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機關是公部門,於規劃警察政策方案以解決問題時,應瞭解並遵守政策規劃的精神。
請說明政策規劃於確立目標、擬定備選方案後,如何篩選政策備選方案可行性?(15 分)
民國 113 年行政院會通過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科技偵查專法),卻未在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請分析有哪些可行性的挑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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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核心與作答架構
本題考查政策規劃中「備選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運用可行性分析解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面臨的立法挑戰。政策規劃不是只比較方案能否達成目標,也要判斷方案能否取得支持、合法推動並具備執行條件。
作答可先說明可行性分析的意義,再依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技術、時間及社會/環境等面向逐一檢視;第二小題則將科技偵查專法的爭點對應到各面向,說明障礙如何影響法案能否通過及執行。
二、第一小題:如何篩選政策備選方案的可行性
(一)核心觀念
可行性分析是政策規劃者在確立政策目標、提出備選方案後,針對每一方案能否被決策者接受、能否依法及有效執行,以及能否克服環境限制,進行有系統的檢視。它協助排除不可行方案,並作為比較可行方案、排列優先順序及選擇方案的依據。
可行性分析應配合政策問題與方案性質調整,通常可從下列七個面向檢視:
(二)七項可行性分析
-
政治可行性 評估行政首長、民意機關、政黨、民眾、標的團體、利益團體及媒體等利害關係人的支持或反對程度。須進一步判斷能否取得政治支持、化解反對,以及方案是否有機會經決策程序通過。
-
經濟可行性 評估方案所需經費、人力及其他資源是否充足,投入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稱。可比較成本效益、成本效用及機會成本,確認政府是否負擔得起,資源配置是否有效率。
-
法律可行性 確認方案是否有法律授權、是否符合憲法及現行法規,執行過程是否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或法律保留。若欠缺法源或與現行法規衝突,須評估是否有修法或立法的可能性及其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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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可行性 評估主管機關是否明確,機關間權責能否協調,執行人力、專業能力、預算科目、組織分工及標準作業程序是否足以支撐方案。政策目標即使合理,行政量能不足仍會使執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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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可行性 評估所需設備、資訊系統、專業技術及資料品質是否成熟、可靠並可取得;亦須考量系統整合、維護、安全及技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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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可行性 評估政策能否在問題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立法、建置及執行,並衡量行政程序、採購、訓練及跨機關協調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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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環境可行性 評估方案是否符合社會價值與倫理期待,是否會引發民眾疑慮、社區反彈或對不同群體造成不均衡影響;必要時也須評估自然環境及環境衝擊。
(三)篩選程序與判準
實務上可先設定各面向的檢核問題及最低門檻,再逐案比較:
- **先做門檻檢視:**例如方案是否合法、是否有基本財源及執行機關。未達必要門檻者,應淘汰、修正或補足條件。
- **再作相對比較:**對仍可行的方案,依成本、效益、支持度、執行能力及風險等標準比較優劣,必要時採加權評分或成本效益分析。
- **辨識可補正障礙:**若障礙可以透過修法、增加預算、調整權責、分期推動或強化配套處理,應評估補正後是否可行,而非直接視為不可行。
- **提出選擇建議:**保留具有實施條件且相對符合政策目標的方案,並說明其限制、配套及風險管理措施,供決策者選擇。
因此,可行性分析不是只找「最好」的方案,而是先確認方案能否實施,再比較其相對優點;可行性高也不代表政策效益必然最高,仍須回到目標達成程度及其他政策評估標準綜合判斷。
三、第二小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的可行性挑戰
(一)背景與爭點
行政院於民國 113 年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目的在為 GPS 定位追蹤、M 化偵查網路系統等科技偵查方法建立法律規範,兼顧犯罪偵查需求與人民基本權保障。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犯罪學的發展,環境犯罪學已日益興盛,請說明其興起之因,並列舉與環境犯罪學有關、主張藉由改變環境或情境以降低犯罪機會的學者及其主張內容。(15 分)
另請提出我國實務上具體運用之案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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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犯罪學如何由「研究犯罪人為何犯罪」,轉向研究「犯罪在何時、何地、如何發生」,以及如何藉由改變環境和情境,減少犯罪機會。環境犯罪學不把犯罪單純視為犯罪人的個人特質或社會背景所致,而是分析犯罪人、被害人或標的物、時間、空間與周遭環境如何在特定情境下交會。
