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類別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所稱專業人士(如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係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具有專業能力,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可協助進行下列「何項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專業人士」在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案件中的協助事項。題目所稱專業人士,是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本題要辨認其協助對象與工作場景,重點在被害人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協助。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及「專業人士」兩個關鍵詞,再辨認法律所規範的程序。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專業人士可協助被害人接受詢問,讓詢問過程更符合其理解與表達需求。因此選擇與「司法警察詢問」直接相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協助被害人復歸學校教育:錯誤。 復歸學校教育屬於被害人後續支持與復原事項,並非本題所問、法律規定專業人士在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中協助的詢問工作。
第 2 題2 分
113 年期間,國內曾發生某家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嫌替假投資詐騙集團洗錢案例。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虛擬貨幣洗錢階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虛擬貨幣洗錢的階段。一般洗錢流程常分為三個階段:
- 處置階段(Placement):將犯罪所得投入金融或交易體系,例如把詐騙所得兌換成虛擬貨幣,或存入交易所帳戶。
- 多層化階段(Layering):透過多筆交易、不同錢包或交易平台移轉資金,增加追查資金來源與流向的難度。
- 整合階段(Integration):將洗錢後的資金重新帶入經濟體系,包裝成看似合法的財產或收入。
「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是虛擬貨幣系統可能具有的特性或運作方式,並非上述洗錢階段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些是洗錢三階段的標準名稱,再找出不屬於該分類的選項。題幹雖提到虛擬貨幣交易所案例,但判斷重點仍是洗錢階段的分類;不可將虛擬貨幣的技術或市場特性,誤當成洗錢階段。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蜜罐技術」(Honeypot Technology)係科技偵查人員經常使用的科技偵查技術之一,請問「蜜罐技術」主要的網路犯罪偵查功能為何?
核心觀念
蜜罐技術(Honeypot Technology)是刻意設置的誘捕系統或網路資源,模擬具有吸引力的目標,引導未經授權者進入並留下活動紀錄。其主要偵查功能是觀察、記錄攻擊者的行為與手法,供後續分析與調查使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蜜罐技術的「主要」功能。判斷重點在於它是否提供誘捕環境,讓攻擊者與系統互動並留下可供分析的紀錄;若選項談的是封包攔截、區塊鏈加密或垃圾郵件過濾,便屬於其他網路安全技術的功能。
選項分析
- (A) 部署誘捕系統,記錄駭客的攻擊行為:正確。 蜜罐以誘捕為核心,透過記錄攻擊者的連線、操作與攻擊方式,協助掌握攻擊行為及蒐集偵查線索。
第 4 題2 分
詐騙犯罪中,著名的龐氏騙局(Ponzi scheme)的犯罪手法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是一種以新進投資者的資金支付早期投資者報酬的詐騙手法。表面上,早期投資者收到利息或獲利,像是投資確有收益;實際上,款項來自後期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而非真實投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潤。此模式仰賴持續吸收新資金,一旦新資金不足,便難以維持支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看選項描述的資金流向:若是「後期投資者的資金支付早期投資者」,即符合龐氏騙局的核心特徵。選項中只有(A)明確描述這種資金移轉方式。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新聞報導:某分局警員於 113 年 7 月執行巡邏勤務時,遭某甲於吸食新興毒品「喪屍菸彈」,又稱依托咪酯(Etomidate)後,毒駕撞死該警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毒駕致死罪等起訴甲。下列關於依托咪酯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托咪酯的藥理作用與濫用風險,以及民國 114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分級和《刑法》對毒駕的認定方式。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依托咪酯(Etomidate)是短效靜脈麻醉藥,具有鎮靜、催眠及麻醉作用,不是以改變認知與知覺為主要作用的迷幻藥物。濫用後可能造成意識混亂、反應遲鈍及運動協調障礙,增加駕駛危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依托咪酯的藥理類別:它是麻醉藥,不是迷幻藥;再核對毒駕標準與法定毒品級別。依題意,錯誤選項是把依托咪酯說成常見迷幻藥物的 (A)。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托咪酯主要是短效靜脈麻醉藥,作用以鎮靜、催眠及麻醉為主,不屬於以改變認知與知覺為主要作用的常見迷幻藥物。將它描述為迷幻藥,混淆了藥理分類。
第 6 題2 分
虛擬貨幣是當前詐騙集團常使用於洗錢的媒介,偵查人員目前可以利用虛擬貨幣之「油費(Gas Fee)」的機制追查幣流。請問「油費」的主要功能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塊鏈交易的「油費」(Gas Fee)功能。油費是使用區塊鏈網路執行交易或智慧合約時支付的費用,用以補償網路提供的運算、驗證及交易紀錄等資源。不同區塊鏈的計費方式不盡相同,但核心概念都是:使用網路資源須支付相應費用。
解題方法
