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類別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英文作文 題25 分
臺灣曾被國外媒體稱為「行人地獄」,近年來發生多起行人(pedestrian)因車輛未停讓,於行人穿越道(crosswalk)遭撞擊致死或受傷的事故。請寫一篇長約 200 字的英文短文,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個人看法及建議,以有效改善行人安全問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議論短文的組織與表達能力:能否清楚說明行人安全問題、提出個人看法,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改善建議。題目提供 pedestrian(行人)與 crosswalk(行人穿越道)等字詞,宜在文中自然運用。這是英文寫作題,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要套用。
解題方法
採「問題—原因—對策—結論」架構:
- 開頭點出行人遭車輛撞擊的現象,說明行人安全值得重視。
- 分析肇因,例如駕駛人未停讓、超速、分心,以及道路設計未能充分保護行人。
- 提出相互配合的改善措施:加強執法與交通教育、改善穿越道和路口設計、要求用路人遵守規則。
- 結尾重申政府、駕駛人與行人都應負起責任,才能逐步改善安全。
以下範文約 200 字,內容涵蓋問題、看法、建議與結論。
參考範文
Taiwan has been called “Pedestrian Hell” by foreign media because too many people are injured or killed by vehicles at crosswalks. In my view, this problem is not simply caused by careless pedestrians. Drivers who speed, use mobile phones, or fail to yield put people’s lives at risk. Poorly designed roads and weak public awareness also make crossings dangerous.
To improve pedestrian safe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force traffic laws consistently and impose meaningful penalties on drivers who ignore crosswalks. It should also redesign dangerous intersections, provide clear road ma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直接涉及憲法中生命權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生命權」的保障範圍及其所保護的法益。
我國《中華民國憲法》未以明文條文直接列出「生命權」三字,但生命權屬於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並可由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保障規定及人性尊嚴等憲法價值加以確認。生命權的核心,是保障人民享有生命存續的權利,國家不得任意剝奪人民生命,也負有一定的保護義務。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憲法基本權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涉及生命權」,應先確認禁止行為的主要保護法益:
- 若主要防止國家或他人剝奪、終止人的生命,直接涉及生命權。
- 若主要保護身體完整、人格尊嚴、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或動物福利,則不是本題所問的生命權核心。
「安樂死」是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使患病者、受苦者的生命提前終止。因此,禁止安樂死直接涉及國家對人民生命存續的保護,符合生命權的核心內涵。
選項分析
(A) 禁止刑求行為
禁止刑求主要涉及人民的身體完整、人性尊嚴及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權利。
刑求行為確實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導致死亡,因此與生命權存在關聯;但其直接侵害的核心法益,是身體自由、身體完整及人格尊嚴,而非以終止或剝奪生命為規範對象。
因此,本選項不是本題所問的「直接涉及生命權」。
(B) 禁止安樂死行為
第 2 題1 分
依現行憲法規定,有關立法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的憲法職權,重點在於區分:
- 立法院得行使的職權;
- 總統、副總統彈劾與行政院院長究竟由何機關負責;
- 行政院移請覆議時,立法院的決議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為準,立法院具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以及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作成決議等權限;行政院院長則不在立法院彈劾權的對象範圍內。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逐一核對憲法權限」的方法:
- 涉及憲法修正,確認立法院是否具有提案權。
- 涉及彈劾,確認彈劾對象是總統、副總統,或一般中央公務人員。
- 涉及覆議,確認行政院移請覆議後,是否由立法院作成最終決議。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彈劾」與「不信任案」:
- 立法院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行政院院長的彈劾,並非立法院職權。
因此,選項中將「行政院院長彈劾案」列為立法院職權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提出憲法修正案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憲法修正程序之規定,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符合一定的提議及決議門檻,並交由公民複決。
因此,立法院具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限,選項敘述正確。
(B) 提出行政院院長彈劾案
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上的彈劾權,應依彈劾對象及法定程序判斷。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但行政院院長並非立法院得提出彈劾案的對象。
立法院如對行政院院長不滿,憲法所設的政治責任機制是提出「不信任案」,而非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第 3 題1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之憲法權限配置,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如下:
- 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
-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 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與判決。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 「誰提出並決議」:立法院。
- 「誰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即憲法法庭。
可整理為:
因此,符合「立法院提出彈劾案,經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立法院提出彈劾案,經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經法定人數提議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故本選項完整符合憲法規定。
第 4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下列事項所建立的判斷原則:
- 商業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 言論內容涉及違法交易時,國家得否加以限制。
- 性言論、少數性文化表現是否當然不受保障。
- 國家要求商品標示警語,對業者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過度。
相關法源包括憲法第 11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並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第 577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及第 744 號解釋。
依憲法第 23 條,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尤其是事前審查,通常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內容,並對照大法官解釋所採取的立場:
- 涉及「事前審查」者,原則上屬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
- 涉及「非法活動之商業言論」者,保護程度較低,國家得為合理限制。
- 涉及「性言論」者,不能僅因內容涉及性,即全部排除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外。
- 涉及「菸品容器標示」者,應判斷其對業者財產權的限制是否過度;大法官認為此種限制尚屬輕微,並未違憲。
因此,宣稱菸品標示義務對財產權限制「非屬輕微」且因此違憲的選項,即與釋字第 577 號解釋不符。
選項分析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此項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認為,化粧品廣告雖屬商業言論,仍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國家若要求化粧品廣告必須事前申請審查,等於在言論尚未公開前,即由行政機關預先判斷其內容能否發布,具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事前審查會使言論能否出現於公共領域,繫於行政機關事前許可,對言論自由形成重大干預。因此,除非有特別重要的公益目的,且具有嚴格、明確及必要的程序保障,否則原則上難以通過比例原則審查。
本選項使用「原則上應為違憲」的表述,符合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
(B)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商業言論,因涉及非法交易活動,故可對之為合理限制
此項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623 號解釋涉及性交易相關廣告。商業言論雖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但其保護程度並非與政治性言論完全相同。若商業言論的內容在於促成、媒介或鼓勵違法交易活動,國家即具有防止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相關法益的正當公益目的。
第 5 題1 分
關於國民主權原則之直接實踐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主權原則」及其實踐方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包括:
- 透過選舉產生民意代表。
- 透過公民投票直接決定重大事項。
- 行使創制權與複決權。
- 透過罷免等政治權利監督民意代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18 條則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二者性質不同:
- 第 17 條屬於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政治權利。
- 第 18 條屬於人民取得公職、參與公務體系的權利,並非國民主權的直接行使方式。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人民行使國家主權、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政治途徑:
- 公民投票、創制、複決,都是人民直接表達國家意思的制度。
- 選舉代議士,是人民以選舉方式授權代表行使國家權力,屬於代議民主下國民主權的實踐。
- 服公職,雖然也是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方式,但其本質是擔任公務員或公職人員的資格與權利,不是直接行使主權的制度。
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國民主權直接實踐方式者,為「服公職」。
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
正確。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針對法律、政策或重大公共事項表達意見並作成決定的制度,屬於直接民主,也是國民主權的直接實踐方式。
公民投票的核心在於人民不透過代議士,而直接對特定事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因此符合本題所稱的直接實踐。
(B) 選舉代議士
正確。選舉代議士是人民以投票方式選出代表,授權其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屬於代議民主下國民主權的實踐方式。
第 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治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治原則」的內涵。法治原則要求國家權力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拘束,並透過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基本權利保障等要求,防止國家機關恣意行使公權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憲法學理為準,法治原則的重要內涵包括:
- 法律保留原則:重要事項,尤其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應由法律規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任意創設。
- 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規範的內容、目的及法律效果,應達到一般人民可以理解及預見的程度。
- 基本權利保障:法治國家以保障人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為核心目的。
- 權力分立、司法救濟及比例原則:國家權力相互制衡,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有效救濟途徑。
「多元民主」主要是民主原則、民主政治及多元社會的概念,並非法治原則的直接內涵。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並非法治原則之內涵」,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判斷重點在於:
- 若選項涉及「法律拘束國家權力」或「保障人民權利」,通常屬於法治原則。
- 若選項主要涉及「人民參與政治、政黨競爭、意見多元」等民主政治內容,則屬於民主原則,而非法治原則本身。
依此判斷,法律保留、基本權利保障及法律明確均與法治原則直接相關;多元民主則屬民主原則的內容,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A) 法律保留——正確,屬於法治原則內涵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國家對人民自由權利作重大限制時,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任意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人民法律上的義務。
法律保留的核心精神是「國家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正是法治原則限制國家權力的重要表現,因此本選項屬於法治原則內涵。
(B) 基本權利保障——正確,屬於法治原則內涵
第 7 題1 分
依憲法基本國策章規定,軍人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中有關國防與軍人身分之規範,重點在於:
- 軍隊應超越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軍人不得介入政黨政治及政治團體職務。
- 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以維持軍政分立、文武職權分際及軍隊國家化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法規與官方答案,本題所要判斷的是軍人不得兼任何種身分或職務。
解題方法
本題採「直接辨識憲法基本國策規範」的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憲法基本國策章」及「軍人不得」時,應聯想到國防與軍人政治中立、軍政分立等概念。軍人具有特殊公權力身分,不能同時兼任一般文官職務,否則可能造成軍職與文職權限混淆,破壞軍政分立原則。
因此,四個選項中,以「兼任文官」最符合題目所考的憲法規範。
選項分析
(A) 兼任文官——正確
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這是軍政分立及軍隊國家化的具體要求。軍職人員與文官分屬不同權力體系,若同時兼任,容易造成指揮關係、責任歸屬及權限行使混淆。
因此,依官方答案及本題命題意旨,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故選 A。
(B) 加入政黨——錯誤
第 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本文明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應積極舉辦之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國家義務規定,法源為憲法本文第 168 條。
憲法第 168 條規定: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應積極舉辦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事業,並對其土地之使用,予以保障及發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列舉國家應積極舉辦的事業,包括:
- 教育事業
- 文化事業
- 交通事業
- 水利事業
- 衛生事業
- 其他事業
其中並未列出「國防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與選項比對題。解題時直接將各選項與憲法第 168 條所列舉的事業逐一比對:
- 選項若出現在條文列舉內容中,即屬憲法本文明定。
- 選項若未出現在列舉內容中,且不屬於條文中的概括性「其他事業」,即為本題所求的「並非憲法本文明定」事項。
- 本題選項中,交通、水利、衛生均明文列於第 168 條;國防則未被列舉。
因此,正確答案為「國防事業」。
選項分析
(A) 交通事業
第 9 題1 分
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並無明確定義,但就憲法第 8 條條文觀之,下列何者最接近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核心意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及其核心意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明定: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違法逮捕、拘禁時,人民得請求法院提審。
因此,人身自由的核心在於:人民不得受到國家機關非法剝奪身體自由,並須受到法律保留、法定程序及司法救濟等制度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問「就憲法第 8 條條文觀之」,應直接從條文列舉的保障內容判斷,而非從人身自由的廣義學理出發。
憲法第 8 條明確使用的概念包括:
- 逮捕;
- 拘禁;
- 審問;
- 處罰;
- 依法定程序;
- 法院提審及司法救濟。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C)直接對應憲法第 8 條的條文內容,因此最接近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意涵。
選項分析
(A)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自由
錯誤。
本選項所描述的是「居住及遷徙自由」,主要涉及人民選擇居住地、遷徙及往來各地的自由,屬於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事項。
雖然逮捕、拘禁可能同時限制人民的移動,但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重點不是一般日常移動,而是國家以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的逮捕、拘禁、審問及處罰。因此,本選項並非人身自由的核心定義。
(B)私人生活領域不受任意侵入之自由
錯誤。
本選項是在描述「隱私權」或「私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重點是保障個人生活領域、家庭生活、個人資訊及人格自主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入。
隱私權與人身自由均屬基本權,但保護對象不同:
- 人身自由:防止國家非法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人民。
- 隱私權:防止私人生活領域受到不當侵入或揭露。
第 10 題1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通常情形下,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於解嚴後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憲法意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戒嚴時期軍事審判與解嚴後司法救濟的憲法意旨,重點在於:
- 非現役軍人原則上應受普通法院審判。
- 戒嚴期間因特殊制度,部分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
- 解嚴後,為回復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普通法院審判權,對於此類案件,即使判決已確定,仍應提供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之特別救濟途徑。
依司法院釋字第 272 號解釋意旨,通常情形下,戒嚴地域內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之刑事案件,於解嚴後,應許其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以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及審判權分立之意旨。
本題法規及解釋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身分—審判機關—解嚴後救濟方式」三步判斷:
第一,確認當事人身分為「非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原則上不是軍事審判的通常對象。
第二,確認案件是在戒嚴地域內,且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這表示人民原本應受普通法院審判之權利,受到戒嚴制度影響。
第三,判斷解嚴後的救濟方式。雖然案件已經確定,基於回復憲法上普通法院審判權的要求,仍應使其自解嚴翌日起,依法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特殊情形,法律效果不是單純維持既判力,也不是僅能請求金錢補償,而是開放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選項分析
(A) 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於普通法院:正確
這是司法院解釋所要求的救濟方式。
戒嚴期間,非現役軍人案件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與憲法上人民受普通法院審判的原則有所差異。解嚴後,為實質回復人民的訴訟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應准許當事人自解嚴翌日起,依法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本選項完整掌握三個要件:
- 時間:解嚴之翌日起;
- 救濟方式:提起上訴;
- 審判機關:普通法院。
故為正確答案。
(B) 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向普通法院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錯誤
本選項錯在將一般上訴程序改寫為非常上訴或再審。
第 11 題1 分
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原告欲透過法院判決強制命被告道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是否包含「不表意自由」,以及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合憲。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除得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而,該規定並不表示法院可以不加限制地命被告以違反其真意之方式道歉。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不僅保障人民積極表達意見之自由,也保障人民消極不表達意見之自由。強制人民公開道歉,等同強迫其表達原本不願表達之思想或意見,涉及不表意自由及人格自主,若無充分必要性,即有違憲疑慮。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下列兩件事:
-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允許被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強制加害人以「道歉」方式表意。
「適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權保障,不能因民法規定可以回復名譽,就當然排除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因此,判斷標準如下:
- 若處分只是客觀、更正錯誤事實或澄清內容,未要求被告表達特定思想,對不表意自由的侵害較小。
- 若法院命被告承認錯誤、表示悔意或公開道歉,則涉及被告思想及意見的表達,可能構成強制表意。
- 「強制命被告道歉」與憲法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有所衝突,不能概括認定為符合言論自由意旨。
因此,宣稱法院依法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法院依法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錯誤。
言論自由不只保障人民說話的自由,也保障人民選擇不說話、不表示特定思想或意見的自由。法院若強制命加害人道歉,可能使其違反內心意思,表達承認錯誤、悔意或歉意,性質上屬於強制表意。
此種強制表意涉及人民的思想自主、人格自主及不表意自由,不能直接認定為符合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
第 12 題1 分
關於受刑人之權利,下列何者的保障程度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基本權利受限制的程度」。受刑人雖因犯罪受刑,仍具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基於刑罰執行、監獄秩序與矯正目的,部分權利得依法限制。
相關憲法依據如下: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基本權利並非因入監而一概消失,而是依權利性質及監獄執行必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解題方法
判斷「保障程度最低」時,應觀察該權利是否與監禁本身直接衝突:
- 受刑人仍保有一般基本權利。
- 監獄得為維持秩序、確保安全及達成矯正目的,依法限制部分權利。
- 若某項權利正是自由刑所直接剝奪的內容,其保障程度即最低。
自由刑的核心效果,就是限制受刑人的人身活動範圍,使其不得自由離開監獄、自由選擇居所及自由往來。因此,四個選項中,與監禁本質衝突最直接者為「行動自由」。
選項分析
(A) 秘密通訊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受到憲法第 12 條保障。受刑人仍有與外界通信、聯絡的基本權利,但基於監獄安全、防止犯罪聯繫、維持秩序等必要,通信內容、對象、方式及頻率得依法受到檢查或限制。
這種限制屬於對通信自由的個別、必要限制,並不表示受刑人完全喪失秘密通訊自由。因此,其保障程度並非四者最低。本選項錯誤。
(B)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第 11 條保障。受刑人在監獄內仍得表達意見、申訴、陳述意見及與他人溝通,但不得以言論妨害監獄秩序、教唆暴力或危害其他受刑人及管理人員安全。
第 13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對「宗教自由」及「服兵役義務」的界定。
依該解釋:
- 宗教自由包括「內在信仰自由」與「外在宗教行為自由」。
- 內在信仰屬於個人精神活動核心,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受到絕對保障。
- 宗教行為涉及外在行為及公共秩序,仍須受法律及必要限制,屬相對保障。
- 人民不得僅因宗教信仰,即免除憲法及法律所規定的基本義務。
- 兵役義務並非國家對特定宗教的限制或歧視,而是基於國家安全及國防需要所設的普遍義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時應先掌握釋字第 490 號的兩個核心判斷:
- 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
- 宗教行為自由:相對保障。
接著判斷宗教信仰是否可以作為免除國家基本義務的理由。釋字第 490 號明確指出,人民不得以宗教信仰為由,當然免除服兵役等基本義務。因此,主張「信仰特定宗教者可以免除基本義務」的選項,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內在信仰之自由,受絕對之保障
正確。
內在信仰自由是指個人對宗教信仰的選擇、信仰與否,以及信仰內容的決定自由。此部分屬於個人內在精神領域,國家不得強迫人民信仰特定宗教,也不得禁止人民信仰某一宗教。
因此,內在信仰自由受到絕對保障,不能任意以法律加以限制。
(B) 宗教行為之自由,受相對之保障
正確。
宗教行為自由是內在信仰透過外在行為表現,例如參加宗教儀式、傳教、祈禱或依宗教戒律從事一定行為。
第 14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其依法所受之合理限制。
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第 644 號及第 733 號解釋,結社自由不僅包括人民組織或參與團體的自由,也包括:
- 自由選定結社目的;
- 自由加入或不加入團體;
- 自由退出團體;
- 團體形成、存續及命名的自由;
- 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自主決定的自由;
- 團體對外活動的自由。
但結社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國家得以法律在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特定身分之人,例如現職法官,基於司法獨立、公正及政治中立之要求,法律得對其參與特定政治性團體加以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結社自由的完整內容,再檢查是否有特定身分或法律上的限制:
- 若選項是在描述一般人民結社自由的保障內容,通常可由釋字第 479 號、第 644 號、第 733 號判斷。
- 若選項使用「完全」等絕對用語,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法律限制。
- 若涉及「共產主義」的主張,應聯想到釋字第 644 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為僅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即於成立前不予許可,違反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因此,四個選項中,須找出將特定身分者的結社自由誤說為「完全」不受限制者。
選項分析
(A) 結社自由包括加入、退出社團之自由
正確。
結社自由不僅保障「積極結社自由」,也保障「消極結社自由」。前者是人民自由組織、加入及參與團體;後者則是人民不加入或退出團體的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指出,結社自由包括人民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的組成與相關事務。若人民被強迫加入某一團體,或加入後不得退出,均可能侵害其消極結社自由。
因此,加入與退出社團均屬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本選項正確。
(B) 現職法官亦享有完全之結社自由
錯誤,為本題答案。
現職法官雖然原則上仍是憲法第 14 條所稱的人民,享有結社自由,但其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依《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優惠性差別對待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原則」與「優惠性差別對待」的區別。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均接受完全相同的待遇;對於社會上實際處於弱勢地位或受不利影響的群體,國家得採取較有利的措施,以實現實質平等,這類措施即屬「優惠性差別對待」,也常稱為積極平權措施。
判斷重點如下:
- 是否對特定弱勢或受不利影響的群體給予較有利待遇。
- 其目的是否在於消除或減輕既存的不平等。
- 若差別待遇是基於一般性資格、公共安全、職務需求或服役適性,而非扶助弱勢群體,通常不屬優惠性差別對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差別待遇目的:
- 若措施是為保障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等弱勢群體,屬優惠性差別對待。
- 若措施只是依個人是否符合服役體格標準,決定是否負擔兵役義務,其目的在於判斷服役適性,並非扶助弱勢群體,則不屬優惠性差別對待。
因此,應選出「並非為弱勢群體提供優惠,以實現實質平等」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優惠性差別對待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須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
此措施是針對原住民族在就業及經濟發展上可能面臨的不利處境,透過設定僱用比例,增加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其目的不是單純依個人能力或一般市場競爭條件決定待遇,而是藉由積極措施改善原住民族的結構性不平等,因此屬於優惠性差別對待。
(B) 正確屬於優惠性差別對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搭乘大眾捷運工具得享半價優待。
該措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較一般人優惠的交通費用,目的在於降低其交通負擔,並補正其在生活、行動及社會參與上可能遭遇的不利條件。
因此,這是國家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所採取的優惠措施,屬於優惠性差別對待。
第 16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財產權保障之正當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行政程序」的具體要求。依憲法第15條及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國家限制或剝奪人民財產權時,除須具備法律依據及公益目的外,行政程序也應符合:
- 事前告知,使利害關係人充分獲知資訊。
- 提供陳述意見、參與聽證的機會。
- 使人民能及時行使申請、救濟或收回權利。
- 行政機關依法調查、作成決定,並受司法審查。
本題主要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第739號、第763號及第793號解釋。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不是只看「是否由法院作成決定」,而是要確認:
- 行政機關作成涉及重大財產權的決定前,是否提供人民有效參與機會。
