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類別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公共安全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北車站捷運站及中山區南西商圈發生隨機襲擊事件,為精進警察人員快速打擊犯罪機制,整合各級警力進行應變並縮減整備時間,內政部警政署優化修訂「各警察機關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實施計畫」,以全面回應可能發生之治安事件。

你是派出所所長,在主持勤前教育時,如何跟員警說明該計畫本次優化之修正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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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如何因應重大危安事件,從分散警力的臨時支援,提升為可迅速集結、統一指揮並依標準程序應處的組合警力機制。作答重點是說明修正後的啟動、指揮、警力調度、現場處置與演練如何銜接。

本題涉及警察勤務指揮與勤務執行計畫,並非特定法律條文的適用題;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依「為何修正、如何啟動、如何指揮處置、如何精進」的順序,說明警察機關優化計畫的重點。以派出所所長主持勤前教育的口吻,將制度轉化為員警到場後能執行的工作要求。

修正重點與勤前教育說明

一、建立全國一致的快速組合警力機制

修正後以統一的快打應處機制及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各級警力整合,並結合反恐維安應變思維。遇有重大暴力或公共安全危安事件,應依計畫迅速啟動,避免各單位各自處置而形成指揮、通報斷點。

快打部隊屬於配合事件需要啟動的「非常設組合警力」,不是固定駐地、固定編制的常設隊伍。

二、由勤務指揮中心即時研判,整合三級警力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掌握報案及現場情資、即時研判事件態樣,並迅速調派三級警力:

  1. 第一級:線上警力,以案發地附近、可即時到場的警力為主。
  2. 第二級:鄰近分局警力,依現場需求擴大支援。
  3. 第三級:警察局特殊任務及維安特勤警力,因應重大、高危險或需要專業戰術處置的狀況。

勤指中心應掌握各組警力出勤進度及現場處置情形,要求即時回報,依事件發展滾動調整警力。

三、明確現場指揮、任務分工及裝備攜行

計畫明定現場指揮官及任務分工,使各單位到場後能依統一指揮投入工作。員警應依勤務指示攜帶所需裝備,迅速確認自身任務,避免多人到場卻無人統籌,或重複執行相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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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接獲轄區民眾報案,指述其對面大樓出租套房最近搬來一對年輕情侶並帶著一個幼童,偶爾會聽到此名幼童不斷哭鬧聲,而且曾經目睹此名幼童身上疑似有瘀傷,因擔心此名幼童的安危而報警。

請問:

(一) 此案件的處理流程為何?

(二) 處理上有何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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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處理流程

核心觀念

本案是「疑似兒少受虐」案件的受理與安全處置題。鄰居提供的哭鬧聲及疑似瘀傷,已足以啟動查處與保護通報;警察不必先證明虐待成立,才通報社政。警察負責即時查處、保全證據、通報與協助救援;兒少保護調查及安置評估則由地方主管機關社政單位主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56 條,以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與警察機關兒少保護案件作業程序。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受理查證、判斷急迫性、保護通報、調查蒐證、追蹤移送」五個環節;任何環節發現兒童有立即危險,先救援與就醫,不等待完整調查。

具體流程

  1. 受理報案並記錄線索 詳記報案人所述時間、地點、哭鬧頻率、目睹瘀傷的時間與位置、幼童及照顧者特徵、出入狀況等;製作受理紀錄,報告所長,並注意保密報案人身分。

  2. 派員到場查訪、查明兒童安全 儘速派員前往套房所在處,先確認幼童是否在場、意識及身體狀況、傷勢與目前照顧情形,並了解同住成年人與幼童的關係。分別、適當地訪談照顧者、報案人及其他知情者;客觀記錄觀察所得,不以外觀正常或照顧者否認即逕認無事。

  3. 依危險程度採取即時措施 如發現幼童受傷、遭暴力、遭嚴重疏忽、照顧者拒絕照護,或有再受暴及生命、身體急迫危險,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分局家防官,請社工到場共同評估、保護或安置;有就醫必要時立即送醫。確有犯罪嫌疑者,依法蒐證、偵辦並通報偵查隊及婦幼警察單位協助。

  4. 完成兒少保護通報 警察執行職務知悉兒少疑似遭受傷害,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緊急案件應先以電話等方式立即通知,並依規定補填通報資料。依警察機關作業程序,於警政婦幼通報系統登錄兒少保護案件,並通知分局家防官;若另有高風險家庭情形,亦依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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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你帶班執行路檢盤查勤務,發現民眾駕駛車輛闖紅燈,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並逃逸時,請問你決定執行追蹤稽查的考量要件為何?執行追蹤稽查應採取哪些作為及注意事項?又於哪些狀況下應該適時終止追蹤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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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時,警察是否追蹤稽查、如何追蹤,以及何時應停止。核心原則是:追蹤稽查以完成交通違規稽查為目的,須兼顧執法必要性與道路安全;追蹤不是不計風險的追車,更不當然授權員警以強制方式攔停車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7 條之 2、第 60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及警察機關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