抓住「油費」與「區塊鏈網路資源」的關係即可判斷。轉帳或執行鏈上操作時,網路節點須處理並驗證交易,再將交易納入區塊紀錄;油費就是支付這些網路運算與處理工作的費用,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且需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方得適度公開或揭露。請問下列選項,何者為不得公開之事項或時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關於偵查資訊公開的限制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偵查中原則上不公開;符合法令所定情形,並經審酌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確有必要時,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即使得公開,也須遵守必要、適度原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列有不得公開的事項,其中包括蒐證之錄影、錄音。本題要從選項中辨認這項禁止公開的資料,並與法定得適度公開的情形區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不得公開之事項或時機」,而不是問何者「得公開」。再比對各選項:若屬辦法列舉的不得公開事項,即選之;若屬為澄清錯誤報導、協助取得證據,或在特定逮捕情形下公開的法定例外,則不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蒐證之錄影、錄音:正確。**蒐證過程中的錄影、錄音屬不得公開事項。
第 8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於 113 年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其中,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對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的 GPS 位置追蹤,以及第 153 條之 5、第 153 條之 6 的共通程序。定位追蹤採分級規範:短期追蹤得依法直接實施;超過法定期間或可預期將超過期間,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符合急迫要件時,另有事後補發許可書的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的手段是「以 GPS 對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因此核心依據是第 153 條之 1。再逐項區分:
- GPS 長期追蹤的事前許可,依第 153 條之 1 向法院聲請。
- 法院駁回聲請是否得聲明不服、核發程序是否公開,依第 153 條之 5 判斷。
- 急迫時能否逕行實施、是否須事後補發,依第 153 條之 6 判斷,不能把其他特殊強制處分的適用條件套用到 GPS。
選項分析
(A) 該特殊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正確。 GPS 追蹤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原則上須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具有法官事前審查的設計。
第 9 題2 分
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遭不知名網友辱罵「豬頭、俗仔」等語,乃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案;司法警察依刑法第 309 條受理該公然侮辱案件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然侮辱罪的告訴乃論性質,以及司法警察受理告訴時,對告訴、代理告訴、撤回告訴與調解事項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受理告訴時應注意的程序事項,再核對每個選項是否符合告訴乃論案件的規定。最容易混淆的是撤回告訴的期限:題目將期限寫成「檢察官偵結起訴前」,但法定期限延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故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司法警察受理案件時應確認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將其意思記明筆錄,以釐清案件是否具備追訴所需的告訴。
第 1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詢問」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證人到場詢問的依據,以及詢問證人時被告能否親自詰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均有通知到場的法定依據;但詢問程序中的「詰問權」與法院審判程序中的交互詰問不同。被告在場,不因此取得親自詰問證人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能否通知到場」還是「詢問時的程序權利」,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A、B 分別涉及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通知到場;D 涉及犯罪嫌疑人夜間詢問;C 則把被告在場時的詰問權套用到司法警察詢問證人的階段,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第 11 題2 分
依《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恐嚇取財案件」的類型認定。判斷重點在於恐嚇取財的手段是否屬於手冊列舉的重大案件類型;題目雖描述具體恐嚇方式,仍應依手冊分類作答。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與分類用語作答。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恐嚇手段,再對照手冊列舉的重大類型:槍擊、以「千面人」下毒,以及以爆裂物攻擊,均屬本題所考的重大恐嚇取財案件類型。勒贖軟體挾持醫院病歷資訊檔案,則不是本題手冊所列的類型,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成立之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警察機關依層級成立專案小組時,召集人如何配置,以及專案小組的參加人數由誰決定。判斷重點是:小組設在哪一層級,召集人就依該層級的規定指派,不能把下級偵查單位主管直接當成該層級的召集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設置層級逐項核對召集人:警政署、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前三個選項分別描述不同層級的組成方式;最後一個選項則考查參加人數的決定權。逐一比對召集人職務,即可找出與規定不符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專案小組設於警政署時,由刑事警察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局長及刑警大隊長參加,符合警政署層級的組成方式。