- 是否使利害關係人及時獲知必要資訊。
- 行政機關是否得依法律授權主動調查及作成行政決定。
- 是否仍保留司法救濟及審查機制。
A至C均是在強調資訊公開、聽證及通知義務,符合財產權保障要求;D卻將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截然對立,主張必須由法院直接決定,否定行政機關依法主動調查及處理的權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涉及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財產權、居住權及土地利用利益。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影響重大,主管機關在核定前,應使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使相關人民能充分表達意見、提出資料及進行攻防。
因此,法律應要求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區段徵收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發給抵價地,以及其財產權實現方式。申請期限若設計不當,土地所有權人可能因不知道期限已開始、即將屆期,導致喪失申請機會。
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強調,涉及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期限規定,應使利害關係人能及時知悉相關資訊,並有合理機會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第 17 題1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者處以罰鍰。上開規定與下列何者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判斷法律限制所直接涉及的基本權利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者處以罰鍰。其規範重點是:
- 限制跨國婚姻媒合業者收取報酬;
- 防止婚姻商品化、人口販運及剝削;
- 透過罰鍰確保規範實效。
因此,應從「報酬禁止」及「行政罰」所直接影響的權利判斷,而不是僅因涉及外國人或跨國婚姻,就認為當然涉及遷徙自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律規範對象與直接法律效果」的判斷方法:
- 規範對象是跨國婚姻媒合業者;
- 禁止的行為是要求或約定收取報酬;
- 法律效果是限制營業活動、影響財產利益,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
- 規範本身並未限制當事人入境、出境、居住或變更住所。
因此,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權均可與本規定發生直接或制度上的關聯;遷徙自由則不是本規定直接規範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工作權
工作權是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跨國婚姻媒合業者以媒合婚姻為職業或營業,禁止其要求或期約報酬,將直接影響其營業方式、收入來源及職業活動。
雖然本條並非全面禁止從事婚姻媒合,而是禁止以跨國婚姻媒合作為收費交易,但仍會限制業者的職業自由及營業利益,因此與工作權有關。
本選項錯誤。
(B) 財產權
財產權同樣受憲法第15條保障。業者原本可能基於媒合契約取得報酬請求權,但第58條第2項禁止其要求或期約報酬,使此類契約利益受到限制;違反規定時,另須負擔罰鍰,也會造成財產上的不利益。
因此,本規定涉及業者的報酬利益、契約請求權及財產減損,與財產權有關。
本選項錯誤。
(C) 平等權
第 18 題1 分
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理由書所稱「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此在學理上稱為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法官原則」(gesetzlicher Richter),又稱「法定管轄法院原則」或「自然法官原則」。
其核心意旨是:案件應依事先訂定、客觀、一般性的案件分配規則,決定由哪一位法官承辦,避免法院或其他人事後任意指定法官,以確保:
- 司法公正;
- 審判獨立;
- 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 防止藉由挑選法官影響裁判結果。
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法院透過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的落實具有密切關係,所涉及的正是法定法官原則。
本題法規與解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語句對應原則」的方式判斷。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
這表示重點不在審理方式、程序公開與否,也不在雙方攻擊防禦能力是否平等,而在於「承辦法官如何被決定」。
判斷流程如下:
- 法院必須依事先存在的案件分配規則分案。
- 承辦法官不得因個案因素被臨時挑選或任意更換。
- 其目的在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裁判的公正性。
- 此即「法定法官原則」。
因此,正確答案為 (B)法定法官原則。
選項分析
(A)直接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承辦案件的法官,應直接接觸、調查及審理訴訟資料,例如直接聽取當事人陳述、訊問證人、調查證據,而非僅依他人製作的筆錄或間接資料裁判。
本原則著重於「法官與審判資料的直接接觸」,題幹則著重於「由何位法官承辦案件」,兩者規範重點不同,因此錯誤。
第 19 題1 分
下列關於人民報考或任用資格之限制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意旨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8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以及對報考、任用資格所設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限制人民報考或任用公職,必須具備:
- 追求重要公益目的;
- 採取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必要性及衡量性相當;
- 不得以過度概括、欠缺個別判斷的方式剝奪人民參與公職競爭的機會。
因此,法律或招生規則可以基於品德、忠誠、專業能力、身心條件及國家安全等因素設限,但限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限制是否具有正當目的,並判斷其限制是否過度:
- 若限制與職務本質、國家安全或專業能力有直接關聯,通常可能合憲。
- 若採取「一律禁止」方式,且不區分犯罪類型、刑度、時間經過及個案情節,容易違反比例原則。
-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概括排除」與「基於職務特殊性所為的合理限制」之差異。
選項分析
(A)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
此項限制違憲,為本題正確答案。
「曾受刑之宣告」範圍極為廣泛,可能包括:
- 犯罪情節輕微者;
- 與軍人職務無關的犯罪者;
- 刑罰執行完畢已久且已改過自新者;
- 犯罪類型、刑度及犯罪時間均不相同者。
若僅因曾受刑之宣告,即一律禁止報考預備軍士官班,完全未考量犯罪性質、所受刑度、距離犯罪時間、是否已完成更生及其與軍職適任性的關聯,將所有曾受刑之人作相同處理,限制過於概括。
國家固然可以基於軍人忠誠、紀律及品德要求,對軍士官報考資格設置合理限制;然而,不能以不分情節的全面禁止取代個別審查。此種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8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意旨不符。
須注意的是,大法官並非認為具有犯罪紀錄者永遠不得報考軍職,而是認為「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的概括限制過度。
(B) 我國籍醫師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
此項限制不屬於本題所指的違憲規定。
公務人員負有對國家忠誠及依法執行公務的義務。對兼具外國國籍者,法律要求其在擔任特定公職前處理外國國籍問題,主要是為避免雙重忠誠、國家安全及公務執行上的利益衝突。
第 20 題1 分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與其他三者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人民義務與公職法律關係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義務主體」究竟是一般人民,還是已具有特定身分的公務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採強制納保,符合要件者負有加入及繳納保險費等公法上義務。
- 公務人員一旦進入公職關係,即負有忠勤、服從、保密、依法執行職務等公務人員身分上的義務。
因此,前三者的義務對象是依法符合要件的一般人民或被保險人;「服公職」則涉及特定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義務主體並非一般人民。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一般人民所負的普遍性公法義務」,再判斷其義務主體是否須具備特定身分。
- 服兵役、繳納租稅及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以法律對人民或符合要件者課予的公法上義務。
- 服公職在憲法第 18 條的定位是人民的權利,而非人民普遍負擔的憲法義務;成為公務人員後,才因公職身分負擔特殊的職務義務。
所以,「服公職」的法律關係義務主體,與其他三者不同。
選項分析
(A) 服兵役
憲法第 20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義務主體是依法應服兵役的人民,通常須依兵役法規及年齡、性別、體位等條件判斷。
這是人民對國家所負的公法上義務,並非因擔任特定公職才發生。因此與繳稅、加入健保同屬人民所負的公共義務。
(B) 服公職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就憲法定位而言,「服公職」首先是人民的參政及服公務權利,不是所有人民一律負擔的義務。
第 21 題1 分
依據憲法及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人性尊嚴、國家保護義務,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編排與大法官解釋實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憲法基本權利具有保障人民、限制國家公權力的功能。
- 人性尊嚴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重要核心。
- 秘密通訊自由屬於人格權及資訊自主的重要保障。
- 國家對兒童及少年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順序,是先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再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組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憲法原理與大法官解釋」綜合題,宜採取以下方式判斷:
第一,檢查選項是否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篇章順序。
第二,確認選項所使用的憲法概念,例如「人性尊嚴」、「秘密通訊自由」、「特別保護義務」,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保障內容。
第三,注意選項的絕對性或制度性描述。若敘述與憲法明文架構直接相反,即可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憲法條文先規定政府組織,再規定人民權利,以指示政府機關不應侵害人民權利
錯誤。
《中華民國憲法》的結構並非先規定政府組織,再規定人民權利。憲法在第一章「總綱」之後,第二章即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三章起才陸續規定國民大會、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中央政府組織。
因此,憲法的條文順序是先確認人民基本權利,再設計國家機關及權力分立制度。此種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機關的設置與權力行使,均應以保障人民權利及受憲法拘束為前提。
選項將憲法的編排順序倒置,故為錯誤敘述。即使其後半段「政府機關不應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基本權保障精神,前半段的條文順序錯誤,整體仍屬錯誤。
(B) 為保障人民得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生活,國家有相應之照顧義務
正確。
人性尊嚴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核心。國家不僅負有消極的不侵害義務,在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身心健康及基本生活條件時,也可能負有積極的保護與照顧義務。
大法官解釋一再指出,人民的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國家對於弱勢者、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之人民,應依憲法要求建立相應的社會扶助與保護制度。
第 22 題1 分
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對於立法委員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立法委員的憲法保障,主要涉及:
- 身分保障:憲法第74條。
- 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
- 任期與罷免制度:憲法第65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婦女保障名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憲法條文,注意三個常見陷阱:
- 「逮捕或拘禁」是否符合憲法原文。
- 立法委員雖有4年任期,並非完全不得罷免。
- 不分區立委婦女保障比例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74條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就文字內容而言,本選項與憲法第74條高度相同,因此本選項與官方答案之間確實存在爭議。
依官方答案的判定,可能是認為選項使用「均不得」的概括表述,未完整呈現憲法上「除現行犯外」及「非經立法院許可」的例外與程序限制;但本選項實際上已明文寫出「除現行犯外」及「非經立法院之許可」,從通常文義及法律效果判斷,難以認定其與憲法第74條有實質差異。
因此,本題若嚴格依條文判讀,(A)具有高度正確性;惟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B),作答時仍應以官方答案為準。
(B) 正確
憲法第73條規定: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23 題1 分
依現行規定,關於考試院考試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試院之組織、任命程序、組成人數、任期及資格要件,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及相關組織法規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由:
- 考試院院長 1 人;
- 考試院副院長 1 人;
- 考試委員 7 至 9 人;
共同組成。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 4 年,得連任。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四個要點:
- 任命機關是誰提名、由哪個機關同意;
- 任期及能否連任;
- 「考試委員」人數與是否包含院長、副院長;
- 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資格要件是否完全相同。
其中最容易出現的陷阱,是把監察院與立法院混淆,以及把「考試委員 7 至 9 人」誤解為考試院全體人數。
選項分析
(A)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錯誤。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雖然都是由總統提名,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而不是經監察院同意。
因此,本選項將「立法院同意」誤寫為「監察院同意」。
(B) 任期 4 年,無連任次數之限制
正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均為 4 年,且法律規定得連任。規範並未設定連任次數上限,因此可解讀為沒有明文限制連任次數。
本選項完整掌握考試委員的任期及連任規定,為正確答案。
第 24 題1 分
依據現行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監察院已不具有下列何種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察院依現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保有的監察權限,並區分「監察院本身行使的職權」與「其他機關對監察院人事所行使的同意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監察院目前仍具有:
- 調查權
- 糾正權
-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但是,監察院已不再具有一般性的人事同意權。現行制度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而非監察院行使。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核對現行監察院職權」的方法:
- 先確認調查、糾正、彈劾是否仍屬監察院職權。
- 再判斷人事同意權目前由何機關行使。
- 注意不要將憲法早期制度或其他機關對監察院人事的同意權,誤認為監察院本身的人事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5條、第96條及第97條則分別涉及監察院的調查、調閱與糾正等權限。至於監察院人事,現行制度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選項分析
(A) 調查權:錯誤選項
監察院仍具有調查權。
