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近期國內警察機關連續破獲假求職真詐騙集團,民眾被歹徒誘騙至指定地點後,旋即被扣留個人證件與存摺,並遭受囚禁及虐待,甚至有人不幸遭虐致死而被棄屍山林。詐騙集團兇殘之犯罪手法引起國人恐慌,監察委員亦已主動申請調查。此類犯罪行為已嚴重影響臺灣社會治安,警察應主動積極查緝不法,預防是類案件發生,淨化社會治安環境。

你是派出所所長,如何根據轄區特性採取有效的警察勤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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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是警察勤務規劃與犯罪預防的申論題,重點在於派出所長能否依轄區風險與犯罪型態,規劃可執行、能即時應變且符合法律界線的勤務。答題宜由「情資掌握、重點部署、社區預防、跨機關合作、被害人救援、勤務檢討」逐層展開,避免只寫加強巡邏或加強宣導。

假求職案件具有網路招募、異地誘騙、扣留證件與金融帳戶、限制人身自由及暴力控制等特徵,可能同時涉及詐欺、妨害自由、傷害、殺人或人口販運等犯罪。派出所應以轄區資訊辨識高風險地點與徵才型態,並將警力投入適當時段及處所,及早發現被害人或犯罪線索。

法制方面,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所列勤務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規範身分查證的對象與必要措施。執勤仍須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僅因民眾求職、出入特定場所或外表可疑,即任意盤查、搜索或進入住宅。

二、解題方法

採「先辨識轄區風險,再配置勤務,最後設置救援與法治控管」的方式作答。題目明確要求「根據轄區特性」,因此應先分類轄區,再說明相應的勤務措施;並以警勤區訪查、巡邏、守望及社區合作形成預防網絡。

(一)盤點轄區特性與犯罪熱點

由所長召集警勤區員警及相關勤務人員,彙整下列資料,建立轄區風險地圖及勤務清冊:

  1. 治安資料:近期假求職、詐欺、人口失蹤、妨害自由、傷害、棄屍及可疑拘禁等案件的發生地、時段、交通動線與犯案手法。
  2. 場所資料:出租套房、日租套房、旅館、偏僻倉庫、工業區、廢棄建物、求職仲介場所及常有短期人員出入的處所。
  3. 人口與交通特性:學校、車站、轉運點、商圈、夜市、工業區及外來人口聚集區;留意求職者遭接送或集中載運的路線。
  4. 網路與社區情資:在地社群、里鄰長、房東、旅宿業者、校方、就業服務機構及民眾提供的可疑徵才、招募及租屋資訊。

依轄區型態區分重點。例如,學區與車站周邊加強求職防詐宣導及接送動線巡查;旅宿、出租套房密集處加強業者聯繫與異常情資通報;偏僻工業區及山區則依過往案件與交通出入狀況安排機動巡邏、守望及夜間查察。

(二)以勤區查察掌握異常情形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及警察勤務區訪查相關規定,要求警勤區員警結合家戶訪查與社區治安工作,持續了解轄內出租處所、旅宿業者、工廠及社區的治安狀況。執行時以治安資訊蒐集、犯罪預防及為民服務為目的,留意下列異常情形:

  • 短期頻繁租用房屋、多人進出但住戶對工作內容與雇主說明不清。
  • 有人求助、哭喊、受傷、遭看管,或被限制出入。
  • 可疑徵才廣告宣稱高薪、工作內容不明,並要求交付身分證、存摺、提款卡或密碼。
  • 求職者遭他人接送後失聯,或親友反映無法聯絡及疑遭控制。

發現具體危害或犯罪線索,應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並依程序處理;不得將一般租屋、旅宿或求職活動本身視為違法,也不得以例行訪查名義任意侵入住宅或索取無關個人資料。

