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類別 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警察組織審計的目的、職權種類、行使方式和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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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如何接受政府審計,重點是審計的目的、職權、行使方式及審計程序。警察機關屬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審計依《審計法》辦理;各機關內部主計或會計人員所辦理的內部審核,則與審計機關的外部審計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一、警察組織審計的目的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查核政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收支、財物管理與預算執行情形,並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其目的可分為:
- 監督預算與財務合法性:確認警察機關依核定預算及相關法令執行收支,防止違法、不當支出。
- 查核財務收支與決算:確認收入、支出及決算資料真實、完整、正確。
- 保障公有財物:查核警用裝備、車輛、資訊設備、現金及其他財物的取得、保管、使用與報廢情形。
- 查察財務違失並釐清責任:發現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依法通知處分、移送或追繳,並核定相關財務責任。
- 促進經濟、效率與效能:檢視經費使用是否適當、資源運用是否有效,以及警察施政計畫的執行成果。
二、審計職權種類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共七項:
- 監督預算之執行:查核警察機關是否依預算及施政計畫執行。
- 核定收支命令:核定機關收支命令是否符合規定。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查核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
-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例如查核採購、驗收或財物管理是否違法失當。
- 考核財務效能:檢視經費與資源運用效能及施政績效。
- 核定財務責任:對財物損失、應追繳或應賠償事項依法審查決定。
-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
三、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
(一)行使主體與獨立性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中央機關財務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地方機關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由審計處、室辦理。
(二)審計方式
審計機關得:
- 就地審計:經常或臨時派員到警察機關辦理審計。
- 送審及抽查:未就地辦理時,通知機關送交資料,並得派員抽查。
- 隨時稽察:對機關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
- 查閱、檢查與詢問: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檢查現金、財物;必要時詢問相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受查核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
- 製作筆錄、臨時封鎖或提取資料:必要時得將詢問作成筆錄,並臨時封鎖或提取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
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警察組織如何以科學為基礎強化財務與事務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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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如何運用科學化管理,提升有限財務與事務資源的配置、使用及監督效能。警察機關的經費、裝備、車輛、廳舍與資訊設備,最終都應支援法定警察任務;因此管理重點不只是「依法核銷」,還包括依據需求與證據配置資源,衡量投入是否產生預期成果,並持續改善。
「科學為基礎」可掌握三項原則:
- 資料導向:以勤務量、治安需求、裝備使用率、維修紀錄與成本資料作為決策依據。
- 績效導向:將預算及事務投入連結到具體產出與公共安全成果,檢視資源使用是否經濟、有效率且有效果。
- 循環改善:建立計畫、執行、衡量、檢討及修正的管理循環,讓年度管理成果回饋下一期預算與採購。
涉及預算與採購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預算法》、《政府採購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國有財產法》等。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預算管理—內控與審計—採購與後勤—績效回饋」的流程作答。先說明如何用科學方法決定資源投入,再交代如何確保執行合法、透明,最後說明如何檢驗效益並修正管理措施。這樣可同時涵蓋財務管理與事務管理,避免只談預算編列或只談裝備採購。
一、以需求與數據提升預算規劃品質
警察機關應將治安需求、勤務負荷與政策目標納入預算規劃。各單位提出經費需求時,可參考轄區人口與地理特性、報案及案件資料、勤務時數、設備故障率、耗材使用量與過往計畫執行成果,建立需求估算基礎。
編列預算時,應採取目標、計畫與預算相連結的方式,將資源配置到具體工作計畫與預期成果。例如,編列巡邏車汰換經費時,可同時檢視車齡、里程、維修成本、勤務需求及預估可提升的出勤可用率;編列科技設備經費時,應說明預定支援的任務、使用單位、操作訓練及維護成本。如此可以降低各單位僅以往年預算為基礎逐年增列的慣性預算問題。
警察預算仍須依法編製與執行,並符合《預算法》的預算程序、用途限制及相關規定。科學化規劃的功能,是使法定預算程序中的需求判斷更有資料依據,而非取代法定程序。
二、以成本與效益分析改善資源配置
資源有限時,應比較不同方案的成本、效益、風險與執行條件,再決定優先順序。常用工具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果分析、生命週期成本分析及風險評估。
以設備採購為例,不能只比較購入價格,還要估算後續維修、耗材、軟體授權、教育訓練、汰換及停機成本。可用下式整理方案總成本:
若方案目標難以貨幣化,例如縮短到場時間或提高裝備可用率,可採成本效果分析,比較達成相同目標時不同方案所需成本。評估結果應作為排序參考,並兼顧依法執行、勤務安全、公平性及民眾權益。
三、以內部控制與審計確保財務執行品質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類警察組織與指揮監督關係之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警察法》所規定之各類警察組織及其指揮、監督關係,尤其要區分:
- 保安警察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
- 刑事警察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兼受當地檢察官指揮監督。
- 專業警察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
- 水上警察及跨區域警察業務,並非由各地方政府任意分別設置。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一核對指揮監督主體」的方法判斷。各選項多以正確的警察類別,搭配錯誤的指揮機關或設置方式,因此只要檢查下列三個關鍵配對即可:
- 保安警察:地方執行職務時,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
- 專業警察:由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
- 刑事警察:兼受檢察官指揮監督,但不是「法院檢察官」。
完整符合上述規範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有兩處錯誤。
第一,「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指揮監督」用語錯誤。檢察官隸屬於檢察機關,並非「法院檢察官」。刑事警察於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係兼受當地檢察官指揮監督。
第二,專業警察雖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但其就主管業務之指揮、監督,係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非一概受內政部警政署指揮監督。
因此,前後敘述均不能成立。
(B) 正確
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符合警察組織與地方行政首長間之指揮關係。
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執行機構導入「問題導向警政」與「社區警政」之策略配置,下列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與「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的功能區分,以及分局、派出所在勤務執行上的適當分工。
一、社區警政
社區警政強調:
- 警察與社區居民建立長期、互信的夥伴關係。
- 透過社區參與,掌握地方治安、交通與生活品質問題。
- 強化派出所與里鄰、學校、商家、社區組織的日常互動。
- 透過基層警力的在地性與熟悉度,提升預防犯罪及問題發現能力。
因此,派出所因最接近社區、與居民接觸最頻繁,適合扮演社區警政的主要執行單位。
二、問題導向警政
問題導向警政並非只處理單一案件,而是針對反覆發生、具有共同成因或呈現群聚型態的治安問題,進行系統性處理。
其基本程序通常以 SARA 模式表示:
- Scanning(掃瞄):發現反覆性、成組性或具共同特徵的問題。
- Analysis(分析):分析問題的時間、地點、對象、成因及相關環境因素。
- Response(反應):提出警察勤務、行政協調、社區合作或其他整合性對策。
- Assessment(評估):檢驗處理成效,必要時調整策略。
問題導向警政需要較強的資料分析、勤務規劃、跨單位協調及資源整合能力,因此分局較適合負責規劃、督導、支援與評估,並針對轄內反覆性、成組性的問題採取整體性處理。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適用;涉及警察勤務與組織分工之法規解釋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警察機關層級與功能配對」判斷:
- 看見「社區警政」:聯想到基層、在地、警民互動、派出所。
- 看見「問題導向警政」:聯想到問題分析、勤務規劃、資源整合、分局支援與評估。
- 看見「分局取代派出所」或「排除分局」等絕對化語句:通常違反分層負責與相互支援原則。
正確的制度設計不是讓單一層級包辦全部工作,而是由派出所負責社區接觸與基層執行,分局負責問題處理所需的規劃、督導、協調與評估。
選項分析
(A)錯誤
第 3 題2 分
有關警察任務、組織及相關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的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②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③內政部組織法第 5 條之規定,警政署為其次級機關,業務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④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法》與警政機關組織法規中,警察任務、警察法制權限及警政署職掌的對應關係。解題關鍵在於分辨《警察法》第 2 條與第 3 條的規定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
- 《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的立法與執行權限。
- 《內政部組織法》第 5 條:規定警政署為內政部所屬次級機關及其主要職掌。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及相關警察制度、法制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內容與條號逐一核對」的方法。四個敘述中,①與④的內容分別接近《警察法》第 2 條、第 3 條,但條號互相對調;②、③則是警政署及內政部組織法上的職掌規定。
因此,不能只看敘述內容是否熟悉,必須同時確認:
- 規定內容是否正確。
- 所引用的法條條號是否正確。
- 機關名稱與職掌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①錯誤
敘述所稱: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確實是警察任務的法定內容,但其依據是《警察法》第 2 條,而不是第 3 條。
因此,①的錯誤在於法條條號錯置。
②正確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第 4 題2 分
我國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制定民防法。有關該法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防法》所規定的民防組織、民防團隊編組及民防工作範圍。判斷重點有二:
- 民防總隊的組織及職掌。
- 民防工作內容,以及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核准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對照法」:
-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民防法》規定的民防工作範圍。
- 再核對民防團隊編組及免參加編組的主管、核准機關。
- 選項若只把正確制度中的主管機關換成另一機關,即屬典型陷阱。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者,因此應找出與法規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負責綜理轄區內的民防工作。其任務包括民防團隊的任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等事項。
警察機關在民防制度中負有重要執行及協調責任,民防總隊的首席副執行長由警察局長兼任,符合民防組織及警察機關的職掌規定。
因此,A選項敘述正確。
(B) 錯誤
依《民防法》及相關規定,因公務性質不適宜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得依規定申請免參加編組;但其核准並非由國防部辦理。
第 5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甲受邀參加轄區內「天后宮」年度遶境慶典,該活動公開舉辦、廣邀各界民眾參加。該廟宇董事長乙長期捐助派出所修繕設備,具有職務利害關係。甲事先已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出席。席間乙突然公開致贈每位貴賓一份「純金紀念紅包」(市價約新臺幣 800 元),甲為避免當眾讓乙難堪、影響地方關係,決定先行收下,隔日一早立即將紅包送交政風室處理。關於甲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飲宴應酬」及「受贈財物」之處理程序,重點包括:
-
職務利害關係人 與公務員所辦理之業務具有承攬、買賣、承辦、監督、補助、救助或其他利害關係者,均屬職務利害關係人。乙長期捐助派出所修繕設備,與甲所任職務具有費用補助及資源提供關係,屬職務利害關係人。
