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數年前,A 市、B 市警察機關有少數幹部指示下屬對於舉發之交通違規標示單(俗稱白單),修改違規內容,使違規者繳交較輕之罰鍰,或甚至不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此行為已圖利違規停車之人。該兩機關之涉案員警,經檢察官調查後,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達數十人,而相關權責警察機關也立即予以這些員警停職處分。
就此案例而言,舊有(案件發生時)的警察文化與倫理,你認為應如何改變,避免再發生此類情事?另警察機關於檢察官起訴後立即將員警停職,是否妥適?請就員警停職之法律條文與立法精神,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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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以警察文化與警察倫理分析如何預防員警利用職權圖利;二是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判斷員警遭檢察官以貪污罪嫌起訴後是否應予停職。
警察文化是警察組織成員共享的價值、信念、規範與行為習慣,會影響員警如何理解職權、服從命令及處理違法違紀情事。警察倫理則是員警執行職務時,辨別並實踐正當行為的價值準則。警察依法具有執法裁量與公權力,若組織文化以服從長官、袍澤包庇或「小違規不必計較」為重,便可能使不法命令與違法慣行被合理化。
就停職法制而言,應區分「停職」與「免職」:停職是在案件未確定前,暫時停止員警執行職務;免職則涉及終止任用。停職不等於刑事有罪,也不應被當成懲罰。
解題方法
先從案例辨認文化問題:少數幹部下令變更交通違規內容或不開單,下屬配合執行,反映的不只是個人廉潔問題,也涉及命令服從、組織默許及監督失靈。因此,答題須同時提出價值改變、制度控制與安全通報等作法。
再確認停職的法源與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述案件發生時適用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人員涉嫌犯貪污罪,經提起公訴者,應即停職。題示員警遭以《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起訴,符合該款的停職要件;條文用語為「應即」,屬法定義務,機關原則上沒有是否停職的裁量。
一、警察文化與倫理的改變方向
(一)由盲從服從轉為依法行政與專業判斷 服從命令仍是組織運作的重要原則,但服從不能凌駕法律。明知長官命令違法時,員警應依職權提出疑義、拒絕執行違法命令,並循正式管道陳報。對於修改舉發內容、違法不開單等行為,不能以「奉命辦理」卸免個人責任。
(二)由袍澤包庇轉為廉潔負責與勇於通報 建立同仁相互提醒、依法通報的文化,避免以維護團體形象為由隱匿不法。對長官或同仁涉有違法情事,應提供可信賴且具保密性的通報管道,並保障依法通報者免受不當報復。
(三)由人情裁量轉為公平一致的執法倫理 交通違規舉發應依事實、法令及一致標準處理,不因請託、身分或私人關係差別處置。警察行使裁量須有法律依據、正當目的及可供檢驗的理由,不能將公權力當作私人恩惠或交易工具。
(四)由重口號宣導轉為日常倫理訓練 將貪瀆案例、違法命令情境與裁量難題納入常年訓練,使員警練習辨識風險、依法拒絕及正確通報。倫理教育應與實際勤務、考核及升遷標準相連結,讓廉潔守法成為組織日常規範。
第 二 題25 分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勤區查察勤務方式:「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惟勤區查察之制度已經過多次之變革,請敘述有關我國警勤區制度的歷史沿革?另再詳述目前警勤區訪查之對象與查訪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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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勤區查察從「戶口管理」轉型為「以社區為本的任意訪查」之歷史脈絡,以及現行訪查的對象、目的與程序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勤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在警勤區內執行,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進一步規範訪查目的、訪查對象及應遵守事項。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先按制度變革的時間順序,交代戶口查察如何轉為家戶訪查,再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整理訪查對象及執行原則。答題重點是點出兩種制度的法律性質與任務差異:過去偏重人口掌握與戶籍管理,現行則以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為目的,並受任意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要求拘束。
警勤區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早期戶口管理與保甲制度
我國警勤區制度的歷史背景,可追溯至日治時期建立的警察、戶口調查與保甲體系。保甲組織協助警察掌握地方人口及維持治安,戶口調查也成為警察了解住民與地方狀況的手段。此一歷史背景使警察與戶口管理長期密切結合。
二、戒嚴時期的戶口查察
民國 38 年臺灣進入戒嚴時期後,因應維持政局、反滲透及治安管理需要,警勤區員警執行戶口查察,重點包括掌握人口動態、查察治安顧慮及調查地區狀況。民國 61 年制定公布《警察勤務條例》,明定勤區查察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調查等任務;民國 62 年戶籍法修正,推動「戶警合一」,戶政工作納入警察機關管理。
當時戶口查察帶有強制性行政管理色彩,與後來以民眾同意為前提的訪查制度不同。
三、解嚴後的轉型與家戶訪查
民國 76 年解除戒嚴後,民主化與人權保障逐步發展,人民自由權利保障受到重視。過去以戶口查察方式挨戶掌握人口的作法,與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的要求產生衝突;戶籍管理職能也逐漸回歸民政機關。
民國 96 年修正《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將勤區查察方式由「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並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辦法。制度目的由人口清查轉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民國 96 年訂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並規範訪查方式。