解題方法

依「先判斷有無追蹤必要—再說明執行方式—最後列出終止時機」作答,並始終以比例原則及人車安全為判準。

本題已知駕駛人闖紅燈,並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員警應先確認逃逸車輛特徵及違規舉發所需資訊是否已足。若已取得車號、違規事實等必要資料,原則上以逕行舉發及後續查證處理;若資訊不足,才評估是否有必要以安全方式追蹤稽查。

一、決定是否追蹤稽查的考量要件

  1. 執法目的與必要性:追蹤應有助於完成違規稽查、釐清違規事實或即時排除危險。先判斷是否已取得舉發所需資料;資料已足,即無為攔停而冒險追蹤的必要。

  2. 違規及危險程度:衡量闖紅燈等違規的情節、是否仍持續危害交通,以及逃逸過程是否另有危險駕駛或犯罪跡象。單純交通違規的追蹤稽查,不能逕與刑案追緝混為一談。

  3. 現場客觀狀況:考量道路型態、車流與人流、路口及學校等環境、天候與能見度、路面狀況、逃逸車輛速度,以及員警所在位置與駕駛能力。

  4. 可行性與風險:評估能否保持安全距離、掌握車輛去向並等待適當攔停時機;若追蹤會明顯增加員警、逃逸駕駛人或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應不發動或停止追蹤。

二、執行追蹤稽查的作為及注意事項

  1. 先明確攔阻、確認逃逸:以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等方式示意停車;駕駛人仍未停車時,再依現場狀況評估是否追蹤稽查。

  2. 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逃逸車輛的車號或特徵、逃逸方向、所在路段及現場狀況;追蹤過程持續回報,並視需要請求線上警力支援、交通疏導或攔截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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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民眾遺失護照到派出所報案,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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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受理民眾「護照遺失」案件時,警察機關的受理分工、勤務紀錄及申報流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為準,護照遺失屬於遺失申報及行政服務事項,並非當然成立刑事案件。派出所應妥善說明辦理流程,並依勤務規定留下處理紀錄;至於正式的護照遺失申報,應由分局偵查隊依權責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適當」,判斷重點在於:

  1. 是否有留下必要的勤務處理紀錄。
  2. 是否正確引導民眾至有權責的單位辦理。
  3. 是否誤用刑事案件或一般案件的受理證明程序。

護照遺失並非派出所直接以一般案件方式受理並製發「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即可完成。派出所主要工作是記錄、說明及引導民眾至正確單位辦理申報,因此選項 B 的處置程序不當。

選項分析

(A) 將處理經過記錄於工作紀錄簿中——正確

派出所受理民眾洽辦事項,即使不屬於刑事案件,仍應將民眾到所原因、處理經過、說明內容及後續引導情形,記錄於工作紀錄簿或相關勤務紀錄中,以利交接、查考及責任釐清。

因此,將護照遺失案件的處理經過記錄於工作紀錄簿,屬於適當且必要的勤務作為。

(B) 應填寫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詳細記載遺失物品名稱完成受理程序——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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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之職業自由。法律若課予人民一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有關該限制之規定應符合明確性原則。惟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重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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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內涵,以及其與「憲法保留原則」的區別。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其中包含職業自由。法律若對人民課予職業上之義務,即構成對職業自由的限制,相關規範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主要要求:

  1. 規範意義須使受規範者可以理解。
  2. 受規範者須能預見其行為是否受規範及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3. 規範內容須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至於「不得抵觸憲法保留原則」,是在判斷某項事項是否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是否具有足夠規範密度,屬於法律保留或憲法保留問題,並非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核心內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分類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涉及法律規範的「清楚程度」。
  • 若是判斷人民能否理解、預見,或法院能否審查,即屬法律明確性原則。
  • 若是判斷某事項是否必須由法律規定,則屬法律保留或憲法保留問題。

依此判斷,B、C、D均直接涉及法律規範是否清楚可辨識;A則是在討論憲法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同。

選項分析

(A) 規範內容不得抵觸憲法保留原則

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保留原則著重於:某些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或重要公共事項的規範,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不能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自行創設。

法律明確性原則則著重於法律內容是否足夠清楚,使人民可以理解、預見,並使法院得以審查。二者雖同屬依法行政與權力限制的重要要求,但規範對象不同:

  • 憲法保留原則:問「這件事是否必須由法律規定」。
  • 法律明確性原則:問「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清楚明確」。

因此,「規範內容不得抵觸憲法保留原則」不是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重要內涵。

(B) 規範內容之意義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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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攔檢以查證身分勤務,基於警察執法正當程序與倫理,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員警得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實施查證其身分,依法應由下列何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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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有關「查證身分」及「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之權限分配。

警察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查證身分,並非由現場員警臨時決定,也不是由現場職階最高者或派出所所長指定;該等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依法應由警察分局長指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文字: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依法應由下列何人指定之」

題目問的是「指定權限歸屬」,不是問現場誰負責攔檢,也不是問誰可以實際執行查證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得查證其身分;而其中「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權限,明定由警察分局長行使。

因此,正確答案為警察分局長,即選項 (D)。

選項分析

(A) 現場執法員警:錯誤

現場員警是在已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執行攔檢及查證身分勤務,屬於執行查證職務之人。

但是,現場員警沒有依法指定該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之權限。若由每名現場員警自行指定,將使查證身分的範圍欠缺事前明確性,也容易造成警察權行使過度擴張。

