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類別 數位鑑識執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數位證據具有易修改性、無限複製性及原始作者不易確定等特性。請論述並舉例說明「資安鑑識 CIAC 基本原則(適法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之具體內涵?(15 分)
並解釋鑑識人員在處理行動裝置時,應如何落實「不變更數位證據原則」以確保其法律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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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數位證據容易被修改、複製,且資料的原始作者或形成過程不易確認。因此,鑑識人員須以合法程序取得證據,保存原始資料,證明分析資料與扣押物間的關聯,並使鑑識結果可供檢驗。題目所稱 CIAC,分別是適法性(Compliance)、完整性(Integrity)、準確性(Accuracy)、一致性(Consistency)。
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能只靠一個雜湊值或一份鑑識報告決定;程序是否合法、證據如何保全、鑑識方法是否可靠,以及結果能否在法庭上受檢驗,都會影響法院如何評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58 條之 4 及第 165 條之 1。
二、解題方法:以 CIAC 說明採證全程
作答時,先依序說明四項原則,再把原則落實到行動裝置的現場保全、擷取、分析與報告。每項原則都要交代「要求為何」及「如何舉例落實」,避免只列名詞。
(一)適法性:取得與處理程序須有合法依據
鑑識人員須在法定權限及程序範圍內蒐集、扣押、檢視數位證據,並遵守搜索、扣押及勘驗等相關規範。若超出搜索票或合法同意的範圍,或以不符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資料,可能引發證據能力爭議。
**例:**依搜索票扣押手機時,應確認搜索票的對象、處所、範圍及有效期間,製作搜索、扣押紀錄;檢視手機資料時,亦須遵守授權範圍,不能因手機內出現其他帳號或雲端連結,就任意擴大檢索。
(二)完整性:取得及保存時避免資料遭改變或毀損
完整性要求盡量不改變或破壞原始證物,並能證明從扣押、封緘、運送、保管到分析的過程受到妥善控管。鑑識常以雜湊值,例如 SHA-256,記錄映像檔或擷取資料的識別值;前後比對一致,可支持資料未遭變動的主張,但不能單獨證明取證程序合法或資料來源正確。
**例:**取得儲存媒體的鑑識映像後,計算並記錄雜湊值,對映像檔進行分析,保留原始媒體;每次移交證物均記錄時間、交接人、封緘狀態及保管位置。
(三)準確性:證明擷取資料確實來自特定證物
準確性著重來源與擷取結果間的可追溯關係:須能說明分析資料來自哪一件扣押物、使用何種設備與工具、採取何種方法,以及擷取過程是否可靠。設備序號、證物編號、工具版本、操作紀錄、雜湊值及鑑識人員紀錄,可共同支持此一關聯。
**例:**對扣押手機拍照並記錄品牌、型號、序號、IMEI、SIM 卡資訊及外觀狀況;使用經驗證的工具擷取資料,記錄工具版本、擷取模式、時間及錯誤訊息,使第三人能追查分析檔案的來源。
(四)一致性:分析過程及結果可重現、可檢驗
一致性要求分析時不直接改動原始證物,並採用可說明、可驗證的程序;在相同資料、工具版本與分析條件下,其他具相當專業能力的人應能檢驗或重現結果。若鑑識工具或方法會造成資料變動,須事先評估、記錄變動範圍與原因,並說明其對結論的影響。
**例:**在唯讀映像或工作副本上分析,保存查詢條件、操作紀錄及工具設定,讓另一位鑑識人員依紀錄檢驗同一份映像,確認是否得到相同的檔案清單或事件時間線。
三、行動裝置如何落實不變更數位證據原則
第 二 題15 分
國際標準 ISO/IEC 27050 系列(Information Technology—Electronic Discovery)係針對「電子發現(Electronic Discovery, eDiscovery)」所制定的標準。
請說明該標準如何定義「電子儲存資訊(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的生命週期?(15 分)