第 13 題2 分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行為致生「某種權益」遭受侵害之人。下列選項,何者非屬「某種權益」保護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犯罪被害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所稱犯罪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
法定範圍列舉的是生命、身體及性自主權,並未將「重大財產」列為此處犯罪被害人定義中的受侵害權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法條列舉的權益種類。選項若屬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即在定義範圍內;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得進行尿液檢驗之機關(構),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尿液檢驗規定中,哪些機關(構)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解題關鍵是分辨法定檢驗機關(構)與檢驗機構的認證機關:檢驗及醫療機構的認證權責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非中央研究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比對題目列出的機關名稱: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均屬相關規定所列得辦理尿液檢驗的機關。再看選項 A,其「中央研究院認證」不符合檢驗機構的法定認證權責,因此不屬之。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子彈(或稱彈丸)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範中,認定子彈(彈丸)是否具有殺傷力的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認定基準為準,判斷數值是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 20 焦耳以上。
此處的「單位面積動能」是彈丸動能除以彈丸截面積,可表示為:
其中 為動能, 為彈丸截面積。題目已列出認定門檻,無須另行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殺傷力之認定基準」,再對照法規及相關認定標準中的數值: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 20 焦耳/平方公分以上,即符合殺傷力門檻。因此選擇列出 20 焦耳/平方公分以上的選項。
第 16 題2 分
有關處理劫持人質事件危機及談判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劫持人質事件時的危機處理、現場管制、攻堅編組與談判作業。判斷重點是分清楚:哪些事項屬於現場安全與指揮配置,哪些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指揮,以及各組人員的任務與資格。
本題涉及刑事偵查與警察機關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人質事件的基本處理原則:現場須設警戒管制區並維持適當指揮位置;攻堅任務須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人員執行;談判人員則須依談判任務遴選與編組。再檢視涉及偵查程序的選項:劫持人質事件涉及刑事犯罪,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因此 (C)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三層封鎖線的設置是為了區隔危險現場、管制區及外圍支援區;前進指揮所的位置須兼顧指揮聯繫與人員安全,不應設在最接近危險核心的第一層封鎖線區域。此選項將指揮所設置位置描述錯誤。
第 17 題2 分
因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司法警察得以使用 M 化偵查網路系統(簡稱「M 化車」)調查犯罪嫌疑人之手機位置。請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此「科技調查方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使用科技方法調查犯罪嫌疑人手機位置的程序、許可期間,以及技術上不可避免取得第三人資料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M 化偵查網路系統可用於調查犯罪嫌疑人手機位置,但使用須遵守法定聲請及法院許可程序;如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的個人資料,刪除義務的法源與處理方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判斷,不能直接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法定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在考「科技調查方法」的法定程序,再分別核對三件事:由誰聲請法院許可、每次許可期間上限,以及非受調查人資料如何處理。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錯誤關鍵在 D 將該資料的刪除義務寫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乃於 113 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請問依該條例之規定,下列用詞定義,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是核對各選項是否完整呈現法條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定義與條文,特別注意定義是否漏列適用對象。若選項只寫出部分範圍,卻以完整定義的方式表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服務、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廣告最終端的網路平臺業者,與條文定義相符。
第 19 題2 分
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所稱「洗錢」行為,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對「洗錢」行為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2 條,洗錢行為包括: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行為,並留意第三類所指的是「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不是泛指處理他人的帳戶或支付工具。