(三)依風險配置巡邏、守望及臨場勤務

  1. 巡邏勤務:依案件熱點、時段及接送路線,彈性規劃巡邏區、線與時段;針對車站、旅宿、出租套房密集區、偏僻道路及曾有可疑通報處加強巡視。巡邏以發現危害、預防犯罪及即時反應為目的,勤務路線與時段應有機動調整。
  2. 守望勤務:在求職者集中、交通轉運、商圈或易遭接送控制的地點安排守望,觀察有無強迫載運、受傷求助或可疑看管情形,並維持適當通報與支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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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巡邏獲報轄內有酒駕事故發生,到達現場後對肇事駕駛人進行酒測。依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結果,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為何?(10 分)

另因應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5 項,有關對汽車肇事駕駛人強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宣告違憲,現階段若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內政部警政署對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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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件事:一是酒駕肇事案件依吐氣酒精濃度及客觀情狀移送刑事偵辦的門檻;二是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接受吐氣酒測時,強制採血的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所定的強制採檢規定,已因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命題當年過渡期間依該判決主文辦理。其後法規已有修正,解題仍依114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刑事移送門檻」與「行政違規門檻」,再依序判斷:

  1. 讀取吐氣酒精濃度,判斷是否達刑法第185條之3的標準。
  2. 未達數值標準時,仍須檢視是否有其他客觀事證足認不能安全駕駛。
  3. 如需強制採血,另依憲判第1號確認是否有合理性、必要性及檢察官許可程序。

一、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

(一)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符合該款所定刑事標準。警察應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警政署酒後駕車作業規定並區分一般案件與肇事案件:一般案件吐氣值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案件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應移送法辦。

(二)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

未達0.25毫克,不代表一律不得移送。若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判斷駕駛人已不能安全駕駛,例如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意識不清或其他異常情形,仍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及相關作業規定,蒐集證據並移送偵辦。

反之,未達刑事數值標準,且沒有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其他客觀事證時,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處理行政違規。吐氣達每公升0.15毫克即屬行政違規標準;不能把0.15毫克的行政違規門檻,直接當成刑事移送門檻。

(三)肇事情形仍須依法處理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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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長,轄內某日發生知名幫派分子甲於住家門前遭不詳歹徒埋伏槍擊,歹徒隨即逃逸無蹤。你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知,立刻趕至現場,發現派出所同仁已將現場封鎖保全,被害人送醫急救中。請問你應如何部署偵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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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槍擊案件的現場指揮、證據保全、即時追緝、分工偵查及程序合法性。偵查隊長到場後,應先確認被害人救護與現場安全,再統合現場處置和追緝工作,避免跡證遭破壞、嫌犯脫逃或偵查資訊外洩。

法規與作業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31 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現場封鎖、證物保全與嫌犯逃逸處置的規定,以及警政署刑案處理作業程序。依《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責;調查犯罪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

解題方法

依「人命救護與安全 → 指揮通報 → 現場保全與採證 → 追緝歹徒 → 擴大偵查與程序控管」的順序部署。這樣安排可同時處理急迫的人命安全、易消失的現場跡證,以及歹徒逃逸後的追緝時效。

一、確認救護、安全與案件狀況

  1. 確認被害人已送醫,派員聯繫醫院掌握傷勢與搶救情形,後續依法確認是否死亡;指派員警通知家屬並提供必要協助。
  2. 確認現場及周邊是否仍有持槍歹徒、共犯或其他立即危險,必要時協調支援警力維護安全。
  3. 向派出所到場人員了解發現經過、封鎖範圍、現場已有何人進出,以及現場是否移動物品或施行急救;將已發生的變動記錄清楚,避免把必要救護行為誤認為跡證破壞。

二、成立現場指揮與逐級通報

  1. 擔任現場指揮,指定各項任務負責人,統一警力調度及對外聯繫。
  2. 立即向分局長、上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單位通報案情,依重大刑案通報程序逐級陳報;聯繫轄區地檢署檢察官,報告案情並配合檢察官指揮偵辦。
  3. 視案件規模請求刑事警察、鑑識人員及相關專業單位支援,並組成專案小組,指定聯絡窗口,彙整線索、執行進度和待辦工作。

