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警察任務、警察業務與警察勤務三者意義各為何?(15 分)又三者彼此有何關聯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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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警察工作的三個層次:任務是目的,業務是具體工作內容,勤務是實際執行活動。作答時應先分別界定,再說明三者如何由目標逐步落實為行動。
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勤務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依本條例行之;第 3 條則規定警察勤務的實施原則,包括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警察為輔。
一、三者的意義
(一)警察任務:警察工作的目的與方向
警察任務是法律所賦予警察的根本目的,也是警察組織設定工作方向的依據。依《警察法》第 2 條,內容包括:
-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安定與秩序。
- 保護社會安全:保障社會及人民免於危害。
- 防止一切危害:對可能危及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的狀況,依法預防、制止。
- 促進人民福利:在法定職掌範圍內提供服務,增進人民生活福祉。
「依法」是執行任務的界限。警察不能只以達成目的為由採取措施,仍須具備法定職權依據,並遵守比例原則等要求。
(二)警察業務:達成任務所需的具體工作項目
警察業務是警察為達成警察任務,依法律及職掌所規劃、分工的具體工作內容。從實質上說,係警察對人、地、事、物依法實施維護、管理、保護或管制等活動;人民於法定條件下,可能因此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例如,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防止危害,警察機關須辦理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維護、犯罪預防與偵查、保護服務等業務。警察業務是把抽象的任務轉化成可規劃、可分工的工作項目。
(三)警察勤務:執行業務的實際活動與方法
警察勤務是警察人員為執行警察業務,依勤務制度所從事的具體職務活動,也是業務付諸實施的方式。《警察勤務條例》規範勤務的組織與實施;條例第 11 條列舉勤務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
第 二 題25 分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發展方興未艾,對警政工作必然也產生重大影響。面對 AI 的浪潮,對警察工作(如犯罪預防、犯罪調查等)可能遇到如何的威脅或挑戰為何?(10 分)如何善用 AI 的技能,精進警政工作的準確與效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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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如何在人工智慧快速發展下,兼顧治安效能、依法行政、基本權保障與科技風險治理。作答須同時處理兩面:一是 AI 對犯罪預防、犯罪調查及警察執勤帶來的威脅;二是警察如何將 AI 用於資料分析、勤務規劃及行政作業,提升準確與效率。
人工智慧(AI)是透過資料輸入、感測、機器學習及演算法,產生預測、建議或決策等結果的系統。AI 可快速處理大量資料,但其輸出受資料品質、模型設計及使用情境影響,不能直接等同客觀事實,也不能取代警察依法判斷及負責。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該法第 4 條揭示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料治理、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及可問責等原則,第 19 條要求政府使用 AI 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進行風險評估、規劃因應措施,並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機制。另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相關法規及憲法基本權保障。就 AI 專法而言,命題年度已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無須以草案作答。
解題方法
建議分成「威脅與挑戰」及「善用與精進」兩大部分,並在兩部分都涵蓋偵查預防、執法保障、組織管理。如此能對應題目中的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也能完整說明警察工作如何增進準確及效率。
作答重點不是羅列 AI 工具名稱,而是說明:AI 如何作用於警察業務、帶來何種效益或風險,以及應設何種制度確保合法、公平、可靠。
一、人工智慧對警察工作的威脅與挑戰(10 分)
(一)犯罪型態科技化,增加預防與偵查難度
生成式 AI 可降低製作詐騙訊息、仿冒聲音與影像的門檻,犯罪者也能用 AI 自動生成釣魚內容、變換身分及擴大散布範圍。深偽影音與合成語音會增加身分辨識、證據真偽判斷及查證成本;自動化工具亦可加速攻擊、詐欺及網路犯罪,增加警察即時應處的負荷。
(二)演算法偏誤與資料缺陷,造成錯誤鎖定或差別待遇
AI 的分析結果依賴輸入資料與模型設定。若歷史資料本身帶有偏差,或資料不完整、過時,風險預測、臉部辨識及影像分析結果便可能產生誤差,使特定地區或群體遭到過度監控或不公平對待。誤判進一步用於勤務部署、盤查或偵查線索時,會損及人民權益及警察公信力。
(三)個人資料與隱私侵害風險提高
人臉辨識、車牌辨識、影像分析及資料串接可大量蒐集、比對個人資訊。若蒐集目的不明、範圍過廣、保存過久或存取權限不當,將形成隱私侵害及資料外洩風險。警察運用科技執行職務仍須有法定依據,並遵守目的正當、必要範圍及比例原則。
(四)AI 輸出不透明,影響執法判斷與救濟
部分模型難以清楚說明其判斷理由。若員警將系統分數或預測結果視為定論,可能忽略有利於當事人的資訊,或無法說明採取措施的依據,影響執法正當性、程序保障及事後檢驗。
(五)證據真偽、完整性與資安管理更為複雜
深偽技術使影像、聲音及文件的真偽查核更困難;AI 分析若未保存來源、處理流程、模型版本及操作紀錄,也會降低結果的可追溯性與證據可信度。此外,警政資料庫與 AI 系統遭入侵、竄改或濫用,會危及偵查、勤務及個人資料安全。
(六)過度依賴科技及責任歸屬不清
若機關只重視自動化效率,而未培養員警辨識錯誤與查證結果的能力,容易發生自動化偏誤。系統供應者、建置單位及實際使用者之間若缺乏清楚的權責與稽核制度,出錯時也不易釐清責任。
二、善用 AI 精進警政工作的準確與效率(15 分)
(一)用於犯罪預防與勤務規劃,輔助配置警力
第 1 題2 分
關於「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警政策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的提出者、核心主張及其所衍生的警政策略。