四、現行訪查制度
民國 107 年修正發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名稱由「家戶訪查辦法」改為「訪查辦法」,並明確規定訪查目的、得實施事項及執行應遵守事項,納入社區警政、警民合作與個人資料保護等要求。現行勤區查察仍是警察勤務,但執行時須依訪查目的及法定界線進行,不得把任意訪查當作無限制的戶口盤查。
目前警勤區訪查的對象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下列處所實施:
- 住所、居所。
- 事業處所、營業場所。
- 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
- 其他與訪查目的有關的處所。
第 1 題2 分
隨著全球數位化程度加深、新興科技逐漸普及,資通訊安全已位列全球前十重大風險,並成為國家安全的關鍵環節。依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有關電子郵件之安全管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的電子郵件安全管制,重點包括機密資料傳送限制、郵件帳號管理,以及電子郵件的使用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定中的管制要求,尤其留意「停職或離職後刪除郵件帳號」的期限。B 選項所列「3 個月內」與規定期限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屬於「密」等級以上的公文及資料,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送,以避免機密資訊透過電子郵件傳遞而外洩。
第 2 題2 分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爰此,內政部警政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定有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下列有關該處務規程規定掌理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所定各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因此,判斷選項時,應依各項工作內容對照處務規程所列掌理單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職掌關鍵字,再對照所屬單位:特殊地區警備治安對應保安組,社會治安調查對應保防組,特種勤務的協調聯繫及督導對應督察室;社區治安工作的職掌則不是行政組。故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依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規定,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下列何者屬於專案訓練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對常年訓練的分類,重點是辨別「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的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直接對照第 4 條所列的訓練類型:專案訓練是因應特定勤務或任務需要所實施的訓練,因此「特定任務訓練」符合題意。其餘選項所列的業務、幹部及組合訓練,屬一般訓練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警察官規係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等相關事項之規範,為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由中央立法之事項,並制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列有關該條例之總則規範事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總則中警察人員官職關係、管理機關、任用前查核,以及警察官等與階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條例總則的原文,尤其注意警察人員由哪個中央機關管理,以及地方機關是否依法律取得管理權限。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選項把「由內政部管理」寫成概括規定;條例所定的管理主體與地方管理安排並非如此表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條例採警察官、職分立原則:警察官的官等身分依法保障,職務則得依規定調任;免官或免職須依法辦理。此選項所述符合官職分立及身分保障的意旨。
第 5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警察人員任官與任職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任官」與「任職」的區分,以及不同官等警察人員的任用權責。任官是授予警察官等;任職則是遴任警察職務。兩者的權責機關不同,不能把銓敘審定、任官與職務遴任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說「任官」還是「職務遴任」,再核對官等及任用機關。A、C 涉及警正或警監的任官程序;B、D 涉及職務遴任。依題意,警正及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因此 D 符合法定分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項敘述警正任官程序,將「內政部警政署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與「報內政部任官」連結。
第 6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端正警察風紀,建立優質警察文化,提升政府廉能形象,訂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該規定將警察風紀區分為品操風紀及工作風紀,下列何者為工作風紀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中「品操風紀」與「工作風紀」的區分。品操風紀著重警察個人操守、生活行為及交往;工作風紀則著重執行職務時應有的態度與紀律。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描述的是「個人生活操守」還是「執勤工作態度」。涉及推諉、怠忽、延誤職務的要求,屬於工作風紀;飲宴應酬、涉足場所及感情交往,則屬於品操風紀。
