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類別 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人員任職前應注意和考量哪些事項?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第 4 項訂定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陞遷之定義是指哪些情形?
又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人員具有哪些情形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此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哪些情事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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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三組規定:警察官任職前的人事考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對「陞遷」的定義,以及主管職務與有管轄區域人員的任期、遷調例外。作答時應分別掌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以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3 條、第 16 條、第 20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陞遷定義、任期及例外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先列任職前應考量的人員條件,再說明陞遷包含的兩種情形,最後分別整理「個人得不受任期限制」與「機關得不受遷調規定限制」的事由。這兩類例外的適用主體不同,作答時不可混為一談。
一、警察官任職前應注意及考量事項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擬任警察官前,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下列事項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 個人品德。
- 忠誠。
- 素行經歷。
- 身心健康狀況。
此外,警察官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地區的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本題問的是「任職前應注意和考量哪些事項」,答題宜完整區分「任用前查核」與「任職前注意、適應考量」兩部分,避免只寫智力、體能等個人條件而漏掉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查核。
二、《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所稱陞遷
依同辦法第 3 條,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
- 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
- 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因此,陞遷不只包括升到較高序列職務,也包括調任同一序列的職務。判斷關鍵在「陞遷序列」:前者跨至較高序列,後者則在同一序列間遷調。
三、任期及得不受任期限制的情形
依同辦法第 16 條,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受任期限制:
第 二 題25 分
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訓練合格,其訓練合格定義係指何意?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其目標及法源依據為何?
一般警察特考班基礎訓練之性質、重點、法律依據、法律效果,以及提起行政救濟之規定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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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警察官任用所稱「訓練合格」的法定意義、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的培育目標與法源,以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的性質、內容、效果及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官任用除須具備法定資格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者,須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者,則須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回答三個問題:先引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解釋「訓練合格」;接著用「培育職務知能、儲備中層人力」說明佐升正訓練;最後將一般警察特考基礎訓練放在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中,分別說明訓練內容、完成考試程序的效果,以及受訓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
一、警察官任用所稱「訓練合格」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所稱訓練合格,係指接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的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所指教育或訓練包括:
- 《警察教育條例》所定的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所接受的訓練。
因此,判斷是否符合「訓練合格」,須同時看訓練性質、期間及成績;單有受訓經歷,或訓練期間未達四個月、成績未及格,均不符合本條所稱定義。
二、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法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第 7 項授權訂定《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該辦法第 1 條明定其為訂定依據,第 4 條規定採密集訓練,訓期四週,課程以增進晉升警正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另定課程。
**訓練目標:**依相關課程配當規定,佐升正訓練在培育晉升警正官等職務所需工作知能,並儲備中層公務人力。具體目標包括:掌握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趨勢、增進現代行政管理知能、充實公務法規及實務知能,以及促進自我發展、激發潛能。
三、一般警察特考班基礎訓練
(一)性質與重點
第 三 題25 分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應本何種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
其中,警察機關人員有哪些情事者,不得辦理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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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如何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以及哪些情形會限制警察人員陞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陞遷應依功績原則辦理;不得陞任事由則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法律效果:
- **職缺如何遴補:**排除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的職缺,以及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且得免經甄審的職務後,對符合任用資格的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依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
- **哪些人不得陞任:**逐項檢視第十五條所列期間、懲處、考績、健康或任職狀態等限制。
法條適用與說明
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四條,題目所述情形應由內政部警政署或交由職務出缺機關,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
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警察機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
-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罰款或記過之懲戒處分。
- 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
-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勝任擬陞任職務,並經服務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 最近二年內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 最近一年內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
第 四 題25 分
警察人員退休方式有幾種?
114 年 4 月 25 日總統公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5 條修正案,提高警消、海巡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其主要內容如何?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哪些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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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的退休規範與第36條的撫卹規範。警察人員退休、撫卹原則上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35條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5條修正內容,以及第36條第1項。第一問是在問退休方式的法定分類;第二問要掌握新增的所得替代率規則與適用對象;第三問則要列出警察人員撫卹的兩項特別規定。
一、警察人員退休方式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方式分為三種:
- 自願退休:符合自願退休要件,由本人申請退休。
- 屆齡退休:達法定退休年齡而退休。
- 命令退休:符合因身心障礙等法定事由,由服務機關依法辦理退休。
警察人員退休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的特別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二、民國114年4月25日修正第35條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正的核心,是增訂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依審定退休年資及附表三計算:
- 任職滿15年,替代率為 43.25%。
- 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 1.75個百分點。
- 任職滿36年,替代率最高為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