-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例外包括餽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且屬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等情形。
-
無法當場退還時之處理 對於應拒絕或退還之餽贈,若確實無法退還,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由政風機構處理;同時仍須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3 日內交由政風機構處理」是無法退還時的後續處理期限,不是允許公務員先行收受餽贈的概括授權。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及命題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步:確認乙是否為職務利害關係人
乙長期捐助派出所修繕設備,性質上屬費用補助或資源提供關係,並非單純一般民眾的社交往來。因此,乙是甲的職務利害關係人。
第二步:判斷慶典出席是否屬可參加之飲宴應酬
天后宮遶境慶典屬公開舉辦、廣邀各界民眾參加之活動,且具有地方公共性及公務禮儀性質。甲事前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已履行參加此類活動所要求的程序。
第三步:判斷金紅包是否可以收受
金紅包市價約新臺幣 800 元,已超過新臺幣 500 元的受贈例外門檻,且贈與人乙是職務利害關係人。因此,甲原則上應於現場婉拒。
第四步:判斷「隔日交政風」是否使程序完全合法
甲隔日將紅包送交政風室,雖符合「無法退還時,於受贈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的期限要求,但這只能處理後續保管、退還或其他依法處理問題,不能消除甲未於現場拒絕收受的違規問題,也不當然取代簽報長官程序。
因此,聲稱甲的處理方式「程序上完全符合規範」並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事前已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出席公開慶典。
第 6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最不符合「協力型公共治理」的理論內涵與社區安全實踐之意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協力型公共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與「社區安全」的實踐意涵。
協力型公共治理的核心,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政策,再要求民間配合,而是由政府、公民、社區居民、非營利組織及企業等多元行動者,透過平等互動、資訊共享、審議對話與共同決策,處理公共問題。
運用於社區安全時,警察與政府仍負有法定治安責任,並可提供專業資訊、資源與制度支持;但社區安全的問題界定、優先順序及執行方式,應透過社區與政府間的協力過程共同形成,不能由警察單方面設定後,再要求居民配合。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兩個判斷標準:
- 是否符合多元參與、共同決策及平等協力的精神。
- 是否將社區居民視為共同治理者,而非單純的政策接受者或執行配合者。
選項中若主張擴大協力對象、深化參與層次、建立雙向平等合作,通常符合協力治理。若主張由政府或警察先行決定治安重點,再由居民配合,則與協力治理的共同決策精神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2008 年第三次明諾布魯克會議(Minnowbrook III Conference)將協力型公共治理視為公共行政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反映公共行政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科層體制內的命令與控制。
現代公共問題具有複雜性,政府往往無法單獨處理,因此協力對象逐漸從政府組織內部,擴展至:
- 公民社會;
- 社區居民;
- 非營利組織;
- 營利企業;
- 其他社會團體與專業組織。
此種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發展,符合協力型公共治理的基本精神,故本項正確。
(B)正確
Feldman 等學者所稱的「納員管理」(inclusive management),重點在於建立包容性的參與及管理機制,使不同利害關係人能在適當階段,以適當方式參與公共決策。
其核心並非單純追求參與人數增加,而是依據參與階段及參與者能力,設計不同程度的參與方式,例如:
- 提供資訊,使民眾理解政策問題;
- 徵詢意見,掌握社區需求;
- 進行審議與討論;
- 共同規劃方案;
- 共同執行與評估。
因此,參與治理的重點是提升參與品質、影響力及實質性,而不是僅以參與人數多寡作為成效標準。本項敘述符合納員管理及審議民主的意涵,故正確。
(C)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項前半段「協力治理重視社會聯繫與多元參與」本身正確;錯誤在於後半段主張「仍應以政府或警察所設定的治安優先順序作為網絡協力的核心,再由社區居民配合」。
第 7 題2 分
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115-119 年)」,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防中心)作為跨局處任務編組,體現了社會治安網絡中多機關分工協力的核心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115-119 年)」下,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機關分工,以及警察、衛生、社政機關在毒品防制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毒防中心屬於地方政府的跨局處任務編組,重點不在由單一機關包辦所有工作,而在於依各機關專業分工,形成「預防、醫療、處遇、就業復歸、查緝及行政管理」的協力網絡。
本題判斷關鍵有三項:
- 地方毒品防制業務的統籌規劃機關為衛生局。
- 藥癮醫療、處遇資源及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屬衛生體系的重要業務。
- 警察局主要負責毒品查緝、尿液採檢及相關治安工作,並非地方整體毒品防制政策的統籌規劃機關。
本題涉及之法規及政策內容,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115-11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機關功能對照法」:
- 警察局:查緝、尿液採檢、治安及司法警察工作。
- 衛生局:藥癮醫療、處遇資源、毒品防制政策統籌及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
- 社政機關:社會救助、家庭支持、脆弱家庭服務及社會福利協助。
- 勞政機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就業媒合。
只要檢查各選項是否將「業務內容」配置給正確機關,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警察局確實可能負責或參與尿液採檢、毒品查緝及相關治安工作,但並非地方政府毒品防制業務的統籌規劃單位。
地方整體毒品防制策略、跨局處協調、年度工作計畫及在地毒品使用趨勢分析,主要由衛生局負責統籌,再會同警察、社政、勞政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推動。
因此,A 將警察局的治安與查緝角色擴張為地方毒品防制政策的總體規劃角色,機關定位錯誤。
(B)正確
衛生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第 8 題2 分