並請詳述其中「保存(Preservation)」階段如何透過「法律保留通知(Legal Hold)」防止證據遭到惡意破壞?(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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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SO/IEC 27050 系列所描述的電子發現(Electronic Discovery, eDiscovery)流程,以及保存階段的法律保留通知(Legal Hold)如何管理電子儲存資訊。
ISO/IEC 27050-1 將「電子儲存資訊」(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 ESI)界定為:任何種類、任何來源的資料或資訊,只要其曾存在的時間事實可由其儲存於電子媒介中證明,即屬 ESI。範圍包含電子郵件、文件、試算表、資料庫,也包含時間戳記、修訂紀錄、檔案類型等系統、應用程式或檔案相關中繼資料。
解題方法:按 eDiscovery 活動說明 ESI 生命週期
作答時,依 ISO/IEC 27050-1 列出的 eDiscovery 活動順序說明各階段的目的。這些活動是流程架構,實務上會因案件需求而重疊或反覆進行,不必視為完全單向、不可回頭的線性程序。
- 識別(Identification):找出 ESI 的潛在來源,並訂定篩選可能相關資訊的條件。來源可包括個人電腦、伺服器、電子郵件系統、行動裝置、雲端服務及備份媒體。
- 保存(Preservation):使相關 ESI 維持原始或既有狀態,避免遭刪除、變更或覆寫,以防止證據滅失或污染。
- 蒐集(Collection):從已識別的來源擷取、彙整相關 ESI 及必要的佐證資料,並記錄取得方式與處理過程。
- 處理(Processing):擷取 ESI,並視需要轉換成適合後續審查、分析的格式;亦可進行去重複、索引、篩選等處理。
- 審查(Review):檢視 ESI 的相關性、敏感性、特權或其他法律及案件處理條件,決定哪些資料適合後續使用或提出。
- 分析(Analysis):依內容與脈絡評估 ESI,辨識事實、關係、重要模式、人物及討論脈絡,以協助理解資料集。
- 提出/交付(Production):依案件或程序要求,以約定格式交付或提供 ESI。
上述七項為 ISO/IEC 27050-1 所涵蓋的主要電子發現活動。部分業界模型會另外列出資訊治理或呈現階段;作答時應以題目指定的 ISO/IEC 27050 系列活動為主,並避免將其他模型的階段誤列為該標準的必要流程。
保存階段:以 Legal Hold 防止 ESI 滅失或遭破壞
第 三 題10 分
依據「打詐 2.0」之後端快速反應機制,在面對詐騙廣告刊登不逾 2 日的高度時效性下,請從電腦犯罪現場偵查角度,論述應如何執行主動式防禦並優先保全揮發性證據(Volatile Evidence)?(10 分)
其與 ISO 27035 系列資訊安全事件管理(Information Security Incident Management)國際標準的管理流程之關聯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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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快速阻詐」與「保全證據」的先後安排:詐騙廣告刊登時間短,內容一旦遭下架、修改或帳號停用,原始頁面、廣告投放資料及平台紀錄可能迅速消失。因此,偵查人員須在合法授權下同步進行兩件事:及時阻止民眾繼續接觸詐騙內容,並在內容消失前固定足以追查行為人與證明犯罪的數位證據。