依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憲法第96條也規定,監察院得依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亦肯認監察院具有調查權,但其行使仍須以監察權的法定職掌為範圍,不得逾越憲法所賦予的權限。因此,調查權仍是監察院的職權。
(B) 人事同意權:正確答案
第 25 題1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健康之維護,乃國家之重要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國民健康、全民健保、原住民族與離島醫療保障,以及藥物廣告事前審查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
- 《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並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人民之衛生醫療。
-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及出版自由。涉及藥物廣告事前審查時,須兼顧國民健康與言論自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比對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分別與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比對,特別注意:
- 選項是否完整、正確重述法條。
- 是否將法條沒有規定的內容自行加上。
- 是否把「憲法原則上允許」誤寫成「特定制度當然合憲」。
其中,最關鍵的是《憲法》第157條只規定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並沒有「其支出應優先編列」的文字。因此,增加該段內容的選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展;對於離島地區人民,亦應提供相應的保障扶助。
因此,選項所稱:
針對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人民之衛生醫療,國家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展
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意旨,敘述正確。
(B)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選項幾乎是法條原文重述,並未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或要件,因此正確。
(C) 錯誤
《憲法》第157條規定: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 26 題1 分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憲法教育基本原則:
- 大學自治:大學基於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對教學、研究、課程、學生入學及畢業資格等事項,得在法律規範範圍內訂定規章。
- 大學自治並非不受法律拘束:大學自治屬於制度性保障,仍須遵守法律、法律授權及一般憲法原則。
- 教育平等與私人興學自由: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及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私人興學亦須受國家法律規範與監督。
本題涉及憲法第 159 條、第 162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563 號等解釋意旨。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大學自治」是否包含訂定畢業條件;
- 「大學自治」是否等於完全不受法律拘束;
- 國家資源有限是否會否定教育平等;
- 私立學校是否完全排除國家監督。
其中,選項若出現「不受法律監督」等絕對用語,通常與大學自治及私人興學自由的憲法定位不符。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都是在法律及憲法秩序內受到保障,而非形成法律外的特別領域。
選項分析
(A) 大學基於大學自治,得自訂學生之畢業條件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肯認,大學自治的核心內容包括教學、研究、課程設計、學生入學及畢業資格等事項。大學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學術標準,得依其專業判斷訂定學生修業、考試及畢業條件。
因此,大學得在法律及相關規範的框架內,透過校規、學則或其他自治規章訂定畢業門檻,例如修畢一定學分、通過必要考試或完成特定學業要求。
但此項自治權並非毫無限制。大學所訂畢業條件仍須符合:
- 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
- 平等原則;
- 比例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
- 明確性及合理性要求。
選項只表示大學基於大學自治得自訂畢業條件,並未主張大學可以任意或違法訂定,因此符合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
(B) 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故大學不受法律之監督
錯誤。
大學自治並不表示大學完全脫離國家法秩序。大學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但仍須在法律規範下運作。國家得以法律規範大學組織、教育品質、學位授予、學生權益及公共安全等事項。
第 27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婚姻制度、家庭制度與配偶忠誠義務的解釋。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2 號、第 552 號及第 791 號解釋意旨:
- 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適婚人民之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
- 婚姻自由也包括婚姻關係中雙方共同形成、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
- 國家雖得為維護婚姻制度而制定規範,但其規範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以婚姻制度為由過度限制個人之人格自主與性自主。
本題的關鍵在於:大法官對於「配偶忠誠義務」並非一概尊重立法機關的價值判斷及形成自由。釋字第 791 號已認定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反憲法保障之性自主、人格權及比例原則,宣告失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選題,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對婚姻自由的定義及限制標準。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選項是否承認婚姻與家庭具有憲法保障。
- 再確認選項對婚姻自由的內容描述是否完整。
- 最後檢查選項是否錯誤地將立法機關的形成自由描述為毫無限制,尤其要注意釋字第 791 號對配偶忠誠義務與刑事制裁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婚姻與家庭均受憲法之保障,國家得制定相關規範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
正確。
依釋字第 554 號解釋意旨,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除涉及個人自由,也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
因此,國家為維護婚姻制度及家庭制度,得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不過,國家所採取的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婚姻制度具有制度性保障,就無限制地干預個人婚姻自由。
選項所稱國家得制定相關規範,基本上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故為正確敘述。
(B) 關於立法維護婚姻關係中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大法官尊重立法機關之價值判斷與形成自由
錯誤,為本題答案。
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固然具有維護婚姻制度的功能,國家也可以透過民事責任或其他適當方式加以規範。然而,立法機關的形成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仍須受到基本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的拘束。
第 28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的功能,以及其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的關係。
憲法第 22 條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本條具有三項重要功能:
- 作為「未經憲法逐一列舉之基本權」的憲法依據。
- 保障人民基於人格尊嚴及個人自主所形成的一般人格發展自由。
- 雖屬概括保障條款,仍受憲法第 23 條限制基本權之規範拘束,並不排除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識第 22 條的法律性質:
- 第 22 條是「基本權保障條款」,不是免除法律規範的特別豁免條款。
- 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仍屬憲法上的基本權。
- 基本權受到國家限制時,原則上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包括法律依據、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
- 因此,凡是使用「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這種絕對化表述,均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為非明文基本權之依據——正確
憲法第 22 條具有概括基本權保障功能,可以作為非憲法明文列舉基本權的憲法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曾依第 22 條發展出多項非明文基本權,例如:
- 一般人格權
- 人格自主權
- 隱私權
- 資訊自主權
- 生活及身體活動自由等
因此,第 22 條並非僅保障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其他自由」而已,也包括其他具有基本權性質的權利。選項所述正確。
(B) 為一般人格發展自由之憲法依據——正確
一般人格發展自由係指人民得依其人格、意願及生活選擇,自主形成並發展人格,不受國家無正當理由干預的自由。
此種自由並未在憲法本文中以完整、明確的條文逐一列舉,因此主要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憲法依據。
一般人格發展自由的核心,在於:
- 個人自主決定生活方式;
- 形成個人身分與人格;
- 進行與人格發展有關的選擇;
- 免受國家過度干預。
因此,第 22 條確實是一般人格發展自由的重要憲法基礎,選項正確。
(C) 憲法第 22 條權利之限制,仍須符合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正確
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雖未逐一列舉,但仍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國家如欲限制該等權利,仍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
憲法第 23 條要求基本權限制必須:
第 29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行動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行動自由」,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警察臨檢、駕駛執照限制所作的解釋。
行動自由不僅是人民「能否離開某處」或「能否前往他處」,也包括:
- 自由前往、離開或停留於特定處所。
- 選擇前往一定處所之交通方式。
- 不受國家機關無正當理由限制其身體移動與交通選擇。
因此,國家限制人民使用特定交通工具,仍可能構成對行動自由的限制;是否違憲,另須依法律保留、正當目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判斷。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
- 「是否涉及行動自由」:看國家措施是否影響人民移動、前往或交通工具選擇。
- 「是否違憲」:進一步檢驗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據、正當目的及符合比例原則。
選項 C 將「不能駕駛汽車」解釋成「不涉及行動自由」,把「是否構成基本權限制」與「限制是否合憲」混為一談,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指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自由
正確。
行動自由的基本內容,就是人民得依其意願自由移動,包括前往其他地方、離開原所在處所,以及停留於一定處所的自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稱行動自由,正是保障人民身體活動與空間移動不受國家不當干預。
但「隨時任意」並非表示行動自由毫無限制。法律基於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刑事偵查或其他重大公益,於符合憲法要求時,仍得對行動自由加以限制。
(B) 警察實施臨檢涉及對人民行動自由之限制
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臨檢可能涉及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警察要求人民停留、接受詢問或查驗身分,會使人民不能立即自由離去,因此已構成對行動自由的限制。
第 30 題1 分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之限制人民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條例時,能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以及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條例並非當然不得涉及人民權利。只要是在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且不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範,即可能對人民權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地方自治條例限制基本權利,仍須受下列原則拘束:
- 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及法律保留原則。
- 比例原則。
- 平等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
-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不得牴觸法律及上級法規。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選項是否採取「一律禁止」或「一律要求中央特別授權」的絕對說法。
地方自治條例具有地方議會通過的民主正當性,並非僅是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行政規則。因此,地方自治條例在自治權限範圍內,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人民權利。
判斷重點可整理如下:
因此,選項中只要主張「一律不得限制」或「一律須經中央特別授權」,均與地方自治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地方自治條例得在自治事項範圍內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但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其自治事項,具有一定規範形成權。自治條例只要是在地方自治權限內制定,即可能對人民的使用、營業、管理、秩序維護等事項加以規範,因而產生權利限制效果。
然而,地方自治並非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擴張權限的依據。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侵入中央專屬權限,也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及上級法規。例如,涉及國防、外交、國籍、刑事犯罪等中央核心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藉由自治條例自行規範。
故本選項掌握「自治條例可以限制權利,但必須受憲法與權限劃分拘束」的基本原則,為正確答案。
(B)錯誤
本選項有兩個錯誤:
第一,地方自治條例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只要地方自治團體是在其自治事項範圍內,依適當法定程序制定自治條例,即可能對人民權利加以必要限制。
第 31 題1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變更憲法第 43 條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制度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 緊急命令發布後,須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此項規定不受憲法第 43 條原有「立法院休會期間」限制。
因此,修憲後的重點並非取消立法院追認,而是取消總統只能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的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對照憲法增修條文」方式判斷:
- 是否仍須立法院追認?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是否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 立法院不同意後,緊急命令的效力如何?
