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類別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請問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告訴乃論之罪時,有下列情況:①被害人行蹤不明、②無得為告訴之人、③得為告訴人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④撤回告訴。請問應移送檢察官核辦之情形有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應移送檢察官核辦」的規定,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38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 被害人死亡
- 無得為告訴之人
- 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 撤回告訴
本題列出的情形中,只有②、③、④符合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所列情形與法規規定比對:
- ①「被害人行蹤不明」不等於「被害人死亡」,也不當然等於「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 ②「無得為告訴之人」符合規定。
- ③「得為告訴人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符合規定。
- ④「撤回告訴」符合規定。
因此,符合移送檢察官核辦的情形共有:
法規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 2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項規定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法定情形。必須注意,該條要求:
- 符合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法定事由;
- 情況急迫;
- 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犯罪時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重要情形包括:
-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在執行中脫逃者。
-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在此限。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條要件」解題。關鍵在於辨認第三款的但書:
原則上屬於得逕行拘提的情形,但若所犯之罪:
則依但書排除,不屬於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的逕行拘提事由。
因此,只要選項同時出現「經被盤查而逃逸」及「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應判斷其落入法條但書,而非本文規定。
選項分析
(A)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錯誤。
本選項前半段雖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的要件,但後半段明確指出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相關規定:
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在此限。
因此,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已被但書排除,不得僅以盤查後逃逸為由逕行拘提。
第 3 題2 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如有事實足認何種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不同通訊資料的分級規範,關鍵在於辨認「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信紀錄、網路流量、通話內容」的法律性質及調取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如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偵查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依法向電信事業調取。
所謂通訊使用者資料,重點在於確認「誰是使用者」及其基本申請、識別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資料、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足以識別使用者身分的資料。這類資料原則上不是通訊內容本身,也不是完整的通信行為紀錄。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直接描述司法警察官得調取資料的法定要件:
- 主體為司法警察官。
- 目的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
- 有事實足認該資料對本案偵查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
- 所調取的對象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通訊使用者資料」。
因此,解題重點不是比較各資料的重要程度,而是找出題幹所對應的法定用語。選項中只有「通訊使用者資料」與法條文字完全相符,故選 B。
選項分析
(A) 通信紀錄:錯誤
通信紀錄是使用者實際通信行為所留下的紀錄,例如通信時間、通信對象、通信方式或其他通信往來資訊。其內容已涉及特定通信行為的紀錄,與單純確認使用者身分的「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同。
因此,本題所問的法定調取對象不是一般性的通信紀錄。通信紀錄須依其法律性質,遵守相應的調取或法院審查程序,不能直接以本題所述「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規定取代。
第 4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請問該強制處分實施調查前可預期實施將逾連續幾小時,得於實施前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以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之科技偵查強制處分,重點在於判斷何時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司法警察官認有必要使用GPS追蹤位置時:
- 若預期實施期間不逾法定門檻,依法律規定處理。
- 若預期實施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即須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為「二十四小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要件:
- 目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
- 對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位置。
接著只須辨認法院許可的時間門檻。法律規定,若該追蹤措施於實施前即可預期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即須踐行:
題目問的是「連續幾小時」,答案即為二十四小時。
選項分析
(A) 八小時
第 5 題2 分
犯罪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現有人力區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查組之具體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依任務需要區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後,各組的具體工作內容。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調查組:偏重現場周邊及關係人的資訊蒐集,包括訪談、環境觀察、監視影像搜尋,以及其他外圍調查事項。
- 勘察組:偏重犯罪現場本身的科學勘察、跡證發現與採取、現場重建,以及犯罪嫌疑人如何進出現場、犯罪方法與現場跡證關聯性的研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犯罪現場勘察規範及作業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工作性質:
- 若是訪問人員、觀察現場周邊環境,或搜尋附近監視器,屬於資訊蒐集與外圍調查,通常為調查組任務。
- 若是依現場跡證研判犯罪嫌疑人的進出口、犯罪方法及跡證關聯性,屬於犯罪現場勘察、現場重建與跡證綜合研判,歸屬勘察組任務。
- 題目問的是「不屬於調查組」,因此找出具有勘察、重建性質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
正確。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現場發現人及其他關係人,主要是取得案件發生經過、時間、人物、行為及相關線索,屬於調查組蒐集情資及釐清案情的具體任務。
(B) 研判犯罪嫌疑人之入出口、方法及關聯性
第 6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下列關於司法警察請犯罪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程序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關於「犯罪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程序要求,重點在於:
- 指認程序應避免暗示、誘導及污染記憶。
- 指認前,應先確認指認人原始記憶及其與犯罪嫌疑人之接觸情形。
- 指認過程原則上應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程序透明及日後查證。
- 指認方式不限於現場人別指認,亦得依案件情形使用照片、影像或監視錄影畫面等資料,但仍須遵守非暗示、非誘導及適當程序。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及注意事項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指認程序的三項基本要求:
- 是否保障指認程序之客觀性;
- 是否避免誘導指認人;
- 是否將某一指認方式絕對排除。
其中,若選項使用「不得」等絕對性用語,必須特別檢查法規是否確實全面禁止。若法規僅要求適當使用或設有程序限制,則將其說成一律禁止,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實施指認,除有急迫情況外,應全程錄音及錄影
正確。
指認程序原則上應全程錄音及錄影,目的在於完整保存指認前的說明、指認過程及指認結果,避免事後發生指認人受到暗示、承辦人誘導或程序不完整等爭議。
但在急迫情況下,若客觀上確實無法即時完成錄音、錄影,得有例外。因此,選項所稱「除有急迫情況外」符合注意事項所採取的原則與例外結構。
(B) 不得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
錯誤。
《警察機關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並未一概禁止以監視錄影畫面供指認人辨識犯罪嫌疑人。案件如有監視錄影資料,得依案件情形及影像內容,提供指認人進行辨識。
重點不在於「監視錄影畫面」本身是否得使用,而在於使用時必須避免暗示與誘導,例如不得先向指認人明示某一影像就是犯罪嫌疑人,也不得以特定方式引導指認人選擇特定對象。指認過程仍應遵守適當程序,並應注意錄音、錄影及程序完整性。
第 7 題2 分
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幾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案件中「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的人數要求,以及指認程序的基本規範。
依警察機關辦理指認犯罪嫌疑人相關作業規範,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至少六名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供指認人從中選擇。
此處的「六名」是指列隊中供指認人辨識的被指認人總數,並非犯罪嫌疑人一人之外,另行增加六名陪襯者。因此,列隊人數不足六人,即不符合本題所考的標準。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警察指認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關鍵要件:
- 指認方式是「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 被指認人須依指認人描述的特徵安排。
- 被指認人之間不得有外型上的重大差異。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直接套用人數規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六名」。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因列隊人數過少,或因被指認人外型差異過大,使指認人容易受到暗示而直接選出特定對象,降低指認程序的客觀性與證據可信度。
選項分析
(A) 三名: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前段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前段所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期間」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前段明定: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
因此,期間上限為「一年」,不是二年、三年或六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第 6 條前段的期間規定:
題目詢問「不得逾多久時間」,「不得逾」表示不得超過法定上限,直接對應法條所定的「一年」。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情形之一,可不受限制。請問下列情形符合不受限制情形者有幾種?