解題方法
以《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的法定行為類型為判斷基準。選項若與條文列舉相符,即屬洗錢行為;若把「他人金融帳戶、通貨或支付工具」的提款、匯款等操作當成獨立類型,而未符合條文要件,即不屬本題所問的法定洗錢行為。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辯護人在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的權利與角色,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以及辯護人在偵查中接見受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委任代理人,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充任;偵查中經檢察官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兩個容易混淆的地方:非律師擔任辯護人須經「檢察官」許可;偵查中接見受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間與次數,法律所定限制是「不得限制」,不是限時或限次。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
第 21 題2 分
近來,「權利車」遭不法集團用來犯罪。例如,臺南市某社團理事長遭槍擊命案,涉案的槍手連續駕駛二部「權利車」犯案,刻意製造斷點。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權利車」的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車」的實務用語。此處所稱權利車,是指車輛設定動產抵押後,借款人或車主未清償債務,卻私下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或轉讓;因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車籍資料仍登記在原車主名下。題幹特別提到以多部權利車接續犯案、製造追查斷點,正是利用實際使用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特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實務定義,無須計算;相關制度可從《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規範理解。
解題方法
抓住「權利車」的辨識重點:車輛已設定動產抵押,實際上被私下移轉或交由他人使用,但未辦理過戶登記。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這些特徵,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鑑定人的權利與角色,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鑑定人的選任、具結與鑑定程序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分清「鑑定前具結」與「鑑定後具結」的原則及例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特別注意選項有沒有把原則與例外倒置。依同法第 202 條,鑑定人原則上應於鑑定前具結;只有在有特別情形時,才得於鑑定後具結。因此,將「鑑定後具結」說成一般規定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選項使用「得」,符合條文所定的裁量性質。
第 23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特定類型「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提供辯護。關於此特定類型「犯罪嫌疑人」的身分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偵查中強制辯護的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尚未選任辯護人時,司法警察是否須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取決於法律列舉的身分或狀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區分「法條明定的偵查中應通知事由」與「可能符合申請法律扶助的經濟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司法警察應通知」,再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 所定偵查中的特別保障對象。符合條文所列身分或狀況者,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選項若僅是法律扶助的一般經濟資格,不能因此直接視為本條所定的強制通知事由。
選項分析
- (A)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錯誤,為本題答案。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與申請法律扶助可能相關,但不是題目所問《刑事訴訟法》偵查中應通知指派律師的特定身分條件。
第 24 題2 分
張三(現住於臺北市信義區,戶籍設在新北市板橋區)經在臉書的網頁上廣告連結,加入某投資 LINE 群組,先以面交方式在臺北市大安區,交付新臺幣 200 萬予車手甲(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復又轉帳予乙(戶籍設在新北市新店區)50 萬,因要求出金而被退群組,其發現被騙而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則本案之管轄責任為 A,人頭帳戶乙之警詢、移送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之告誡處分書機關為 B,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開判斷兩種管轄責任:
- 詐欺案件的主責受理機關:依題目所示,被害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該分局負責本案詐欺案件的受理與主責偵辦。詐欺行為涉及網路招攬、臺北市大安區面交及匯款等不同地點,不能只看車手甲的戶籍地,也不能以被害人的戶籍地決定主責機關。
- 人頭帳戶乙的警詢、移送及告誡處分機關:這部分依帳戶提供者乙的管轄連結判斷。乙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因此由新店分局辦理乙的警詢、移送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告誡處分書。