三、擴大封鎖並維護現場完整

  1. 檢視派出所既有封鎖是否足夠。初期封鎖範圍宜廣,涵蓋槍擊位置、被害人倒地處、彈殼或彈頭可能散落處、嫌犯接近與逃逸路線,以及可能遺留物品的周邊區域。
  2. 視現場環境設置封鎖線與警戒人員,管制人車進出;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不得進入封鎖區。
  3. 設置進出登記,記錄進入人員姓名、單位、時間及事由;進入者穿戴適當防護裝備,遵守指定動線,避免踩踏、污染或移動跡證。
  4. 對圍觀民眾及媒體妥適隔離,保護被害人及家屬隱私,避免公開偵查細節。遇風吹、雨淋、日曬等可能破壞跡證的情形,立即採取適當遮蔽或保全措施,並先行記錄現況。

四、勘察、採證與證物管理

  1. 由鑑識人員會同偵查人員,在移動任何物品前,先以照片、錄影、測量及現場圖記錄全貌、相對位置和細節。
  2. 搜尋並標示彈殼、彈頭、血跡、彈著點、射擊方向、足跡、輪胎痕、嫌犯遺留物及其他可能跡證。針對彈道、射擊位置與被害人所在位置進行勘察,以重建槍擊經過。
  3. 依規定採集、包裝、標示及封緘證物,記錄採證位置、時間、採集人與移交情形,維持證物保管鏈完整。避免未經記錄即撿拾、混裝或交接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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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違反法治國之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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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但書與「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關係。該原則禁止國家就同一行為,以相同或不同性質的制裁重複處罰;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均可能屬於制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同一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後,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但書處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同一行為、刑事追訴、有罪判決確定、另處罰鍰。這表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制裁,卻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再受罰鍰制裁。依釋字第 808 號,問題在於同一行為遭受重複處罰,因此選擇「一罪不二罰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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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甲不慎遺失護照,親自前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報案的警察乙,其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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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眾至派出所報稱護照遺失時,警察機關的受理分工與作業流程。護照遺失的通報需求,重點在迅速完成申報並通知外交部;依本題命題所採流程,應引導民眾至分局偵查隊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案件性質:題幹只說甲「不慎遺失護照」,並未指出遭竊或涉及其他犯罪。判斷時應抓住「遺失護照」的專門處理流程,而不是直接套用一般刑案報案的製作筆錄、登錄案件或移送程序。選項 B 清楚指出由分局偵查隊辦理,並說明可縮短申報流程、立即通報外交部,符合本題所採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題情境是單純遺失護照,選項卻套用製作筆錄、填發「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移請分局辦理的一般受理流程。依題示作業分工,派出所應引導民眾至分局偵查隊辦理,不是先在派出所完成這組程序再移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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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會同分局偵查隊執行查緝通緝犯甲。甲曾犯有毒品、加重竊盜、殺人、槍砲、恐嚇、偽造文書、傷害等刑案紀錄,目前因竊盜案被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經探訪得知甲持槍躲藏於轄區一棟商業大樓內,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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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緝具高度暴力風險的通緝犯時,如何兼顧搜索的法定程序與執勤安全。甲目前因竊盜案遭通緝,且有殺人、槍砲等刑案紀錄,警方又掌握甲持槍藏身於商業大樓的情資;因此執行查緝時,應依法取得搜索票,並依風險配置足夠警力與裝備。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只有符合法定急迫情形,才得例外無票搜索。**通緝身分本身不等於可以對藏匿處所逕行緊急搜索。**此外,搜索與逮捕均應遵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執勤安全措施則應依現場風險妥為安排。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法律依據」與「執勤方式」:

  1. 甲是通緝犯,警方有查緝依據,但進入其藏身的商業大樓搜索,仍須有法定搜索依據。
  2. 題目未提供符合無票搜索例外的急迫情形,因此應採一般搜索程序,持搜索票執行。
  3. 甲有殺人、槍砲等重大暴力紀錄,且現有持槍情資,屬高度危險對象,應做好武裝及警力部署。