破窗理論由美國學者 George L. Kelling 與 James Q. Wilson 提出,主要主張:社區若對破窗、塗鴉、酒醉鬧事、環境髒亂等輕微失序現象放任不管,容易形成「無人管理」的印象,進而增加較嚴重犯罪發生的風險。因此,警察除偵防重大犯罪外,也應處理輕微犯罪與社會失序問題,以達到犯罪預防效果。
本題屬警察學理論題,無特定法條直接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破窗理論所衍生的警政策略與其他警政模式:
- 破窗理論通常與「零容忍警政」(Zero-Tolerance Policing)及「社區警政」的理念相連結。
- 「情資導向警政策略」(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LP)則是以犯罪情資蒐集、分析、整合及運用為核心,透過辨識高風險地點、人物與犯罪問題,配置警察資源。
- 因此,將破窗理論直接說成是情資導向警政策略的來源,屬於理論混淆。
選項分析
(A) 正確
破窗理論由 Wilson 與 Kelling 提出,兩人於 1982 年發表〈Broken Windows〉一文,說明社會失序與犯罪之間的關聯。
本選項所指的「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ety: Broken Windows」係題目所採用的文獻表述,命題重點在於確認 Wilson 與 Kelling 為破窗理論的代表性提出者,與破窗理論的學說來源相符。
補充而言,相關文獻的中文翻譯、英文標題呈現及出版資訊,在不同教材中可能略有差異,但不影響本選項所欲測驗的核心觀念。
(B) 錯誤
破窗理論衍生的主要警政策略,通常是「零容忍警政」,並與社區警政、問題導向警政等理念有所關聯,其重點在於及早處理輕微失序及違法行為,避免問題惡化。
第 2 題2 分
關於警察裁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裁量」的意義、裁量處分的類型,以及行政法院對裁量瑕疵的審查。
警察裁量,是指法律授權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在法律所設定的範圍內,依個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或決定採取何種措施。裁量主要可分為:
- 決定裁量:決定是否採取行政措施。
- 選擇裁量:決定採取何種行政措施,或選擇措施的內容與程度。
裁量並非毫無限制,仍須遵守法律授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禁止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等要求。
以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中「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的裁量類型。
判斷方式如下:
- 法條若是在「是否採取措施」之間作決定,屬於決定裁量。
- 法條若是在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例如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屬於選擇裁量。
《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使用「得」,並列出「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三種措施,重點在於警察機關得依個案情況選擇適當的處置手段,因此屬於選擇裁量,不是決定裁量。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裁量是警察人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公共利益及必要性,運用判斷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或採取何種措施的過程。
選項所稱「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不能解釋為警察可以任意決定,而是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判斷。因此本選項對警察裁量的基本意義說明正確。
(B) 正確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予的裁量權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稱為裁量處分。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的差別在於:
- 羈束處分:法律要件具備時,行政機關原則上只能作成特定法律效果。
- 裁量處分:法律要件具備時,行政機關仍有一定的決定空間,得在法定範圍內決定是否處分,或決定處分內容。
第 3 題2 分
關於警察人員教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警察法施行細則》及《警察教育條例》所規定之警察教育制度,重點在於:
- 警察教育制度屬中央立法事項。
- 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 現職警察人員之進修、深造班別,須區分警佐班、專業班與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之功能。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記憶與班別分類題,應直接對照法規規定: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確認警察教育制度之範圍及中央立法性質。
- 《警察教育條例》第2條:確認三種警察教育類型。
- 《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確認警察大學各班別所辦理之教育種類。
-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補充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屬深造教育範圍。
其中最容易出錯之處,是將「進修教育」與「深造教育」的班別混淆。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教育制度是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以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屬於《警察法》所稱由中央立法之事項。
因此,警察教育之基本制度及全國一致性規範,應由中央制定,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明定,警察教育制度包括:
- 警察教育之種類;
- 警察教育之階段;
- 師資標準;
- 教材標準等事項。
選項所述內容與法規定義一致,故正確。
(C) 正確
《警察教育條例》第2條規定: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
三者大致可理解如下:
第 4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作業規定》對於員警「越區辦案」時之通報及會同程序。所謂越區辦案,是指員警因執行搜索、拘提、逮捕、搜捕等勤務,需要前往原管轄區域以外之地點執行職務。
解題重點有三:
- 越出原管轄區域,原則上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依規定會同辦理。
- 若跨越警察局轄區,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 即使只是同一警察局所屬不同分局間的越區,仍屬跨越原分局管轄區域,不能逕行認定免除通報義務。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層級與區域」判斷法:
- 先確認是否離開原管轄區域。
- 再判斷跨越的層級,是分局轄區,或進一步跨越警察局轄區。
- 最後檢查是否有臨時變更地點的通知義務。
只要員警離開原管轄區域,原則上即須依規定通報;不能因為仍在同一警察局轄內,就直接推論完全免除通報。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搜索,屬典型的越區辦案情形。執行搜索涉及人民居住安寧、財產及隱私權,為避免不同警察機關間發生權責不明、重複執行或程序爭議,原辦案警察機關應依規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並會同辦理。
因此,A所述符合越區辦案的基本原則,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越區辦案若跨越警察局轄區,已不只是單純的分局間協調,而是跨越不同警察局的管轄範圍,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第 5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及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關於警勤區訪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勤區訪查的法源、訪查程序,以及治安顧慮人口的訪查方式與查訪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係依《警察法》第9條授權訂定。
- 警勤區訪查應依規定建立訪查計畫及日誌,並由適當層級核准。
- 治安顧慮人口拒絕接受查訪時,警察仍得透過側訪或其他適當方式掌握其動態。
- 不同類型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頻率及期間,並非一律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法源判斷—程序判斷—特殊人口查訪規則」三個層次作答:
- 先確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的授權依據。
- 再判斷訪查前的日誌擬定及核准機關是否正確。
- 最後檢視治安顧慮人口拒訪時的替代訪查方式,以及不同身分人口的查訪期間。
其中,選項若以「一律」、「全部」或將不同類型治安顧慮人口合併規定,通常是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實施警勤區訪查前,確實應於勤查系統預擬訪查日誌,但其核准程序並非一律送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依警勤區訪查相關規定,訪查日誌應依警察勤務編組及分層負責規定,由相應主管核准;並非每次訪查均須送分局長核准。因此,本選項將核准層級提高為分局長,與規定不符。
(B) 正確
治安顧慮人口拒絕接受查訪時,警察不得因其拒訪即完全停止掌握其動態,得採取側訪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查訪。
第 6 題2 分
關於警察勤務條例之勤務時間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勤務時間、休息時間、睡眠時間及勤務時段的規定。解題重點在於:
- 每日勤務時間:以 8 小時為原則。
- 勤息分配:以「勤 4、息 8」為原則。
- 睡眠及深夜勤務: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睡眠,深夜勤務不得超過 4 小時。
- 勤務時段:
- 0 時至 6 時:深夜勤
- 6 時至 18 時:日勤
- 18 時至 24 時:夜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時間區間判斷題。前三個選項均直接對應《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勤務時間的明文規定;第四個選項則須將勤務時段依起迄時間完整排列,比對其界線是否正確。
勤務時段可整理如下:
因此,選項將夜勤起點寫成 20 時,與法定時段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本選項完整呈現法條內容。重點在於:
- 「8 小時」是原則上的每日勤務時間。
- 因勤務需要,並非絕對不得超過 8 小時。
- 延長勤務須以實際勤務情形及必要性為基礎。
因此,A 選項正確。
(B) 正確
第 7 題2 分
關於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之要件、程序及適法性判斷基準,重點包括:
- 使用時機:須有特定危險或混亂情勢,且使用拋射式電擊器具有必要性。
- 使用程序: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應先口頭警告,經制止仍不服從時,始得使用。
- 使用限制:應避免過度電擊,不得同時對同一相對人使用二個以上拋射式電擊器。
- 適法性判斷時點:應以使用當時警察人員依客觀情況所形成的合理判斷為核心,而非以事後結果倒推使用行為是否合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對照拋射式電擊器使用規範」的方法判斷:
- 選項是否符合規範明定的使用情境。
- 是否符合「先警告、後使用」的程序要求。
- 是否遵守避免過度使用的限制。
- 是否正確掌握警察使用強制力的適法性判斷基準。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原則是: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應以使用當時可得的資訊與現場情況判斷,不能因事後發現結果不嚴重,便認定當時的使用行為違法;也不能僅因造成某種結果,就當然認定使用行為合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所接觸的目標對象發生群眾鬥毆、叫囂,且現場情勢混亂,屬於規範所列得使用拋射式電擊器的情形。
群眾鬥毆及叫囂可能造成現場秩序迅速失控,警察為制止危害、控制現場及排除對人身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危險,在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得使用拋射式電擊器。
因此,A 選項所述符合規範,並非錯誤。
(B) 正確
拋射式電擊器的使用,原則上應先對相對人口頭警告,要求其停止違法或危險行為;相對人仍不聽從制止時,始得使用。
但在情況急迫,例如不立即使用將使他人生命、身體遭受現實危害,或將導致危險迅速擴大時,得不經事前口頭警告而直接使用。
