駐重點包括東南亞及與我國往來密切的地區,例如越南、泰國、菲律賓等;派駐地點與人數則依治安需求、國人活動情形、跨境犯罪熱區及外交條件調整。

作答時應強調:駐點布局不只取決於國家數量,更應衡量當地犯罪情勢、案件協查需求、我國國人及企業分布、駐在國合作意願,以及我國駐外館處支援條件。

二、主要工作內容

  1. 情資交換與犯罪趨勢蒐集:掌握駐在國及周邊地區的犯罪型態、犯罪組織活動與執法政策,並將重要資訊回傳國內。
  2. 案件協查與證據聯繫:協助我國與駐在國警察機關聯繫,處理涉外案件的查證、資料蒐集、證人聯繫及相關司法合作需求。
  3. 逃犯追緝與遣返協調:協助查緝逃亡海外的犯罪嫌疑人,並就遣返或移交程序與相關機關協調。是否得以遣返,仍須依適用法律、條約或個案安排辦理。
  4. 警政交流與專業合作:促進雙邊警政互訪、訓練、經驗分享及聯絡網絡建立,讓合作不只限於案件發生後的臨時聯繫。
  5. 國人安全及突發事件協助:在涉及我國國人的重大刑案或緊急事件中,協助駐外館處及國內機關取得資訊、聯繫當地警察並掌握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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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跨國電信詐欺乃當前我警政單位最為重視之跨國犯罪類型之一,請論述跨國電信詐欺具有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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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跨國電信詐欺如何運用電信與網路科技,串連不同國家的詐騙、通訊、金流及人員分工。作答重點不在羅列詐騙話術,而在呈現犯罪的跨境性、組織性、科技性、分工性、隱蔽性與危害性。

跨國電信詐欺,是指犯罪者利用電話、網路通訊等電信工具,對境外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利益,且犯罪行為、被害人、機房、資金流向等犯罪環節分布於不同國家或地區。實務上常見境外機房對外聯繫、境內或第三地成員協助收款與提款,再透過多層帳戶移轉、掩飾犯罪所得的犯罪模式。

解題方法

可從「跨境布局、組織運作、科技手段、犯罪所得、偵查困難、社會危害」六個面向分析。這樣能從犯罪如何形成、如何獲利,一路說明到執法機關為何難以偵辦,完整回應題目所問的「特性」。

跨國電信詐欺的主要特性

一、犯罪環節跨越國境,具有高度跨境性

犯罪集團可能在一地設置機房、由另一地成員聯繫被害人,再利用不同地區的帳戶、提款人或轉匯管道收受款項。被害人、嫌疑人、通訊設備、資金與證據因而分散在不同司法管轄區。

犯罪地與結果地不一致,使案件涉及管轄權、證據取得、嫌疑人移交及犯罪所得追查等問題,須仰賴跨國警政與司法合作。

二、組織化程度高,內部分工細密

此類犯罪常由多人依角色分工運作,例如負責招募與管理、架設或維護機房、編寫話術、撥打電話、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及轉移資金。各成員只負責犯罪流程的一部分,組織內部並可能設置層級與聯繫斷點。

因此,查獲第一線撥話者或提款人,未必能直接掌握指揮者、資金來源及完整犯罪網絡。

三、利用電信與資訊科技,具有遠距、匿名與快速變化的特性

犯罪者可透過網路電話、通訊軟體及其他電信工具跨境聯繫被害人,降低面對面接觸的需求。來電號碼、網路帳號及通訊設備亦可能經過偽裝、轉接或頻繁更換,增加身分辨識與追查難度。

犯罪集團也會依執法查緝情形調整通訊方式、話術及機房位置,使犯罪手段具有流動性與適應性。

四、以話術操控被害人,具有大量接觸與擴散性

詐騙集團通常透過冒充機關或他人、製造急迫情境、散布不實投資訊息等方式,誘使被害人相信其說詞並依指示匯款或提供財產資料。相較於必須與被害人見面的傳統詐欺,電信工具讓犯罪者能在短時間內接觸大量對象,擴大被害範圍。

詐騙流程常以標準化話術與腳本操作,但也可依被害人的反應調整說詞,呈現批量化與個別操控並存的特徵。

五、犯罪成本相對低,獲利與風險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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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於 1988 年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簡稱為「反毒公約」;請說明該公約規定之主要反毒對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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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九八八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稱「1988 年反毒公約」)如何以刑事司法與國際合作打擊毒品非法生產、販運及其資金流動。公約是對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及 1971 年《精神藥物公約》的補充,重點在建立跨國犯罪防制機制。

本題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以下按公約條文主軸說明;公約本身未列出本題所需之外的後續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依「犯罪化—追查與剝奪犯罪所得—跨境追訴合作—源頭及流通管制—需求減少」五個面向整理,即可涵蓋公約主要反毒對策。作答時可先概述公約以國內刑事法制落實,再分述國際合作和管制措施,避免只寫「加強國際合作」而未交代具體內容。

公約主要反毒對策

一、將毒品犯罪納入刑事處罰

依公約第 3 條,各締約國應依其國內法,將故意從事的毒品非法生產、製造、萃取、販賣、運輸、進出口等活動,以及相關的組織、教唆、協助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公約也要求締約國處理洗錢、持有或購買毒品供個人使用等行為,但須依條文所列條件及各國憲法原則、法律基本概念落實。

公約並要求使犯罪情節、刑罰輕重與案件處理機制相配合;對涉案人員可依法考量治療、教育、復健或社會重返措施。

二、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與相關財產

依公約第 5 條,締約國應建立識別、追查、凍結或扣押毒品犯罪所得及相關財產的制度,並得依法沒收犯罪所得、用於犯罪的工具及由犯罪所得轉化的財產。

若財產已遭處分、轉換或混合,仍可在公約及國內法規範下追查、扣押或沒收相應價值。公約亦鼓勵締約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分享或處置沒收財產,以支持反毒工作。

三、建立跨國刑事司法合作

公約透過多種制度使跨國案件可以追查、偵辦與執行:

  • 管轄權:​依公約第 4 條,締約國應在規定情形下建立管轄權,例如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土、船舶或航空器,或嫌疑人所在國不予引渡時,依法考慮行使管轄。
  • 引渡:​依第 6 條,締約國應依公約、雙邊或多邊安排合作引渡毒品犯罪被告或受刑人;公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引渡依據。
  • 司法互助:​依第 7 條,締約國應在調查、偵查與司法程序中相互協助,包括蒐集證據、提供文件、執行搜索或扣押等依法可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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