某縣市警察分局長持續以歧視言行對轄下員警甲實施職場霸凌,行為於民國 112 年 1 月終了。甲因顧慮職涯發展而隱忍,遲至 116 年 3 月調至其他單位後才提出申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對職場霸凌申訴期間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一般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期間為3年。
- 因行為人具有權勢地位而形成的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期間延長為5年。
期間原則上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人若為分局長,對轄下員警具有指揮、考核及職務上的權勢地位,即屬具有權勢地位的情形。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判斷三個要素:
一、是否屬職場霸凌事件 題幹指出分局長「持續以歧視言行」對員警甲實施職場霸凌,已明確設定為職場霸凌事件。
二、行為人是否具有權勢地位 分局長與轄下員警之間具有上下隸屬及職務指揮關係,分局長對甲具有權勢地位,因此適用5年申訴期間,而非一般的3年期間。
三、是否逾越5年期間 霸凌行為於民國112年1月終了,甲於民國116年3月提出申訴。
自民國112年1月至民國116年3月,約為4年2個月,尚未滿5年。即使以行為終了日的具體日期計算,仍未超過5年期間,因此本案尚未逾期。
選項分析
(A) 申訴期限為3年,甲已逾期,不予受理。
錯誤。
3年是一般情形的申訴期間。本題行為人為分局長,對甲具有明顯的職務上權勢地位,應適用權勢地位案件的5年申訴期間。
因此,不能僅以一般3年期間判斷甲逾期。
(B) 分局長對甲具有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5年,本案尚未逾期,應予受理。
正確。
第 9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警察組織中關於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列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預算法》規定為準。核心涉及「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及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應納入總預算的範圍。
核心觀念
一、單位預算
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普通公務,應以歲入、歲出全部納入總預算,並依預算法第37條編製:
- 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
- 歲出: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科目編製。
內政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執行一般警察行政、公務勤務所需的經費,原則上即編列於其單位預算中,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二、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具有特定用途及獨立運作性質,其預算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其收支並非一律全部納入總預算,而是依預算法規定,將特定項目列入總預算。
其中,營業基金通常採「以盈虧及庫撥、收回事項納入總預算」的方式,而不是將全部營業收入與營業支出逐項列入總預算。
依預算法第86條,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者,包括:
- 盈餘之應解庫額;
-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
- 資本由庫增撥額;
- 資本由庫收回額。
因此,單位預算與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的主要差別,在於前者原則上將機關全部歲入、歲出納入總預算;後者則依法律規定,將應納入的特定項目編入總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掌握兩個判斷步驟:
第一,確認警察機關的一般公務經費屬於何種預算。
警察機關執行公權力及一般行政勤務,屬普通公務,應編列於內政部警政署或各警察機關的單位預算,並納入總預算。
第二,確認營業基金納入總預算的範圍。
營業基金不是將全部營業收入、營業支出全部併入總預算,而是依預算法第86條,納入盈餘解庫、虧損撥補及資本增撥或收回等項目。
符合這兩項判斷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項將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的概念倒置。
正確內容應為:
- 單位預算:各機關普通公務之歲入、歲出,原則上全部納入總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所編預算,依法律規定將特定收支或盈虧、庫撥及資本事項納入總預算。
題目所稱「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應將全部歲入、歲出納入總預算編列」,實際上是在描述單位預算,而非附屬單位預算;所稱「特種基金僅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則是在描述附屬單位預算的特性,而非單位預算。
(B) 錯誤
第 10 題2 分
以下三項與警察組織有關的收支:甲、員警薪資人事費;乙、取締違規罰鍰之歲入;丙、公務人員(含警察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依預算法規定,下列關於甲、乙、丙三項之基金歸屬,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的分類,以及各項警察業務收支的基金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普通基金:歲入、歲出及其他財務收支,除依法設置特種基金者外,均歸入普通基金。
- 特種基金:因特殊需要,依法律或政府命令設置,具有特定用途或特定財源的基金,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等類型。
- 信託基金:以特定財產或資金,依信託關係管理運用,並專供特定對象或目的使用的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即屬此類。
解題方法
本題逐項判斷三項收支是否具有「依法特別設置、特定用途或獨立管理」的特性:
- 員警薪資人事費:一般公務機關的經常性支出,編列於普通預算。
- 取締違規罰鍰之歲入:一般公權力執法所產生的非稅課收入,除法律明定專款專用外,原則上歸入普通基金。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具有特定目的,並以基金方式獨立管理運用,屬特種基金中的信託基金。
因此,甲、乙屬普通基金,丙屬特種基金中的信託基金。
選項分析
(A) 甲、乙均屬普通基金;丙屬特種基金中之信託基金。
正確。
- 甲「員警薪資人事費」是警察機關執行公務所需的人事支出,通常由普通預算支應,歸屬普通基金。
- 乙「取締違規罰鍰之歲入」是行政執法所產生的歲入,並非當然具有特定基金性質。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其收入應撥入特定基金,否則歸入普通基金。
- 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係為支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等給付而設置,具有特定用途,並屬信託性質的特種基金。
故本選項完整符合三項基金歸屬。
第 11 題2 分
某縣警察局後勤業務承辦人員 A,為因應以下四種預算不足情形,擬分別建議適用「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作為補救方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下列四種情形與其建議之補救方式配對,何者完全正確?