因此,B 選項正確掌握了「原則上先警告,急迫時例外」的程序要求。不過,即使已完成口頭警告,也不代表警察可以當然使用,仍須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
(C) 正確
第 8 題2 分
警察之意義有強烈之時空性,關於警察意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意義」的二分法:
- 實質意義之警察:以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所採取具有干預、強制、取締等性質的國家作用。判斷重點在於「作用內容與目的」,不以執行者是否為警察機關為限。
- 形式意義之警察:以組織或機關為判斷標準,凡由警察組織所實施的作用,即屬形式意義之警察;即使其個別作用不具實質警察性質,仍可稱為形式意義之警察。
本題涉及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船員法及警察學上實質與形式意義之警察區分。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採用的判斷標準:
- 著眼於警察作用的目的與手段者,屬實質意義之警察。
- 著眼於警察組織或機關者,屬形式意義之警察。
- 非警察機關所為,但內容具有維持秩序、排除危害或緊急強制作用者,仍可能屬實質意義之警察。
-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警察機關」,不能直接等同於警察學上以組織為判準的「形式意義之警察」。
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所述「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等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正是實質意義之警察的典型定義。
實質意義之警察的判斷重點不在於行為主體是否為警察機關,而在於:
- 目的:維持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 手段:具有公權力上的干預、強制、取締或危險防止性質;
- 性質:屬於國家行政作用的一環。
因此,A的敘述符合實質意義之警察定義。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警察機關」,係指依法具有逮捕、拘禁等權限,並執行相關司法警察或人身自由限制職能的機關。
第 9 題2 分
關於警勤區員警實施勤務區訪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勤區訪查」之執行方式與受訪查人之權利保障。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警察勤務及警勤區訪查規範,重點包括:
- 訪查原則上應實地、個別進行,但並非絕對禁止聯合訪查。
- 員警執行訪查時,應使受訪查者得以確認員警身分。
- 進入人民處所,須有適法依據;經處所代表人同意並引導時,始得進入適當處所。
- 訪查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A選項使用「不得」二字,表示任何情況下均禁止聯合訪查;然而規範係以個別訪查為原則,並非完全排除必要時採聯合方式。因此,A將「原則」誤寫成「絕對禁止」,是錯誤敘述。
B至D均符合警勤區訪查的程序及權利保障要求,故錯誤選項為A。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原則上應實地個別訪查,以確實掌握轄區治安、人口及場所狀況。不過,基於勤務需要、案件特性或執行安全等因素,並非一律禁止以聯合訪查方式實施。
本選項以「不得以聯合訪查方式實施」作成絕對禁止,超過規範原意,將「個別訪查為原則」誤解為「聯合訪查絕對禁止」,因此錯誤。
(B) 正確
員警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警察身分,使受訪查者確認執行者確為警察。
第 10 題2 分
關於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查證身分之要件,以及查證身分時得詢問的事項與得檢查身體、所攜帶物品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警察查證身分的重點在於:
- 對於「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身分。
- 對於「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得查證身分。
- 查證身分時,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有明顯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自殺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合理懷疑」與「有事實足認」所適用的對象及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定文字:
- 若選項將法條所要求的「有事實足認」降低為「合理懷疑」,即屬要件不足。
- 若選項內容符合查證身分時得詢問的基本資料,則屬正確。
- 若選項符合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物品的特殊情形,則屬正確。
因此,本題應先抓住「對犯罪知情者」的法定門檻,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警察得對於有合理懷疑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之人查證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對於「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警察始得查證身分。
本選項將法定要件「有事實足認」改寫為「有合理懷疑」,降低了警察行使職權的法定門檻,並不符合條文規定。
其中:
- 「合理懷疑」是警察對某人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所使用的判斷標準。
第 11 題2 分
關於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機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勤務機構、警勤區劃分及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之規定。解題時應掌握三個重點:
-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
- 警勤區劃設有人口、戶數等基準。
- 警勤區的法律性質是「警察勤務執行的基本單位」,不是勤務機構本身。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用語精確比對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警察勤務條例》的原文規定。
- 再檢查數字、法律概念及主管機關是否遭到替換。
- 選擇完全符合規定者。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設計了「正確規定」、「數字錯誤」、「法律性質錯置」及「主管機關錯誤」等陷阱。