①經受詢問人默示同意者 ②於夜間經拘提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③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④有急迫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關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禁止與例外」。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但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之一者,不受夜間詢問限制: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有急迫之情形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敘述是否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所列例外事由:
- 第 1 項例外要求「明示同意」,不是單純默示。
- 第 2、3、4 項均屬法條所列例外。
因此,符合不受夜間詢問限制的情形共有:
故選擇 (C)。
選項分析
① 經受詢問人默示同意者
錯誤。
法條要求的是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必須有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例如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夜間詢問。
「默示同意」僅是依行為或情況推認其同意,並未達到法條要求的明示程度,因此不符合本項例外。
② 於夜間經拘提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第 10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2 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請問下列何種偵查科技設備屬該規定所指之科技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2 所稱「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偵查科技。
依題示法條,偵查機關於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有必要時,得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調查下列事項:
- 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
- 行動通訊設備的設備號碼。
- 行動通訊設備所使用的卡片號碼。
本題應以偵查設備的功能及其調查對象判斷,而非只要具有科技性質的設備都屬於本條所稱科技方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
能夠透過行動通訊網路掌握手機位置,並辨識手機設備號碼、SIM 卡等使用卡片號碼的偵查系統,才是本題所要考的科技方法。
「M 化偵查網路系統」可透過模擬基地台或相關行動通訊網路技術,蒐集特定範圍內行動通訊設備的識別資料及位置資訊,正好對應法條所列的調查事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錯誤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主要是利用衛星訊號判定接收設備的位置,屬於定位技術。
然而,本題法條所稱科技方法,是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調查其位置、設備號碼或卡片號碼。GPS本身通常只能提供裝置位置資訊,並不以行動通訊網路為基礎辨識手機的設備號碼或SIM卡號碼,也不是本題所指的行動通訊偵查系統。
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及命題意旨,GPS不選。
(B) M 化偵查網路系統:正確
M 化偵查網路系統是利用行動通訊網路技術,掌握行動通訊設備的存在、位置及相關識別資訊。
其功能可涉及:
第 11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請問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範圍及「執行搜索時發現票面未記載之本案應扣押物」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因此,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逐一記載,並不當然導致該物不得扣押。只要該物確實屬於「本案應扣押之物」,即可依法扣押。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要件判斷:
- 執行主體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正在合法執行搜索或扣押。
- 執行過程中發現物品。
- 該物屬於本案應扣押之物。
- 雖未記載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法律仍明文准許扣押。
題幹已明確表示該物是「本案應扣押之物」,且是在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因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的要件,應選擇可以扣押。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執行人員因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能逐項預見、記載所有相關物品,而被迫放棄扣押真正具有證據價值或可沒收價值的物品。
選項分析
(A) 可扣押之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即使該物未記載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仍得扣押。
但此規定並非授權執行人員任意擴張扣押範圍,仍須以「本案應扣押之物」為限,且前提是搜索或扣押本身具有合法依據。
(B) 因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故不扣押
錯誤。
第 12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中辯護人權限」與「閱卷權」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偵查中辯護人的主要權限,集中在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的程序參與,包括:
- 在場權
- 記載筆記權
- 陳述意見權
至於閱卷權,原則上屬於審判中辯護人的重要權限,並非一般偵查程序中當然享有的權限。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中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在場、陳述意見,並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記載筆記。相較之下,《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規定的檢閱卷宗及證物權,主要是審判中辯護人的閱卷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條對照法」:
- 先確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列出的偵查中辯護人權限。
- 再將各選項逐一與該條所列權限比對。
- 屬於第245條明文規定者,即為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
- 未列於第245條,且通常屬於審判階段的權限者,即為本題所問「不是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依此判斷,只有「閱卷權」不屬於一般偵查中辯護人的通常權限,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在場權: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中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辯護人得在場。
此一權限的功能,在於使辯護人能即時了解訊問過程,防止違法取供,並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
不過,在場權並非毫無限制。若有事實足認辯護人在場會妨害國家機密、湮滅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有其他妨害偵查秩序之行為,檢察官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並應記明理由。
因此,在場權確屬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故(A)不是答案。
(B)筆記權: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定,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記載筆記。
第 13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調查特定犯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請問該規定所指特定犯罪係指何種犯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第 1 項所規定的「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攝錄影像」之特殊強制處分。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的規定,其適用前提之一,是為調查:
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本題所稱「特定犯罪」並非指某些特定罪名,而是以犯罪的法定刑上限作為判斷標準。
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相關特殊強制處分規定現行法已修正,解題時應注意適用年度。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刑度文字:
判斷重點是:
- 看犯罪的「最重本刑」,也就是法定刑的最高刑度。
- 最高刑度必須達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並非要求最輕本刑達五年,也不是只限於最高刑度恰為五年。
- 只要法定刑的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上,例如最重本刑五年、十年、十五年或無期徒刑等,均可能符合此一刑度門檻。
因此,正確答案為 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選項分析
(A) 專科罰金之罪:錯誤
專科罰金之罪,表示法律僅規定罰金刑,並未配置有期徒刑。
既然沒有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自然不可能符合「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因此不屬於本條所稱的特定犯罪。
(B)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錯誤
本條要求犯罪的最重本刑至少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最高刑度未達五年,與法條所定門檻不符,不能作為本項特殊科技監看、攝錄影像處分的適用犯罪。
(C) 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錯誤
此選項的錯誤在於刑度範圍與法條不符。