甲:縣政府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加交通違規稽查業務,警察局因此增加相對應人力及業務支出,現有預算不敷支應。
乙:縣轄區發生重大地震災害,警察局須緊急動支大量搜救及安置協助費用,超過現有法定預算甚鉅。
丙:縣政府依法律規定新設「數位犯罪偵查科」,須編列設置初期之相關人事及設備費用。
丁:縣政府配合中央辦理一項四年一次之大型警政評鑑活動,所需費用現有預算無法支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適用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是在原有法定預算之外,因下列情形確有增加收入、支出或業務需要,於年度進行中追加編列: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設置機關;
- 原有法定預算不足支應新增、擴增之業務;
- 發生原未能預見,且確有必要辦理之事項。
重點在於:該支出雖屬新增,但仍是政府日常政務或法定業務的延伸。
- 特別預算
特別預算是因應重大、特殊、臨時性政務需要所編列,通常包括:
- 國防緊急事項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事項;
- 重大災變;
- 其他重大政事。
重點在於:事項具有重大性、特殊性及臨時性,難以由原年度法定預算或一般追加預算充分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個事件的性質:
- 依法律新增或擴增一般業務:追加預算。
- 重大災害所需緊急、鉅額支出:特別預算。
- 依法新設機關或單位:追加預算。
- 四年一次的大型、臨時性且具重大規模之政務活動:特別預算。
依此判斷,配對結果為:
各情形分析
甲:依新修正法律增加交通稽查業務——追加預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增加交通違規稽查業務,警察局因而增加人力及業務支出。此屬依法增加之政府業務,原有預算不足時,應依追加預算程序補列所需經費。
因此:
乙:重大地震災害——特別預算
重大地震屬重大災變,搜救、安置及相關緊急支出具有突發性、重大性與急迫性,且支出規模遠超過原法定預算。此種情形符合特別預算處理重大災變支出的制度目的。
因此:
丙:依法新設數位犯罪偵查科——追加預算
第 12 題2 分
有關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的法源依據、員額核算項目及設置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採「基準員額加成」的計算方式:
- 先依轄區人口數核算基本員額。
- 再依轄區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核算增置員額。
- 最後依核算所得總員額及組織法規所定職稱,編列於編制表。
相關計算資料,須依《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所定期間及統計標準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實際計算,而是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因此可依序檢查四個層次:
- 法源依據是否正確;
- 各項計算資料的統計期間及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 員額核算的先後順序是否正確;
- 核算後如何落實於組織編制是否正確。
其中,法規題最容易出錯之處,在於「最近三年」與「前三年」等期間用語,以及犯罪率的計算資料來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是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所定權限及原則訂定。
因此,本選項所稱「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係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規定訂定之」,法源依據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統計期間用語及規範內容不符《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的明確規定。
相關資料應以「最近三年平均」為計算基準,而非籠統表述為「前3年平均」。其中:
- 人口數、車輛數,應以最近三年平均統計數為準;
- 面積,應以內政部最近公告之土地面積為準;
- 犯罪率,應依內政部警政署公告之最近三年平均刑事案件發生數,除以期中人口數計算。
第 13 題2 分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 1979 年聯合國通過的「婦女人權法典」,旨在消除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性別歧視。有關我國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制定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各級政府機關落實 CEDAW 的法定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定:
- 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 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不符公約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修正、廢止或改進。
- 第9條:本法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與日期辨識題」,解題重點有二:
- 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施行法的條文內容。
- 特別區分「公布日」與「施行日」:
- 公布日:民國100年6月8日。
- 施行日:民國101年1月1日。
選項B雖然公布日期正確,但將施行日期誤載為民國100年9月8日,因此整體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警察機關屬於政府機關,其執行警察職權時,例如治安維護、臨檢、犯罪偵查、婦幼安全保護及執法勤務等,均應遵守性別人權保障要求,不得因性別而產生歧視。因此本選項正確。
(B)錯誤
第 14 題2 分
某縣市警察局辦理「警用車輛行車記錄系統建置統包財物採購」,由甲科技公司(系統設計)、乙電子公司(設備供應)、丙工程公司(安裝整合)三家廠商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得標,甲為代表廠商。投標時所附協議書載明:甲負責 40% 金額、乙負責 35% 金額、丙負責 25% 金額。惟正式契約簽訂後,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調整,契約中重新載明各成員主辦事項比率,甲調整為 45%。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觀念:
- 統包採購:機關將系統設計、設備供應、安裝整合等工作合併辦理,屬於財物統包採購。
- 共同投標制度:數家廠商共同組成投標團隊時,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代表廠商、各成員工作範圍及分工比率。
- 共同投標協議書與正式契約之效力:投標時的協議書,是共同投標及成員分工的依據;但正式契約成立後,履約實績及各成員責任比率,原則上應依契約記載內容認定。
本題涉及之法規,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本案是否屬於統包採購。
- 再判斷代表廠商通知效力及共同投標協議書的形式要件。
- 最後比較「投標時協議書」與「正式契約」所記載的比率,判斷履約實績應以何者為準。
本題關鍵在於:
- 投標時:甲 40%、乙 35%、丙 25%。