本題涉及規定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警察為了保護社會安全並防止一切危害,其職權包括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作為,為保障警察人員之執勤安全,其職權更有使用警械。下列對於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之武器彈藥統籌調配等相關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 2 條的預算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各級警察機關的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
- 警用武器彈藥的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區分經費用途:武器彈藥的「調配、購置、製造」由中央統籌;「保養、修理」則由實際使用機關負擔。再看選項所指機關及其預算來源是否符合這項分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的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及購置,不是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自行編列預算。
- **(B) 正確。
第 8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於 111 年 9 月訂有「組合警力執行攔檢、盤查、逮捕、帶離等執勤安全觀念及執行要領」,俾強化警察執勤之安全作為及觀念。下列有關該要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9 月訂定的「組合警力執行攔檢、盤查、逮捕、帶離等執勤安全觀念及執行要領」,重點是執勤人員與受檢者、車輛的相對位置,以及各警力的任務分工。判斷時應掌握兩項原則:避開車輛可能移動或碰撞的危險位置,並以有利觀察、警戒及相互掩護的站位執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站立位置」與「執勤要求」是否符合該要領。尤其留意汽車與機車的車身結構不同,盤查行人時也要避免警力排成容易受攻擊或妨礙應變的直線隊形;車輛攔檢則須考慮警車停放位置及安全距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盤查汽車應避開危險區域。負責盤查駕駛人的警員站在車體 B 柱旁,能觀察駕駛人及車內狀況,並要求駕駛人熄火,以降低車輛突然移動的風險,符合執勤安全要領。
第 9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設置及巡簽巡邏箱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設置及巡簽巡邏箱實施要點》對巡邏箱設置、員警巡簽及勤務執行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掌握條文的具體措辭,尤其注意「臨時性巡邏箱」的設置條件與撤除時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要點規定,找出被改動的條件或用語。A、B、D 分別涉及設置位置、巡簽時的守望勤務,以及巡邏箱數量的規劃;C 則將臨時性巡邏箱的設置理由寫成「因應民眾需求及為民服務需要」,是與規定不符的關鍵選項。因此,依官方答案,錯誤敘述為 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規範警察分局可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對警察分局勤務編組與勤務規劃的規定。命題重點在於分辨「警察分局」和「派出所」各自能採取的勤務安排,以及條文授權的主體與勤務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文中的三個要件:由哪個機關辦理、得採取何種勤務措施,以及勤務執行的目的或範圍。選項即使寫出常見勤務名稱,只要把機關層級或授權內容換掉,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警察分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並非本題所據條文對警察分局所定的措施。此選項將其他警察勤務機構的設置規定移植到警察分局,機關主體不符。
第 11 題2 分
依巡邏勤務手冊之規定,巡邏勤務由分駐(派出)所、分局與警察局負責規劃,以構成所、分局、局三層巡邏網。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巡邏勤務手冊」所定的巡邏勤務實施方式,以及所、分局、警察局三層巡邏網的規劃層級與勤務型態。解題關鍵是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巡邏勤務的實施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直接符合巡邏勤務手冊所定的實施方式,再核對三層巡邏網的負責機關及巡邏型態。手冊規定,巡邏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編成機動警網執行;因此,符合此規定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巡邏勤務實施時,應運用組合警力編成機動警網執行,符合巡邏勤務手冊的規定。
第 12 題2 分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請求中央補助的法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警察法》第 16 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的補助簽辦層級與核定機關,再核對是否符合《警察法》及地方警察機關經費補助程序。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D,因此應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這一路徑。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所列程序是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與本題所考的「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不同;警政署轉報、由內政部核定,並非題目所列的正確程序。
第 13 題2 分