第 14 題2 分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請問許可書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卡片號碼時,法院許可書的「單次許可期間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進行科技方法調查。許可書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三十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描述下列程序:
- 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有必要。
- 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卡片號碼。
- 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法院許可書的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本題只要掌握「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期間規定,即可直接判斷:
第 15 題2 分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多少數額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重大詐欺犯罪的加重處罰門檻,並結合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其中「達」字表示達到該金額即可適用,包括「一億元整」。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處罰效果對應金額門檻」的方式判斷:
- 先確認題目所指犯罪為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
- 再找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重大金額門檻。
- 將題目所示刑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與法定門檻相互對照。
- 該刑度所對應的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因此: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現役軍人非戰時觸犯刑事法律,應依何法律追訴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現役軍人犯罪時,究竟適用軍事審判程序或一般司法程序」的規定。
依民國 115 年《軍事審判法》第 1 條:
-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 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因此,題目已明確給出「現役軍人」及「非戰時」兩項關鍵事實,應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身分+時期」的判斷方式:
題目並未指出犯罪發生於戰時,也未要求判斷犯罪本身是否屬於軍人特有犯罪,因此不進一步討論具體罪名,依《軍事審判法》第 1 條的程序規定即可作答。
須注意,《刑事訴訟法》主要是追訴、審判程序法;犯罪所違反的實體刑罰規定,仍可能是《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題目問的是「依何法律追訴處罰」,指的是程序適用法律,故答案為《刑事訴訟法》。
選項分析
(A) 陸海空軍刑法:錯誤。
《陸海空軍刑法》是軍事刑法,主要規定軍人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罰,例如違反服從義務、軍事勤務或軍紀的犯罪。
但本題問的是非戰時犯罪應依何法律「追訴、處罰」,重點在程序法的適用。非戰時即使犯罪涉及《陸海空軍刑法》,原則上仍依《刑事訴訟法》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因此,《陸海空軍刑法》不是本題所問的追訴程序法律。
(B) 少年事件處理法:錯誤。
第 17 題2 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何種文件強制少年到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到場及強制到場方式的規定。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以強制少年到場。此處的「同行」是將少年帶到少年法院或指定場所,屬於少年事件程序中的特別強制到場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完整法律要件:
- 對象是「少年」。
- 少年已受「合法通知」。
- 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有必要。
- 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文件,強制少年到場。
上述要件所對應的法定文件就是「同行書」。因此,本題直接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用語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同行書——正確
「同行書」是少年事件中特別用來強制少年到場的司法文件。少年合法受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
因此,A符合題幹所述的法律要件及法定用語。
(B) 拘票——錯誤
第 18 題2 分
關於分駐(派出)所偵辦刑事案件與分局偵查隊之聯繫配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分駐(派出)所與分局偵查隊辦理刑事案件時的「通報、支援、隨案及指揮權責」:
- 分駐(派出)所發現或受理刑案,應依案件性質及急迫程度通報分局偵查隊。
- 偵查隊應依案情需要決定是否派員支援。
- 分駐(派出)所原承辦員警原則上應隨案至偵查隊,以利案情銜接及後續移送。
- 遇案情複雜或犯罪嫌疑人多人之情形,涉及跨單位調度與整體警力指揮,應由具有相應指揮權責之分局長統合指揮,不是由偵查隊隊長指揮所有相關員警。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機關刑案處理、聯繫配合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刑事訴訟法上逮捕或拘提的要件,而是考警察機關內部辦理刑案的「行政指揮與勤務協調」。
判斷各選項時,可依序檢查三件事:
- 是否符合分駐(派出)所的通報義務。
- 是否符合偵查隊依案情提供支援的職責。
- 是否將「偵查隊的案件協助權」誤寫成「偵查隊長對全部相關員警的統一指揮權」。
前三項均符合一般聯繫配合原則;D項則將應由分局長統合指揮的權責改寫為偵查隊長,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駐(派出)所通報查獲現行犯案件後,並不是每一案件都當然必須由偵查隊派員到場。偵查隊隊長應依案件的犯罪類型、案情繁簡、嫌疑人人數、證據保全需要及後續偵辦需求,決定是否指派刑事人員前往協助。
因此,A項所稱「視案情狀況,決定是否指派刑事人員前往協助」,符合偵查隊支援勤務的裁量及協調原則。
(B) 正確
分駐(派出)所受理案情急迫案件時,若有立即處理、控制現場、保全證據、追緝嫌疑人或需要刑事專業支援的情形,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
第 19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被害保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被害保護」之規定,重點在於:
- 降低被害人接受偵查、詢問及媒體採訪時的二度傷害。
- 依被害人的身心狀況及特殊需求,提供適當的詢問環境。
- 被害人接受詢問時,陪同在場人員的資格與同意要件。
- 透過專責人員或專責單位辦理案件,以避免被害人重複陳述及遭受不必要之刺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被害保護規定:
- 是否以被害人意願及權益保護為核心。
- 是否允許依被害人的身心狀況選擇適當詢問場所。
- 是否透過專責調查降低重複詢問及二度傷害。
- 陪同在場人員是否均須經被害人同意。
其中,若選項以「專業人員不受被害人同意限制」作為例外,即與被害人自主決定及陪同權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必要時,得經被害者同意,協助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本項正確。
被害人是否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涉及個人隱私、名譽及心理狀態,原則上應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必要時,警察機關得在取得被害人同意後,協助其接受媒體採訪,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媒體過度追問、干擾或不當曝光。
因此,本項符合被害保護及被害人自主決定原則。
(B) 視被害人身心狀況或特殊需求,得於警察機關以外之適當場所製作詢問筆錄
本項正確。
被害人因年齡、身心狀況、案件性質或其他特殊需求,於一般警察機關內接受詢問可能產生恐懼、壓力或不安。為兼顧取證需要與被害人保護,得依其身心狀況或特殊需求,選擇警察機關以外的適當場所製作詢問筆錄。
第 20 題2 分
關於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對於特殊強制處分執行時的:
- 科技設備建置及協助義務。
- 執行費用負擔。
- 實施後通知受調查人之期限。
- 法院核發許可案件之通知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法規所稱「建置科技設備單位」並不限於公部門,也包括私部門。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一選擇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規定」判斷:
- 若選項擴張、限縮或改變法規所定義務主體,即屬錯誤。
- 關於費用、通知期限及通知機關,則依執行辦法的明文規定判斷。
本題最關鍵的文字是選項 A 的「以公部門為限」。法規並未將建置科技設備的單位限定為公部門,因此 A 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建置科技設備的單位,並非以公部門為限。
特殊強制處分可能涉及電信、網路、平台、定位或其他科技設備,相關設備建置、服務提供或協助執行者,可能包括公部門及私部門。因此,法規所稱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應理解為包含公私部門,而非僅限於政府機關或其他公部門。
選項將法規範圍限縮為「公部門」,排除了依法可能負有協助義務的私部門,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B) 正確
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依指示協助執行特殊強制處分所需的費用,原則上由囑託機關支付。
第 21 題2 分
下列針對重大或特殊案件撤銷管制標準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大或特殊案件撤銷管制標準」。所謂撤銷管制,是指案件雖曾列為重大、特殊案件列管,但在犯罪事實已獲充分查證,且偵辦已達一定成果後,解除原有管制程序。
判斷重點包括:
- 是否已查證確鑿,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 是否已緝獲主要犯嫌。
- 是否已追回部分贓物或重要證物。
- 是否已完成移送法辦,或對未到案人犯依法發布通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機關重大、特殊案件撤銷管制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撤銷管制標準:
- 已部分移送,未到案人犯若已經檢察官發布通緝,通常可符合撤銷管制條件。
- 即使短期內尚未緝獲嫌犯,只要證物完整、犯罪事實查證確鑿,亦可能符合撤銷管制條件。
- 若已緝獲主要犯嫌,且追回部分贓物或證物,經查證確鑿並全案移送法辦,屬典型撤銷管制情形。
- 僅緝獲部分嫌犯,且無法追回贓證物,欠缺重要偵辦成果,不符合撤銷管制的完整要求。
因此,應找出欠缺必要條件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已辦理部分移送,惟人犯未到案,但經檢察官發布通緝