「揮發性證據」是容易因時間經過、系統關閉、資料覆寫或平台處置而消失或變動的證據,例如即時網頁內容、動態網址、登入工作階段、平台投放與瀏覽紀錄、連線及伺服器日誌。數位證據蒐集應兼顧相關性、完整性、可驗證性與保管鏈,記錄取得方式、時間、工具及經手人,並以雜湊值等方式驗證檔案是否遭變更。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第 32 條及第 42 條:第 31 條規範網路廣告應揭露資訊;第 32 條規範平台知悉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依規定處置並提供相關資訊予司法警察機關;第 42 條則涉及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的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措施。另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及證據保全相關規定,不能以「打詐」為由任意侵入帳號、擴大蒐集無關資料或逾越授權範圍。
二、解題方法:先固定易失資料,再同步阻斷危害
可依「發現與確認 → 即時擷取 → 平台保全與調取 → 阻詐處置 → 完整性驗證與追查」作答。由於題目指出廣告刊登不逾二日,偵查作業應採分工並行:一組固定證據,一組依權責通報平台、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採取阻詐措施。
(一)發現與確認涉詐廣告
先記錄通報來源、受理時間、平台名稱、廣告網址或貼文連結、廣告刊登時間與目前狀態。確認廣告內容、導流網址、聯絡方式、通訊軟體帳號、電話號碼及疑似收款資訊,並評估仍有多少民眾可能接觸或受害。
初步確認應保留足以回溯的識別資訊,例如廣告 ID、貼文 ID、帳號 ID、平台頁面及跳轉鏈結。廣告遭移除後,單靠一般截圖往往不足以辨認投放者、出資者或廣告版本,因此須及早向平台保全後端紀錄。
(二)優先擷取易消失的證據
在不延誤緊急阻詐、且符合法定權限與程序的前提下,先以可信工具擷取可立即取得的資料:
- **保存原始頁面與可見內容:**以截圖、螢幕錄影、下載或網頁封存方式記錄廣告文字、圖片、影片、帳號名稱、頁面版面、留言及互動資訊。另記錄完整 URL、轉址過程、連結參數、廣告 ID、貼文 ID、時間戳記及所用設備與軟體。
- **記錄即時連線與導流資訊:**保存網域解析結果、重新導向網址、網頁憑證與必要的連線紀錄;如依法及技術上可行,再保全相關 DNS、代理伺服器或網路日誌。
- **避免只留畫面影像:**截圖可以呈現使用者看到的內容,但通常不能替代原始檔、平台後端資料或交易紀錄。應同步記下原始檔取得路徑,並保存廣告素材及可供驗證的檔案資訊。
- **記錄時間與完整性:**將設備時鐘與標準時間校準狀況、擷取時間、工具與版本、操作人員、檔案名稱及保存媒體逐項記錄;對證據檔案計算雜湊值,原始證據唯讀保存,工作副本供分析使用,並維持交接紀錄。
若偵查進一步接觸到涉案設備或伺服器,應按授權範圍與現場狀況,評估先擷取 RAM、執行中程序、網路連線、登入工作階段及尚未落盤的日誌等揮發性資料,再處理較不易變動的儲存媒體。是否擷取及擷取範圍,須依個案必要性與法定程序決定。
(三)即時要求平台保全並依法取得後端資料
在公開廣告可能很快遭刪除時,應迅速透過正式聯繫窗口要求平台保全相關資料,並依適用程序調取或聲請取得資料。保全範圍可包括:
- 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與經驗證身分資料。
- 廣告素材、修改版本、刊播與停止時間、投放設定及目標受眾資訊。
- 登入 IP、登入時間、裝置或工作階段資料,以及帳號建立、管理與付款紀錄。
- 廣告內含的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導流網址及相關帳號關聯資料。
保全通知的作用是盡量避免資料遭例行刪除或覆寫,並不等同已取得資料或已取得搜索、調取等法律權限;正式取得仍須依法律程序辦理。若涉及境外平台或跨境資料,應及早啟動適用的司法互助或跨境合作機制,並清楚記錄請求及回覆時間。
(四)同步主動防禦,降低持續被害
完成足以辨識廣告與啟動保全的必要資料固定後,應依權責與法定程序迅速通報平台、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促請平台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涉詐廣告,並對相關帳號採取依法適當的措施。若符合緊急處置要件,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2 條等規定,辦理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
第 四 題15 分