- 正式契約:甲調整為 45%,其餘成員比率依契約重新載明。
履約完成後,應以正式契約所載的分工及比率作為履約實績認定依據,不能逕以投標時協議書的原始比率認定。
因此,選項 C 將投標時的比率視為當然具有拘束力,並主張應依信賴保護原則認定,與共同投標及契約履約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案由甲負責系統設計、乙負責設備供應、丙負責安裝整合,機關將設計、供應及安裝整合工作合併辦理,具有整合性及一體性,屬於財物統包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關於統包採購的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廠商提出規劃、設計、技術或其他整合性方案,藉此評估廠商所提出的整體解決方案。
此外,招標文件若事先規定,對於達到一定評選名次但未獲決標的廠商發給獎勵金,目的在於鼓勵廠商投入規劃設計及技術提案,增加投標意願,符合統包採購鼓勵廠商提出創新及完整方案的制度精神。
因此,A 的敘述正確。
(B) 正確
共同投標時,代表廠商負責對外代表共同投標團隊處理投標及履約相關事項。
因此,機關對代表廠商甲所為的通知,在法規及共同投標關係上,視同對甲、乙、丙全體成員所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其目的在於避免機關必須對每一成員逐一送達,造成程序重複及行政成本增加。只要通知已合法送達代表廠商,即可發生對全體共同投標成員的通知效力。
因此,機關無須另行逐一通知乙、丙,B 的敘述正確。
第 15 題2 分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獎勵金制度的法源、發給對象、申請期限及績效評估程序。解題時應逐一比對相關警察法規及「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規範中的法定用語,尤其注意:
- 辦理互助共濟事項之主管機關。
- 獎勵金發給對象及其範圍。
- 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者之申請期限。
- 績效評估會的組織及人員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法規要件逐項比對法」:
- 選項完整符合規定的法定對象、範圍及文字者,為正確選項。
- 若選項僅更換主管機關、申請期限、資格門檻或組織組成,即屬錯誤。
- 此類題目常以一個關鍵字或數字替換法規原文,必須特別注意「行政院」與「內政部」、「六個月」與法定期限,以及「單位主管以上」等資格用語。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此一基本敘述正確;但其辦法是由內政部定之,並非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選項將法定主管機關「內政部」改為「行政院」,已不符合規定,故錯誤。
(B) 正確
獎勵金的發給對象,包括:
-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警察機關(構);
- 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及團體。
本選項完整涵蓋警察機關體系及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團體,與規定的發給對象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第 16 題2 分
某市警察局近期同時有兩件採購爭議案件正在處理中:
案件一:該局辦理員警隨身微型攝影機(執法儀)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廠商甲認為招標文件中之規格規定涉及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法提出書面異議後,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擬尋求進一步救濟。
案件二:該局辦理老舊廳舍整修工程案,認定廠商乙於施工過程中有擅自減省工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乙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乙不服,提出異議後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亦擬進一步申訴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就上述兩件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異議、申訴及調解」之救濟制度,關鍵有三:
- 對招標、審標、決標等爭議,原則上須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且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始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法律特別規定不受採購金額限制,廠商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 履約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申請調解,並非一律須先經異議、申訴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爭議性質,再確認是否具備申訴資格:
- 案件一:屬招標文件規格之招標爭議,適用一般異議、申訴規定。
- 案件二: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爭議,適用第101條至第103條之特別救濟規定。
- 若是工程履約中之費用、停工補償等爭議,則屬履約爭議,應檢視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調解制度。
本題案件一採購金額為120萬元,低於公告金額150萬元,因此不能依一般招標爭議程序提起申訴;案件二則因涉及第101條通知,法律明文排除採購金額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廠商甲對招標文件規格提出異議,屬於招標爭議。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須以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為申訴要件。
本案採購金額為12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150萬元,因此甲雖可依法先提出異議,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不得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因此,A將「得提出異議」誤認為「當然得提起申訴」,結論錯誤。
第 17 題2 分
某縣警察局局長上任後,面臨下列情況:甲分局轄區近期同一商圈連續發生 12 起性質相似的機車竊盜,初步分析顯示犯嫌集中於特定時段與地點;乙派出所則因深入社區多年,民眾向所長反映社區缺乏安全感、希望警察能常態參與里民活動。依據當代警政策略理論,關於甲分局與乙派出所應優先採行之警政策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當代警政策略中「問題導向警政」與「社區警政」的區別,以及不同警察機關層級應依案件特性選擇適當策略。
- 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
問題導向警政是以具體、反覆發生且具有共同特徵的治安問題為分析對象,不僅處理單一案件,更要探究問題成因,採取整合性措施予以改善。
其經典程序為 S.A.R.A. 模式:
- Scanning(掃描):辨識反覆發生、具有共同特徵的治安問題。
- Analysis(分析):分析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害人、被害標的及可能犯嫌等因素。