正確。
案件即使尚有部分人犯未到案,只要已辦理部分移送,並由檢察官依法發布通緝,表示對未到案人犯已進入司法追緝程序。此種情形符合重大、特殊案件撤銷管制標準,並不要求所有人犯均已實際到案。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人犯未到案」。判斷關鍵不是是否全部緝獲,而是未到案人犯是否已依法發布通緝,以及案件是否已達可移送、可追訴的程度。
(B) 短期內未能緝獲嫌犯,但證物齊全,查證確鑿,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正確。
第 22 題2 分
關於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行使職權之程序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職務作業程序」及警察行使職權時的基本規範,重點包括:
- 警察因偵查刑案需要,得以便衣及偵防車輛執行職務。
- 進入校園原則上應表明身分、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無令狀時,仍須遵守校方管制及通報程序。
- 對於雖未構成犯罪,但已影響公共安全的人員行為,緊急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採取即時強制。
- 校園疑似違法事件涉及少年時,應依事件性質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規定處理,並非一律由警察「報告少年法庭接續調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程序要件」判斷:
- 是否符合警察進入校園的身分及裝備規範;
- 是否符合無令狀進入校園的程序;
- 是否符合警察即時強制的適用要件;
- 是否正確表述校園違法事件及少年事件的後續處理機關與程序。
其中,D項使用「應報告少年法庭接續辦理調查」的概括說法,將所有疑似違法校園事件一律歸由少年法庭處理,且程序用語亦不正確,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正確
警察因偵查刑案需要進入校園執行職務時,得不著制服,並使用偵防車輛,以避免妨害偵查、引起不必要注意,或影響案件查緝。
因此,「因偵查刑案之需要,得不著制服並使用偵防車輛執行職務」符合校園執勤程序規範。
但便衣執勤並不代表免除身分確認義務;在適當情形下,仍應表明警察身分並出示證件。
(B)正確
警察進入校園執行職務,若沒有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的強制處分令狀,仍得在必要範圍內進入,但應遵守基本程序:
- 向警衛室或校方表明身分;
- 出示警察證件;
- 告知進入校園的事由;
- 經校方通報後,依校方要求的方式配合進入。
第 23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常用化學試劑之應用,下列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常用化學試劑的:
- 血跡初步檢測與顯現原理。
- 蛋白質染色劑與潛伏指紋顯現的用途區別。
- 寧海德林(Ninhydrin)試劑之溶劑選擇。
- 血基質在化學發光或顯色反應中的催化作用。
判斷重點在於:各試劑的「主要反應對象」與「適用目的」是否相符,以及不同溶劑對指紋顯影品質的比較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先將各試劑依用途分類:
- Kastle-Meyer、Leucocrystal Violet:主要用於血跡檢測或顯現。
- Amido Black:主要染色血液中的蛋白質。
- Ninhydrin:與指紋殘留物中的胺基酸反應,主要用於多孔性物體表面的潛伏指紋顯現。
再檢查選項敘述是否符合其化學原理與實務使用結果。題目問「最不恰當」,因此找出敘述內容與既有比較結果相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Kastle-Meyer 法,即是 Phenolphthalein 法,可用於血跡的初步檢測
正確。
Kastle-Meyer 法又稱 Phenolphthalein 法,使用無色的還原型酚酞,即 Phenolphthalin。血液中的血基質具有類似過氧化酶的催化作用,在過氧化氫存在下,使 Phenolphthalin 被氧化成粉紅色的 Phenolphthalein。
其簡化反應可表示為:
因此,Kastle-Meyer 法可作為血跡的初步、推定性檢測。不過此法不是血液的確證試驗,某些具過氧化酶活性的植物或化學物質也可能造成偽陽性。
(B) Amido Black 又稱 Naphthol Blue Black,屬於蛋白質染色法,較不適合一般潛伏指紋顯現
正確。
Amido Black 的另一名稱為 Naphthol Blue Black,主要是蛋白質染色劑,可與血液中的蛋白質結合,使血跡或含血指紋呈現深藍黑色。
其主要用途是:
- 強化或顯現血跡;
- 顯現血液形成的指紋;
- 染色含有蛋白質的生物性痕跡。
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彈孔與彈痕之物理型態特徵描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彈孔、彈痕在玻璃、金屬或脆性材料上的物理破壞型態,包括:
- 延性穿孔(ductile perforation)
- 結痂彈痕(scabbing)
- 徑向斷裂(radial fracture)
- 瓣狀破壞(petalling)
判斷射擊方向與射擊順序時,不能只依單一痕跡下結論,應綜合孔洞大小、邊緣形狀、裂紋交會關係、材料性質及射擊角度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恰當」,解題重點在於找出敘述過度絕對、違反破壞型態基本原理的選項。
其中最明顯的陷阱是「僅見於……而不會……」這類絕對用語。瓣狀破壞雖常見於射出口,但並非絕對不會出現在射入口,因此不能僅以此作為射擊方向的唯一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A)正確
延性穿孔是材料受到彈頭穿透時,孔洞周圍主要發生塑性變形,材料未呈現典型脆性裂解的穿孔型態。
由於金屬或其他延性材料具有彈性回復與塑性流動現象,穿孔形成後孔徑可能小於彈頭直徑。因此,射入孔與射出孔的直徑皆可能明顯小於彈頭直徑,此為延性穿孔的重要特徵。
(B)正確
結痂彈痕通常是材料表面受到高速彈體衝擊後,射擊面形成相對輕微的凹陷;材料背面則因衝擊力傳遞與拉伸破壞,產生較嚴重的突起、剝落或碎裂。
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場各類痕跡之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場痕跡的種類、形成原理,以及不同鞋印、胎紋的採取方法,重點包括:
- 靜電足跡採取法的適用對象。
- 胎紋拓印的基本操作。
- 正向印痕與負向印痕的形成原因。
- 平面鞋印與立體鞋印的區別。
其中,靜電足跡採取法主要利用靜電作用,使乾燥表面上的灰塵、粉塵等微粒轉移至靜電膜或適當承接材料上,以保存鞋印或胎紋的形狀。立體鞋印則具有深度與凹凸結構,通常應採用石膏鑄模等方法保存。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敘述的技術對象:
- 「乾燥表面」是靜電足跡採取的重要適用條件。
- 「胎紋拓印」重點在於不拆卸輪胎,利用輪胎滾壓或壓印方式取得完整紋路。
- 「正向、負向印痕」涉及物質附著、轉移與缺失。
- 「立體鞋印」具有深度,應採立體鑄模方式,不是靜電足跡採取法的主要適用對象。
因此,直接找出把靜電足跡採取法錯用於立體鞋印的選項,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靜電足跡採取適用於乾燥表面
正確。
靜電足跡採取法適用於乾燥、較平整的表面,例如地板、磁磚、紙張、金屬板或其他不易吸收粉塵的表面。其原理是利用靜電力,使附著於表面的灰塵、粉末或其他微細顆粒轉移至靜電膜上,形成鞋底或胎紋的足跡影像。
若表面潮濕,水分會影響靜電作用及微粒轉移,容易造成影像不完整或模糊,因此「乾燥表面」是正確的適用條件。
(B) 胎紋拓印作業宜在不取下輪胎的情況下,於地面鋪設墊襯物後,直接將胎紋壓印於適當材料上
正確。
胎紋拓印的目的,是取得輪胎接觸地面時所形成的胎面紋路。實務上通常不必拆卸輪胎,而是在輪胎下方或地面鋪設適當的墊襯物及拓印材料,再使輪胎直接滾壓或壓印於材料上,以取得連續、完整的胎紋。
第 26 題2 分
下列針對刑事攝影之描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攝影中的四項基礎觀念:
- 光圈大小與景深的關係。
- 鏡頭焦段與影像變形的類型。
- 測光模式與拍攝對象的適用情形。
- RAW、TIFF 等影像檔案格式的特性。
判斷關鍵在於辨識「廣角鏡頭」與「枕狀變形」的搭配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攝影原理:
- 光圈數值與實際孔徑呈反比,孔徑越大,光圈值越小,景深越短。
- 廣角鏡頭常見桶狀變形;枕狀變形通常與望遠鏡頭較有關聯。
- 人像與一般現場勘察的測光需求不同,分別適合中央測光及矩陣測光。
- RAW 是感光元件擷取的原始資料;TIFF 屬於可保留高品質影像資訊的檔案格式。
因此,找出鏡頭變形類型對應錯誤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光圈孔隙越大時,數值越小,景深也越短
本選項正確。
光圈通常以 值表示,其關係可簡化為:
因此,在焦距固定的情況下:
- 光圈孔徑越大, 值越小,例如由 開大至 。
- 光圈孔徑越大,進入鏡頭的光線越多。
- 景深會變短,主體較清楚,前後景較容易產生模糊。
刑事攝影中,若需使被攝物前後均保持清晰,通常會縮小光圈;若需突出特定主體,則可使用較大光圈。
(B)使用廣角鏡頭時,容易出現枕狀變形
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廣角鏡頭因視角寬廣,較容易產生桶狀變形(barrel distortion)。其特徵是影像邊緣向外彎曲,直線看起來像向外膨出,常見於建築物、門框及現場環境攝影。
枕狀變形(pincushion distortion)則是影像邊緣向內彎曲,直線看起來像向影像中心收縮,通常較常見於望遠鏡頭或變焦鏡頭的望遠端。
簡要對照如下:
| 鏡頭情形 | 常見變形 |
|---|---|
| 廣角鏡頭 | 桶狀變形 |
| 望遠鏡頭 | 枕狀變形 |
因此,將「廣角鏡頭」與「枕狀變形」相連結,屬於鏡頭變形類型的錯置。
第 27 題2 分
下列針對毒品犯罪現場搜扣與鑑驗流程之描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面向:
- 毒品前驅物與製造概念:苯基丙酮(P2P)與安非他命合成的關係,以及毒品製造工廠的認定要件。
- 毒品現場初步鑑驗:Marquis 試劑對鴉片類、苯丙胺類毒品的呈色反應。
- 拉曼光譜儀的限制:不透明材質對拉曼訊號造成的吸收、散射與背景螢光干擾,不能單靠提高功率解決。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區分:
- A、B 是化學製造及法律定義;
- C 是傳統呈色試劑的適用範圍;
- D 是儀器分析原理。
其中 D 的問題在於將「增加雷射功率」當成消除不透明材質背景干擾的有效方法。拉曼光譜的訊號強度雖可能隨雷射功率增加而提高,但背景干擾、螢光、吸收與散射也可能同步增強,甚至造成樣品熱損傷。因此,不能概括宣稱增加功率即可有效抵銷干擾並提升檢測靈敏度。
選項分析
(A)苯基丙酮(P2P)可用於合成安非他命
正確。
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簡稱 P2P,又稱 BMK)是合成安非他命的重要前驅物。其基本反應思路是先形成亞胺或相關中間體,再經還原胺化等反應,生成安非他命。
因此,P2P 屬於與安非他命製造密切相關的前驅化學品,選項敘述正確。
(B)毒品製造工廠,須符合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要件
正確。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毒品製造並不限於單純「加工完成」的行為,也包括:
- 由天然物質直接或間接萃取毒品;
- 將原料或化學品加以增加、混合、轉變;
- 透過化學反應合成毒品;
- 具備進行上述製造行為所需的一定設備與場所。
所以,毒品製造工廠的認定重點並非只看是否已經製成毒品,還要觀察現場設備、原料、反應器具、製程配置及其製造功能。選項所述符合毒品製造工廠的概念。
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爆裂物特性與處置之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項爆裂物鑑識重點:
- 常見爆裂物的組成與特性:TATP(Triacetone Triperoxide,三過氧化三丙酮)屬於有機過氧化物。
