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類別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今(114)年 3 月 13 日,賴清德總統召開國安高層會議,主題是「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會後發表敞廳談話,稱中國是「境外敵對勢力」。
根據 108 年通過的《反滲透法》規定,「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請問:在《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中,為「境外敵對勢力」從事間諜工作(商業間諜除外)的行為態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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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間諜工作」的行為態樣,須分別依《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規範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所為的相關行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則直接定義「間諜行為」。兩法的用語和範圍不完全相同,作答時應分別列明。
解題方法
先依法律分項,再抓住各法條中的動詞:
-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組織相關行為,以及公務上應秘密資訊的洩漏、傳遞、刺探、收集。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為境外敵對勢力等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情報。
題目排除商業間諜,因此不必延伸討論營業秘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經濟間諜規定。
行為態樣
一、《國家安全法》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 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二 題20 分
報載陸配甲在「依親居留許可」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開設頻道,於 113 年 5 月間及 114 年 1 月間自拍網路影片上傳,談及武統,並於今年 3 月間遭檢舉,經內政部移民署約談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
另有陸配乙及陸配丙二人亦在「依親居留許可」期間於網路上發表涉及侵略臺灣的言論,遭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撤銷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甲及丙分別於 3 月 25 日及 3 月 31 日在限期內辦理離境,然乙卻拒不離境。內政部移民署遂於 4 月 1 日召開強制出境審查會,決議將其強制出境,並安排班機執行遣送。
請問:
(一)就《兩岸條例》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乙限期出境之執法依據為何?
(二)就《兩岸條例》之規定,乙於期限屆至而堅決不出境,則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之執法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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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重點是分辨「限令出境」與「強制出境」的法源及適用先後。
乙原有依親居留許可,該許可遭撤銷或廢止後,移民署得命其限期出境;乙逾期仍不出境,移民署得依法強制出境。兩階段均以同條第1項為主要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涵攝
先確認乙屬於《兩岸條例》所稱「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再依序判斷:
- 居留許可遭撤銷或廢止時,移民署得否限令出境?
- 乙逾限仍未出境時,移民署得否強制出境?
- 執行強制出境前,是否須履行陳述意見及審查會程序?
本題事實已交代乙的依親居留許可遭撤銷或廢止,且乙期限屆至仍拒不離境,分別符合前兩階段的法定要件。
(一)限期出境的執法依據
依《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
乙的依親居留許可既已遭撤銷或廢止,移民署得依此款對乙作成限期出境處分。題目雖敘述為「限期離境」,法律依據即為第18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限令出境」。
(二)逾期拒不出境後的強制出境依據
第 三 題20 分
據報載,113 年 2 月 14 日下午一時多,一艘來自中國大陸的無船名、無註冊快艇,駛入金門列島附近限制水域捕魚,遭遇我方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查緝,拒檢後逃逸。追緝期間兩船相撞,4 名船員落海,其中 2 人送醫後不治身亡。
請問:
(一)我方所主張「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為何?
(二)本案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我海巡署主張係依法行政,執法人員之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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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範圍,以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該水域時,海巡機關得採取的執法措施。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水域範圍依公告判定;海巡執法人員的處置權限則須回到法律及相關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說明水域制度及劃定方式,再依第 32 條指出未經許可進入時的處置依據。題目發生地點在金門,因此應說明金門水域採公告所定的特定範圍,不能直接套用臺灣本島周邊的 12 浬、24 浬規則。
(一)我方所主張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水域範圍由國防部公告,並得因國防及安全需要調整。
金門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依國防部公告劃定,主要以金門各島岸際及周邊海域的控制點、方位與距離界定,並非以臺灣本島適用的領海、鄰接區浬數一體計算。就大金門而言,公告範圍按不同方向分別劃設;金門列島各島嶼周邊亦依公告劃定相應水域。
臺灣本島、澎湖等地的通常概括範圍,則是禁止水域自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限制水域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24 浬;這套浬數說明不能直接取代金門公告所定的界線。
(二)海巡執法人員的法律依據
主要法律依據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及第 32 條:
第 四 題4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網路流量紀錄
(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三)反制間諜工作
(四)涉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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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四個名詞解釋,重點在於掌握各名詞的法源、構成要件與適用範圍。作答時應先寫明法規定義,再補充制度目的及易混淆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家安全法》、《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切入點。前兩題重在辨明資料或技術的法律界線;後兩題則須交代對象、措施及其法律效果。
名詞解釋
(一)網路流量紀錄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之 1,網路流量紀錄是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由公眾電信網路產生,且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包括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
其功能在於呈現網路連線的識別資訊及使用情形,可供依法調取;但它不包括訊息、語音或影像等通訊內容。答題時應特別寫出「公眾電信網路產生」及「未涉及通訊內容」兩項界線,以免與通訊內容監察或一般通信紀錄混淆。
(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依《國家安全法》第 3 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的技術:
-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予管制。
- 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因此,並非只要技術先進或具有商業價值,就當然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除須符合重大損害風險及法定條件外,也須經公告程序。該法規範並與相關營業秘密保護及國家安全責任相連結。
(三)反制間諜工作
依《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2 條,反制間諜工作是指情報機關為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所採取的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