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 1123 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警察機關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失蹤人口報案實施查尋之特殊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的報案資格,以及特殊情形下得由何人或單位報案。一般情形由失蹤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民法第 1123 條所稱家長、家屬、親屬報案;特定情形則依失蹤人口查尋相關規定,由有關權責單位或同行人員等報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列的報案人,是否屬於該特殊情形規定的對象。題幹問「何者錯誤」,應找出選項中增列了規定未授權報案的人員或單位者。A 選項在「相關權責單位人員」之外,又列入戶籍地村(里)、鄰長;此處擴張了報案資格,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有關勤前教育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29 條所定的勤前教育實施方式。勤前教育分為基層、聯合及專案勤前教育;本題的判斷重點是: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由警察機關依所轄勤務機構的實際情形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勤前教育的「實施單位」,還是「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的決定權」。第 29 條對後者有明確規定,因此可先核對選項 D;再逐一檢視 A 至 C 所稱的實施單位是否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英國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於 1829 年成立現代警察之初所立下的九個原則(Sir Robert Peel’s Nine Principles for Modern Policing)?
① 警察的基本任務是預防犯罪的發生 ② 警察執勤能力繫於政府對警察活動的認同 ③ 警民一體 ④ 警察效率以破案能力為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警政改革者羅伯特・皮爾爵士於 1829 年倫敦警察成立初期所提出的現代警察原則。九項原則強調:警察以預防犯罪為首要任務,警察效能仰賴公眾支持與合作,並且警察與民眾是一體的。
解題方法
逐句辨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皮爾原則的核心主張:
- **① 警察的基本任務是預防犯罪的發生:正確。**皮爾原則第 1 項指出,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預防犯罪與維持秩序,而非等犯罪發生後才著重偵查、逮捕。
- ② 警察執勤能力繫於政府對警察活動的認同:錯誤。皮爾原則談的是警察活動能否獲得公眾的認同與支持,以及公眾是否自願合作;題目將「公眾」換成「政府」,改變了原則的重點。
- **③ 警民一體:正確。**皮爾原則強調警察是公眾的一員,公眾也是警察的一部分;警察與民眾共同承擔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
- **④ 警察效率以破案能力為標準:錯誤。
第 16 題2 分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明定,下列何者屬於警政署掌理的全國性警察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所列警政署掌理事項,重點在辨認全國性警察業務的法定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中的業務名稱與第 2 條列舉事項。題目問的是「警政署掌理」的業務,應以組織法明列的職掌為判斷依據;相近的治安或交通事務,也須注意是否屬於警政署該條所列的具體業務。
選項分析
- (A) 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之安全維護:錯誤。 這是特定對象的安全維護工作,並非本題所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所列的「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也不是本題答案所指的全國性業務項目。
第 17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辦理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中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期間、權責分工及情資交換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查訪規定中的期間與執行方式,尤其留意「由誰規劃列管」、「員警可否要求到場接受詢問」,以及刑責區員警與警勤區員警交換情資的頻率。只有符合規定的敘述才是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查訪期間並非概括以「緩刑、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此敘述將不同身分、事由及期間規定混為一談,與民國 114 年適用的查訪規定不符。
第 18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員警的訪查與聯繫義務。解題重點是分清楚「定期聯繫村(里)鄰長」、「訪查治安顧慮人口」及警勤區劃分、員警遴派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描述的是「定期聯繫」還是「任意訪查」,再核對執行對象、頻率與辦理方式。規定要求警勤區員警每月至少定期聯繫拜訪村(里)鄰長一次;選項 D 所列頻率及對象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勤區劃分及檢討有其法定辦理機關與程序,並非選項所述由警察局每年僅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自行檢討劃分的表述。
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與「警察任務」、「警察事務」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警察學通說為準,警察職權是法律賦予形式警察機關,使其得採取特定手段或措施以達成警察任務的資格與權力。