- 爆裂物偵測儀器原理:比較場離子圖譜法(FIS)與離子遷移圖譜法(IMS)的靈敏度、適用場合及現場使用性。
- 爆炸現場證物採集原則:爆炸後殘留物、爆裂物碎片及相關物件,均應完整採集並送鑑,以重建爆裂物種類、組成及製作方式。
本題不是計算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識各敘述是否符合爆裂物鑑識的基本原理。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核各選項:
- A考查TATP的基本組成。
- B、C比較FIS與IMS的爆裂物蒸氣檢測能力。
- D考查爆炸現場證物採集的完整性原則。
其中,B使用「檢測效能不佳」的否定性描述,須特別確認FIS是否具備微量蒸氣檢測能力。FIS本身即具有高靈敏度的氣相微量物質偵測能力,因此B的敘述與其功能不符,是本題最不恰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TATP可由過氧化氫、丙酮、硫酸調配而成——正確
TATP是由過氧化氫與丙酮在酸性催化條件下形成的有機過氧化物,硫酸可作為酸性催化劑。
TATP具有下列特性:
- 對熱、摩擦、撞擊及靜電較敏感。
- 蒸氣壓相對較低,但仍可藉由高靈敏度儀器檢測其微量蒸氣或殘留物。
- 爆炸後可能僅留下極少量殘留物,增加現場採證與儀器分析的難度。
因此,A所列的基本原料與催化條件符合TATP的化學特性。題目僅考組成概念,不涉及實際製備比例及操作程序。
(B)場離子圖譜法(FIS)對於微量火炸藥分子蒸氣之檢測效能不佳——錯誤
FIS具有高靈敏度的氣相分子檢測能力,適合用於偵測火炸藥所產生的微量分子蒸氣。其基本概念是利用強電場使氣相分子產生離子化,再依離子訊號進行分析。
因此,FIS對於微量火炸藥分子蒸氣並非「檢測效能不佳」,反而具有下列優點:
- 可偵測極低濃度的分子蒸氣。
- 對爆裂物殘留蒸氣具有良好靈敏度。
- 適合用於爆裂物篩檢與微量物證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火災現場處置之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現場鑑識中的三項基本觀念:
- 木材受熱碳化與射水造成的剝落差異。
- 火災燃燒型態,尤其是 V 型燃燒痕跡的形成。
- 促燃劑殘跡之吸附劑與採樣容器的選擇。
本題屬現場鑑識技術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判斷以民國 115 年命題時所採用之火災鑑識原理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恰當」,應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火災現場常見鑑識原理。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方法,是注意促燃劑採樣材料的材質特性:
- 吸附促燃劑殘跡的材料,重點在於吸附可燃液體及其揮發性成分。
- 適用材料通常具有疏水性、親油性及良好吸附能力。
- 親水性材料主要容易吸附水分,並非促燃劑殘跡採集的理想特性。
因此,將促燃劑吸附劑稱為「具親水特性」,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木材因高溫受熱而碳化、龜裂及剝落,通常會在木材表面留下受熱作用的痕跡;剝落範圍與形狀,須配合燃燒方向、溫度及受熱時間判斷。
射水造成的剝落則屬於水流衝擊、急速冷卻及熱脹冷縮作用所致,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脫落範圍較廣;
- 剝落邊緣較不規則;
- 脫落後常可見木材原有的顏色、紋理與光澤;
- 不一定具有長時間高溫碳化形成的黑化或焦化現象。
故本項對射水脫落與受熱碳化剝落的區別,敘述適當。
(B) 正確
V 型燃燒型態通常與火焰、熱氣及煙氣向上升騰擴散有關。火源附近的熱煙氣向上流動,並向兩側擴散,會在牆面或垂直物體上形成上窄下寬或近似 V 型的燃燒痕跡。
第 30 題2 分
下列有關死亡現象之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後屍體的主要變化,包括:
- 木乃伊化的形成環境。
- 屍斑的形成機制及分布特徵。
- 大理石紋的腐敗病理。
- 自慰性窒息死亡的案件性質。
判斷「最不恰當」時,應找出與法醫學及犯罪現場常識明顯相反的敘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死亡現象的「形成原因」及「常見案件型態」:
- 木乃伊化是否符合其典型環境?
- 屍斑是否符合血液沉降及受壓部位的分布原理?
- 大理石紋是否符合腐敗過程中的血管變化?
- 自慰性窒息死亡通常屬於自殺、意外,還是他殺?
前三項均符合基本法醫學知識;D 將自慰性窒息死亡誤認為多屬他殺,與實務上的典型情形相反,因此為最不恰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木乃伊化多形成於高溫、乾燥且通風良好的環境
此項正確。
木乃伊化是屍體水分迅速蒸發,組織乾燥、收縮並逐漸保存的現象。其形成有利條件包括:
- 高溫:促進水分蒸發。
- 乾燥:降低環境濕度,使屍體脫水。
- 通風良好:加速空氣流通及水分散失。
在高溫、乾燥、通風的環境中,屍體水分快速流失,腐敗菌繁殖及酵素作用受到抑制,因而可能形成木乃伊化。
若環境潮濕、積水或通風不良,則較容易出現腐敗、浸軟或脂肪蠟化,而非典型木乃伊化。
(B) 屍斑由血液物理性沉降形成,但在受硬體壓迫之部位及骨頭突出處,通常不會出現顯著屍斑
此項正確。
死亡後心臟停止作用,血液循環停止,血液受重力影響逐漸向身體低下部位沉降,形成屍斑。屍斑的基本形成因素是血液的重力性、物理性沉降。
身體受硬物壓迫的部位,因局部血管受到壓迫,血液無法正常沉積,會形成色澤較淡的壓迫部位。骨頭突出處也因皮下軟組織較少、血管受壓,通常不易形成顯著屍斑。
第 31 題2 分
確認指認人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相貌後,為評估其記憶之可信程度,應詢問指認人相關事項,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目擊者指認」中,如何評估指認人記憶的可信程度。確認指認人確實看見犯罪嫌疑人後,詢問重點在於:
- 指認時的觀察條件;
- 目擊過程中是否受到壓力、威脅或干擾;
- 記憶形成與提取是否受到心理因素影響;
- 指認人與被指認人是否存在容易造成辨識偏差的情形。
此類判斷主要依據犯罪偵查上的指認程序與目擊證人記憶之心理學原理,並非以計算公式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實務作業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目的為「評估指認人記憶的可信程度」。因此,應選出與目擊、記憶形成、記憶保持及指認準確性直接相關的事項。
- 目擊時是否受到武器威脅或其他壓力,會影響注意力與記憶形成。
- 目擊地點、時間及經過,會影響觀察距離、光線、時間長短及記憶保持程度。
- 跨種族指認涉及「跨種族效應」,可能降低辨識準確性。
- 指認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主要涉及利害關係、偏見或陳述動機,並非本題所稱記憶可信程度的直接評估事項。
因此,不屬於本題評估事項者為 (A)。
選項分析
(A) 指認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正確答案。
此事項主要用來判斷指認人與被害人間是否具有親屬、朋友、同事、仇怨或其他利害關係,進而評估其陳述動機、偏見或證言可信性。
但是,題目詢問的是在確認指認人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後,為評估其「記憶」可信程度所應詢問的事項。指認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並不直接說明目擊時的光線、距離、時間長短、注意力或心理壓力,因此不屬於此一記憶評估項目。
第 32 題2 分
有關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於偵查中之應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剖繪中三個重要概念:
- 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透過多起案件的時間、地點、被害人特徵、犯罪方式與案件關聯性,整理案件分布與行為規律,以協助判斷案件是否具有關聯、犯罪者可能活動範圍及偵查方向。
- 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MO):犯罪者為完成犯罪所採取的實際方法,例如接近被害人、控制被害人、進入場所、掩飾身分及逃逸方式。犯罪手法具有工具性,會隨經驗、環境、被害人反應及風險而調整。
- 簽名特徵(signature):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呈現、但完成犯罪並非必要的特殊行為,通常反映其心理需求、情緒滿足或個人特質。簽名特徵與犯罪手法不同,通常具有較高穩定性。
此外,**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是依據犯罪地點及空間分布,推估犯罪者可能居住、工作或活動的區域,因此必須先累積足夠的空間行為資料。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如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概念配對法」,逐一檢查選項是否正確描述犯罪剖繪術語:
- 「犯罪模式」應著重於案件或犯罪行為的整體規律與關聯分析。
- 「犯罪手法」是完成犯罪所必要或具有實用性的行為,且可能變動。
- 「簽名特徵」是非必要、具有心理意義的特殊行為,通常較穩定。
- 「地緣剖繪」必須建立在犯罪地點及空間行為資料上。
其中,選項 A 將「犯罪模式」錯誤限縮為「針對單一犯罪者長期分析犯罪手法的集合」,實際上混淆了犯罪模式與犯罪手法,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犯罪模式係針對單一犯罪者行為長期分析後,找出犯罪手法之集合
錯誤。
犯罪模式不是單純針對單一犯罪者,長期整理其犯罪手法後所形成的「犯罪手法集合」。犯罪模式主要是對多起案件的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特徵與行為表現進行整體分析,藉以發現案件間的規律、關聯性及空間分布。
第 33 題2 分
有關監視錄影系統之偵查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視錄影系統在犯罪偵查上的影像調閱模式,重點在於區分各種模式的適用情境:
- 同心圓模式:以案發地點為中心,依距離由近而遠,分層、分區調閱周邊監視器。
- 打水漂模式:當影像追蹤路徑中斷時,跳至其他不連續但具有關聯性的地點或影像區域,尋找犯嫌後續行蹤。
- 時間區段比對法:針對特定時間範圍,回溯比對案發前數小時、數天甚至更長期間的影像。
- 目標比對法:依涉嫌人的外型、衣著、身高、體態、行走特徵或其他辨識特徵進行追蹤比對。
本題主要考查偵查實務上的監視錄影調閱方法,並非直接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的通用偵查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判斷關鍵在於比對各選項對模式名稱的定義是否正確。
快速對照如下:
| 模式 | 判斷核心 |
|---|---|
| 同心圓模式 | 以案發地點為中心,按空間距離向外擴大 |
| 打水漂模式 | 追蹤中斷後,跳躍搜尋其他關聯區域 |
| 時間區段比對法 | 向前回溯特定時間範圍 |
| 目標比對法 | 依特定人物外型或行為特徵追蹤 |
其中,同心圓模式是空間上的分層擴張,不是隨犯嫌移動而動態改變調閱中心。因此,將「動態調整監視器調閱範圍」列為同心圓模式的內容,係混淆了不同的追蹤方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同心圓模式」確實是以案發地點為核心,這部分正確;但其主要特徵是依距離劃分區域,從案發地點周邊逐層向外調閱監視器,例如先調查案發現場附近,再擴及外圍道路、重要路口及可能逃逸方向。
選項後段所稱「隨犯嫌行蹤與影像落點之移動,動態調整監視器調閱範圍」,重點在於依影像線索持續改變追蹤方向,屬於動態追蹤或影像接續調查的概念,並非同心圓模式的核心定義。
因此,該選項將「空間上的同心圓擴張」與「依犯嫌移動位置動態追蹤」混為一談,故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第 34 題2 分
有關跟蹤偵查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偵查中的「跟蹤偵查」勤務方式,重點在於辨識不同跟監型態的配置原則:
- 車輛跳蛙跟監:預先在被跟監對象可能經過的路線配置跟監車,依序接替跟監,以降低單一車輛長時間尾隨而遭察覺的風險。
