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類別 情報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公共安全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情報學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五眼聯盟(Five Eyes)?請詳細說明其功能、運作方式、合作領域,以及評估未來擴大成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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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五眼聯盟(Five Eyes,簡稱 FVEY)是由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組成的情報合作體系。其根源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美情報合作,戰後以《英美通訊情報協定》(UKUSA Agreement)為基礎,逐步發展成制度化的訊號情報合作網絡。

本題重點不是只列出五個國家,而是說明五眼聯盟如何透過情報分享與分工,形成跨國合作體系,並評估擴大成員時的利益與限制。五眼聯盟不是具有共同政府或超國家權力的國際組織;各國仍依本國法律與政策行使情報職權。

解題方法

建議依「組成與沿革—功能與運作—合作領域—擴員評估」四個層次作答:

  1. 先界定五眼聯盟的成員與制度基礎。
  2. 再說明其核心任務是情報蒐集、分析、交換與支援決策。
  3. 接著交代合作流程及主要領域,凸顯其跨部門、跨國性質。
  4. 最後以「合作效益」與「擴員門檻」兩面評估,不將擴員簡化為國家數量增加。

此題屬申論題,沒有選項或計算;得分關鍵在於組織架構、實際運作與政策評估均有交代。

功能與運作方式

一、主要功能

五眼聯盟的核心功能是訊號情報(Signals Intelligence, SIGINT)合作,包括截收與處理通訊、電子訊號及相關資料,經分析後提供各國政府安全與政策決策參考。其功能可概括如下:

  • 情報蒐集與分享:各成員依地理位置、技術能力與任務分工蒐集情報,並在協定及本國規範下交換情報。
  • 聯合分析與預警:整合不同來源的資料,辨識跨境威脅、趨勢與警訊。
  • 技術與能力合作:共享技術標準、專業知識、訓練及部分情報基礎設施,提升蒐集、處理與分析效率。
  • 支援國家安全決策:將情報產品提供政府相關部門,支援國防、外交、反恐與網路安全等政策。

二、運作方式

五眼聯盟並非單一中央機關直接指揮五國情報機構,而是以協定、既有合作關係及各國情報機關為基礎,採取分工蒐集、管道交換、共同研判的方式運作。

  1. 依任務與能力分工:成員根據地理位置、語言能力、技術資源及情報專長,承擔不同蒐集或分析任務。
  2. 透過安全管道交換情報:成員在既定程序與保密規範下分享情報、技術資料及分析成果。
  3. 共同研判並回饋需求:各國分析人員整合多方資料,形成威脅評估或情報產品;政策部門的需求也會回饋情報機關,調整蒐集方向。
  4. 維持各自法律責任:情報蒐集及使用仍受各國國內法、監督機制與政策限制;合作協定不代表成員放棄國家主權或法律責任。

因此,五眼合作的效能來自長期互信、作業相容性與機密保護能力,而不只是情報資料的數量。

合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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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2025 年 3 月期間,美國政府國安團隊誤將《大西洋月刊》主編加入內閣使用之 Signal 群組,請說明事件發生經過,並說明何種機敏資訊被意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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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報安全中的機敏資訊保護、通訊安全與作戰保密。判斷資訊是否造成安全風險,不能只看它是否被正式列為「機密」;若內容足以讓外界掌握軍事行動的目標、時間、兵力或執行順序,就具有高度作戰敏感性。

事件涉及兩類安全缺失:

  • 人員與群組管理失誤:未確認加入者身分,便將外部媒體人士納入政府高層的行動討論群組。
  • 通訊工具與資訊分級不相稱:使用 Signal 討論即將執行的軍事行動,且將具體作戰細節傳給群組成員。即使使用加密通訊,也無法補救收件人錯誤或資訊分享範圍失控。

本題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情報保密原則與事件分析。

解題方法

按「事件經過—暴露內容—安全意涵」作答。先交代人員如何誤入群組,再具體列出洩漏的作戰資訊,最後指出風險:外部人士在攻擊開始前已能掌握行動安排,顯示保密義務、通訊管理及作戰保密均有缺失。

事件發生經過

2025 年 3 月,美國國安團隊以 Signal 群組討論對葉門胡塞武裝的軍事行動。美國國家安全顧問麥可・沃爾茲(Michael Waltz)建立或管理相關群組時,誤將《大西洋月刊》總編輯傑佛瑞・戈德堡(Jeffrey Goldberg)加入。群組成員包括副總統 J. D. 范斯、國防部長皮特・赫格塞斯、國務卿馬可・盧比歐、中央情報局局長約翰・拉特克利夫及國家情報總監圖爾西・加巴德等高層官員。

戈德堡在群組中收到官員對攻擊胡塞武裝的討論。他最初沒有公開全部內容;3 月 24 日,他在《大西洋月刊》揭露自己被誤加進群組,以及群組內曾討論即將執行的攻擊。其後該刊公布更多訊息內容,使外界得以了解群組曾分享具體軍事行動安排。

意外洩漏的機敏資訊

群組訊息涉及對葉門胡塞武裝目標的攻擊規劃與執行細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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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混合式威脅」(Hybrid Threats)?臺灣目前面對的混合式威脅有哪些型式?並舉例說明威脅性最大的三個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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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混合式威脅」(Hybrid Threats)是指行為者為達成政治、軍事或戰略目的,同步或交互運用軍事與非軍事、公開與隱蔽、傳統與新興手段,使威脅介於和平與戰爭之間,難以明確辨識、歸責及以單一方式應對。其重點不在某一種攻擊手段,而在多種手段彼此配合,形成累積效果。