選項分析
(A)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正確。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其意義在於:刑事警察、外事警察雖屬專業警察勤務體系,仍可依警勤區的區域劃分,建立相對應的責任範圍,以利勤務協調、案件處理及治安責任分工。
本選項的「得」表示授權性、彈性規定,並非要求刑事、外事警察必須完全依警勤區劃分責任區,因此用語正確。
(B) 依人口疏密,以一千五百人口或三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錯誤。
警勤區的劃設,應依人口疏密、治安狀況、交通路線及勤務需要等因素辦理。人口及戶數雖是重要基準,但本選項的戶數數字錯誤。
第 12 題2 分
關於「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規定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情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對於警察人員使用警銬之:
- 使用時機;
- 使用對象之限制;
- 上銬部位及方式;
- 孕婦、少年、年邁體弱或傷病者等特殊身分之保護規定。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不得使用」與「以不使用為宜」或「非有必要不得使用」。前者屬絕對禁止;後者仍保留特殊必要情形下使用警銬之可能。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的規定,特別注意選項中是否將「原則上不使用」誤寫成「絕對不得使用」。
警銬並非僅限於逮捕或解送時使用;警察人員執行搜索,若為防止被告抗拒、脫逃,並確保執勤安全,在必要範圍內也得使用。因此,不能將警銬使用時機過度限縮。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於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因其身體狀況較為特殊,使用警銬可能造成額外傷害或不相當之限制,因此規範採取「以不使用警銬為宜」的原則。
但「以不使用為宜」並非絕對禁止。若個案確有抗拒、攻擊、脫逃等危險,仍應依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有使用警銬之必要。選項文字符合規範意旨,正確。
(B) 錯誤
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原則上應避免使用警銬,但並非一律「不得使用」。
若少年具有抗拒、攻擊、脫逃或其他危及執法人員及他人安全之情形,且確有必要,仍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警銬。
第 13 題2 分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查證民眾身分時,關於得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重點在於警察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的三項法定要求:
- 查證身分的時間限制。
- 使用強制力的限制。
- 通知親友或律師,以及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的法定要件即可。
最關鍵的判斷點是「3 小時起算時點」:
而非:
因此,帶往勤務處所前的交通、等待或其他必要時間,也應計入 3 小時限制。選項 A 將起算點改成「自帶往勤務處所起」,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查證身分的時間「自帶往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正確規定是: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之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攔停」是警察開始對人民實施身分查證的時間點;「帶往勤務處所」則是後續措施。若以抵達勤務處所時才開始起算,將使實際限制時間超過 3 小時,降低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因此,A 為錯誤選項。
第 14 題2 分
我國自 2022 年推動「數位警政與智慧策略」之警政發展策略,下列內容之敘述,何項最不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自 2022 年推動之「數位警政與智慧策略」內容,重點在於辨識哪些措施直接涉及:
- 警察勤務數位化;
- 警政資訊安全;
- 人工智慧運用於情資整合與案件偵辦。
本題屬警政政策與發展方向判斷題,並非法條適用或計算題。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與「數位警政與智慧策略」直接相關,可依下列標準檢視:
- 是否將警察勤務或服務電子化;
- 是否強化警政資料、系統及設備的資訊安全;
- 是否運用 AI、資料整合或智慧分析提升辦案能力;
- 若僅屬一般行政管理、採購或機關資源配置,且未直接呈現數位警政的核心功能,則相關性較低。
依此標準,A、B、C均直接對應數位警政與智慧警察的核心工作;D主要涉及採購行政與設備擴充,與策略核心的直接關聯最低。
選項分析
(A) 員警勤務電子化,以升級警政行動服務。
本項正確。
員警勤務電子化,是將勤務派遣、勤務紀錄、巡邏管理、行動查詢及現場處置等工作,透過行動載具、資訊系統或雲端平台予以數位化。
其目的包括:
- 減少紙本作業;
- 提高勤務資料傳遞速度;
- 使員警能在第一線即時查詢與回報;
- 強化警政服務的即時性與機動性。
「升級警政行動服務」正是數位警政的具體表現,與題幹所稱策略高度相關。
(B) 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從法規面與實體面來強化相關安全。
本項正確。
警政機關處理大量個人資料、刑案資料、治安情資及勤務資訊,資訊安全是數位警政能否正常運作的基礎。
資訊安全強化可分為:
- 法規與制度面:建立資安管理規範、權限控管、稽核機制及責任制度;
- 技術與系統面:強化網路防護、身分驗證、資料備份及異常監控;
第 15 題2 分
在智慧警政概念中,資料數據扮演著重要角色。經由導向式資料、自動化資料及群眾外包資料的分析後,建構新興的「智慧角色」。依據 Afzal 和 Panagiotopoulos(2020)的分類,下列有關數據扮演智慧角色之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警政(smart policing)中,資料經由分析後所形成的「智慧角色」(smart roles),以及 Afzal 和 Panagiotopoulos(2020)對資料功能的分類。
智慧警政並非單純將科技導入警察機關,而是透過導向式資料、自動化資料與群眾外包資料,進行蒐集、分析及解讀,使資料發揮下列功能:
- 自動化張力監測:透過系統持續分析資料,監測社會衝突、群眾情緒或治安張力的變化。
- 犯罪感知:利用資料感知、辨識或發現犯罪現象及治安問題。
- 犯罪構建:透過資料分類、統計、標籤及分析,建構何種行為被視為犯罪或治安問題。