警察任務是警察應完成的工作目標;警察事務是依組織法規分配給警察機關掌管的事務範圍;警察職權則是警察為完成任務,依法得採取的作用與手段。警察職權不限於司法警察職權,也包含行政警察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權力」、「機關管轄範圍」還是「司法警察」。題目詢問警察職權,正確敘述應同時指出:職權由法律賦予、主體為形式警察機關,且內容是得採取特定手段或措施。符合此一定義者為(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 114 年最新修訂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中,有關民防團隊訓練的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中民防團隊訓練的類別與時數,重點是區分基本訓練、常年訓練及幹部訓練,並留意不同團隊的參訓人數與訓練時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訓練種類,再逐項核對法規規定的適用團隊、參訓對象、次數及時數。B 所述對象是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且列出全員參加、每年實施一次或分二次、每次四小時以上,符合常年訓練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基本訓練的適用對象與訓練安排,並非一概依「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以一次或分二次、合計四小時辦理。
第 21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23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重點在於三件事:配備標準由誰訂定、裝備如何分類,以及裝備的配發與管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警察勤務條例》第 23 條規定,警察勤務所需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2 條將勤務裝備分為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並規定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法規關鍵字,再回到條文核對:
- 核對第 23 條第 2 項的訂定機關。
- 核對裝備分類是否使用法規原文。
- 核對防彈衣配發數量。
- 核對管理方式是個人隨身管理,還是由機構指定專人管理。
其中,只要選項將「防護型」改成「攻擊型」,或把「指定專人管理」改成「個別隨身管理」,就是與標準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陸派法系與海洋派法系的警察組織與業務功能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派與海洋派警察制度的傳統比較,重點在警察組織的指揮方式,以及警察業務範圍的多寡:
| 比較項目 | 大陸派 | 海洋派 |
|---|---|---|
| 代表國家 | 德、法、日等 | 英、美、加等 |
| 組織型態 | 中央集權、指揮一元化 | 地方分權、組織多元化 |
| 業務範圍 | 較廣、較繁雜,除治安外,傳統上亦負責多種行政事務 | 較集中,主要在治安與交通等警察核心業務 |
這是警察學對兩派制度的傳統概括,並非表示各國制度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警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3條、第4條,以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5條所定的警察制度立法與執行權限。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全國一致的警察制度」、「警政與警衛的實施」和「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實施」分別由誰立法、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與法條用語:
- 《警察法》第3條第1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 同條第2項: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的實施事項,由各該地方立法並執行。
- 《警察法》第4條:掌理全國警察行政、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與警衛實施的機關是「內政部」。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5款:警察勤務制度屬中央立法事項,指勤務單位組合及勤務方式的基本原則。
- 同細則第5條: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實施事項,屬縣(市)立法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警察意義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
① 所謂警察的意義,乃在闡明警的本質、任務和手段 ② 警察的任務就是達成警察目的時所使用的方法 ③ 警察的本質係指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 ④ 警察是以指導、服務、強制為主要手段的行政作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意義」的三個面向:本質、任務與手段。傳統警察學的整理是:
- 本質:警察是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
- 任務:警察的目的,包括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
- 手段:以指導、服務、強制等方式達成任務。
判斷時須分清楚「任務」是警察要達成什麼,「手段」是用什麼方法達成。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四個敘述是否正確,再依選項組合排除。①、③、④均符合警察意義的基本架構;②把「任務」說成「方法」,實際上混淆任務與手段,因此錯誤。含②的選項都可排除,答案為包含①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的規定,有關分駐所、派出所的調整設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中,分駐所、派出所的調整設置事由與核准、備查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基準,行政區域調整是得重新評估分駐所、派出所設置的事由之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由該管警察局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調整設置」,逐項核對法規所定的調整事由、核准機關及後續備查機關。特別留意「地方政府核准」與「警察局報警政署備查」是不同階段、不同權責機關;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機關或警力來源寫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