- 緊急命令是否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
其中,看到「不須立法院追認」時,應立即與增修條文所定「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比較,即可判斷其錯誤。
選項分析
(A)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已不須立法院追認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修憲後雖然放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時機,不再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但並未取消立法院的事後追認權。因此,「已不須立法院追認」與法條明文不符。
(B) 即使在立法院開會期間,總統亦可即時發布緊急命令
正確。
憲法第 43 條原本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前提之一,是「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其中即包含不再受「立法院休會期間」的限制。
第 32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互動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憲政互動,包括:
-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案之覆議權。
-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義務。
- 立法院審議預算及監督政府財政之權限。
- 行政院、監察院與立法院在決算程序中的權限分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機關的憲法職權,尤其是「覆議程序」與「決算程序」。
判斷決算相關敘述時,應依序確認:
因此,若選項將「提出決算」或「完成決算審核」的機關寫成立法院,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行政院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因此,本選項所述: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案有窒礙難行;
- 須經總統核可;
- 應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提出;
- 移請立法院覆議;
均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B) 正確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及相關國會運作規定,行政院於立法院開會時,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報告後,立法委員得對其施政內容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這是立法院行使政治監督及問政權的重要方式。
因此,本選項所述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以及立法委員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均屬正確。
(C) 正確
預算制度兼具行政與立法兩方面功能:
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考試權之分配,以及各類考試的法定主管機關。
依憲法第83條,考試院掌理考試事項;但並非所有具有「考試」名稱的國家考試,都由考試院舉辦。判斷關鍵在於:
- 該考試是否屬於考試院依法辦理的公務人員考試。
- 該考試是否屬於考試院依法辦理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 該考試是否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律辦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考試性質及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原則上屬考試院依法舉辦的考試。
- 教師資格考試則是依教師教育相關法規,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並非考試院舉辦。
因此,本題應找出「雖然是國家考試,但並非考試院依法舉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錯誤選項
營養師屬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考試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相關考試規則辦理,屬考試院依法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因此,A確屬考試院依法舉辦的考試,不是本題答案。
(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正確選項
教師資格考試係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並非考試院舉辦的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第 34 題1 分
依憲法及現行法規定,關於憲法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關於下列制度:
- 暫時處分之效力期間。
-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
- 法規範宣告「定期失效」對繫屬案件之效力。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期間。
解題時應精確辨認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及法律效果,不能僅依一般程序法理推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訴訟法》的制度設計:
- 選項涉及「3 個月」或「6 個月」者,核對法定期間。
- 選項涉及「變更判決」者,確認是否屬法律明文允許的特殊救濟程序。
- 選項涉及「定期失效」者,區分法規範在失效前的效力,以及繫屬案件是否當然停止審理。
- 選項涉及總統、副總統彈劾者,分別檢查立法院提議、決議門檻及憲法法庭裁判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暫時處分並非一律於裁定後逾 3 個月即失其效力。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暫時處分的規定,暫時處分原則上於本案裁判宣示或公告時失其效力;若本案尚未終結,暫時處分的效力期間有法定上限,並非本選項所稱的「3 個月」。
因此,選項將暫時處分的失效期間錯誤記載為 3 個月,敘述不正確。
(B) 正確
人民對於已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的法規範,原則上不能僅因不服原判斷而反覆聲請審查。
但若相關法規範嗣後有所修正,致使原先的憲法判斷基礎發生變動,人民認為有重新認定與判斷的必要時,法律允許其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本選項完整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的特殊程序:
- 對象是已經宣告未違憲的法規範。
- 必須有相關法規範修正的事實。
- 必須認為有重新認定與判斷的必要。
- 聲請的結果是請求憲法法庭作成變更判決。
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事項」的內容,以及「國營經濟事業」與「公營事業」用語上的區別。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憲法第107條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其中包括:
- 刑事、民事法律
- 國幣及國家銀行
- 度量衡
- 國營經濟事業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憲法第107條明文列舉的中央專屬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憲法第107條的文字比對:
- 若選項屬於憲法明文列舉事項,即非本題答案。
- 若選項並非憲法第107條所列,且僅是其他憲法規定的政策原則或一般性用語,即屬於「並非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事項」。
本題中,憲法第107條使用的文字是「國營經濟事業」,並非「公營事業」。因此,依官方答案及考試的法條文字判斷,應選C。
選項分析
(A) 幣制:錯誤
憲法第107條明定「國幣及國家銀行」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幣制涉及國家貨幣制度、貨幣發行及金融秩序,具有全國一致性,不能由地方各自規定。
因此,「幣制」屬於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的答案。
(B) 度量衡:錯誤
憲法第107條明定「度量衡」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度量衡必須全國統一,否則同一重量、長度或容量在不同地區採用不同標準,將妨礙交易安全與社會運作。因此,度量衡屬於中央專屬事項。
(C) 公營事業:正確
第 36 題1 分
私立國民中學與學生之以下爭議,何者應循民事途徑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立國民中學與學生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及「公法上教育決定」與「私法上契約、費用爭議」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判斷救濟途徑時,應先區分:
- 學籍、錄取、懲處等事項:涉及學生身分、受教資格及學校教育管理權,具有公法上教育決定的性質,原則上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 制服、餐點費用:涉及學校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學生繳費義務,屬契約上金錢給付爭議,原則上循民事途徑救濟。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關鍵不是「學校是否為私立」,而是爭議內容屬於哪一類法律關係:
- 若爭議關於學生能否入學、是否具有學籍、是否受到學校身分上的處分,核心是教育行政與學生身分管理,屬公法性質。
- 若爭議關於制服、餐點等實際費用的收取、返還或負擔,核心是契約及金錢給付關係,屬私法性質。
- 公法爭議原則上循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私法爭議則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本題應選擇涉及費用及契約關係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確定學籍
確定學籍是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正式學生身分所作的教育管理決定,涉及學生的受教資格、在學身分及學校管理秩序。
此類爭議並非單純的契約債務爭議,而是具有公法上教育決定的性質。學生如認為學校違法否定或變更其學籍,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不以一般民事訴訟作為主要救濟方式。
因此,(A) 錯誤。
(B) 懲處
懲處是學校基於教育及校務管理權,對違反校規或影響校園秩序的學生所作成的身分上或教育上的不利益決定。
第 37 題1 分
有關總統之規定,下列何者未曾經修憲改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總統職權在歷次憲法增修條文前後的變化,重點在於比較下列四項制度:
- 總統統率三軍之權。
- 總統產生方式。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
- 總統是否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回溯各項總統職權是否曾因憲法增修而變動:
- 若原憲法即有,且歷次修憲未改變,便是正確答案。
- 若總統的產生方式或權力範圍曾因修憲而調整,即不符合題意。
其中,總統統率三軍、總統直接民選、總統獨立任命行政院院長,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分別涉及不同時期的憲政變革。
選項分析
(A) 總統享有三軍統帥權——正確
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總統統率國軍的權力,原本即存在於憲法本文,歷次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改變總統作為國家最高軍事統帥的基本地位。因此,三軍統帥權並非修憲後新增加或被改變的權力。
選項所稱「三軍統帥權」,即是憲法第36條「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通俗表述,意義相同。
(B) 總統經全民直接選舉產生——錯誤
原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
第 38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對「獨立行政機關」之定位,以及憲法第 56 條與獨立行政機關人事任命權的關係,主要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
獨立行政機關係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作成決定時不受行政院或其他上級機關一般性指揮監督的行政機關。其設置涉及行政權、立法權及責任政治,並非立法者可以完全自由決定,仍須受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審查拘束。
憲法第 56 條規定:
行政院各部會之首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56 條所稱「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係指行政院所屬一般部會首長,並不包括具有特殊組織及職權設計的獨立行政機關首長。因此,獨立行政機關之組織及人事任命,得由法律作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確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三個判斷基準:
- 獨立行政機關的設置是否完全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 獨立行政機關是否一律必須採委員合議制。
- 法律對其成員資格或黨籍比例所作限制,是否當然侵害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
- 憲法第 56 條是否當然適用於獨立行政機關。
其中,第四點正是本題官方答案所要測驗的核心。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憲法第 56 條的規範對象是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不及於獨立行政機關,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獨立行政機關的設置雖屬立法政策及制度形成的一環,但立法形成自由並非毫無界限。
獨立行政機關涉及:
- 行政權的統一與責任政治;
- 行政院院長對行政部門的指揮監督權;
- 權力分立原則;
- 人民權利保障及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正當性。
因此,立法者設置獨立行政機關時,仍須符合憲法規範,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由排除司法審查。若相關規定侵害行政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或逾越憲法界限,司法機關仍得審查其合憲性。
所以,A 將「立法形成自由」誤解為「司法不得審查」,結論錯誤。
(B) 錯誤
獨立行政機關通常採委員合議制,以降低單一首長決策的政治或個人控制,並增加決策的專業性與多元性。然而,這只是常見的制度設計,並非憲法要求所有獨立行政機關一律採取委員合議制。
第 39 題1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立法院與其他中央政府機關間之權力互動,包括:
- 立法院臨時會之召集權。
- 法律案覆議權之歸屬。
- 關係院院長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之權。
- 立法院質詢權之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直接對照《憲法》相關規定,確認各項權力是由何機關行使,以及行使對象為何:
- 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達一定比例請求召集。
- 覆議權原則上屬於行政院。
- 關係院院長得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
- 立法院質詢權主要針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因此,只要確認司法院院長是否具有上述權限,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院長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錯誤。
依《憲法》第69條,立法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
- 總統之咨請;
-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可提出咨請者是總統,而非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並無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之權。
(B) 司法院院長若認為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違憲時,得提出覆議
錯誤。
覆議制度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或法律案所行使之權力。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如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法上「司法獨立」的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司法獨立」的具體內涵,應從下列三個面向判斷:
- 法官身分保障:避免法官因裁判結果遭受不當的人事制裁。
- 司法機關制度保障:例如司法預算及司法行政的自主性。
- 審判獨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法律為依據獨立審判,不受外部干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第 81 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預算法》第 93 條及《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問「非屬」司法獨立的內涵,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
- 法官身分保障;
- 司法機關的制度性保障;
- 法官審判時的獨立性。
若選項涉及「法官可否自行否定法律效力」,則須進一步區分: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 法官是否具有宣告法律違憲、拒絕適用法律的權限。
我國採取憲法法庭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制度。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原則上應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非由承審法官逕行拒絕適用。
選項分析
(A)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保障
正確,屬於司法獨立中的「法官身分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目的在於防止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政治力量,因法官的裁判內容不合期待,即任意調職、停職或減少待遇。
法官若欠缺身分保障,審判獨立即可能受到實質壓力,因此法官身分保障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基礎。
(B) 年度司法概算編製的獨立
正確,屬於司法獨立中的「司法機關制度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預算法》第 93 條亦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不得逕行刪減。此制度是為避免行政機關透過預算控制司法運作,確保司法機關具有必要的財政自主性。
第 41 題1 分
The officers carefully searched the area for any ____ that could help identify the suspect involved in the robber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情境中的英文單字辨義與語意搭配。解題重點是根據句中關鍵語意判斷空格所需的名詞:
- officers carefully searched the area:警員仔細搜索現場
- identify the suspect:辨認或確認嫌犯身分
- involved in the robbery:涉及該起搶案
能在現場被搜索、並且有助於確認嫌犯身分的事物,應是「證據」。
句意翻譯
警員仔細搜索該區域,尋找任何可能有助於辨認涉及搶案之嫌犯的證據。
因此,空格應填入 。
選項分析
(A) equipment(設備、器材)
指執行工作時使用的器具或裝備,例如警用設備、通訊器材等。句中搜索區域的目的,是尋找能協助確認嫌犯身分的物品,語意上應為「證據」,而非一般設備。
此外, 通常是不可數名詞,不能使用 表示多項設備;但本題的主要錯誤在於語意不合。
(B) audience(觀眾、聽眾)
指觀看表演、聆聽演講或觀看活動的人群。警員搜索現場是為了尋找能辨認嫌犯的線索,不會在此語境中尋找「觀眾」,因此不符合句意。
(C) evidence(證據)
第 42 題1 分
Many road accidents happen because drivers are ____ by their mobile phones and fail to see the red ligh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單字辨義與固定搭配,重點是:
- distract:使分心、使注意力轉移
- be distracted by + 人/事物:受到……干擾而分心
句中主詞為 drivers,結構為:
drivers are ____ by their mobile phones
表示「駕駛人受到手機影響而分心」,導致未注意紅綠燈。
解題方法
先判斷句意:
Many road accidents happen because drivers are ____ by their mobile phones and fail to see the red light.