(B) 現場執法之最高職階人員:錯誤

現場職階最高者,仍然只是勤務現場的指揮或執行人員,並不當然取得法律所規定的「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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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員警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有關於執行中確保警察攔檢執勤安全,警察相關因應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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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中執行盤查、盤檢人車時的安全措施,以及警察攔停、使用槍械、逮捕後搜索與嫌疑人戒護輸送等事項。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盤查是否合法:須有客觀事實形成合理懷疑,不得憑主觀臆測任意攔查。
  2. 警察武器使用:須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法定要件。
  3. 逮捕後搜索:現行犯遭逮捕後,警察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搜索其身體及隨身物品,不以本人同意為必要。
  4. 嫌疑人輸送安全:執勤時應選擇足以確保員警、嫌疑人及第三人安全的方式,避免以機車載送犯罪嫌疑人。

本題問「最不適當」,應找出與法定搜索權限明顯牴觸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合法性原則+勤務安全原則」逐項判斷:

  • 選項敘述若是在強調客觀判斷、必要性與安全性,通常符合警察執法要求。
  • 選項若不當限縮警察依法行使的強制處分權,或將法律不要求的「本人同意」當成必要條件,即屬錯誤。
  • 特別注意「逮捕後搜索」與「盤查中的身體檢查」並不相同。盤查階段的搜索權限較受限制;但逮捕現行犯後,刑事訴訟法已有搜索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合理懷疑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正確

警察執行盤查、攔停或檢查時,合理懷疑不能只建立在員警個人直覺、外貌、身分或毫無具體根據的臆測上,必須有客觀可認知的事實作為基礎。

例如:

  • 行為、外觀或行動與特定犯罪情狀具有合理關聯;
  • 發生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顯示可能涉及犯罪;
  • 車輛、人員或物品具有與通報案件相符的特徵;
  • 有具體情資或現場跡象支持懷疑。

此要求是為了避免警察權被任意行使,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要求的正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因此本選項正確。

(B) 若因衝突而升高危險情況時,亦得依法使用槍械——正確

警察使用槍械並非僅限於已發生槍擊事件。執勤過程中若因衝突使危險程度升高,且已達到法定使用槍械的必要情形,例如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面臨急迫危險,警察得依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但「得依法使用槍械」並不代表可以任意開槍,仍須符合:

  • 有法定使用事由;
  • 危險具有現實性與急迫性;
  • 使用手段為排除危險所必要;
  • 符合比例原則;
  • 使用程度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因此,本選項的正確理解是:危險升高時,員警得在法律授權與必要限度內使用槍械,而不是只要發生口角或一般衝突即可開槍。本選項並未表示可以任意使用,故屬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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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於夜間帶班在某橋樑上執行路檢勤務時,發現某甲於橋上來回走動行跡可疑,乃趨前盤查,惟甲拒絕陳述姓名,亦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且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你應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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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查證身分」之要件與程序,並結合警察勤務執行時之通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於指定場所、路段、管制站執行勤務時,得攔停人民,詢問姓名等身分資料,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拒絕陳述姓名、不提出證件,且身分顯然無法查證時,警察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帶往勤務處所後,須遵守下列限制:

  1. 查證身分具有必要性,並非任意留置。
  2. 查證時間自「攔停時起」計算,不得逾三小時。
  3. 帶往勤務處所後,應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4. 身分查明後,應立即讓人民離去,不得繼續留置。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查證身分要件—必要處置—程序限制」三步驟判斷:

第一,橋樑屬於公共場所,且現場為路檢勤務,具有指定路段、管制站之性質;甲又於橋上來回走動、行跡可疑,警察得依法進行身分查證。

第二,甲拒絕陳述姓名、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顯然無法查證,已符合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要件。

第三,帶回派出所後,警察應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因此,最符合題目所問「最為適當」處置者為 D。

選項分析

(A) 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間自返抵派出所起不得逾3小時

錯誤。

本選項雖提到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方向部分正確,但有兩項錯誤:

第一,三小時期間應自警察「攔停人民時起」計算,不是自返抵派出所時起計算。若自抵達派出所才起算,將使人民在到達派出所前的時間不受三小時限制,與法律規定不符。

第二,本選項未記載應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的程序義務。

因此,A不完整且時間起算點錯誤。

(B) 逕送分局予以留置,最長不得逾24小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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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於執行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案件作業程序時,有關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的執行程序,重點包括:

  1. 案件調查、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及報請分局處理。
  2.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物之扣留、保管及移送程序。
  3. 行為人逃逸時,警察不得逕自宣告沒入。
  4.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強制到場時,應遵守《提審法》之權利告知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相關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所描述的程序是否符合警察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定。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警察的「調查、扣留、保管、移送」權限;
  • 法定「沒入」處分的作成及執行程序。

查獲物品即使屬於應予沒入之物,也不代表執行人員可以在現場逕行宣告或完成沒入處分,仍須依程序保管並送交分局處理。

選項分析

(A)正確

處理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經必要調查後,應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並報請分局處理。