因此,持搜索票並全副武裝執行,最符合合法性與安全性要求。

選項分析

  • (A) 依緊急搜索方式前往逮捕:錯誤。 緊急搜索是法定例外,須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急迫情形,不能只因對方是通緝犯或情資顯示其持槍,就當然省略搜索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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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所長,某日轄區居民甲至派出所報案,稱不慎遺失手機。因手機內有機密資料,十分擔心外流,想以侵占遺失物報案。下列處理方法,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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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單純遺失」與「侵占遺失物」的區別,以及派出所受理民眾遺失手機時,哪些協助方式適當。法規與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依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須有他人拾得遺失物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的行為。僅能確認手機遺失,尚無資料顯示他人拾得並據為己有時,應按遺失物受理,不能只因報案人擔心機密資料外流,就認定已發生侵占遺失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目前已知事實是否足以支持「侵占遺失物」:題目只說甲不慎遺失手機,沒有說明發現有人拾得或侵占。接著檢視各項協助是否屬於警察可適當提供的受理與查找措施;涉及替個人手機定位的選項,則須注意警察職權與定位資料取得的界線。

選項分析

(A) 請勤務指揮中心協助定位甲之手機位置,協助甲尋找手機。—最不適當

勤務指揮中心的勤務調度與通報職責,不是替民眾定位個人手機。手機定位須透過手機本身的尋找功能、電信業者或其他具權限的系統處理;警察不能僅因手機所有人提出請求,就以勤務指揮中心查詢定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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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警勤區員警對勤區內某集合式住宅,因環境複雜且暫住人口多,經陳請所長同意實施聯合查察時,經現住戶甲同意入內後,現場有不明人士乙、丙 2 人。核對身分時發現乙為毒品通緝犯,丙為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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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進入住居執行查察、逮捕通緝犯、對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實施採驗,以及同意搜索的法律界線。解題時須將每項措施分別檢視其法定要件,不能因員警已合法進入住宅,就推論可以對現場每個人採取任何警察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甲同意員警進入住宅,是否足以涵蓋查察現場的各項處置;乙、丙的身分各自產生什麼法律效果;最後檢視搜索與採尿是否有同意或其他法定依據。

本題中,乙因通緝身分得依法逮捕;丙雖是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仍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程序通知採驗。列管身分本身不等於得將人直接強制帶回派出所。

選項分析

(A) 將乙上銬逮捕。正確。

乙是毒品通緝犯,員警依法得逮捕通緝犯。逮捕時是否使用戒具,應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現場必要性判斷;題目以「上銬逮捕」描述逮捕處置,並未提供足以認定使用警銬違法的情節,故本選項並非錯誤答案。

(B) 經詢乙同意搜索後,當場搜索乙所使用、暫停放屋前之交通工具。正確。

刑事訴訟法容許在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時實施搜索,但同意須出於自由意志,並須確認同意者對搜索標的具有得為同意的權限。題目特別交代該交通工具為乙所使用,並明示經詢乙同意;依題示,得依同意搜索程序搜索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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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警員甲擔服勤區查察,前往勤區家戶訪查在家看電視之治安顧慮人口乙時,經警員甲按門鈴多次,治安顧慮人口乙拒絕開門接受查訪。有关甲後續處置作為之敘述,下列作為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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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員執行勤區查察時,遇到治安顧慮人口拒絕開門,應如何在法定職務與人權保障間拿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範,警員得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查訪,但查訪不代表可以強迫其開門或接受訪談;對方拒絕開門時,可改採側訪等方式了解相關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拒絕開門後的適當處置」,而非如何強制完成查訪。警員不能因為對方屬治安顧慮人口,就逕行要求其開門,也不能只因拒絕配合,便立即採取跟監等較具侵害性的措施。應選擇符合法定職務、且侵害較小的查訪方式,因此以側訪處理最適當。