意為:
許多道路事故發生,是因為駕駛人受到手機干擾,未能看見紅燈。
空格前有 are,空格後有 by,適合填入過去分詞,形成被動語態:
are distracted by their mobile phones
其中 distracted by 是自然且常見的搭配,表示「被……分心、受到……干擾」。
選項分析
(A) distracted
正確。distracted 是 distract 的過去分詞,與 are 形成被動語態:
drivers are distracted by their mobile phones
意為「駕駛人受到手機干擾而分心」,符合全句語意。
(B) delivered
第 43 題1 分
During the large public festival, additional police officers were hired to provide better ____ and ensured that everyone remained saf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專業英文中的「語意判斷」與「固定搭配」。
句意為:大型公共節慶期間,增聘警察人員以提供更好的__,並確保每個人都安全。
警察在大型活動中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因此空格應填入表示「安全、防護、保全」的名詞 security。
解題方法
先觀察空格前後的搭配:
provide better ____ 提供更好的__
警察可以:
- provide security:提供安全維護、保全服務
- ensure that everyone remained safe:確保每個人都安全
前後兩部分語意相互呼應,均與「維護安全」有關,因此填入 security 最符合上下文。
完整句意為:
During the large public festival, additional police officers were hired to provide better security and ensured that everyone remained safe.
大型公共節慶期間,增聘警察人員以提供更完善的安全維護,並確保每個人都平安。
其中 security 通常作不可數名詞,表示「安全、防護、保全」,常見搭配包括:
- provide security:提供安全防護
- improve security:改善安全措施
- ensure public security:確保公共安全
- security personnel:保全人員
選項分析
(A) authority
authority 表示「權威、權力、職權」,例如:
- have the authority to arrest:有逮捕的權力
- the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政府的權威
第 44 題1 分
When officers are driving through the neighborhood, it is important to ____ any suspicious behavior and report it to the station immediatel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情境中的英文動詞辨義,以及動詞與受詞的語意搭配。
句意為:
當警員駕車巡經社區時,重要的是要____任何可疑行為,並立即向分局報告。
空格後面的受詞是 any suspicious behavior(任何可疑行為),語意需要「觀察、察覺」之類的動詞,才能與後面的「通報」形成合理的勤務流程。
解題方法
先判斷句子整體語意:
- 警員巡經社區。
- 發現可疑行為。
-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告。
因此空格應填入表示「觀察、注意、察覺」的動詞。四個選項中,只有 observe 符合此語意,且可直接接受詞:
完整句子為:
When officers are driving through the neighborhood, it is important to observe any suspicious behavior and report it to the station immediately.
翻譯為:
當警員駕車巡經社區時,重要的是要觀察任何可疑行為,並立即向分局報告。
選項分析
(A) utilize
Utilize 意為「利用、運用」,通常用於表示使用工具、資源、方法或設備,例如 utilize available resources(利用可用資源)。
本句受詞是 suspicious behavior,可疑行為不是警員拿來使用或運用的資源,因此語意不合,錯誤。
(B) observe
Observe 意為「觀察、注意、察覺」,可用於觀察人、行為、現象或情況,例如:
第 45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medical professionals are ____ reporters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to report suspected cases. Whenever they treat a patient with injuries relat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ey are duty-bound to notify the local competent authorit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用語,以及英文搭配詞與語意判斷。
題幹指出,醫事人員對於疑似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負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因此,醫事人員屬於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強制通報人員」,英文為 mandatory reporters。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醫事人員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時,依法負有通報義務;題幹後半段的 they are duty-bound to notify,正是對前句 mandatory reporters 的進一步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兩個角度判斷:
- 觀察法律語境:題幹出現 legal obligation、duty-bound、notify the local competent authority 等字眼,表示「依法必須通報」。
- 觀察英文搭配: mandatory reporter 是法律與社會福利領域的固定用語,指「法定通報人員」或「強制通報人員」。
因此,空格應填入表示「強制的、法定必須履行的」的 mandatory。
選項分析
(A) mandatory
正確。mandatory 意為「強制的、義務性的、依法必須履行的」。 mandatory reporters 指法律規定負有通報義務的人員,與題幹所說的醫事人員身分及其法定通報義務完全相符。
完整句意為:
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medical professionals are mandatory reporters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to report suspected cases.
第 46 題1 分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a traffic officer is to ____ road safety laws, such as speed limits, to prevent acciden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單字辨義與固定搭配,尤其是動詞與 laws 的搭配。
句意為:
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是____道路安全法規,例如速限,以防止事故。
其中 road safety laws 意為「道路安全法規」,能與法律、規定搭配,表示「執行、實施」的動詞是 enforce。
解題方法
先判斷空格需要填入動詞,且受詞為 road safety laws。能與 laws 搭配並符合交通警察職責的語意為:
- enforce laws:執行法律、落實法規
完整句意為: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a traffic officer is to enforce road safety laws, such as speed limits, to prevent accidents.
中文為:
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是執行道路安全法規,例如速限,以防止事故。
因此選擇 (A) enforce。
選項分析
- (A) enforce 執行、實施
正確。enforce laws/rules/regulations 是常見搭配,表示依法執行法律、規則或規定。交通警察負責取締超速、維持交通秩序,正符合 enforce road safety laws 的語意。
- (B) endure 忍受、持續
第 47 題1 分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 signed treaty, Taiwanes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till strived to obtain bank records from Singapore for the corruption case via mutual legal ____ channel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境刑事司法合作的固定用語: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相互法律協助、司法互助
「mutual legal assistance」通常指一國司法或執法機關,依據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向另一國請求協助調查犯罪、調取銀行紀錄、搜索扣押、詢問證人或送達司法文書等。
題幹中的關鍵結構是:
obtain bank records from Singapore via mutual legal ____ channels
「透過相互法律協助管道」的標準搭配為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channels,因此空格應填 assistance。
本題涉及跨境司法互助概念,相關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英文固定搭配,不涉及法條條文判讀。
解題方法
先找出固定詞組 mutual legal assistance,再檢查句意: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 signed treaty, Taiwanes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till strived to obtain bank records from Singapore for the corruption case via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channels.
句意為:
儘管沒有簽署條約,臺灣執法機關仍努力透過相互法律協助管道,取得新加坡方面的銀行紀錄,以辦理貪腐案件。
其中:
-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 signed treaty:儘管沒有簽署條約
-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執法機關
- obtain bank records:取得銀行紀錄
- corruption case:貪腐案件
- via:透過
-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channels:相互法律協助管道
空格前後的 mutual legal 已經明確提示法律英文的固定搭配,應接抽象名詞 assistance,構成「法律協助」。
選項分析
第 48 題1 分
In an effort to solve this criminal case as quickly as possible, the investigative team has set up a ____ for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call in and provide repor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情境中的單字辨析,以及動詞搭配與語意判斷。
句意為:為了儘快偵破這起刑案,調查小組設置了一支__,供民眾打電話進來提供報案或線索。
關鍵線索是:
- call in:打電話進來
- provide reports:提供報告、通報情況或線索
- set up a ...:設置一個供民眾使用的管道或設備
因此空格應填入表示「專線」的 hotline。
解題方法
先依句型判斷:
set up a ____ for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call in
空格後接「供民眾打電話進來」,表示該設施本身必須是電話聯絡管道。再依犯罪偵查語境,警方為蒐集民眾提供的線索,通常會設置「刑案專線」或「舉報專線」。
完整句意為:
為了儘快偵破這起刑案,調查小組設置了一支專線,供民眾打電話進來提供通報。
所以正確答案是 hotline。
選項分析
(A) hotline:正確。
hotline 意為「專線電話、服務專線、熱線」,通常供民眾打電話諮詢、舉報、求助或提供情報。 在本句中,警方設置專線讓民眾打電話提供刑案資訊,語意與搭配均完全正確。
(B) committee:錯誤。
第 49 題1 分
The police will set up DUI checkpoints on several main streets every holiday weekend. Once the officer smells alcohol inside the car, the driver will be requested to perform the field ____ test by the roadside.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專業英文中的固定搭配與語意判斷,關鍵片語為 field sobriety test,意指「路邊現場清醒度測試」或「現場酒醉程度測試」。
- field:現場的、實地的。
- sobriety:清醒狀態;未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狀態。
- field sobriety test:警方在路邊要求駕駛進行的酒醉駕駛初步判定測試。
題幹提到警察設置 DUI checkpoints,且警員在車內聞到酒味,因此要求駕駛在路邊接受現場測試,正符合 field sobriety test 的使用情境。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適用;涉及警察執法用語時,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觀察空格前後的結構:
perform the field ____ test by the roadside
「在路邊進行現場酒醉程度測試」的標準英文表達是:
perform a field sobriety test
因此空格應填入 sobriety,完整句意為:
Once the officer smells alcohol inside the car, the driver will be requested to perform the field sobriety test by the roadside.