- 平行跟監:跟監人員與被跟監對象大致維持平行行進,原則上須保持在可目視掌握的範圍內。
- 三車或四車跟監:除主要跟監車外,通常配置側翼車輛,以掌握路口、轉向及突發脫離等情形。
- 定線跟監:針對被跟監對象可能行經的固定路線,預先配置車輛或人員,並可於重要路段設置觀察據點,以延續掌握目標動向。
本題並非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條文,而是考查跟蹤偵查勤務方式及其配置原則。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該種跟監方式的「基本配置原則」。
其中,D選項前半段所述「以事先預置車輛為原則」,符合定線跟監的特性;但後半段主張「沿路不可設置觀察據點」,將必要的勤務配置完全排除,與定線跟監可利用沿線觀察據點接續掌握目標的作法不符。
因此,D選項同時包含正確及錯誤內容,整體敘述仍屬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執行車輛跳蛙跟監時,於對象經過路徑均事先布置跟監車
此項正確。
車輛跳蛙跟監的核心,是將多部跟監車預先配置在被跟監對象可能經過的路線上。當前一部車輛完成一定階段的跟監後,由後方或前方預置車輛接替,形成「跳蛙式」的接續跟監。
這種方式可減少單一車輛長時間跟隨目標的異常性,也能因應目標突然轉向、加速或改變行進路線。因此,於對象可能經過的路徑事先布置跟監車,符合跳蛙跟監的勤務原則。
(B)執行平行跟監時,以能將被跟監對象保持能目視所及為原則
此項正確。
平行跟監並非單純在目標後方尾隨,而是利用平行道路、鄰近車道或相鄰路線與目標保持相對位置。其基本要求是跟監人員仍能以目視或其他勤務方式掌握被跟監對象的行動。
第 35 題2 分
有關案情研判之原則與邏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案情研判」的基本分類,重點在於區分:
- 案件性質之研判:判斷案件究竟屬於何種性質,例如他殺、自殺、意外事故,或財產犯罪、暴力犯罪等,作為後續偵查方向的基礎。
- 犯罪過程與犯罪方法之研判:分析犯罪如何發生、嫌疑人如何進出現場、使用何種工具,以及犯罪行為的先後經過。
- 犯罪嫌疑人之研判:依犯罪動機、犯罪方法、使用工具、身分條件及與被害人的關係,逐步縮小嫌疑人範圍。
- 犯罪現場之研判:發現多處現場時,須判斷各現場的關聯性,並確認原始第一現場,防止遭受偽裝或誤導。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內容,究竟屬於「案件性質」、「犯罪過程」、「犯罪方法」、「嫌疑人範圍」或「犯罪現場」的研判。
其中,判斷案件性質著重於案件的本質與類型;犯罪過程、進出路線及使用工具,則是犯罪行為如何實施的具體分析。若選項將不同研判層次混為一談,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瞭解犯罪過程,以及究明嫌疑人進出路線、使用工具等,主要是在分析犯罪的實施經過、犯罪方法及現場活動,不是「對犯罪性質」本身的研判。
案件性質之研判,是要先確認案件屬於何種本質,例如是否為他殺、自殺或意外,或屬於何種犯罪類型。至於嫌疑人如何進出現場、使用何種工具,則屬於犯罪方法與犯罪過程的研判。
因此,本選項將「犯罪過程及犯罪方法之研判」誤稱為「犯罪性質之研判」,分類不當,故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第 36 題2 分
針對巨量資料進行效能分析與查詢處理時,下列何種工具或系統的處理效能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資料處理工具在「巨量資料效能分析與查詢處理」上的定位與能力。
判斷重點包括:
- 是否屬於專業資料庫管理系統。
- 是否具備查詢最佳化器、索引、交易管理及平行處理能力。
- 是否適合大量資料的集中儲存、條件查詢、彙整分析與報表產製。
- 工具的主要用途是試算表、犯罪關聯分析,或完整的資料庫管理與分析。
在本題選項中,Microsoft SQL Server 屬於企業級關聯式資料庫管理系統,具備完整的資料儲存、索引、查詢最佳化、交易處理及分析功能,最符合題目所稱的巨量資料效能分析與查詢處理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提供資料量、硬體環境、查詢類型、索引設計或併發使用者數量,因此無法用實際基準測試精確比較處理速度。考試上的判斷方式,是依各工具的「主要設計目的」及「企業級資料處理能力」進行比較。
判斷順序如下:
- 先排除以個人試算為主要用途的 Excel。
- 再排除以視覺化關聯分析為主要用途的 i2 Analyst's Notebook。
- 比較 MariaDB 與 Microsoft SQL Server 兩個資料庫系統。
- 依命題慣例,Microsoft SQL Server 的企業級分析功能、查詢最佳化及平行處理能力較完整,因此選擇 D。
SQL Server 可透過下列機制提升大量資料查詢效能:
- 索引與索引檢視,降低資料搜尋成本。
- 查詢最佳化器,選擇較有效率的執行計畫。
- 平行查詢,利用多核心處理器同時執行工作。
- 資料分割,將大型資料表切分管理。
- Columnstore Index,適合大量資料的彙總及分析查詢。
- Analysis Services、Reporting Services 等企業級分析與報表功能。
- 記憶體內資料處理及資料倉儲支援。
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及考試設定,D 最符合「巨量資料效能分析與查詢處理」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Microsoft Excel 試算表:錯誤
Excel 主要是試算表及個人資料分析工具,適合:
- 小型至中型資料整理。
- 公式計算及樞紐分析。
- 圖表製作。
- 個人或部門層級的資料檢視。
Excel 並非專為巨量資料庫查詢所設計,存在下列限制:
- 工作表資料筆數及記憶體受限。
- 缺乏完整的資料庫索引與查詢最佳化機制。
- 不適合大量使用者同時存取。
- 不具備完整的交易管理、權限控管及伺服器級資源管理。
- 大量資料載入後,計算與篩選效能容易下降。
因此,Excel 適合快速試算與資料展示,不是本題所稱巨量資料查詢處理的最佳工具。
(B) IBM i2 Analyst's Notebook:錯誤
IBM i2 Analyst's Notebook 是犯罪情報及關聯分析工具,主要用途包括:
第 37 題2 分
有關網路犯罪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常見網路攻擊手法的名稱與定義,判斷重點在於辨識攻擊目的、技術方式及攻擊對象:
- 暴力破解(Brute Force Attack):以自動化方式逐一嘗試密碼、憑證或金鑰組合。
- 網路釣魚(Phishing):偽造可信網站、電子郵件或訊息,誘騙使用者提供帳號、密碼或其他敏感資料。
- SQL Injection:將惡意 SQL 語法嵌入輸入欄位,使後端資料庫執行未授權操作。
- 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利用大量受感染裝置同時發送請求,使目標系統資源耗盡、服務中斷。
- 中間人攻擊(Man-in-the-Middle, MitM):攻擊者介入通訊雙方之間,攔截、竄改或監聽傳輸內容。
本題並非以特定法條適用為核心,故無須透過法條要件判斷;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描述的「攻擊行為」與「攻擊名稱」:
- 反覆測試密碼或金鑰組合,判斷是否屬暴力破解。
- 偽造銀行網站以竊取帳密,判斷是否屬網路釣魚。
- 在輸入欄位插入 SQL 指令,判斷是否屬 SQL Injection。
- 以殭屍網路發送大量請求,判斷其實際上是 DDoS,並確認是否與中間人攻擊相符。
其中前三項名稱與行為相符,第四項將 DDoS 誤稱為 MitM,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透過自動化程式反覆測試所有可能的密碼、憑證或加密金鑰組合,係以窮舉方式尋找正確驗證資訊,稱為暴力破解(Brute Force Attack)。
其特徵是:
- 嘗試數量龐大;
- 依序測試可能的組合;
- 不一定需要利用特定系統漏洞;
- 密碼越短、越簡單,越容易遭到破解。
因此,A 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第 38 題2 分
有關「暗網」(Dark Web)偵查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表層網路(Surface Web)」、「深網(Deep Web)」與「暗網(Dark Web)」的區別,以及 Tor(The Onion Router)與 .onion 網址的基本特徵。
- 表層網路:可由 Google、Bing 等一般搜尋引擎索引、查詢的公開網頁。
- 深網:未被一般搜尋引擎索引的網路內容,例如網路銀行、學校資料庫、公司內部系統、會員專區及需登入後才能查閱的資料。深網不等於非法網路,絕大部分內容具有合法用途。
- 暗網:深網的一部分,必須透過特定軟體、協定或網路環境進入,常見系統包括 Tor、I2P 等。暗網具有較強的匿名性,因而可能被利用於毒品、槍械、人口販運、詐欺及惡意程式交易等犯罪活動。
Tor 的核心技術包括:
- 將使用者流量透過多個中繼節點傳送。
- 採取分層加密,猶如洋蔥一層層剝開。
- 使單一節點通常無法同時掌握使用者身分、完整路徑及最終目的地。
目前主流的 Tor onion service 使用第 3 版網址,即 v3 onion address,其主機名稱部分為 56 個英數字元,並以 .onion 結尾。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辨識題,解題重點有二:
- 判斷 A 至 C 是否符合暗網、深網及 Tor 的基本定義。
- 對 D 的網址長度進行快速核對。
Tor 第 3 版的 .onion 網址,其主機名稱長度為:
因此,若選項宣稱目前主流版本的暗網網址長度為 48 個字元,即與 v3 onion address 的標準不符,應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洋蔥路由器(Tor)利用全球志願者架設的中繼節點傳遞網路流量,並透過多層加密與多個節點轉送,以降低使用者身分及連線目的地被直接識別的機會。
「層層加密」是 Tor 名稱中「洋蔥」概念的由來;「隨機跳轉」則是在描述流量經由不同中繼節點傳遞的特徵。雖然 Tor 並非絕對保證匿名,但本選項所述符合其基本運作原理。
第 39 題2 分
下列那種加密貨幣以環簽名及隱址技術為核心,能有效屏蔽交易雙方資訊,使其流向追蹤難度遠高於一般透明帳本幣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種加密貨幣的「交易隱私性」與區塊鏈帳本透明程度,重點在於辨識下列技術:
- 環簽名(Ring Signature):將實際交易簽署者與其他可能簽署者混合,使外部觀察者難以確認真正的付款人。
- 隱址技術(Stealth Address):為收款人產生一次性、不可直接連結至其公開地址的交易地址,使外部觀察者難以辨識真正的收款人。
- RingCT(Ring Confidential Transactions):進一步隱藏交易金額。
因此,若某種加密貨幣以環簽名、隱址及金額隱藏技術作為核心設計,其交易流向追蹤難度即高於一般具有公開交易紀錄的透明帳本幣別。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若從犯罪偵查角度觀察,重點是理解不同區塊鏈的可追蹤性與交易匿名化機制。涉及法規判斷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列技術是否與選項的主要技術特徵相符:
- 題幹明確指出「環簽名」。
- 題幹明確指出「隱址技術」。
- 題幹強調能屏蔽交易雙方資訊,並提高流向追蹤難度。
- 逐一比對各加密貨幣的設計,即可判定答案。
其中,環簽名主要對應付款人隱私,隱址主要對應收款人隱私;兩者結合後,交易雙方的鏈上關聯性顯著降低。符合此種設計者為門羅幣(Monero)。
選項分析
(A)門羅幣(Monero/XMR)——正確
門羅幣以隱私保護為核心,主要運用:
- 環簽名:隱藏真正的交易發送者。
- 隱址:使每筆交易的收款地址具有一次性與不可直接連結的特性。
- RingCT:隱藏交易金額。
第 40 題2 分
有關 M 化車運作原理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M 化車通常指搭載行動通訊攔截、測向與定位設備的車輛,其核心原理是模擬合法行動通信基地台,利用手機會自動搜尋並連接「訊號較強、較適合」基地台的特性,取得目標手機的識別資訊、訊號參數及所在方向,進而進行定位或通訊分析。
常見技術概念包括:
- MCC(Mobile Country Code):行動國家碼,用以表示國家或地區。
- MNC(Mobile Network Code):行動網路碼,用以表示特定電信業者。
- 訊號強度與基地台選擇:手機通常會依訊號強度、網路品質及系統規則選擇基地台。