派出所執行人員的主要工作是受理、調查、製作相關紀錄及移送,並非任意以口頭方式結案。因此,選項所述符合案件處理程序。

(B)錯誤

行為人逃逸而遺留於現場的物品,如果可能成為證據,或屬於依法應予沒入之物,警察仍應予以扣留、妥善保管,並依程序送交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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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警員甲為警勤區警員,在其警勤區有一位中高再犯的性侵害加害人乙,有關乙的查訪,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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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及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加害人查訪作業程序,重點包括:

  1. 依再犯危險程度決定查訪頻率。
  2. 未能按期報到時,申請改期的期限。
  3. 未接受查訪時,警察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間的處理流程。
  4. 警察機關不得逕行以「行方不明」或直接移送偵查隊取代法定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的再犯危險等級,再分別核對各選項的「頻率、期限、處理機關及程序」。

本題關鍵對照如下:

再犯危險程度查訪頻率
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 2 次
中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 1 次
中低以下再犯危險每月至少 1 次

另須區分:

  • 特殊緊急事由無法事前申請改期:指定期日翌日起 5 日內提出,不是 7 日。
  • 未依規定接受查訪:依作業程序,於屆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辦理函報及後續移送流程。
  • 權責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警察局(分局),不是由警員或偵查隊逕行處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乙屬於「中高再犯」加害人,查訪頻率為每週至少 1 次,而不是每月至少 1 次。

每月至少 1 次是中低以下再犯危險加害人的基本查訪頻率;中高再犯危險者的查訪密度較高,故本選項將不同危險等級的頻率混淆。

(B) 錯誤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規定,加害人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之事由,致無法事前申請改定報到期日時,應於指定期日翌日起 5 日內,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

本選項將法定期限誤載為 7 日,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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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員警甲查獲乙未經許可持有開山刀、藍波刀及彈簧刀各 1 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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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管制刀械」的定義,以及「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是否成立犯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及相關管制刀械認定規定,管制刀械係指法律列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管之刀械,例如匕首、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梅花刀及其他經公告列管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管制刀械。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刀械是否鋒利、尺寸是否較大,或一般人是否認為具有危險性,而是該刀械是否屬於法定或公告之「管制刀械」。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管制刀械種類」的方法:

  1. 分別判斷開山刀、藍波刀、彈簧刀是否屬於法定或公告管制刀械。
  2. 三種刀械均不屬管制刀械時,即不成立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
  3. 因此,不能僅因「未經許可持有」就直接移送法辦,必須先確認持有物確實屬於管制刀械。

本題所列三種刀械,依命題當年之管制刀械認定,均非管制刀械,故乙不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罪。

選項分析

(A) 錯誤

開山刀、藍波刀及彈簧刀均不當然屬於管制刀械。刀械是否列管,須依法律列舉種類及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不能以「具有刀刃」或「具有攻擊性」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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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在指導員警執行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勤務時,下列何種處置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疑似毒品駕車」之勤務處置、唾液毒品檢測與尿液檢測的證據作用,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兩款的主要差異如下:

情形適用款次
尿液等檢測結果達公告濃度標準,足以證明服用毒品並致不能安全駕駛第3款
無法以檢測濃度直接認定,但綜合駕駛徵候、事故情形、唾液檢測、觀測表等其他事證,足認毒駕第4款

因此,檢測結果已達公告濃度標準時,應依第3款處理,不能改依第4款移送。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適當」,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疑似毒駕勤務的處理流程,尤其注意:

  1. 是否有客觀的疑似毒駕徵候。
  2. 是否依法實施唾液毒品檢測、製作觀測表及採驗尿液。
  3. 是否具備現行犯逮捕的客觀基礎。
  4. 尿液檢測達標準時,刑法第185條之3應適用第3款還是第4款。

其中第4項是本題關鍵。尿液濃度已達公告標準,屬於檢測結果直接證明服用毒品的情形,應依第3款,而非第4款。

選項分析

(A) 正確

若勤務中尚無具體事實足認有毒品駕車情形,員警仍得依法詢問駕駛人是否於駕車前施用毒品。

駕駛人如承認曾於駕車前施用毒品,應進一步請其配合:

  • 實施唾液毒品檢測;
  • 製作相關觀測表;
  • 依規定配合同意採驗尿液。

若駕駛人否認施用毒品,且現場亦無其他疑似毒駕徵候,則在人、車及相關勤務事項查明後放行,並無不當。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單純詢問並不等於當然逮捕或強制採驗,仍須依是否具有疑似毒駕事實,決定後續處置。

(B) 正確

車禍肇事案件如有疑似毒駕情形,除應依道路交通、刑事偵查及相關勤務規定辦理外,也應:

  • 落實現場蒐證;
  • 防止駕駛人逃逸;
  • 請駕駛人配合唾液及尿液檢測;
  • 於具備客觀事實時,依法逮捕。

若駕駛人拒絕配合檢測,但現場已有事故型態、駕駛行為、言語表現、身體徵候或其他客觀情狀,足以認定其可能因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且犯罪正在實施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即可能符合現行犯逮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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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轄區發生室內持刀殺人事件,兇手已逃逸,兇刀遺留於現場,被害人陳屍於客廳,屍體面趴著地板,頸部左側一片鮮血。你是偵查隊隊長,對於重建現場所需之訊息,下列何者最不需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重建」所需資訊的判斷。現場重建是依據現場物證、位置關係及痕跡分布,推論犯罪行為的發生位置、行進路線、攻擊方式、被害人與嫌犯的動作,以及事件先後順序。