中文意為:
警員一旦聞到車內有酒味,駕駛人就會被要求在路邊接受現場清醒度測試。
選項分析
(A) blood
blood test 是「血液檢測」,通常指抽血檢驗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或藥物成分。
第 50 題1 分
The department decided to increase patrols in the city center to ____ potential criminals from committing robberies during the holiday seas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近義動詞的字義與固定搭配,尤其是:
deter + 受詞 + from + V-ing 阻止某人做某事;使某人不敢做某事
句意為:「該部門決定在市中心增加巡邏,以____潛在犯罪者在假日期間犯下搶劫案。」
增加巡邏的目的,是對潛在犯罪者形成嚇阻作用,使其不敢犯罪,因此應填入 deter。
解題方法
先判斷空格後面的語意:
- 受詞:potential criminals(潛在犯罪者)
- 後接結構:from committing robberies
- 整句需要表達「阻止某人犯下搶劫案」
英文中,表示「阻止某人做某事」時,常用固定搭配:
deter someone from doing something
因此:
increase patrols to deter potential criminals from committing robberies
意思是:
增加巡邏,以嚇阻潛在犯罪者犯下搶劫案。
句中的 to deter 是不定詞片語,表示增加巡邏的目的。
選項分析
(A) detach
detach 是「分離、拆卸、使脫離」之意,常見搭配為:
detach A from B 將 A 與 B 分離
例如:
The officer detached the badge from his uniform. 該名員警將徽章從制服上拆下。
本句談的是預防犯罪,並非使犯罪者與某物分離,因此語意不合。
(B) declare
declare 是「宣布、宣告、聲明」之意,常見搭配為:
declare something 宣布某事
declare that ... 宣告……
例如:
The mayor declared a state of emergency. 市長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本句需要「嚇阻犯罪者」的動詞,declare 無法與 potential criminals from committing robberies 形成正確語意或慣用搭配,因此錯誤。
(C) define
第 51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in north London two days ago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in what police said was a suspected terrorist incident. Police said the two victims, aged 76 and 34, were both in a stable condition in hospital, and counter-terror officers, some of whom the suspect also attacked, had arrested a 45-year-old man after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The suspect is a British national, born in Somalia,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n a statement.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The consecutive attacks have drawn demands for urgent action from Jewish community leaders in London.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and the Israeli president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over the safety of Britain’s 290,000 Jew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新聞語境中的動詞辨析,以及現在分詞片語的用法。
句型為: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空格位於主要動詞片語之後,使用現在分詞構成補充說明,描述攻擊者奔跑時的行為。句意是「一名沿街奔跑、以猶太人為攻擊目標的攻擊者」。
其中:
- target:以……為目標;鎖定、針對。
- targeting Jews:以猶太人為目標。
- run down a street:沿著街道奔跑。
解題方法
先判斷空格後面的受詞是 Jews,因此空格應填入能直接搭配人作為受詞、且符合恐怖攻擊語境的動詞。
完整句意為: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targeting Jews ...
即:
兩名猶太男子在北倫敦遭刺傷;警方表示,一名攻擊者沿著街道奔跑,鎖定猶太人為目標,事件疑似涉及恐怖主義。
「刺傷兩名猶太人」以及後文的「疑似恐怖事件」、「反猶太攻擊」均顯示攻擊者是以猶太人為攻擊對象,因此 targeting 最符合語意。
選項分析
(A) targeting 正確
target 作動詞時,表示「以……為目標、針對……」。 targeting Jews 意為「以猶太人為目標」,符合上下文中攻擊猶太人的語意。
句子可翻譯為:
一名沿街奔跑、以猶太人為攻擊目標的攻擊者。
(B) haunting 錯誤
第 52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in north London two days ago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in what police said was a suspected terrorist incident. Police said the two victims, aged 76 and 34, were both in a stable condition in hospital, and counter-terror officers, some of whom the suspect also attacked, had arrested a 45-year-old man after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The suspect is a British national, born in Somalia,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n a statement.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The consecutive attacks have drawn demands for urgent action from Jewish community leaders in London.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and the Israeli president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over the safety of Britain’s 290,000 Jews.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治安新聞常見的武器名稱與英文搭配。空格位於: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其中 Taser stun gun 是常見搭配,意為「泰瑟電擊槍」或「電擊槍」。 stun 作動詞時有「使昏厥、使失去反抗能力」之意;作形容詞用於 stun gun 時,表示「使人暫時失去行動能力的電擊槍」。
因此,空格應填入 stun。
解題方法
先觀察空格後面的名詞 gun,判斷四個選項能否與其組成合理的武器名稱:
- machine gun:機關槍
- shotgun:散彈槍,通常合寫為一字
- stun gun:電擊槍
- flare gun:信號槍、照明彈槍
題幹說警方以 a Taser ____ gun 制服嫌犯。Taser 是一種利用電擊使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的裝置,與 stun gun 的語意完全相符,因此為:
a Taser stun gun 一把泰瑟電擊槍
完整語意為:警方用泰瑟電擊槍制服了嫌犯。
選項分析
(A) machine
machine gun 是「機關槍」,指能連續發射子彈的槍械。題幹描述的是警方使用 Taser 制服嫌犯,並非使用機關槍;Taser machine gun 也不是自然的英文搭配,因此錯誤。
(B) shot
第 53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in north London two days ago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in what police said was a suspected terrorist incident. Police said the two victims, aged 76 and 34, were both in a stable condition in hospital, and counter-terror officers, some of whom the suspect also attacked, had arrested a 45-year-old man after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The suspect is a British national, born in Somalia,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n a statement.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The consecutive attacks have drawn demands for urgent action from Jewish community leaders in London.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and the Israeli president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over the safety of Britain’s 290,000 Jew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新聞用語、動詞搭配及上下文語意判斷。
關鍵句為: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句意是:嫌犯接受檢查與治療後,很快被__,並被帶往倫敦警察局。
由於前文指出嫌犯遭警察以電擊槍制服,之後先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因此空格應填表示「經醫院治療後出院」的動詞。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 觀察前後文: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嫌犯先被送到醫院,接受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接著被帶到警察局。因此空格必須具有「醫院處置完成後出院」的意思。
- 判斷固定搭配:
discharge 可表示「使病人出院、准許出院」,常見搭配為:
- be discharged from hospital:自醫院出院
- discharge a patient:讓病人出院
因此:
he was soon discharged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即「他很快出院,並被帶往倫敦警察局」。
選項分析
(A) dismissed
dismiss 的主要意思包括「解雇」、「駁回」、「解散」或「不予受理」。
例如:
- He was dismissed from his job. 他被解雇。
- The judge dismissed the case. 法官駁回案件。
本句情境是嫌犯接受醫療後離開醫院,並非被醫院「解雇」、案件被「駁回」,因此不合語意。
(B) released
release 有「釋放、放出、解除拘留」之意,也可表示「讓病人出院」。因此單從字面看,released 具有一定合理性。
第 54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in north London two days ago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in what police said was a suspected terrorist incident. Police said the two victims, aged 76 and 34, were both in a stable condition in hospital, and counter-terror officers, some of whom the suspect also attacked, had arrested a 45-year-old man after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The suspect is a British national, born in Somalia,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n a statement.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The consecutive attacks have drawn demands for urgent action from Jewish community leaders in London.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and the Israeli president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over the safety of Britain’s 290,000 Jew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固定搭配與法律新聞用語: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固定用法為:
on suspicion of + 犯罪行為/罪名 因涉嫌……而遭拘留、逮捕
因此,句意是:「他因涉嫌謀殺未遂而遭拘留。」
解題方法
看到句型「remain in custody on ___ of attempted murder」,應優先判斷空格是否能與 on 及 of 形成慣用搭配。
on suspicion of attempted murder 是警方、司法新聞中常見的正式用語,表示警方尚未宣告被告確定有罪,只是基於犯罪嫌疑而拘留或逮捕。
完整句意:
他因涉嫌謀殺未遂而被拘留。
因此選 (B) suspicion。
選項分析
(A) guess 猜測
guess 指一般性的猜測,常用於日常推測,例如 take a guess、make a guess。 「on guess of attempted murder」不是法律或新聞英語的固定搭配,語意也不符合警方依法拘留嫌犯的正式情境,故錯誤。
(B) suspicion 嫌疑、懷疑
- suspicion* 可表示對某人涉入犯罪的合理懷疑;on suspicion of + 犯罪 是固定搭配,意為「因涉嫌……」。
第 55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wo Jewish men were stabbed in north London two days ago by an attacker who ran down a street ____ Jews in what police said was a suspected terrorist incident. Police said the two victims, aged 76 and 34, were both in a stable condition in hospital, and counter-terror officers, some of whom the suspect also attacked, had arrested a 45-year-old man after stopped him with a Taser ____ gun.
The suspect is a British national, born in Somalia,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n a statement.
On being arrested, he was initially taken to a hospital. After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he was soon ____ and taken to London police station where he remains in custody on ____ of attempted murder.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The consecutive attacks have drawn demands for urgent action from Jewish community leaders in London.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and the Israeli president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over the safety of Britain’s 290,000 Jew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固定搭配與語意判斷,重點是:
- a spate of + 複數名詞:表示「一連串、大量且通常令人不快的事件」。
- 題幹中的名詞為 UK antisemitic attacks,意為「英國境內的反猶太攻擊事件」。
- 由於前文提到連續發生的攻擊事件,且下句又出現 The consecutive attacks,可知此處需填入表示「一連串攻擊」的名詞。
完整句意為:
This stabbing incident is the latest one in a spate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意為:
這起刺傷事件是英國一連串反猶太攻擊事件中最新的一起。
解題方法
先觀察空格後面的結構:
a ____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空格後為複數名詞 attacks,因此需要填入能與 a ... of attacks 搭配、且符合語意的名詞。
題幹描述:
- 本案是最新一起攻擊事件:the latest one
- 下句明確說是連續攻擊:The consecutive attacks
- 事件屬於反猶太攻擊,具有負面性質
因此,最符合「短時間內接連發生許多不好的事件」之意的固定搭配是:
a spate of attacks
選項分析
(A) spate:正確
spate 作名詞時,常用於:
a spate of + 複數名詞
表示「大量、接連發生的一連串事物」,尤其常搭配負面事件,例如:
- a spate of attacks:一連串攻擊
- a spate of crimes:一連串犯罪
- a spate of violence:一連串暴力事件
- a spate of complaints:大量抱怨或申訴
本題的 a spate of UK antisemitic attacks 符合固定搭配與上下文語意,因此正確。
第 56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As digital deception becomes mo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realit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shifting their public education strategies toward a “Zero Trust”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rime prevention advice focused on identifying “red flags,” such as poor grammar in an email or a strange accent on the phone. However, with the advent of AI-driven scams, these traditional markers have vanished.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operates on a simple but strict principle: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In a “Zero Trust” environment, the public is taught to treat every digital interaction as potentially compromised, regardless of the apparent source. For example, if a citizen receives a video call from their “bank manager” or a voice note from a “family member” requesting urg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the protocol dictates that they must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connection.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For police officers, promoting this mindset requires a delicate balance. The goal is no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paranoia, but to foster “digital skepticism.” Officers are now being trained to conduct community workshops that demonstrate how easily a “digital identity” can be faked. They emphasize that in the modern era,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By teaching the public to pause and verify, police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success rate of high-tech fraud without needing to trace every individual packet of data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police continue to pursue the technical “attribution” of cybercrime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By adopting a “verify-first” culture, communities can create a hostile environment for scammers, making it much harder for AI-generated deceptions to result in successful thefts.