其基本預防思路是:犯罪機會並非固定不變;若使犯罪更費力、更容易被發現、所得更少,或使犯罪情境不易形成,便能降低特定犯罪發生率。這種作法著重犯罪事件的近端條件,不代表犯罪人的動機與社會成因全然不重要。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
- 說明環境犯罪學興起之因:由傳統犯罪學較重視犯罪人及其成因,帶出犯罪事件與犯罪機會的研究轉向。
- 列出代表學者及主張:以「環境設計、防衛空間、日常活動、犯罪模式、理性選擇、情境犯罪預防」等概念分類,逐一說明如何減少機會。
- 舉我國實務案例:選擇具體場域,交代問題、環境改善或警察措施,以及其所對應的預防原理。
一、環境犯罪學興起之因
(一)傳統犯罪學較重視犯罪人的成因
傳統研究常從生理、心理、家庭、教育、經濟或社會結構等面向解釋犯罪成因,政策上也常著重矯治犯罪人或改善其生活條件。但此類作法不一定能即時處理特定地點、特定時段反覆發生的犯罪問題。
環境犯罪學因而將焦點延伸到犯罪事件本身,探討犯罪發生的地點、時間、目標與環境條件,讓犯罪預防能直接對準犯罪機會。
(二)犯罪具有時空集中與機會性
犯罪並非平均分布在所有地方、時間與對象上。特定地點可能因照明不足、視線遮蔽、出入管制鬆散、缺乏管理或目標物易於接近,而成為犯罪熱點。若改善這些條件,即使犯罪人的一般動機未立即改變,也能使犯罪較難實行或較容易被發現。
(三)都市生活與日常活動改變犯罪機會
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住宅與商業活動交錯,以及工作、消費與休閒型態改變,使犯罪人與適合的目標物更容易在特定時間、地點相遇;同時,某些情境下的監控與守護可能不足。犯罪預防因此需要考量日常活動與場所環境的變化。
(四)犯罪地點分析與實務預防逐漸受到重視
警方與地方政府可透過案件資料、地圖及現場勘查辨識犯罪熱點,據以調整巡邏、改善照明、管理出入口或增設監視設備。環境犯罪學提供了將犯罪分析轉化為場域改善措施的理論基礎,具有直接的實務應用性。
二、代表學者及主張
(一)Jane Jacobs:街道自然監視
Jacobs 指出,街道若有穩定的居民與商業活動,沿街住戶、店家及行人便能形成「街道上的眼睛」,發揮非正式監督作用。街道空間若長時間缺乏使用者,或建築與道路配置使視線被阻斷,則較容易形成無人注意的犯罪空間。
**主張重點:**維持街道活力、增加人們對公共空間的自然監看,減少孤立、隱蔽的犯罪場所。
(二)C. Ray Jeffery:透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CPTED)
Jeffery 提出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CPTED),主張藉由環境設計與管理,降低犯罪機會。其理論重點是犯罪人與環境互動,環境條件會影響犯罪是否容易發生。
實務上常以以下措施說明 CPTED:
- 自然監視:改善照明與視線,使居民、行人或管理者較容易看見空間中的活動。
- 出入控管:明確安排通道與入口,限制不必要的進出。
- 領域強化:透過空間區分、標示與管理,增強使用者對場域的歸屬感與照顧意願。
- 維護管理:修繕損壞設施、清除遮蔽物與髒亂,避免場所呈現無人管理的狀態。
(三)Oscar Newman:防衛空間
Newman 提出「防衛空間」(Defensible Space),認為住宅及社區空間的設計應使居民能辨認、使用並監督其生活環境,並使外來者的活動較容易被注意。空間若缺乏明確界線、公共區域無人管理,居民就較難形成共同責任感。
**主張重點:**透過空間分區、出入控制、自然監視及居民領域感,使公共空間具有可辨認、可使用、可監督的特性。
(四)Cohen 與 Felson:日常活動理論
第 1 題2 分
犯罪學之實證學派,對於犯罪原因的見解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實證學派」對犯罪原因的基本立場。
犯罪學主要可分為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
- 古典學派:以理性人、自由意志及功利思想為基礎,認為人具有自由選擇能力,犯罪是個人權衡利弊後所作的選擇。
- 實證學派:以科學觀察、實證研究及因果分析為方法,認為犯罪行為受到生理、心理及社會環境等因素制約,犯罪人並非完全基於自由意志作成犯罪決定。
因此,實證學派對犯罪原因採取「決定論」立場,強調犯罪具有可被探究的客觀原因。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所代表的犯罪學思想:
- 看到「自由意志」,聯想到古典學派。
- 看到「決定論」,聯想到實證學派。
- 看到「相應懲罰」,聯想到古典學派的罪刑相當及法律明確思想。
- 「道德說」不是實證學派用以說明犯罪原因的核心理論。
實證學派以自然科學及社會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主張犯罪行為是由若干原因所造成,例如:
- 生理因素;
- 心理因素;
- 家庭、教育、貧窮、失業等社會因素;
- 犯罪情境及環境因素。
此種觀點認為犯罪並非單純出於個人自由選擇,而是受到各種內在、外在因素影響,故其基本立場為決定論。
選項分析
(A) 採自由意志說:錯誤
自由意志說是古典犯罪學派的核心思想。古典學派認為人具有理性及自由選擇能力,犯罪是行為人在自由意志下,為追求利益而選擇違法行為的結果。
實證學派則重視犯罪人的個別差異及犯罪成因,認為人的行為受到生理、心理及社會因素制約,並非完全由自由意志支配。因此,本選項不符合實證學派的立場。
第 2 題2 分
犯罪學之新古典學派,係針對下列何種人性觀點進行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犯罪學「古典學派」與「新古典學派」對人性的不同看法。
古典學派以理性人為基本假設,認為人具有自由意志,犯罪行為是個人經過理性計算後所作的選擇。行為人會衡量犯罪所得利益與刑罰痛苦,再決定是否犯罪。因此,古典學派強調:
- 人具有自由意志;
- 人是追求利益、避免痛苦的理性行動者;
- 刑罰應具備迅速、確定、適度等特性,以形成一般預防效果;
- 責任基礎在於行為人有能力自由選擇犯罪或不犯罪。
新古典學派並未完全否定自由意志,而是修正古典學派將自由意志視為「絕對且一致」的看法。新古典學派認為,人的理性與控制能力會受到年齡、心智能力、精神狀態、情境壓力等因素影響,因此自由意志具有程度差異,刑事責任也應依個別情況調整。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新古典學派修正古典學派何種人性假設」切入。
判斷脈絡如下:
- 古典學派將人視為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
- 新古典學派認為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相同程度的理性判斷與自我控制能力。
- 因此,新古典學派修正的是「絕對自由意志」的觀點,改採較具彈性的自由意志與責任觀。
- 故正確答案為「自由意志」。