選項分析

(A) 立即會同里長,要求乙開門接受訪查。錯誤。 里長陪同並不會使警員取得要求乙開門的強制權限。查訪不能因此轉變為強制進入或強迫受訪;乙拒絕開門時,警員應尊重其拒絕,改採其他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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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內政部為保障警察人員執法安全,爰對警械使用條例不合時宜部分全面進行檢討。本條例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公布施行。針對修正條文內容規範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之情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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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於民國 111 年修正後,對警察執勤使用警械、用槍調查及損害賠償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修正條文是否有相應規定,尤其注意「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設置機關與法定名稱。修法確實納入彈性使用警械以外物品、特定危急情形下得不經警告射擊,以及國家賠償等規範;選項 C 所述的調查小組則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緊急情形,得因應現場狀況使用警械以外的物品,以達成制止危害或保障安全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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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值班員警受理民眾甲女報案遭受跟蹤騷擾案。如果你是值班員警,甲女報案之下列敘述內容,何者非屬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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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為須符合下列要件:

  1. 針對特定人,且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
  2. 違反其意願,並以監視、跟蹤、尾隨、通訊、要求約會或其他法定方式實施。
  3. 反覆或持續為之,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判斷時,不能只看行為是否令人困擾;也要確認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是否符合反覆或持續、造成畏怖並影響生活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要件,尤其先看行為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A 是因保育立場要求棄養保育動物,依題幹所述,欠缺與性或性別的關聯;即使行為長期、令甲女困擾,也不因此成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的跟蹤騷擾行為。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題目所問。**乙男長期要求甲女棄養保育動物,題幹呈現的是保育理念或立場上的衝突,沒有交代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欠缺這項法定要件,因此不屬本法所稱的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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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在你的轄區治安要點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民眾甲(案件關係人)陳情,需要調閱監視系統之影音檔案。依據「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影像檔案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有關甲的申請及影音檔案保存,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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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影像檔案處理作業程序」對民眾申請調閱及影像保存、銷毀的規範。解題時要分清楚:民眾提出申請後,警方依程序審核並處理調閱,不等於申請人可因情況急迫而先行自行調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兩類規定:一是申請調閱的程序,二是檔案保存及銷毀期限。逐項比對作業程序的要求,尤其留意「得先行調閱」的主體及其適用情形。A 將急迫情形下的先行調閱,寫成可讓民眾甲先行調閱,與申請人依程序提出申請、由警方處理調閱的規範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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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原住民「自製獵槍或彈藥」之規定與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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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原住民「自製獵槍或彈藥」的管制,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判斷重點是區分行為種類與用途:未經許可製造、持有或出借,法律效果不盡相同;是否供作生活工具,也會影響處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各選項的三個要素:行為是製造、持有或出借;對象是自製獵槍或彈藥;用途是否供作生活工具。接著判斷該情形適用行政罰或刑事罰。釋字第 803 號則用來判斷「自製獵槍」的法律明確性。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且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依命題年度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此處應與不具生活工具用途、或涉及其他犯罪行為的情形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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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獲悉轄內某檳榔店發生槍擊案。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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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槍擊案現場的分區管制、傷患救護、被害人陳述及周邊蒐證要求。解題重點是依現場功能安排人員:核心現場應受保護,必要救護應優先進行,媒體與圍觀群眾則應置於適當管制範圍。

本題涉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作為是否符合現場管制與偵查需求。尤其注意「中間層管制區」的用途:它不是供媒體採訪使用的區域。媒體應受引導至外圍適當位置,以免干擾現場處理或增加證據受污染的風險。

選項分析

(A) 錯誤。所長應立即到場指揮,並運用巡邏車等器材封鎖現場;錯在將採訪媒體記者引導至中間層管制區。中間層屬於現場管制範圍,應供必要的勤務或支援活動使用;媒體應引導至外圍管制區,避免進入現場周邊管制層而妨礙勤務、影響秩序或增加證據污染風險。因此本選項的錯誤在媒體引導位置,而非到場指揮或封鎖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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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鑑於現今社會詐欺案件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眾財產安全,究其原因係犯罪集團透過政府相關部門的管制措施不足所致。因此,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成立「打詐國家隊」,由各機關協力打擊詐騙犯罪。針對協力偵防之策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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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四大策略的內容與統籌機關分工:識詐、堵詐、阻詐、懲詐。作答關鍵是把每一策略的工作面向,和負責統籌的機關配對。