- 犯罪預防:屬於警察運用資料分析結果後所採取的治理目標或政策效果,並非該分類下資料本身所扮演的智慧角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學理分類為準,並無須適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資料在分析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 警察運用資料後所追求的政策目的
前三項「自動化張力監測」、「犯罪感知」及「犯罪構建」,都是資料透過分析所產生的功能或作用;「犯罪預防」則是警察機關運用分析成果後,可能達成的治安治理目的。
因此,最不適當的選項為「犯罪預防」。
選項分析
(A) 自動化張力監測
正確。
智慧警政可藉由大數據、人工智慧、社群媒體資料、報案資料、感測器資料或其他自動化資料來源,持續監測社會中的衝突、情緒及治安張力。
此種資料分析不必然等到犯罪已經發生後才處理,而是可以透過資料變化及異常訊號,辨識潛在的緊張情勢。因此,「自動化張力監測」屬於資料所發揮的智慧角色。
(B) 犯罪感知
正確。
「犯罪感知」是指透過資料蒐集與分析,辨識犯罪事件、犯罪熱點、犯罪型態或治安異常。
第 16 題2 分
為發揮警察組織的效率,在垂直分工部分包含有首腦機構、幕僚機構與執行機構。幕僚機構主要扮演首腦機構的輔佐角色。現行我國各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其特性屬於何種幕僚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組織的垂直分工」及「幕僚單位的分類」。
警察組織通常可分為:
- 首腦機構:負責決策、統合與指揮。
- 幕僚機構:提供首長專業意見、政策規劃、業務協調與督導支援。
- 執行機構:依據首長決策,直接執行警察任務。
幕僚單位依其功能,常區分為特業幕僚、技術性幕僚、業務性幕僚及督導性幕僚。
其中,特業幕僚單位係指依特殊警察業務設置,對首長提供專門業務幕僚支援的單位,例如刑事、交通、少年及婦幼等專業警察單位。
本題屬警察組織學分類題,並非依單一法條直接判斷;涉及法規之部分,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組織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幕僚類型時,應先看該單位的「主要業務性質」:
- 若是針對刑事、交通、少年、婦幼等特殊警察業務提供專業支援,屬於特業幕僚。
- 若重點在技術、科學或專門方法的支援,屬於技術性幕僚。
- 若負責人事、財務、庶務等機關一般行政業務,屬於業務性幕僚。
- 若以考核、檢查、監督及指導各單位為主要職能,屬於督導性幕僚。
題目列舉的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都是依特殊警察任務所設置的專業單位,故屬於特業幕僚單位。
選項分析
(A) 特業幕僚單位——正確
刑事、交通、少年及婦幼警察,均具有明確而特殊的專業任務。例如:
- 刑事警察:犯罪偵查、刑案分析及證據蒐集。
- 交通警察: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安全管理。
- 少年警察:少年犯罪預防、少年保護及少年事件處理。
第 17 題2 分
分駐(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針對新到任警勤區員警之警勤區訪查指導,下列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員警對治安顧慮人口、社區保全人員及警勤區資料管理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具有明確的「查訪頻率」與「列管期間」:
- 自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開始查訪。
- 每月查訪一次。
- 連續查訪三年。
- 三年期滿後改列一般人口。
因此,本題應先找出完全符合查訪對象、起算時間、頻率及期間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期間與查訪頻率逐項核對法」:
- 先確認選項所涉及的對象,是一般人口、社區保全人員,還是治安顧慮人口。
- 再核對查訪開始時間、查訪頻率及列管期間。
- 對於涉及電子簿冊、訪查規劃及職務異動的選項,則檢查其資料保管及交接對象是否符合規定。
其中,B選項同時具備:
- 正確對象:單獨列管治安顧慮人口。
- 正確起算點: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 正確頻率:每月一次。
- 正確期間:三年。
- 正確後續處置:期滿改列一般人口。
故B為完整且正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社區(大樓)保全或管理人員確實是警勤區員警應建立聯繫的對象,並應宣導落實訪客登記及協助注意治安狀況。
但是,本選項將社區保全(管理)人員的聯繫拜訪頻率訂為「每月一次以上」,與「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所定的訪查要求不符。選項將不同訪查對象的頻率混用,因此不能選。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前半段的聯繫對象及宣導事項具有合理性,真正錯誤在於「每月聯繫拜訪一次以上」的頻率規定。
(B) 正確
對於單獨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應自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開始查訪,每月查訪一次,持續三年;三年期滿後,改列一般人口。
第 18 題2 分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執行巡邏勤務之執勤安全作法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巡邏勤務時,對可疑人、車實施盤查盤檢之執勤安全程序,重點包括:
- 盤查盤檢前後之通報及勤務指揮。
- 攔停車輛遭拒絕時之安全處置。
- 無法確認身分時之查證方式。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以及限制人身自由、使用戒具之要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勤務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程序先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判斷:
- 看選項是否符合巡邏盤查盤檢作業程序的時間順序。
- 看警察是否完成必要的通報、查證及安全措施。
- 看選項是否將「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誤解為可以當場任意上銬或限制人身自由。
- 對於使用 M-Police、追蹤稽查等措施,應注意其法定用語及啟動條件,不能將「得」擴張為「應」,也不能省略必要的通報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遇有可疑人或車輛時,相關資料之通報、登記應配合勤務指揮及盤查盤檢程序辦理,並非一律於盤查盤檢完成後,才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本選項將「於盤查盤檢後」作為通報時點,與執勤安全上應即時掌握勤務位置、對象特徵及處置狀況的要求不符。巡邏警力執行盤查時,勤務指揮中心應能掌握執勤人員所在位置及處理對象,以利支援、管制及後續追查,因此時間順序錯誤。