新古典學派常見的修正表現,包括承認未成年人、心神障礙者及特殊情境下的行為人,其自由決定能力可能較弱,因此刑責與刑罰不宜完全採取一律相同的方式。
選項分析
(A) 社會變革:錯誤
「社會變革」屬於社會環境、社會結構或社會發展的變化,並非新古典學派主要修正的人性觀點。
重視社會變遷、社會結構、失範或社會衝突的理論,通常與社會學派犯罪學或犯罪社會學有關。新古典學派的重點在於修正古典學派對個人自由意志與責任能力的絕對化理解,而不是研究社會變革本身。
(B) 能動特質:錯誤
第 3 題2 分
為有效防治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於 112 年增修多項相關重要法制,下列所述何者與此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於民國 112 年推動防治「網路性別暴力」時,所涉及的重要法制修正,以及各法規的規範對象與功能。
網路性別暴力通常包括:
-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
- 網路性騷擾、性霸凌
- 偷拍、散布性影像
- 利用網路進行性剝削、勒索或威脅
- 對被害人造成名譽、人格、心理或身體傷害的數位性暴力行為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哪些法律具有「被害人保護」、「性侵害防治」或「兒少性剝削防制」功能;再找出與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無直接關聯的法規名稱。
本題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功能辨識題」,不必逐條背誦全部修法內容,可採以下步驟:
- 先確認各選項的法律規範領域。
- 判斷其是否涉及性暴力、性侵害、性剝削或犯罪被害人保護。
- 找出與上述領域無直接關聯的選項。
(A)、(C)、(D)均直接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性侵害防治或兒少性剝削防制,屬於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政策可能運用的法制工具。
(B)所稱「資訊安全防護條例」並非行政院 112 年推動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所涉及的核心法規,且其名稱本身也容易與「資通安全管理法」混淆,與性暴力被害人保護及性剝削防制並無直接關係,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本選項與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有關,並非答案。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為核心,內容涉及:
- 被害人保護與協助
- 法律及心理支持
- 醫療、安置與生活扶助
- 被害人隱私及人格權保護
- 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的權利保障
網路性別暴力案件的被害人,可能面臨影像持續散布、名譽受損、心理創傷、社會排斥及二度傷害等問題,因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可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支持。
民國 112 年修法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國家整體防治性暴力及數位性暴力政策具有關聯,故本選項不是「無關」的法律。
(B) 資訊安全防護條例
本選項為正確答案。
網路性別暴力的核心問題,是利用資訊通信科技實施性暴力、性侵害、性剝削或散布私密影像;其主要防治法制應集中於:
- 性侵害犯罪防治
- 性影像及私密影像保護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第 4 題2 分
為有效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犯罪,113 年政府增修所謂「打詐新四法」,下列所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3 年「打詐新四法」的組成,以及各法規名稱是否正確。解題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打詐新四法」包括: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洗錢防制法》
其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洗錢防制法》是修正既有法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則是制定的新法。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選項與四法的正式名稱比對。選項若不是四法之一,或使用了不存在的法規名稱,即為錯誤。本題的關鍵是辨認 (C) 把證券相關法規名稱混接在一起,並非「打詐新四法」之一。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3 年「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織犯罪工作計畫」揭示的目的有三,下列所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113 年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織犯罪工作計畫」所揭示的三項工作目的。三項目的具有固定用語,分別為:
- 紮根建檔:掌握幫派組織及其成員資料,建立完整、持續更新的幫派犯罪情資與檔案。
- 溯源刨根:追查幫派組織的源頭、組織結構、犯罪網絡及資金流向,從根本瓦解其犯罪基礎。
- 分進合擊:結合警察機關內部各單位及相關機關力量,依任務分工採取同步、協同的查緝行動。
本題不是在考一般性的警察強勢執法概念,而是在考該工作計畫的「固定三項目的」原文。
解題方法
本題採「固定清單比對法」。先列出工作計畫的三項目的,再逐一與選項比對:
選項中凡屬上述三項者,即為正確敘述;未列入三項目的用語,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紮根建檔
正確。紮根建檔是工作計畫所揭示的目的之一,重點在於深入掌握幫派組織及成員資料,建立完整的犯罪情資與檔案基礎,作為後續查緝及預防工作的依據。
(B) 強力壓制
第 6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加以處罰的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係屬大法官第幾號解釋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以及對應的大法官解釋。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則要求法律不得對無正當理由的不同身分或行為作差別待遇。