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的 A、B 分開:
-
A:本案詐欺案件由哪個分局負主責? 張三已向信義分局報案,故本案由信義分局主責。大安區是面交地點,南港區是車手甲的戶籍地,板橋區是張三的戶籍地;這些資訊都不取代題目所示的報案受理機關。
-
B:乙的警詢、移送及告誡處分由哪個分局辦理? 乙的戶籍設於新店區,故由新店分局處理乙的相關程序。
因此,A 為信義分局,B 為新店分局。
第 25 題2 分
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遇有嫌疑人逃亡國外時,若有請求警政署駐外聯絡組協助之需者,應洽請下列何單位通報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嫌疑人逃亡國外,需請求警政署駐外聯絡組協助的通報窗口。解題重點是辨認負責國際刑事警察聯繫與協調的單位,而非依「國際」二字選擇警政署內的國際業務單位。
本題涉及機關分工與作業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案件涉及嫌疑人逃亡國外,並且需要警政署駐外聯絡組協助。應從「由哪個單位承辦刑事案件的國際警察聯繫」切入,辨認通報流程中的業務窗口。
刑事警察局的國際刑警科負責國際刑警及相關跨境刑事聯繫業務,因此地方警察機關有此類協助需求時,應洽請該科通報處理。
選項分析
(A) 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錯誤。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著重犯罪情資與警察勤務的指揮、協調等工作;本題所問是請求駐外聯絡組協助的國際刑事警察通報窗口,並非一般指揮調度中心。
第 26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勘察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勘察的現場管制、防護裝備、屍體身分查證及爆裂物現場處理原則。涉及作業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現場勘察的分工與安全要求:封鎖後的進出管制應由現場指揮及管制機制辦理;勘察人員須依案件特性穿戴防護裝備;屍體身分查證屬現場偵查工作的一環;爆裂物現場則須由具專業處理能力的人員協同處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場封鎖後,進出人員須受管制,但本選項將同意權一概指定為「勘察組長」,不符合現場指揮及管制的分工。勘察組長負責勘察工作,並非所有進入現場者的唯一核准者。
第 27 題2 分
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詐欺犯罪」的範圍、主管機關,以及電信業者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防詐義務。解題時要直接比對條例規定,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適用對象或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狹窄或相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例原文:詐欺犯罪的定義是否僅限刑法第 339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何機關、無入境資料者能否使用國際漫遊服務,以及平臺業者未指定並提報法律代表時,文書如何送達。逐項比對後,只有 D 所述送達方式符合條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例所稱詐欺犯罪不限於刑法第 339 條之罪,尚包括刑法其他詐欺相關罪名及條例所列的其他犯罪。
第 28 題2 分
刑案現場勘察之步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勘察的觀察與搜尋原則,重點是依序、有系統地檢視現場,避免遺漏跡證或因勘察動線不當而破壞跡證。常見原則包括由外而內、由遠而近、由上而下或由高而低,以及由顯至潛;勘察者須先掌握現場整體,再逐步縮小範圍、深入檢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現場勘察的基本順序。尤其注意空間方向用語:勘察時通常先觀察較高處,再向低處檢視;選項若把垂直方向的順序倒置,即與常見原則不符。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本題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A) 由外而內:正確。 先檢視現場外圍及周遭環境,再逐步進入中心區域,可先建立現場全貌,也有助於保護核心區域的跡證。
- **(B) 由遠而近,由立體至平面,由線而點,向內延伸:錯誤。
第 29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有關《洗錢防制法》之控制下交付偵查實施,其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之提出者及核可者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洗錢防制法》關於控制下交付偵查的計畫書提出與核可權限。題目問的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案件時,誰提出計畫書、由誰核可;兩個角色分別是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與檢察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定程序中的「提出者」和「核可者」,再依序配對: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由檢察官提出,並由檢察長核可。題幹提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為了交代案件由何機關執行,不代表警察機關首長因此成為計畫書提出者或核可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司法警察機關使用熱顯像儀調查犯罪嫌疑人之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科技偵查的規定,重點是司法警察機關使用熱顯像儀時,是否須取得許可、許可由誰核發,以及每次許可的實施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司法警察機關使用熱顯像儀等科技方法,從空間外觀察空間內的人或物,涉及以科技設備取得影像資料的偵查作為,須依法聲請法院許可;許可期間每次不得逾 30 日。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抓住「熱顯像儀」與「30 日」兩個關鍵:
- 熱顯像儀取得的是熱影像,屬於科技偵查方法,不能逕將其等同於得錄音、錄影的全面監控。
- 許可期間上限是每次 30 日,因此選項 D 符合法定期間規定。