本題考的是行政院核定的政策綱領及機關分工,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政策分工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策略名稱、工作面向、統籌機關」三者是否一致。題目提供的選項中,識詐、阻詐及懲詐的機關與工作內容相符;堵詐的統籌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是交通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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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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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的程序要求,重點在筆錄的記載完整性、增刪更改方式,以及詢問與記錄的人員配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手冊所定程序: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須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同時在更改處蓋章或按指印。符合此規定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受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在筆錄末行簽名或按指印;但「緊接其記載之末行」及「不得僅蓋章」並非手冊所定要求。選項將簽認方式與位置說得過於絕對。
  • **(B) 錯誤。**詢問並非一律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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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派出所接獲某醫院報案稱,有 1 位酒醉男子甲自摔受傷,經救護車送抵急診室。因不耐久候,大聲咆哮、吵鬧,要求醫生馬上幫其看診,經醫院保全人員勸阻不聽。擔任備勤勤務人員受命前往處理,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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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到醫院處理酒醉滋擾事件時,如何區分「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以及管束的法定時間上限與必要時的警械使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酒醉本身不當然構成犯罪,也不當然符合管束要件。警察應依現場行為、對他人或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以及其他處置方式是否足以排除危害,分別判斷是否裁罰或管束。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行為是否涉及公共秩序違反:若其在醫院急診室大聲咆哮、吵鬧,經勸阻仍不停止,警察可依具體事證,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再看是否有管束必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定,對於因酒醉而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或有其他法定情形者,警察得依法管束;但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危險或管束原因提前消失時,應提前停止管束;即使管束原因仍存在,也不能因此超過法定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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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現今資通訊匯流時代,犯嫌手機內的相關資料是極重要的數位證物。你是偵查隊分隊長,帶隊執行詐欺轉帳水房搜索,於現場查扣到犯嫌之手機時,下列偵查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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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扣手機等數位證物時,如何兼顧證據保存、避免遠端刪除或變動,以及維持數位證物的完整性。手機可能存有易變資料;關機、移除 SIM 卡或任意操作,都可能影響資料保存與後續鑑識。

涉及警察作業規範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項作為是否有助於保存證物、記錄設備狀態及交由專業鑑識。題目問「最不適當」,因此應找出可能使資料流失、設備狀態改變或妨礙鑑識的處置。

選項分析

  • (A) 請犯嫌提供手機解鎖密碼:適當。 偵查人員可詢問解鎖密碼,以利後續依法檢視及鑑識。詢問不等於可以強迫犯嫌自證己罪或任意擴張搜索範圍;仍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並注意記錄詢問與取得密碼的經過。

  • (B) 以標籤方式標示手機廠牌、型號、序號及持有人:適當。 標示設備與持有人資訊,有助於證物辨識、清點、交接及保管,降低混淆或保管鏈中斷的風險。標籤應避免遮蔽設備重要部位,並配合完整的扣押及移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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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甲帶班擔服巡邏勤務時,發現民眾乙有騎乘機車蛇行之情形,遂依法將其攔停並進行交通稽查。嗣乙提供身分證並自承確有飲酒後,於甲全程錄影並依規定對其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之際,乙隨即保持沉默且不願以礦泉水漱口。有關甲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方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的程序,以及駕駛人拒絕檢測時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 條之 2。

實施酒測應全程連續錄影,並詢問受測者飲酒結束時間。距飲酒結束已達 15 分鐘,警方即可檢測;若受測者不告知結束時間,或距結束未滿 15 分鐘,警方應告知可漱口,或等到飲酒結束滿 15 分鐘後再測;受測者請求漱口時,警方應提供漱口。

受測者保持沉默或不願漱口,不當然等於拒絕酒測。警方須依法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並勸導;受測者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製單舉發。沉默權保障的是不受強迫陳述,並不使拒絕檢測的法律效果消失;但須區分「沉默」與「明確拒絕接受檢測」。

解題方法

先判斷酒測程序是否已進入「拒測」階段。題幹只說乙保持沉默、不願漱口,沒有說乙明確拒絕吹氣檢測。此時甲應依程序說明可漱口或等待滿 15 分鐘,並提供拒測法律效果的告知與勸導;不能直接把沉默或不漱口當成拒測,更不能據此強制抽血或逮捕。