(B) 錯誤
攔停車輛遭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時,不能僅由執勤員警逕自追逐,並以「俟機攔停」概括處理。
正確作法應兼顧行車安全、現場狀況、勤務指揮及後續追蹤稽查,通常須即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提供車輛號牌、顏色、型式、行駛方向及其他特徵,再依指揮或勤務需要採取追蹤稽查、攔停或通報其他警力等措施。
本選項省略必要的通報及安全判斷,且以「應即以追蹤稽查方式」作為一律處理方式,過度簡化勤務程序,故不當。
第 19 題2 分
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為警察之重點工作,下列相關執行作為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後駕車勤務中三個層次的判斷:
- 行政處罰: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理。
- 血液檢測:受測者確有客觀情形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在其同意下進行血液採樣及檢測。
- 刑事移送: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有明定酒精濃度門檻;第 2 款則處理有其他客觀情事足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勤務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檢查各選項的:
- 法定酒精濃度門檻是否正確;
- 拒測、無法測試與強制抽血是否混淆;
- 行政處罰與刑事移送是否區分清楚;
- 執行程序及處置結果是否完整、合法。
其中,B 選項完整符合「客觀上無法吐氣檢測」及「經本人同意血液檢測」的法定要件,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即使沒有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製單舉發,並將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但是,本選項最後稱「人車放行」不正確,原因如下:
- 車輛既已依法移置保管,即不得再稱為車輛放行。
- 拒測案件除製單及移置保管外,尚涉及駕駛執照吊銷等法定處分,不能概括以「人車放行」結案。
- 拒測本身可以成立行政違規,但拒測不當然等同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的酒精濃度犯罪,也不能僅因拒測即逕以刑事酒駕移送。
本選項前段部分處置方向正確,惟整體敘述將車輛移置保管後又稱「人車放行」,且未完整表達後續法定處置,因此錯誤。
(B)正確
當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例如身體狀況、意識狀態或其他生理原因確實無法完成吹氣程序,得在經受測者同意後,送由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檢定。
本選項的關鍵有二:
-
必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吐氣檢測 不是單純不配合、故意不吹氣或拒絕受測。拒絕與客觀上不能實施測試,法律效果及程序基礎不同。
-
血液採樣及檢測須經其同意 在一般替代性血液檢測程序中,須取得受測者同意,並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依法執行。
因此,B 同時符合「確實無法吐氣檢測」與「經本人同意血液檢測」兩項要件,為最適當的敘述。
(C)錯誤
第 20 題2 分
對於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及兒童、少年遭受不當對待時的法定義務,重點包括:
- 警察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案件時,對被害人所負的協助義務。
- 警察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的告知、保護與安置義務。
- 父母對子女的管教行為,若已達身心虐待或暴力程度,警察不得僅視為一般親職管教。
- 保護令在聲請延長、變更後,於法院裁定前的效力問題。
本題法規依「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之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法制所要求的警察作為:
- 涉及「協助聲請書狀」、「告知權利」、「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者,屬警察依法應提供的保護措施。
- 涉及保護令效力者,應掌握「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仍有效」的規則。
- 涉及父母對子女施暴者,應判斷是否已超出合理管教範圍。若有掌摑、羞辱、強迫下跪等行為,警察應立即制止並啟動兒少保護程序,不得僅以安撫施暴者情緒作為主要處置。
因此,最不適當的是將明顯的兒少暴力行為,僅處理成一般親子衝突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理發生非屬本轄的通常保護令聲請案件時,警察仍應協助被害人撰寫聲請書狀,不能單純以案件不屬轄區為由拒絕協助。
警察機關的受理與協助義務,重點在於確保被害人能及時取得司法保護。管轄問題屬於後續移送、轉介或行政處理事項,不影響警察先行提供必要協助。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家庭暴力案件的保護及服務精神,並非不適當。
(B) 正確
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告知被害人:
- 得行使的權利;
- 可採取的救濟途徑;
- 可利用的服務措施;
- 必要時所能取得的保護與安置資源。
若被害人及其子女有立即危險,警察也應視情況協助或護送至庇護所、醫療機構等安全處所,以避免暴力持續發生。
第 21 題2 分
個人資料攸關人格權益,警察機關執行各項任務時,應特別注意。下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敘述,何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特種個人資料」的限制,以及警察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有法定依據。
依個資法第 6 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可為之。警察機關有執行任務的需求,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病歷、醫療資料與犯罪前科,均屬個資法第 6 條的特種個人資料。再看各選項是否把法定例外說成概括授權,或有無誤述犯罪責任及公務員加重刑責。