- What i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reading passag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文閱讀理解中的「主旨判斷」。判斷重點在於掌握全文反覆強調的核心概念,而非只注意單一例子或細節。
本文主要介紹面對 AI 深偽技術與高科技詐騙時,警方推廣的 “Zero Trust” framework(零信任框架):
- 不因對方看似熟悉或可信,就直接相信數位互動。
- 遇到要求匯款或提供協助的訊息,應先中止聯繫。
- 再透過獨立且正式的管道進行查證。
- 培養「先驗證、後相信」的數位安全習慣。
因此,本文的重點是說明一種協助民眾防範現代詐騙的新安全思維。
解題方法
主旨題應觀察:
- 文章開頭提出的問題;
- 中段說明的主要做法;
- 結尾所歸納的整體目的。
本文的脈絡如下:
- 第一段:傳統辨識詐騙的特徵已因 AI 技術進步而失效。
- 第二段:說明零信任原則,即「永不信任,務必查證」。
- 第三段:警方透過教育宣導,培養民眾的數位懷疑能力。
- 第四段:指出防詐責任部分轉移到個人的判斷與驗證行動。
全文焦點是「如何以新的安全思維防範 AI 驅動的現代詐騙」,故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To criticize police departments for failing to catch international criminals. 「批評警察機關未能逮捕國際犯罪者。」
錯誤。文章提到警方仍持續追查網路犯罪的技術來源,例如 cybercrime attribution,但這只是背景說明。全文並未批評警方失職,反而強調警方透過社區講習與公共教育,協助民眾提升防詐能力。
(B) To provide a technical guide on how to create deepfake videos for workshops. 「提供如何製作深偽影片以供講習使用的技術指南。」
第 57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As digital deception becomes mo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realit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shifting their public education strategies toward a “Zero Trust”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rime prevention advice focused on identifying “red flags,” such as poor grammar in an email or a strange accent on the phone. However, with the advent of AI-driven scams, these traditional markers have vanished.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operates on a simple but strict principle: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In a “Zero Trust” environment, the public is taught to treat every digital interaction as potentially compromised, regardless of the apparent source. For example, if a citizen receives a video call from their “bank manager” or a voice note from a “family member” requesting urg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the protocol dictates that they must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connection.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For police officers, promoting this mindset requires a delicate balance. The goal is no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paranoia, but to foster “digital skepticism.” Officers are now being trained to conduct community workshops that demonstrate how easily a “digital identity” can be faked. They emphasize that in the modern era,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By teaching the public to pause and verify, police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success rate of high-tech fraud without needing to trace every individual packet of data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police continue to pursue the technical “attribution” of cybercrime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By adopting a “verify-first” culture, communities can create a hostile environment for scammers, making it much harder for AI-generated deceptions to result in successful thefts.
- How does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differ from older crime prevention method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章對「Zero Trust(零信任)」犯罪預防模式的說明,以及其與傳統「辨識警訊(red flags)」方法的差異。
文章指出,傳統防詐方法著重於尋找可疑特徵,例如:
- 電子郵件文法錯誤
- 電話中的奇怪口音
- 訊息來源看起來不自然
然而,AI 驅動的詐騙可以模仿真實聲音、影像與身分,使上述傳統警訊逐漸失去辨識效果。因此,「Zero Trust」採取的核心原則是: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絕不直接信任,必須查證。
也就是說,即使訊息看似來自銀行經理、親友或其他可信對象,也不能只憑表面判斷,而應先中斷聯繫,再透過獨立管道查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主旨與細節理解題,解題關鍵在於比較文章所述的兩種防詐思維:
| 傳統方法 | Zero Trust 方法 |
|---|---|
| 尋找外在可疑徵兆 | 預設每次數位互動都可能遭到冒用 |
| 發現 red flags 才提高警覺 | 不論表面來源是否可信,都先驗證 |
| 依賴語氣、文法、口音等特徵 | 透過獨立的 out-of-band channel 查證 |
題幹第二段明確說明,Zero Trust 要求民眾將每次數位互動視為「potentially compromised」,即使來源看似可信也不例外。第三段並以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強調,不能單憑看到影像、聽到聲音便相信身分。
因此,正確答案應表達「不再只尋找可疑警訊,而是原則上不直接信任任何數位互動,並要求查證」的概念。
選項分析
(A) It relies on the police to verify every message for the citizens.
錯誤。
文章最後指出,Zero Trust 代表責任的轉移,第一道防線已經移到「個人的決策過程」。警察仍然負責追查網路犯罪的技術來源,但並不是由警方替民眾逐一驗證每則訊息。
本選項將個人應負責的查證工作錯誤地改成由警察全面代為查證,與文章內容相反。
(B) It focuses on “never trusting” rather than just looking for “red flags.”
正確。
第 58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As digital deception becomes mo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realit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shifting their public education strategies toward a “Zero Trust”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rime prevention advice focused on identifying “red flags,” such as poor grammar in an email or a strange accent on the phone. However, with the advent of AI-driven scams, these traditional markers have vanished.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operates on a simple but strict principle: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In a “Zero Trust” environment, the public is taught to treat every digital interaction as potentially compromised, regardless of the apparent source. For example, if a citizen receives a video call from their “bank manager” or a voice note from a “family member” requesting urg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the protocol dictates that they must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connection.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For police officers, promoting this mindset requires a delicate balance. The goal is no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paranoia, but to foster “digital skepticism.” Officers are now being trained to conduct community workshops that demonstrate how easily a “digital identity” can be faked. They emphasize that in the modern era,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By teaching the public to pause and verify, police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success rate of high-tech fraud without needing to trace every individual packet of data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police continue to pursue the technical “attribution” of cybercrime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By adopting a “verify-first” culture, communities can create a hostile environment for scammers, making it much harder for AI-generated deceptions to result in successful thefts.
- What is an example of an “out-of-band” verification mentioned in the tex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章細節理解,以及資訊安全用語 “out-of-band verification” 的意義。
文中指出,當民眾收到疑似來自銀行經理或家人的視訊、語音訊息時,不應直接相信數位互動內容,而應:
- 立即終止原本的聯繫。
- 改用獨立於原聯繫管道之外的方式查證。
這種脫離原始聯繫管道、透過另一個可信管道進行確認的方式,就是 out-of-band verification,可譯為「帶外驗證」或「獨立管道驗證」。
文中明確舉例: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也就是撥打官方列出的可信電話,或親自前往實體分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文章明文細節題,應直接定位題幹中的關鍵句: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句意為:「接著,透過獨立的『帶外』管道進行驗證,例如撥打可信且由官方列出的電話號碼,或前往實體分行。」
選項中只有 (A) 完整符合文章所舉出的例子,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Calling an independent, official phone number to verify.
第 59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As digital deception becomes mo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realit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shifting their public education strategies toward a “Zero Trust”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rime prevention advice focused on identifying “red flags,” such as poor grammar in an email or a strange accent on the phone. However, with the advent of AI-driven scams, these traditional markers have vanished.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operates on a simple but strict principle: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In a “Zero Trust” environment, the public is taught to treat every digital interaction as potentially compromised, regardless of the apparent source. For example, if a citizen receives a video call from their “bank manager” or a voice note from a “family member” requesting urg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the protocol dictates that they must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connection.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For police officers, promoting this mindset requires a delicate balance. The goal is no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paranoia, but to foster “digital skepticism.” Officers are now being trained to conduct community workshops that demonstrate how easily a “digital identity” can be faked. They emphasize that in the modern era,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By teaching the public to pause and verify, police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success rate of high-tech fraud without needing to trace every individual packet of data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police continue to pursue the technical “attribution” of cybercrime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By adopting a “verify-first” culture, communities can create a hostile environment for scammers, making it much harder for AI-generated deceptions to result in successful thefts.
-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phrase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in this contex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章語境中的片語理解,以及 AI 詐騙、數位身分偽造與「Zero Trust」零信任原則。
文中指出,AI 技術使詐騙者能夠製作逼真的影像、聲音與視訊,甚至冒充銀行經理或家人。因此,民眾不能僅因「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就相信數位訊息,必須透過獨立管道進行驗證。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直譯為「看見不再等於相信」,在本文中的實際意義是:數位影像與影片可能被高度逼真地偽造,不能單憑視覺或影音內容判定其為真實。
解題方法
判斷片語意思時,應結合前後文:
- 前文提到 AI-driven scams,使傳統的詐騙警訊消失。
- 中段要求民眾對所有數位互動保持懷疑,並透過獨立管道驗證。
- 後文又提到「digital identity」很容易被偽造,以及應採取「verify-first」文化。
因此,本片語不是在討論視力、犯罪現場的光線,也不是否定所有影音證據,而是在強調「影音內容本身可能遭到偽造,必須進一步查證」。
選項分析
(A) People are losing their eyesight due to high-tech screen usage.
錯誤。此選項將「seeing」解讀為生理上的視力,並延伸為長時間使用高科技螢幕導致失明或視力下降。文章全文都在討論數位詐騙與身分偽造,沒有提到眼睛健康或視力受損,與上下文無關。
(B) Officers should not collect video evidence because it is useless.
第 60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As digital deception becomes mo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realit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shifting their public education strategies toward a “Zero Trust”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rime prevention advice focused on identifying “red flags,” such as poor grammar in an email or a strange accent on the phone. However, with the advent of AI-driven scams, these traditional markers have vanished. The “Zero Trust” protocol operates on a simple but strict principle: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In a “Zero Trust” environment, the public is taught to treat every digital interaction as potentially compromised, regardless of the apparent source. For example, if a citizen receives a video call from their “bank manager” or a voice note from a “family member” requesting urg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the protocol dictates that they must immediately terminate the connection. Verification is then conducted through an independent, “out-of-band” channel—such as calling a trusted, officially listed phone number or visiting a physical branch.
For police officers, promoting this mindset requires a delicate balance. The goal is no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paranoia, but to foster “digital skepticism.” Officers are now being trained to conduct community workshops that demonstrate how easily a “digital identity” can be faked. They emphasize that in the modern era, “seeing is no longer believing.” By teaching the public to pause and verify, police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success rate of high-tech fraud without needing to trace every individual packet of data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police continue to pursue the technical “attribution” of cybercrimes,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By adopting a “verify-first” culture, communities can create a hostile environment for scammers, making it much harder for AI-generated deceptions to result in successful thefts.
- Why is the “Zero Trust” model considered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章主旨與細節理解,核心在於掌握「Zero Trust(零信任)」模式所造成的責任轉變。
文章指出,傳統防詐教育著重辨識可疑特徵,例如文法錯誤、奇怪口音;但 AI 技術使這些「紅旗」逐漸消失。因此,現代防詐策略改採: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永不信任,務必查證。
在此模式下,民眾不能僅因來電者看似銀行經理、家人,便相信其身分,而必須中斷原有聯繫,再透過獨立管道查證。也就是說,防禦網路詐騙的第一道防線,已從單純依賴警方追查,轉為個人當下的判斷與查證行動。
解題方法
題目問:
Why is the “Zero Trust” model considered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關鍵在文章第四段:
“Ultimately, the ‘Zero Trust’ model represents a shift in responsibility.”
下一句立即說明這種轉變的具體內容: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has moved to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其中:
- first line of defense:第一道防線
-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process:個人的決策過程
- shift in responsibility:責任發生轉移
因此,題目所問的「責任轉移」,是指民眾的判斷、暫停互動及獨立查證,成為防止詐騙成功的第一道防線。這與選項 (A)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Because the individual’s decision-making has become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正確。文章明確表示,防禦責任已轉向個人的決策過程,個人必須先停止可疑聯繫,並透過官方電話、實體分行等獨立管道查證。故個人的判斷成為第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