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即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作成解釋,認為該規定只處罰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卻未同時處罰性交易相對人,形成對性工作者與相對人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本題法規與解釋內容,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666 號解釋後,相關規定已有修正,現行法制對性交易行為的規範方式已不同於解釋作成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重要司法院解釋與爭點配對題」,解題重點是將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與經典解釋直接連結:
- 題幹出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 題幹指出涉及《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 兩者的經典對應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
釋字第 666 號解釋的核心理由,在於法律僅處罰性交易中的一方,未對相對人作相應規範,造成規範上的不平等。這種差別待遇欠缺充分正當理由,因此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第 666 號解釋——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的處罰規定,僅處罰性交易的一方,未同時處罰性交易相對人,形成性工作者與交易相對人間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第 7 題2 分
依據法務部 107 年修正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警察局應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係屬下列何者主辦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中,各機關的業務分工,以及警察機關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中的主管機關。
依民國 107 年修正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警察局應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負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助、轉介及相關服務事項。由於警察局屬於內政部警政體系,因此該項業務在機關分工上係由內政部主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題幹的業務執行主體是「警察局」。
- 警察行政及警察機關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因此,雖然「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係由法務部修正核定,且法務部亦負責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中的重要事項,但題目問的是「警察局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屬於哪一機關的主辦業務。從警察機關的組織隸屬及業務分工判斷,應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錯誤
司法院掌理司法審判、司法行政及憲法訴訟等事項,並非警察機關的主管機關,也不是警察局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的主辦機關。
犯罪被害保護工作雖可能涉及訴訟、審判及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的權益,但「警察局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屬於警察行政及警察勤務體系的業務,不能因此歸由司法院主辦。
(B) 監察院:錯誤
監察院主要行使監察、彈劾、糾正及審計等職權,並不負責警察行政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的執行。
第 8 題2 分
有關政策鐵三角(iron triangle)的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策鐵三角」(iron triangle)理論,指特定政策領域中,三類核心行動者形成穩定、互惠的政策聯盟:
- 利益團體:代表特定產業、職業或社會群體,提供選票、政治支持、專業資訊與遊說力量。
- 國會委員會:透過立法、預算審查、監督行政等權限,影響政策方向。
- 行政機關:負責政策規劃、執行與行政資源分配,並可能受到利益團體及國會委員會的影響。
三者彼此交換資源,形成相對封閉且穩定的政策運作網絡:
- 利益團體提供政治支持與政策資訊;
- 國會委員會提供有利法規、預算與監督安排;
- 行政機關提供政策執行、行政裁量與管制資源。
因此,政策鐵三角的典型組成為「利益團體—國會委員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並非政策鐵三角的固定構成要素。
解題方法
本題採「核心成員辨識法」:
- 先列出政策鐵三角的三個固定角色:
- 利益團體
- 國會委員會
- 行政機關
- 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
- 不在此三者之內者,即為「不屬之」。
本題中,選項 A、B、C正好構成政策鐵三角;選項 D「司法機關」不在傳統政策鐵三角的組成範圍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利益團體
正確。利益團體是政策鐵三角的重要成員,通常透過遊說、提供專業資訊、動員選民及政治捐助等方式,影響國會立法與行政機關的政策執行。
第 9 題2 分
依據公共衛生預防流行性疾病醫療模式的概念,針對「高風險少年」進行個別輔導,屬於哪一種預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預防流行性疾病醫療模式,應用於犯罪預防時的三級預防概念:
- 初級預防:針對一般人或尚未出現明顯問題者,在問題發生前消除危險因素、增強保護因素,以避免問題發生。
- 次級預防:針對已具有較高危險性、初期徵兆或問題傾向的特定對象,及早發現並提供個別化介入,以防止問題惡化或正式發生。
- 三級預防:針對已經發生犯罪、偏差行為或其他問題者,進行治療、矯治、復健及再社會化,以降低復發及負面影響。
本題所稱「高風險少年」,已經不是一般少年,而是具有較高犯罪或偏差行為危險性的特定對象;對其進行「個別輔導」,屬於針對高危險群的早期介入,因此依官方命題分類屬於次級預防。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法規適用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與學理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判斷「介入對象」及「介入時點」:
- 對象是一般社會大眾,屬於初級預防。
- 對象是高風險、具問題傾向的特定個人或群體,屬於次級預防。
- 對象是已經發生犯罪或偏差行為者,進行矯治及復健,屬於三級預防。
題目明確指出:
- 對象:高風險少年;
- 措施:個別輔導;
- 目的:及早處理其危險因素,避免進一步發展成犯罪或嚴重偏差行為。
因此,判斷流程為:
選項分析
(A) 初級預防:錯誤
初級預防是針對尚未呈現特定危險性的一般人口,透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區安全宣導、改善生活環境等方式,降低整體犯罪發生率。
本題對象已限定為「高風險少年」,表示其已具備較高的犯罪或偏差行為危險因素,並非一般少年。因此,對高風險少年進行個別輔導,已超出初級預防的普遍性範圍。
第 10 題2 分
在理性選擇理論中,犯罪者在決策時會受到時間、資訊與「選擇結構特性」之限制,這反映了什麼現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理性選擇理論」中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犯罪者在犯罪決策時,會衡量犯罪可能帶來的利益與成本,例如:
- 犯罪收益;
- 被害人或目標的可接近性;
- 被警察發現、逮捕與處罰的風險;
- 犯罪所需時間、工具與努力。
然而,犯罪者並非在完全資訊、充分時間及無限制選項的條件下進行決策。其判斷會受到下列因素限制:
- 時間限制:犯罪者必須在有限時間內作成決定。
- 資訊限制:犯罪者不可能掌握所有環境資訊、警察部署及被害人反應。
- 選擇結構特性限制:可供選擇的犯罪目標、犯罪方式、逃逸路線及情境條件,均受到現實環境影響。
因此,犯罪者通常是在有限條件下,選擇其認為「足夠有利」或「可以接受」的方案,而非進行全面、精確且絕對最佳化的計算,此即為有限理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受到時間、資訊與選擇結構特性之限制」。
「理性」並不代表犯罪者具備完全資訊,也不代表其必然能找到所有方案中的最佳方案。當決策受到時間、資訊及環境結構限制時,表示其理性能力受到現實條件約束,符合有限理性的概念。
有限理性可簡化表示為:
犯罪者可能不是追求絕對最佳解,而是在有限條件下採取「滿意解」:
所以本題應選擇 D 有限理性。
第 11 題2 分
在犯罪預防的措施中,警察若採用「環境髒亂清除」與「改善照明」等行動,這體現了哪一種理論的應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預防中的「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
破窗理論由 Wilson 與 Kelling 提出,核心主張是:社區若長期存在破損窗戶、環境髒亂、塗鴉、公共設施損壞等失序現象,容易傳達出「此地缺乏有效管理與社會控制」的訊息,降低居民對社區的安全感,也可能使更多失序行為與犯罪逐步增加。
因此,警察透過下列措施改善社區環境:
- 清除垃圾、髒亂與塗鴉
- 修復損壞的公共設施
- 改善街道與公共場所照明
- 維持公共空間整潔與秩序
其目的在於及早處理可見的失序現象,恢復社區秩序與居民的安全感,阻斷失序行為逐步惡化的可能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措施與理論核心概念配對」的方法判斷:
- 題幹出現「環境髒亂清除」。
- 題幹出現「改善照明」。
- 兩者均屬於改善環境失序、提升公共空間管理與可見秩序的犯罪預防措施。
- 這正是破窗理論所強調的環境秩序維護。
因此,正確答案為破窗理論。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犯罪預防理論與警察實務措施的對應。
選項分析
(A) 標籤理論:錯誤
標籤理論主要探討社會如何將某些人標示為「偏差者」或「犯罪者」,以及這種負面標籤如何造成個人自我認同改變,進一步形成偏差行為或再犯。
其關注重點是:
- 社會反應
- 偏差身分的形成
- 負面標籤對個人的影響
- 初次偏差與次級偏差
題幹所述措施是改善物理環境與公共秩序,並非針對個人進行標籤或社會排斥,因此不是標籤理論。
(B) 日常活動被害理論:錯誤
日常活動被害理論認為,犯罪發生通常需要三項要素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遇:
- 有動機的犯罪者
- 適合的犯罪標的
- 缺乏有效監控者
第 12 題2 分
「堪薩斯市預防巡邏實驗(The Kansas City Preventive Patrol Experiment)」在警察犯罪預防策略的研究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針對此項實驗之結果,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堪薩斯市預防巡邏實驗」的研究結論,以及警察巡邏密度與犯罪預防效果之間的關係。
該實驗將警察轄區配置為不同巡邏模式,主要比較:
- 增加預防巡邏密度;
- 維持一般巡邏;
- 大幅減少例行性巡邏,主要依賴接獲報案後出勤。
實驗結果顯示,增加例行性巡邏並未對犯罪發生數、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民眾對反應時間的感受,以及被害恐懼感產生顯著影響。
因此,本題的核心判斷是:
增加巡邏密度,不等於必然能有效降低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研究結論型選擇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堪薩斯市實驗的主要發現。
快速判斷方式如下:
- 若選項主張「增加巡邏會顯著降低犯罪」,與實驗結論不符。
- 若選項主張「不同巡邏密度未明顯改變民眾態度或恐懼感」,則符合實驗結果。
- 本題要求找出「錯誤」敘述,因此應選擇與實驗結果相反者。
選項分析
(A) 增加巡邏對於降低犯罪發生數具有顯著影響
錯誤。