第 6 條列有特定例外,其中與犯罪預防相關者,要求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犯罪預防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依規定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這不是只要「有任務需求」或「以犯罪預防為目的」就可以蒐集。
選項分析
(A) 錯誤,且為最不適當。 警察機關執行任務,仍須有個資法所定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據,並受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等限制。對病歷、醫療資料及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更須符合第 6 條的法定例外。選項宣稱「為任務需求,即可」全面進行蒐集、處理及運用,等於把任務需求當成無限制授權,與個資法的規範不符。
第 22 題2 分
性侵害加害人犯刑法第 221 條之罪,假釋出獄。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評估再犯風險為「中高」等級。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作業程序規定,下列對該性侵害加害人查訪頻率之敘述,何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加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再犯風險後,警察機關依風險等級執行查訪的最低頻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並依題目所給的「中高」風險等級判斷。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作業程序》的規定,中高再犯風險者每月至少查訪二次;高再犯風險者查訪頻率較高,中低或低再犯風險者則較低。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查訪頻率」,而非登記或報到次數;再依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認定的風險等級,對照作業程序的頻率規定。本題等級是「中高」,因此每月至少查訪二次,選項中與此相符者為 (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警勤區及刑責區員警,均對治安顧慮人口負有查訪之責,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下列對於二者進行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工作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中,刑責區員警與警勤區員警的查訪重點、查訪頻率及情資交換週期。兩者都執行查訪,但職責分工不同:
- 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對象,著重犯罪習慣、交友、活動處所及與轄內幫派組合往來情形等資料。
- 警勤區員警:著重查訪對象的身分、住址、特徵、聯絡方式、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等基本資料。
- 動態情資交換:由刑責區員警主動與警勤區員警交換,頻率為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敘述的工作內容是屬於刑責區或警勤區,再核對頻率與評估方式。題目最容易混淆之處,是把兩類員警的查訪職掌互換,或把「每三個月」誤寫成「每個月」。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規定,刑責區員警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每月查訪一次;查訪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有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查訪;評估認為無再犯之虞者,得免予查訪。本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24 題2 分
為維護執法公信,建立優良形象,下列有關警察人員駕車使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對警示燈及警鳴器的使用區分:執行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僅得依規定啟用警示燈,不得任意使用警鳴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警示燈與警鳴器不是只要執行警察勤務就能一併使用;判斷關鍵在於該勤務是否屬於得使用兩者的緊急任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所列的任務類型,確認選項描述的是「緊急任務」,還是「非緊急任務」。只有前者符合題目所問「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緝捕現行犯、逃犯,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 正確。緝捕現行犯、逃犯屬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的緊急任務。
第 25 題2 分
兒少保護為當前國家重要議題,發現兒少受虐案件,下列有關警察機關應為處置之敘述,何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兒少受虐案件的通報、緊急保護與刑事偵查分工,關鍵在於區分:
- 兒少保護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責任通報人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保護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緊急保護與安置:同法第56條規範主管機關對有立即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需求的兒少所採取的措施;警察依案件需要協助處理。
- 刑事偵查與告訴:刑法第286條是妨害兒少身心健全或發育相關罪名,並非以主管機關提出告訴作為偵辦前提。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並無需另行提醒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規範對象與案件處理程序:通報義務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緊急保護措施看第56條;是否須先有告訴,則看刑法第286條是否屬告訴乃論。將通報、保護與偵查三者分開,便能判斷選項是否把程序要件說錯。
選項分析
- (A) 不適當。 長期受虐致重傷時,警察應立即通報並協助緊急處理;但警察的責任通報依據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不是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