結合 ISO/IEC 27043 資安事件調查原則與流程與 ISO/IEC 27037 數位證據識別、收集、獲取與保存指南,請從數位鑑識執法角度,論述數位證據處理程序中的「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應如何落實?(15 分)
在調查勒索軟體攻擊事件時,如何透過雜湊值(Hash)比對與日誌記錄,確保從「初始化」到「報告」階段的證物不被二次污染?(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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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標準如何相互配合:ISO/IEC 27043提供資安事件調查的整體流程,ISO/IEC 27037規範潛在數位證據的識別、收集、獲取與保存。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是按時間順序記錄證物的識別、保管、存取、移轉與處理情形,使調查人員能交代證物從發現到提出報告的完整歷程。
監管鏈的目的在於可追溯、可問責、可驗證,以支持證物同一性與完整性的判斷。它不是單靠一份表單或一組雜湊值就能成立;程序紀錄、存取控制、保存措施與技術驗證必須彼此吻合。ISO/IEC 27037並指出,保存應從證物識別時開始,並貫穿後續處理;如因必要處置造成資料或中繼資料變動,須記錄變動原因及處置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 ISO/IEC 27043 與 ISO/IEC 27037 說明作業原則;具體案件仍須遵守適用的搜索、扣押、個資及刑事訴訟程序規範。
解題方法
作答先交代監管鏈的定義與目的,再依調查歷程說明如何建立紀錄、保全原始證物、驗證複本、控管移轉及撰寫報告。第二小題則把「雜湊比對」與「日誌記錄」分開說明:雜湊用於檢查資料是否一致,日誌用於交代證物何時、由誰、因何目的被處理;兩者相互補足。
一、監管鏈的落實程序(15 分)
1. 初始化與調查規劃:先建立案件及證物識別資料
接獲勒索軟體事件後,建立案件編號,界定調查目的、範圍及合法權限,並指定具相應能力的人員負責證據處理。初步處置時記錄事件發現時間、地點、通報人、現場狀態、設備名稱與識別資訊;對伺服器、工作站、備份媒體、網路設備及雲端紀錄等潛在來源逐一編列唯一證物編號。
應記錄設備是否開機、網路連線、畫面或告警狀態、系統時間與時區,以及識別設備者、識別時間與位置。勒索軟體事件常有揮發性資料或持續加密的風險,因此要記錄先後順序及採取即時處置的理由,避免只為保全證物而忽略事件控制需求。
2. 識別、收集與獲取:記錄證物如何形成
依 ISO/IEC 27037 的證據處理概念,區分:
- 識別:搜尋、辨認並記錄可能含有證據的設備或資料來源。
- 收集:將設備或媒體移至受控環境,供後續獲取與分析。
- 獲取:以適當方法取得資料,例如製作儲存媒體的鑑識映像檔,或擷取揮發性記憶體及相關日誌。
- 保存:保護原始設備、取得資料及其相關紀錄,免於未授權存取、竄改或毀損。
每次收集或獲取均記錄執行人、日期時間及時區、地點、工具與版本、操作方法、來源設備與目標媒體、開始與結束時間、錯誤或例外情形,以及是否可能造成來源資料改變。取得揮發性資料或處理運作中的系統時,應說明必要操作及其影響,並保存操作日誌。
3. 建立完整監管鏈紀錄:每次交接與存取都可追溯
監管鏈紀錄應能讓人還原證物歷程,至少包含:
- 證物識別資訊:案件編號、唯一證物編號、證物描述、來源與原始狀態。
- 時間與位置:發現、收集、獲取、封存、移轉、開封、分析及歸還的日期時間、時區與地點。
- 人員與責任:每位經手者的姓名或識別資訊、職務,以及接收與移交確認。
- 存取與處理原因:誰在何時存取證物、存取目的、授權依據及執行的操作。
- 保管與封裝情形:封條或防拆措施識別碼、封裝狀態、保存位置及保管條件;開封或重新封裝時記錄原因與結果。
- 資料與複本關係:原始設備、鑑識映像檔、工作複本及衍生檔案之間的來源關係與雜湊值。
- 異常與修正紀錄:任何延誤、封條破損、非預期存取、操作錯誤或資料變動,以及處理方式和說明。
紀錄應在事件發生時即時完成,避免事後憑記憶補寫;如有更正,須保留原紀錄及更正者、時間與理由。紙本或電子紀錄均應限制未授權更動,並納入案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