- 測向與交叉定位:在不同地點蒐集目標手機訊號的方向、強度或其他參數,再透過交會分析推算手機位置。
- 通訊內容與通訊外部資訊的區別:行動通訊設備較容易取得手機識別碼、連線狀態、位置及通訊紀錄等資料;是否能取得通訊內容,則取決於通訊協定、加密方式及攔截設備能力。
本題要找的是對 M 化車運作原理描述錯誤的選項,關鍵在於區分「攔截行動網路連線資料」與「破解端對端加密通訊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 M 化車的基本技術原理:
- 是否會以較強訊號吸引目標手機連線;
- 是否會偽裝成電信業者的基地台;
- 是否能透過多點訊號參數進行定位;
- 是否能直接解密端對端加密通訊軟體的訊息。
前三項屬於 M 化車的典型功能;端對端加密訊息的解密則不屬於一般 M 化車本身的基本能力。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使用高功率的收發信機,發射比周遭電信基地台更強的訊號
正確。
M 化車為吸引附近手機連線,通常會發射具較強接收優勢的基地台訊號,使手機將其辨識為較適合連線的行動網路節點。手機一旦連接,M 化車即可進一步蒐集手機識別資訊、連線資料、訊號參數,甚至在特定通訊技術與條件下進行降級、攔截或分析。
題目所稱「發射比周遭電信基地台更強的訊號」,是在描述其吸引手機連線的基本手段。實際設備的作用不只取決於單純功率,還涉及網路選擇規則、頻段、協定及設備配置,但就考試所要求的基本原理而言,本敘述正確。
(B) 多數狀況下,可解密端對端通訊軟體內部之訊息
錯誤,為本題答案。
端對端加密的設計,是由通訊雙方的終端設備進行加密與解密,訊息在傳輸途中即使遭到攔截,攔截者通常取得的仍是加密資料,無法直接還原為明文。
第 41 題2 分
有關網路流量分析之說明,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流量分析(Network Traffic Analysis)」與「封包分析(Packet Analysis)」的差異,以及流量資料的蒐集方式與標頭資訊內容。
網路流量分析主要觀察一段時間內的通訊統計特徵,例如:
- 通訊來源與目的地
- IP 位址、通訊埠
- 封包數量、大小與頻率
- 傳輸時間、方向及連線持續時間
- 使用者或設備的通訊行為模式
其重點在於掌握「誰與誰通訊、何時通訊、通訊量多寡及行為規律」,通常不必逐一檢視封包內文。
相較之下,封包分析可能深入檢視單一封包的內容、協定欄位、封包序列,甚至進行深度封包檢測(Deep Packet Inspection, DPI),通常需要較多的儲存、解碼及運算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問「較不適當」,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網路流量分析的基本特性。
判斷重點如下:
- 網路流量分析偏重統計與行為模式,不以逐一解析封包內容為核心。
- 大量封包的內容解析通常比單純蒐集流量統計資訊更耗費資源。
- 流量資料可透過網路分流、鏡像或攔截設備取得。
- IP、Port、MAC 均屬於網路通訊中可供辨識來源、目的地或設備的標頭資訊。
因此,若選項將網路流量分析描述為比封包分析更耗費運算資源,即與一般技術區分不符。
選項分析
(A) 相較於封包分析,網路流量分析會消耗大量運算資源
錯誤,為本題答案。
網路流量分析通常使用封包的基本屬性及統計資訊,例如來源 IP、目的 IP、Port、封包大小、封包數量與時間分布等,重點是分析通訊行為的整體模式,無須逐一深入解析封包內容。
封包分析則可能涉及:
- 封包逐筆解析
- 協定辨識與解碼
- TCP 連線重組
- 封包內容檢視
- 深度封包檢測
- 惡意內容或異常指令比對
因此,在一般技術分類下,封包分析通常比網路流量分析更消耗 CPU、記憶體、儲存空間及分析時間。選項將兩者的資源消耗關係倒置,故較不適當。
須注意,網路流量分析若面對極大規模的長期資料,仍可能需要相當的儲存與運算能力;但本題比較的是相對於封包分析的通常情形,故官方答案以 A 為準。
第 42 題2 分
有關車輛重識別(Vehicle Re-ID)與軌跡分析技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車輛重識別(Vehicle Re-ID)與軌跡分析的基本原理。車輛重識別是指在不同時間、不同攝影機或不同拍攝角度下,透過車輛外觀與影像特徵,判斷是否為同一輛車。
其主要流程包括:
- 從監視器影像中偵測車輛。
- 利用深度學習提取車輛的顏色、車型、品牌、外觀結構、車身受損或改裝特徵等。
- 將影像特徵轉換為高維度特徵向量。
- 以向量相似度進行比對、檢索。
- 結合時間、空間、攝影機位置及行駛方向,建立車輛的移動軌跡。
本題並非法律條文題,應以車輛重識別的技術定義與核心功能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 Vehicle Re-ID 的核心特性:
- 是否使用深度學習提取車輛特徵。
- 是否將影像轉為可供比對的數學向量。
- 是否能從大量影像中尋找同一目標車輛。
- 敘述是否將「車牌辨識」與「車輛重識別」混為一談。
車輛重識別的重點在於「車輛本身的視覺特徵」,車牌辨識則是辨識車牌號碼,兩者屬於不同但可互相輔助的技術。因此,凡是將偽造車牌直接描述成會限制車輛重識別整體偵測與分析功能者,屬於過度擴張偽造車牌的影響。
選項分析
(A) 利用深度學習提取車輛的各種特徵
正確。
現代 Vehicle Re-ID 通常利用卷積神經網路、Transformer 或其他深度學習模型,從影像中提取車輛特徵,例如:
- 車身顏色及其分布;
- 車型、廠牌與車體輪廓;
- 車燈、後視鏡、車窗等局部構造;
- 車身刮痕、凹痕、貼紙及改裝物;
- 不同攝影機下仍具有辨識力的整體外觀特徵。
深度學習能將影像中的複雜視覺資訊轉換為可供比對的特徵,因此符合車輛重識別的基本方法。
(B) 目標之一為從巨量影像中精確比對並檢索出目標車輛
正確。
Vehicle Re-ID 的重要應用就是在多支攝影機、長時間錄影或大量影像資料中,搜尋特定車輛曾經出現的位置與時間。
系統會將查詢車輛與資料庫中其他車輛的特徵向量進行相似度比對,並依相似程度排序。例如,兩個車輛特徵向量可用距離函數判斷相似性:
距離越小,代表特徵越相近。實際系統還會結合攝影機位置、時間順序與行駛方向,以提高檢索準確度。因此,本選項符合車輛重識別的主要目的。
第 43 題2 分
有關偵查詢問科技應用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詢問與科技輔助判讀的基本工具,重點包括:
- 文本情緒分析:利用文字內容、用詞與情緒表達,輔助研判供述者的情緒狀態及陳述可信程度。
- 準則基礎內容分析法(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 CBCA):依據陳述內容中的特定可信性準則,評估陳述是否具有真實經驗的表徵。
- 事件相關電位(Event-Related Potential, ERP):觀察特定刺激或事件引發的腦電位變化,常見成分包括 P300。
- 語音聲學分析:從音高、音強、語速、停頓及聲音頻譜等特徵,分析壓力、情緒或認知負荷,並可作為多模態測謊的一環。
本題採「錯誤敘述辨識法」:先確認各科技工具的核心定義,再檢查選項中的關鍵術語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文本情緒分析可用於輔助判斷供述的真實性與嫌疑人的心理狀態
正確。
文本情緒分析可從供述內容中的情緒詞彙、否定表達、主觀感受、情緒強度及語意脈絡等面向,協助分析供述者可能呈現的焦慮、恐懼、憤怒、悲傷或防衛等心理狀態。
在偵查詢問中,文本情緒分析也可協助發現陳述前後情緒表現不一致、特定段落出現異常情緒轉折,或供述者對特定事件內容的情緒反應顯著不同等現象。因此,它可以作為判斷供述真實性及心理狀態的輔助工具。
但須注意,情緒分析只能提供輔助線索,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供述虛假或有罪的唯一依據。不同個人的文化背景、人格特質、語言能力及案件壓力,均會影響情緒表達。
(B) 準則基礎內容分析法(CBCA)於國內常運用於性侵害案件之陳述判讀
正確。
CBCA 是以陳述內容為分析對象,依據若干可信性準則判斷陳述是否具有真實經驗的特徵。其常見觀察面向包括:
- 敘述是否具有足夠細節;
- 是否呈現時間、地點及情境脈絡;
- 是否包含互動、對話或行為細節;
- 是否出現非必要但自然的枝節;
- 是否描述自身的不確定、遺漏或記憶限制;
- 是否包含與一般期待不一致的內容。
CBCA 在兒童或被害人陳述評估中具有重要地位,國內實務及相關研究亦常將其運用於性侵害案件的陳述判讀。
然而,CBCA 是陳述可信性評估工具,不是測謊儀器,也不是直接判定真偽的法律證據。其結果仍須與其他證據、詢問過程、陳述形成背景及整體案件情節綜合判斷。
(C) 事件相關電位,主要係擷取 P500 腦波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44 題2 分
有關毒品犯罪手法樣態與偵查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毒品交易常見手法,以及犯罪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尿的法律程序。解題關鍵有二:
- 辨識「死轉手」與「埋包交易」等毒品交付方式。
- 區分「貓池/SIM 卡農場」的實際用途,並掌握非經拘提、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採尿時的鑑定許可程序。
涉及採尿程序之法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刑事偵查實務及法律程序:
- A、B 屬於毒品交易手法的名詞辨識。
- C 屬於科技設備用途與犯罪類型的配對。
- D 屬於拒絕採尿時,偵查機關得否透過鑑定程序強制取樣的法律判斷。
其中,選項若將某項設備的主要用途錯置,或把不同犯罪類型的偵查手法混淆,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死轉手時,雙方互不見面
正確。
「死轉手」又稱「死囝仔」或「死信箱」式交易,交易雙方不直接碰面,由賣方先將毒品放置於特定地點,再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買方前往取貨;買方取貨後,通常再依約付款或完成後續交易。
其核心特徵就是「人、貨分離」及「雙方不直接接觸」,藉此降低遭查緝、辨識身分及留下直接接觸證據的風險。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埋包交易時,買方會依指示座標自行取貨
正確。
「埋包交易」是毒品交易者將毒品預先藏放於路邊、公共設施、草叢、空屋附近或其他指定地點,再透過通訊軟體提供位置、照片、地標或座標,通知買方自行前往取貨。
買方依指示取走毒品,交易雙方不必在現場碰面。其與「死轉手」的共同點都是降低面對面接觸,但「埋包交易」特別強調毒品先被藏放,買方依指定位置取貨。因此本選項正確。
(C) 貓池設備又稱為 SIM 卡農場,最常被運用於毒品犯罪以建立通訊斷點
錯誤,為本題答案。
「貓池」通常是可同時插入、管理或控制多張 SIM 卡的通訊設備,常見於大量門號管理、簡訊驗證、群發訊息、網路電話或其他需要多組門號的情境。「SIM 卡農場」則是對大量 SIM 卡及相關設備、門號資源的概稱。
第 45 題2 分
有關槍枝管制與偵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面向: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原住民族自製獵槍及槍枝零件之管制。
- 彈道鑑識中,依彈殼與彈頭外觀判斷可能使用的槍械類型。
- 模擬槍的法律定義,以及警察機關對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製造業者的行政檢查權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最快的判斷方式,是分別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 槍枝管制法規的明文規範;
- 彈藥外觀與槍械型號的基本對應;
- 模擬槍的法定定義;
- 警察機關預防槍枝及零件流入非法市場的行政管制措施。
其中,B選項涉及槍彈特徵與槍型推論,必須先判斷「瓶頸狀彈殼、長尖型彈頭」所代表的彈藥類型,再看是否能直接指向Glock系列。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族經許可後,可以進口法定槍枝零件製造獵槍
正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原住民族為傳統生活或文化需要所使用的自製獵槍,設有特別規範。原住民族在符合資格、用途及安全管理要求,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前提下,可以依規定取得或進口法定槍枝零件,製造供自用之獵槍。
重點在於「經許可後」四字。這不是一般人民可以自由進口槍枝零件,而是法律基於原住民族傳統狩獵需求所設的特別許可制度。因此,A選項敘述符合槍枝管制規範。