堪薩斯市預防巡邏實驗的關鍵結論,是增加警察巡邏密度並未顯著降低犯罪發生數。高度巡邏區與一般巡邏區、低度例行巡邏區之間,在犯罪數量方面沒有出現具有統計及實務意義的顯著差異。
換言之,實驗並未證明「街頭增加警車巡邏」本身即可有效預防犯罪。
因此,A 選項將實驗結果反向表述,為本題錯誤選項。
(B) 不同巡邏形式並不影響民眾滿意度
正確。
第 13 題2 分
在犯罪被害恐懼感的研究中,當民眾聽聞他人被害經驗而產生的恐懼,被稱為犯罪被害的什麼效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被害恐懼感」的形成來源及其相關效應。
犯罪被害恐懼感不只來自個人親身遭受犯罪,也可能因接收他人的被害資訊而產生。當民眾聽聞親友、鄰人或媒體所報導的他人被害經驗,雖然自己並未直接受害,仍因此感到不安全、擔心成為下一個被害人,此種恐懼稱為犯罪被害的「替代效應」。
替代效應的核心是:
他人遭受犯罪 → 個人接收被害訊息 → 個人產生被害恐懼
此處的「替代」是指以他人的被害經驗,替代個人親身被害經驗,成為恐懼感的形成基礎。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描述:「聽聞他人被害經驗而產生的恐懼」。
犯罪被害恐懼感可依經驗來源區分:
- 個人自己遭受犯罪後產生恐懼,屬於直接影響。
- 透過他人的被害經驗、新聞報導或社會傳播而產生恐懼,屬於替代效應。
題幹明確指出恐懼並非來自本人親身受害,而是來自「他人被害經驗」,因此答案為「替代效應」。
選項分析
(A) 直接效應
第 14 題2 分
根據學者 Skolnick 與 Fyfe(1993)提出「警察強制力」的分類,以下有關警察控制街頭秩序強制力的類型中,何者的強制力程度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Skolnick 與 Fyfe(1993)對警察控制街頭秩序時所使用之「警察強制力」類型與強度排序。
依該分類,警察強制力可由低至高概分為:
- 口頭命令:以言語要求、警告或指示對象配合。
- 控制行動:以徒手、擒拿、推拉等身體控制方式限制對象行動。
- 運用裝備控制:使用警械或其他裝備提高控制效果。
- 強力制伏:以較強的直接身體力量使對象失去抵抗能力。
本題官方答案採取的命題排序,將「運用裝備控制」列為強制力程度最高的類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依日常語意判斷「強力制伏」是否聽起來最強,而是要依 Skolnick 與 Fyfe 所建立的分類架構,辨認各選項所代表的強制手段。
在警察強制力的判斷上,通常可觀察兩項因素:
- 警察介入對人民行動自由的限制程度。
- 是否借助警械或其他裝備,使控制力超出單純言語或徒手控制。
依本題所採分類,使用裝備會使警察的控制能力、壓制效果及可能造成的身體侵害程度提高,因此「運用裝備控制」屬於最高強制力層級。
選項分析
(A) 口頭命令
錯誤。口頭命令是以言語、警告、指示等方式促使對象服從,並未直接限制其身體行動,也未使用警械或其他裝備。其強制力程度最低,屬於警察控制秩序時最初階的手段。
(B) 控制行動
第 15 題2 分
作為第一位到達犯罪現場的警察人員,其在現場對於被害者的幫助至關重要。世界警察首長協會(IACP)針對被害人提出七項關鍵需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警察首長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 IACP)所提出之「被害人七項關鍵需求」。警察是第一線接觸被害人的人員,除處理犯罪現場外,亦應回應被害人的安全、支持、資訊取得、參與表達及司法需求。
七項需求可整理如下:
- 安全(Safety):使被害人免於立即或持續的危險、威脅與報復。
- 支援(Support):提供情緒、心理、醫療、社會及其他實際協助。
- 資訊(Information):讓被害人了解自身權利、案件程序、可利用的服務及案件進度。
- 可及性(Access):使被害人能夠接觸警察、司法機關及相關支援服務。
- 發言(Voice):讓被害人有表達意見、陳述需求及提供回饋的機會。
- 司法(Justice):使被害人感受到案件受到公平、迅速且適當的處理。
- 補償或回復(Restitution/Compensation):透過賠償、損害填補等方式,減少被害人所受損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概念及法規理解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選項所列定義與需求名稱是否相符」的配對方式判斷。關鍵在於:
- 「發言」重點是被害人能否表達需求與提供意見、回饋。
- 「支援」重點是提供實際及情緒上的協助。
- 「可及性」重點是能否方便接觸警察、司法及服務資源。
- 「資訊」重點是提供被害人權利、程序、服務及案件相關資訊,但不能僅以片段的案件消息概括其完整內涵。
選項分析
(A) 正確
「發言(voice)」不只是讓被害人在個案中陳述案情,也包括讓被害人表達自身需求、意見及對警察服務的感受與建議。
警察機關調查被害人的需求,並了解警察服務需要改善之處,正是建立被害人表達意見及回饋機制的具體作法,符合 IACP 對「發言」需求的要求。
因此,(A) 正確。
(B) 錯誤
第 16 題2 分
學者 Forester(1987)提出的「前瞻性執行」(anticipatory analysis)概念,主要強調警察機關應具備何種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Forester(1987)所提出的「前瞻性執行」(anticipatory analysis)概念,重點在於警察機關不能只處理已經發生的問題,還必須具備預測、分析與因應未來環境變化的能力。
所謂前瞻性執行,是指機關在執行政策或治安工作時,應事先研判:
- 社會、政治、經濟及科技環境的變化;
- 犯罪型態與治安問題的發展趨勢;
- 民眾需求及利害關係人的反應;
- 政策執行可能產生的後果;
- 外在情勢變動對警察任務的影響。
因此,警察機關必須從「事後處理」提升為「事前預測與主動因應」,以便及早調整警政策略、配置資源並降低治安風險。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應依公共政策與警察政策的理論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英文單字 anticipatory 的意義。其核心是「預先預測、事前研判、提前因應」。
題幹詢問的是警察機關應具備的「能力」,因此應選擇能展現未來導向、環境分析與預測功能的選項。
四個選項中,只有「研判外在情勢演變」符合前瞻性執行的概念,故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事後究責
錯誤。
事後究責是指政策或勤務執行完成後,針對失職、違法或執行成效不佳進行責任追究,屬於事後監督與責任控制。
第 17 題2 分
在政策規劃的過程中,可行性分析(feasibility study)是關鍵步驟之一,其包含多個面向需考慮。其中,評估警察政策可行性時,若考量「行政首長支持、民眾與團體反應」,屬於哪個面向?