- 再對照其他選項:犯罪門檻、監控內容,以及許可機關,逐項排除。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作業規定》對第三人身分保密、製作筆錄及任務期間的要求。命題年度為民國 114 年,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定中的三類事項:身分是否以代號或化名保密、筆錄簽名如何處理,以及任務期間上限。特別留意身分對照表的保管方式:即使表件已密封,若處理方式不符規定,選項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使用代號或化名代替真實姓名,並製作代號或化名與真實姓名的對照表。
- **(B) 錯誤。**錯在稱對照表「附卷」。
第 32 題2 分
執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時,有關查訪對象之犯罪習慣、交友狀況、經常活動處所、轄內幫派組合交往情況之調查,為下列何者之權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時,警察機關內部的業務權責分工。題目所列的犯罪習慣、交友情形、經常活動處所及與轄內幫派組合的交往情況,都是與犯罪活動及治安風險相關的調查事項,權責在刑責區員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與權責分工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字:「犯罪習慣」、「幫派組合交往情況」。這些內容不是一般警勤區訪查的民眾生活或轄區概況,而是需要從犯罪偵查及刑事治安角度蒐集、研判的資料,因此對應負責刑事責任區業務的刑責區員警。
選項分析
- **(A) 警勤區員警:錯誤。**警勤區員警主要負責警勤區內的日常訪查、治安狀況掌握及為民服務等工作。題目問的是治安顧慮人口的犯罪習慣、幫派交往等刑事面向調查,依題示權責分工不由警勤區員警負責。
第 33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所定的被害人關懷對象,以及警察機關內部辦理關懷協助和國民法官案件調查工作的分工。依命題年度(民國 114 年)的計畫規定,應掌握各項工作由哪個單位辦理、由哪個職務擔任小組長。
解題方法
題目提供官方答案為 D,作答時應比對計畫中的組織分工:國民法官法案件的調查工作小組長由偵查隊副隊長擔任。其餘選項則分別將慰問對象、承辦單位或初步關懷人員寫成不符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家庭成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家庭成員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在或曾經同居的親密伴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 現在或曾經有血親、姻親關係者;姻親關係包括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判斷時要注意:法律對親密伴侶的範圍設有「同居」要件;血親、姻親則以是否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判斷,並包括關係已消滅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舉的親屬類型與時間用語。若選項描述的關係落在「曾經」或「現在」的法定親屬範圍內,即屬家庭成員;若是親密關係但欠缺同居要件,則不符合本題採用的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 (A) 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者之未成年子女: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親密伴侶及其未成年子女時,以親密伴侶曾經或現在同居為要件。
第 35 題2 分
有關爆裂物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裂物證物的送驗與保管原則,關鍵在於依物品性質及危險性,採取適當的鑑驗與處置方式。火藥、炸藥與雷管同置時,雷管具有起爆作用,官方答案所採的處理原則是先分開,再分別放置送驗。
實務上,疑似爆裂物具有高度危險性,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依規定處理;本題所述分離原則是考試判斷,不是供未受訓者自行操作的指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物品種類、送驗單位、包裝方式及火藥/炸藥與雷管的處理原則」。本題依官方答案,D 符合火藥、炸藥已結合雷管時分開處理的規定;其餘選項所述的送驗、存放或包裝方式不符題示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中,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的獎勵條件、報案方式、公務員檢舉的限制,以及匿名領取獎勵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中的關鍵限制:是否因提供具體線索而破案、線索提供者是否有特殊貢獻、哪些管道可以提供線索,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發現犯罪嫌疑時能否領取獎勵。選項若把「得」改成「應」、擴大獎勵對象,或省略必要程序,就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提供具體線索並因此破案,且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時,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選項所列條件與獎勵方式符合規定,為正確答案。
第 37 題2 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境若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有關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的要件,重點是辨別「得逕行射擊」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有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的情形,得逕行射擊的列舉事由包含:犯罪嫌疑人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字「逕行射擊」,再對照法條列舉的特定事由。選項即使描述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也不能只憑一般危險程度判定符合逕行射擊要件;須確認是否符合題目所考的法定類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嫌疑人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屬《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逕行射擊的情形。題幹另要求該情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符合本題設定。
- **(B) 錯誤。