(B) 槍擊現場發現「瓶頸狀」的小型彈殼,且呈現長尖型彈頭時,可將Glock系列槍枝列為追查重點
錯誤,為本題答案。
「瓶頸狀彈殼」是指彈殼前段較窄、後段較寬,外形類似酒瓶瓶頸的彈藥結構。這種設計較常見於部分步槍彈或特殊小口徑高速彈藥,例如5.7×28mm類型彈藥,其彈頭通常呈細長、尖銳的形態。
相對而言,Glock系列手槍最常見的是9×19mm等手槍彈。此類手槍彈通常屬於直筒狀或近似直筒狀彈殼,並非以「小型瓶頸狀彈殼加長尖型彈頭」作為Glock系列的典型辨識特徵。因此,單憑題示彈殼、彈頭特徵,不能將Glock系列列為主要追查對象。
刑事鑑識上,彈殼與彈頭外觀只能作為初步研判線索,還必須配合:
- 彈殼底火痕與撞針痕;
- 彈殼拋殼痕、抓子痕及推彈痕;
- 彈頭膛線痕;
- 彈藥口徑及彈道資料;
- 現場監視器、目擊者及其他犯罪情資。
第 46 題2 分
有關命案偵查與研判,下列敘述何者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的犯罪行為研判,重點包括:
- 犯罪者是否具有事前計畫及組織性。
- 認知訪談中「反向敘述」對記憶與認知負荷的作用。
- 自殺與他殺在傷口型態上的區別。
- 犯罪動機、被害人與犯罪者關係,以及過度殺戮、遺體遮蓋等現場特徵的綜合判讀。
命案研判屬於機率性推論,單一跡象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必須配合現場跡證、法醫鑑定、被害人背景及嫌疑人供述綜合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較不適當」,應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犯罪現象是否符合一般犯罪偵查及犯罪現場研判原則。
判斷方向如下:
- 有組織、具計畫性的犯罪,通常會預先準備必要的武器或工具。
- 反向敘述會增加記憶提取的認知負荷,有助於發現虛偽陳述或敘述漏洞。
- 手腕上的多數猶豫刀痕,是自我傷害常見的行為特徵。
- 過度殺戮、未劫取財物及遮蓋遺體,通常反映較強烈的情感、羞辱、憤怒或熟識關係;因此不能推論為「較不可能是熟人所為」。
故不適當的是 D。
選項分析
(A) 有組織的犯罪者多會攜帶武器或工具到犯罪現場
此項適當。
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事前計畫、角色分工及明確目的。犯罪者為完成控制被害人、破壞門鎖、切割物品、移動遺體或清除跡證等任務,較可能事先準備武器、交通工具或其他犯罪工具。
相較於臨時起意犯罪,組織性犯罪的犯罪工具通常具有較高的準備性及功能性。因此,本項符合有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徵。
(B) 要求當事人反向敘述案發過程,目的係在增加當事人認知負荷
此項適當。
在認知訪談及供述真實性評估中,要求受訪者從事件結尾開始,依相反順序敘述事件,會增加記憶搜尋及敘事組織的困難度。
真實記憶通常包含較多具體的感知細節;即使改變敘述順序,仍有機會維持事件內容的一致性。虛構陳述則常依賴事先編排的故事順序,當敘述順序被打亂時,較容易出現停頓、矛盾、遺漏或前後不一致。
因此,反向敘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認知負荷,以協助辨識供述的可靠性。這不是單獨判定說謊的證據,仍須配合其他資料評估。
第 47 題2 分
有關組織犯罪之偵查,下列敘述何者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犯罪之組織型態、犯罪手法,以及暴力犯罪、白領犯罪與洗錢行為的結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犯罪偵查實務用語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幫派組織架構:須區分中央集權式的「總堂口」制度,與各地勢力結合、權力較分散的聯盟型或分堂口型組織。
- 殺豬盤:指犯罪集團先培養被害人信任,再以投資、感情或其他高報酬誘因,使被害人持續投入金錢的詐欺模式;在近年境外詐欺案件中,也常延伸指向以海外高薪工作為誘餌,將被害人誘至境外詐欺園區。
- 白領犯罪:通常指利用職業、企業、金融或公司組織所提供的身分與制度從事犯罪,重點在於犯罪手段具有經濟性、組織性及合法外觀。
- 洗錢:行為人藉由交易、轉換、移轉、分層或其他方式,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或實際控制關係,使其取得合法外觀。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較不適當」,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犯罪偵查實務上的通常定義。
其中,A 涉及「縱貫線」的組織結構,屬於幫派型態的判斷;B、C、D 則分別涉及境外詐欺、複合型犯罪與犯罪所得洗錢。判斷時不可只看選項中是否出現犯罪名詞,而要確認該名詞與具體組織或犯罪手法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A) 「縱貫線」幫派組織架構多採「總堂口」制度進行管理
此項較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總堂口」制度係指由一個核心堂口或中央領導組織統一指揮,再對下級堂口、分支或地方勢力進行管理,具有較明顯的階層與集中管理特徵。
「縱貫線」通常是指跨越臺灣南北、由不同地區幫派勢力或地方團體結合而成的犯罪網絡,其組織特徵偏向聯盟型、地域結合型或分散型,各地勢力具有相當自主性,並非以單一中央總堂口進行高度集中管理。因此,將其概括為「多採總堂口制度」並不符合一般犯罪偵查及組織犯罪分析上的通說。
故 A 的敘述較不適當。
(B) 「殺豬盤」係透過海外高薪求職陷阱,將被害者誘騙至境外園區之犯罪方式
依近年境外詐欺案件的實務用語,本項可視為適當。
犯罪集團常以高薪工作、免經驗、免費出國或快速致富等名義刊登求職資訊,誘騙被害人前往境外,抵達後再加以拘禁、控制,迫使其從事電話詐欺、網路詐欺或其他犯罪活動。此類案件常與詐欺集團、人口販運及境外犯罪園區相互結合。
第 48 題2 分
有關博弈犯罪之偵查實務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博弈犯罪偵查中的三項實務概念:
- 網路下注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公共場所賭博。
- 線上博弈犯罪集團的經營與金流模式。
- 選舉賭盤的「讓票」及球版的「水錢」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刑法第266條已將利用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下注賭博財物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其重點在於「透過網路下注」具有公開性及不特定性,不以行為人實際身處公共場所為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專有名詞及法律效果」的方法:
- A檢查網路下注是否等同刑法上的公共場所賭博。
- B檢查「薩摩亞模式」是否為正確且完整的犯罪模式定義。
- C檢查選舉賭盤的讓票功能。
- D檢查球版水錢的實務意義。
其中,B使用「專指」一詞,將特定犯罪模式限縮為國內空殼公司、核心營運及金流斷點化,須特別注意其是否混淆不同的犯罪組織運作概念。
選項分析
(A)正確
在家中使用手機登入線上賭博網站下注,雖然行為人實際所在位置是住宅,但刑法第266條對利用網路下注賭博財物的行為,已作為特別規範納入處罰。
因此,重點不在下注者是否站在街道、投注站等傳統公共場所,而在於其利用網際網路向不特定或多數人提供下注管道。此種情形在法律效果上視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故A所述「視同在公共場所賭博」符合網路賭博的法律評價,為正確敘述。
(B)錯誤
「薩摩亞模式」並非專指題目所稱的單一模式,不能直接定義為:
- 利用國內空殼公司作為掩護;
- 將核心營運與金流全部斷點化;
- 以此作為線上博弈集團的固定犯罪經營模式。
線上博弈集團確實常利用境外公司、境外網站、國內代理商、人頭帳戶及分層金流,以增加偵查及追查金流的困難,但這些屬於境外化、代理化、金流分層或斷點化等犯罪經營手法,不
第 49 題2 分
有關性犯罪之樣態分析與偵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重點:
-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如何透過「減少重複陳述」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 性影像處理中心的主管機關與法定職掌。
- 不實性影像及兒少性影像之刑事責任,尤其是「製作、散布」與「單純持有」的區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核對主管機關及犯罪構成要件」的方法:
- 選項 A 檢查是否符合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保護程序。
- 選項 B 檢查性影像處理中心的主管機關及權限是否正確。
- 選項 C 檢查不實性影像是否受刑法規範。
- 選項 D 檢查兒少性影像是否以散布為成立要件。
其中,主管機關與職掌是本題最具辨識度的陷阱。性影像處理中心並非由數位發展部主導,也不是統合所有罰鍰及封網權限的單一機關,因此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時,應避免被害人一再重述受害經過,以降低心理創傷及二次傷害。因此,偵查機關得採取「減少重複陳述」的作業方式,例如:
- 由適當人員一次完整詢問;
- 以錄音、錄影方式保存陳述內容;
- 由檢察官、司法警察、社工或其他相關人員協調詢問;
- 在必要範圍內,使後續程序直接利用既有陳述資料。
此種制度的核心不是免除偵查或審判程序,而是在兼顧證據保全與被害人保護的前提下,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詢問。因此 A 正確。
(B) 錯誤
性影像處理中心的主要功能,在於受理性影像申訴、協調及處理下架、限制瀏覽或停止利用等事項,並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遭散布的問題。
但性影像處理中心並非由數位發展部主導,也不是一個同時負責所有「下架、罰鍰與封網」事項的單一執法機關。相關權限須依個案性質,分由不同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通訊傳播或平台管理機制處理。例如:
- 性影像下架或限制瀏覽,涉及平台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處理義務;
- 行政罰鍰,須由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裁處;
- 封網或限制接取,須依相關法律程序及主管機關權限辦理;
第 50 題2 分
有關爆炸案之偵查實務,下列敘述何者較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炸案件偵查中的三項實務:
- 爆裂物、手榴彈等危險證物之安全處理與送鑑程序。
- 詭雷的構造與可裝填物。
- 孤狼式攻擊者的形成特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刑事鑑識實務為準,本題應掌握「危險證物不得任意搬運」及「詭雷不限於炸藥」兩個重點。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適當時,可依下列順序:
- 先判斷該敘述是否符合爆裂物處理的安全原則。
- 再判斷送鑑程序是否符合危險證物的管制要求。
- 最後檢查犯罪學及爆炸物定義是否出現「僅能」、「完全不能」等過度絕對的用語。
其中,對於技術性名詞,若選項使用「僅能」或「無法」等絕對表述,通常須特別注意其是否縮限了實務上的多樣性。
選項分析
(A) 爆裂物處理之安全處所,應由管轄機關主動提供
此項適當。
爆裂物、未爆彈、手榴彈及疑似爆裂物具有爆炸、破片、觸發或二次危害風險,處理時不宜在一般辦公場所、派出所、偵查隊或人員密集處所進行。管轄機關應提供適當的安全處所,並依危險程度設置警戒、隔離及必要的防護措施。
其重點在於「安全處所由管轄機關提供」,而非由承辦人員自行選擇一般場所暫放或拆解。這符合爆裂物處理的風險控管及現場安全原則。
(B) 手榴彈等證物,應先檢附證物外觀照片函報刑事警察局,排定鑑驗日期後再送鑑
此項適當。
手榴彈等證物具有高度危險性,送鑑前應先由承辦單位製作外觀照片、相關資料及必要的案件說明,函報刑事警察局,依程序排定鑑驗日期及方式,再按照通知辦理送鑑。
這項程序可達到下列目的:
- 讓鑑識機關預先掌握證物種類及危險程度。
- 避免危險物品未經聯繫即直接送達。
- 使鑑驗場所、鑑驗人員及安全設備得以事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