核心觀念
可行性分析是政策規劃的重要環節,用以判斷政策是否能夠實際形成、推動與執行。常見分析面向包括:
- 法律可行性: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命令及相關法規。
- 行政可行性:行政機關是否具備執行政策所需的人力、經費、組織、權責與協調能力。
- 技術可行性:是否具備實施政策所需的科技、設備、專業方法與技術條件。
- 政治可行性:政策能否獲得行政首長、民意機關、利益團體、民眾及其他政治或社會力量的支持,並能承受其反應與阻力。
本題所述「行政首長支持、民眾與團體反應」,重點在於政策推動過程中的支持度、社會接受程度及利害關係人反應,屬於政治可行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關鍵字歸類法」判斷:
- 「行政首長支持」涉及政策是否獲得政治領導者的支持。
- 「民眾與團體反應」涉及民意、利益團體及社會支持或反對。
- 上述內容均不是在判斷法律是否合法、機關能否執行,或技術是否成熟,而是在評估政策的政治支持基礎與社會阻力。
因此,應選擇政治可行性。
選項分析
(A) 法律可行性:錯誤
法律可行性是判斷政策內容及執行方式是否符合現行法規,例如:
- 是否有法律授權;
- 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 是否侵害人民權利;
- 是否與現行法律、命令相牴觸。
題目所問的是行政首長支持及民眾、團體反應,核心並非法律合法性,因此不屬於法律可行性。
(B) 行政可行性:錯誤
行政可行性主要評估政府機關是否有能力執行政策,例如:
第 18 題2 分
學者 Dunn(2012)的政策分析架構被稱為「以問題為中心的政策分析」,其主張若警察政策之「問題建構」發生錯誤,會導致解決錯誤的問題。此稱為政策的什麼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慮的是 Dunn(2012)「以問題為中心的政策分析」中,政策分析者對政策問題進行「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的正確性。
政策分析的基本流程可概括為:
- 界定與建構政策問題;
- 分析問題成因與影響;
- 提出政策方案;
- 評估方案效果;
- 選擇並執行政策。
其中,問題建構是政策分析的起點。若一開始便將政策問題界定錯誤,後續即使資料蒐集、方案設計與執行過程均十分完善,仍可能是在處理一個不是真正核心的問題。此種「解決錯誤問題」的情形,稱為第三類型錯誤(Type III error)。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問題建構發生錯誤」 「導致解決錯誤的問題」
在政策分析理論中,「把問題認錯,因而解決了錯誤的問題」即是第三類型錯誤。因此選擇第三類型錯誤。
必須區分:
- 第一類型錯誤:把真的虛無假設錯誤拒絕。
- 第二類型錯誤:把假的虛無假設錯誤接受。
- 第三類型錯誤:對問題本身界定錯誤,因而解決了錯誤的問題。
本題不是在考統計檢定結果,而是在考政策問題建構與政策分析失誤的分類。
選項分析
(A) 統計顯著誤差
錯誤。統計顯著性涉及研究結果是否達到設定的顯著水準,常見於假設檢定、抽樣誤差與推論統計。題幹並未討論樣本、母體、顯著水準或檢定結果,重點是政策問題的界定錯誤,因此不是統計顯著誤差。
第 19 題2 分
後實證主義者 Fischer(1995)提出「公共政策的批判評估」,其所提出的 4 層次評估架構中,第一個層次的評估分析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後實證主義政策學者 Fischer(1995)所提出的「公共政策的批判評估」(critical evaluation of public policy)四層次評估架構。
Fischer 認為,公共政策評估不能只測量政策是否達成預定目標,還應進一步檢視政策目標是否適切、制度條件是否合理,以及政策背後的價值選擇。因此,四層次是由具體的技術效果,逐步推進至整體社會價值的批判分析。
四個層次可整理如下:
- 技術印證(technical verification):檢驗政策方案是否產生預期結果,屬於第一層次。
- 情境確認(situational validation):檢視政策目標與方案是否適合特定情境。
- 系統驗證/系統辯證(systems vindication):分析政策所依據的制度與社會系統是否合理、正當。
- 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探討政策背後的基本價值、規範與社會整體選擇。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第一個層次」的名稱,直接依四層次的先後順序判斷即可。
第一層次最接近傳統政策評估,重點在於:
- 政策是否達成預定目標;
- 政策工具是否有效;
- 投入與產出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 政策結果是否能以經驗資料加以驗證。
這種以政策效果、因果關係及技術性績效為核心的評估,稱為「技術印證」(technical verification),故選 (C)。
選項分析
(A) 情境確認
第 20 題2 分
在政策執行工具中,警察機關將「違規車輛拖吊作業」委外辦理,屬於哪種政策執行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執行工具中的「契約外包」或「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
警察機關將原本由機關自行辦理的「違規車輛拖吊作業」,透過契約交由民間業者執行,機關仍保有政策決定、業務監督及契約管理權限。此種「公部門出資或負責,民間依契約提供服務」的執行模式,即屬於簽約外包。
本題涉及政策執行工具的分類,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相關法規及政策工具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可先抓住三個關鍵:
-
原本由誰負責提供服務? 題幹設定為警察機關的拖吊作業。
-
是否透過契約交由民間執行? 題幹明確使用「委外辦理」,表示機關與民間業者簽訂契約。
-
民間業者是否依契約提供特定服務? 違規車輛拖吊屬於明確、特定且可監督的公共服務,業者依契約完成拖吊工作並接受機關管理。
因此,題幹的核心結構是:
選項分析
(A) 簽約外包:正確
簽約外包是指政府機關不直接自行執行某項服務,而是透過契約委託民間企業或其他組織辦理。政府通常仍負責政策規劃、標準設定、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民間業者則依契約提供服務。
本題中,警察機關將違規車輛拖吊作業委外給民間拖吊業者,正符合「政府透過契約購買民間服務」的特徵,因此選 (A)。
(B) 市場自由化:錯誤
第 21 題2 分
根據學者 Weimer 與 Vining(1999)的主張,「政策分析」是提供給特定決策者的何種建議?