本題中,應優先觀察能直接說明「行為過程與空間關係」的資訊,包括:

  • 鞋跡:判斷嫌犯進出方向、行走路線、站立位置。
  • 兇刀位置:判斷攻擊地點、棄刀位置、移動路線及物證關聯。
  • 血液噴濺方向與角度:推論出血來源、受攻擊位置、施力方向及行為動態。
  • 被害人血液型別:主要屬於身分或物證比對資料,對於重建犯罪動作與現場空間關係的直接作用較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為準,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適用,重點在於犯罪現場勘察與物證重建的功能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各項資訊是否為「重建現場所需」,可採取以下標準:

  1. 是否能說明嫌犯或被害人的位置與移動?
  2. 是否能推論攻擊方式、攻擊方向或事件順序?
  3. 是否能建立物證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空間關係?
  4. 該資訊若未取得,是否會直接妨礙現場情境重建?

血跡型態分析中,血液噴濺痕跡可用以推論血液來源及飛行方向。若血跡呈橢圓形,可利用長軸與短軸關係計算血滴入射角:

sin⁡θ=血跡短軸長度血跡長軸長度\sin \theta = \frac{\text{血跡短軸長度}}{\text{血跡長軸長度}}

其中,θ\theta 為血滴撞擊表面的入射角。再配合血跡長軸方向,可以推估血液來源區域,進一步重建攻擊者與被害人的相對位置。

相較之下,血液型別僅能提供血型分類資訊,無法直接回答「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依何種順序實施攻擊」等現場重建問題。因此,最不需要的是被害人之血液型別。

選項分析

(A) 嫌犯之鞋跡印痕

錯誤選項。

鞋跡可顯示嫌犯是否曾經進入現場、行走路線、進出方向、停留位置及逃逸路徑。鞋印的大小、紋路、磨損情形,也可與嫌犯鞋物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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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派出所接獲民眾報案,指述轄區有一家 KTV 內有一人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經派出所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由所長帶班前往取締。經查確有一名民眾在其內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而經查證身分為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下列對此名外籍配偶的處置,何者最為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判斷層次:

  1. 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是否當然構成刑事犯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違反秩序行為。
  2. 行為人為「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時,是否涉及外國人居留、活動或工作資格的特別規範。
  3. 警察查獲外國人涉有可能違反入出國、居留或移民管理規定時,應移送何一機關依權責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實務作答,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先判斷行為性質,再判斷身分法規,再確認權責機關」的順序:

第一,題目僅記載該民眾在 KTV 內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未記載有性交易、猥褻行為、強暴脅迫、人口販運或其他犯罪事實。因此,不能僅因坐檯陪酒即逕認構成刑法犯罪。

第二,題目特別強調其為「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此一身分並非無關緊要,而是本題的關鍵。外國人之居留、活動及工作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涉及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項,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依權責認定及處理。

第三,警察查獲後,若尚無足以直接依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的具體事證,應將涉及外國人居留、工作或活動合法性的部分,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處理。

因此,最適當的處置為 D。

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分局偵查隊為後續處理

錯誤。

坐檯陪酒及收取坐檯費用本身,並不當然構成刑法犯罪。刑法上是否成立妨害風化、引誘或容留他人為猥褻行為、性交易、人口販運或其他犯罪,仍須有具體犯罪構成事實及證據。

題目沒有提到性交易、猥褻行為、強迫、剝削、容留或媒介等情形,僅憑坐檯陪酒,不能直接依刑法移送偵查隊。因此,A並非本題最適當的處理方式。

(B)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必須以行為符合該法具體規定為前提,不能僅因行為人從事陪酒工作,就概括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本題事實只表示其坐檯陪酒並收取費用,未明確指出有性交易、猥褻、妨害善良風俗或其他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的行為。既然欠缺具體違反法定要件的事實,即不宜直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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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甲接獲轄內某大學在校學生乙報案稱:「其機車在校園內遭竊,請警方派員前往偵辦」,有關甲欲率員進入大學校園偵辦刑案之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進入大學校園處理刑案時,如何兼顧:

  1. 警察依法偵查犯罪之職責;
  2. 大學自治與校園管理秩序;
  3. 正當法律程序及校方協力機制。

大學校園雖非警察不得進入之封閉禁區,但校園具有自主管理及教學秩序維護之特性。警察接獲一般刑案報案,欲進入校園進行查訪、勘察或調查時,原則上應先通知校方,取得校方授權人員同意,並由校方代表陪同,以避免妨害校園自治及教學秩序。

本題屬一般機車失竊案件,題目沒有現行犯、急迫危險、生命身體安全受威脅或其他不能等待校方聯繫之情形,因此應採取一般協調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掌握三個問題:

  1. 是否屬於警察依法應處理的刑案? 是。機車遭竊涉及竊盜犯罪,警察接獲報案後有受理、調查及蒐集犯罪跡證之職責。

  2. 警察能否直接進入大學校園? 一般情況下,不宜未經校方聯繫即逕行進入。應先通知校方並取得校方授權人同意,由校方代表陪同,以尊重校園管理權及大學自治。

  3. 是否有緊急例外? 若涉及現行犯追躡、立即危害、救助生命身體或其他法律所容許之急迫情形,警察得依相關法定職權先行處置,不以通常校方同意程序為絕對前提。但本題並無此類急迫事由。

因此,最符合題意及官方答案的是由校方先行聯繫、同意並陪同之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應事先通知校方,取得校方授權人同意,並在校方代表陪同下進入校園偵辦刑案。

此作法同時兼顧兩項要求:

  • 警察不能因校園自治而拒絕處理犯罪案件;
  • 警察進入校園執行職務時,應尊重校方管理權及校園秩序。

題目所述是一般機車失竊案件,沒有急迫或重大危險情況,採取事前通知、取得同意及校方陪同的程序最為適當。因此本選項符合官方答案。

須注意,「取得校方同意」主要是一般案件的校園協調及管理程序,並非表示校方可以取代警察決定是否偵辦犯罪,也不表示校方可以阻止警察依法行使法定職權。

(B) 錯誤

大學自治及校園自主並不代表警察完全不得進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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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派出所查處轄內妨害風化案件,將當場查獲之嫌疑人、證物等移送分局偵查隊,值日小隊在接獲派出所陳報單後,下列處理程序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查獲妨害風化案件後,移送分局偵查隊時的「案件接辦、證物清點、筆錄補強及移送檢察機關」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為準,偵查隊接獲派出所陳報後,應先完成案件分辦、卷證及證物核對,並檢查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是否完整;如有缺漏,應即時補正或複詢。案件資料完備後,始依程序陳核並移送地方檢察署。

本題關鍵在於:案件移送檢察署前,仍須完成必要的偵查及卷證審核,不能僅以「爭取時效」為由,未經實質審查即逕行函送。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適當,可依下列程序順序檢驗:

  1. 先由值日小隊受理派出所陳報。
  2. 立即分案予偵查隊承辦人。
  3. 清點卷宗、證物及數量,確認有無缺漏。
  4. 檢查筆錄內容及犯罪構成要件。
  5. 有不足之處,立即補正、複詢或補充調查。
  6. 案件資料完整後,再依權責陳核並移送地方檢察署。

符合前四項基本處理程序者,原則上屬適當;若跳過案件實質審查,直接陳核函送,即屬程序過早。

選項分析

(A) 立即將案件分辦給偵查隊承辦人

此項適當。

值日小隊接獲派出所陳報後,應立即依案件性質及分工,將案件分辦給偵查隊承辦人辦理。及早分案可使承辦人掌握犯罪事實、嫌疑人及證物狀況,避免案件延宕,也符合偵查案件即時處理的要求。

(B) 立即檢視派出所陳報的各項證物與數量是否相符,如有缺漏,令其補實

此項適當。

證物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證據,接案單位應核對派出所陳報內容、移送清冊、實際證物及數量是否一致。若發現證物短少、標示不明、封緘不完整或清冊記載不符,應立即要求補正,以維持證物保管及證據鏈的完整性。

此項程序也可避免日後發生證物遺失、調包、數量不符或證據能力受到質疑的問題。

(C) 應立即簽陳分局長或職務代理人核定後,函送地方檢察署,以爭取時效

此項最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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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接獲分局通報帶隊前往轄區民家勘察死亡案件,抵達時,派出所員警已完成現場封鎖。該名死者屍體呈現半裸狀態,趴臥於客廳,臉部朝下,身上無明顯傷痕,死因不明,惟屍體背部呈現明顯之屍斑,你研判最有可能發生下列哪一種情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現場勘察中的「屍斑」與死後屍體姿勢變化。

屍斑是死後血液因重力作用,逐漸沉積於屍體低下部位所形成的紫紅色斑痕。判斷屍體死亡時或死亡後初期的姿勢,通常以屍斑分布位置為重要依據:

  • 屍體仰臥,屍斑多分布於背部、臀部及四肢後側。
  • 屍體俯臥,屍斑多分布於胸腹部、臉部及四肢前側。
  • 若屍體目前姿勢與屍斑分布不一致,通常表示屍體在死亡後曾遭移動或翻轉。

本題屍體目前「趴臥」且背部有明顯屍斑,顯示背部曾是死後一段時間的低下部位;但目前背部並非低下部位,因此可推知屍體死亡後曾由仰臥狀態被翻成俯臥狀態。

本題依法醫現場判斷原理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法規及實務知識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是比較「目前屍體姿勢」與「屍斑分布位置」是否一致:

  1. 屍體目前呈趴臥,理論上低下部位應是胸腹部。
  2. 若死者原本即以趴臥姿勢死亡,屍斑應主要出現在胸腹部及身體前側。
  3. 題目卻指出背部有明顯屍斑,表示背部曾經位於下方,屍斑已在背部形成。
  4. 目前屍體改為趴臥,代表死亡後曾被翻身。