- Response(反應):依分析結果採取警察及跨機關的具體對策。
- Assessment(評估):檢視對策成效,必要時調整策略。
甲分局轄區在同一商圈、特定時段及地點,連續發生 12 起性質相似的機車竊盜,已呈現明確、重複且可分析的犯罪問題,符合問題導向警政的適用情形。
- 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
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與社區居民建立夥伴關係,透過民眾參與、資訊交流、共同預防犯罪及提升社區安全感,改善警察與社區的互動。
CAMPS 可作為社區警政的實踐架構,重點包括社區參與、責任承擔、資源動員、問題解決及服務導向等面向。其核心不是單純增加巡邏或辦理活動,而是讓警察與社區共同辨識問題、共同處理治安及安全議題。
乙派出所因長期深入社區,民眾主動反映缺乏安全感,並希望警察常態參與里民活動,正是建立警民夥伴關係、推展社區參與的典型情境。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問題特徵配對法」:
- 題幹若強調犯罪案件反覆發生,且具有共同的時間、地點、對象或手法,應聯想到 問題導向警政與 S.A.R.A.。
- 題幹若強調警民互動、社區參與、夥伴關係、民眾安全感及警察融入社區,應聯想到 社區警政與 CAMPS。
依此判斷:
- 甲分局:12 起相似機車竊盜,集中於特定時段與地點 → 問題導向警政、S.A.R.A.。
- 乙派出所:居民希望警察常態參與里民活動,且派出所長期深入社區 → 社區警政、CAMPS。
因此,正確配對為 甲採問題導向警政,乙採社區警政。
選項分析
(A)錯誤
甲分局的情況是同一商圈連續發生 12 起性質相似的機車竊盜,且已發現集中於特定時段與地點,應先進行問題辨識與成因分析,適合採用問題導向警政的 S.A.R.A. 模式。
第 18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之規定,有關警政署之組織及業務分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對警政署內部單位分類、次級機關(構)勤務單位設置,以及境外辦事權限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警政署內部單位分為:
- 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 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
警政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
警政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逐字辨識題,解題重點在於將各選項與《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5條至第7條的規定逐一比對。
其中最容易出現陷阱的是第7條的核准機關。題目選項將法條所稱的「行政院」改成「內政部」,屬於權責機關的錯置,因此可直接判定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勤務指揮中心屬於業務單位。
正確。
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關於警政署內部單位之規定,勤務指揮中心明列於業務單位之中。
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主要負責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與通報,並辦理情資傳遞、命令轉達、報案受理及勤務指揮等事項,具有直接執行警察業務的性質,因此歸類為業務單位。
(B) 資訊室屬於輔助單位。
正確。
第 19 題2 分
有關社會安全體系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地方警察機關之業管單位與分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安全體系」在中央警政機關與地方警察機關的業務分工,重點包括:
- 社會安全體系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警政署業管單位。
- 警政署保安組、刑事警察局及防治組的業務區分。
-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分局之組、科名稱。
- 精神病患、少年、遊民及路倒病人等業務的歸屬。
本題應以「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的單位名稱」交叉判斷。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官方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純考法條文字,而是考警察機關內部的業務配置。解題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社會安全體系的中央主管機關。
- 再區分警政署各組及刑事警察局的業務。
- 最後檢查地方警察局及警察分局的單位名稱。
- 特別注意選項是否將「防治」與「保安」兩類業務對調。
其中,精神病患處置、遊民身分調查、路倒病人通報協尋等,均屬於社會安全及治安維護相關的防治性業務;地方警察機關通常也由防治科或防治組承辦,不能因業務涉及社會秩序,就一律歸入保安單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建立保護民眾生活安全之社會安全體系」涉及民眾生命、身體、居住及生活安全的整體維護,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在警政署內,社會安全體系相關業務主要由防治組承辦。因此,選項所稱:
-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警政署業管單位為防治組;
均符合命題當年的業務分工。
故 A 正確。
(B) 正確
本選項分別說明兩項業務:
- 精神病患處置業務;
- 少年業務。
涉及精神衛生法的精神病患處置,屬於社會安全及治安維護中的特殊狀況處理,於警政署由保安組負責。
至於少年業務,主要涉及少年犯罪預防、少年事件處理及少年刑事案件等事項,係由刑事警察局承辦。
因此,選項所述:
第 20 題2 分
學者將警政策略區分為「對外策略」與「對內策略」,下列有關策略之定義、警政策略及組織任務核心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策略的基本概念、現代警政策略的構成要素,以及警察組織任務核心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屬於警察行政與組織管理學理題,沒有需要直接套用的特定法條。解題重點在於辨識各敘述是否符合警政策略的一般定義,以及是否有過度絕對化的表述。
警政策略可分為:
- 對外策略:警察組織面對民眾、社區及外部環境所採取的策略。
- 對內策略:警察組織為整合內部資源、強化管理及提升執行效能所採取的策略。
現代警政策略通常強調可見度、執法效果、諮詢服務與教育宣導等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判斷+絕對語句辨識」:
- 先確認策略與警政策略的基本定義。
- 再判斷現代警政策略的構成要素是否符合警察實務。
- 最後檢查選項是否使用「不論中外」「都認為」等毫無例外的絕對語句。
其中,若某一選項把特定警察職能直接說成「所有學者共同承認的任務核心」,即須特別注意其是否過度概括。
選項分析
(A) 正確
Strategy 一詞原本具有軍事上的戰略、作戰規劃之意,最初主要用於軍事計畫與軍事指揮。其後才逐漸擴大運用於企業管理、公共行政及警察組織管理等領域。
因此,將策略說明為「軍事中所謂的戰略」,符合策略概念的歷史來源與一般定義。
(B) 正確
警政策略是警察組織為完成警察任務,依據外在環境、犯罪型態、治安需求及組織資源,所採取具有方向性與影響力的決策及行動。
其核心包括:
- 以警察任務為目標;
- 透過組織決策選擇行動方向;
- 運用人力、物力及資訊等資源;
- 對治安環境及警察組織運作產生影響。
因此,選項所稱「警察組織為達成警察任務,所採用的具有影響力之決策與行動」,符合警政策略的基本意義。