第 38 題2 分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親密關係案件的適用,以及書面告誡、保護令的聲請與期間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即使未同居,仍可能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親密關係伴侶;因此,相關跟蹤騷擾案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制度聲請民事保護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各選項考查的制度,再核對其關鍵要件:書面告誡不服的異議期限與受理機關、親密關係案件適用的保護令制度,以及保護令的聲請條件與有效期間。選項若把期限、受理機關或聲請要件說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所稱「收到通知後 5 日內」及「逕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與《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的異議程序不符。題目將異議期限及受理機關都寫成錯誤內容,不能選。
第 39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的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後,何種情形應將案件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檢察署。判斷重點是:移送報告的法定事由,並不包括單純因證據證明力薄弱而移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調查完畢後,應將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則應報告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相關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規範,亦列有案件應移送或報告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為非」,再逐項判斷所述情形是否屬於移送或報告案件的法定事由。調查是否完成、是否已有犯罪嫌疑,以及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等程序狀態,都可能影響移送或報告方式;「證據證明力薄弱」本身則不是排除移送或報告的理由,也不是該規範列舉的應移送或報告事由。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執行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保全原則:避免證據遭到新增、刪除或變動,並控制行動裝置與電腦可能進行的通訊。蒐證時應先維持現場狀態、避免不必要操作,並依裝置情況採取適當的隔離與保全措施。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數位證物蒐證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降低人為變動、避免資料遭遠端影響、保留原始證據」三項原則。尤其要注意,行動裝置一律立即關機,並非妥善的通訊隔離方式:關機可能造成資料狀態改變、加密裝置鎖定,或使未保存的易失性資料消失。應依現場狀況,優先採取適當的網路隔離措施,並由受訓人員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可降低其操作電腦、刪除或變更檔案的風險,也有助於維持現場證物狀態。
- (B) 錯誤。 行動裝置不宜不分情況立即關機。
第 41 題2 分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定》對使用警銬對象及使用方式的限制。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警察使用警銬須符合執行職務的必要性,並考量受處分人的身體狀況;不能只因案件罪名重大,就直接推論可加銬腳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特定身分或身體狀況是否宜使用警銬」,還是「能否加銬腳踝」,再依規定判斷限制條件。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肢體障礙者的處理原則是以不使用警銬為宜;其他選項則把限制說成絕對禁止,或把加銬腳踝的條件說得過於寬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應依少年身分及個案情況審慎使用警銬,不能概括說一律不得使用。是否使用仍須考量必要性及安全等因素。
- **(B) 錯誤。
第 42 題2 分
警察機關查獲 3 位成年人(甲、乙、丙,其中甲為軍人)與 2 位未成年高中生(1 男 1 女),共同犯下強盜案,其中甲施用海洛因,乙施用喪屍菸彈(依托咪酯)、丙施用安非他命,試問,本案移送需使用幾份移送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犯罪案件中,因被移送人身分、案件性質或承辦機關不同,移送書如何分別製作」。計算時不能只看被移送人有幾位;要依移送規則,把應分開移送的案件拆開,再把可以合併的案件合併計數。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移送作業規則說明。
解題方法
本案有強盜與施用毒品兩類犯罪,並涉及成年人、未成年人及軍人身分。
- 強盜案依被移送人身分分組:甲是軍人,與乙、丙兩名成年人分開移送;兩名未成年高中生則依性別分別移送。因此強盜案需製作 3 份移送書:甲、乙與丙、未成年男學生、未成年女學生?
依本題官方答案的計數,乙、丙與甲所涉強盜部分合併計為一份,兩名未成年人各一份,強盜案共 3 份。
- 施用毒品案依施用者及毒品種類分別計:甲施用海洛因、乙施用依托咪酯、丙施用安非他命,分屬不同的施用毒品案件,需各自移送,共 3 份。
第 43 題2 分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犯罪嫌疑人指認時,如何降低暗示、錯誤記憶及錯誤指認的風險。依「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指認程序應避免使指認人接觸待指認人或取得其身分相關資訊;通常應以多數相貌相近者供指認,並先記錄指認人對嫌疑人外貌特徵的描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兩項原則即可判斷:
- 程序要避免暗示:指認前應先記錄指認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不宜讓指認人先接觸嫌疑人或取得身分資訊。
- 單一指認是例外:原則上採列隊或照片等多數人指認;若嫌疑人曾與指認人長時間近距離接觸,或為社會知名人士,得採單一指認。
依此比對各選項,只有 (C) 符合單一指認的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陳述所記憶的嫌疑人特徵,再由承辦人記錄;選項寫成「承辦人應……進行陳述」,主體錯置。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網路犯罪案件之搜索計畫內容?