因此,最符合題意的情況是「死後被他人翻身」。

選項分析

(A) 吸食毒品之屍體症狀

錯誤。吸食毒品造成的死亡,可能伴隨呼吸抑制、瞳孔異常、注射痕跡、嘔吐物等現象,但「背部屍斑」本身是死後血液受重力沉積的現象,不能單獨作為吸食毒品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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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長,主導指揮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人在 wechat 微信軟體聊天室刊登廣告:「要 K,請私我。」經蒐證研判應是販賣毒品 K 他命。4 位偵查佐分別表示意見,下列何者敘述較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關於誘捕偵查、現行犯逮捕之規定。

K 他命屬第三級毒品。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1. 警察佯裝買家是否構成違法「陷害教唆」。
  2. 販賣毒品與單純持有毒品,其犯罪成立及重量門檻是否相同。

核心觀念

一、誘捕偵查與陷害教唆之區別

警察以佯裝買家方式接近已經具有犯罪意思的人,藉此確認交易內容、蒐集證據,通常屬於「機會提供型」的誘捕偵查。警察只是提供犯罪機會,並未創造對方原本不存在的犯罪意思,原則上不違法。

相反地,若行為人原本沒有販毒意思,是警察以利誘、脅迫或反覆鼓動方式,使其產生犯罪決意並實施犯罪,則屬於「犯意誘發型」的陷害教唆,具有違法性。

本題中,嫌疑人已在微信聊天室刊登「要 K,請私我」的販毒廣告,顯示其已先行產生販賣毒品的犯罪意思。偵查人員佯裝買家下單,是提供交易機會以確認其販毒行為,並非誘發原本不存在的犯意。

二、販賣毒品與持有毒品的重量規定不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第三級毒品的「持有」設有純質淨重五公克的區分:

  • 未達五公克:依一般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處罰。
  •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適用較重的持有罪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五公克門檻是持有罪的規定,不是販賣罪的成立要件。販賣第三級毒品,重點在於是否有營利或交易意思及販賣行為,不能以毒品重量未達五公克即認為僅屬行政罰或僅罰錢。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先確認嫌疑人是否已有販毒犯意。
  2. 再判斷警察行為是提供機會,還是誘發犯意。
  3. 最後區分「販賣」與「持有」的法律效果,避免將持有罪的五公克門檻套用到販賣罪。

嫌疑人已公開刊登販毒廣告,故其販毒犯意在警察介入前即已存在。警察佯裝買家下單,是合法蒐證方式;待嫌疑人出面交付毒品時,若犯罪正在實施,警察得依法以現行犯逮捕,並依程序扣押相關毒品、交易工具及其他證物。

因此,甲的說法最符合本題情境及法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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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你負責處理肇事逃逸案件,下列何者不是現場應優先處理的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肇事逃逸案件的「現場優先處理順序」與警察實務上的初動重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處理肇事逃逸案件時,應優先掌握下列事項:

  1. 立即保全現場,避免車輛遺留痕跡、散落物及其他證據遭破壞。
  2. 查明事故經過及肇事車輛特徵。
  3. 尋找目擊證人及監視錄影等客觀證據。
  4. 迅速掌握肇事車輛逃逸方向、車號、車種、顏色及受損部位。

因此,判斷選項時,應以「是否屬於現場初動階段急迫且不可延誤的工作」作為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不是現場應優先處理的事項」,屬於單選題。解題時可將四個選項區分為兩類:

  • 與現場證據保全、目擊者及影像蒐集直接相關者,屬於優先處理事項。
  • 須在掌握肇事車輛資料後,進一步擴大查訪或追查者,通常屬於後續偵查工作。

現場痕跡會因交通流動、天候及人員踩踏而消失;目擊證人可能離開;監視錄影也可能因保存期限、設備覆寫而滅失。因此,相關工作具有急迫性。相較之下,查訪轄內汽車修理業,必須先掌握肇事車輛可能的車種、車號或受損特徵,屬於後續追查方向,不是現場第一優先事項。

選項分析

(A) 查訪目擊證人——正確,屬於現場優先事項

目擊證人可提供肇事車輛的車號、車種、顏色、行駛方向、駕駛人特徵及事故經過等重要資訊。目擊者可能因離開現場而無法尋獲,記憶也會隨時間經過而模糊,因此應在現場立即查訪、記錄其身分及陳述內容。

此項直接涉及事故經過與肇事車輛追查,屬於現場初動的重要工作。

(B) 查訪轄內汽車修理業——錯誤,並非現場優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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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你受理民眾陳情有牌廢棄車輛占用道路,下列處置程序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牌廢棄車輛占用道路」之查報、認定及後續清理程序,重點在於掌握下列處理順序:

現場勘察→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拍照存證→張貼清理通知書→限期七日改善→逾期後通知環保機關移置\text{現場勘察} \rightarrow \text{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 \rightarrow \text{拍照存證} \rightarrow \text{張貼清理通知書} \rightarrow \text{限期七日改善} \rightarrow \text{逾期後通知環保機關移置}

相關處理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及查報處理規定辦理,並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及廢棄車輛清理之警察、環保機關分工。

其中,「有牌」並不代表不得認定為廢棄車輛;仍應依車輛外觀、停放狀況、使用情形及現場勘察結果判斷。認定後,應完整保存車輛現況及通知程序之證據。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程序先後」判斷法,依序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標準作業流程:

  1. 是否先完成現場勘察及廢棄車輛認定。
  2. 認定後是否張貼清理通知書。
  3. 是否給予車主七日清理期間。
  4. 是否完整拍照存證。
  5. 七日期限屆滿仍未清理時,才進入通知環保機關移置程序。

符合完整流程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現場勘察如係失竊車輛,先依廢棄車輛查報,再依失竊程序處理

錯誤。

現場勘察如查明車輛為失竊車輛,應優先依失竊車輛案件處理,包括確認車籍、查明失竊資料、製作相關紀錄及辦理後續保管、發還或移送程序。

失竊車輛涉及刑案及車輛失竊資料,不能先逕以一般廢棄車輛程序處理。否則可能造成案件性質判斷錯誤、車輛證物保全不當,亦可能影響失主權益。

因此,正確順序應為:

確認失竊→依失竊車輛程序處理\text{確認失竊} \rightarrow \text{依失竊車輛程序處理}

而非先辦理廢棄車輛查報,再處理失竊案件。

(B) 認定為廢棄車輛後,應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書,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並拍照存證

正確。

認定車輛為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後,應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書,使車主知悉車輛已被認定為廢棄車輛,並給予七日清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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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交通分隊長甲,某日在高速公路依法攔停乙駕駛之常壓液態罐槽車至安全處所後,對於該車載運危險物品之應行查驗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攔查危險物品運送車輛時,對常壓液態罐槽車應查驗之法定項目,包括:

  1. 運送人員資格及通行文件。
  2. 車輛危險物品標示及緊急聯絡資訊。
  3. 危險物品運送車輛之警示設備及消防設備。
  4. 行駛路線、時間及罐槽體檢驗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官方答案判定,錯誤敘述為 車身兩側以反光噴漆標示危險物品名稱及緊急聯絡電話。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危險物品運送車輛查驗規定」的方式判斷。

判斷重點如下:

  • 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訓練及通行文件。
  • 車輛是否具備規定之警示標誌、三角紅旗及滅火器。
  • 是否遵守危險物品運送之路線、時間限制。
  • 罐槽體是否具有檢驗合格證明。
  • 尤其注意車身標示的「位置、形式及內容」,不能僅因標示內容看似合理,即認定整體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A) 是否攜帶有效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此項正確。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並攜帶有效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文件。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行駛時,亦涉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攜帶及查驗。

因此,攔查時查驗運送人員是否攜帶有效訓練證明書及臨時通行證,屬於應行查驗項目。

(B) 車身兩側是否以反光噴漆標示危險物品名稱及緊急聯絡電話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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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你擔任交通分隊長主持勤前教育,為避免同仁舉發錯誤,下列何種違規行為,應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時,對不同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處罰及移送管轄」區分。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交通違規案件處理規定:

  1. 警察人員通常負責現場查察、攔查及製單舉發。
  2. 部分案件須由行為地之處罰機關裁決,警察機關完成舉發後,應移送處理。
  3. 酒後駕車案件具有特殊處理程序,不能僅以一般交通違規案件方式由現場勤務人員逕行處理。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何種行為屬於應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之案件,而不是單純判斷各選項是否構成交通違規。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成立交通違規,再判斷其處理方式:

  1. 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該違規是否屬酒駕等特殊案件。
  3. 警察機關能否直接完成處理,或僅能舉發後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裁決。

酒精濃度的判斷為:

0.20 毫克/公升0.20\ \text{毫克/公升}

已達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對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之行政違規標準,因此構成酒後駕車案件。此類案件依酒駕案件之專責處理程序,應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選項分析

(A)正確

普通輕型機車仍屬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00.20 毫克,已達酒後駕車之行政違規標準。

其法律效果包括:

  • 成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所規範之酒後駕車違規。
  • 警察人員得依法實施攔查、酒精濃度測試及製單舉發。
  • 後續處罰裁決應依酒駕案件之處理程序,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因此,A正是本題所問「應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之情形。

(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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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如果你是交通分隊長帶班執行超速取締,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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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超速取締的執法方式、測速取締標誌設置、執法資訊公開,以及測速儀器檢定等規範。解題時應區分:

  1. 警察是否必須當場攔停。
  2. 超速違規是否當然發生扣車效果。
  3. 測速取締標誌及地點公告義務。
  4. 測速照相設備的檢定要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交通執法規範。判斷重點在於:科技執法所蒐集的違規事證,原則上可以作為逕行舉發的依據;而「扣車」並非一般超速違規的當然法律效果。因此,凡將超速取締絕對化為「必須攔停、必須扣車、不得逕行舉發」者,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應當場攔停舉發並扣車,不得逕行舉發

錯誤。

超速違規得以測速照相、雷射測速或其他科學儀器取得違規事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相關規定逕行舉發,不以當場攔停為必要條件。

此外,單純超速並不當然導致車輛扣留或扣車。扣車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涉及無照駕駛、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或其他依法應扣留車輛的情形,不能僅因一般超速即一律扣車。

因此,本選項同時錯在:

  • 將當場攔停說成必要程序;
  • 否定依法逕行舉發的可能;
  • 將扣車說成一般超速的當然效果。

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B)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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