臺灣面對的威脅,常與「灰色地帶行動」相連:對手在未發動全面戰爭的情況下,藉低於武裝衝突門檻的行動,逐步施壓、測試底線、消耗應處資源,並影響民心士氣。常見目標包括削弱政府信任、加深社會分歧、侵蝕主權主張,以及使外界接受對手所設定的現狀。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時應依考題年度的安全情勢,將手段歸納、再以具體事件說明其如何彼此配合。

臺灣目前面對的混合式威脅型式

  1. 軍事與準軍事施壓:軍機、軍艦頻繁活動、越過海峽中線、軍演、海警執法巡查,以及探空氣球等行動,藉此增加軍事壓力、測試反應與塑造常態。
  2. 網路攻擊與電子侵擾:駭侵政府機關、國防及關鍵基礎設施,竊取資料、散布竊得資料,或發動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干擾服務並消耗防護資源。
  3. 認知作戰與資訊操弄:散布錯假訊息、爭議訊息及深偽內容,透過社群平台、影音與境外宣傳管道放大,操作「疑美、疑軍、疑政府」等敘事,影響民眾判斷與社會信任。
  4. 政治滲透與統戰操作:利用人際、組織、媒體或交流管道蒐集情報、擴張影響力,並透過利益誘因或代理人傳遞特定政治訊息。
  5. 經濟脅迫與利益誘因:以貿易限制、特定產業施壓、對臺商或企業施加政治要求等方式施壓;也可能以市場或交流利益作為誘因,爭取政治影響。
  6. 法律戰與外交施壓:以法律或行政措施主張對臺管轄、改變海域執法慣例,或在國際場合孤立臺灣,配合軍事與輿論行動削弱臺灣的主權論述。
  7. 海空域及重要設施周邊的非傳統行動:運用海警、民用船舶或其他非軍事載具,在海空域持續施壓;若與通訊、能源等重要設施受侵擾同時出現,將提高判斷與應處難度。

解題方法與三個威脅性較大的實際案例

作答可用「手段組合—企圖目標—對臺影響」分析案例。以下選取三個具代表性且影響面廣的案例:

案例一:2022 年裴洛西訪臺後的環臺軍演與多面向施壓

2022 年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臺後,中共在臺灣周邊實施大規模軍演,並配合軍機、軍艦活動及海空域壓力。軍事展示之外,網路攻擊、資訊操作與外交譴責也共同形塑對臺施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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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現行反情報體系的法制基礎與組織架構,並援引實際案例說明現行體系在制度設計和實務執行上存在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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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反情報體系的「法制、組織、實務檢討」三個層次。作答時要先說明反情報的任務,再交代由哪些機關依法分工,最後以具體案件檢視制度如何運作、又在哪些環節出現弱點。

反情報是指為防止、發掘、查證及遏止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活動,所採取的安全防護、偵察調查、反制及協調措施。實務上不只包括查緝已發生的洩密,也包括人員安全查核、機密保護、異常徵候通報及跨機關合作。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制如下:

  • 《國家情報工作法》:規範情報工作主管機關、情報機關及其任務分工。第 3 條列舉法定情報機關,並將部分機關在其主管的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第 22 條規範反制間諜工作,包含核准程序、跨機關調閱資料及案件移送協調。
  •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授權,規範反制間諜工作的執行程序、專責單位及相關保障。
  • 《國家安全法》:處罰為大陸地區等對象發展組織、刺探或交付公務上應秘密資料等危害國安行為。
  • 《刑法》外患罪章、《陸海空軍刑法》:依行為人身分與犯罪內容,處理通謀、交付軍事秘密等刑事責任。
  •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國家機密的核定、保管、使用及洩漏責任。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依法實施通訊監察的條件與程序。

組織架構與職掌

臺灣採取「統合協調、機關分工、司法偵辦」的架構,並無單一機關獨占所有反情報工作。

  1. 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 國安會提供國家安全政策層級的統合與協調。國家安全局是《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主管機關,負責統合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情報機關合作,並依法律辦理反情報及反制間諜工作。

  2. 各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 情報機關依組織與任務範圍執行工作;其他法定機關則在主管的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協助。與反情報案件密切相關者包括:

  •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蒐集、分析相關事證,並與檢察機關合作。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軍事安全總隊:負責國軍保防、軍事反情報及軍中安全查核,處理國軍人員遭滲透、吸收或洩密等案件。
  • 警政署、憲兵指揮部、移民署、海巡署、資通電軍指揮部等機關:依各自法定職掌提供治安、軍事、邊境或資通安全方面的協力。
  1. 檢察機關與法院 情報及調查機關負責蒐證、反制與移送;檢察官依法指揮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法院則依證據與法律審判。反情報機關的行政調查權與刑事司法程序應予區分,不能以情報研判直接取代刑事證據及法院判斷。

解題方法

可依「法源—組織—案件—缺失」四步作答:

  1. 先用《國家情報工作法》說明反情報工作及機關分工的制度核心。
  2. 再補充《國家安全法》、刑事法規與機密保護法規,呈現反情報從預防、偵查到司法處理的法制鏈。
  3. 選擇一件涉及軍中滲透或洩密的案件,說明實際機關如何合作。
  4. 依案件暴露的問題,分別檢討組織協調、內部保防、法制銜接與監督等面向。

案例與不足分析

一、謝姓人士發展組織案:跨機關協作存在,但仍受制於內部滲透風險

此案涉及退役及現役軍人遭吸收、發展組織與軍事機密外洩。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與調查局等機關共同偵辦,檢察機關接續指揮偵查並起訴,顯示現行制度具有跨機關聯手偵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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