① 現場狀況 ② 任務 ③ 警力 ④ 搜索項目 ⑤ 交通 ⑥ 通信 ⑦ 媒體單位聯繫情況 ⑧ 所需經費評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網路犯罪案件搜索計畫應納入的內容。判斷重點是辨認哪些事項屬於搜索行動的規劃項目:題列的「現場狀況、任務、警力、搜索項目、交通、通信」均屬計畫內容;「媒體單位聯繫情況」及「所需經費評估」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列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八項內容,再看哪個選項恰好組成「不屬於搜索計畫內容」的項目:
- 屬於計畫內容:①現場狀況、②任務、③警力、④搜索項目、⑤交通、⑥通信。
- 不屬於計畫內容:⑦媒體單位聯繫情況、⑧所需經費評估。
因此,應選出包含⑦、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當舖業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當舖業法》對「質當物」、「流當物」、當票及當舖帳簿備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定義與程序規定。辨認關鍵在於:質當標的是動產;流當須符合「期限屆滿且未取贖」等法定要件;當票的正、副聯交付方式則可直接判斷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當舖業法》所稱質當物為動產,持當人不能以不動產作為質當標的向當舖質當。
第 46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或扣押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時,扣押物範圍及搜索結果紀錄、函報方式。法源為《刑事訴訟法》及《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搜索票或扣押裁定記載的物品,是執行搜索、扣押的原則範圍;但搜索時若發現與本案有關、依法應扣押的物品,即使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逐一記載,仍得依法扣押。執行搜索後也須製作紀錄,並依規定辦理搜索票及相關文件的函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規定:一是執行搜索、扣押時「能否扣押未記載物品」;二是搜索後「是否製作筆錄、如何函報」。選項 C 對應前者;A、D 混淆函報的文件或期限,B 則違反搜索結果應予記錄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搜索票執行完畢後,應依規定函報法院或檢察官,並檢附相關執行資料;本選項所稱一律將搜索票正本、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以密件封緘且僅註明「搜索」函報,並非正確的函報方式。
第 47 題2 分
有關《證人保護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的適用範圍、證人身分保密方式,以及檢察官在情況急迫時採取保護措施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法條中的關鍵門檻與程序期限:刑事案件的法定範圍、受保護者是否須具備證人身分、製作保密筆錄時如何處理證人姓名與簽名,以及急迫時補發證人保護書的期限。選項中以 D 所述的「3 日內補發」符合題示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證人保護法》所稱刑事案件,不能概括表述為「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選項所列門檻不符合該法所定範圍。
第 48 題2 分
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偵辦案件,應遵循聯繫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與分駐所、派出所辦理刑案時的分工及聯繫事項,重點是查獲現行犯後的通報與支援程序,以及哪些案件得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
涉及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警察機關刑案偵辦聯繫事項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錯誤」事項,再對照各選項所述的通報、主辦、卷證彙整及人員到場原則。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現行犯案件雖須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但後續是否指派刑事人員協助,並非由派出所所長依案情自行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派出所員警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但是否指派刑事人員前往協助,應由分局偵查隊依案件狀況及偵辦需要處理,不能由派出所所長決定。
第 49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之管理注意事項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的證物管理程序,重點包括搜索扣押紀錄、虛擬資產保管、全案證物未隨案移送時的入庫期限,以及證物由個人保管的核准時限。解題時應依《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管理注意事項》判斷各選項所述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不必製作」、「移轉至檢察機關錢包」、「移送翌日起 5 個工作日」及「逾 2 小時」等關鍵用語與管理規範。此題的辨識重點是期限及例外條件:現金及有價證券在特定情形下有明確入庫期限;其他選項則把製作紀錄、虛擬資產移交或個人保管核准規定描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是否由鑑識人員單獨執行扣押或採證鑑驗,並不當然免除製作搜索扣押筆錄的要求。扣押與採證過程仍須留下足以確認執行經過、標的及保管移交情形的紀錄,不能僅以證物及案件相關卷資取代應製作的筆錄。
第 50 題2 分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性剝削行為的界定、網路業者的處置義務,以及主管機關以電子方式送達行政處分的規定。作答時要區分「誰負責犯罪偵查及建立鑑識資料庫」,並留意網路業者的處理期限與資料保存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拆成三類規定核對:性剝削行為的範圍、網路業者的義務、主管機關的送達方式。A、C、D分別對應這些法規內容;B則須特別檢查負責指定專責單位的機關名稱。B將職責歸給法務部,與條例所定的主管機關及業務分工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涵蓋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作性影像,以及公然陳列、交付或販賣相關性影像或性相關圖畫、語音等情形。選項所列行為與性剝削範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