核心觀念
Weimer 與 Vining(1999)將政策分析視為一種以特定決策者為服務對象的建議。分析者針對公共決策問題,整理資訊、比較政策方案並評估可能後果,提供決策者參考。因此,政策分析的關鍵特徵是「顧客導向」:建議是為特定委託者或決策者而提出。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政策分析「提供給特定決策者的何種建議」,可直接抓住「特定決策者」這個線索,對應到政策分析的顧客導向特性。技術、法律、效率都可能是分析時考量的面向,但不是此處對政策分析建議性質的核心描述。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在問題導向警政著名的 SARA 模式中,「分析(Analysis)」階段的核心任務為何?
核心觀念
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以具體的犯罪或治安問題為處理對象,透過蒐集與分析資訊,找出問題形成的原因,再設計並檢視因應作法。常用的 SARA 模式包含四個階段:
- Scanning(掃描):發現並界定問題。
- Analysis(分析):蒐集、整理及分析資料,了解問題的規模、特徵、成因與影響因素。
- Response(因應):根據分析結果,選擇並執行處理策略。
- Assessment(評估):檢視因應措施是否有效。
本題考查各階段的核心任務,尤其是要區分「發現問題」與「深入了解問題」。
解題方法
先依 SARA 順序對照題目所問的 Analysis:問題在 Scanning 階段已被發現與界定;進入 Analysis 後,警方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掌握問題發生的範圍、模式及可能原因,作為選擇 Response 的依據。因此,符合分析階段任務的是「蒐集資料以瞭解問題的範圍與原因」。
第 23 題2 分
學者 Weimer 與 Vining(1992)整合相關研究,將政策人員分成三種類型。其中,以關注「分析完整性」為基本價值的警察幕僚人員屬於哪一種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eimer 與 Vining(1992)對政策分析人員的分類,以及各類型所重視的價值。關注「分析完整性」、重視嚴謹分析與專業判斷的政策人員,屬於客觀技術專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分析完整性」,再對應政策人員類型:
- 客觀技術專家:以分析的完整性、技術品質與專業客觀性為核心價值。
- 警察幕僚人員負責蒐集資料、分析問題並提供政策建議,題目所述的價值取向符合客觀技術專家的定位。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學者 H. A. Simon(1947)認為人是「行政人」,主張人類受限於資訊與能力,決策時僅能追求下列何種途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赫伯特・賽蒙(H. A. Simon)提出的「有限理性」與「行政人」觀念。人受限於資訊不完全、知識有限及計算能力不足,無法完整比較所有方案並找出理論上的最佳解,因此決策時通常採取滿意途徑:找到一個符合最低可接受標準的方案後,即停止搜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受限於資訊與能力」,這正是有限理性的關鍵描述。依此判斷,決策者追求的不是全盤計算後的最優解,而是「足夠好、可以接受」的方案,因此選擇滿意途徑。
選項分析
- (A) 廣博理性途徑:錯誤。 廣博理性途徑假設決策者能掌握完整資訊、列出所有方案並充分評估後選出最佳方案,與題幹所述的能力限制相反。
- **(B) 滿意途徑:正確。
第 25 題2 分
根據學者 Bayley(1985)的觀點,下列何者屬於警察控制機制中的「內部隱性控制」機制?
核心觀念
Bayley(1985)將警察組織內部的控制區分為「明示控制」與「隱性控制」。明示控制是組織為了規範警察行為而設置的正式制度;隱性控制則不是以監督或懲處為主要目的,卻能透過組織文化、人際互動與同儕規範影響警察行為。
本題的「內部隱性控制」,重點在辨認:哪一項主要依靠組織成員之間的非正式關係與共同規範發揮作用,而非正式監督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正式設置的管理或調查程序。組織紀律、層級監督及內部調查,都由警察機關明確建立,用來監督、調查或懲處人員,屬於內部明示控制。協會則可透過成員互動、共同認同及同儕期待影響行為,較符合內部隱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