選項 D 所稱「15 分鐘後」製單,混淆了兩種不同的 15 分鐘:一是距飲酒結束滿 15 分鐘後可以檢測;二是本題沒有法定的「告知拒測效果後等待 15 分鐘,即得製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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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你處理一起汽車駕駛人甲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強制抽血檢測之案件,同車乘客乙與丙分別為 70 歲與 17 歲,後續經取得甲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四。對於本案因甲酒後駕車是否舉發同車乘客乙與丙,下列敘述之認定與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後,依強制抽血結果認定駕駛人酒駕,以及同車乘客的處罰門檻。法規上須區分「駕駛人酒駕的標準」與「處罰同車乘客的標準」,不能因駕駛人已達酒駕標準,就直接推論乘客也符合處罰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相關規定,同車乘客的處罰須以駕駛人酒精濃度達到乘客處罰所需的法定標準為前提;本題所涉血液酒精濃度門檻為百分之零點零五。乘客年齡也須注意: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以年滿 18 歲為對象,年滿 70 歲者另有不予處罰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抽血結果判斷駕駛人是否達到酒駕標準,再獨立比對乘客處罰門檻。甲的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四,雖已高於駕駛人酒駕的血液濃度標準百分之零點零三,但低於處罰同車乘客所需的百分之零點零五。

因此,甲的結果不足以成立處罰同車乘客的濃度要件。乙、丙的年齡資訊則是辨識乘客規定的另一個考點:乙已滿 70 歲;丙為 17 歲,未滿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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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如果你是一位派出所所長,參加社區治安會議,轄內居民反映其所住社區前方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經常有汽車違停,影響安全,現場你應該如何回應,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違規停車」的執法與民眾檢舉方式。依民國114年命題時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屬違規停車;依同條例第7條之1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民眾得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解題方法

先判斷路口十公尺內停車是否違規,再確認此類違規能否由民眾檢舉。符合檢舉規定時,所長在社區治安會議上的回應,應同時交代警方會加強巡查取締,以及居民可依規定提出檢舉;選項中符合這兩點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A) 錯誤。 停車空間不足不能作為違規停車的理由,也不宜要求居民包容會影響安全的違規行為。所長應回應如何執法及處理,而非淡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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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甲於主持勤前教育時,向所屬宣達駕駛警備車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依法可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的限制,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警員乙詢問甲:「何謂緊急任務?」有關甲答覆乙之敘述,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所列舉之緊急任務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所列的緊急任務範疇,以及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示燈、警鳴器的條件。警備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依法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限制,但仍須注意行人與其他車輛安全;並非只要是勤務或巡邏,就當然屬於緊急任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屬於要點列舉的緊急任務」。逐項比對任務性質:追捕現行犯或逃犯、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的重大交通違規,以及趕赴災難或重大事故現場,均屬具急迫性的任務;一般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則不因勤務名稱本身而當然屬於緊急任務。

選項分析

  • (A) 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錯誤,為本題答案。 這些是勤務類型,並非要點列舉的緊急任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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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甲於凌晨三點,帶班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民眾報稱,其住家旁之便利商店周遭路段,現有多輛汽機車違規停車,請前往交通整理並依規定取締。」甲到達現場後,發現多數違規停車情節輕微且未危害交通安全或秩序,下列何者不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規停車情節輕微時,警察能否依規定勸導、免予舉發。判斷重點是:即使題幹指出多數違規情節輕微,仍須逐一檢視違規態樣是否屬於得勸導的範圍;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不得僅以情節輕微為由免予舉發。

本題法規依據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關於情節輕微、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規定;交通違規類型並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停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違規停車的類型,再判斷該類型是否可依「情節輕微且未危害交通安全或秩序」勸導免舉發。題幹已交代現場多數違規情節輕微,這只是適用勸導規定的前提之一;不能因此推論所有違規停車都能勸導。

其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是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特定停車資源,違規占用直接妨礙其停車權益,故不得以一般情節輕微案件的勸導方式免予舉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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