(C) 正確
現代警政策略基本上可從四個重要要素加以理解:
第 21 題2 分
行政院於 99 年 7 月 30 日以院臺法字第 0990040576 號函修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列有關廉政倫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適用對象、飲宴應酬限制、請託關說通報期限,以及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解題時應以題幹指定的 99 年 7 月 30 日修正規範文字逐項核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範原文,可見 A、B、C 均符合規定;D 將適用對象寫成「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員」,與規範第 2 點第 1 款所定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不同,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規範第 7 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但「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列為例外。
- (B) 正確。 規範第 11 點明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C) 正確。
第 22 題2 分
我國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有關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採對被害人保護與對行為人處罰的立法架構,其中對行為人的處罰,採雙軌制。
②採取「先司法後行政模式」以及「犯罪化模式」處理。
③對被害人的保護有檢察官的書面告誡與保護令制度。
④告誡作為若能發生嚇阻效果,後續進入保護令聲請及審理的案件,將會減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架構、警察書面告誡與法院保護令制度,以及該法對跟蹤騷擾行為採取的處理模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法兼顧被害人保護與行為人責任:一方面由警察介入調查,並得核發書面告誡、採取保護措施;另一方面設有跟蹤騷擾犯罪及法院保護令制度。書面告誡由警察機關核發;保護令則由法院核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中的制度主體與處理順序,再核對法條: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機關調查及核發書面告誡。
- 同法第 5 條規定跟蹤騷擾保護令制度;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法向法院聲請。
- 本法採「行政介入先行、司法保護作為後盾」的架構,並將特定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
因此,逐項辨識「誰核發告誡」、「行政與司法的介入順序」,即可判斷哪些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我國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下列相關法令規定與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生理假及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對照各選項的關鍵數字與適用規範即可判斷:生理假是「每月 1 日、全年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雇主僱用 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選項所列數字與法定規定不符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機關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屬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機制處理。
第 24 題2 分
各警察機關應提供員警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對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以防範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有關警察機關對於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警察機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所定的職場霸凌定義、通報與處理方式,以及調查原則。職場霸凌事件的調查須兼顧客觀公正、當事人陳述權、隱私及人格法益;其中「公正」是調查原則,「公開」則不是調查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範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客觀、公正、專業」改成「公正、公開」。職場霸凌調查採不公開方式,以維護當事人隱私;因此,只要選項主張調查應公開,即與規範相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職場霸凌的判斷重點包括: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機會、逾越正當合理範圍、以相關言行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並使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侵害。原則上須有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選項所述符合規範的核心定義。
第 25 題2 分
政府應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下列有關全民防衛動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動員區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戰鬥階段。
②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經立法院同意,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③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④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動員階段、動員實施的啟動要件、執行人員的保密義務,以及國防部在行政院動員會報中的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 條,動員分為「動員準備階段」與「動員實施階段」兩個階段;同法第 8 條規定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同法第 46 條則規定,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即可判斷:①、②考動員階段與實施要件;③考保密義務;④考國防部的法定職掌。特別注意②將「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改成「經立法院同意」,與法條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